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法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其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三条法医检验鉴定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受理的活体、尸体、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等。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四条委托法医检验鉴定时,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验鉴定委托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符合检验鉴定要求的检材;

(四)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原鉴定文书并说明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理由;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

(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委托要求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

(三)送检检材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四)被鉴定人伤情是否稳定,是否配合检查;

(五)检验鉴定需要的时间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或办案部门的要求;

(六)其他应当审查并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送检检材不足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补充,必要时可以协助委托单位收集检验材料。对存在损耗检材的检验鉴定,应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并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必要时由委托单位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填写《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并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受理。

第八条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受理时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中止或终止检验鉴定:

(一)鉴定材料虚假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

(二)委托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致使检验鉴定无法继续的;

(三)被鉴定人伤情尚未稳定或不配合检查,无法对愈后功能状态进行评估的;

(四)死亡案件中的死者家属不同意进行检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检验鉴定的除外);

(五)其他导致检验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

中止或终止检验鉴定的,应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医检验鉴定,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受理鉴定时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须报检察长审批;

(二)参加外单位组织会检鉴定的,一般鉴定人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鉴定人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三)聘请外单位鉴定人参与鉴定的,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应选择能力强、水平高、经验丰富的鉴定人,避免聘请与案件当事方有关联的鉴定人。

第十条地(市)级以下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受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医鉴定,要将情况层报省级院检察技术部门;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组织和协调,必要时应当督办和组织鉴定或会检。

第三章活体检验鉴定

第十一条活体检验鉴定主要是通过对鉴定人的身体检查(包括生理、病理状态和体貌特征的检查)、损伤部位的检验,确定其损伤状况、身体状态,以确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分析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等。

第十二条活体检验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体性别、年龄推断,临床生理及病理特征检查;

(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损伤程度和致残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

(三)检查是否有遭受性侵害的有关表现和证据。

第十三条受理活体检验鉴定委托时,委托单位应当提供被鉴定人的就诊病历或有关伤情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为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与生理特征、状态,应当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由委托单位的办案人员带被鉴定人到商定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活体检验鉴定时,应当对检验所见损伤或疤痕的形态、大小、部位以及作为检验鉴定依据的影像资料进行记录固定,有关病历材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六条活体检验鉴定应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尸体检验鉴定

第十七条尸体检验鉴定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死亡原因,推定死亡时间,判断死亡方式,分析致死工具及手段等。

第十八条受理委托后,应指派或聘请两名以上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鉴定人承担尸体检验鉴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会检鉴定。

第十九条鉴定人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可调取相关物证、询问与检验鉴定有关的人员以及进行现场勘查和尸检。

第二十条尸体解剖前,委托单位应当提交死者亲属申请或同意尸体解剖的书面材料,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尸体解剖的进行,但必须在解剖通知书上注明。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或无法通知死者亲属的,必须在尸体解剖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应该制定详细的尸体解剖方案,主要包括参加人员、时间、场所条件、器材的准备、与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的沟通、尸检步骤、意外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二条尸体解剖应当在有条件的室内进行。必须在现场或室外解剖时,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设置遮挡和隔离带,避免尸体雨淋或曝晒,禁止有伤风化和伤害死者亲属感情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三条尸体解剖时,经案件承办部门的检察人员同意,可以允许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到场见证,但不能超过两人。

第二十四条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尸体解剖和提取和保存有关脏器和组织。必要时,还应当提取和保存死者胃肠内容物、血液、尿液、毛发等检验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提取有关脏器、组织和物证等检验材料做病理、物证和毒物检验时,应当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复检或重新鉴定。

检验鉴定中应遵循先无损后有损的原则,对检材因使用而可能毁损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对剩余检材的处置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对外委托检验鉴定的检材,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及时取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存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尸体解剖应当客观、详细、工整地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在场的案件承办部门的检察人员、勘查人员、尸检人员、记录人员、照相录像人员、见证人、死者家属或其代理人等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尸体解剖过程进行照相和录像,录像材料还应当包括尸检前后与死者家属的沟通、家属及相关人员签字过程等,尸检过程禁止死者家属和其他人员照相、录像。

第二十八条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将检验鉴定文书送达委托单位,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检验鉴定结论告知有关人员。经案件承办部门要求,并在案件承办部门的检察人员主持下,可以向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解答与尸体检验鉴定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五章法医物证检验鉴定

第二十九条法医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

第三十条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主要包括:

(一)血液/血痕检验。认定是否有人血,属何种血型,出血部位以及性别等;

(二)毛发检验。认定是否人毛,确定其生长部位,脱落、损伤的原因,有无附着物以及毛发性别、血型等;

(三)精斑检验。认定检材上是否附有精斑,属何种血型;

(四)骨质检验。认定是否人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从人骨推断性别、年龄、身高和其他特征,骨质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形成,以及致伤工具等;

(五)DNA检验。对血液/血痕、毛发、精液/精斑、骨质、唾液/唾液斑等检材进行DNA基因型检测、序列测定、个体识别。

第三十一条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肉眼检查、预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检测、个人识别等。

第三十二条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六章检验鉴定文书

第三十三条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包括鉴定书、检验意见书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检验鉴定文书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检验鉴定文书格式按照《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格式》制作。

第三十五条检验鉴定文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发送委托单位,副本连同其他资料由鉴定机构存档备查。检验鉴定文书档案管理,依照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管理程序.docx

. . 1目的 明确公司信息化及信息资源管理要求,对内外部信息及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各部门( 单位 ) 和岗位能及时、安全地识别、获取并有效运用、保存所需信息。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信息化管理及信息收集、整理、转换、传输、利用与发布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信息 有意义的数据、消息。公司的信息包括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标准 化、内部控制、三基等和生产经营管理中所有信息。 3.2企业信息化 建立先进的管理理念,应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整合、提升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设计、制 造、管理方式,及时为企业各级人员的决策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数据信息,以便对需求做出迅速的反应, 其本质是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3.3信息披露 指公司以报告、报道、网络等形式,向总部、地方政府报告或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生产经营管理相 关信息的过程。 3.4 ERP 企业资源规划 3.5 MES 制造执行系统 3.6LIMS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3.7IT 信息技术 4职责 4.1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定期听取有关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信息化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2 ERP支持中心负责公司ERP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每月召开ERP例会,分析总结系统运行情况,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及时向总部支持中心上报月报、年报。 4.3信息中心是公司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a)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程序及配套规章制度,对各部门( 单位 ) 信息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 b)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组织进行信息技术项目前期管理,编制信息建设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c) 负责统一规划、组织、整合和管理公司信息资源系统,为各部门( 单位 ) 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和 发布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对Internet用户、电子邮箱进行设置管理;统一管理分公司互联网出口; d) 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门户和各类信息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及计算机基础设施、计算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法医鉴定依据》

《法医鉴定依据》 法医鉴定依据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鉴定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

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目的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鉴定材料《法医鉴定依据》。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流程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范围 适用于信息技术部实施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实时监控,以及制定全公司计算机使用安全的技术规定 2控制目标 2.1确保公司网络系统、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相关设备的高效、安全使用 2.2确保数据库、日志文件和重要商业信息的安全 3主要控制点 3.1信息技术部经理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分别审批信息系统访问权限设置方案、数据备 份及突发事件处理政策和其它信息系统安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2对终端用户进行网络使用情况的监测 4特定政策 4.1每年更新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政策 4.2每年信息技术部应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它各部门,核定各岗位的信息设备配 置,并制定公司的计算机及网络使用规定 4.3当员工岗位发生变动,需要更改员工的邮件帐号属性、服务器存储空间大小和文件 读写权限时,信息技术部必须在一天内完成并发送邮件或电话通知用户 4.4对于信息系统(主要为服务器)的安全管理,应有两名技术人员能够完成日常故障 处理以及设置、安装操作,但仅有一名技术人员掌握系统密码,若该名技术人员外出,须将密码转告另外一名技术人员,事后应修改密码,两人不能同时外出,交接时应做好记录

4.5普通事件警告是指未对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危害、而仅对终端系统或局部网络安全造 成危害,或者危害已经产生但没有继续扩散的事件,如对使用的终端和网络设备未经同意私自设置权限等;严重事件警告是指对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的事件,如试图使病毒(木马、后门程序等)在网络中扩散、攻击服务器、改变网络设备设置场所的设置状态、编制非法软件在网络系统中试运行等;特殊事件是指来自公司网络外部的恶意攻击,如由外部人员使用不当造成或其它自然突发事件引起。事件鉴定小组由相关的网络工程师、终端设备维护工程师和应用系统程序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5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流程C-14-04-001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 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 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 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而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 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受理时间的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 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 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 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的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也讲究回避制度,即是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 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 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 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 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 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 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鉴定机构的法定职责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其中也包括司法鉴定申请书,你可以来看看!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 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首件鉴定程序

首件鉴定程序 1目的 规定了首件鉴定的职责、鉴定对象、鉴定内容、工作程序、报告和记录。其目的是对生产的首件产品的技术状态进行审查,以核对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军品试制、批量生产前和批量生产中有重大更改后生产的军品的首件。 3 职责 首件鉴定由工艺部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质管、设计、检验部门、生产单位参加。若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工艺)定型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作为合同的指定项目,顾客代表应参加。 4 程序 4.1 鉴定对象 4.1.1 试制产品的成品及重要的零、部、组件的首件; 4.1.2 生产(工艺)定型批的成品的首件; 4.1.3 在成批生产过程中,产品图、技术条件、工艺规程发生重大更改后制造的首件; 4.1.4 产品转厂生产,停产两年以上复产制造的首件; 4.1.5 合同要求指定的项目。 4.2 鉴定内容

4.2.1 图纸、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协调、统一有效。 4.2.2 首件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4.2.3 选用的器材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4.2.4 选用的加工设备、试验设备、检测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5 生产环境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4.2.6 首件质量记录完整,文实相符。 4.3 工作程序 4.3.1 《首件鉴定目录》由工艺部门编制,总工程师批准。若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工艺)定型的一个组成部份,或作为合同指定的项目,顾客代表应参加会签。 4.3.2 生产单位负责组织首件的加工,单独开具工序流程卡,并加盖“首件”印记。作为首件加工的零件应明确标识,加盖“首件”印章或挂“首件”标志(签)。 4.3.3 检验部门对加工的首件按规定进行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并填写《首件检验报告》。 4.3.4 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召开鉴定会: a) 审查首件的制造过程; b) 填写《首件鉴定报告》; c) 对鉴定中提出的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验。 4.3.5 鉴定合格的首件按工艺路线流转或保存。 4.3.6 鉴定未被通过的首件,允许用后续产品递补,重新进行首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

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 (试行) 公司

目录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应用领域 (1) 2 参考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3) 5 管理要求 (3) 5.1 工艺安全信息的构成 (3) 5.2 工艺安全信息的移交 (5) 5.3 工艺安全信息管理 (6) 5.4 工艺安全信息文件管理 (7) 6 管理系统 (7) 6.1 资源支持 (7) 6.2 管理记录 (7) 6.3 审核要求 (7) 6.4 复核与更新 (7) 6.5 偏离管理 (8) 6.6 培训和沟通 (8) 6.7 解释 (8)

附录1 工艺安全信息清单范例 (9)

. 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统一、规范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保证材/物料、工艺、设备等安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工艺安全管理活动提供基础资料,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研究、工艺设计、技术改造、生产、储存和运输操作中与毒性、易燃易爆性、化学反应性和其他危害相关的工艺安全管理活动。 2 参考文件 公司《工艺安全信息管理规范》 《工艺危害分析管理办法》 《设备完整性管理程序》 《新设备质量保证管理程序》 《技术和设施变更管理办法》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培训管理程序》

.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艺安全信息:是指物料的危害性、工艺设计基础和设备设计基础的完整、准确的文件化的信息资料。 3.2 工艺设计基础:是对工艺过程及参数的描述,包括工艺原理、工艺流程、物料平衡、能量平衡、工艺参数、工艺参数的限值及超出限值的后果等。 3.3 设备设计基础:是指设备设计的依据,包括设计规范和标准、工程数据、工程图、设备负荷计算、设备规格、厂商的制造图纸等。 3.4 化学反应性:物质进行化学反应的趋势。 3.5 化学反应性危害:可能出现化学反应失控的状况,并且该反应有可能对人员、设备或环境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伤害,通常伴随有温度升高、压力升高、气体产生或其他形式的能量释放的现象。 3.6 失控反应:因为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热量的速率超过冷却能力而使得反应失去控制(如以温度和压力的快速增加为标志)的情况。 3.7 自反应物质:能够发生聚合、分解和重组反应的物质。反应的启动可能是自发的、通过能量输入的(如热力或机械能量)或通过能提高反应速率的催化行为的。自反应物质也包括能自燃、形成过氧化物、与水反应的物质或氧化剂。 3.8 本质较安全工艺:应用无危害或危害较小的设备、原料或工艺步骤的工艺流程。3.9 化学反应矩阵:是一种系统的、定性的分析工艺中反应危害的技术。典型做法是制作一个矩阵,列出工艺中和有关公用工程中所使用的材/物料以及可能进入工艺中的杂质,材/物料同时列在矩阵的第一排和第一列,然后通过相互交叉检查每排与每列中材/物料,系统地评估可能发生的危害反应。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法医鉴定管理系统

法医鉴定管理系统 特点 法医鉴定管理系统,支持对图片进行采集,测量,录像等。可打印检查、检测、信息管理等各种类型自定义报告。实现对图像,鉴定信息资料的存储,管理,查询,统计等,通过本系统可大大提升信息资料的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功能简介 ○支持各类windows操作系统,XP,WIN7,WIN8,WIN10,支持32位、64位。 ○支持各类标清、高清信号源,支持:AV、S端子、DVI、HDMI、VGA、USB等各类视频接口。 ○支持各类打印纸张尺寸:A4、A5、B5、16K等,任意打印纸张类型:医用胶片纸、激光瓷白、激光半透、喷墨蓝片、喷墨高光、复印纸、喷墨纸等。 ○支持身份证识别仪,可自动读取身份证信息。 ○支持条码打印,条码调阅。 ○工作站可接收镜下的图像,实现图像显示、采集、病历管理,软件设计灵活,功能强大。 ○支持大屏高清显示图像,方便用户观察。 ○可随时通过快捷按键、脚踏开关、手柄按钮的方式采集所需要的图像。 ○可对采集后的图像进行周长,距离,面积等测量,以及标注,放大等多达几十种处理功能。 ○可对图像的关键区域截取单独保存。 ○可从外部添加重要的图像资料进入管理。 ○如果需要,也可以对获取的影像进行录像,具有强大的录像管理功能。 ○标准术语模板,可自由添加、删除、修改。 ○如有需要,可对录入的病人信息资料及采集的图像迅速打印报告。 ○打印的报告结果上的文字,图片等全部内容均可由用户自己随意设计。 ○可将图文一体的报告存为图片,迅速提供给它方使用。 ○提供快速检索手段,用户可对未采图、未打印,当天、昨天、本周等多条件速查,结果可批量处理。 ○用户所录入的全部信息均支持报告预览,组合查询、高级查询,统计,报表,挑选式打印等。 ○所有资料均可按需要备份,也可方便的对已备份资料进行浏览。

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通用版) 1范围与应用领域 1.1目的 为统一、规范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保证材/物料、工艺、设备等安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工艺安全管理活动提供基础资料,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研究、工艺设计、技术改造、生产、储存和运输操作中与毒性、易燃易爆性、化学反应性和其他危害相关的工艺安全管理活动。 2参考文件 公司《工艺安全信息管理规范》

《工艺危害分析管理办法》 《设备完整性管理程序》 《新设备质量保证管理程序》 《技术和设施变更管理办法》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培训管理程序》 3术语和定义 3.1工艺安全信息:是指物料的危害性、工艺设计基础和设备设计基础的完整、准确的文件化的信息资料。 3.2工艺设计基础:是对工艺过程及参数的描述,包括工艺原理、工艺流程、物料平衡、能量平衡、工艺参数、工艺参数的限值及超出限值的后果等。 3.3设备设计基础:是指设备设计的依据,包括设计规范和标准、工程数据、工程图、设备负荷计算、设备规格、厂商的制造图纸等。 3.4化学反应性:物质进行化学反应的趋势。 3.5化学反应性危害:可能出现化学反应失控的状况,并且该反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程序(正式版)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程序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程序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 目的 为建立一个适当的信息安全事件、薄弱点和故障报告、反应与处理机制, 减少信息安全事件和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XXX业务信息安全事件的管理。 3 职责 3.1 信息安全管理流程负责人 确定信息安全目标和方针; 确定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角色和职责划分; 负责信息安全小组之间的协调, 内部和外部的沟通; 负责信息安全评审的相关事宜; 3.2 信息安全日常管理员 负责制定组织中的安全策略; 组织安全管理技术责任人进行风险评估;

组织安全管理技术责任人制定信息安全改进建议和控制措施; 编写风险改进计划; 3.3 信息安全管理技术责任人 负责信息安全日常监控;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确定信息安全控制措施; 响应并处理安全事件。 4 工作程序 4.1 信息安全事件定义与分类 信息安全事件是指信息设备故障、线路故障、软件故障、恶意软件危害、人员故意破坏或工作失职等原因直接影响(后果)的。 造成下列影响(后果)之一的, 均为一般信息安全事件。 a) XXX秘密泄露; b) 导致业务中断两小时以上; c) 造成信息资产损失的火灾; d) 损失在一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故障/事件。 造成下列影响(后果)之一的, 属于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a) 组织机密泄露;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 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 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 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 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 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 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做医学鉴定的程序

做医学鉴定的程序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 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 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 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 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 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从鉴定的主体上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集体合议鉴定制,而法医鉴定属于个人负 责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3条第(五)项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 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从鉴定程序上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会因程序违法而不被法院采信。而法医 机构对医疗纠纷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鉴定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从鉴定分析意见的内容 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分析意见与法医鉴定的分析意见相比,前者缺乏逻辑性,而后 者分析意见相对更为详尽,更具有说服力。这可能与法医鉴定专家更具有法律知识有关, 而医疗纠纷鉴定实际上有时是需要一定法律知识的。从鉴定报告的形式上看,两者最大的 区别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专家是不需要签名的,而法医鉴定报告书鉴定 专家是必须签名的。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受诟病的地方,实际上也有违《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本身规定的“公开”原则。从出庭质证的要求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是否出 庭质证没有进行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而法医鉴定是明确规定 要出庭进行质证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专家出庭质证率也非常的低,但毕竟对 其出庭质证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拒绝出庭质证是违背民事 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质证的规定,这也是法医鉴定取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比较有说服力 的理由之一。在有些地方法院就曾经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没有鉴定专家签名,鉴定专家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对其鉴定结论不予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鉴定 的区别在患者方看来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更具有中立性。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医学会的章程规定其是为作为会员的医疗机构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因此,《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 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只不过是从“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了“兄弟给兄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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