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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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摘要:《行政强制法》在以列举式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同时,注重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专门规范,强调从程序上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实施,加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围绕相关特殊程序作出规定。准确而全面地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制,不仅需要对这些专门的程序性规定进行系统性考察,而且还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层面探索对行政强制措施权进行规范的路径,探讨进一步完善权利保障和权利实现的方略。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暂时性限制暂时性控制一般规定查封扣押冻结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

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它对于建立和维持良好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所涉及到的法规范和实务领域的范围极为广泛,故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涉及到诸多领域和层次的诸多利益,与社会安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正确认识,也影响了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概言之,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权被滥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较为普遍,其主要原因则是标准不明确和程序不规范。可以说,确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标准,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相关问题展开较为系统而深入的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有权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来实施,⒈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无权实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严格限定,只能由公安、海关等特定行政机关行使,城管、民政乃至工商、城建等其他行政机关均不得行使。

行政强制法》第16 条规定: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要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须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且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该法第 17条第 1

款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法》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而上述这 2 条规定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主体的履职性和法定性。成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且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种禁止性规定自身的正当性暂且不论,如此规定也就使得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具有高度的限定性,为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提供了主体明确性的限定要件。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 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该款授权的成立前提是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授权成立。于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便获得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资格;没有相关联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则授权不( 能) 成立,便没有新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产生。

关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问题,在立法论证阶段曾经引发激烈争议。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被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从理论上来说,既然赋予一个部门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就应当确保其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施,在义务人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时,须保障促使该处罚决定得以落实的强制手段。当然,这种手段既可以赋予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赋予其他行政部门,比如说赋予该行政处罚权原来所属的职能部门。这样,在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落实的时侯,提请相对应的职能部门来行使强制权,也能最终保障行政处罚权的落实到位。不过,在现代市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将一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给综合执法部门之后,让这些职能部门来对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专门提供保障手段,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难以具有效率性。

多年的实践表明,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已经代替了相关职能部门成为相关执法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优势。不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和制止规划、城建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违法行为过程中,仍需要规划、城建部门以及当地政

府的支持与配合,需要强调执法协作机制的重要性。例如,对违法建设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予以拆除需要规划部门的认定,而拆除违法建设需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在拆除过程中,要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如公安、公证部门配合进行拆除,所以,查处违法建设需要政府和各部门通力协作。而《行政强制法》对有关协作机制的规定远远不够,有必要在今后的评价机制运行中逐步将相关机制加以完善。

虽然说市政管理更强调服务,但是,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授权有其现实必要性。若不能赋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那么就无法对拒不停止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无法将违法建设制止在萌芽状态,将违法建设对城乡规划的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损失以及政府查处违法建设的投入都减少到最低的程度。从前面的考察可知,该条款的授权是对现实需要的回应,而“法律、法规规定的”这种限制性要件,或许需要进行扩大解释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追求效率性,故而要求程序简便易行甚至可以事后补办手续;行政强制措施容易造成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所以要求对这些措施进行必要的具有实效性的程序规制。对于程序规制来说,保障适格的实施人员,是其实效性的前提。

《行政强制法》第17 条第3 款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该条款对执法人员作出了限定性资格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责任,排除了不具备资格的其他人员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也排除了不具备资格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的公务协助的可能性。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审慎行使,由此可见一斑。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范围极其广泛。在该条件成就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3 条将“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等情形排除在该法适用范围之外,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对适用条件进行了限缩。

《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较为全面地揭示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其一,须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其二,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其三,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可供选择;其四,作为结果要件,须是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最后的结果要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适用条件,但是,其中所提及的“限制”和“控制”,亦属于适用过程中手段选择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故将其作为适用要件来理解。这样安排,虽不具有逻辑严密性,但不乏实际操作层面的警示性。

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变动性日益提高,要求行政机关能够积极灵活地予以应对,许多情况是立法者无法预见的。虽然说对概括性授权的适用应进行严格的限制,但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效性来说,相应的授权首先是必要的。接下来,应当按照执法实际及时公布实施特殊性的、临时性的立法,确认一些边缘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以作为概括性授权的担保和支撑。⑵

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努力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有的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对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实施行政强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实际问题,《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作出了规定,⑶强调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 4 条) ,贯彻适当的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 5 条) 。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2 条的概念界定以及第 3 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可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分为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和对财物的暂时性控制。这里直接使用“暂时性限制”和“暂时性控制”,意在突出其自身的强制措施属性。这种用法与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方法⑷并不存在冲突。

1.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⑸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目前,我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很多,包括紧急性、即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强制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 和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 如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医疗、劳动教养) 等。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立法法》) 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目前存在的有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劳动教养⑹) 在法律依据层面尚需加强。

《行政强制法》对这种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予以确认,在第9 条第1 项罗列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而在第 10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明确排除了法规对该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接下来,在第 20 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须在遵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的基础上遵守特别程序。程序上的严格性也凸显了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权须

审慎行使。

2.对财物的暂时性控制。对财物的暂时性控制,主要包括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的冻结等。《行政强制法》在规定“一般程序”的基础上,专设“查封、扣押”和“冻结”两节,分别作了较为系统的程序规定。这部分内容本文将在后面专门展开论述。

关于行政强制设定权,《行政强制法》遵循了较为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附条件地赋予了法规一定的设定权。因此,现行的某些法规范将处于尴尬的困境。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88 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需扣押的物品,有可能是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人违法与否或者责任大小的依据,也有可能是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的执行对象,或者是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各种证照。为了使这些合理有效的规定能

够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法规范依据的充足性角度出发,有必要为之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法》既赋予了行政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又对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实施程序进行了全面系统而明确的规定。首先是针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特点,在第 1 6 条至第 21 条规定了一般程序,使之具有较普遍的适用性。在此基础上对个别特殊的领域作出了特别的程序规定。

作为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作为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出示证件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并有执法人员签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上述一般程序大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依法判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在法定职权和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管

理职责过程中,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对相关情况的把握,确认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构成了“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两个选择性条件。这里实际上设臵了一种要件裁量。⑻

2.由行政主体具备相应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执法人员扣留或者扣押财物,都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明) ;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此外,还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⑼

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时限( 24 小时) 内向行政主体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⑽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⑾

《行政强制法》第20条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了一般行政强制措施所应遵守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的相关程序,其中“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

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的规定,很可能会成为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其理由是: 第一,针对第 1 项所规定的“应当遵守”的程序,行政机关很可能连当事人的家属都找不到,比如说对流浪在外的儿童、精神病人的人身强制,还有可能因为技术原因找不到当事人的家属,如当事人家处偏远地方,没有即时通讯工具等等;第二,针对第 2 项所列“应当遵守”的程序,行政机关办案人员返回行政机关时很可能是已经到了下班

时间,或者补办手续的必须经手人员出差公干等等,根本无法“立即”补办手续。所以,应针对这里的“应当遵守”的程序,根据实际状况加以科学化、合理化处理,包括设臵相应的“但书”例外机制。

4.行政主体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⑿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⒀

五、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查封、扣押实施程序的步骤如下:

1.依法判断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严格遵守标的物有限原则。实施查封、扣押的有权行政主体须认真确认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且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⒁

2.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前述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主体分别保存。⒂

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合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0 日) ;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在法定期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⒃

关于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承担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从理论上看,这个问题则需要视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结果而定,不应一概规定由行政主体承担。具体而言,可参照民事诉讼上败诉者负担的原则,进一步确立行政法上原因者负担的原则,即结果支持查封、扣押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结果表明查封、扣押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唯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权得以准确而充分行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一种约束和惩处,对正确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则是肯

定和鼓励,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和对良好秩序状态的形成和维持,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5.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主体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受委托的第三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臵。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行政主体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⒄

至于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承担问题,按照法定期限内和法定期限外具体架构分别由当事人、行政主体乃至第三人分担保管费用的机制,更符合查封、扣押制度的目的价值。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6.行政主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行政主体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

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⒅

在《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阶段,有一种观点主张,拥有鲜活物品的当事人一般都是普通的农民、渔民、市民,对他们的权益要很好地保护。把他们的鲜活物品拿去变卖,变卖的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只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还不够。这是因为,补偿肯定是有限的,当事人本来没有违法行为,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很好地保护这些普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要求按当日的市场价格补偿的,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如数予以补偿。此外,对滥用这一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这种主张的内容大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立论的逻辑则是值得商榷的。之所以强调“对他们的权益要很好地保护”,并不仅是因为其“普通的农民、渔民、市民”身份,而且还因为这种利益和权利本身是值得保护、值得张扬的。越是在矛盾多发的特殊时期,越是有必要更注重对利益取舍的裁量判断基准,不宜简单地、情感化地选择价值天平的倾斜。当然,在立法裁量阶段,将“身份”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是必要的,也是值得支持的。

六、冻结的实施程序

冻结的实施程序如下:

1.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金融监督和监察机关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

节相适应;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⒆

2.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⒇

3.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21)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22)

5.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 3 日) 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23)

6.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 30 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24) 到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关于法定期限的确定和延长,《行政强制法》预设了拓展例外途径的余地。但是,这里严格限定为狭义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皆不能成为相关期限的法依据。这个问题也是值得商榷的。

7.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25)

关于解除冻结的前两种情形,即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两种情形,不仅应当

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而且还应当对被冻结存款、汇款支付相应的利息等,保障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手段。既然这两种对于当事人来说极不公平的冻结是基于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就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补偿机制,以切实落实行政信赖保护原则。(26)

注释:

⑴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17 条

(2)余凌云: 《增设突发事件中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建议》,载《法商研究》2007 年第 1 期。

(3)参见杨建顺: 《行政强制法 18 讲》,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58 页以下。

(4)参见杨建顺: 《行政强制法 18 讲》,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72 页。

(5)《宪法》第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目前还有争议。参见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57 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

4 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

5 月版,第273 页( 杨建顺执笔) 。

(7)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16 条、第 17 条。

(8)关于要件裁量,参见杨建顺: 《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08 页。

(9)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17 条第 3 款、第 18 条。

(10)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19 条、第 20 条第 1 款第 2 项。

(11)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20 条第 1 款第 2 项、第 3 项,第 2 款。

(12)参见《行政强制法( 草案) 》( 三审稿) 第 21 条。虽然《行政强制法》删除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事项的确是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

(13)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21 条。

(14)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22 条、第 23 条。

(15)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24 条。

(16)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25 条。

(17)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26 条。

(18)参见《行政强制法) 第 27 条、第 28 条。

(19)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29 条。

(20)参见《行政强制法》第 30 条、第 18 条第 1 项。

答案解析版行政强制考试试题(卷)

2016年点食药监局行政强制法考试试卷 答题人:_____ __ 得分:__ _____ (一)判断题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4、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7、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8、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9、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10、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2、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13、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1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经过培训也可以实施。(×) 1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出示执法件。(√) 1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 1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第四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第四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应当具备履责、合法、必要和适当等必要条件。 1、履责:必须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 2、合法: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体、对象、条件和种类均需合法。 3、必要:应当尽量少用或不用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措施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这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 4、适当:在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种类和方式。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主体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主体、职权具有明确的授权。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授权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授权;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将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具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

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1、行政执法主体的程序:内部审批程序,两人执法程序,表明身份程序。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有到场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3、制作现场笔录的程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即时强制措施特别程序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当时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有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难以达到行政目的,为了实现行政上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直接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文件的识别和出示(由两名或多名交通执法人员实施);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确认当事人身份,制作现场笔录(要求)、乘客笔录、驾驶员笔录、照片、录像等。) 4,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出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经批准。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市交通局审批。案件审理程序须经市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10、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填写《延期羁押审批表》,并提交市交通局审批。经批准后,办案人员签发《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并将其送达当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发布《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资金没有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情形 2、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过程及注意事项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 2,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讯问笔录、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证明、鉴定意见、录像、照片等。; 3,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输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集体讨论。 4,通知:发布“违法行为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论点和意见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需要听证的,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经上级领导批准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如果双方当事人开始履行其法律义务,他们应出具一份解除通知。(二)当事人

行政强制试卷答案

【行政强制法】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强制包括哪两种行为?() A、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即时强制 D、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控制危险扩大 B、避免危害发生 C、防止证据毁损 D、制止违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A、依法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B、依法没收公民财物的行为 C、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D、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A、行政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D、立法机关 5、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A、安全措施 B、应急措施 C、保障措施 D、临时措施 6、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7、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A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B 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适当 B、不得 C、可以 D、合法 8、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相结合。 A、处罚 B、惩处 C、教育 D、强制 9、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行政强制禁止谋利原则()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B、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C、对于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10、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A、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B、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C、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D、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1、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A、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B、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合法 C、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D、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12、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行政强制权利救济原则()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

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 内容提要:在法定机关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为应对紧急危险,保护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往往会采取行政紧急强制措施。鉴于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可能对公民人权保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各国通常采取一定的方式来控制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就是一种有效的控权方式。许多西方国家在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 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紧急强制权力,采取行政紧急强制方法时,需要遵守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i] 鉴于程序在控制权力滥用方面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在通过立法为行政主体设定行政紧急强制方法的同时,也从保护相对人权利的角度规定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本文首先对部分西方国家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情况进行评介,然后对其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我国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部分西方国家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概况 1、美国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 美国是一个比较重视通过程序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国家。在行政紧急强制方面,美国经历了一个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不重视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到逐步重视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并通过在相关的的紧急状态法中逐步地将宪法正当程序融入的方式。在20XX年联邦政府委托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制定的《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XX)中,对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实施公共卫生行政紧急强制,运用强制隔离、强制体检、强制治疗等强制方法时应该遵循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比较详细的回答。在各州关于行政紧急强制的立法当中,特拉华州对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行政紧急强制隔离的程序规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法第31章第3135条对强制隔离的程序作出了以下规定:其一,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标准;其二,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必须申请司法令状;其三,法院应举行快速听证;其四,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应进行告知;其五,州公共卫生当局应向相对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其六,州公共卫生当局应对被强制隔离人进行定期体检;其七,强制隔离的解除等。 2、澳大利亚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只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活动中的一种手段和保障,不能看做是最终的处罚,因此,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doc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一 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xx)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年5月27日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二 当事人:李芝军,男,46岁; 黄坤鸿,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xx年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20xx]第易150724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中旗,与当事人为租赁关系)建设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577.2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xx]第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的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xx 年1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24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三 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xx〕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法试题本(A)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试卷试题本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仅有1个正确答案;共30题,每题1分) 1、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C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责令停产停业 D、扣押财物 2、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D )。 A、甲市公路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仅派出1名执法人员实施。 B、乙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市航道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市地方海事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B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 B、 24 C、 48 D、 72 4、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A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3 B、 5 C、 7 D、 10 5、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B )的有关规定送达。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C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C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C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5 B、 7 C、 10 D、 30 9、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 A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10、以下关于查封、扣押的表述,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B ) A、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直接赔付。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docx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和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生,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思考,并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看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定义中分析,它有以下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的义务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二种情况是否都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学术界观点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包括后一个方面,即行政处理决定。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行政强制执行理论基础看,也应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基础。因为,法律法规本身是一种一般

性抽象规定,如果以它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权利。而行政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类似司法判决,权利和义务具体,有确定性,即使是服兵役、按时纳税等义务,也应由行政机关先做出一个命令、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后才能发生强制执问题。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从当代强制立法趋势看,倾向于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①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②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履行义务所要求的状态。行政机关或科以行政相对人金钱付给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而对于可替代性的义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行政义务得以履行而存在,行政义务的履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就不复存在。 3、行政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财产,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强制扣缴、强制低缴、滞纳金等,也可是行为,如强制纳税,对智力成果强制执行等,还可是人身,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服役等。 4、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发生和解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不像私权利,能够私自处分或放弃其权力,否则即意味失职违法,保护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顺利实施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流程说明 一、流程分类: 蓝线表示正常流程走向 绿色虚线表示可能发展方向 二、流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上级审批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老边区公安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 种类和法律依据及执行方式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对醉酒人的约束、强制传唤、扣押、收缴、追缴、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即强行带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2、对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拆除或清除,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三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4、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5、对违反毒品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铲除、强制戒毒、强制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6、对违反刑法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7、对违反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8、对违反警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继续盘问、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9、对屡教不改人员的强制措施 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10、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行政法 行政强制

行政法行政强制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7/二/48)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 B.应制作现场笔录 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1.【考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答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A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B项说法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C项说法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D项说法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016/二/46) 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 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 2.【考点】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种类。 本题中,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是一种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3、行政诉讼期间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4、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5、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6、行政违法的含义特征是什么? 7、试试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8、行政指导的特征、作用 9、简述公务员的义务 10、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以? 11、行政主体及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2、行政奖励特征与原则 13、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哪些? 1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何在? 15、行政处罚的原则 16、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7、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8、行政赔偿的范围 19、行政职权的内容 20、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1、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22、司法审查特有的原则 23、行政监督的含义、作用 24、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25、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26、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27、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28、行政优先权向成立要件 29、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30、公务员的责任是什么?

31、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3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33、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 34、行政审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35、(程序)、公正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36、试述健全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37、行政行为的效力 38、行政法的特点 39、司法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40、行政立法的性质和特点 41、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42、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3、试论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 44、行政职责的内容和特点 4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6、试述行政立法程序 47、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48、行政法的渊源 49、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50、司法审查中合法性标准及其内容 5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 5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5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5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55、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56、行政授权的含义、特征 57、行政命令及其特征 58、行政裁决的特征 59、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60、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 文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摘集) 强制机构: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强制种类:1、扣留(扣押); 2、封存(查封); 3、暂停销售;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采取扣留(扣押)、封存(查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扣留投机倒把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扣

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进入无照经营场所检查;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它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强制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先填写《四川省工商行政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分管局长)审批。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报分管局长签字后送达当事人,如《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工商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 其他有效证件 号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查 你 单位 涉嫌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 项的规定 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 详见《 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第 006号 实施 查封、扣押、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情况复杂 需要延长期限的 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三个 月 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 《 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第 006 号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内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此文书。如复议已经改变先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此文书的落款应该是复议机关的名称] 案号:()交[决或复]执[ ]号 :(当事人) 你(单位)因(案由)一案,违反了(行政处罚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做出了(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年月日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 于年月日审理完毕。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字第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年月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考试题库3-判断题及答案

题库3-判断题 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对 B.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也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对 B.错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对 B.错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A.对 B.错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A.对 B.错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A.对 B.错 李某因超生被计生部门处以罚款。李某拒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决定。 A.对 B.错 某广告公司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设置广告牌,遮挡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了安全视距。为此,当地交管部门责令该广告公司排除妨碍。由于该广告公司经书面催告后无故拒不执行,交管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了广告牌,所需费用由该广告公司负担。 A.对 B.错 《实施意见》提出要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A.对 B.错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肩负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A.对 B.错 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对 B.错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A.对 B.错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A.对

行政强制法试题本(A)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试题本(A)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试卷试题本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仅有1个正确答案;共30题,每题1分) 1、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C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责令停产停业 D、扣押财物 2、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D )。 A、甲市公路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仅派出1名执法人员实施。 B、乙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市航道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市地方海事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B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 B、 24 C、 48 D、 72 4、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A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3 B、 5 C、 7 D、 10 5、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B )的有关规定送达。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C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C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C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5 B、 7 C、 10 D、 30 9、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 A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10、以下关于查封、扣押的表述,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B ) A、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直接赔付。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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