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终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终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终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养护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五章管理和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

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不同等级农村公路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第十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

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县道和乡道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村道建设应当免除行政性收费。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

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三章养护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县道和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因养护需要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

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支出时对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除拨付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资金外,应当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其中省本级不低于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省辖市不低于市本级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拨付。

第三十三条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

愿、公平负担、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省辖市、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五章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条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五十米、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二十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损毁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县道和乡道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行驶村道的,应当经乡

(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标志。

未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四十七条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治理,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标志和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

第四十九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和乡道上设置超限车辆检测站(点)。

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

第五十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农村公路协管员,协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

(二)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监管失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五)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七)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

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五)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因拆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承担。

对本条例第五十三条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正常养护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每五年编制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中、小学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生上、下学集中通行时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机动车必须依法登记。 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效期限行驶。 第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云南省农村公路弹石路面设计施工手册

云南省农村公路 弹石路面设计施工手册 一、弹石路的基本概况 用各种不同形状和尺寸石块铺筑的路面统称为块石路面。根据所用石块的形状、尺寸及加工修琢程度铺筑的路面又可分为条石、小方石、拳石和粗琢块石等数种路面,块石路面按它的平整度分为整齐块石路面、半整齐块石路面和不整齐块石路面。 我国云南省在农村公路中大量建设了弹石路面,属于半整齐块石路面,系用粗打的“拳石”或“弹街石”铺砌而成,俗称“弹石路”。 弹石路面是摊铺在砂垫层上用人工铺砌经过粗凿以后形成的半整齐石块,通过嵌缝填隙压实,成为一种坚固耐久、清洁少尘,适应中重型车辆通行,易于翻修、养护维修和投资较少、方便群众投工投劳的一种路面。弹石路面适宜在石料丰富的山区公路铺砌,也可在道路急弯陡坡地段、沿线城镇、村寨附近的路面以及土基尚不稳定的桥头填土和高填土路基地段铺砌,可在新施工的路段或老路面上加铺弹石路面面层。 弹石路面具有几个特点:建设养护技术要求低,施工难度小;绿色环保,不污染环境;建设养护成本低,性价比较高;满足农村公路的行车要求和通行能力要求;便于群众投工投劳;对路基质量要求相对较低;弹石路面平整度相对沥青路面差,行车噪声较大。 弹石路面填料,主要用来填充石块间缝隙,嵌紧块石不松动,以加强路面的整体性;一般采用砂作为填料,整齐块石弹石路面上,可使用水泥砂浆或沥青砂、沥青玛蹄脂来填缝,有时亦可用砂填缝下部,用水泥砂浆或沥青砂填其上部1/3深度。 弹石路面的强度,主要依靠地基的承载力各石块与石块之间的摩擦力所构成,当此种力很小,不足以抵抗车轮垂直荷载作用时,就会出现沉陷变形。 二、弹石路建设的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弹石路面应遵照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弹石路面的结构一般采用:弹石面层+砂垫层+基层+调平层(也可直接路基调形)。 弹石路面设计采用多层弹性体系理论,用以确定结构层厚度。建议弹石路面的材料抗压强度回弹模量EP 值在240MPa 至260MPa 之间考虑。除弹石面层外,其强度不足部分应铺筑基层给予补强,或增加补强层设计。所铺砌的弹石路面应铺砌在路基合格的地段,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等级技术要求。 作为弹石路面重要指标的控制弯沉值根据交通量计算。 2、 弹石路的材料要求 面层弹石料。使用开采的天然石料或路基开挖石方的利用料,其石质不得低于3级(30MPa ),材质坚硬,经粗琢打制后,石块的长度不宜大于高度,高度不宜超过宽度的2倍,石块的顶面与底面应基本平行,并且顶面应略大于底面,石料规格要均匀,石料顶面积在90cm 2~150 cm 2之间,底面面积在60 cm 2~130 cm 2之间。经多年实践,弹石块的高度采用12—14 cm 为宜,较小尺寸的弹石使用质量比大块弹石好,病害少。 弹石块侧面不宜有显著的突出,以免铺砌时妨碍互相靠紧。用于铺筑的石料高度不得大于或小于设计高度的2cm ,尺寸不符的弹石或尖锲状、扁平的石块、 弹石面层 垫层砂 基层 路基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路政建议[推荐五篇]》

《路政建议[推荐五篇]》 第一篇:路政建议泌阳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调研报告 根据市农村处关于转发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做好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所结合泌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际,采取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办法,对我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目前我所农村公路路政人员基本情况 我所现有路政管理人员17人,其中男性16人、女性1人,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6人,大专以上学历11人,高中学历6人;现拥有执法车辆2辆(轿车型),已接近报废期。 二、近三年路政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台、张贴宣传标语、广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宣传公路法律、法规,使沿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路政管理工作。二是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我所相继开展了路政人员思想政治、业务知识、行政执法培训等活动,通过培训,全员素质教育率达100%,经考核合格率达100%,有效提高了执法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三是积极开展路容路貌和沿线过街过村路段综合整治活动,对农村公路各种违章建筑、堆积物、占道经营、沙场、及公路打场晒粮等不良现象进行了有效治理,农村公路的通1行能力明显提高。四是充分运用合理有效的法律手段,对侵占路产路权的“难缠户”和“钉子户”积极调查取证,完善执法手续,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五是针对当前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车辆不断增加,严重危害公路及公路桥梁安全的现状,为了有效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我们积极的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政策。经过多方努力市治超办于xx年批准我所两个流动超限运输检测点。对过往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经过近三个月的运转,有效遏止了超限运输车辆对农村公路的损坏,维护了路产、路权。 三、路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经费投入少。路政执法硬件设备不健全,执法车辆,取证装备,执法服装没有及时到位,执法队伍不够健全,不能满足全县农村公路执法需要。二是路政管理体制混乱。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体应是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即农村公路管理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而目前又成立了交通路政管理所,原有的路政管理大队不能正常的发挥应有的职能,流动超限运输检测点停止运作,至今未能开展起来,致使大量超限运输车辆给农村公路造成极大危害。 四、路政管理工作几点建议 1、应明确管理机构,做到依法行政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工作之 一。要努力改变当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混乱现状,需要尽快明确管理机构划分,使路政管理机构行之有效的保护农村公路,维护好路产路权,为发展农村经济保驾护航。同时,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程序和管理文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认识河南省高速公路分布 工作页

. 任务提出: 日子,他的家人准备自己开车送他来永城上学,出于时间、安全等因素的考虑,他们准备走高速公路,请您为他们指点下该怎么来吧。(起点:宋家---尚品国际,终点:永城职业学院) 任务描述: ? 唐河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豫鄂二省交界处,西近南阳市宛城区,南接湖北枣阳市,东邻桐柏县和驻马店市泌阳县,北连社旗县。古代为京都长安、洛阳通向江汉平原的官道,物阜民丰,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是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大将马武、光禄大夫樊宏以及中国现代哲学泰斗冯友兰先生等名人故里。唐河交通十分便利,宁西铁路、沪陕高速、312国道、S335、S240、S239省道纵横全境,南阳机场近在咫尺,形成了北亘嵩洛,南接荆襄,东通宁沪,西接秦陇,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 永城职业学院位于永城市,河南省直管县级市,位于河南省最东部,处于豫、皖、苏、鲁四省结合部。北接安徽省砀山县,东临 安徽省宿州市,南临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西依夏邑县,永城是河南省东引西进的桥头堡,被誉为“豫东明珠”。永城市北依陇海,东傍京沪,西临京九,连霍高速、311国道横穿东西。永登高速、济祁高速相继建成通车,高速路出口由1个增加至5个,郑徐高铁在永城设站填补了永城市铁路客运空白;邢商永地方铁路、沱浍河航运、永城通用机场正在紧张施工建设。永城市境内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116公里,国省干线公路通车总里程307公里,国省道数量位居全省前列,通村公路近800条2188公里,专用公路42公里,以高铁高速为龙头、以地方铁路和国省干道为骨架、以县乡公路为链接、以内河航运和航空为补充的现代化立体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形成。永城也是河南省首个拥有自助自行车系统的城市。 请您仔细阅读唐河县和永城市的地理位置信息、河南省高速公路地图以及信息页等文字、图片或网站信息,确定沿途的高速公路名称、特点,并完成行车路线的拟定。 阅读信息页中的内容总结以下知识点,并与小组成员交流。 ?请结合信息页中的信息和自己之前的出行经验,填写以下问题。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贯彻条例 乘势而上(王山德同志在“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报告)标准稿

贯彻条例乘势而上(王山德同志在“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报告)标准稿

贯彻条例落实责任乘势而上全面发展努力推动农村公路工作上台阶 ——王山德同志在全县人大检查“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 情况动员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2011年5月13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县人大常委会部署安排对“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动员,促进《公路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在我县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全县农村公路建、管、养水平,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我受县政府委托,对“一法一条例”目前的贯彻落实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我县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公路法》作为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一直以来是交通公路事业发展、路产路权维护的有力武器,为我县交通公路事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2010年10月,《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农村公

路建管养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填补了《公路法》仅对国省道、县乡道管理,而未对村级道路进行管理保护的空白。《条例》的出台将长期指导和规范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 县政府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自《条例》出台后,迅速组织在全县范围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去年9月25日召开了全县《条例》贯彻落实会议。第一,县政府下发了《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副县长孙大明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此项工作开展。第二,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召开了全县交通系统宣传贯彻《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动员大会以及中层以上和二级单位领导座谈会,就《条例》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宣传贯彻落实措施,同时交通部门组织宣传车5辆,集中宣传10天,散发印刷本500本,各乡镇共悬挂宣传标语150条,印刷张贴《条例》全文1000处,县电视台也以不同的形式进行《条例》宣传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以路肩整治、平交道口治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及穿村过街路段治理、水毁修复为重点的农村公路综合整治活动。推进全县农

河南省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方案类别序号路线名称简称编号 纵 1 济南-广州高速公路济广高速 G35 德州-商丘高速河南段德商高速 S39 线 2 大庆-广州高速公路大广高速 G45 3 北京-港澳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 G4 郑州机场高速公路机场高速 S1 郑州市绕城高速公路郑州绕城高速 G3001 4 焦作-桐柏高速公路焦桐高速 S49 5 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二广高速 G55 6 三门峡-淅川高速公路三淅高速 S59 横 1 南乐-林州高速公路南林高速 S22 2 范县-辉县高速公路范辉高速 S26 线新乡-辉县高速公路新辉高速 S2611 3 长垣-济源高速公路长济高速 S28 4 连云港-霍尔果斯高速公路连霍高速 G30 5 永城-登封高速公路永登高速 S32 6 南京-洛阳高速公路宁洛高速 G36 7 新蔡-泌阳高速公路新阳高速 S38 8 上海-西安高速公路沪陕高速 G40 区 1 商丘-周口高速公路商周高速 S81 间 2 郑州-民权高速公路郑民高速 S82 通 3 兰考-南阳高速公路兰南高速 S83 道南阳市北绕城高速公路南阳北绕城高速 S8311 线 4 郑州-卢氏高速公路郑卢高速 S85 5 原阳-焦作高速公路原焦高速 S86 6 武陟-西峡高速公路武西高速 S88 备注:长济高速新乡-焦作段为G55的联络线,采用国家编号G5512;宁洛高速含洛阳西南绕城高速;兰南高速省界-兰考段为G15的联络线,采用国家编号G1511;原焦高速焦作-省界段为G55的联络线,采用国家编号G5512。 编号详解 G4代表京港澳高速 高速公路命名和交通标志整改完成后,面对一些以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的路牌,不少老司机遇到了新问题,这些路牌不知道代表啥? 昨日,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详细解释。 我省的高速公路是与全国高速公路网统一命名的,全国高速公路网对每条高速公路都进行了命名和编号。 高速公路命名原则上由路线起、终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全称“××-××高速公路”。路线简称用起、终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如“连云港-霍尔果斯高速公路”,简称“连霍高速”,也有的采用起讫点城市或所在省(区、市)的简称表示,如“南京-洛阳高速公路”,简称“宁洛高速”。 高速公路的新编号方式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字母“G”表示省际之间的国家高速,“S”表示省内的高速。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9.25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08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项城市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项城市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项城市路政管理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掌握农村公路风险隐患情况?有效防范公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安全隐患排查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落实各方主体责任。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地防范和遏制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谐发展。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台账?落实防范和处理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监控体系。 二、排查治理范围 隐患排查范围是全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公路工程、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设备?防火、防盗等?主要包括桥梁、涵洞、山体滑坡、防冻防滑、安全标志、标牌的完善等。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领导和协调?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 任勇 副组长: 朱峰戚长民赵朝阳任书华 成员: 明金华冯春升李新华张洪生马新凡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办公室?明金华任办公室主任?电话: 四、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上旬?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隐患排查精神?研究制定本职责范围内的排查任务。排查具体事项是: 在建农村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工程、桥梁、涵洞、安全标志标牌是否齐全的排查, 安保设施、违章建筑等影响公路行车安全情况的排查, 车辆设备、防火、防盗方面的排查工作。 , 二, 自查自纠阶段?9月中旬?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全面治理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整改计划?上报市局和市人民政府?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 , 三, 督促检查阶段:9 月下旬?对全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 三是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四是查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 四, “回头看”再检查阶段: 为了巩固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战果?取得实效?在10月份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自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健全等。 五、工作要求 ,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股室负责人应加强领导?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和死角?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狠抓落实。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局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 二, 明确标准?确保实效。通过自查、自改?提高排查实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XXX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制定乡规民约,提高沿线群众的护路爱路意识,保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根据《公路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已建完水泥路面的农村公路,严格禁止超限车辆通行。各没线村屯村委会有权制止超限车辆通行。 二、农村公路管理站所有成员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其他村社干部为兼职路政管理人员,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止损害公路的行为。 (三)实施农村公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 (四)监督路政审批事项的执行。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巡视。 (六)行使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职责。 (七)向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在农村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地面建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征得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

依法办理手续,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搬迁时应无条件拆除或搬迁。 四、村可聘请沿线居民作为护路员,协助农村公路管理站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护路员有权制止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保护路政案件现场,并及时向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报告。 五、要建立农村公路路产档案。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采取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六、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在公路两侧规定控制区内非法建筑。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灌溉。 (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道路两侧放牛、放羊破坏花草树木行为。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七、农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限载标准和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法律后果,并在危险桥梁、路段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公告牌和警示标志的式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关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0年2月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养护农村公路。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护路日。 第七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与乡(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并应当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古迹。 第九条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农村公路两侧行道树、边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外脚)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边缘各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公路保护用地。 第十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未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二)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及其设施,涂改公路标志; (三)设卡收费; (四)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五)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六)挖砂,取土,采矿,烧窑。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地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渠道。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公路配套设施,在主干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等交通标志。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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