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产品分析

寿险产品分析
寿险产品分析

主要内容

(一)定价要素

(二)利润来源

(三)保障分析

(四)产品的精算限制

(一)定价要素

1、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

2、定价假设

1、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

经济和社会环境

产品的特点

公司的目标

营销渠道

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经济和社会环境

投资收益率、债券及股票市场的状况将影响寿险公司的利率假设

经济衰退伴随着失业率的增长将导致伤残率、退保率等的增长

人口及其结构变化将改变寿险公司的市场状况,人口结构的变化改变了寿险公司的营销手段及经营的产品

电子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又为产品开发及营销计算机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诸如万能寿险等产品

……

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产品的特点

保障内容

保险金给付方式

缴费方式

风险分担方式

费用分摊方式

再保险

保单选择权(退保、贷款、红利选择权)

……

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公司的目标

利润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

保费增长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

股东权益对公司的重要性;

公司管理的保守程度;

公司短期及长期目标的重点;

公司的类型:国有公司、股份公司、相互公司;

投资思想—新投资组合、资产负债匹配;

……

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营销渠道

销售机构:如地方机构、总代理、分支机构或仅由总公司销售的机构;

推销队伍: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个人代理、经纪人或利用信函直接销售;

目标市场:对个人寿险来说,分析了解目标市场的收入水平、保单保额规模、年龄分布、地域分布、保险的目标、保险需求及保费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式等。对团体寿险来说,需要分析和了解目标市场的规模、团体的类型及福利计划等;

其他:如广告的种类、市区、市郊、农村等的定位、定价思想、承保思想等。

2、定价假设

死亡率

利率

费用率

定价假设:死亡率

生命表

–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我国1996年推出的生命表,统计1990-1993年数据是第一个生命表;第二个生命表,2006年推出2000-2003年的数据)

国民生命表:根据全体国民或者以特定地区的人口的死亡统计数据编制的生命表。

经验生命表:根据人寿保险、社会保险以往的死亡记录(经验)所编制的生命表。(保险公司应用更多的是经验生命表)

–死亡率的影响因素:年龄、性别、职业、体格、家庭病史、以往病史、生活习惯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年龄和性别。

x :表示年龄。

lx :生存数,是指从初始年龄至满x岁尚生存的人数。例:l25表示在初始年龄定义的基数中(l0表示0岁时的生存人数,即基数。通常可以选择100000或1000000)有l25人活到25岁。

dx :死亡数,是指x岁的人在一年内死亡的人数,即指x岁的生存数人中,经过一年所死去的人数。已知在x+1岁时生存数为lx+1 ,于是有dx= lx—lx+1 。

qx :死亡率,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内死亡的概率。显然qx= dx / lx

px :生存率。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后仍生存的概率,即到x+1岁时仍生存的概率。

则px= lx+1 / lx ,所以px+ qx =1

ex :平均余命或生命期望值。表示x岁的人以后还能生存的平均年数。若假设死亡发生在每一年的年中,则有ex =(lx+1 + lx+2 + lx+3 +……)/ lx +1/2

t px :表示x岁的人在t年末仍生存的概率。

则t px = lx+t / lx = px ×px+1 ×…×px+t-1

tqx :表示x岁的人在t年内死亡的概率。

则t qx =(lx-lx+t )/ lx

t|u qx :表示x岁的人在生存t年后u年内死亡的概率。

则t|u qx =(lx+t - lx+t+u )/ lx

–当u=1时,t| qx用表示x岁的人在生存t年后的那一年(t+1年)中死亡的概率。

t| qx = t px –t+1px = t+1qx –t qx=t px * qx+t

例:下面是某个生命表的一部分:

查表可得34岁的人在35岁以前死亡的概率:q34 =0.00150

那么34岁的人在35岁仍活着的概率为:p34 =1-q34 =0.99850

在两年后仍活着的概率为:2p34 =p34 ×p35 =p34×(1-q35)

=0.99850×(1-0.00159)=0.99691

在两年之内死亡的概率为:2q34 =1-2p34 =0.00309

在36岁至37岁之间死亡的概率为:2| q34 =2p34 . q36 =0.99691×0.00170=0.00169

例:已知20岁的生存人数为1000, 21岁的生存人数为998, 22岁的生存人数为992。则20岁的人在21岁那年死亡的概率1| q20 =(998-992)/1000=0.006

例:已知40岁的死亡率为0.04, 41岁的死亡率为0.06,而42岁的人生存至43岁的概率为0.92。如果40岁生存人数为100人,则43岁时的生存人数为:

l41=100*(1-0.04)=96

l42 =96*(1-0.06)=90.24

l43 =90.24*0.92=83.02

实务中的死亡率假设

死亡率假设因险种不同而不同,如死亡类保险和生存类保险,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

对于同一类险种,死亡率假设也会有所不同,如吸烟者与不吸烟者;

如果利用标准生命表进行调整作为死亡率假设,每个年龄和保单年度的调整系数可能不同;

死亡率改进在定价假设中非常重要;

死亡率假设对于定期寿险的影响较为敏感。

死亡率假设范例

A公司:

–利用标准生命表,但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如通过体检和不经过体检、吸烟者和不吸烟者、投保时年龄、保障期限等。例如:对经过体检的不吸烟者死亡率调整因子首年约为55%(即55%生命表首年死亡率),然后逐年递增到60%或70%。

B公司:

–对终身保险正常业务,利用公司经验数据,而对未来死亡率进行改进。

–对保费递增的定期险,利用94%公司的经验死亡率作为死亡率假设,而同时对未来的死亡率进行改进。

C公司:

–对非吸烟者:80%公司经验死亡率

–对吸烟者:180%公司经验死亡率

D公司:

–对保额小于100,000元的终身保险,利用国民生命表的数据,经下列调整而得:

对不吸烟者:65%×国民生命表死亡率

对吸烟者:130%×国民生命表死亡率

–对于超过100,000元的保单,上面的调整因子减少5%。而对于定期保险上面的调整因子增加10%。

实务中的利率假设

利率假设的基础是公司的投资收益水平;

不同产品的利率假设可以不同,如分红寿险和不分红寿险,长期寿险和短期寿险,普通寿险和新型寿险;

利率假设在整个保险期间可以不同;

利率假设对寿险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特别是长期寿险。

利率假设范例

A公司:

–各年的利率均为当前新的投资组合的利率。

B公司:

–对分红的终身保单:各年采用均衡利率;

–对利率敏感性保单:各年采用均衡利率;

–其他保单:使用递减型利率。

C公司:

–各年的利率为4.5%。这一利率基于去年的净投资收益率。

D公司:

–定期和终身保单:各年利率为4.5%

–万能保单:各年利率为5%。

定价假设:费用

费用类型

–合同初始费

–代理人酬金

–保单维持费用

–保单终止费

费用假设

–固定费用

–保费的比例

–保额的比例:通常表述为每1,000元保额的费用

费用假设总结

费用假设可以非常复杂;

费用假设在不同的保险年度不同,一般前期假设较高;

费用假设对于不同年龄的被保险人也可能有所不同;

费用假设中应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费用假设对于产品定价和公司利润会产生很大影响。

费用假设范例

A公司:

–每张保单首年费用:170元外加12%的未予承保的保户额外费用;

–每张保单以后各年费用:第二年30元,以后按4%的通货膨胀率递增;

–保费的一定比例:各年都是4%外加保费收入税率;

–佣金的一定比例:首年佣金的17%。

B公司:

–费用假设基于公司的预算,同时在维持费及保单终止费用中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每张保单费用:首年费用275元,第二年65元,以后各年每增长5%,以体现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每千元保额费用:首年0.14元,以后各年0.05元;

–保费的比例:首年保费的20%,以后各年为2.2%;

–每次赔案费用:185元,再按年通货膨胀率5%递增;

–每次退保费用:22元,再按年通货膨胀率5%递增。

费用假设范例

C公司:

–首年费用:代理人佣金的A%+每张保单B元+每单位C元,其中B与C随着被保险人年龄不同而不同;

–以后各年费用:每单位D元+每张保单E元+保费的F%,其中E随保单是否分红、是否为万能保单而变化。

D公司:

–每张保单: 首年170元,以后每年33元;

–保费的一定比例:2%+代理人佣金一定比例的某个倍数,这个倍数随保单年度的不同而不同,首年为2,2~7年为1.67,以后各年为0.98;

–每千元保额:0~40岁的被保险人为0.9元,41~49岁的被保险人为1元,50~80岁的被保险人为1.4元。

(二)利润来源

1、利源分析

2、盈余管理

1、利源分析

利源分析:预定经验和实际经验相比所得的获利是盈余的主要来源。

寿险盈余的主要来源有三:

–即死差益(损)、利差益(损)、费差益(损)

除了以上三个主要来源以外,还有其它的盈余来源:

–失效收益

–资产增值

–残废给付、意外给付、年金预计给付额等与实际给付额的差额

–预期利润

2、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

–利源分析是一种极其有效的管理工具,其目的在于不仅使寿险公司核算清楚该公司业务是有获利还是有损失,同时使公司进一步认识到获利或损失的来源,以有效地加强重点环节的管理,调整公司战略方针,在合理的基础上使公司盈余达到最大。

盈余管理:死亡盈余管理(1)

死亡盈余管理

–死亡率是大多数产品的主要内容,是利润或损失的主要来源。

对于死差益的测定结果直接说明了保险公司从业务中的盈利多少。一般保险公司对死差益都设定一个预定目标,测定结果有:

–基本实现预期死差益目标

–实际结果过低

–实际结果过高

盈余管理:死亡盈余管理(2)

死亡利源的管理战略:为了提高死差益,必须对相关环节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选择最为恰当的死亡率假设作为定价基础。

–通过核保有效控制死亡风险。

–通过再保险安排减少赔款波动,获得核保的支持,限制大灾赔款以达到控制总赔款额的

目的。

盈余管理:利息盈余管理(1)

利息盈余管理

–利率对保费数值的影响非常大,从而利息盈余在盈余中的比例也是较大的。

–测定利率的重要性

普通型寿险产品:长期保证利率,给付时间不确定。

新型寿险的产品:利率敏感型的产品,其现金流动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保单选择权一定程度上受利率的影响,进而影响寿险公司的现金流。

盈余管理:利息盈余管理(2)

利息盈余管理即是投资资产管理

–关注公司资产的主要形式(法律规定)。

–负债结构对投资过程产生很大影响。

–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应考虑的风险因素很多,主要包括:

业务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资产负债是否匹配)

盈余管理:费用盈余管理(1)

费用盈余管理

–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公司调整利率或死亡率等指标会使公司经营出现一定的困难,为了降低成本以提高竞争能力,公司常常采用缩减费用的方法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费用测定的重要性

–对于普通型寿险而言,由于第一年或前几年的费用较高,其前几年的盈余往往是负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费用逐渐摊回使盈余出现正值并不断提高,可见费用对盈余总额的影响是很大的。 一般公司认为长期业务的前5-7年盈余为负值是合理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盈余管理:费用盈余管理(2)

费用分析

–由于费用的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的分析。

一般来讲,费用有多种形式:

变动费用:即这些费用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如佣金;

半变动费用:这些费用随业务量的增加而呈阶梯式增长,如核保费用,代理人奖励等; 固定费用:这些费用随业务量的增加而保持基本不变,即使有所变化,也相对较小。

盈余管理:费用盈余管理(3)

公司为了加强费用管理,可以修改产品的设计,降低公司费用。在利源分析过程中,则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费用资料的基础

–过去定价信息

–会计系统,包括费用分布系统和预算系统

–费用分摊的方式

–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制

(一)定价三要素

人寿保险费率厘定三要素:

–死亡率

–利率

–费用率

人寿保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净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

–纯保费以死亡率和利率为基础

–附加保费以费用率为基础

(三)保障分析

在AFP课程中已经学习了寿险产品,而且也了解了许多实际产品的例子。这里仅对这些产品进行概括和总结,进一步了解这些产品的保障等方面的特点。

1、普通型人寿保险

2、新型人寿保险

1、普通型人寿保险: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

–纯保障类产品

–保险成本相对于其它产品较低

–保险成本与年龄成正比

–不具备储蓄性,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可以没有现金价值(退保金)

–适合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来源者,特别是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者(死亡会给家庭带来损失) 一、定期寿险——含义

含义: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

年、或达到特定年龄,如65岁。

一、定期寿险——种类

(一)定额定期寿险

(二)递减定期寿险

(三)递增定期寿险

1、普通型人寿保险:终身寿险

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

–具有储蓄性

–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

–一般有贷款选择权

–保险成本与年龄成正比,较定期寿险高

1、普通型人寿保险: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既保期内死亡又保期满生存。

–具有极强的储蓄性

–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

–一般有贷款选择权

–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两全保险的成本较高

1、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以生存为保障条件

–主要用于养老

–也可以用于儿童教育金等

–保险成本主要依赖于年龄和预定利率的假设

–人的预期寿命对年金影响较大

与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寿险的区别

–使用不同的生命表

–给付条件不同

–死亡率改善的影响不同

2、新型寿险产品:分红保险(1)

分红保险可以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客户承担一定的风险

–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2、新型寿险产品:分红保险(2)

红利分配:《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

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增额红利。增额红利分配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2、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

3、(1)

中国监管规定中定义的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或称“基金”)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

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也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2、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2)

在死亡保险金额的设计上,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

方法A的死亡给付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是不变的,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

方法B的死亡给付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而不断波动,但风险保额(死亡给付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

2、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新型

寿

(3)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

以下费用: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2

寿

寿

(4)

–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

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

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

本。

2

寿

寿

(5)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还规定:

–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

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2

寿

寿

(6)

投资连结保险

是一种投资型产品,保障成分相对较低

投保人可以享受投资收益

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更适合于中高收入阶层

2、新型寿险产品:万能保险(1)

万能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在万能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予保险金,也可以以保险金额与当时账户价值之和作为身故给付。

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缴纳保费。只要符合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定额地缴纳保费。灵活的缴费方式使万能保险比较容易失效。

2、新型寿险产品:万能保险(2)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

–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

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

2、新型寿险产品:万能保险(3)

万能账户与结算利率

–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

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

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2、新型寿险产品:万能保险(4)

费用收取: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

种费用: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收取的管理费用。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

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

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2、新型寿险产品:万能保险(5)

万能寿险

–兼具保障与投资功能

–投保人可以获得最低保障和最低投资收益

–投保人承担最低保障和最低投资收益以上的风

–较强灵活性和透明性

括)

对于普通型人寿保险产品,监管部门的精算限制主要包括–定价假设和保费计算方法

–保单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和假设

–保单准备金评估假设与评估方法

对于新型人寿保险产品,主要表现在

–分红保险:与普通型人寿保险类似

–投资连结和万能寿险

产品的定义

死亡给付的方式

缴费方式

费用收取类型和限制

投资账户评估和现金价值

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以普通型人寿保险为例对于保费计算进行

说明

保费计算方法

–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

定附加费用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

算。

–注:换算表方法是寿险定价的方法之一,这里

只是了解,不需要掌握。

对于定价假设的限制(1)

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本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

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目前限定2.5%

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可以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也可

以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保险基本原则之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之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分析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案情】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 年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 年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 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就本案而言,张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要求李某购买了车损险,出险之后,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第二,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启示】 本案反映出两方面问题,第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合法性和经济性是保险利益的两个特点。本案中张某对保险车辆拥有抵押权,由此决定了其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张某虽然并不占有使用车辆,但并不见得没有保险利益;第二,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各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有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确定的,只能在事故发生后作出判断。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对于抵押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导致的后果,进行判断。因此,事故发生后判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 案例分析二:“借名”购车连环纠纷

(完整版)死亡率和利率对寿险产品纯保费的影响分析毕业设计

湖南大学 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生签名:日期:200 年月日 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论文。 本论文属于 1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学生签名:日期:200 年月日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200 年月日

死亡率和利率对寿险产品纯保费的影响分析 摘要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死亡率变化和利率波动对寿险产品纯保费的影响。文中考查的寿险产品均为非分红的传统型产品,主要类型为终身寿险、定期型寿险、两全保险、生存年金。 首先,本文以寿险精算数学中的精算平衡原理为基础,构造各类型寿险均衡纯保费的计算公式;并设定一系列的基本假设,使得定价模型在计算复杂程度可接受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更加真实、合理。然后,从男性新、旧生命表对照下的死亡率差异出发,通过定量计算均衡纯保费及其变化比例,分析死亡率变化对寿险纯保费的影响。最后,在设定的利率范围内,考查各类寿险在不同利率水平下的均衡纯保费及其变化比例,来分析利率波动对寿险纯保费的影响。 关键词:均衡纯保费;死亡率;利率

保险市场产品分析

保险市场产品分析 人寿保险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保险 险种特色: 养老兼储备,老有所养。后顾无忧 终生高额保障,呵护终身 投保范围广,领取养老金灵活 借款功能,解除燃眉之急 合理避税,避免财产损失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二种,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六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 16岁男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金色夕阳养老保险(A)10万元 每年交费:96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终身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至终身,本公司每年给付养老保险金10000元(833元/月); 被保险人60岁前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60万元,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60岁后身故,本公司按自60岁起至105岁止应领取数额与已领取数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产品名称: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保险类别: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16-64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 缴费期限:5年、10年、15年、20年。 保障期限:中期保险 产品特色:两全型保险,既可领取养老金,又有身故保险保障。服务功能齐全,当您未按期交费时,只要保单现金价值的余额足够抵交欠交保费,本公司将为您自动垫交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还可在保单现金价值余额的70%以内申请保户借款。

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邀约话术.

说明会邀约话术: 业务员:张先生您好,十分感谢您一直以来都是那么地支持我,我们公司现在为了迎接XX 保险集团成立五周年,特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回馈客户的答谢活动,不知您是否听说了呢?客户:没有见到宣传啊! 业务员:这真是我的错,我们不仅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客户服务节活动,而且为了回馈客户还特别推出一款限时限量发行的新产品,公司定于月日在宾馆召开发布会,凡是现场参与的客户都可获赠XX世博安全险。我一定要为您争取到门票,到时咱一起参加! 业务员:我们XX保险集团在五周年客户节期间推出一款回馈客户的产品,这款产品限时限量发行,专门针对咱年轻的月光一族设计,因为它能零存整取,积小钱换大钱,附送保障,帮助咱年轻人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公司定于月日在宾馆专门请了理财专家做这方面的讲座,我专门为你准备好了门票,到时我去接你还是在宾馆门口等你? 业务员:我们XX保险集团在五周年客户节期间推出一款回馈客户的产品,这款产品限时限量发行,专门针对咱上班一族设计,因为存上一笔钱,不仅为自己准备了医疗金,而且还是为孩子存了教育婚嫁基金,一举两得。公司定于月日在宾馆专门请了专家做这方面的讲座,我专门为你准备好了门票,到时我去接你还是在宾馆门口等你? 二次邀约话术: 业务员二:张先生,我是XX保险集团的工作人员,们公司现在为了庆祝集团成立五周年,特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回馈客户的答谢活动,我们定于月日在宾馆专门请了理财专家做着方面的讲座。经我公司优秀的代理人推介,特为您准备了本次答谢会的门票一张,已交付与,不知他是否将门票送达了呢? 客户:已经给我了。 业务员二:讲座的时间是,地点是,您清楚了吧? 客户:知道了。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一: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 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在达成续保协议前,1998年7月6日下午,该县发生罕见洪水,以高于设计水位4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水电站受损严重。根据受损情况,发电公司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保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发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析: 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所称的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认可、客观上存在、经济上可以确定的利益。因此,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具有保险利益。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其职工的人身利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根据投保人与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投保人依然是该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其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也未禁止施工单位投保,而且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险也正是由施工单位投保的。 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或安装工程在机器设备试运行开始时终止。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终止日期”。本案中,该电站出险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保险期限未终止,因此保险责任也未终止。 3、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水电站)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虽然乙方已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企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可以向这家保险公司索赔,但这并不能免除甲方所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险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有权,而应作较为宽泛的解释。因此,保险理赔人员应当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全面、准确地掌握保险利益这一基本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

中国人寿产品分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分析 指导老师朱丽莎 专业班级金融保险 20092 姓名林凡 学号 20096053242 2012年6 月 1日

摘要:中国人寿作做为一家国企在中国的市场上已经最大的寿险公司,主要的销售的产品是以分红险为主,目前分红险做为中国市场上新型的保险险种不仅得到众多投保人的喜爱更是保险公司的销售宠儿,分红险其中主要以快速返还为主,赢得了中国老百姓快速获得收益的心理特征,但是过于快速的返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出现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中国人寿的产品虽然不断在更新,但总体来说过于陈旧,尤其是健康险。本文是根据自己在中国人寿的工作,分析中国人寿产品的存在的优劣,并提出产品的创新和更改对策。 关键词:保险产品;中国人寿;快速返还

目录 引言 (1) 一、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现状分析 (1)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发展现状 (1) (二)中国人寿保险产品分类及分析 (2) 二、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存在的问题 (3) (一)快速返还型产品过多 (3) (二)保障型产品陈旧,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 (4) (三)保险产品结构复杂化 (4) 三、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解决方案 (5) (一)保监会对快速返还型产品的监管 (5) (二)加强保障型产品的创新 (5) (三)简化保险产品结构 (6) 结论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在21世纪的现在,中国人寿的保险已经慢慢开始步入各个的家庭的生活当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人寿目前主要是以销售快速返还性的分红产品以及健康险为主,不过中国人寿创新能力的不足现已成为快速发展的瓶颈,想要在快速发展的今天继续成为中国保险业的龙头必须进行创新。 一、中国人寿保险杭州分公司产品现状分析 (一)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们购买保险特别是人身保险的需求也是日益旺盛。而人身保险的险种种类也随着需求而不断发展变化,产品纷繁多样,传统的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我们可以把其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几大类,而现如今又出现了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人身保险。 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在2006年底的市场份额为45.27%,继续保持在杭州市场的领先地位。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持领跑着地位,特打造一批高素质,高绩效,高收入的职业经理人,年龄22--40岁,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吃苦耐劳,团队合作精神,有进取心。目前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的代理人已经达到2000人,而且经营状况一直是良好,2012年开门中国人寿杭州分公司收取保费3亿元为2012开了个好头。 表1.1 08-11年人寿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① 单位:万元 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EB/OL].https://www.360docs.net/doc/c05620167.html,/web/site0/tab3060/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新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一.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案例分析 曾某2006年9月12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为30万元,同月23日,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30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7年1月3日,曾某将该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曾某并没有经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7年3月20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李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单无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07-08第二学期考题) (1)若原车主曾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平安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曾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若新车主李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平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李某同平安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二.履约终止案例分析 1.罗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 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08-09第二学期考卷) 答:被保险人罗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008年3月16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中的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2008年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2008年8月23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5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50万元。因为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即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此处保险为超额保险,所以按损失金额赔偿。 注:第三问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前面几次赔款加在一起有没有超过保险金额,如

中国人寿保险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

人寿保险的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社会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大,人寿保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SWOT分析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环境进行分析。首先,介绍本文研究背景、意义、采用的方法和内容。其次,介绍人寿保险市场营销的现状。再次,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人寿保险的营销对比,对中国人寿保险的营销进行准确定位。最后,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销环境的优势、劣势、和威胁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发展策略。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perfect, the increasing demand for life insurance, life insurance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SWOT analysis to analyze marketing environment of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First of all, introduced this article research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methods and contents. Secondly, introduces present situation of 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Once again, compared with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accurate positioning for China's 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Finally, through to the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rketing environment analysis, the strengths, weaknesses, and threats effective development strategy is put forward. 关键词:保险市场营销环境;SWOT分析方法;营销优势;营销威胁;营销对策 Key words:Insurance marketing environment; The SWOT analysis method; Marketing advantage; The threat of marketing; Marketing strategies 一、研究背景、意义及内容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

保险产品对比与分析

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及同类产品比较 在当今效益优先的经济社会,人们期望保险市场能有一款保险能无限领取、累积一生财富、短期交费、稳定回报、红利派发并能够分享公司成果的保险,可这样的保险是否存在,是否有一款保险能实现理财增值计划。为诠释这个疑问,我们选择介绍平安永利公司的两全保险(分红型)——金玉人生。 金裕人生恰似是一位稳健的人生财富伴侣保证着财富的延续和传承。不仅可领取和生命等长的现金流使得投保人收益于人生的各阶段,亦可取得丰厚分红;不仅限于稳健增值此产品还拥有一个弹性自如的资金运用方式,亦可投保者现金流能灵活运作。 <一>基本条款 投保者保险年龄0至57岁,特设3至5年的保费期间,5年缴费期后投保者可终身受保。缴保险金额分为:1、生存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在60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2、生故保险金: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计算。 <二>特色条款

金裕人生的两条特色条款很大程度的利于投保者实现增值计划:1、累积生存金:每两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若不领取,按年息3.5%复利滚存;生命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严重疾病末期且无法治愈,平均存活期不足6个月时,可提前申领1次。 <三>相对优势 金裕人生是一款终身领取,能持续累积财富的保险。60岁前每两年派发基本保额的10%,60岁起每年派发基本保额的6%至终身。在生存的情况下,若不领取保费,可累积生息,若投保者若故,保险费将全额返还,弹性自如资金运用方式,有很强的自主性。 特设3年或5的短期交费期利于投保人对大额资金的灵活规划。即使在急用现金时,仍可申请现金价值高达的80%进行保单贷款,这时投保人现金流的灵活机动得到了充分保证。 <四>投保利益 投保者在生存金方面能获得丰厚的回报。如: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额的10%,即10000元,60周岁起每年领取保额的6%即,6000元,直至身。到88周岁累计领取29.4万元;如果生存金没有领取,可放在公司累计生息,到88周岁,累计生存金高达67万元。 并且金裕人生拥有相当可观的分红收益:投保者可享受保单的分红收益,按中档分红演示,若到88周岁,累计红利可达约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

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巳患有胃癌?仅从他末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 (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而他告知其曾患过胃病)?却可以肯定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暇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末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

保险产品讲解促单话术

销售保险的技巧和话术有以下11点: 1先市调30家保险公司,现在一个地级市一般都有大大小小40家保险公司,线上有 100家左右,先在线上做好市调。 2线下市调,去面试,去了解各家公司的优劣势和团队氛围,带着录音笔去充当客户,随时向高手学习,学习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回家后反复听录音,打造自己的销售话术。 3随时向同行高手学习。 4打开公司的客户档案资料,看看哪几个行业的人购买保险最多,要单点爆破前三个行业,定位自己的客户群,其他人都在漫无目的陌生拜访,没有规划,如果咱们和他们一样,充其量是一般人,所以要仔细研究他们的做法,找到自己的差异化,确定自己的目标客户群。 5拜访客户前,先做好常见的10大销售问题的答案,一个一个的单爆,一天不行,两天,一月不行,两个月,直到全部单爆完成为止。 6提前做好话术,做个3分钟的,做个10分钟的,做个20分钟的,并且锤炼到极致。 为啥要准备三套话术?道理简单,你遇见客户有时候很忙,有时候想听你闲聊几句,如果 只有一套话术版本,遇见很忙的客户,只能说前半截的推荐,遇见有闲的客户,讲完还意犹未尽,这都是事先不做准备的结果,当然很难开单啦。 7俗话说:卖产品就是卖故事,人家投资保险,说什么也要给客户准备20个关于保险的故 事吧,针对不同的客户讲不同的故事,人啊,都是喜欢听故事的,以故事包装咱们保险产品,客户听起来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当然,准备好故事,还要在私下反复练习,对着镜子反复讲,最好能做到有感情、抑扬顿挫。 8以保险知识普查宣传为由,例如:大哥以前买过保险吗?帮你看看以前的保单,顺便带上 一个透明的文件袋(大约1元钱),正面还有一个小兜那种,帮助客户写上,什么时间存的,什么时间需要缴费,缴费周期,到期日期,一目了然。 9并且这样说:这是一份保障,一放就要放20年的,我帮你把这个日期什么都写在上边了,不用每次都打开,看看这个卡片就行,以后还有什么不懂的,直接给我电话,我已经为上千户做过服务了。 10为大家做公益,做人情,并且讲解社保、保险之类的知识,坚持做,厚积薄发,要耐 得住寂寞。 11服务好一家客户,形成转介绍,形成自己的口碑,慢慢就会破冰。

保险四原则案例及分析

1、损失补偿原则 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医疗费1800余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3月19日,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一种观点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专家视点: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由如下: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而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2、理赔的近因原则 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

七大保险公司产品分析

如果你非要买平安、国寿等大公司的产品,推荐你买…… 总有人担心:买了小公司的产品,万一公司破产了,就没得赔了。 其实呢,只要你是在正规公司买的,根本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原因嘛,大白详细分析过:买保险选小公司放心吗? 无奈有些小伙伴就信大品牌。 好吧,求同存异。 那就简单聊聊:如果你只考虑一线梯队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能怎么买。 所谓“一线梯队”,即传统的“老七家”—— 中国人寿、平安人寿、中国人保、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 下面几款是大白找到的,就大保险公司这个维度,相对还不错的几款产品。

限于篇幅,产品解析就暂时不做了,后期我们会把“老七家”有点知名度、但不论好坏的产品,挨个测评,可以期待下。 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 重疾险:勉强推荐国寿福至尊版,或者你换其他老六家的买?? 平安人寿 平安人寿 平安集团旗下有多家保险公司:平安人寿、平安财险、平安健康险、平安养老。 它们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主打产品也不同,注意别混淆了。 那平安人寿有哪些值得买的呢? 重疾险 平安福>守护福>安心人生(银保渠道)>安鑫保 说实话,平安的重疾险真没啥好推荐的,非要“矮子里拔将军”,也就平安福保障相对全面点,但强制捆绑长期意外险,必须吐槽。 守护福比平安福晚上市,取消了捆绑意外险,但同样存在高发轻症不赔、等待期出险退现金价值的问题。 安心人生、安鑫保则属于返还型重疾险,大白说过,返还的钱也就是你多付出的保费而已,收益率又跑不过通货膨胀,看起来能保本,其实钱都贬值了。 这些你都不介意,就想求个安心,那就买吧。 医疗险

e生保 注意,这个e生保是平安人寿出的,不是平安健康的。 相比平安健康e生保,平安人寿e生保除了高保额,还提供1万癌症津贴,以及医疗垫付、代办理赔服务,但没有绿通。 意外险 对于平安百万任我行这类产品实在不推荐。 实在要买一款挂“平安名头”的,可以考虑平安财险的平安常青树2017。 中国人保 中国人保 人保在财险界的地位毋庸置疑,人身险上,人保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可附加重疾险)还不错,算是开创了国内针对不同健康程度的投保人给予不同优惠费率的先河。 人保福也可以考虑,像长期意外险可自由附加,就比平安福良心太多。 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 重疾险 个人能买的,可以看看泰康乐安心、乐安康。 乐安心最大的亮点,是赔完重疾后,轻症和身故可以继续赔,算是一种创新。 可保费也不便宜,30岁男,50万保额,保终身,20年缴费,18350元/年。 想要性价比更高的,推荐泰康人寿的小弟——泰康养老的健康有约2018。 不过,健康有约是团体险产品,个人不太好买。 至于泰康在线,主要做线上保险,相对泰康人寿,完全是独立的另一家公司,此次不涉及。

如何介绍保险

忘了台词的戏剧演员,观众会给予嘘声,甚至会要求退票;而销售人员若在介绍产品这一幕演出失败,他势必会被准保户请出大门。 不论您是否上过国家剧院,欣赏过任何一位名演员的剧码,相信您都了解他们的成功,不在于只是把该背的词背给观众听了就算了事;他们必须真正融入作品之中,把应该要呈现的每一细节呈现出来,观众才会给予肯定。同样的,在保险销售业上,又有那一位销售人员能够不甚明白自己应该展现给准保户的产品及其特色是些什么,就能坐享其成的?忘了台词的演员,观众会给予嘘声,会要求退票;而面对一位无法成功地介绍其产品的销售人员时,不论是保户或准保户,都会感到受骗甚至气愤难平。 正因为产品攸关准保户对销售人员,甚至是对保险公司的第一印象,所以在这里,我们针对这个极为重要的主题——产品介绍,来谈谈一些看法。 「叫卖产品」,保险大忌 虽然没有一位销售人员会刻意让自己像是沿街叫卖小贩似的销售保险,但是在不知不觉中,总也有时会犯下这个销售大忌。因此,如果您想要不没入街头小贩之流,您就必须勤练产品介绍之道,以达炉火纯青之界。 一般而言,成功的产品介绍具有下列五项特点: 1.绝不语焉不详。 2.能满足准保户的任何需要。 3.能协助准保户做下有利其本身的投保决定。 4.能解决准保户心中对于投保的任何有关问题。 5.能妥善回应准保户可能提出的拒绝理由。 任何产品介绍若不能达到上述五点,那就称不上是成功而有效的面谈了。因此身为销售人员的您,万万不可轻视这些特点的重要性,同时更要随时随地改进自己的产品介绍方式,以求收到最大效果。 比拟胜过描述千万倍 产品介绍的另一个重要层面,便是销售人员如何呈现其产品了。值得一提的,是销售人员应要设法做到理性与感性兼顾的介绍,而非一昧的描述或用数字解说。 有时您不妨可以用些能使人会心一笑的比拟方式,把产品介绍的一些重点表现出来。曾经就有一位销售高手使用一个极为生动的方式,来比喻保费高低对保户的影响,而使得准保户更乐于向他投保。每当准保户拒绝投保的理由是保费太高时,他便向对方解释道,「年轻时投保的保费就像是可以放入口袋里的乒乓球,几乎察觉不出来;年纪稍长后的保费就好比是棒球一般大,摆在口袋里,您总能感觉到它的存在,而且是个不怎么舒服的感觉。若是一个人晚了好些时候才投保,那时的保费就像个海滩球,大得连口袋都装不下。」 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比拟方式,使得这位销售人员不但能够很有效的表达出投保重点之一——越晚投保,保费越高,而且更创下了每年百万元的销售业绩。 无论如何,请您务须谨记,缺少了任何一位决定性的关键人物,就相当于给了准保户无法立即投保的理由了。因此,若是有任何突发状况而使得关键人物无法在场时,销售人员不妨重订面谈时间。 关键人物在场,增加成功机率 销售人员尽管无法预测产品介绍的结果,准保户是否会投保,但增加销售成功的机率是销售人员绝对可以办得到的。而增加成功机率一大要点,便是您必须确定所有决定准保户是否投保的关键人物,在您介绍产品之际都能在场。至于如何确定,这一点在您与准保户做电话约谈时,您就必须进一步了解。例如,准保户是一位家庭主妇时,您便可以请教她,面谈当天是否她先生也会在场(反之亦然)。如果准保户是位商业人士,您便可以要求对方请一位他的同事甚或股东,在面谈当天也出席。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分析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一年。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3.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8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限。 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赔偿多少元?赔偿100万元,以保险金额为限。 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屋后遭受全损,银行获得赔偿多少元?赔偿40 万元,以保险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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