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的监管-08-9

保险业的监管-08-9
保险业的监管-08-9

保险业的监管
2008年9月
教学目的: 了解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般掌握保险业的监管模式 重点掌握保险机构的监管 重点掌握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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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教学内容: 一、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二、保险业的监管模式 三、保险机构的监管重点 四、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进入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混业经营日渐深 入,各国或地区都认识到保险行业对保障整 个国家经济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性以及保险 业自身的特殊性,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是构 筑牢固的经济社会安全网的关键环节之一。 建立一个完善而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维 护本国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 的首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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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 教学重点
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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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业监管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 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 这种监管的必要性,归根到底是保险 业是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专业性行业,区 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 的特殊形态与效应,体现在其经营方式的 特殊性。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救济补偿制 度,保险产品是消费者购买的一个对未来不 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 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 费在前,遭受损失在后,能否得到赔偿取决 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保险过程 中有着各种各样风险,这就需要保险组织与 国家强力监管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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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面临的行业风险
一则由于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 及面广。一般参保人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 识,其中的契约签订与履行就存在相当大的风 险; 二则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 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 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激烈的同业竞争 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风险骤然增加; 再则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迫切 需要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另一个角度考虑保险 业监管也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 结构风险
体制及其变动 带来的风险 行业周期性引 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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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行 业 内 外 的 风 险
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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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风险 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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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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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风险在我国保险业中突出表现为:城乡保 险市场结构不合理、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地区保 险发展结构不平衡、保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另 外,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较晚,形成几家大型保 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大部分份额的局面。 这种结构有一定脆弱性,即使没有外部竞争冲 击,也存在着系统经营风险,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 是创新能力不强,服务意识较差,综合竞争力不断 下降等。
由于国有保险公司占保险市场份额的60%以上。 致使存在所有权缺位,产权制度不明晰,所有权 与经营权不分离,用人分配机制不灵活,激励和 约束不健全等问题,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国有保 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对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是大势所趋,也由于其 所占份额极大,对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稍有不慎 就可能转变成整个行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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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
保险业周期特征的逐步显现使得存量风险凸显。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日起,我国保险业一直 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即使经济相对紧缩的2000年 一2003年,保费收入的平均增速也接近30%(同期 GDP增长率为7%左右)。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 保险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险行业的增长 速度明显放慢,2004年保费收入增长率降至11%,粗 放型经营方式下积累的风险将被释放,保险公司如 果不改善其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将无法在不增大风 险暴露的基础上保持高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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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偿付风险 偿付风险 竞争风险 竞争风险
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 风险 风险
融资风险 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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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始终是保险公司经营中不可回避的, 在现代混业经营的发展环境中,保险规范公司经 营管理和业务操作,特别是要完善内控制度; 强化对关键岗位、实施关键业务流程和关键环 节的全过程监管 ; 要在完善各项监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抓 好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对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以及 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保险行业缺乏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国家财政 总是在危机关头承担“最后买单者”的角色,最 后往往使保险行业风险转化为国家风险。 监管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一是伴随着金融控 股公司不断涌现,混业经营渐行渐近,建立在分 业经营基础之上保险监管缺乏必要的混业监管经 验;二是国际性保险公司进入本国保险市场的监 管,如何建立必要的国际保险合作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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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因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而造成 保险行业赔款增加、收益下降风险;自然灾害的频 频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是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各种自然灾害频 繁,尤其是地震、洪水和台风造成的巨灾损失,使 保险行业支付比正常赔付高得多的保险金。例如: 1991年的特大洪灾,仅人保公司就赔款23亿元, 1998特大洪灾,使我国保险行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0 多亿元,2008年的冰雪灾害更暴露出我国保险行业 应对自然灾害方面的制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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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2月15日召开的保险业抗灾救灾工作会 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保险业要从保险 的覆盖面、保险的防灾防损、应急处理机制和巨 灾保险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反思。 尽管保险公司已经为雪灾支付了10.4亿元的赔 款,但这相对于灾害已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11 亿元来说,保险不足1%的损失覆盖,只是杯水车 薪。而反观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 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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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 力,推出了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 但与国际上大灾风险主要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担 化解不同,原本是灾害“减震器”的保险目前在我 国尚未能充分地发挥作用。 资料显示,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最为频繁的国家 之一,每年的大灾损失越来越严重。但现状是,目 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 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
保险业的风险是复杂的,我国保监会把风 险防范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居安思 危、常抓不懈; 这就需要准确评估保险业风险防范面临的 形势,然而我国保险业发展环境正在发生复 杂而深刻的变化,这给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 带来了越来越多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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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风险跨国家、 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可能性也越来越 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很容易因为外 部投机冲击和风险传递而受到损害。 二是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 挑战。利率市场化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 的投资收益,并且随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渠道的逐步放开,保险公司的投资还面临 汇率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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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金融综合经营趋势逐步深化的挑战。随 着国内金融综合经营在逐步发展,将在产生规 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同时,大大提高了金 融风险跨市场传递的可能性。与银行、证券业 的合作竞争关系将逐步向深层次发展,对保险 业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是保险业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的挑战。随 着保险业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将 开始涉足许多全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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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制定监管战略时的一致理念是从保护 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公平的角度出发,高度重 视在保险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根本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 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方面: 保险监管理念与方式趋向一致 放松保险管制与加强保险监管并重 监管重心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 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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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经济国际化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的 保险市场逐渐相互链接,区域性经济体的出 现也要求各成员保持经济管理制度的一致。 这就导致原来保险监管严格的国家或地 区逐渐放松了各类行政管制而增强了立法和 司法监管,而原来保险监管比较宽松的国家 或地区则相应地加强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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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各国或地区都采用了更加符 合市场运行规律的保险监管体系,并且将 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公平环 境作为保险监管目标,力求让保险公司在 保证充分偿付能力的前提下有更加自由的 经营空间。
2O世纪7O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浪潮不 可避免地波及到了保险业。无论是保险市场 发达国家还是保险市场新兴国家,保险监管 中的管制因素都有放松的趋势,这不仅表现 为保险市场准入条件、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 围以及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放宽,还表现在 对保险企业兼并和上市的支持以及对金融混 业经营的推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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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随着各 国国内经济活动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国际间 经济联系的不断密切,各国经济体系中的 风险也在迅速增加,所以各国对本国保险 业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
无论是对保险业采取严格监管的国家,还 是采取相对宽松式监管的国家,其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 已开始由事前监管转向事后监管,由合同条 款和价格监管等市场行为的监管转向偿付能 力的监管,这也表现为多数国家在逐渐实现 保险费率的自由化。 监管重心转向偿付能力,实际上也是保 险管制放松的重要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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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业监管模式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日渐深入,这不仅导 致了许多国家的保险运行格局发生了重大 变化,同时也推动了保险监管模式的变革。 这种变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转变上: 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机构 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严格监管向松散监 管转变。目前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监管模 式如下所列: 松散监管的英国模式 松散监管模式——指强调对保险人的偿付 能力进行监管,而相应地放松对保险产品、 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 束。 英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英国保险市场具 有高度垄断性,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较为宽 松,实行由贸工部根据议会立法全面监管与 保险行业自律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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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实行“公开性自由原则”,通过立法 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 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采取的主要作法是: 通过计算保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准备金,将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准备金与法定偿付能力 准备金比较,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而保险公司只要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其经营是 相当自由的,无论是寿险还是非寿险,费率都不受任 何约束,保险公司可以自己划分风险类别,并据此来 制定保险条款。
严格监管的美国模式 严格监管模式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模式, 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保险活动的过去 和现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 的限制,对保险条款、费率条件、保单利 率、红利分配、一般保险条件等均有明文 规定,并在投放到市场前受到监管部门严 格和系统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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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美国联邦保险 局与各州保险局对保险业实行双重监管,二 者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分别拥有 各自独立的立法权与执法权。 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管内容虽有差异,但归 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偿付能力监管、保 险合同(保单和费率)监管、财务监管和市场 行为监管。
行政色彩浓厚的日本模式 2000年以前,日本的保险监管部门是大藏 省。对保险业的监管以行政手段为主,对各 种行政审查权的控制,使得保险业非常发达 的日本市场始终是一个对外开放度并不高的 市场。 日本的这种监管模式可以使保险企业具 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而不必对企业的偿付 能力额度进行直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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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日本行政机构改革正式开 始,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 目前,金融厅已成为日本金融行政监管 的最高权力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全面 管理。财务省(地方财务局)及劳动省、农林 水产省等行政部门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 构,根据金融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 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严格监管的 模式,即以政府监管为主的严格的监管模式。 表现为: 单一的分业监管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 委员会; 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着力于对单一保险 企业的直接监管,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严 格规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准则; 严格的监管内容,即保监会对保险企业的 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并且限制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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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 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 目标监管模式。这种目标模式的提出是与 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 自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积极借鉴国 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 则,也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纳入监管体 系,开始把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 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列为我国现代保险监 管体系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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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监 管 体 系 的 构 成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外 部 监 管 制 度
国家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组织结构 授权与审批
有效的内部审计
通过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和行政 监督进行 以保险行业协会发挥协调作用 以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 机构和社会媒体各自发挥作用 这是保险公司管理层为保证 企业经营管理整体目标的实 现,制定并组织的对内部各部 门和人员进行互相制约和互相 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 与方法。
(参见P23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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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监管的重点
一般地说,作为保险业的主体的保险公 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都可能发生, 如果是交织地发生,将会演变为“危机”, 从防范保险业风险来说,重点之一是对保险 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而监管的前提却 是“保险机构的监管”。 保险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如下: (参见P234-244)
资本金 的要求 保险机构 设立监管 破产申 请的确认 保险公司 兼并监管 反垄断法的限制
对保险公 司破产监管
保险中介 机构监管
保险机 构设立后 开展经 营,就其 市场行为 的监管是 重点
不同中介不 同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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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从监管角度研究日本保险危机的原因 案例: 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 制度的“三支柱”之一,仍然是目前我国保 险业监管的重点。 以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保险公司在 经营过程中,存在为了自身的盈利目标追 求,对风险问题失控的现实,所以加强对保 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有利于保险业健康 的发展。 自1997年至2002年,日本先后有7家寿险公 司破产,这样大规模的破产使整个日本保险业 陷入了经营危机,为此值得反思:危机前的日 本在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能给我国保险 业什么样的警示呢?
日本保险业危机之前,保费总额很高,居于世界前 列,但保费增长率一直处于停滞甚至负增长,2002年 的保费总额比1995年减少了646亿美元,数据显示这段 时间日本保险业处于危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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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OECDI1998年的统计,日本保险公司的数量 为117家,而同期,美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为5162家, 英国为814家。从保险公司的平均保费收入来看,西 方国家大都在3亿美元以内,而日本最高,达38亿 美元以上。 因此,日本保险市场有着极高的市场集中度,处 于寡头垄断之中,竞争受到极大的压制,这影响了 日本保险业整体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日本保险公司规模庞大,数量却较少,日本保险 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破产”方面心存恐惧,从而监 管力度不强。
日本保险业采取“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强调政府 对保险业的指导和保护。为此,日本政府一方面设 置了许多障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日本保险市 场;另一方面,对日本保险公司在经营方式、费率 制定、资金收益、业务模式等方面实行了许多优惠 政策。 在“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下,保险公司与日本企业 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保险公司大量投资参股企 业,企业大量购买相关保险公司的保单,这样的利 益共同体,曾促进了日本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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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持续低迷,企业效 益下滑,为降低经营成本,企业大幅度削减了保险 计划;而保险公司面对不断提高的退保率和保费负 增长,减持企业股份以保持资金的流动性,这又进 一步削弱了企业购买保险的动机,由此形成恶性循 环,最终导致日本保险业危机的出现。 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出于稳定国内保险市场的需要, 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以防止负面信息 引起市场恐慌和波动。在保险市场还施行“比较信息 管制”,禁止保险公司用简明易懂的文字向普通老百 姓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的差异信息。
低利率政策恶化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日本政府在“泡沫经济”破灭后,为了扩大内 需、刺激消费,实行了超低利率政策,而日本保 险公司在业务高速增长时期,销售了大量高预定 利率的保单。 已售出了预定利率保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履行 其承诺,这就使保险业面临严重的利率倒挂,资 产负债严重,最后导致整个寿险业系统性偿付能 力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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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经营中巨额负利差的存在,日本的保险 公司在80年代末积极进行海外投资活动,购买大量 外国债券。 1993—1995年,日元的大幅升值使得债券价值大 跌。国内房地产投资也泡沫的破灭、地价下跌而遭 重刨。 再加股市由于泡沫崩溃而股指暴跌,保险公司所 进行的股票投资陷入危机,致使企业背负上沉重的 债务,面临破产边缘。
综上所述,日本保险业危机产生的原因 概括起来制度因素、经营因素、政策因素三 个方面。 为此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政府进行了一 系列金融改革,保险监管也有重大改革。 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仿效美 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 管,建立起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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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险部的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 入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 管,注重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其次,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全方位进行 公开标准和规范的监管,并且推动市场的分 化和适度竞争; 再次,国内保险业从产寿险的分业经营 逐渐允许通过一定方式相互渗透,同时允许 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保险公司统一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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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日本还健全了保险机构从市场退出 的机制,允许保险公司破产,政府只在一个 法定设定的上限内投入资金以保证投保人的 利益。 相比之下,我国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 段,但也有类似于他们危机前的某些情况, 所以应该重视保险公司经营中隐含的主要风 险,在加强监管同时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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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风险
巨灾风险
主 要 经 营 风 险
保 险 公 司 的
利率风险
定价风险——指保险事故的实际发生率 高于制定保险费率时预期的保险事故发生 率,保险金额损失率高于纯保险费率,因而 显示保险费率偏低,造成保险公司亏损的风 险。 我国保险公司在竞争中的“价格战”,就 集中在压低保险费率争夺市场。
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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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保险商品费率的厘订则是根据历史统计资 料来测算的,因此保险经营成本具有很大的 不确定性。鉴于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 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费率实行了监管,其目 的是为了防止保险人之间恶性竞争所造成的 费率过低,以免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模式如下所示 松散型 模式 严格型 模式 混合型 模式
具体内容
指政府一般只规定保险公 司有一定的接受检查义务和 资料公开义务,而对其经营 不直接进行干涉。 指政府颁布了完善的保险 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 机构也有较强的权威,对保 险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和全 部经营活动进行具体而全面 的监管。 指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保险 业的准入条件,规定保险公 司从业遵守的准则,对某些 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监管。
适用国家或地区
英国、 我国香港特区、
日本、德国
美国、韩国、我国台湾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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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保险条款费率监管模式中所得到的启 示: 对保险条款费率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取 决于市场条件; 从全球监管来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 对条款费率的监管呈放松监管的趋势;
目前我国对“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
例如:近年来保监会一再下发文件,对许多险种 的最低保费做出限制。 2006年8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下发了四大 项目的财产险条款费率指引,对包括电厂、公路、地 铁、楼宇在内的重大工程保险,将以不低于该费率指 引标准进行承保。 这种对保险费率的监管做法,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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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日本的教训:日本的监管制度是 严格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 计算方法书”的记载事项来计算保险费,这些 事项的变更、登记必须经监管局认可。各保险 公司对同一险种实行统一费率,使保险公司失 去了产品创新的动力。 当开放金融市场后,面对欧美保险公司大举 进军日本保险市场时,日本公司就处于不利地 位。
资产风险——指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 中,形成难以增值、变现,甚至不能收回本金 的不良资产的风险。 对现代保险公司而言,资金运用业务决定 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比传 统的承保业务更重要。据统计,在成熟市场 中,只有当保险资金年收益率在7%以上时, 保险公司经营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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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业资金管理的模式有三种 外部委托投资
指保险公司将全部保险资金委托外 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 指由保险公司内设部门具体负责本 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即保险公司 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对保险资金实施专业化、规范 化管理,提高保险资金收益水平 弥补上述资金管理模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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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设投资部门
据统计,在国际保险业中有80%以上的公 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 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 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同证券市场的发展和 保险资金来源密切相关。从国际趋势看,保 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已成为保险投资的主要 方式之一。
设立专业化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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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寿险和非寿险的资金来源不同,它们 对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不 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 寿险资金由于长期性的特点,可把资本市 场作为主要的投资领域;非寿险资金投资可 主要以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主。 以美国为例,它的保险投资方式一般为: 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在美 国寿险资金运用结构中,债券占所有资产的 比重最大,一般在50%左右,贷款的比重逐 步下降,股票投资的比例稳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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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较为单 一。1995年6月颁布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 金的运用仅限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等形式,并对证券投资设限。 长期以来严格的政策管制导致保险资金运用 过度集中于银行存款;1998年以来连续7次降 息,使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遭受严重的利 差倒挂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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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l0月,保险公司被批准允许以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资本市场,但 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一15%; 2004年10月保险资金直接获准入市,彻 底改变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高度管制政策。面 对入世后保险业的激烈竞争,今后,国内保 险公司必须提高资金运用收益和资产管理水 平,同时保险监管也要加强。 对比日本的保险业危机,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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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资金运用的监管不力,1997年至2002 年,日本先后有7家寿险公司破产,这样大规 模的破产使整个日本保险业陷入了经营危 机,保险市场持续萎缩,同时也震撼了国际 保险界。 分析这个教训可见,日本的各寿险公司为了 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大量投资于房地产和 股市,当泡沫经济破灭后,这些公司经营就 面临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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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跌落,建成的楼字出租率极低, 在建的项目停工,大量的投资无法收回,从而 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同时,股市的长期低迷,也使各寿险公司持有 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收益甚微,利差损失的“窟 窿”越来越大。 同时,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也出现了失误, 各保险公司因为错误投资欧元而遭受重创。
截至2000年3月,协荣生命保险公司的“资 产运用差额”就为750亿日元。截至2000年3月, 日本7家最大的寿险公司持有价值高达3.52亿 的欧元资产,但欧元在经过问世之后短暂的坚 挺表现后,汇价一路下滑达3成,使这些寿险公 司损失惨重。 引以为戒,日本的,新《保险业法》重新界定 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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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公司,指 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需支付巨 额赔款的风险。 所谓巨灾,是指台风、暴雨、洪水、 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 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巨灾保险制度——指对由于突发性的, 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 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 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 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是巨灾再保险制度的 典型案例。具体做法是:初级巨灾损失 100%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 担;中级巨灾损失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 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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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巨灾损失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 担5%。如果单个地震、洪灾等巨灾所造成的损 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 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一般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 主要包括7个主体:区域灾民、地方政府和商 业保险公司、再保险、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 市场,最后是中央财政救助。
巨灾风险证券化——指将巨灾风险进行 证券化处理,利用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 化解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基本做法一般是以再 保险公司为主导,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 司,协同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 再将产品证券化并在资本市场上销售。 总之要考虑怎么解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 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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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风险只存在于人寿保险公司,指寿险 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低于已签发的有效寿 险保单预定利率,因而使寿险公司无力对寿 险保单履行给付义务的风险。
我国保险业首次启用预定利率始于1997年,将 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设为年复利4% 至6.5%。由于当时的保险业对精算的理解不深入, 尚不能理解预定利率和真实投资回报率的关系,曾 选用了较高的预定利率,其后随着央行屡次降息, 保险业由此背负上沉重的利差损包袱。
1999年保监会下文,规定预定寿险保单(包括 含预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为不超 过年复利2.5%。此后,在八年来该预定利率使用 至今,成为各家寿险产品定价的“高压线”。 早在2004年,保监会就已启动费率市场化改革 的研究项目。2005年,已基本完成相关的技术层 面的研究。 如果实行费率市场化,则须对保险公司的准备 金提取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同时也将对保险机 构的投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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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拥有充足的资产以应对 负债。它也是衡量保险业经营稳定性和风险 控制程度的关键指标。 2003年3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正式 2003年 24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正式 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 颁布了《 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将进 管理规定》 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 阶段。 (参见P24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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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 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 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 管两个方面。 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 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 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 运用进行了规定; 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 力额度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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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不是仅仅计算最低偿付 偿付能力监管” 能力额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几个数据,编 几张报表而已”,它实际是一个系统工程,渗 几张报表而已” 透在保险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准确地说,偿付能力监管是对整个保险公 司的监管,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 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 色,其所做的业务和财务现场检查、产品条 款的备案、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审核实际上 都是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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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资本与盈余要求 财务要求和标准 财务报告和会计标准 对保险投资的监管 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早期预警系统 财务监督系统 财务分析 财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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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及操作 方法,是很有启发的: 美国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是 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的:一是考查保险公司的 经营状况与其偿付能力之间的关系;二是研 究保险公司经营环境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 三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 监管系统和工具的研究;
美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 监管,主要通过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财务分 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风险资本金和现金 流量测试等工具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有效 的识别。
上述各种手段都是通过量化的方法,建立指标, 根据历史资料确定每个指标的正常范围,然后与保 险公司财务状况指标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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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 规定凡是在l7个州以上营业。且年毛保费收 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寿险和健康保险公司, 以及年毛保费收入超过3000万美元的财产和 责任险保险公司都必须接受FAST的要求进行 分析。 风险资本金法把寿险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 保险风险、利率风险和业务风险四类,对于 非寿险则分为资产风险、信用风险、承保风 险和表外风险四类.通过确定不同资产的风 险系数,经过风险加权求得累加的风险资本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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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现行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 管办法主要是采取极其谨慎的会计原则来估 价资产,以控制资产估价的风险,确保资产 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在1982年就规定了,长期保险业务和一般 保险业务需要具有最低偿付能力;1994年 《保险公司规则》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要 求,据此,英国的保险公司或纯粹再保险公 司必须具有全球性的偿付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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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96年的新《保险业法》引进了最 低偿付能力标准制度,偿付能力比率是监管 当局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有入资金以保证投保 人的利益。也是体现保险公司应付无法预测 的风险的偿付能力的指标。 明确规定偿付能力比率大于200%,符合 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偿付能力比率大于100%,监管机构可以 要求保险公司拟订并实施重新筹资计划; 偿付能力比率大于0%,监管机构应采取 全面措施,如禁止或限制股息 红利支付, 更改保费计算方法,限制投资与承保活动风 险类型,或出售参股权; 偿付能力比率小于O%,监管机构有权对 公司进行部分或全部清理。如果这一比率可 望提高,监管机构则可以重新自由采取以上 所述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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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我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如 何实施监管进行更加具体的规范: 偿付能力充足的基本标准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 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 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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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职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业务 规模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 组织体系、机制和制度,强化资本约束机 制,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监测偿付能力变 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 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 能力管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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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的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逐步建立以风险 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 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 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将保险公司分为以下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 保险公司; 关注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 之间的保险公司; 正常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保 险公司; 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不作为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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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情况

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情况 据统计,截至2004年12月8日,共有40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75个营业机构(含筹建)。40家公司中,寿险公司有23家,财险公司有14家,再保险公司有3家。分别有3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2家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的同时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保费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2到3倍。到今年上半年,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7.1%;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1.2%。而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只有23%;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只增长了6.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得到长足发展,保险市场年均增长超过30%。不过,调查也显示,目前我国只有不到10%的人购买了保险,在上海、北京和其他大城市尽管购买保险的人口比例要高一些,但是在中小城市,这一比例就要低很多,百姓还没有形成购买人身保障的意识。简单一个10%加上中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得出的结果是:我国保险市场必将不断成熟并有一个光明的发展前景。 2010-2015年中国保险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随着中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从四川汶川大地震到百年盛事北京奥运、从交强险制度实施到房地产投资解禁、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到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从养老社区投资到新农合建设、从农险覆盖面扩大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启动……保险业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能力,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和保障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如今,保险业站在新起点,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正在成为新兴的保险大国。 2008年,保险业积极参与抗击突如其来的两场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历史罕见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保险业务较快增长,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损失补偿功能逐步发挥。2008年截至11月底,全国实现保费收入9150.5亿元,同比增长4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159.1亿元,增长17.5%;人身险保费收入6991.4亿元,增长51.8%。2008年前11个月,保险业赔款和给付支出已达2675亿元,同比增长32.7%。在抗灾救灾中,保险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分别为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支付赔款55亿元和10亿元。 2009年,保险业积极应对各种严峻挑战,战胜种种困难,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年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财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2875.8亿元,同比增长23.1%。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8261.5亿元,在上年增速较高的基础上同比增长10.9%。全年赔付3125.5亿元。 2010年以来保险业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势头,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也发生了积极变化,总体上呈现“快中趋稳、稳中向好”的特点,经营效益不断提升,业务实现较快增长。2010年1-9月,全国保费收入11299.1亿元,同比增长31.7%。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入 手,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阐述我国现在保险业的现状。 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发展历史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 (一)中国保险业的开端。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加强了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的侵略。外国保险公司纷纷登陆中国,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外国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持有的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利用买办招揽业务,垄断了早期的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 面对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每年从中国掠夺巨额利润,致使白银大量外流这一严峻事实,中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被激起。在此情况下,1865年5月25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创立。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其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提到保险业就不得不提到航运业,保险与贸易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在上海成立,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也是现在的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它不仅是中国现代航运业的起点,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源头之一。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之日起就深刻明白保险对于航运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早期依附于外商航运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听命于上司,为了击垮轮船招商局,对其所属船舶百般刁难。收取高额保费、对中国本土产的船只不保等限制。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为适应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创办了“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和“济和水火险公司”等官办保险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并坚持与外商保险公司进行斗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当然,洋务派在保险业方面的努力不能改变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二)建国前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民族保险业。 到民国初期,中国民族保险业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民国初建需要刺激工商业的发展以稳定政权;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欧美列强卷入战争,无暇东顾,大大减缓了洋商

保险业监管的论文

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10年达到了14527.97亿元。保险深度有2005年的2.7%增长到2010年的3.65%,增长了近1.35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和2010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 二、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发展概况 根据保险监管目标和原则的不同,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进程,新中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也在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 (一)直接领导监管阶段(1949至1965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对保险业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监管职能更多被涵盖在领导职能之中。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1952年6月,在苏联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下,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

单位。1959年,受制于国内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保险业务,保险业重新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政上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下属保险处。196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制,保险处升格为局级机构。 (二)保险监管调整恢复阶段(1966至1995年)。在先后经历国内农业保险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之后,受极“左”思潮影响,中国保险业在十年动乱时期彻底停办。经过十年浩劫,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2.8亿元,规模仅与1957年2.23亿元的保费收入大致相当。经过23年艰难历程,中国保险业几乎回到原点,保险业重又走上恢复发展之路。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设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由直接领导职能向监管职能逐步转型。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监督保险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计委行使制定国家保险业发展规划职能,初步实现政企分开。监管内容上,以拟定保险事业方针政策、指导监督保险企业业务活动为核心,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 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 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 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1)word精品文档5页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 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8]121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1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

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论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历经十几年的谈判,2001年中国终于加入了WTO,入世后的中国在迎接机遇与挑战的过程中,经济蓬勃发展,保险业,作为金融方面的一个重要领域,也在得到不断的完善。 回首入世前与入世后近十年间的中国保险市场,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中国保险业的不断进步,但同时也看到仍需不断完善。入世前,我国保险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保险市场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状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国有独资保险高度垄断。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保费仅占GDP的百分之一点几,远低于当时西方国家的8%—10%,世界排名仅占80位左右。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当时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四、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不高,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毛凤鳞角。五、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体系,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六、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和保险监管亟待加强。 入世后,中国的保险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克服以往缺陷,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加快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步伐,提高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都有很大提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垄断格局打破。保险市场经历着由寡头垄断到多方竞争的过渡阶段。目前,中国共有保险公司一百多家(包括许多外资公司),以往的国有保险公司几家独大现象也得到了改善。二、发展迅猛,保险业务总量持续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以来,保险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16%左右,2009年,全年保费突破一万亿。三、经营逐步规范。近年来,保险公司的经营逐渐规范化、现代化,产寿险分业经营,电脑和网络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普遍运用已初见端倪。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家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发展,在抓住机遇扩大规模的同时又抓好管理,以期适应长期的发展和竞争。四、.中介机构不断发展。代理人队伍不断扩大,并已开始通过经纪人进行销售的方式,其他各种提供保险服务的咨询、公估机构也在增多。五、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保险法》得到修改,相关配套法律的出台,监管体系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监管机构、同业公会和公司自律的三级监管架构得到形成。保监会、行业协会等的成立在规范市场,改善市场环境等方面也取得了成效。 在保险业得到一些改善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所存在的问题:一、保险市场结构仍然分布不均衡,从总部设在辖内的保险公司数量来看,东部地区占了绝大多数;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量来看,东、中、西大体持平;从保费总量看,东部占了将近一半,中、西大体持平。二、保险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风险发生后,理赔方面不及时,态度傲慢,纠纷不断等问题时常出现。三、消费者保险意识也许得到提高。例如,我国的农村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足,思想意识相对落后,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荀子提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可谓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一直施行各种赈济制度。据记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战国以后,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它属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后备救济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从而保险业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都不具备。所以,始终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中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通商贸易和 经济侵略而来的。在鸦片战争前,外国商人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应付海盗、战争和变幻莫测的海上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亦称为广州保险协会或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

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他们纷纷著述立说,阐述各自的保险观点,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建作了思想、舆论准备。清廷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运动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1865年5月25日,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1865至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各类华商保险公司约有35家。1912年到1925年,陆续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1926年到1936年,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关保险立法亦为政府和社会人士所重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先后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曾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法草案》。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保险法》。1935年5月和9月,分别公布了《简易人寿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实施法》。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内地保险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保险中心则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 事项的通知 2009-01-1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08〕121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 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二)降低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最新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即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刚刚步入法制化轨道。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保险市场秩序还没理顺,业务质量低。由于保险市场不成熟,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坏性的价格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有些公司不计成本跑马占荒,扩大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业务质量降低,赔付率居高不正有的为了公司自身的费用,不顾风险,扩大保险责任,采用以赔促保,搞人情赔付,关系赔付,致使保险企业利润低微,甚至亏损经营,无法积累资金,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资金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个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已经发生,存在资本金虚假,资本金不到位或与其业务规模不相适应的情况。有的保险公司不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动用保险资金搞投资、贷款、拆借和三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绝大部分难以收回,已经形成呆帐、坏帐。有些保险公司挪用、挤占责任准备金,购置办公用房、宿舍、汽车等固定资产,影响了资金的流动性。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监管对策: 2、建立保险企业风险评级制度。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监督和指导,通过监测有关风险状况指标,如财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变动率、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应收保费率、流动性比率、资金运用比率、单个险种保费收入比重、综合费用率、准备金变动率、资本及盈余变

动率、资金运用率、资金运用效益率等,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评级,对评级情况进行通报,对保险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规守法经营,并逐步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评级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监管保险经营主体,维护市场秩序 近几年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但也出现无序竞争、各自为战的局面,主要表现如下: 支付保险费回扣。有的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险费后,在帐外暗中给予投保人钱物或其他利益等,其方式五花八门,多种多样。 利用高手续费。低费率争揽保险业务。在市场竞争中,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采取支付高额手续费和提供超低费率的做法。个别公司支付的手续费竞高达60%以上。保险公司不顾保险的经营原则和大数法则,使费率大幅度下降,其结果不仅使保户在受损时得不到偿付保障,危及保户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业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出来的保险条款有半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有些保险公司为展业需要,擅自使用竞争对手在保险期内的条款,或者以竞争对手条款为基础,调低保险费率,通过签订书面保险协议的形式进行承保。这种行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 地区壁垒。保险市场竞争要求保险的地方市场、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形成统开放的体系,因此保险高层竞争在本质上是排斥地区封锁的。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地区封锁,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这种情况多表现在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置的核准和审批上。

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

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摘要: 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的现代保险业只是20多年的进展,保险市场仍处在初级进展时期。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诸多咨询题,保险市场差不多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几家独大,不利于竞争。在制度上,爱护保险市场运行的要素和环境不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市场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够完善,保险监管亟待加大。关于一般民众来讲,他们的风险及保险意识严峻滞后。老百姓关于保险的意义和功能认识还不够、人均保险费低、保险普及率专门低、保险意识极其淡薄。对此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增加透亮度,提升全社会的对保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而保险行业中,从业人员素养偏低、服务水平偏低。目前全球当临金融危机,这对保险行业是一个挑战,同时又是一个机遇。对此我国保险行业必须尽快进行调整,加大人员治理,尽快完善保险市场监督机制以使保险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同时蓬勃进展、繁荣昌盛。 关键词:垄断,不完善,不健全,职业素养,保险意识 正文: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在空间和时刻上尽量减少风险而无法排除,因此了应对这种风险而产生了保险。风险是保险的逻辑起点,没有风险也就不可能产生保险。保险学的任务确实是揭示保险经济关系得以确立的条件,形式及其本质,以阐明保险经济关系的发生,进展和变化的规律性。保险学是为了研究识不风险,测定,转嫁,分散风险,最后达到减轻排除风险的目的。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明,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关系式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损害的一种融资方式。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它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害,以保险人为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1805年英国人在XX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XX成立。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1949年XX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8年10月,XX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1959年起,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XX、XX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 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XX分公司管理。 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 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

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 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XX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2年简易人生保险开卖。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XX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4年11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XX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XX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

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

中国保险业研究报告

中国保险业研究报告 2003-04-29资料来源:全景网络 一、行业发展状况 1.保险行业的特点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是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同时具备储蓄功能。与一般的企业相比,保险业具有投资需求大、经营周期长、利润率稳定的特点,是典型的以创新来推动增长的金融产业。其中产险业具有高度周期性[1]。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保险按其目的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强制征收保费,形成保险基金,以对投保人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商业保险是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保险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达到1241.9亿元,商业保险公司总资产达6494.1亿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商业保险。 3.中国保险业发展状况 中国保险业尚处于成长初期,发展速度较快。全国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053.14元,年均增长速度34.4%,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现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在15-20位之间。 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看,寿险业的发展速度大大高于非寿险业。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经历了相同的变化:从1992至2002十年间,寿险保费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2.8%,而产险保费收入的增长仅为18.1%;1980年保险业全面恢复时,寿险保费收入几乎为零,1992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30.4%,1997年,寿险保费收入开始超过产险,2002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74.5%,而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下去。 伴随着保费收入以大大高于国民收入和人口数量增长的速度增加,我国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这两个保险市场成熟度指标不断增长。截至2002年底,中国保险深度达到3%,保险密度为237.6元,较之世界发达国家保险深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doc 6页)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doc 6页)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7.加强保险业监管的国内和国际合作。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

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

中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研究

中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从恢复国内业务到持续发展壮大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不断改革完善,逐步形成了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保险监管体系框架。其中,市场行为监管已经成为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8年以来,各国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推动金融监管改革,加大了消费者保护力度。我国保险监管也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根本目标,推出了诸多改革措施。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保险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并围绕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这样的背景下,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化改革密切联系的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如何改革,成为一项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深入分析考察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系统地规划设计市场行为监管体系,提出改革目标、思路和重点措施,对于认识保险监管规律,指导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具有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正文共有7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对象、意义、目的、思路、方法、内容及论文的创新和不足。第2章,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相关研究进行回顾梳理。国外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保险消费者保护、监管组织体制、反保险欺诈等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领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2000年以来,国内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及相关主题的探讨明显增多,研究涉及了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保险费率监管、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但总体上看,这些研究通常仅涉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某个单独的方面,缺乏对市场行为监管各领域的系统全面考察。 第3章,从制度变化和监管实践的角度,回顾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历史变迁,总结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内容与方式,分析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的必要性。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经历了监管起步、整体框架初步构建、体系基本形成、以竞争行为为重点、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等五个阶段。保监会成立以来,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内涵和外延已经较为清晰,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主要包括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推进市场行为监管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全面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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