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困难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豫工信[2012]5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办公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困难

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工信〔2012〕58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

纠风办、政府国资委(局、办)、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1.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各类收费。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2.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落实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优惠政策,对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要给予倾斜支持。

3.开展“六乱”集中整治活动。突出困难行业和困难领域,集中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坚决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4.缓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前,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5.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2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4]3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4〕362号)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专项资金牵头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称为牵头部门),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为参与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调查重点企业名单doc-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附件一: 调查重点企业名单 工业生产数字化(共107家) 长春地区36家 1.长春吉大汽车仿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长春大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长春卷烟厂 4.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 5.长春市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 6.长春骏升农用机械装备限公司 7.吉林正业集团 8.广泽集团 9.吉林省天景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10.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11.长春市嘉瑞实业有限公司 12.长春旭阳工业(集团)公司 13.长春市华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14.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15.一汽四环福利厂 16.中机北方机械有限公司 17.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吉林亚泰鼎鹿有限公司 19.长春赛德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20.长春三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21.长春市众合汽车底桥有限公司 22.吉林省子豪汽车有限公司 23.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4.长春市圣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5.长春市华光轿车附件有限公司 26.吉林省仕达有限公司 27.长春汉斯啤酒公司 28.吉林省宇琦泵业有限公司 29.长春市汇铖工贸有限公司 30.长春市博大机械制造公司 31.长春市瑞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32.长春一东广鹏离合器有限责任公司 33.长春北亚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34.长春电信工业有限公司 35.吉林省盈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36.长春林缘木材加工公司 吉林地区13家 1.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 3.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公司 4.中油吉林石化分公司 5.中钢吉林机电公司 6.吉林市重江机械公司 7.吉林华微电子股份公司 8.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9.吉林圆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0.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11.吉林北方硅业公司 12.吉林富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3.吉林云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四平地区9家 1.四平红嘴钢铁有限公司 2.四平恒邦钼业有限公司 3.中粮(生化)公主岭分公司 4.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5.吉林庆达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7.四平市华洋木业有限公司 8.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9.吉林省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辽源地区16家 1.吉林省德春米业集团公司 2.惠宇能源公司 3.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4.吉林鑫达铸造有限公司 5.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6.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 7.欧蒂爱袜业有限责任公司 8.辽源市全达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9.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 10.吉林省沃得皮革有限公司 11.吉林省大志禽业有限公司 12.吉林省北方工业硅集团公司 13.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 14.吉林省工业硅集团 15.辽源市鸿图纸业有限公司 16.吉林省鸿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通化地区9家 1.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产业园扩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信园区[2016]7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 目计划的通知 (粤经信园区〔2016〕76号) 各有关地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5〕74号)规定和有关资金评审情况,现随文下达2016年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目计划,资金额96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经评审,下达深圳(河源)产业园等16个省产业园招商选资专题项目计划6.2亿

元(扶持依据为33个招商选资项目,详见附件2)。 二、经评审,下达东莞(韶关)产业园等9个园区共12个企业创新专题(以奖代补类)项目计划510万元(详见附件3)。 三、对由汕头、湛江、茂名、揭阳四市自建的汕头产业转移工业园、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等4个园区,各安排年度帮扶资金5000万元,共2亿元。 四、下达揭阳市中德金属生态城道路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贷款贴息资金1640.92万元,还本资金11155.33万元(含2016年度还本资金1亿元、2017年还本资金1155.33万元);汕头市潮阳区贵屿环境综合整治和贵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贷款贴息资金余额1193.75万元(2015年度已下达贴息资金405万元)。 上述资金除企业创新专题(以奖代补类)资金和贷款还本贴息资金外,其余资金均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由省产业园所在地政府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或直接注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具体由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订股权投资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地股权投资实施方案应在省财政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检查及评价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园区扩能增效方向安排资金汇总表 2.省产业园招商选资专题项目计划表 3.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题(以奖代补类)项目计划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边界清单序号编码边界事项名称涉及部门、单位 1100102 清洁取暖和天然气 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00103节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 3100205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 保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法院、省卫生健康委、省国家安全厅、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4100401电动自行车监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 安厅

序号编码边界事项名称涉及部门、单位 5*100403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项目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6*100404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 设施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 7*10040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8101204重污染天气应急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9101310无障碍环境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省广电局 10101503 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制(修)订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11*101505节约用水管理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12101703成品油监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税务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委属单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委属单位 普法责任清单 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责任处室(单位) 1.制定本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提供部门普法责任清单、相关工 作台帐、公告公示以及文件通知。 法规处会各处室、各委 属单位 2.坚持党委(党组)对法治宣传教育的 领导,将普法工作列为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主管领导,保障普法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通知、制度规范。 提供相关简报、图片。 法规处、人事处、机关 党办、办公室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3.根据普法责任以及新法新规,制定本 单位年度普法计划方案和重点推进事项,并报普法主管部门备案。提供相关文件通知报告、制度规 范。提供相关简报、图片。 法规处会各处室、各委 属单位 4.建立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和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本单位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提供相关学法制度文件以及年度 学习计划。提供培训班、专题讲 座学法记录以及相关简报、图片 或视频。 法规处、人事处、机关 党办会各处室、各委属 单位 5.加强宪法、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 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宪法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提供相关制度文件。提供党章和 党内法规学习记录以及相关简 报、图片或视频。 法规处、机关党办会各 处室、各委属单位

6.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法律咨询 制度,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相关制度文件。提供相关简 报、图片或视频。 法规处会相关处室、各 委属单位 7.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学法用法、重大事项 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等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实现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考核。提供相关制度文件、通知。提供 相关考核记录、档案、台帐。 人事处、机关党办、纪 检监察、法规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8.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 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提供相关制度文件、通知。提供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统计情况,培 训通知、教材,以及相关简报、 图片或视频。 人事处、法规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责任处室(单位) 9.组织本单位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一次学法用法考试。本部门单独组织学法用法考试的,报送相关情况。提供相关制度文件。年度学法考 试通知、试卷、成绩,以及相关 简报、图片或视频。 法规处、人事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10.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察 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正式任职的重要参考。依照法律提供相关制度文件、通知。提供 相关考核记录、档案、台帐。 人事处、法规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 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函[2013]43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01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3〕4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有意愿参评2013年能效对标试点行业的省行业协会,于3月20日前按方案要求将申请材料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1日

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意见》(粤府〔2011〕122号)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精神,推进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提高各行业整体能效水平,特制定此方案。 一、开展能效对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能耗大省和人口大省,常规能源资源十分匮乏,全省煤炭、油页岩、油气和水能等一次常规能源储量折算成标准煤约29.45亿吨,仅占全国储量的0.4%,是国内常规能源资源最短缺的省份。虽然我省单位GDP能耗一直处于全国最低行列,但由于经济总量基数全国最大,对能源消费的需求居高不下,并且我省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能源供给压力与日俱增。 “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规(2011)20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开展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在坚持科学进步的前提下,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 移动物联网(基于蜂窝移动通信网络的物联网技术和应用)是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5G、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决策部署,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现就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准确把握全球移动物联网技术标准和产业格局的演进趋势,推动2G/3G物联网业务迁移转网,建立NB-IoT(窄带物联网)、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在深化4G网络覆盖、加快5G网络建设的基础上,以NB-IoT 满足大部分低速率场景需求,以LTE-Cat1(以下简称Cat1)满足中等速率物联需求和话音需求,以5G技术满足更高速率、低时延联网需求。 到2020年底,NB-IoT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普遍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移动物联网连接数达到12亿;推动NB-IoT模组价格与2G模组趋同,引导新增物联网终端向NB-IoT和Cat1迁移;打造一批NB-IoT应用标杆工程和NB-IoT百万级连接规模应用场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移动物联网网络建设。 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继续深化4G网络覆盖,支持Cat1发展;进一步加大NB-IoT网络部署力度,按需新增建设NB-IoT基站,县级及以上城区实现普遍覆盖,面向室内、交通路网、地下管网、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应用场景实现深度覆盖;着力做好网络运维、监测和优化等工作,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二)加强移动物联网标准和技术研究。 1.制定移动物联网与垂直行业融合标准。推动NB-IoT标准纳入ITUIMT-2020 5G标准;面向智能家居、智慧农业、工业制造、能源表计、消防烟感、物流跟踪、金融支付等重点领域,推进移动物联网终端、平台等技术标准及互联互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行业应用标准化水平。 2.开展移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研究。面向不同垂直行业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重点加强网络切片、边缘计算、高精度定位、智能传感、安全芯片、小型化低功耗智能仪表、跨域协同等新兴关键技术研究,并开展相关试验。 (三)提升移动物联网应用广度和深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1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1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二)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的中小企业服务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将原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对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复核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材料要求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见附件3)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指标请按2017年底数据填写,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17年会计报表填写。 三、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对企业填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来函请注明相关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送函和评价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公告撤消称号并摘牌。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并借此机会,对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深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丹(010)68205231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 联系人及电话:牛江蓉(010)883792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邮编:100037 附件:1.2015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2.2015年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关于表彰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

中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关于表彰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关于表彰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 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厅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认真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推动了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机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 为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弘扬先进典型,激发工作热情,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厅党组决定:授予省直机关工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华颜涛

等3名同志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光荣称号;授予省直机关工委表彰的优秀党务工作者马毅等2名同志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标兵”光荣称号;授予省直机关工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党委等2个基层党组织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标兵”光荣称号。授予何洁等48名同志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授予左福新等10名同志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光荣称号;授予综合处党支部等9个基层党组织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 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信产业[2010]18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0.05.06 【实施日期】2010.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0〕185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定市汽车办,省汽车工业协会,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158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企业持续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的重要保证。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一致”,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的合格证和上传的合格证信息都必须相一致,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二、严格产品合格证管理 产品合格证管理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车辆产品的合格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格证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合格证的制作、配发及使用工作,完善合格证信息管理及合格证信息上传工作系统。各企业都应当建立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合格证制作、配发及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坚决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为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内容》(附件1)和《企业产品合格证管理自查内容》(附件2)进行定期自查,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省汽车工业协会要加强省内车辆准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及相关标准的培训工作,提高广大车辆准入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国家车辆生产一致性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对企业生产准入管理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厅产业政策处。省厅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适时对车辆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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