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

——学习西方哲学史的收获和体会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理论渊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尤其是斯多葛学派。洛克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洛克从性善论出发,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见。”(1)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2)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由此可知,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平等、博爱和完备的自由。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 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自然权利最古典的四种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权。

生命权。洛克强调了生命权和生存权。他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

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3)但实际上,生存权与生命权是不能等同的,生存权即社会确认和保障人们生命延续的条件、资格和能力,包括范围大于生命权;而且当时洛克讲的生存权主要是个人权利。

所以生命权只是生存权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人们生活在世上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享有的保障,不可轻易剥夺。

自由权。洛克所说的自由,是指自然状态下除受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其他因素约束,政治社会中除受立法权的约束外而不受其他约束。由此洛克将自由分为人的自然自由和社会中人的自由。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4)所以,洛克所说的“自由”实际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

也就是说,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的行使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度,在自己享受自由的同时保护他人的自由权利,才不会使社会处于一种混乱无章法的状态。

财产权。洛克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双手从事的工作都属于他自己,所以,劳动是财产权力原始取得的方式。“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5)私有财产要么是上帝给予亚当的,要么就是掺进了人的劳动,所以,不可侵犯。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所有成员的财产,“最高权力,未经本人的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6)

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是资产阶级一直以来都着重关注的问题,法国人权宣言也赋予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是人类得以发展深造的物质基础,洛克提出了财产权是最为原初的一项自然权利,正是体现了他作为资产阶级的意志,也具有很大的进步性。

在上述三种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洛克又进一步引申出了反抗权,即革命权、

同意权。所以,反抗权和同意权也是自然权利的组成部分。

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有其历史性的贡献,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他直率地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力争资产阶级的利益,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障碍。有力地打击了封建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洛克的政治哲学建立在现实主义之上,他认为公民社会的目标必须降低。因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7)但是,同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也表现了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所说,洛克在经济学方面是一切形式的资产阶级代表,所以他的政治思想也必然是要为资产阶级的政权辩护的。其局限性还体现在,在《政府论》下篇的开篇,他宣称一种与生俱来、为人人所共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但进而在论财产权的部分,他把这种为所有人拥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演变成了由阶级差别所决定的不平等的权利,即对于无限财产的无限的占有权。而对洛克来说,这种无限地追逐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只能属于人群中那些更富有理性、更勤奋的人们,即资产阶级,因为只有他们才更有能力、更有机会和更有资格来积聚和占有财产。那些无产者除了向有产者出卖劳动力之外,别无其他的生存之路。当丧失了财产权和生存的自主权时,他们也便丧失了真正的自由权利。他们不再具有独立自主的个性,不得不依赖有产者的恩赐而生存,并且很难改变他们自己屈辱的境况。对于这一现实,洛克不仅认为这是现实的,而且认为这是合理的。

综上,对于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虽然具有局限性,但其进步意义是不容漠视的。

参考文献:

(1)~(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

(7)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摘要:尽管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给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理化的解释,但由于未界定劳动的内涵与外延,未准确处理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配置财产权时的关系、劳动与劳动成果异化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时代限制等原因,因此在解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时,还存在种种缺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及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取决于劳动、人格、经济学上的效率以及法理学上的公平等各种因素。 关键词:财产权劳动理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劳动,效率与公平 引言 易继明博士在2000年第3期《法学研究》上撰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文章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不但给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解释,而且也完美地解释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2003年11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典研究所发起的学术沙龙上,①易继明博士又将该文提交给沙龙讨论,并且发表了同样的观点。在中国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被抄得非常热闹的21世纪初,追问整个财产权的权源,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整体上赞成易继明博士将劳动作为社会的核心和基础价值、作为解释财产权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也赞成易继明博士将财产权作为自由的根本保障,并以此反对财产权过分社会化的观点。但是,笔者并不赞成易继明博士认为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也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解释的观点。下面,笔者将紧紧结合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指出该学说在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意义与缺陷,并分析易继明博士观点的粗糙和不足之处,最后,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进行修正的根本原因。 一、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② 为了批驳菲尔麦③“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洛克因袭了自格老秀斯等人以来自然法的传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国家与法律学说。当洛克将其自然法理论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的分析时,创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洛克认为,在和平、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看见,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其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政治社会及其法律的合法性也就在于此。 洛克认为,财产权虽然是一种天赋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而没有人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地上的一切既是上帝给人类使用的,就必须拨归私用,才能对个人有所用处或好处。如何拨归私用呢?洛克认为,不是其他任何方式,而是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了私用,从而产生了私人所有权。因为“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洛克在完成自然权利到身体所有权转变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又完成了身体所有权到外界所有权的转变,从而使外界的万物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在完成这个转变的同时,洛克也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他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全部内涵:1.上帝将天堂留给了自己,而将地上的一切赐给了全人类所共有;2.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3.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4.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 ①此次沙龙的所有文章已经上载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创办的私法上,有兴趣的学者可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7]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 中文摘要: 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他指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他看来,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洛克指出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合乎理性和人

大国权力转移

大国权力转移 大国权力转移已经拉开帷幕,我国既要保持战略定力,避免陷入大国斗争的乱局,又要注重深远经略,做好大国战略博弈的布局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大国权力转移道路。 近年来,战争纪念比较多,如甲午战争120周年、日俄战争110周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00周年,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70周年、中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等。 这些战争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大国之间的权力转移。当前,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西方国家也普遍认为,中国崛起必然引发大范围的体系战争,新一轮大国权力转移必将通过战争来实现。那么,大国之间的权力转移是否只有这一条路径?我国又有哪些战略选择空间呢? 大国权力转移存在多种方式 西方国家认为,大国权力转移必然通过大规模战争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大国权力转移存在多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战争模式。 1通过全面战争实现权力转移 历史上的大国权力转移,多数是通过全面战争的方式来实现的。这是最普遍、最直接的模式。例如,春秋时期,齐国打败郑国成为霸主,越国打败吴国成为霸主。在近代史上,英国打败西班牙、荷兰、法国,成为世界霸主;美国、苏联打败德国、日本,成为超级大国。 2通过局部战争实现权力转移 局部战争的战场可以是在双方领土的交界处,也可以在一方的领土上,或者在第三方的领土上。如果能够在局部战争中取得胜利,有时候也能实现大国之间的权力转移。 例如,春秋时期,晋国和楚国通过城濮之战,实现了地区权力转移。再如,1904年、1905年,日本与俄罗斯通过日俄战争,实现了东北亚地区的权力转移。战

争结束后,俄罗斯势力退回俄罗斯境内,日本赢得战争胜利,获得了东北亚地区的主导权。 3通过间接军事冲突实现权力转移 间接军事冲突类似于代理人战争。双方都是代理人,或者一方直接参战,另一方是代理人。代理人的胜负,也能够反映出大国实力的强弱,影响到大国在地区的权力强弱。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例如,在越南战争中,美国扶植南越政权,中国支援胡志明力量。两个力量碰撞的结果,直接反映出两国在这一地区战略影响力的强弱。再如,在叙利亚危机中,以巴沙尔为首的政府武装和反对派武装,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不同大国之间的权力博弈。 4使用武力但未发生军事冲突的方式 使用武力但未发生军事冲突的情况有很多,如军事威慑、战略遏制、军备竞赛等。之所以使用武力而没有发生军事冲突,原因比较复杂。 例如,世界上存在多个大国,一旦陷入战争将会产生难以驾驭的局面,或者军事冲突的成本过高,国际社会对战争的制约比较强等。最典型的例子是美苏冷战。在冷战中,美国和苏联经常调兵遣将,多次引发军事危机,但没有发展到军事冲突的程度。随着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大部分国际权力转移到了美国手中。 5通过在重大国际事务中的较量实现权力转移 在重大国际事务中的较量,能够体现出大国实力的强弱,从而也可以实现某一地区的权力转移。 例如,在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中,美国通过强硬姿态,迫使英国、法国进一步承认西方的国际权力已经转到了美国手中。再如,在2014年乌克兰危机中,美国的表现明显弱于俄罗斯,俄罗斯的权力有所增强,至少在克里米亚地区实现了大国之间的权力转移。

洛克财产权理论分析

洛克财产权理论分析 The Analysis of the Locke’s Theory of Property 论文作者:张斌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陈云中 完成时间: 2016年04月10日

摘要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作为其经典作《政府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已为诸多学者评述探讨数百年。本文在诸多学者的相关论述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凯尔森等人的学说理论,试图大致勾勒出洛克理论的建构与局限。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Locke’s classic work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his theory of property has been investigated by lots of scholars for hundred years.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se scholars and the theory of Marx or Kelsen, this article try to sketch out the construction and limitations of Locke’s theory. 关键词:洛克;财产权;劳动;局限 Keyword: Locke;property;labour;limitation

目录 一、前言 (4) 二、财产:起源与发展 (4) (一)、上帝的意旨 (4) 1、共有的释义 (5) 2、理性 (5) 3、劳动 (5) 4、无限的资源 (5) (二)、神谕的限制 (6) 三、局促 (7) (一)、法律与权利的关系 (7) (二)、本质:旧有思维下的新式描述 (8) 四、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 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 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 ①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82页 ②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政府论(下)》读书报告 一、概述 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 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 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 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 政府是什么? 它是怎样来的? 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 四、主要观点 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制衡,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 五、逻辑框架 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四至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第七至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

权力转移理论Microsoft Word 文档

“权力转移”理论( Power Transition Theory)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发展起来的有关解释战争、特别是大国间战争的学术思想。经过将近50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际关系理论中解释大国间权力关系变化以及这些关系变化究竟将如何影响战争与和平问题的理论分支之一。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发展,有关中国的崛起是否将导致国际不稳定、甚至冲突的众多学术观点,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权力转移”理论的影响。在西方,有关中国崛起的常识性看法更是直接同“权力转移”理论存在着某种联系。近年来,坚持“权力转移”理论的学者开始用这一理论讨论中国崛起问题。他们中有人并不认为中国的崛起就必然导致战争,但至少他们认为中国的崛起将难以避免地符合“权力转移”理论的理论预测与理论总结。 “权力转移”理论的基本内容 “权力转移”理论的始作俑者是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A. F. K. 奥根斯基(A. F.K. Organsky) 。其理论框架并不复杂。由于该理论的追随者顺应1960年代中期美国兴起的战争与国家能力研究普遍走量化分析模式和大量使用80年代后“理性选择”( rational choice)理论的数理分析方法,该理论并非是建立在严密的定性分析基础上的逻辑演绎和假设论证,而是围绕着奥根斯基提出的基本“问题”所进行的实证测试和观点的扩展。[ 3] 理论的概念构建与核心假设的提出都是由奥根斯基完成的。 在他1958年出版的《世界政治》(World Politics)一书中,奥根斯基教授认为,核武器并没有改变战争与军事冲突这一国际关系中宿命性的问题,即便在核时代,防止大国间的战争依然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关切。他考察了近三百年的国际关系史,强烈质疑当时所盛行的均势理论( balance of power theory) ,认为大国间权力关系的变化、从而引发战争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彼此实力的接近。特别是当大国间权力的再分配出现“持平”(power parity)趋势时,战争爆发的可能是最高的。[4 ] 虽然大国权力分配有差异,由于工业化和现代政府效率这两个“车轮”的牵引,即便是后起的大国也非常有可能和以前的大国出现“权力持平”,战争就难以避免。[ 5] 在1968年出版的修订版《世界政治》中,奥根斯基教授进一步修正和阐发了他的“权力持平”将导致战争的理论,认为崛起后的大国常常对现有的国际秩序“不满”,而主导性的大国又由于是现有国际秩序的既得利益者,因此想要维持现有秩序,是“满意国家”。这就形成了“满意国家”和“不满意国家”围绕着国际秩序主导权问题的竞争与冲突。“当不满意的国家认为有机会通过战争赢得秩序主导权的时候,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通过战争来争取改变现状”,战争就此爆发。[ 6] 1980年,奥根斯基和他的弟子、也是他思想的忠实追随者库格拉教授( Jacek Kugler)发表了《战争细账》(The War Ledger)一书,第一次为奥根斯基所提出的大国间“权力持平”与大国地位的“权力转移”将带来战争之间的变量关系,提供数理统计学上的数据证明。他们发现,有潜力角逐全球领导者地位的国家如果没有“权力转移”就不会有“战争”;但如果这些“竞争者”之间发生了“主导者”地位可能易位的“权力转移”,则一半的案例显示发生了战争。[7 ]他们的结论是,国际关系中“主导国家”的位置因为“权力的重新再分配”而发生转移,则常常在原来的“主导国”和竞争者中引发战争。这是大国战争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8] 综合来看,“权力转移”理论有三个很重要的理论特点。首先,“权力转移”理论将国家间的冲突与战争同近代以来最有代表性的财富积累和发展方式联系起来,认为近现代世界政治的普遍模式是由国家间以及国家内部差异巨大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现代化进程所形成的。国际关系中的权力现象的本质力量不是外在的无政府状态下的“强权政治”,而是内在的工业化进程。战争作为国际关系中必然的权力冲突现象来自于更为广泛和深刻的大国内部的权力增长过程。因而,奥根斯基的“权力定义”(power definition)并没有突出之处,但对“权力的衡量”( powermeasuring)却明显有别于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在奥根斯基看来,不同的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表现差别巨大,这恰恰是权力变更的基础。这些表现可以概括为:是否启动和顺利地实施工业化进程,以及在这个进程中社会—经济系统的转型是否能有效地支持工业化的尽快发

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 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 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 一、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① 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 ①《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 ②《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

(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二)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洛克规范了立法权的范围: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权力的转移》读后感

《权力的转移》读后感 “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明天会使我们所有人大吃一惊。”阿尔文·托夫勒--未来学大师、世界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可以说是当今最具影响力的社会思想家之一,出生于纽约并且毕业于纽约大学,1970年出版《未来的冲击》,1980年出版《第三次浪潮》,都享誉全球,成为未来学巨擘,对当今社会思潮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1990年出版《权力的转移》也对当世产生不可估量的社会效果。 本书的主旨也是讲述给我们带来无尽纷扰的变动,尤其是知识在权力转移中扮演的关键角色,提出“社会权力”的新观念,并探索了未来企业、经济、政治和世界局势的改变。本书所说的权力按作者的定义,是对别人有特殊企图的控制,而财富、暴力和知识构成了权力框架的三角基石。而从这三种权力形式出发,托夫勒探讨了以下内容:权力本质的改变,改造了企业界的社会关系;从资本的转换到“知识密集业”与“低知识产业”的冲突,从超市的电子化到家族企业的兴起乃至全新组织形态的出现,我们会从中理出权力新的架构;产业与经济的深层改变也带动政治、媒体和全球间谍战的巨大改变;今日庞大、扭曲的权力斗争对贫穷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未来的美国、日本和欧洲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在当今世界,起支配作用的权力正在悄然地发生着一场革命性的转移,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知识,于是作者集中探讨了与权力密切相关的知识的作用,并认为知识代表着一种崭新的社会权力理论。权力的转移随处可见。至此结合书中内容,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 权力是什么?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它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这似乎是一个比较肯定的解释,也较众人接受,然而权力是什么?这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对其定义之关键,在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语境中,权力是不同的。而我比较倾向与从社会学方面对权力的文化批判、论述研究等领域的“宰制关系” 托夫勒认为:暴力、财富和知识是社会权力的基本源泉。进而他认为,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支配他人的力量的权力,是由暴力、财富和知识三者构成的。最简单地体现权力的方式就是行使暴力。但他认为这是一种低质量的权力形式,因为,它缺少灵活性,只能用于惩罚,并且风险很大。相比之下,财富则是远甚于暴力的权力工具。财富不仅仅只能用于威胁或惩罚,还可以提供奖赏。财富既可以积极方式使用,也可以消极方式使用。因此,它比暴力灵活得多。财富创造质量中等的权力而高质量的权力则来源于知识,它不但可用于惩罚和奖励,还可以用于劝说。它既能扩大武力和财富,也能减少达到某个目的所需的武力和财富的数量。他认为这便是权力的基本源泉 “权力的转移”并非仅仅转移权力,而它要转化权力。暴力、财富和知识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枪可以使你得到金钱,也可以从一位受害者口中获得秘密情报。今天社会最深刻的权力转移:暴力和财富本身都开始依赖于知识。知识本身不仅仅是高质权力之源,而且是暴力和财富的最重要织成部分。换言之,知识已从金钱力量和肌肉力量的附属物变成了它们的精髓。事实上,知识是终端放大器。它是即将发生的权力转移的关键。因此,“最重要的权力转移不是从一个人转移给另外一个人,也不是从一个政党、机构、国家转向另外一个政党、机构、国家。真正最重要的变化是伴随着社会向明天加速碰击的过程而在暴力、财富、知识三者之间发生的潜移默化的权力转移。这正是权力转移世纪的危险而又令人振奋的秘密。”这便是权力是的转移。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内在逻辑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31期2011年第21期Serial No .131 No .21,2011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洛克的一生见证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政治思想是为通过1688年的妥协而奠定的议会制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洛克生活的17世纪,“君权神授论” 还占有统治地位。在这个时期,国王以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继承人为理由,对臣民巧取豪夺,使臣民的人身和财产都无保障。在英国革命的前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所处的正是这种一种状况。 为了批驳“君权神授”以及“王位世袭”等论调,洛克继承了格老秀斯、霍布斯等人以来的自然法学派传统,并借助自然状态和契约论学说,将其自然权利学说系统化和理论化。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也正是在从事这种批判过程中提出来的。 一、洛克财产所有权理论的自然状态基础 “光荣革命”前的英国,社会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社会政治思想领域的斗争纷呈激烈。保王党人沿用中世纪神权理论的陈年老调,大肆宣扬“君权神授”、“王权世袭”是不可动摇的真理,为复辟王朝的合理性进行辩解。洛克在其政治哲学名著《政府论》一书中,系统地批判了这些陈腐的观念,认为父权理论和君权神授这些形而上学的政治观念超出了人类的经验和理性的能力,宣称自己具有这种知识即意味着宣称自己取得了超出人类心灵能力的成就。 他从自然状态出发,分析了国家的起源,划定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明确了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 与同时代的很多政治思想家一样,洛克在论述自己的政治哲学理论之前,首先在逻辑上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这是 一个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就已经存在自然状态。 在洛克之前,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就曾经从自然状态出发,系统论述过自己的政治哲学思想。霍布斯把哲学建立在一种自然资源的绝对匮乏之上,他认为在所谓的原始状态下,自然界能够提供给人的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人与 人像狼与狼一样” [1] 的自然状态便不可避免。相比之下,洛克的观点与之不同,他提出了一种自然资源较为充裕的假设,他认为在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下,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基本上是充足的,可以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人们有关建立政治社会的契约更多的是基于人的天赋权利。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也是建立在这种自然状态概念之上的。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二章开篇写道:“为了正确地解明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探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 何人的意志”[2] 。可见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是一个完全自由 且平等的生活状态。自然状态尽管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却不是一种放任状态,在那里存在着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人的自然自由受制于并且仅受制于自然法,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任何其他的限制。 洛克认为,他的自然学说是一种奇怪且新颖的学说[2]。他区分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他写道:“尽管有些人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但它们之间的区别,恰如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遥远。人们受理性支配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间的共同尊长。当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可以诉请救 收稿日期:2011-04-29 作者简介:陈留彪(1982-),男,河南叶县人,教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研究。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内在逻辑 陈留彪 (平顶山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摘要:财产权理论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一切物品都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正是劳动的因素导致了财产由“公有”转化为“私有”。同时,基于其天赋权利的学说,洛克倡导一种权利本位,从而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其劳动价值学说更是为财产权找到了合法性基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对后世在建构财产权理论基础、解释传统财产权的合理性方面依旧具有重大的价值。研究洛克的财产思想对理解其整个政治学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权;天赋人权;自然状态;财产权劳动理论中图分类号:F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1)21-0011-03 11——

洛克政治思想述评

浅论洛克的政治思想 汪蒙 安徽师范大学世界史硕士生学号:200802080718 摘要约翰·洛克是17 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集大成者。约翰·洛克的社会政治思想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他的自然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说”。当然他的政治思想也带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政治思想社会契约说三权分立说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在我国哲学史界己被广泛研究。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人们对洛克的认识论研究的较多,而对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的文章极少。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研究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全面了解洛克的哲学思想将有很大益处。 首先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 一 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箱副校长约翰·欧文(John Ow en)也是一个清教徒。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些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宽容的。洛克所受的家庭煎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斯单勋爵( 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谢弗兹伯单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他1667年就做艾斯单的秘书,在这个伯爵家单住过15年之久,关系很深,谢弗兹伯里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 洛克经历了1640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当时资本主义才初步发展,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比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还比较弱。然而资产阶级要革命,又害怕人民群众。正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资产阶级在革命中不是同广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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