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与节育的方法和措施

避孕与节育的方法和措施
避孕与节育的方法和措施

避孕与节育的方法和措施

摘要:

避孕(避免怀孕)或节育(节制生育)是通过破坏受孕的基本条件,阻断生殖过程的某个或几个环节,以终止胚胎或胎儿的发育来控制生育的。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避免节育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已成为我国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要遵循的是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是指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的指导和帮助下,掌握必备的避孕节育知识,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以长效避孕节育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方法避孕。目前,我国实行的避孕措施种类多样,主要的有: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宫内节育器、口服避孕药、紧急避孕法、皮下埋植避孕法、外用避孕工具与外用避孕药、安全期避孕法、避孕套、避孕针等。

关键词:避孕,节育。

正文:

一、关于计划生育与避孕的关系

计划生育:

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其中节育政策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二、避孕方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较为满意的避孕效果。

2、所用药物或工具等对人体应无害(近期或远期人不影响肝、肾、心脏等主要脏器的功能,包括其正常的生理功能及有无致癌的可能性。

3、不影响正常的性功能。

4、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一旦避孕失败而受孕时)。⑤具有可逆性,一经停用,生育能力可迅速恢复。

5、使用方法应简便。

三、目前在我国运用比较广泛的避孕方法

从种类上来讲,有药物、工具、手术、安全期、体外排精避孕及免疫避孕等;

根据使用途径不同,又可分为口服、注射、外用、皮下埋植等;

避孕方法还有永久、长效和短效之分;

就性别而言,又有男用及女用避孕方法;

各种避孕方法均各具其避孕效果,同时亦有一定的缺点。生育年龄妇女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医生的指导下,自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不同的避孕方法由于优点和适应症不同,可靠程度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妇女在避孕节育时,应仔细选用避孕方法。特殊人群,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肝炎等患者,应咨询医生,在医生指导下选用合适的避孕方法。

四、各项避孕措施以及个中优劣

1)输卵管结扎:

针对对象为女性,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又是永久的节育措施,且可逆程度较高。优点:长效,不影响机体的生理功能,不影响性生活的过程;缺点:有创伤,需医生帮助完成,一定的不可逆性

2)输精管结扎:

与输卵管结扎拥有相同的功效和优劣,只是针对男性而已,输精管结扎绝育手术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手术,不论从手术本身或手术后果来说,它都是安全的,是不会影响健康的,所以完全不必担心。结扎输精管后精子向体外运行的通道被切断了。

3)宫内节育器:

是一种放置在子宫内的避孕工具,通常以不锈钢、塑料或硅橡胶等材料制成,一次放置可连续使用5—10年,甚至更长时间,避孕有效率较高。其缺点包括月经量增多,经血延长或不规则出血等。宫内节育器必须由医生放置。

代表产品:MUTRLE母体乐、VCU宫内节育器等

4)口服避孕药:

大部分避孕药可靠性较高,短效口服避孕药的避孕有效率甚至可以达到99%以上。但避孕药必须按规定服用,否则,会导致避孕失败。服药初期,少数人可能出现胃肠道副作用,如恶心、呕吐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症状可消失。避孕药宜保存在儿童不易拿到的地方,并置于阴凉干燥处。

代表产品:探亲避孕片1号、炔雌淳片、口服避孕片0号、复方炔诺酮片、复方醋酸甲地孕醇片等。

5)紧急避孕药:

口服紧急避孕药是在没有采取避孕措施的性行为之后的72小时之内服用两颗,可防止排卵和受精卵着床,其有效率可达75%。

代表产品:毓婷避孕片等。

6)皮下埋植剂:

是一种安全、可靠的长效避孕剂,一次植入可避孕5年。皮下埋植剂是在局部麻醉下,将软管植入手臂皮下,让其缓慢地释放出合成孕酮的一种避孕方法。40岁以上的妇女不宜使用,因为皮下埋植剂的副作用是月经紊乱,而不少40岁以上的妇女已经出现了月经紊乱,两者很容易混淆。

代表产品:左炔诺孕酮硅胶棒

7)外用避孕工具与外用避孕药:

有外用避孕药膜、避孕药膏、避孕栓等,其优点是简便、安全、有效、经济,不影响双方性快感,不干扰内分泌功能。

外用避孕药膜还可以杀死性传播疾病感染微生物,如滴虫、淋球菌、衣原体等。

外用避孕药物是一种化学制剂,放在阴道深处,子宫颈口附近,使精子在此处失去活动能力而不能通过子宫到达输卵管与卵子结合,所以外用避孕药又叫杀精剂。

杀精子剂如果使用不当,会影响避孕效果。少数妇女会有药物过敏现象或出现阴道分泌物增多。代表产品:妻之爱、乐乐迷胶冻、乐乐迷避孕膜等

8)安全期避孕:

在月经周期的前半期,是卵巢中的卵子发育期,卵巢中主要分泌的是雌激素,它使子宫内层(内膜),宫颈及阴道增厚和乳房胀大。其后就是排卵,卵巢中的卵泡释放出成熟的卵子,表现为基础体

温的升高和宫颈粘液的改变,此时卵泡主要分泌出孕激素;排卵期就是“能孕期”。如果卵子没有受精,孕激素就减少并使子宫内膜脱落而月经来潮。自然避孕法又称为安全期避孕法或周期性禁欲;是指在每个月经周期中的“能孕期”内避免性生活,从而防止怀孕的一种手段。

9)男用避孕套:

又称阴茎套,是一种男用的避孕工具。避孕套的避孕有效率较高,只要坚持使用,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其避孕有效率可达93%以上。若与杀精子剂合用,则效果更佳。除避孕作用外,避孕套还可以预防性传播疾病,尤其是预防艾滋病。使用时,需注意避孕套可能会滑脱或撕破。

代表产品:市场上诸如此类的商品数不胜数,须挑选正规厂家生产,有质量保证的产品。

10)女用避孕套:

简称阴道套,是一种新型屏障避孕用具,比男用避孕套稍大,是由一个带有两个环的宽松袋状物构成,其外环固定在开口处,内环放置于套内,均有少许硅油润滑剂。这种避孕方法可由女方掌握,使用时较主动,避孕效果同男用避孕套,也可预防性传播疾病。

11)避孕针:

使用简便,避孕有效率较高,注射一针可以避孕3个月,特别适合于经常忘记服药的妇女。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做乳房检查,如出现肿块须立即停药。另外,部分使用者可能出现月经紊乱,表现为月经量增多、经期延长或阴道少量出血。

代表产品:狄波—普维拉注射剂、复方甲地孕酮注射液等。

目前,我国处于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众多同时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粮食问题,住房问题,老龄化问题等。避孕与节育,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及社会去缓解了和去慢慢解决上述问题。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虽然在市面上的避孕与节育的方法众多的,但并不是每一种都是着实有效的,选择与使用这些方法前,必须掌握必要的避孕与节育方面的知识,有必要的时候须请教权威的医疗机构,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安全有效的避孕与节育措施。

参考文献:

1)刊物名称:《生殖与避孕》刊物刊号:0253-357X

2)刊物名称:《轻松避孕与节育专家方案》刊物作者:张亦心

2)刊物名称:《生殖健康与避孕节育》刊物作者:熊承良

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从国际人权标准看 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郝林娜 内容摘要 本文利用国际人权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立足法制层面与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条款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并对应找到中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明了中国遵循国际人权普遍标准的事实。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是维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符合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 关键词:国际人权标准;计划生育;人口政策 作者简介 郝林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司长。北京:100088 尽管中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从1980年代开始对中国的计划生育一直以侵犯人权为由进行攻击。19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每年发布的人权报告中,都把中国的计划生育作为侵犯人权的内容来进行批评。2006年1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一次常会上,美国代表的发言再次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攻击并坚决反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中国开展第六周期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 在人类进入21世纪,世界已进入了一个高度文明和进步的发展阶段,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世界潮流,也成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政府在2004年也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写入宪法,提出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中国改革开放27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的计划生育已纳入法制轨道,公民的生育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计生工作在推行中,坚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丹麦的著名人权专家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在 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 一书中,从人权的角度分析各国的人口政策,以确定与人口政策有关的人权标准的实际意义,以及政府根据这些标准在人口领域所应承担的责任1。本文将利用她在书中列出的国际人权标准对照中国的人口政策和相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以科学的态度来论证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回答中国的计划生育究竟是保护人权还是侵犯人权这一根本问题。 1 关于人口政策问题 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在书中提到的联合国的人权标准和人口政策时,引用的是: 各国在行使制定和推行他们自己的人口政策的主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家庭的大小应该由每个家庭自由地决定这一原则 2 ; 人口政策应该与以下这些普遍现象相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妇女在法律、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平等地位、对父母和儿童权利的尊重以及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 根据绝大多数国家代表的公开申明,各国有权通过不受限制地行使其国家主权的方式来决定其自己的人口政策 3; 那些认为其人口增长率阻碍了国民发展计划的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 4。 1994年在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再次重申了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在第二章原则中明确指出: 执行行动纲领中所载建议是每个国家的第30卷第2期2006年3月 人口研究Vol 30,No 2March 200625 Population Research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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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法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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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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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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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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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罚款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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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 规定的( )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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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节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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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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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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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基本项目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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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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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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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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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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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保障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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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 )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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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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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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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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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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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 )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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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宣传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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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社会有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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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众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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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企业组织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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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选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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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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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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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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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两个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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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选题)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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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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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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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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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捐助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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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选题)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 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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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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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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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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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责任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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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女工避孕节育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工作,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对基层单位有关规定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学习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 (二)建立健全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帐卡等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及时上报育龄女工婚育、避孕节育及职工流动、迁移方面信息,掌握女工流动原因、去向、联系方式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能够联络到本人。 (三)认真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人口按时参加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党政主管领导负总责,计生宣传员抓落实,确保综合服务率达1%。每年两次的综合服务,必须安排计生宣传员脱产带队,不安排宣传员带队的,罚其单位5 元;单位内每有一人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 元,对单位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 元。 二、对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育龄妇女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综合服务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4 月和9 月进行。 (二)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矿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对未携带服务证的妇女,计生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综合服务。 (三)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期间,原则上各单位不安排已婚育龄女工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休假的,必须经单位党支部书记同意并报矿计生办批准后方可休假。延误接受综合服务时间或擅自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 元对当事人每延误一天给予当事人5 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 元。 (四)对不遵守综合服务管理秩序,不服从综合服务安排,无理纠缠取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停职检查,并给予5 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计生工作人员有关规定 (一)计生专职人员 1、计生专职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2、计生专职人员对待育龄妇女态度要和蔼、热情、可亲,要围绕生育节育指导育龄妇女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3.在开展综合服务时,要做到严谨、认真、心细,严禁任何人利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EICC标准的要求。 2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5 5.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我国基层计划生育避孕探讨

我国基层计划生育避孕探讨 发表时间:2012-08-21T11:24:10.640Z 来源:《心理医生》2011年11月总第203期供稿作者:蔡维春[导读] 我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基层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蔡维春(甘肃省白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药具科甘肃白银7309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使得在穿衣、吃饭、交通、住房、教育、就业、卫生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使整个国家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我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基层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计划生育;避孕;探讨 【中图分类号】DF5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1)11-1851-01 计划生育是为特定目的而使人们的生育行为按计划进行的社会活动。我国计划生育是政府组织实施的、执政党发动领导的,并纳入了政府管理的范畴,在我国计划生育已经实行了近30年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且取得了巨大成绩。多年来,避孕措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起着技术支持的作用。早期女性输卵管结扎作为长效节育的主要措施在短时间内得到广泛的推广。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计划生育与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步找到了平衡点,用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科学的人口发展观重新审视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与知情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1 避孕节育在性生活和生育中的重要性 完成生育计划是最多需要几年时间,对家庭来说一个较为短暂的过程。而享受性快乐则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人们为了延长生育间隔或是推迟生育时间或在完成生育后,能随时享受性生活的快乐,渴望找到一个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其中宫内节育器(IUD)是中国育龄人群选择最多的避孕方法,由于其长效、方便、安全、可逆、副作用小等特点而被认可[1]。对多数家庭而言,老百姓的真正意愿并不是生育过多子女,而是在性生活过程中没能有效的、方便的采取避孕措施。我国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因此国家为育龄妇女免费的提供避孕药具以及其他的避孕措施,在性生活与生育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把非意愿生育与意愿生育、性享受与人口生产隔离开,避孕措施的普及在有计划的生育以及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过快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实现男女平等以及妇女解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 2 避孕方法选择的原则 避孕方法选择的原则,不仅要注意医学标准提出的禁忌证与适应证,而且要考虑由于社会偏见等因素使造成未婚妇女在利用及获得避孕方法的障碍,使得未婚妇女得不到满意的避孕需求。所以,选择避孕方法应遵循安全性、有效性、可接受等几项原则。 2.1安全性 在整个接受计划生育避孕服务的过程中,如手术操作、医学检查、使用避孕药具后无菌消毒技术,及对身体各系统以及心理上的影响等。 2.2有效性 选择避孕方法有效性主要依赖于避孕方法自身的效果与优缺点,还在于妇女在使用过程中是正确和否持续的使用,是否对此方法有准确的认识。对正确性与持续性的影响有许多因素,如收入、年龄、避孕和妊娠的意愿及文化程度,未婚妇女在正确掌握了使用方法,习惯后,可能就会成为持续的使用者[2]。 2.3可接受性 所谓可接受性就是指男女双方一致认可并愿意实践的避孕方法。她们在避孕方法的选择方面,往往会受到间接或是直接的经济、社会、习惯、文化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可能是在社会及文化氛围中或是特定时间作出的决定。所以,避孕方法的选择是可变的在一定条件下,服务提供者应该充分允许与理解。此外,提供者提供避孕方法时一定要指导她们权衡不同避孕方法的优缺点,以及充分考虑到妇女的经济承受能力,针对双方接受的程度及个人具体情况,各自持有的态度、观念、看法等从生活的角度作出避孕方法的选择。 3 科学选择避孕方法 避孕是在不妨碍身心健康以及正常性生活的条件下,采用科学的方法,使妇女不受孕。其原理是:抑制排卵;阻止精于与卵子结合;改变宫内环境,使其不适于受精卵植入及发育。主要有官内节育器、药物避孕、避孕套等方法,官内节育器是一种有效、安全、经济、简便的避孕方法,已经成为我国育龄妇女的主要避孕措施。我国目前临床上常用的宫内节育器的种类有:带铜宫内节育器、惰性宫内节育器、含孕激素T形宫内节育器等;药物避孕主要有人工合成的孕激素、雌激素复方制剂,它具有有效、安全、简便、经济等优点。如18甲基炔诺酮、炔诺酮、甲地孕酮、戊酸炔雌醇等;避孕套为男方使用的避孕工具,以精子不能进入子宫腔而达到避孕目的;不允许生育、避孕失败或是暂不宜生育者可以考虑人工终止妊娠,但是人工终止妊娠是一种不在直视下的手术,这样非常不利于妇女身体健康,并发症比较多,所以不能作为节育方法使用。由于它容易引发附件炎、宫内膜炎、盆腔炎、宫腔粘连、宫腔积血、不孕症、围生期死亡率偏高、早产偏高、术后经量显著减少或闭经等危害女性健康[3]。尤其是警告年轻夫妇,准备工作做好了,要防患于未然,是对彼此身心的负责任。 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情选择能力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情选择能力。要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氛围及科普知识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文件、广播、咨询指导、板报、图片展览、授课培训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药具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药具管理,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探索群众易掌握与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使群众熟悉常用药具知识,充分了解药具管理政策,做到会使用、会选择。利用温馨的语言标语、知识图板等,进一步加强药具发放站内外宣传环境的建设,使之成为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及避孕的服务窗口[4];积极利用 “三下乡”活动以及节假日深入乡村与集市送药具、送知识,开展生殖健康知识、知情选择及咨询服务,不断的提高群众知情选择能力。参考文献 [1]李继英,李占荣,马晓洁,等.2 305例农村妇女使用吉妮宫内节育器的避孕效果和可接受性观察.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6,14(8):484-485. [2]何绍东计划生育基层技术服务机构生存与发展思考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2,5(3):267

最新避孕节育知识宣传资料

避孕节育知识宣传 *避孕方法的选择 1、新婚夫妇:可选择避孕套、短效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 2、已生育一孩的夫妇: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可选择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长效避孕针、短效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避孕套。 3、产后哺乳期的妇女:可选择宫内节育器、避孕套、外用避孕药。 4、希望终止生育的夫妇:可选择皮下埋植剂、宫内节育器、男性或女性绝育术。 5、更年期妇女:可选择避孕套、外用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原使用者继续使用,不宜重新产置)。 6、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各种探亲避孕药、短效口服药、避孕套、外用药、皮埋、宫内节育器。 7、特殊人群避孕方法选择: (1)有性传播疾病、艾滋病、各种传染病者宜选择避孕套; (2)有慢性病者宜选择外用药膜、避孕套; (3)重体力劳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宜用口服注射药、皮下埋植剂;

(4)过敏体质对药、橡胶过敏者,宜选择用宫内节育器; (5)有盆腔炎症、重度宫颈炎、对精液过敏者,最好采用避孕套; (6) (7)精神病患者或智障者,在家人帮助下,采取长效避孕方法。 *什么叫紧急避孕? 在未采取避孕措施下的同房或避孕措施失败后72小时内服用药物,或5天内放置带铜节育器,以避免妊娠的补救措施。 *什么叫避孕药具? 是指育龄人群为避免怀孕而采用的药物和器具。 *紧急避孕药的条件、用法、注意事项 1、使用条件 紧急避孕是在无防护的同房或避孕失败后采用的一种能够防止妊娠的补救措施。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未能采取任何避孕措施

△使用避孕套破损,滑脱 △体外排精失误 △误算了安全期 △遭到性暴力。 2、用法 (1)药物:左炔诺孕酮片剂(毓婷、安婷、惠婷),每片含左炔诺孕酮0.75mg,同房后72小时内服用,12小时后重复服1片。 (2)安环:同房后5天内放置带铜环。 3、注意事项 (1)紧急避孕不能作为一种常规避孕措施使用,一年只能使用2次,月经来潮后应落实其他避孕措施。 (2)服药后超过月经1周期未来潮,应做尿妊娠试验。 (3)服药后3小时内发生反应,应立即补服1并片并使用止吐药。 *45岁以上的妇女为什么应停用避孕药? 妇妇45岁以后,卵巢功能逐渐衰退。为了防止卵巢功能早衰,长期服用避孕药的妇女45岁以后最好停用避孕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绝经期妇女应何时取出宫内节育器,为什么?

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生育是每个公民的自然的权利,也是宪法上的权利,可是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又明显地限制了这样的权利。但是,实践证明这种限制又是必要的,而且经过30年的实践证明又是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符合中国的国情的。这两者的关系到底如何认识、处理,就是本文的主题。 一、生育权和人权的历史考察 (一)自然生育阶段 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与自然作斗争的能力极为薄弱,为了生存的需要,通常结为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生活。同一群体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生育只是基于人的本能而不加节制的性生活的附属品,处在没有任何规范及控制的状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男子在生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生育子女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结果,如“天地纟因纟日皿,万物化 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1]但女性毕竟是人类繁衍的直接承担者和最终实现者,所以,男性为了争夺在生育中的主宰地位,就 尽力强调男性而贬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贡献,这可以从妻子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的“产翁制”习俗上得到印证。[2] (二)原始生育阶段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地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从最初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原始社会状态下的两性关系虽然放任,但基于自然选择规律,人类为了延续自身族群的需要,通婚的范围越来越小,人们自觉形成一定的性行为禁忌,生育也就必然地形成了一些规则与习惯。 (三)义务生育阶段 随着生产力与私有经济的发展,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与法随之产生,生育更多地具有了社会属性,夫妻本身即是实现生育职 能的工具,他们生或不生子女都只是在履行义务。一方面,“天下盛衰在庶民,庶民多则国势盛,庶民寡则国势衰”,[3]因此国家通常采取各种手段鼓励生育以保障一定的人口数量与质量;另一方面,本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一些有识之士提出适度人口的重要性, 提倡对生育加以限制。如战国时期韩非提出“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4]为解决当时人口数量长期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他还提出发展生产,减少人口的思想。但是,由于该阶段整体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这种限制生育的理论并不占主流。 (四)生育权利化阶段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权利观念的增强、生殖技术的发展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女权运动的蓬勃开展,生育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应运而生,其内涵不断发展变化并由大多数国家以法律加以保障。我国政府在基本人权框架下,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首次从法定权利的角度强调了妇女的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强调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也全面确定和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及相关权利,这也是对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二、避孕和堕胎——美国生育权的历史考察 (一)以避孕为主要内容的“自主母亲”运动 在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思想的影响下,西方人权观念盛行,一部分自由派改革家和激进的空想家建议把这些男人的权利扩大到妇女,妇女由此开始了争取人权、女权和生育权的斗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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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锦绣街道办事处 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计划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更好的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维护育龄群众的知情选择权,满足育龄群众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工作的需求,加速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不断提高我街道办事处所管辖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和群众满意程度,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自我选择为核心,以优质服务为保障,以群众满意为宗旨”的工作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让广大育龄群众了解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常用避孕方法的基本知识,在政策引导下,自愿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和避孕及时率。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方法的知识水平,积极、主动地进行避孕行为。 2.进一步提高计生工作人员实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服务能力。

3.建立完善的知情选择优质服务方式,提高避孕节育服务能力及水平。 4.提高育龄群众对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满意率。 5.提高综合避孕率、节育方法的使用率,减少意外妊娠,降低人流比。 全面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到2010年底,我街道各社区统一开展知情选择工作,群众应亨有的基本权利知晓率达90%以上,避孕方法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三、目标人群 已婚育龄人员是知情选择的主要目标人群。 1.国家政策限定不能再生育或推迟生育需要避孕者; 2.意外妊娠落实补救措施后需要避孕者; 3.现有避孕措施不适应需要更换避孕方法者; 4.自愿节制生育需要避孕者; 5.因病不能生育需要避孕者。 四、工作任务 1.开展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普及避孕节育知识,让群众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落实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2.各社区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时间、措施类型和构成。 3.指导群众选择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定期随访和发送避孕药具,及时准确地掌握育龄群众在使用药具过程中的有效率、失败率、分析失败原因,制定措施,防止意外妊娠。 4.指导育龄群众适时变更或终止避孕节育措施,进行避孕节育副作用和节育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 5.通过多种途径,系统了解育龄群众在使用避孕期药具的

论老年人的人权保护

论老年人的人权保护 200809410636 胡慧洁指导教师:张莉 论文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老年化社会的界定,我国已全面进入老龄化,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研究老年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和解决的建议。最后指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人权保护法律制度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2010年7月13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首次发布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9)》,指出2009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我国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处于老龄社会。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个文明建设的进程。研究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及案例特点 九十年代及其以前的时间内,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鲜有发生,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由于社会观念的转变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做过调查:19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1996年以后,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涉及赡养纠纷的又占民事案件中的绝大多数。据统计:自2005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左右,到2008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的趋势及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教[2003]1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 【实施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辽财教[2003]111号辽宁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环情孕情检查、施行各项避孕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的各项费用(统称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保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指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各级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要各负其责,保证这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含乡)财政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15%,其来源为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其来源为市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确定,其经费来源为县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及乡统筹、村提留经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确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款项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级负担比例,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黄秩和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我国刑法的杀人罪是简单罪状,同时《民法通则》在其第九条,规定了公民也就是自然人(以后简称为人或者公民)的拥有权利能力的时间段。这样的规定性,使得我国学界,误读为胎儿非人的结论。当然,也不能说误读,也许这是当时立法者的真实用意。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必须从一般逻辑的角度去读法律,去理解法律。因为我们要建法治国家,如果法律不是恶法,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就像计划生育二胎问题,法律本身的字义并不能解读出强制流产之意。但是现实是,我们执行了几十年的强制流产。而《民法通则》在其第九条的规定,法律本身的字义并不能解读出胎儿不是人,而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把胎儿当人对待。【关键词】胎儿;人权保护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第一部分探讨未出生婴儿是否是刑法哲学中人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据报道,安康孕妇冯建梅因无钱交纳4万元的超生罚款,被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并强制引产腹中7个月胎儿。此种不人道的行为,立时引发了人们的关注。白岩松在厦大回答学生提问时说:“九个字太多了,这不是什么政策,不是什么官员犯错,就两个字,…杀人?!”。后来,看到律师吕群山的博文《探究怀孕七月遭强制引产的刑事责任》,其中观点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将胎儿视为人。本人对此,持有反对意见,现在提出来,与大家讨论。 这里我们先贴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纠结的一个问题是,故意杀人罪是一个简明罪状,没有对犯罪构成特征具体描述。这就导致,故意杀人行为的行为客体——人到底是什么概念?由于中国的刑法法理中,有犯罪客体这一命题,这就导致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客体问题到底是什么? 二、问题的讨论 现在,很多学者都欲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驱逐出去,当然本人也持有这种观点。就杀人罪来看,如果犯罪对象为人,那么犯罪客体就是人的权利?还是人的关系?故意杀人罪,是一个既有犯罪客体,又有犯罪对象的罪。 1、刑法没有解释什么是人,但是民法通则有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的标题——公民(自然人),很显然公民就是自然人的代名词,同义语。同时,该法还解释:“本法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 发布日期: 2015.12.27 实施日期: 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

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穗计生发〔2003〕27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入机制,有效引导和激励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和巩固现行低生育水平,根据《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原计划生育手术费收费及结算标准调整为按照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的标准上浮20%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服务项目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皮下埋植术; 5、绝育术; 6、人工终止妊娠;

7、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9、符合政策规定的复通术; 二、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 1、放、取宫内节育器:36元/例,不含节育器; 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102元/例; 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80元/例;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例; 5、药物流产:96元/例,不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115元/例,不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240元/例,不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120元/例; 9.输卵管复通术:2400元/例; 10、输精管复通术:1860元/例; 以上计划生育手术费包含的费用内容与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相同。 本结算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卫生局、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穗卫〔1994〕39号文同时废止。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https://www.360docs.net/doc/c215071686.html,)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这项内容,是否意味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可以同样享受生育待遇呢? 个人认为,在立法上,新法这样一种做法是一种进步,因为无论什么原因,女职工生育保障应当是平等的,但是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背景下,该条被删除,是否意味着其他有关的规定就不适用?在研究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收集到新法实施后相关的仲裁或者判决案例,也没有法律法规或者权威部门的解释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的说明,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议,故将相关问题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女职工违反计算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及权威的解释,目前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务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观点一:不能解除。 理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承担交纳社会抚养费等责任。上述法律责任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接触劳动合同。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观点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 理由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5号):“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现状分析 袁欢秀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现状分析袁欢秀 发表时间:2013-02-28T14:02:34.31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2年第47期供稿作者:袁欢秀 [导读] 作为调节生育人口数量和提高生育人口质量的最基本保证,避孕节育也是直接与已婚妇女的家庭辛福生活直接相关的一个措施 袁欢秀(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517400) 【中图分类号】R1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47-0081-02 【摘要】目的探究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并分析现状。方法通过选择20个村,发动村干部对该村育龄妇女调查节育避孕方法。并将所得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结果共有1810人参加了此次调查,收回的有效问卷中有1730已婚妇女进行避孕节育,占总人数的95.58%,且通过分析比较,发现主要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的已婚妇女较多,分别占总人数的33.58%和55.26%,主要采用避孕套的已婚妇女最多,为962人。对妇女的年龄进行统计后,发现小于30岁、30~45岁以及45岁以上的已婚妇女都倾向于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作为避孕措施。且在这三种年龄段中,选择避孕套最多的为30岁以下的已婚妇女,选择宫内节育器最多的为30~45岁的已婚妇女。结论大多已婚妇女皆采用一定的手段进行避孕节育,而不同年龄段的已婚妇女主要采用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等对身体无害的措施来进行避孕节育,这两种避孕节育方式值得推广。 【关键词】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现状分析 作为调节生育人口数量和提高生育人口质量的最基本保证,避孕节育也是直接与已婚妇女的家庭辛福生活直接相关的一个措施[1]。所以为探究现在为探究已婚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现状,我站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先将结果整理统计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对我县的已婚妇女地理分布进行分析后,我站在20个村共发放了2000份问卷,收回1810份问卷,其中是已婚妇女的有效问卷为1730份。 1.2调查的方法:工作人员在20个村对女性进行随机发放问卷。 1.3调查的内容[2]:妇女的年龄、婚姻状态、目前的所居住地、联系方式、是否采用避孕节育措施以及现在采用的最主要的避孕节育的措施。 1.4统计学处理 对文中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5.0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调查的已婚妇女避孕节育的情况 经过发放问卷且对问卷进行统计后发现,1810有效分问卷中,1730名已婚妇女接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避孕节育,比例占总人数的95.58%。 2.2调查已婚妇女的主要避孕节育方法的比较 经过问卷调查后,发现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的已婚妇女较多,分别占总人数的33.58%和55.26%,且采用避孕套的已婚妇女最多,为962人,与其他各种方法相比较,差异明显(P<0.05)。 表1 调查已婚妇女的主要避孕节育方法的比较 2.3不同年龄段已婚妇女的主要避孕节育措施的比较 经过发放问卷及对问卷进行统计后,发现小于30岁、30~45岁以及45岁以上的已婚妇女都倾向于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作为避孕措施。且发现在不同年龄段中,小于30岁的已婚妇女选择避孕套的比例最大,为60.48%,30~45岁的已婚妇女选择宫内节育器的比例最大,为53.62%。 表2 不同年龄段已婚妇女的主要避孕节育措施的比较 [例,(%)] 3 讨论 现在随着少生优生的国策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已婚妇女选择避孕节育。而我站通过发放问卷发现这片地区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的采用率为95.58%,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同时发现不同年龄段已婚妇女主要采用的避孕节育措施皆为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因为避孕套可以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及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免费发放。各大药店、超市等地方也可购得,且其使用方法简单,所以大多数的已婚妇女愿意亲睐这种有效、便捷的短期避孕节育的措施。而宫内节育器可以长期、稳定的放置于已婚妇女体内,并且具有避孕节育时间长久、效果更佳稳定等优点,但是由于妇女受医院等医疗机构的限制,无法便捷使用,因而其采用率没有避孕套那么高。而其他措施,例如口服避孕药和外用药,它的使用率比较低的原因可能是妇女怕使用完后其可对人身体产生一定的副作用。 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故而生育政策对我国有很重大的意义。从事有关避孕节育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广泛宣传避孕节育知识,并可通过咨询的方式帮助不同阶层的已婚妇女,让所有的妇女都了解不同避孕节育的措施,知道各种措施的优缺点,从而为自己选择最佳的方案,以提高避孕的有效率,避免人工流产率的增加。当然,各大医院以及其他医疗服务部门也可以为社会上的妇女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帮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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