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7年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文件

关于印发《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7〕1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7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

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7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92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6.0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程结算。

四、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按1.73%执行。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七、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

3.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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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结算文件

关于印发《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5〕1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附件: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日 附件: 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5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8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3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规费

2019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附件: 2019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8.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4.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都按照此标准执行)。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

黑龙江2017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7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92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6.0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程结算。 四、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税率 市区 3.37% 县城、镇 3.31% 县城、镇以外 3.19%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按1.73%执行。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七、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3.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2017年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文件

关于印发《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7〕1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7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 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7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92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6.0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程结算。 四、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按1.73%执行。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 (七)保险费用;

(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 (九)专利技术使用费; (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 (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 (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 (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五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已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2、固定单价。 (二)可调价。其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批准的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调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待议稿) 2006 年9月18日

一、总说明: 1.《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 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工程结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 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和修缮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定额(或估价表)配套执行。 4. 本费用定额包括:一般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5. 本费用定额规定的一般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均按相应定额(或估价表)中的人工费为统一计费基础。 6. 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7. 各地、市不得改变本定额规定的费用标准和计算程序。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1. 建筑工程: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工程。 2. 安装工程:适用于通用设备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中的给排水、暖通、消防、生活用煤(燃)气工程及小区(厂区)内的各种管网;电气及厂区(小区)内的路灯工程。 3. 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地铁工程、路灯工程、园林工程及古(仿古)建筑工程。 4. 装饰工程: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 5 .修缮工程: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抗震加固工程。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及内容: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2

2018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 见》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8〕16号 黑建规范〔2018〕16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8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11月15日 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

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 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5.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0.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 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 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一)期中价款结算。期中结算价款包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期中结算价款应经发承包双方造价专业人员审核签认,并由发承包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结算周期和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鼓励发承包双方按月划分结算周期,与建筑工人工资拨付周期保持一致。 (二)竣工价款结算。应采用已生效的期中结算价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发承包双方计量、计价、签证认可的资料。竣工结算价款不应全部重新计量、计价。 (三)价款结算时限。发承包双方原则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时限。承包人初次提交结算文件后,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次数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2次。 三、严格工程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支付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

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年-0201)10月1日执行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8-02-02 10:07 关于印发《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2018〕2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存在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2017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017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建筑与装饰工程 1、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如有若干个施工单位分别承包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时,其垂直运输工程量如何划分? 现行《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十章措施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第三条垂直运输(二)调整系数第1款中的附表1、2、3、4停止执行,其垂直运输工程量划分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2、现行《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的砂浆是以现场搅拌砂浆编制的,实际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时,如何计算? 实际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时,除将定额中的现场搅拌砂浆调换为预拌砂浆外,砌筑定额相应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扣减二类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5台班,同时在原定额项目中增加预拌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扣减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定额项目中现场搅拌200L灰浆搅拌机调换为预拌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3、夯扩桩扩大头混凝土工程量如何计算? 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不同断面的体积计算。 4、型钢组合结构中钢筋与钢结构焊接部分采用接驳器连接(接驳器是用高塑性无缝钢管制作的内带丝扣的连接套筒),接驳器费用如何计算? 可按钢筋连接增加费中的直螺纹套筒连接相应项目计算。 5、(基础、墙、柱、梁)钢筋采用直螺纹或电渣压力焊,定额中的电焊条、水、焊机是否扣除? 不再扣除。 6、混凝土内、外墙螺杆封堵眼,采用防水砂浆及聚氨酯防水涂膜封堵,其封堵费用如何计算?

计算规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9)共96页word资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HLJD-JZ-2019) 总说明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 1 页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 人工消耗量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等。人工单价按53.00元/工日确定。 二、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 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和场内运输、堆放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2.凡能计量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均已列出品种、规格、数量;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分别以 -总1- 百分比(%)或“元”表示,列为其他材料费。 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未包括构件的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发生时应按下表计算损耗量,并入工程量内。 4.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已考虑了材料的周转次数及同一城镇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第 2 页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LJD-FY-20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建造价[2010]5号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略

目录 一、总说明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三、费用项目组成 (一)直接费 (二)企业管理费 (三)利润 (四)其他费用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规费 (七)税金 四、费用标准 (一)通用措施费 (二)企业管理费 (三)利润 (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规费 (七)税金 (八)人工费单价

(九)工程价格风险费 五、费用计算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定额计价 六、费用计算程序 (一)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 七、有关规定 八、附录 略

一、总说明 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6.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和计算程序。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土建(仿古),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通风空调,电气照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通用设备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广场铺装,道路及结构层达到市政道路设计标准的厂区、住宅小区道路,桥涵、隧道、给水、排水、燃气与集中供热等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园路、园桥、假山、园林景观等工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可编辑修改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LJD-FY-2010 希望能帮到你

可编辑修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建造价[2010]5号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略 希望能帮到你

可编辑修改 目录 一、总说明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三、费用项目组成 (一)直接费 (二)企业管理费 (三)利润 (四)其他费用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规费 (七)税金 四、费用标准 (一)通用措施费 (二)企业管理费 (三)利润 (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规费 (七)税金 (八)人工费单价 希望能帮到你

可编辑修改(九)工程价格风险费 五、费用计算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定额计价 六、费用计算程序 (一)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 七、有关规定 八、附录 略 希望能帮到你

可编辑修改 一、总说明 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6.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和计算程序。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土建(仿古),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通风空调,电气照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通用设备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广场铺装,道路及结构层达到市政道路设计标准的厂区、住宅小区道路,桥涵、隧道、给水、排水、燃气与集中供热等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园路、园桥、假山、园林景观等工程。 希望能帮到你

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定额 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2000年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中国·哈尔滨 编制单位:黑龙江省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处 黑龙江省建设厅定额研究站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商城康顺街1号 邮编:150036 电话: 传真: 出版发行: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41号邮编:150001) 印刷:哈尔滨市汇友印刷有限公司 字数:50000 书号:ISBN7-5388-1045-4/TU·45

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黑建经字[2000]第10号————————————————★————————————————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完成了2000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现予颁发,自2000-1-1起执行。 1996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自2000-1-1起停止使用。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解释、补充权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录:中、省直施工企业名单表 1.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31.黑龙江省三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3.黑龙江省乡镇建筑公司 4.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 5.黑龙江省变电工程公司 6.黑龙江省火电一公司 7.黑龙江省火电二公司 8.黑龙江省火电三公司 9.黑龙江省火电四公司 10.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11.黑龙江省新建建筑工程公司 12.黑龙江省商业安装公司 13.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 14.黑龙江省水利第二工程处 15.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 16.黑龙江省水利第四工程处 17.黑龙江省水利第五工程处 18.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19.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0.黑龙江省航运建筑工程公司 21.黑龙江省艺术装饰公司 22.哈尔滨铁路局工程总承包公司 2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筑总公司 24.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25.黑龙江省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6.哈尔滨东华建筑工程公司 27.黑龙江省盛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8.黑龙江省城市规划院管道工程公司 29.黑龙江省高技术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30.黑龙江省寒地建筑装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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