对优先权制度的思考

对优先权制度的思考
对优先权制度的思考

对优先权制度的思考

孟宇新

【摘要】优先权存在的基础是法律对社会特殊问题的考虑而规定某些债权或其他权利享有优先效力,使某些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的债权实现。优先权制度的设立需考虑很多因素,例如优先权的性质。此外,还需考虑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冲突和优先权对债权平等的突破。

【期刊名称】现代商贸工业

【年(卷),期】2017(000)024

【总页数】2

【关键词】优先权;准担保物权;物权公示;债权平等

1 优先权概述

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优先权制度最初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适应事实的需要。在立法实践中,很多的国家有关优先权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不论以怎样的名称和形式,在国家立法中都有优先权的相关内容的体现。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等费用优先受偿;《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与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当两项或者多项权利竞存、冲突时, 平等者之间应当如何行使权利需要法律作出规定。优先行使权利意味着先占有有限的资源。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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