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具体四个时期间历史进程

法治具体四个时期间历史进程
法治具体四个时期间历史进程

1949年10月到1953年初,是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也是中国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并准备向社会主义过渡的3年。

第一时期,中国肃清了残余的敌对武装力量和土匪,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建立了各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的企业并把它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统一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稳定了物价,完成了新解放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了反革命,开展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等一系列运动,对旧中国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还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使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到1952年底,全国工农业生产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这个时期,各方面都学苏联,法制设也一样,但它主要还是根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原则进行的。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十分广泛,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政令,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许多暂行法令、条例、单行法规,为全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这六方面:(一)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国家机构

截至1952年底,全国30个省、2个省级行署区、160个市、2174个县和28万多个乡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普遍建立起来。同时,新中国还依法加强了各级其他国家机构的建设。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职权,保障了这些国家机构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土地改革和巩固新生政权斗争中的立法活动

(三)恢复国民经济过程中的法制建设

新中国建立头3年,围绕没收官僚资本、稳定物价、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合理调整工商业及发展生产等,国家和各地发布了许多指示、决议、决定、暂行规定、办法。立法占到60百分点。

(四)建立新型的婚姻制度

(五)正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六)开展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宣传及研究

1949年11月,北京政法学院在北京正式开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办的第一所培养司法专门人才的大学。7月,西北政法干部学校成立,武汉大学政法系改为法律系。9月,西南政法学院成立。至年底,新建了中原大学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将中山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的政治系合并为法律系。

经过两年的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中国高等政法院校和法律系基本形成体系,法律研究有了全国性的指导机构,法律刊物在法律研究和宣传方面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二阶段

确立了人代会制度,1953年9月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了中国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和中国的国体、政体,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任期、职权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事项,还规定了中国的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法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它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三)国家立法制度的确立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这种立法体制实行不到一年,为了加强国家立法工作,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1955年7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通过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实际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1959年,全国人代会再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闭会期间可以修改现行法律中不适用的条文。在这之前的1954年6月,国家撤销了有权拟定暂行的法令、条例的大行政区建制,并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改变了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的省、市、县政府有权拟定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的制度,只保留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使中国形成了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决议规定: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解释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从而第一次明确了立法解释权;审判过程中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也第一次明确了司法解释权;对于学术性或知识性问题,由中国科学院或者由人民日报社会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中国的这种立法体制一直延续了20多年,到1979年才有所改变。

(四)国家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建立

1954年宪法、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发布决议和命令。实际上,国务院当时已制定和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为了加强对其决议、命令和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1954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设立了法制局,聘请国家机关、学术界、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参加其工作。同时,国务院各部委也设立了法律室,在本部委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协助本部委起草法规草案;研究有关的法律问题;整理、编纂本部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国务院还要求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和规模较大的重要国营企业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或试建法律室。这是当时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

(五)完善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954年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改变了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任免其院长、副院长、审判员、检察长、副检察长、审判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以组成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的做法,确立了新的审判与检察体制和制度。

(六)“一化三改”的有关立法

这个时期,中国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而法制建设对保证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和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时期曲折: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国开始转入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八大)指出:必须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各级人大和它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监督,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中共八大的这一指导思想使中国人民看到了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前景。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产生失误,“左”倾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日渐抬头,使得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前景并未实现,相反,却进入了长达10年之久的曲折前行的时期。

1957年夏季,极少数右派分子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发动进攻,对他们进行反击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对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作了过于严重的估计,许多批评意见被当作“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变成了敌我矛盾,造成了反右斗争的严重扩大化,使一大批共产党员干部、爱国民主人士、知识分子受到严重打击,极大地损害了正常的民主法制建设。在这场斗争中,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许多重要原则,例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都当成错误的东西加以批判;把批判地吸收、借鉴历史上和外国的法律斥责为旧法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忽视和削弱了司法机关的职能;重政策、轻法。由此引起的国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状态,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受到削弱。律,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倾向日益严重。法学教育和研究中也出现了教条主义倾向,使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探索受到了严重伤害。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未能有效发挥,一些本来应当出台的基本法律没有制定出来。例如,从1950年开始起草刑法,到1963年10月先后写出了33稿,最终未能公布。基于同样的原因,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也陷于停顿,最终没有制定出来。

第三时期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即五·一六通知),标志着“文化大革命”正式开始。

“文化大革命”中,在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指挥和鼓动下,共产党和国家的各级

组织普遍受到冲击,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各级领导干部也普遍受到批判和斗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一度停止了工作。

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66年6月举行了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后,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它的常委会,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其工作人员被下放,立法工作全部停止;地方各级人大停止活动的时间更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被取消。

第四时期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一、正确认识我国法治化程度

事实求是地评价我国目前的法治化程度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我们应该明确:我国尚处于法治化进程的初级阶段,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为推进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1949年到2001年,我国出台国家级法规数据41860余件,地方法规数据34480余件,合计76000余件,2.9亿字。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550余件,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里,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就有390多件,占同类法律的70%还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800余优件,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000余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规章3万余件。因此,我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做到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并且继续发挥着稳定社会保障治安的巨大作用。这就是在党中央提出的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是在50年里做完了西方法治国几百年的工作。

(二)我国的法治理念指导受到各种思想干扰,影响了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党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政府、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受“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受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受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二、法治化建设必须符合中国国情

当今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的法制,但不是每个国家都可以称为法治化国家的。法治化国家就是人民群众自觉依法办事,是各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我国要想向法治化国家发展就必须要适合中国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不能照搬国外的一套,更不要想一步到位。

(一)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不能一蹴而就。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其人民思想意识里扎下根来,进而形成整个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门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法律制度是在一天里建立起来的。西方国家的发展路径基本上是自然进化。尽管也有革命和战争,但主流仍然是社会发展内生需求导致的结果而不是外来力量干预的结果。例如,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早期商业活动中慢慢产生出来的,经过漫长的实践得到社会的认可,成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宪法和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和较量中形成的。英国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经过了300多年的资本主义发展才逐步建成了今天这样的法治化国家。美国在18世纪建国的时候,起点比较高,而其开国领袖们却没有照搬英国的模式,而是参考当时最先进的权力制衡理论确立了其建国原则,从而在短时间里超过了英法等国家而成为先进的法治化国家,即便如此,也用了二百多年的时间。困此,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不能急于求成,要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要适合其国情的,不能削足适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十年来,伴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我们也开始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回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因为我们不能完全不顾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人民中的影响力,不能完全不顾几千年历史文明逐渐形成的民族心理特质,而去照搬国外,其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因此,要解决中国依法治国的问题,就要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根据中国的国情,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化建设道路。

三、立足国情积极推进法治化进程

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深入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取得了巨

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的。以经济建设为例,我国经济保持了年均9.7%的快速增长,最近又连续四年增长10%以上,2006 年国内生产总值居世界第四位,人民生活实现了由解决温饱到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必须承认新时期历史性的发展进步。同时,在发展速度快、发展势头好的形势下,更要清醒地正确地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因这些成绩和进步而改变20 多年前我们党制定的方针政策。因此,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我们要立足国情把握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的倾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的每个环节。要保证党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与法律,坚决防止和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要根据加快依法治国步伐的新形势,与时俱进,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党委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作用,确保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实施。

(二)坚持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吸收我国法治经验与借鉴外国法治文明的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使法制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吸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使我国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三)坚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规范,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局面。

民主立法原则和法治原则总述

第三章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闫桂芳《试论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对《立法法》应当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法制原则,立法的从实际出发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它是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立法基本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基本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它们是一定社会中政权的执掌者的意志、尤其是他们的立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功能集中表现在:立法活动作为政权活动的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本身是或应当是科学的、有规律的活动,它只有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才能通过立法活动,把自己的意志有效地上升为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张世诚) 一、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定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对我们党严格执法执纪优 良传统作风的传承,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化。历史地看,我们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发展过程。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 就陆续制定和颁布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定,为新生红色政权的依法产生和依法办事,为调动一切抗日力量抵御外来侵略者,为解放全中国提供了宪法性依据和法律遵循。遵守法纪、依法办事成为这一时期党政工作的一大特色。尽管从总体上看,为适应战时需要,当时主要实行的还是政策为主、法律为辅,但在战争年代,尤其是军事力量对比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我们党依然能够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坚持探索和实践法制建设,充分显示了一个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博大胸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袁泽蕾1409853G-LL20-0041 民商法 通过文本的阅读,特别是《旧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与《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两文,可以看出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中国的法律,法制环境也必然随之改变,这改变当中,中国并没有很好地扬弃旧的资源。旧的法学工作者直接被视为硬地无法改造的对象而被丢弃在一边。新的法学工作者一方面教条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工作上受到党与非党身份的直接影响。在这种法制环境下,宪法逐渐不被重视,党慢慢凌驾国家之上,于是出现《宪法视角下的毛泽东与刘少奇》一文中,毛主席打倒刘主席一事。 一、片面抛弃旧的法学 新国家诞生后,旧的法学遭到全面抛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旧的法律遭到抛弃(如批判六法),改学苏联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旧的法学工作者遭到抛弃,认为无法改造而被派到非司法机关处工作。 当然,前面说的抛弃学旧法的人,也并不是所有学习过旧法的都抛弃了。这里的抛弃也是有选择的抛弃——抛弃学习旧法且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一部分。而因为拥有党员身份而被留下来的这部分旧法人员虽然解放后还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一旦其所在的司法部门遇到什么毛病时,责任便由这部分人承担。 当时社会主要观念是旧的国家与新的国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法律也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要抛弃旧的法律,甚至是抛弃旧的法学工作者。 诚然,国家制度发生了改变,旧时的法律必然不能直接采用,但在中国环境下存在运行了那么久的法律里必然不可能没有一处值得学习的法律原理与法律精神的。即使是学习“苏联老大哥”,但耶没必要连法律都要生搬硬套苏联那一套,毕竟两国的实际情况也存在许多差异。 更重要的是,旧法律一律抛弃,不取些精粹也罢了,连学习旧法的人都也一律抛弃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运动的,那么就不会有一尘不变的人。而当时社会主流却认为旧的法学工作人员是顽固得无法改造的,所以司法的前线都是学新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 5 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 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 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 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 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 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 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 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 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 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 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 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 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 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 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 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下)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按照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国家学说,国家是机器,党是操纵国家机器 正确 的。国家机器是有规则的,党操作国家机器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规范。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 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广大领导干部要建立宪法 正确 的观念,尊重宪法,服从宪法,运用宪法。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 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4.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5. 本讲提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并 非一致。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答案分析: 6. 无 正确答案:B
正确 √
保障贵在于严密,贵在于充分,所以要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A. 正确 B. 错误
错误 ×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7. 建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 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8. 监督贵在严密,不能有裂缝,不能有缺口,所以要形成严密的监督 体系。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 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 正确 的法定程序。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10.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已 错误 经正式出台,它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第二部分 ;单选题
×
正确答案:B 无
1. 完善体现( )的法律制度,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服从 正确 和反映民意。 A. 权利公平 B. 机会公平 C. 规则公平 D. 以上都是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早在秦初就已经出现法家思想的短暂盛行。然而,当代中国在发展、倡导和进行现代法治方面却明显不足。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但是进程缓慢。在选择法治的进程中,各种困难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化的进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最终形成法治优于人治的一种状态。因此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法治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进程中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中国法治化阻碍法律意识法治建设 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法治是一种悠长的意识形态,其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包含两层意思,普遍守法和良法[1]。启蒙学者讲法治都与权利、自由、平等相关,但很少明确指出法治含义[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过两次关于“法治”问题的讨论。第一次是80年代初,那次讨论的主要成果是解决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问题。讨论中,对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没有很深入。第二次讨论是从90年代初开始的,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后,讨论进入了高潮。这次讨论在进一步探讨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以及法治是什么的问题[3]。“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表达①[4],正在从一个命题具体化为全面改革的行为逻辑,预示着中国法治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的来临,必将对中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5]。 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取代人治是社会的必然。从人类社会的政治模式来看,伴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一个由“德治”或“礼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人治”的统治,过渡到以“人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法治”的统治,进而过渡到现代社会以“法治”为主的统治,在这一转变过程之中,其联结点其实是“人”的统治。在人类的历史上,绝不存在所谓的单纯的“人治”社会或“法治”社会。相反,两者总是密切联系的,共同发挥治理作用[6]。两者的不同可能只是表现的历史时期不同,而当今社会正是需要以“法治”为主,因此法治中国这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各种困难阻碍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二、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碍 (一)传统思想的羁绊 以孔子为创始者的儒家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主张“礼治”和“德治”,即“人治”。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 ①针对法治中国的概念演进,学者指出,“法治中国”经历了“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再到“宪法命题”的变化,参见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答:(一)准备(1978——1993年) 我国法治建设开始准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应当确定在1978年3月我国1978年宪法的公布。因为法治准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根本性法律的产生作为标志。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宪法的这一特征,不能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政治、法制三方面的准备。 随后,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中共党史誉之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这交会议使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年宪法及其1988年宪法修正案就是这一准备阶段法治发展状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这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国经济体制在的一位和作用。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等等。 从1978年3月开始准备,到1993年开始起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阶段历时15年整。 (二)起步(1993——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在哪里,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产生。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为宜。因为没有这一修正案,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这一修正案将宪法原有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作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它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法治建设起步后的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又再一次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社会理想。党的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并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见《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 (三)形成及其完善(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将于何时形成,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要确定其形成的时间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列出绝对准确的时间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法治发展的进程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一个偶然的重大因素甚至可以使法治发展受阻或搁浅。2010年这一时间,是以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可能的正常速度、市场经济发展预期进程,以及我们党和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确定的。实际上只能说是一个计划中的时间表,其实际状况如何,还有待历史发展予以说明。 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以后,还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这个过程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并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不断重复“从相对的不完善到新的再完善”的过程,直至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面建立。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来临,社会主义法治也就辉煌而终。 问: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请问法治国家有何特征? 答:一、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律至上是法学界熟知的原则和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岐见长期困扰着我们。使我们难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和倡导法律至上的原则。现实中,也还有种种影响我们实行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因此,有的人歌颂它,有的人否定它。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从法律对权力的依赖关系上讲,法律是权力的产物,没有权力,绝无法律的产生和存在可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都说明,没有权力,就没有法律的产生包括制定或认可,也没有法律的存在和被贯彻实施。权力始终是法律得以存在的依据。在法律产生和存在的意义上,没有法律至上

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前景分析

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前景分析 [摘要]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是讨论我国的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应该从新中国成立之初谈起,在经历了曲折之后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文章旨在分析法治建设的历史进行的基础上,对我国法治化进行分析,以期待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法治;建设;进程 一、法治的概述 我国的社会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然而,这一发展阶段依旧离不开对法治的建设和探讨。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法治的讨论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新时期,讨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并针对法治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法治前景进行展望还是十分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要讨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首先要明确法治的内涵。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最早关于法治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对于“法治”的内涵做出了解释,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大家的普遍服从”,这被认为是最早关于法治内涵的界定。大多数人认可的现代法治是形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是由英国著名的法官柯克在与查理二世国王的争论中提到的,柯克指出了“法律是国王”的论断,被认为是揭示了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内涵,即法律至上。其论断影响了人们后来对于法治的探讨,例如,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从民主权与有限政府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所谓法治的法律上性。 可以说,法治的概念是源于西方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其自身的国家形态的因素,所以我们在引入西方法治的概念之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形态,经行了一些中国化的解释。引用王利民教授对于法治的内涵的概括,即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制,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五个方面。 可以说,王利民教授这五方面的概括也同时指出了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五个基本方面,在明确了什么是法治之后,笔者就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中来探讨我国法治建设的相关问题。 二、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分析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表现,是政治文明进入民主时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标志,可以说,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这个国家的文明发展的程度。新中国建立之后,法治建设在曲折中逐步发展,下面就具体回顾下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笔者在此将其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来进行讨论。 (一)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

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摘要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其一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各个领域内形成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在中国法治迈向崭新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社会与法治的既有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现今和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的战略任务或方向,我们将迎接挑战,努力早日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依法行政;中国法治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 1.历史因素 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但作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孺家礼法思想孕育的是人治理念,它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是对立的。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它无法为现代法治提供一个信仰的平台,而法治社会也明确反对儒家礼法思想对现实世界所做的等级分明的制度性安排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状态下严重制约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及交换的思想,社会缺乏竞争意识。而我们又没有经过提倡人权、平等、自由的资产阶级革命,直接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传统。 2.社会因素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是为什么“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3.经济因素 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东西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解决问题更多地依赖于政策,法律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调整、规范作用被忽视,社会群众对法律缺少应有的关注和信任,客观上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发展。 二、法治中国化的毕本变革内容 1.变革政治法律体制 第一,根据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理念,对于执政党与立法机关、司法

论法治原则

论法治原则 论法治原则 一、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 “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 德国《布洛克嚎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与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局长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我们认为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利。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现代意义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古希腊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善”)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毕达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说。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他认为法治优越于人治,他说:“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凭感情治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正是没有感情的。”因此,“谁说应该由法律来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2]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西方法治传统产生过久远深刻的影响。 罗马人的法治观直接导源于希腊文明,他们不善于思辩,但却精于行动,辉煌的罗马法成为罗马人高耸的纪念碑。西塞罗所谓的“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们虽然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但由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大体梳理一下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以便于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些准备工作。事实上,回顾总结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也是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前奏、一个重要内容。 我们知道,法治是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比如,在互联网时代,一个好的商业创意,如果不迅速付诸实施,可能就会失去先机。这就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如果一个证件办半年,黄花菜都凉了。比如,立法明确财富归谁所有、如何交易,用强有力的司法维护这些规则。否则,社会成员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说没就没,订立的合同说作废就作废,恐怕没有人敢去创富了。比如,正义有时候会迟到,对福建小伙儿念斌来说就是这样,被羁押8年、4次被判死刑后,今年8月22日,他终于被宣告无罪释放。今年以来,一批长期久压不决的案件宣判,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一律从无。此举释放出的法治进步信号,令人欢欣鼓舞。比如,喝点小酒开着车兜风,很爽。但当权利危及别人的时候,就需要义务出场了。“醉驾入刑”实行3年多,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一部善法能起到怎样的作用。三年中,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治理醉驾的实践最能注解法治的力量。法律能很好地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让公民有足够的安全感,现在,“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全民的习惯。再如,近年来,破获湄公河大案、摧毁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团伙、打拐、打击电信诈骗、捣毁伪基站、治理网络谣言?执法机关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让安全感实实在在地提高了。因此,法治关乎国家治理,更关乎百姓福祉,是全体中国人最大公约数,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就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文案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以法治会努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中国一冶工业炉公司工会 《劳动法》和《工会法》是我国两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定,表明工会突出维护职能是依法办事,是法律赋予了工会的特殊责任。工会应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强化维护意识,突出维护职能,密切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充分发挥工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一、 《劳动法》和《工会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一冶工业炉公司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的重要性,成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计划,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把它作为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好,力求抓出成效。 第一,组织好工会战线人员的学习,使大家深刻认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重大意义,了解两部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义务,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通过学习,工会战线人员结合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精神实质,对两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有了更深层次的全面理解,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紧密联系工会工作实际,全面推进工会法制化建设。并对照《劳动法》和《工会法》,检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和不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同时明确了工会工作的思路,即:紧紧围绕公司的各项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目标,在新形势下,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促进公司的两个文明共同进步。

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

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 西方所讲“法治”,在中国官方文献中通常被称作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70年代末,中国学者提出并使用这两个概念时,目的是使“法治”这个概念易于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所理解和把握。这也算是一个小小的“创新”吧。 从广义上看,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在内。但是从狭义看,两者又有一定区别。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的战略方针,它的内涵主要有两个: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念与指导思想,即国家的民富国强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主要不应寄希望于出现一两个圣主贤君,而是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的行为准则,即国家不应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智慧、注意力来治理,而必须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人民利益、社会理想的法律来治理,不能权大于法,不能长官意志决定一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一项治国的战略目标。它的主要内涵是,它是现代社会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一种模式选择,是近代以来一种最进步最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类型。因此,它应具有一系列具体的明确的标志和要求。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治国基本方略”,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在我国,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还有“以德育人”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

会战略等等。迄今为止,党和国家从未将它们称之为“治国基本方略”,原因何在?这是由“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性所决定。只有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具有这些特性,其它发展战略并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一是全局性。国家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各种法律法规是治国安邦的具体章程。各种具体战略都只是涉及治国的某一个方面。它们总的精神往往写进宪法或者各种法律;它们所引发和要求的种种具体政策和措施,都必须规定在各种法律中。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要求的,必须“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决不可离开法治的轨道运行。这种治国安邦的全局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才具有。二是根本性。除了种种具有方针政策性的战略构想之外,宪法和法律还涉及到一系列国家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基本制度,它们共同组成国家的基石及构成部分,否则国将不成其为国。三是规范性。宪法和法律是一种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它们怎么制定、怎么执行、怎么遵守、怎么适用,都有自己的规矩。以道德为例,在现代法治社会里,绝大多数道德观念都已融入法律之中。各人有各人的道德观念,它也不能象法律那样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拿道德作为判断各种纠纷和行为何者合法、何者非法;何者有罪,何者无罪。尽管以德育人对治国安邦是非常重要的,但它不能象依法治国那样成为“治国基本方略”。四是长期性,各种发展与改革的战略和具体方针政策,具有其空间性与时间性,而法律却同人类社会共始终。毛主席说过:“一万年以后还会有法庭”。有法庭当然就会有法律,尽管那时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会发生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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