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受损单位(个人)(印章):地址:

填表说明:受损单位(个人)填报损失应附有效证明材料,一个单位(个人)一表;需要文字说

明的事项可在备注栏载明。

制作说明

1?“受损单位(个人)(印章)”处,对于单位,应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对于个人,应填写申报人姓名并加盖私章,没有私章的,应按手印。

2. “申报损失小计”和“统计损失小计”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填写应顶格。

3. “申报损失总计”和“统计损失总计”用大写数字填写,填写应顶格。

4. 本表附卷,不送达当事人。

5. 文物建筑的火灾损失按有关规定另行申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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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1999-01-01实施

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3.9 文物建筑重建费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值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屋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发文时间:1992-11-06 法规类型:公安法规发文文号:公通字[1992]151号实施时间:所属行业: 阅读次数:301 失效时间:所属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度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法和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 1.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1.1.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1.1.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在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1.1.4其它损失。 1.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编_推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 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重置价值thetotalcostforre-buildingor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烧损率faredamage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 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residual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低值易耗品goodswhichisofvalueandeasytobe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经济林木economic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树木。 3.7古树名木ancientandraretrees,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系广东省生产腊肠的知名食品企业,为扩大生产借资建设新厂房。该工程内容分为保温材料组装、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由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和广州天架公司施工,由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预计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投产。不幸的是,新华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作业,导致火灾,大火将新建厂房严重焚毁。主要生产车间均须重建方可使用。 经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用于保温施工的高温卤钨灯铐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起火所致。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广公消(东黎)责(2005)第003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 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建设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该火灾事故责任书同时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4724704元。 火灾发生后,原告为重建厂房,尽快投产,减少损失,积极派人与四被告协商,但没有结果。于是,原告以侵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厂房恢复原状的费用、火灾造成的经营损失等。 原告委托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确定原告厂房毁损部分的财产损失为6920700元。 原告认为:应该以上述鉴定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四被告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书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认定,因此,应以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在火灾事故责任书当中陈述的直接损失4724704元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法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防,消灭火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篇一: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 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

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 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篇二:火灾损失评估说明 烧损物资及烧损房屋现在价值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对象

储罐池火灾计算法

可燃性液体泄漏后流到地面形成液池,或流到水面并覆盖水面,遇到引火源燃烧形成池火。 该厂储罐区的10000m 3乙二醇、1000m 3甲醇储罐为重大危险源,本章假设储罐发生泄漏起火事故,利用池火灾计算模型对事故的后果进行计算分析。 5.3.1燃烧速度的确定 当液池的可燃物的沸点高于周围环境温度时,液池表面上单位面积燃烧速 度 dt dm 为: H T T C H dt dm b p c +-=)(001.00――――――――① 式中: dt dm ——单位表面积燃烧速度,kg/m 2?s ; c H ——液体燃烧热,J/kg ; p C ——液体的比定压热容,J/kg ·K ; b T ——液体沸点,K ; 0T ——环境温度,K ; H ——液体蒸发热,J/kg 。 当液池中液体的沸点低于环境温度时,如加压液化或冷冻液化气,液池表面 上单位面积的燃烧速度dt dm 为 H H dt dm c 001.0= ―――――――――② 式中符号意义同前。 乙二醇液池的沸点高于周围环境温度,故使用式①进行计算。 查得各个数据c H =281.9 kJ/mol =4.54×106 J/kg p C =2.35×103J/kg ·K b T =470.65K 0T =279.15K H =799.14×103 J/kg

燃烧速度可算得 dt dm =0.00363kg ·m 2 /s 同时,燃烧速度也可手册查得,下表5-8列出了一些可燃液体的燃烧速度。 表5-8 查表1-1可知甲醇的燃烧速度 dt =0.0576kg ·m 2/s 5.3.2火焰高度的计算 设池火为一半径为r 的圆池子,其火焰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6 .02/10)2(/84? ? ????=gr dt dm r h ρ―――――――③ 式中:h ——火焰高度,m ; r ——液池半径,m ; 0ρ——周围空气密度,0ρ=2.93 kg/m 3; g ——重力加速度,g =9.8m/s 2 ; dt dm ——燃烧速度,kg/m 2 .s 。 乙二醇池面积=4850 m 2,折算半径=39.3 m 甲醇池面积=2150 m 2,折算半径=26.2 m 将已知数据代入公式得: 乙二醇火焰高度h =8.0879m 甲醇火焰高度 h =32.029m 。 5.3.3热辐射通量 当液池燃烧时放出得总热辐射通量为: ]172 [)2(61 .02 ++=dt dm H dt dm rh r Q c ηππ――――④ Q ——总热辐射通量。W ; η——效率因子,可取0.13~0.35。其它符号意义同前。 η取决于物质的饱和蒸汽压,

火灾损失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入到生产成本中的价值年限。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计算方法 5 统计程序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4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烧损率(%) …(1)式中: 重置价值——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 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 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 (3)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 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他财产损失计算 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关于对消防部门火灾损失核定重新鉴定。

[案情] 原告顾某、被告王某系东西紧邻。2004年2月23日,是王某的50岁生日。贺寿放鞭炮是当地人的传统习俗,也是喜庆的高潮,王某庆寿自然也离不开这道程序。不幸的是,当日下午王家燃放烟花爆竹后,引燃了东邻顾某家的草堆,至当晚9时许,方将草堆火扑灭。 该日,顾某家中无人,请顾某的母亲打开门查看,未发现顾某屋内有明火。不料,当日夜间,顾某房屋内突然窜出大火,浓烟滚滚而上,等早春寒夜中熟睡的左邻右舍惊醒时,顾家的4间住房及屋内的全部财物均被焚毁。公安消防部门认定顾家住房着火为外来火种引起,火灾损失核定为7572元。事故发生后,顾某与王某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上法庭。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火灾系由被告放鞭炮引起并无争议,主要对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损失的核定产生了争议。原告诉称,因被告放鞭炮贺寿导致我房屋被焚毁,尽管消防部门核定损失为7572元,但整个实际财产损失达14694元,我请求法院依据实际损失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并承担照相、差旅、鉴定、误工等费用。 被告辩称,对火灾原因表示认可,但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只有7572元,这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结论,不能随意改变,我

仅同意在有权部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赔偿。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损失核定能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推翻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系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都未规定行政机关对损失核定享有最终决定权,故其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推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宜直接否定,否则就是越俎代疱。 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行为属于一种技术性鉴定,对于技术鉴定通常都可以重新鉴定。如消防部门的鉴定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委托鉴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的一个环节,只对火灾损失起证明作用,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因其不属于鉴定行为,不可重新鉴定。 [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均有不足之处,主要理由: 一、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对损失核定的最终决定权未作明 确规定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壹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火灾损失评估说明

烧损物资及烧损房屋现在价值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对象 xxxxxxx需对原告火灾被烧毁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特委托我所对被烧毁财产损失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评估烧毁财产损失费用主要依据 (1)《资产评估业务手册》、《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2)《2011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4)《xxxx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相关资料; (5)烧损现场勘查记录与照片。 (6)评估人员市场调查相关资料与记录。 三、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为火灾财产损失价值鉴定评估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四、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自2011年5月31日接受委托至2011年7月7日提出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包括: 1、本所接受委托后,我所评估人员听取委托方情况介绍,会同委托方人员对申报评估火灾财产损失项目进行了核对。此外,我所评估人员在火灾所在地现场会同xxxxx对委估火灾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了核查及详细查勘,根据火灾发生的情况,了解到烧损的财产受损状况,勘查统计完全烧损的物资,被烧损房屋部位的轻重程度并进行了测量。 2、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xxxxxx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资料确定烧损的财产数量。在xx市的家电市场百货商场以及在互联网上对与烧损物资相关价格进行咨询。对上述物资报价作为本次评估重置完全价值参考,根据物品的具体使用年限计算其成新率,最后确定烧损物资的损失价值。

3、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被烧损房屋的面积、烧损程度进行区分确定烧损率。又根据房屋的结构与修建年限了解并计算其重置完全价值,最后计算烧损损失费用。 五、评估举例 案例:烧损房屋的评估 ㈠委估烧损房屋概述 委估房屋于2001年5月建成(房产证在火灾中烧毁),据了解该房屋的产权面积为104平方米(仅为一二层楼),一、二层为砖混结构,第三层为原房主在八年前搭建的砖木结构。据现场勘查与了解,本次火灾是从二楼的后半部分引起的,二楼与三楼的后两间房屋的火灾情况最为严重。三楼的石棉瓦在消防队灭火时拆除,二楼的顶部与地面预制板烧损严重,部分预制板已经露出钢筋,部分预制板变现弯曲,人在上面行走有晃动的感觉。墙面龟裂部分已经脱落。由此引起一楼后面二房间的顶部预制板产生裂纹,墙面龟裂。本次评估仅以烧损的房屋应予拆修或维修的部分进行估价,经测量一楼需要维修的建筑面积为26.8平方米,二楼需要拆修的建筑面积为26.8平方米,三楼需要拆修的建筑面积为26.8平方米。 ㈡评估计算过程: 本次评估运用重置成本法原理进行评估, 成本法原理:成本法是以重建该房地产所需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和应交纳的税费来确定估价对象价格的估价方法。 具体做法介绍如下: 1、确定烧损建筑物的重置价值; 2、确定烧损建筑物的烧损率=房屋正常使用成新率—房屋烧损剩余价值成新率(含拆除费用的比率); 3、计算烧损建筑物评估价值=重置价值x折旧额 ㈢委估烧损房屋评估价值的计算 1、一二楼烧损房屋的评估价值 ①建筑物重置价格的确定 (1)建筑物的建安造价

论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

论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 黄剑锋1张华2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梅州支队,广东梅州 514011) 摘要:从法律层面对火灾损失统计进行剖析确有必要。“核定”与“统计”法律用词存在差异性, 而火灾损失统计属于内部性统计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火灾损失统计在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具有 证据能力,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领域,火灾损失统计仅作为其主体进行立案 追诉的最初判断与辅助性书证,而在行政诉讼领域,则仅在被告作为书证提出时具有证据能力。 关键词:消防;火灾损失统计;可诉性;证据能力 1 前言 火灾损失统计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自始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研判火灾形势提供了可参考性数据,推动了火灾科学理论的发展。“宝贵的统计数据对发展理论是必不可少,同样对发展技术非常重要。”[1]9然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在其主体履行相应职责的同时,亦给其带来了不少困扰,导致火灾损失统计纠纷案件、涉诉案件屡见不鲜。究其根源,在于各方主体对火灾损失统计存在理解性误差,未能真正从法律层面对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作深刻剖析、论断,这也就难改火灾损失统计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之局面。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法律效力进行剖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正基于此特对其作如下分析。 2 火灾损失统计行为之法律定性 2.1 “核定”与“统计”之比较分析 对比新旧《消防法》,不难发现,对于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新旧两法法律用语具有较大出入。旧《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新《消防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核定(check and ratify),意为核查确定,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而统计(ststistics),意为合计、总计,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有关数据进行归类、计算、整理、合计的活动。立法者一改“核定”一词为“统计”,正是基于“核定”一词带来种种弊端的考虑。一方面,较之“统计”,“核定”一词具有行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核定,而忽略间接损失,若以此核定结果作为诉讼案件中援引的一项证据,则难免偏于客观、有失公正。“统计”一词则削弱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损失核定中的主体权力属性,强化了火灾损失统计在火灾原因认定之外的附 属性法定职责,但未免有“规避”或减弱责任之嫌疑,即便如此,立法者最终在权衡利弊基础上作出了法律用语选择。 2.2 火灾损失统计行为之可诉性分析 行政诉讼成立的对象条件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可从火灾损失统计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性方面加以分析。具体行政行为成立需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构成要素(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对象要素(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内容要素(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火灾财产损失评估与MPL的应用

火灾财产损失评估与MPL的应用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火灾财产损失评估现状进行研究,介绍了火灾财产损失评估的方法及其对于保险的重要性,同时提出最大可能损失(MPL)作为火灾财产损失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实例验证得到某企业的最大可能损失(MPL)。 关键词火灾;财产损失;评估;MPL 0 引言 火的使用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然而,在各类灾害中,火灾仍是最经常、最普遍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火灾背后人的因素远超于自然原因。近几十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科技的进步,各种新颖建筑物不断涌现,增加了火灾发生频率,同时也增加了预防和控制火灾的难度。1666年的一场持续五天的大火,几乎摧毁了整个伦敦城,13200户住宅毁于一旦,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这场大火促进了火灾保险的产生。经历了四百多年的发展,火灾保险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方法也在不断完善。 1 火灾事故统计 我国是一个火灾多发国家,2010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32497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及港澳台地区火灾,下同),死亡1205人,受伤624人,直接财产损失19.6亿元,与2009年相比,起数、损失分别上升2.4%、20.7%,死亡、受伤人数分别下降 2.5%、4.1%。下图1给出了2000年~2009年我国发生火灾次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图2给出了期间火灾死亡和受伤人数的趋势图。 图1 2000年-2009年我国发生火灾次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图2 2000年-2009年我国火灾死亡和受伤人数情况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的一栋28层民宅发生严重火灾,造成58人死亡和多人受伤,大部分房屋被毁,居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此次事件影响巨大,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2010年11月14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学堂发生火灾,损失的文化价值难以估量等等。 2 火灾财产损失评估 2.1 火灾财产损失评估对于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众所周知,火灾风险评估的两大核心内容就是对人员有效避难的评估以及火

火灾损失鉴定报告收集及鉴定程序

火灾损失鉴定报告应收集资料 一、消防部门提供的资料: 1、火灾事故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2、损失人向消防机构申请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数量、型号、购置日期、损坏程度) 3、消防现场照片记录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委托方(申请人为企业): ⑴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法人身份证 ⑵申请人申报直接损失清单; ⑶固定资产-房产-须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无房产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产入账凭证及相关附件; ⑷固定资产-汽车-须提供汽车行驶证、购置发票,另外需提供保险公司、生产厂家火灾分析报告; ⑸固定资产-设备-须提供设备购制发票、设备入账凭证及相关附件; ⑹存货: ①原材料:购进发票(或购进清单)汇款凭证;全年度进库清单、出库单; ②在产品、产成品:原料购进发票及相关的成本核算资料,汇款凭证;全年度进库清单、出库单。 2、委托方(申请人为个人): ⑴个人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⑵申请人申报直接损失清单; ⑶固定资产-房产-须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无房产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⑷固定资产-汽车-须提供汽车行驶证、购置发票,另外需提供保险公司、生产厂家火灾分析报告; ⑸固定资产-设备-须提供设备购制发票、设备款转账凭证及相关附件; ⑹存货: ①原材料:购进发票(或购进清单)汇款凭证;全年度进库清单、出库单; ②在产品、产成品:购进发票及相关的成本核算资料,汇款凭证;全年度进库清单、出库单。 火灾损失鉴定报告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⑴选派项目先遣人员初步了解项目的有关情况,初步风险判断; ⑵是否承接项目,鉴定费用商榷,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函 ⑶鉴定费用到位后,根据初步了解项目的有关情况,拟定工作计划,2个工作日后开展现场工作。 二、组织鉴定工作组进驻现场(一般项目勘查需要1-2工作日,具体项目现场勘查时间视情况而定) ⑴听取委托方、申请人等有关人员对项目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所作的介绍,了解项目状况; ⑵根据资产清查鉴定明细表填报的内容,鉴定人员会同委托方及申请人等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对实物进行核实,并对资产状况进行查看记录,与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现有状况; ⑶查阅申请人鉴定范围内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以及有关往来账目等财会资料,开展市场调研、询问有关设计、制造、管理单位;三、鉴定工作报告撰写(一般项目需要3-5工作日,具体项目报告撰写时间视复杂程度而定)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指南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指南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是指森林火灾发生区域,通过全面调查对灾情所造成损失的完整的总结评定。开展该工作必须有建立完善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程序,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目前,我国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还停留在过火面积,着火次数,最多达到烧毁林数量等一些基础数据资料的统计上;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简便易操作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体系。 作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部门,如何依据办案机关的委托,及时对森林火灾损失作出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服务于社会是我们鉴证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因为国家及各省都还未出台专门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的相关规定,而1996年国资局、林业部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中相关的技术参数在现实状况下很难搜集到,各地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所以我们在办理这类委托时只能是探索。 一般评估程序: 1、对重、特大、影响较大,具有代表性的森林火灾,按国家林业局的指示,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森林火灾损失评估组对森林火灾损失进行评估。 2、森林火灾评估要首先全面掌握森林火灾地区有评估所需基础资料,掌握火灾地区的森林破坏情况。 3、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抽取足够数量的样地,实地踏查,计算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林分受害程度、林木的材积损失及林木资产损失。 4、核实、整理基础资料,计算出直接经济损失。 5、通过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统计人员伤亡和扑火直接投入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全面计算森林火灾间接经济损失。

6、填写各种表格,绘制图件,形成火灾损失书面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 评估实际运作: 1、现场的勘验与调查。 2、根据勘验情况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林木资产实地核查资料搜集当地营林生产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资料。 3、根据具体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情况,针对不同的林种拟定估价方案,制定具体的估价技术路线,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 由于林木火灾评估的特殊性,受托日距评估基准日可能有较长的“时间差”,火灾前与火灾后标的物的实物状况往往有很大差异,我们评估人员勘验的现场有可能不是第一现场,有时标的物已部分或全部灭失。即使如此,现场的勘验与调查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经过实地踏勘才能确切地掌握和感受过火山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山地还是坡地?向阳坡还是背阴坡?交通便捷程度?)、土质条件、气候条件、立地条件、过火面积、毁损程度。从而有利于我们对标的物的灾前灾后状况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同时在勘验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案发前后对委估标的详细情况介绍,详细了解各林种林木被毁损前生长质量状况及态势、林龄、蓄积量、胸径、冠幅、所处生长阶段、经济寿命期、毁损程度、是否有残值等相关指标和数值,并一一记录在册,并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方签字认可(现场核查确认书)。 在获悉委估标的详细情况后,还要进行其他资料的收集,包括当地木材生产、销售情况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当地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承租价格资料,当地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山林(场)承包合同、林木采伐审批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设计书、标准地调查记录表等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对通过现场查勘和调查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加以归纳总结整理后,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对当地有较多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交易实例的,采用市场法。经过走访当地林业部门获取了近期同品种、同年龄的国外活立木市场交易实例,综合考虑具体林分的生长状况、树冠造型、立地质量、交通便捷程度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大小是衡量火灾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科学的统计方法是准确地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重要保证。 自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于1989年11月联合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来,公安部又相继制定下发了“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和“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法”等三个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这些行政管理方法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火灾统计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做出了贡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上这些现行分散的计算方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实火灾统计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发生情况,科学研究火灾规律,加强火灾统计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法制化管理,使我国火灾统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自1996年4月至1997年4月,公安部相继下达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两项行业标准编制任务,而后又下达“文物建筑火灾财产损失计算方法”行业标准的编制任务。1997年5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吉林省长春市组织召开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标准课题研讨会。经与会11个省、市消防机构代表的充分研讨,认为把三个标准统一合并为一个标准,更便于执行和宣贯,也更为科学、

实用。会后,公安部消防局经过慎重考虑,正式决定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三个拟编行业标准合并为一个“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颁布实施。并于1997年6月,向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正式下达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编制任务。 二、编制依据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是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的行动准则,是编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的出发点和依据。自1990年以来,公安部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与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相关的“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和“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等三个行政管理方法,为具体落实和贯彻《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经实践证明基本可行,为合并编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上述行政管理方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以及公安部消防局对编制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对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和大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实地调研。各地消防机构提出了不少的宝贵建议,为标准的编制开阔了思路。 为了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标准编制组将

火灾损失鉴定报告收集及鉴定程序

火灾损失鉴定报告收集 及鉴定程序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火灾损失鉴定报告应收集资料 一、消防部门提供的资料: 1、火灾事故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2、损失人向消防机构申请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数量、型号、购置日期、损坏程度) 3、消防现场照片记录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委托方(申请人为企业): ⑴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法人身份证 ⑵申请人申报直接损失清单; ⑶固定资产-房产-须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无房产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产入账凭证及相关附件; ⑷固定资产-汽车-须提供汽车行驶证、购置发票,另外需提供保险公司、生产厂家火灾分析报告; ⑸固定资产-设备-须提供设备购制发票、设备入账凭证及相关附件; ⑹存货: ①原材料:购进发票(或购进清单)汇款凭证;全年度进库清单、出库单; ②在产品、产成品:原料购进发票及相关的成本核算资料,汇款凭证;全年度进库清单、出库单。 2、委托方(申请人为个人): ⑴个人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⑵申请人申报直接损失清单;

⑶固定资产-房产-须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无房产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⑷固定资产-汽车-须提供汽车行驶证、购置发票,另外需提供保险公司、生产厂家火灾分析报告; ⑸固定资产-设备-须提供设备购制发票、设备款转账凭证及相关附件; ⑹存货: ①原材料:购进发票(或购进清单)汇款凭证;全年度进库清单、出库单; ②在产品、产成品:购进发票及相关的成本核算资料,汇款凭证;全年度进库清单、出库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doc18)(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GA185——1998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科学研究所、市消防局、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馥森、玉贤、凯生、梁兴华 目次 1、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计算方法 5、统计程序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薰、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 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薰、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 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 低值易耗品 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 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 ancient and rare t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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