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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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学校出租场地学生被车撞死案

为增加学校收入,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学校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并在合同上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胡丽丽及其堂姐胡晶送到韶山路小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去了。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郑长发乘人不备偷偷溜走。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小学将学校的一块场地租给运输公司属于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学校的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校领导将学校的一块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存在过错的。《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学的校长擅自出租学校场地,妨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造成学生被汽车撞死的事故,校长应当负责任。该校长在主观上虽然存在过失,但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次事故的发生,对学校校长来说,完全是出乎意外的,校长应当承担的是工作上有过错的责任,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同时,学校要承担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汽车司机及其单位与该小学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汽车司机在校园倒车时,本应安排专人在车后引导,其本人也应该注意观察,而司机轻信车后无人,出于疏忽,造成撞死学生王某的后果。司机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对司机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由肇事者单位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

由于学校与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应判令学校与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王某死亡的损失。

案例3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

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

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本案例选自2006年12月4日的《中国教育报》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演练及参考标准答案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演练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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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演练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 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 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案情】 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 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讲解学习

案例分析:学校出租场地学生被车撞死案 为增加学校收入,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学校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并在合同上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胡丽丽及其堂姐胡晶送到韶山路小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去了。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郑长发乘人不备偷偷溜走。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小学将学校的一块场地租给运输公司属于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学校的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校领导将学校的一块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存在过错的。《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学的校长擅自出租学校场地,妨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造成学生被汽车撞死的事故,校长应当负责任。该校长在主观上虽然存在过失,但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次事故的发生,对学校校长来说,完全是出乎意外的,校长应当承担的是工作上有过错的责任,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同时,学校要承担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汽车司机及其单位与该小学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汽车司机在校园倒车时,本应安排专人在车后引导,其本人也应该注意观察,而司机轻信车后无人,出于疏忽,造成撞死学生王某的后果。司机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对司机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由肇事者单位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 由于学校与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应判令学校与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王某死亡的损失。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⑴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⑵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该班主任对于“班级里学生丢10元钱”事件,采取了学生“投票,,选“贼”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处理,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做到:- ①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带头遵守《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②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 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 2、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参考答案: ①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 ②案情中,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考试成绩很差,却自评打分很高,是公然做了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是一种轻慢与冒犯,于是作出了“你去死”的不文明批示。这位教师有着强烈的“师道尊严”心态,学生稍有冒犯、怠慢就使教师出现冲过职业“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人际关系: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 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得手段,一方面,说明她对工作与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她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就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得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得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得教育权。(3)考试就是学生得知识与能力进行得测定与评价,也就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得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得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得公正性。而该教师得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得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得公正性与公平性。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得,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得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与泄题者)以一定得行政处分。(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所在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得;……(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得。”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得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得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得影响,为此,学校得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得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得一些思考:

教育法学案例

案例: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说话,就用胶带把嘴巴封起来。可是九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了大半节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分析:本案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而侵犯学生权利的教育法学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是丁老师,王同学,以及双方所在学校。 本案中,教师丁老师侵犯了王同学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丁老师用胶带封住了王同学的嘴巴,使王同学不能张嘴唱歌,不能正常上音乐课,因此侵犯了王同学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则对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丁老师的做法阻碍了王同学正常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同时,丁老师对王同学说话的处理方法侵犯了王同学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是国家和政府的最基本责任。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有关部分也对学生人身权有详细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人格尊严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每一个人在人格和尊严方面都是平等的,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反观丁老师的行为,她对学生王同学的处理,并在其大哭后置之不理,对同学的嘲笑也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小学综合素质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 案例

1 案例一 材料: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 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 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 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 日交齐办理办学 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 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二 材料: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 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 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 机会,一举两得。 问题: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 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电子教案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学校出租场地学生被车撞死案 为增加学校收入,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学校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并在合同上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胡丽丽及其堂姐胡晶送到韶山路小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去了。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郑长发乘人不备偷偷溜走。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小学将学校的一块场地租给运输公司属于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学校的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校领导将学校的一块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存在过错的。《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学的校长擅自出租学校场地,妨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造成学生被汽车撞死的事故,校长应当负责任。该校长在主观上虽然存在过失,但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次事故的发生,对学校校长来说,完全是出乎意外的,校长应当承担的是工作上有过错的责任,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同时,学校要承担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汽车司机及其单位与该小学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汽车司机在校园倒车时,本应安排专人在车后引导,其本人也应该注意观察,而司机轻信车后无人,出于疏忽,造成撞死学生王某的后果。司机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对司机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由肇事者单位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 由于学校与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

教育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新课改--15个案例分析

教师统一招聘考试案例分析补充 内容:1、教师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2、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3、新课程改革案例分析题 一、教师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1.刚刚毕业的王某被分配到一所小学担任四年级三班的班主任。班里有几名学生特别爱打小报告,尤其是李某同学,总是隔三差五地到王老师办公室反映班里谁欺负女同学、谁骂人、谁没有值日等情况。开始时,王老师还耐心地倾听并作出处理,时间久了,就心生厌烦。有一次,李某走进办公室,向王老师反映班干部某某做事偏心,记录班级违纪情况时有作弊嫌疑的问题。王老师正为公开课的事情忧心呢,听到李某这么一说,便不耐烦地反问道:“你说班干部某某偏心,有什么证据证明吗?自己不好好学习,总惦记别人的短处,对同学胡乱猜疑,难怪有同学说你烦人呢!”李某当即变得脸红脖子粗,悻悻地离开了办公室。从此变得无精打采,上课时常低着头,下课也不爱说话。 请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分析该班主任的行为。 (答案要点) 这名班主任的职业道德素养有些欠缺,对教育理念的理解不够深刻。学生打小报告本来就多发生在小学阶段,这一段学生的生理、心理还未完全成熟,他们很难明辨是非。同时,小学生对老师极为崇拜,他们渴望得到老师的表扬、肯定、赞扬与鼓励,并认为打小报告就可以获得老师的表扬、肯定、赞扬与鼓励。于是,作为一名教师应该积极引导学生明辨是非,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同时,还要引导学生正确地处理与同辈群体之间的人际关系,培养学生光明磊落的道德品质。这名班主任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教育原则,伤及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英国教育家洛克说过:“教育只有一次,如果在这一次的教育中出现失误,是很难用第二次、第三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案例分析,最重要的是掌握方法。首先,对案例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其次,要针对案例展开分析;第三,要结合实际举实例,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做。答题时,最好能把空白处写满。 第一章绪论 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 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案例2: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 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 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分析: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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