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实施细则

库车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国防建设的要求,规范全县国防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及《库车县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不断掌握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三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为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四条按照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国防教育。

第五条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都应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公民的终身教育。

第六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机关、群众团体、军事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城乡基层组织,均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军事部门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八条县、乡镇(街道)应设立由党委、政府和驻地军事指挥机关牵头的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与双拥领导小组并设,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县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国教办公室,与双拥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应做到:机构列编,编制人员落实,办公用房和基本办公设施齐全配套,交通工具有保障。乡镇(街道)应明确国防教育日常工作办理的归口部门,居(村)委会和社区应有人兼管。

第九条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县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规划、计划,研究国防教育发展战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原则;

(二)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负责检查督促、统一指导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组织培训国防教育师资骨干,编写国防教育教材或辅导材料;

(四)研究决定国防教育方面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条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全体成员会议制度。会议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根据需要,也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主要是研究决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防教育的法规、政策和本级党委、政府有关国防教育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地区开展国防教育的重大举措;审议年度国防教育要点;审议年度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其他需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每次会后,编印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二)组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组成,由组长召集。可视议题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会

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和内容;审议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文件;其他需要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全体成员学习制度。每年学习一次,一般安排在八一或国防教育日进行,主要内容是学习国防知识,研讨国教理论,体验军事生活。

(四)全体成员述职制度。每年年头岁尾,结合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每名成员对全年履行国防教育职责进行述职。

第十一条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国家国防教育事业发展战略,结合本县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本县国防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协调。

(三)负责指导社会国防教育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国防教育理论研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编写适用于本地区不同层次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或辅导材料,抓好各类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依托县委党校,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办好青少年军警校;加强本级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命名本级国防教育基地,提出对先进典型的表彰建议。

(六)负责承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一)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不在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召开。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办公室业务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及有关事项。

(二)分工负责制度。办公室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兼职副主任所在部门的工作业务进行分工,各司其职;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除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外,应积极承担社会国防教育任务,相互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1)组织、人事、宣传部门和党校负责党政干部、群众的国防教育,把党政干部、群众的国防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总体规划,会同党校办好国防教育学院(校),落实每期党政干部培训的国防教育内容,指导新闻媒体抓好国防教育宣传。

(2)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国防教育,将国防教育列入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列入总课表,列入学生德育和素质检查验收内容,与教师晋职评优、学生评“三好”挂钩。建立国防教育讲师团,开办军训教导队,确保国防教育正常开展。制定各项国防教育制度,加强组织、指导、督查、考核、评

估。负责学校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系统财政预算。

(3)县人武部应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民兵预备役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并应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民兵预备役干部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季课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院校、都应成立国防教育组织机构,依法履行组织、指导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国防教育计划,系统、规范、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小学和初级中学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制定国防教育制度,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各级国防教育机构定期对上述单位国防教育进行督查、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驻库部队、武警部队在抓好现役军人国防教育的同时,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场地、设施以及其它便利条件。在国庆节、建军

节、国防教育日,经军事领导机关批准的军营应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县政府把国防教育纳入街区和农村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结合双拥、征兵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每年设立的全民国防教

育日,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全民参与国防建设、居安思危的意识。

第三章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

第十八条实施国防教育,应区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

重点教育层次的对象是: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现役军人、预备役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院(学)校师生及初级中学、小学教师。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普及教育层次的对象是:城乡居(村)民、初级中学、小学学生及其他公民。

第十九条重点教育内容是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

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普及教育内容是国防历史和现状、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军事常识等。

(一)国防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事思想,我国国防建设指导思想,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国防战略、综合国力等基本原理。

(二)国防历史。我国历代国防建设的经验教训,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英勇斗争史,中国近代、现代卫国戌边战争史,各国防卫历史等知识。

(三)国防精神。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爱军习武、无私奉献及国际主义精神等。

(四)国防法制。《宪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人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新疆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国防常识。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国旗、国徽、国歌和军旗、军衔、军徽、军歌,武装力量体制,常规武器和“三防”知识,世界政治军事常识,当代战争特点和国防动员等知识。

(六)国防科技。重点是现代制导武器、现代核武器、电子战武器、隐形新武器、定向能武器、超动能武器、现代智能武器、现代软杀伤武器、气象武器与破坏环境武器等以

及当代军事思想和当代军事战略战术。

(七)国防体育。军事强身性体育、军事适应性体育、军事技能性体育、军事竞技性体育等。

第二十条国防教育应针对不同对象选用教材。学校使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县领导小组指定的教材,民兵预备役人员使用军队政治部门指定的教材,预备役部队官兵使用预备役师政治部和有关部门商定的教材,其他人员使用县领导小组指定的教材。根据党政干部、青少年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一般群众等不同的教育对象和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施授不同的国防教育内容。

(一)党政干部的国防教育。主要通过党校培训、参加军事活动、政治学习及其他方式进行国防理论、国防战略、国防力量、国防经济、国防法制和国防科技等教育,使党政干部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必须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二)青少年学生的国防教育。按照《学校国防教育常规》、《初中国防教育纲要》,贯彻落实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结合各学科有关内容,有机进行国防知识教育,掌握国防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增强承担国防义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重点加强一般国防

知识和国防后备力量知识的学习。基干民兵和应急分队成员每年不少于四次共16课时;普通民兵每年不少于两次。军事训练期间的国防教育时间安排不低于10%。

(四)预备役部队官兵的国防教育。主要通过“到岗日”、“归队日”和参加军事训练、演练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开展为民服务活动等时机,学习掌握国防知识和相关军事理论、技能。预任军官的国防教育每年不少于四次共16课时,预编士兵每年不少于两次共8课时。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村)民和其他人员,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媒,掌握时事政治和有关国防、人民防空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十二条国防教育应因地制宜,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可采取上课教课、专题报告、广播电视讲座、学术论文征集、国防知识竞赛、读书演讲、文艺演出、书画摄影展览、参观革命纪念地及历史遗址、开展国防教育宣传周、新闻人物评选等方式,从不同侧面形象生动直观地进行教育,增强教育的有效性。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力的年增长而增长。

国防教育经费由本级国防教育办公室掌握使用,接受本级和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民兵事业费、训练统筹费、以劳养武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政府鼓励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个体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依法成立国防教育基金组织。基金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和个人捐赠三部分组成。基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专帐记载。对利息部分,由国教部门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基金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国防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表彰、编印教材、建设国防教育基地、培训教员等。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国防教育的财产捐赠,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章奖励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国防教育纳入单位考评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个人述职报告。政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国防教育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三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评为国防教育先进单位。

(一)宣传深入,组织有力。领导带头宣传、遵守国防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在工作中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

(二)制度健全,活动经常。将国防教育纳入本系统、单位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各项教育制度,坚持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

(三)行动自觉,成效显著。积极开展双拥创建活动,为部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评为国防教育先进个人:

(一)热爱国防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中成绩显著。

(二)积极研究探索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新途径,创造的某一方面事迹或经验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三)模范执行有关国防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堪称楷模、起到典范作用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细则规定,拒不按规定征订国防教育教材、拒不参加国防教育培训和竞赛等活动的,由国教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认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或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县(市、区)以上国教部门责令限期交纳和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予以制止;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县(市、区)以上国教部门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程序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国防教育,由所在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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