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

(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统称银行或我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存入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自动转存分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两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通知存款属于单位定期存款的一种,是指单位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两个品种。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分次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不低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证书,并从原存款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六条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分管分用。

第二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开立、存入

第七条凡符合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第九条客户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可不提供其他开户资料,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用一份开户资料;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第十条存款人续开单位定期存款的,不需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开户资料,凭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凭证即可办理。

第十一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一次性以现金或从单位活期账户转账形式存入。银行为客户开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在同一主账户下开立多个子账户,并共用同一份印鉴卡。印鉴卡上须登记主账户账号。

第三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部提、销户

第十三条客户办理部提或销户时需提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法人身份证、单位定期存款开销户申请书(包括了授权书、提前支取函的内容)、结算业务申请书或特种转账凭证、如为代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等

资料到开户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在约定存期内,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且只能提前支取一次。部分提前支取后,留存金额如不低于起存金额(50万元),按原存款证实书存入日、约定的存期、利率,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并注明“部分支取留存”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不足起存金额予以清户。

第十五条单位定期存款部提或销户时必须以转账形式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原转出的原同名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中提取现金。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款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对应还贷款账户。

第十六条部提及销户前需检验账户状态。一是校验定期存款账户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抵质押贷款结清后才能部提;二是部提及销户本息原则上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原付款账户内,若不是转入原付款账户内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单位外币定期存款部提及销户只允许转入其同名同币种账户内。

第十八条销户若转入行外账户的,手续费的收取只能以现金方式。

第十九条若部提或销户本息转回原付款账户内的,只需中心审核授权岗进行无条件授权;若部提或销户本息不是转回原付款账户内的,首先无条件提交至成员行进行授权,成员行授权通过后再提交至中心进行审核授权。

第四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变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客户结清人民币单位基本结算账户时,应先结清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应以转账方式转入其同名结算存款账户后使用,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银行须建立与客户定期对账制度,应按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办法》进行定期对账。

第二十六条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自动转存的,客户在存单到期日时未支取的,当期存款利息自动转入本金,并按转存日我行挂牌利率和原约定存期自动转存。自动转存后的单位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

第五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计息、结息规定第二十八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时,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存期和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布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

计息。

第二十九条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1、全额提前支取: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部分提前支取:以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留存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利率,从原存入日起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该笔存款全额结清,并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条单位定期存款自动转存后的支取

1、实际存期存满约定存期的,按转存日挂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

2、实际存期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第三十一条单位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我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二条计息期间计息方式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特殊业务规定

第三十三条客户遗失存款证实书的处理

1、客户可直接向银行出具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银行核实后,作为业务传票附件,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取款手续。

2、存款证实书如遗失,银行不予办理挂失,不补发。银行柜员可凭客户出具的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经网点主管授权后,对该笔存款进行冻结操

作,并在“冻结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公函专夹保管备查。

第三十四条质押

存款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权利凭证。定期存款如需质押,可凭原存款证实书办理换发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手续。经网点主管授权后,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换发时须将原存款证实书交回,由银行柜员在原存款证实书上注明“此存单已办理质押”字样。

第三十五条冻结、解冻与扣划

1、遇司法裁定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定期存款进行冻结时,经网点主管授权后,办理冻结手续。

2、当冻结原因消除后,经网点主管授权,方可对该定期存款予以解冻。

3、遇司法裁定或其他原因对定期存款进行扣划时,经网点主管授权后,按照司法裁定的要求进行扣划。

第三十六条错账冲正

当日、隔日冲账须经网点主管授权后方可办理。隔年冲账须经成员行社授权岗授权后方可办理。涉及计息账户的错误冲正,经网点主管授权方可作倒起息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实例(实际利率法)

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实例(实际利率法) 【例3-3】2008年3月31日,工商银行洪山支行收到中信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00 000元,要求转存两年期的定期存款,当时银行挂牌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 4.68%。中信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支取本息。工商银行洪山支行于每季季末计提利息。假设不考虑其它因素。 吸收存款初始确认金额=100 000(元) 设吸收存款的实际利率为IRR ,根据公式 ∑=+=++++++=n t t t IRR CF IRR CF IRR CF IRR CF V 1n n 2211)1()(1)1()1( ,得:% 1247.1)1(%) 68.421(0001000001008 =+?+?= IRR IRR 由计算结果可知,吸收存款实际季利率IRR=1.1247%,与名义季利率(4.68%÷4=1.17)不相等。银行办理吸收存款业务时,虽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和溢折价,但由于实际付息周期(到期一次单利付息)与计息周期(按季)不相同,因此,其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不相等。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和吸收存款摊余成本的数据见表3-5所示:

表3-5 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和吸收存款摊余成本表

根据上表数据,工商银行洪山支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3月31日,办理中信公司定期存款存入业务时: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中信公司户 100 000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本金) 100 000 (2)2008年6月30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25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45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3)2008年9月30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38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32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4)2008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50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20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5)2009年3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63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7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通知书之单位通知存款销户时

通知书之单位通知存款销户时

单位通知存款销户时 【篇一: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 (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统称银行或我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存入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自动转存分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两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通知存款属于单位定期存款的一种,是指单位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两个品种。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分次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不低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证书,并从原存款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六条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分管分用。 第二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开立、存入 第七条凡符合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第九条客户 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可不提供其他开户资料,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用一份开户资料;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第十条存款人续开单位定期存款的,不需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开户资料,凭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凭证即可办理。 第十一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一次性以现金或从单位活期账户转账形式存入。银行为客户开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在同一主账户下开立多个子账户,并共用同一份印鉴卡。印鉴卡上须登记主账户账号。 第三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部提、销户 第十三条客户办理部提或销户时需提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法人身份证、单位定期存款开销户申请书(包括了授权书、提前支取函的内容)、结算业务申请书或特种转账凭证、如为代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等 资料到开户网点办理。

170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款的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规程。 2范围 2.1 本规程明确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操作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 3.1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我行办理的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业务。 3.2 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3.3 财政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财政将暂时闲置的财政国库现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并收取利息收益的交易行为。 3.4 对公一户通是指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网银实现其名下人民币活期、定期、通知存款统一归集管理的结算产品。 4 职责 4.1 会计结算部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4.2 运营部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上收业务审核、记账、监督,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合理性、正确性。 4.3 各分支行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下同)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4.4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负责定期存款业务的日常操作管理,确保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 5 工作程序 5.1 适用对象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5.2 期限与利率 5.2.1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起存金额为1万元,多存不限。 5.2.2 财政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公共财政收入缴入金库。 5.2.3 单位定期存款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同档次执行不同利率,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5.2.4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3 开户 5.3.1 网点办理 5.3.1.1 客户申请 a) 凡需在本行开立单位定期存款的单位,须填写《xx银行对公定期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注明存期,金额、续存标记(不续存、存本转息、本息续存)。在本行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需出具本行的有效转账支票。未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需出具单位公函、填写《对公客户信息建立(修改)申请书》,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单位预留印鉴三份,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或单位主要负责个人名章; b) 开立财政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在“220国库定期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存放财政国库现金,并与财政签署定期存款协议,同时在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相关信息报人民银行备案。 5.3.1.2 柜员审核 网点柜员接到单位申请办理定期存款开户,应审核以下内容: a)《xx银行对公定期业务申请书》内容是否填写清楚,印章是否齐全; b)转账支票或支款凭条上日期、大小写金额等要素是否齐备、完整、合规, 有无涂改; c)转账支票或支款凭条上是否加盖了预留银行印鉴; d)签有使用支票密码协议的账户是否有支付密码条。

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 新系统通知存款包括普通通知存款和智能通知存款两类产品,对私对公客户均可以申请办理。对私客户办理时,可以选择在存单、卡或对私定期一本通上开立,对公客户办理时,可以选择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或对公定期一本通内开立。 普通通知存款和智能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对私为5万元(含),对公50万元(含),最低支取金额对私为5万元(含),对公10万元(含),办理低于最低支取金额的支取业务时,系统将控制不予办理。 一、智能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智能通知存款是新系统新增的特色产品,支取前无需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支取时按实际存入天数计算利息。 智能通知存款利息按日计提,支取结息时系统按实际存入天数靠档计算利息,利率按支取日当天挂牌通知存款利率取值。当实际存期小于7天的按一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大于等于7天的按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支取金额*通知存款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二、一天、七天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1、没有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而支取的 支取时支取金额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支取金额*活期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2、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且按通知支取日期和通知金额进行支取的 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当天的挂牌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通知金额*通知存款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3、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但未按通知支取日期(提前或逾期)支取的 支取时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通知金额*活期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4、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按通知支取日进行支取,但实际支取金额大于通知金额的,利息由两部分组成: 1)等于通知金额的部分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通知金额*通知存款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2)违约金额部分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违约金额=支取金额—通知金额 利息=违约金额*活期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5、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按通知支取日进行支取,但实际支取金额小于通知金额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违约金额=通知金额—支取金额 1)支取金额≤违约金额时,支取金额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

银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业务柜台操作规程(2016)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的柜台操作和相关规定比照单位定期存款进行管理,。 (三)旅行社首次在我行办理质量保证金存缴业务或因业务变更、设立分社、划拨补交等原因需要增存质量保证金时,须事先与我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存期(不少于一年)、币种、金额等存款要素。我行根据协议书为其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不得为旅行社办理质量保证金存款质押。 (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实行账户管理,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包括:加盖单位公章的“开立单位定期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办,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预留印鉴。因设立分社、划拨补交等原因需增存质量保证金时,如使用同一个一号通账号,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办,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无需再次预留印鉴。 (五)旅行社因以下原因需要支取或划付保证金时,应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通知书划款,并且须与我行重新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营业机构不得由旅行社仅凭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支取。 1、由于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应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单位存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经营范围内所涉及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存款单位)在农发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金融机构在农发行的同业存款不纳入单位存款管理。

第三条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单位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讲求效益原则。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自身经济效益,力求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优质服务原则。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活期存款 第五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第六条存款单位办理活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活期存款进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活期存款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章定期存款

第八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第九条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6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 第十一条开户行收妥款项后,为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二条因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而需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应由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存款开户行收到贷款行提交的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后经审查确认存款属实的,应保留证实书,并向贷款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第十三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须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提供预留印鉴。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四条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通知书之建行7天通知存款

通知书之建行7天通知存款

建行7天通知存款 【篇一:七天通知存款利息却按活期算,中国建设银行系 统存在误导消费者问题】 定期存款利息却按活期算,中国建设银行网银系统存在误导消费者问题。 本人于4月03日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存入七天通知存款,4月11日取钱的时候,已经达到七天,结息时也出现以 1.35%利率结算利息提示画面,却发现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却以活期利率0.35%计算,数额约是七天利率的四分之一。 打95533反映问题,银行人员答复,是我错误操作系统导致,对我的申诉不予理彩。理由如下:我存入七天通知存款的时候没有按自动转存按键,所以即使存款时间达到七天,也按活期计算! 对于这件事,我认为银行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1.按自动转存键也许是银行的特殊规定,不知者也许要自认倒霉,但多数人会顺理成章地认为七天是一个周期,时间达到七天后只要不转存,就不必再按自动转存键。2.结息的时候如果显示是活期的利息提示,我会自认倒霉,今后也会吸取教训。但银行做的正好相反,他们以1.35%的利息提示来麻痹消费者,所结的利息却是活期的,因为利息数额小,如果不仔细计算,很难发现(我也是存取了10多次,才最终发现的)。 也许有人不会太在意这些,可是银行每天存取金额巨大,通过误导消费者,银行的不当得利却非常可观。现将中国建设银行的这种行为公布于众,以免消费者被无端坑害。 【篇二:建设银行个人网银推出通知存款服务】

【行业动态】建设银行个人网银推出通知存款服务 近日,建行又对其个人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新增和优化服务功能,涉及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商户和证书管理等4大项服务功能,共17项子功能。 这次升级的主要亮点是推出通知存款和通知存款一户通新服务功能,客户可通过个人网银的定活互转模块,自助办理一天和七天通知存款的开户、支取、自动转存设置、查询业务以及通知存款一户通的开户、续存、支取和查询业务。据悉,通知存款和通知存款一户通的特点是支取灵活,收益高于活期储蓄,可以满足客户对资金流动性和收益的双重需要。 【篇三: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业务 活期存款:是指开户时不约定存期,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个人存款。存取款时,实行免填客户凭条,只需口述存取款需求即可。续存时,将现金和存折(卡)交银行经办人员,支取时,将存折(卡)交银行经办人员,大额存取款的,需出示身份证件。其它仍按开户相应步骤办理。另外凭密码或印鉴支取存款的,每次都要按规定格式在银行网点的密码器上输入密码或在存款凭条上加盖印鉴。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一元,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不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算到清户前一日止。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定期存款;是在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在约定存期内)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存款方式。个人定期存款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题库

第二章凭证出售 单选: 1、以下哪种凭证属于不可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C A、支票; B、结算业务申请书; C、银行承兑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 2、新开单位结算账户首次领购重要空白凭证,需凭加盖___及___的领购单办理:()C A、开销户专用章、单位预留印鉴; B、开销户专用章、单位公章; C、账户管理专用章、单位预留印鉴; D、账户管理专用章、单位公章。 3、柜员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后,须根据出售数量和编号手工登记以下哪类登记簿:()C A、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B、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保管交接登记簿; C、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品保管交接登记簿。 多选: 1、以下哪些凭证属于可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A、B、D A、支票; B、结算业务申请书; C、银行承兑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 2、以下哪些凭证在出售或领用时,应通过防伪系统打印图码:()A、B A、支票; B、结算业务申请书; C、银行承兑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 3、重要空白凭证不可用做以下哪些用途:()A、B、C、D 页脚内容1

A、教学; B、实习; C、技能比赛; D、放置柜台给客户作样本; 判断: 1、为提高柜面工作效率,可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银行印章。()× 2、单位结算账户在第一次领购重要空白凭证后,平常的领购业务只需在领购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3、存款人销户时,须将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全数交回开户银行,并剪角作废或注明“作废”字样。()√ 4、单位客户领购凭证,可填制“凭证领购单”在开户营业网点或账户通兑网点领购。()× 5、个人客户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使得已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不能使用时,只需重新填制“凭证领购单”向营业机构购买即可,原有凭证客户自行作废。()× 6、为更好地服务客户,营销人员可以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章支票业务 单选: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日:B A、5天; B、10天; C、15天; D、30天; 2、受理跨交换区域的全国性支票时,需认真审查支票金额是否在规定限额()之内:B 页脚内容2

备付金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对公存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信社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农信社单位存款业务由公司金融业务部归口管理,各级法人行社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非法人机构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级法人行社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社)、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第六条单位存款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辖区内单位存款客户经营、系统接力服务和内部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等关系,综合单位存款产品的需求并组织协调产品开发,分析、预测单位存款环境和发展趋势,发布、接收和反馈市场信息和工作建议,单位存款业务的策划和营销,单位存款业务新产品开发创意的收集、整理、申请和参与开发,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客户管理,建立单位存款客户的档案和台账。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种类 第七条农信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单位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单位定期存款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单位定期存款 业务说明 单位定期存款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将符合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不用的资金一次存入银行机构,约定期限,银行机构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到期凭《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起存金额1万元,存期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种。 银行机构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业务操作流程 定期存款存入 1.申请 客户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同性质单位应提供的开户资料提供相关资料。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应与基本账户的开户资料一致。 2.受理 银行机构审核有关申请资料,并将开户存入定期存款的款项收妥。 3.开立存单 银行机构填制一式三联《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证实书上写明日期、单位名称、账号、存期、金额、利率等要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第一、三联银 行机构留存,第二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同第一联开户申请书交存款单位保存。 4.账户管理 银行机构按不同利率档次分设账户,并进行核算管理。 定期存款支取 1.提前支取 单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应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说明提前支取的正当理由。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本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 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银行机 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2.到期支取 存款到期,单位持两联进账单连同加盖预留印鉴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第二联,向存入银行办理转账,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 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同时收回《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利息计算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 31

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 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二、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按照是否已在我行开户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客户已在我行开立活期结算账户或单位定期账户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第二种情形:客户未在我行开立活期结算账户或单位定期账户的应提交开立结算账户所需全部开户资料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 三、预留银行签章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对单位预留签章必须及时建库,及时入册保管。 四、银行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五、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六、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七、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八、单位定期存款办理部分提前支取的,须在次月进行一次银企

对账。 九、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十、单位定期账户需要更换印鉴的,除按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印鉴变更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需同时出示证实书。 十一、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银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银行换发新证实书。 十二、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十三、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十四、对于多个定期账户共用一套预留印鉴的情况,如该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共用的所有账户均需在验印系统中办理变更印鉴手续。 十五、单位定期存款开销户资料入账户资料袋保管,已在我行开户的客户提交的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入原账户资料袋保管。 十六、分、支行办理同业存放定期存款,必须与同业机构签订资金存放协议。 十七、同业存放定期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一年。 十八、同业存放定期存款的利率由分、支行与同业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十九、复核柜员在进行单位定期存款、同业存放定期存款付款授权时,须认真履行复核义务,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付款依据是否合规,综合业务系统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是否一致,客户预留印鉴验印结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

7天通知存款

7天通知存款 篇一:单位通知存款可分为7天通知存款和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单位通知存款按照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可以再分为7天通知存款和(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

资金管理办法

XXX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资金运作,规避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适用范围 公司资金管理。 3编制依据 《资金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 4职责分工 4.1计划财务部 a)参与制定、审核、修订、解释公司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b)依据公司业务权限手册的相关规定审批或提请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 批准如下事项: 1)公司开立或关闭各类金融账户; 2)依据《业务权限手册》规定需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审批的资金 支付; 3)公司取得银行授信; 4)公司债务融资的方案及实施; 5)化公司委托贷款业务; 6)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7)报董事会批准的各类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8)公司商品及债务套期保值交易; 9)公司金融投资及理财业务; 10)公司票据贴现业务。 c)凭证及档案管理; d)办理提交的申请; e)负责公司外汇业务操作外汇业务的管理; f)资金管理报表分析及上报; g)公司资金支付。

5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的选择 5.1在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开立、关闭的审批 5.1.1公司开立及关闭外部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依据公司业务 权限手册规定按权限报批。 5.1.2公司必须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在关连交易额度内将财务公司作为存款、结算的主要金融机构。 5.2选择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标准 5.2.1以结算、常规性存款或理财为目的选择银行,需以资本充足率(或政府支持度)、资信、治理结构、资产规模、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 5.2.2以理财为目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内候选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市场业绩和信誉,且已经实现委托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3以债券、股票发行为目的选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国内候选机构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创新类业务资格、且综合指标名列同行前五位;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4金融机构选择及管理参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 则》的要求。 5.3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5.3.1各账户管理单位应与开户金融机构说明账户的用途、授权的情况。 5.3.2严禁设立帐外小金库,严禁将账户出借(租)他人使用。 5.3.3在发现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变动时(如违规支付、挪用等)需立即报告上级公司资金部。 5.3.4公司需严格按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执行。5.4银行印鉴管理 5.4.1公司银行预留印鉴,需分人管理。 5.4.2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公司《银行印鉴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6资金支付管理 6.1资金支付必须有预算;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必须分离,即实行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的双重批准制度。 6.2动用预算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审批,反之亦然。预算外及超预算资金支付,需经预算外及超预算项目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银监发[2011]1号-附件3

附件3: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8件 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 2.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 3.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 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3号 7.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393号 8.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6号 9.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174号 10.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 11.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1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1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 号 14.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7〕265号 15.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 16.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163号 17.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533号 18.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 19.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 20.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 21.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 22.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 23.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8〕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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