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强制性与公司章程自治的关系

公司法强制性与公司章程自治的关系
公司法强制性与公司章程自治的关系

从某集团公司章程修改与股东诉讼来看公司法强制性与公司章程自治的关系

2004年6月北京某集团公司成立,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接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公司股东一共有49个自然人。然后2010年5月在北京市朝阳区,该集团公司举办股东大会,在大会上主要议题为全面修改公司章程,最终以大于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此公司决定全面修改公司章程,接着修订了公司章程中的8个条款。

之后人民法院收到股东张某等13位股东提起的诉讼。在原告提起的诉讼中主要包括以下五点:(1)原来股东会具有“确定公司的投资规划和经营方向”的权利,修改后此权利变为“确定公司的重要的投资规划、经营方向和单体重要的投资项目且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5%”,本次修改严重违反了《公司法》,损害了股东的权益,包括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2)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的规定;(3)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处置其股权的规定;(4)股东会监事的选举和更换规定;(5)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议论方式的规定。以上包含这五个方面规定的修改严重不符《公司法》的强制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新修改的公司章程无效,根据以上五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新修改的公司章程无效。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确认原告提出的以上五点修改确实存在与《公司法》不符的事实,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应当判定公司章程修改为无效。

综上所述,此次案例主要是存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严重冲突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考虑,此案例并非只是简简单单地违反公司强制规定,而是上升到公司章程的约束性质与《公司法》的强制规定之间关系的高度,进一步扩展到公司自治空间和章程的个性化设计问题,最终使得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强制规定相得益彰、相互契合。

第一部分公司章程介绍

一、公司章程及其性质介绍

所谓公司章程,顾名思义,就是公司运营的指导文件。从表面上来看,公司章程只是记录公司日常运行制度和人员架构的指导文件。从本质上来看,公司章程是整个公司权利和义务完美的契合。

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公司章程的定义划分很明确,分别为“设立章程”和“章程细则”。“设立章程”常用于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业务等,原则上必须要对外公示;“章程细则”则恰恰相反,常用于公司内部运行制度,包括设

立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高管的细则,同时还包括公司内部权利义务的规定。另外原则上只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订立“章程细则”,那么其就对会公司内部产生效力。我国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应载明:(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此外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解释,两大法系对其又有不同的解释,差别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和认知角度也不同,因此在此基础上“契约论”和“自治法规论”之说分别诞生了。英美法系的法学者崇尚于“契约论”,他们认为公司章程相当于一纸契约,是和公司人员包括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签订的合同;另一方面,大陆法学者则表达出不同意见,其中尤其日本公司法学家为甚,他们依据团体法,确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内部运营的自治法规。我认为每一种理论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自身、证明自身的学术目的,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剖析契约论来看,它主要从公司内部的角度诠释了公司章程的来源,其中包括主体来源和效力来源。另一方面,自治法规论则是从公司外部的角度去解释了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和效力性。以上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忽略了公司本质这一角度,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认为深入公司本质需要从多角度出发,由于契约论完美地契合公司内部属性,能够有效推动公司内部运行机制,采用契约论即认为章程是公司内部关于公司权利义务配置所达致的合意较为合理。另外以上所论述的契约论不同于新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的前提是人人平等、信息保证绝对对称、市场充分竞争等,而契约论则是反其道行之,它主要强调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背景假设,充满了多样性、持续性、团体性和过程性,此外还具有权力、等级、命令,囊括了共同参与和单方接受的“关系契约”。

二、公司章程的功能描述

在建立公司内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公司内部稳定运行的过程中,公司章程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包括设立公司和配置公司内部权利义务的时候。

首先,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章程是一套基本法律文件,用来运营公司和审理

公司的纠纷案件,包括公司内部的纠纷案件。在当代社会中,有很多公司不会因地制宜,盲目套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来当作本公司的章程,从而造成公司章程与公司运行机制相冲突,特别是涉及到具体案例的时候,原本属于公司章程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可在实际应用时却没有得到体现。自此公司纠纷无法解决,公司运营效率大大降低,公司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却逐步上升。根据公司实际应用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不仅能够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时间和人力成本,而且能够加快完善公司组织架构,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要想设立公司,那么公司章程是必不可少的文件。在公司章程中强调对公司及人员的约束,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如果董事、监事、高管在履行职务时没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章程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是董事、高管在履行职务时没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同时给股东利益造成了损失,那么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公司章程相当于应用于公司内部的“宪法”,同时也是其他纠纷的准据法,包括公司内部纠纷。如果发生了公司的纠纷案件类似于公司担保纠纷、资产并购纠纷、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等,首先参照公司法执行,其次参照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主要发挥审理涉及公司纠纷和评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据法作用。

最后,公司章程主要作用是进行公司内部管理自治和公司治理,因此换句话说公司自治即是章程自治。公司一切的组织和活动都离不开章程,以它作为根本准则,章程在对权利约束的同时,也进行着权利授予和救济。另一方面,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为任何公司,因此在制定的只是一般规则。但是制定公司章程时离不开公司法的一般规则和公司自身的客观实际,只有结合两者制定出的公司章程才具有具体性、平衡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真正实现公司内部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此外由于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各国公司法向“低端竞争”的种种原因,造成对公司的管制愈来愈松,如何加强公司自治迫在眉睫。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强调了关于股东、债权人、董监事及高管利益的重大事项。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宪法”或者契约,不仅能够实现公司自治,而且成为公司各利益主体博

弈的竞技场。

三、我国的公司章程现状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宪法”,常用于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案件。但是我国市场由于长期采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管制的政策,造成了国内公司对章程作用的认知严重不足,甚至没有“章程意识”,因此国内很多公司没有制定自身的公司章程,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很多。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认识方面:国内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用的认知严重不足甚至于忽略,很多公司盲目套用公司法的规定,忽略了公司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更没有对许多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制定出的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也不强,久而久之公司章程就被弃用,股东纠纷也无法解决。很久之前,股东对章程的认知严重不足,为了满足登记要求而草率地采用登记机关提供的示范文本去制定章程,但是示范文本局限性很大,只是包含了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针对具体公司的相关规定,此外立法机制没有完善,关于对股东纠纷的解决更是一纸空文,如果发生了股东纠纷,就会导致无章可循。

(二)内容方面:公司章程对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上存在模糊性和笼统性,包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一旦他们在履行职务时滥用权利,就会造成无章可循,连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都没有。甚者某些条款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严重不符,甚至于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此外缺乏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强调,对公司管理层的权力边界规定模糊不定,小股东的权益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长此以往对公司正常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价值方面:很多股东忽视公司章程的法律价值,在他们心里公司章程只是满足登记要求的几张纸,因此很多公司的公司章程几乎一样,千篇一律,都是对《公司法》的盲目套用,些许的差异仅仅表现为公司的名称、地址、股东的姓名、资本规模等等。这个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很多公司盲目套用公司法的规定。

(四)滥用章程:肆意滥用公司章程,无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设立一切利己条款,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最终造成的后果就是经济关系变得不和谐,当纠纷产生时没有依据可循,当事人在此之中也没有依据做出正确

的价值判断。

四、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空间维度

由于之前的公司章程存在很多不足,为此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针对于公司章程方面作出大幅度的修改,在这之中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得到强化,公司由此获得全方面的自治空间。除此之外,原来的《公司法》关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的语句只出现了5次左右,而这次最新的公司法中该语句竟然出现了达到数十次,这一巨大的改变标志着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不受《公司法》中规定的约束,由此公司获得充分的自治权。另一方面最新的《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高达70多处,其它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充斥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标志着公司章程是作为“公司宪章”的重要地位。

第二部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介绍

在民商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一个基本的部门法,因为它所针对的对象为公司,不同于其他,所以公司法具有多样性以及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法本质上是私法,同时具有公法功能。在商事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因此公司法也是私法。公司法设立的目的主要是维护股东的权利,其中包括权利自由和意思自治,股东通过意思自治,可以设立公司、转让股份、聘请人员管理公司、选择行业投资等等。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包括权利保障和私法自治。另一方面,现代为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公司法体系中有越来越多的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进入其中。类似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名称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股份转让的规则、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等规定,这些强制性规定都表示着公司法中的股东私权存在着国家公权的干预和限制。这一现象也表明了虽然公司法本质上是私法,但是在这之中有较多的强行性规定,而这些强行性规定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因此这样的公司法又带有些许的公法色彩。

(二)另一方面公司法实体法,同时又包括程序法内容。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得到详细

清晰的规定,其实这些内容都属于实体法规定。类似于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股东、董事和高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公司内部各方当事人在履行职务中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公司法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规定了在行使实体权利和履行实体义务过程必须遵守的规定,以此保证实体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综上所述,在公司法体系中,实体法的内容规定占据主导位置,而程序法的内容属于次要位置。

第三部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与公司章程自治的关系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自治性规则组成的,此外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自治性。因此如果公司想要获得更大的发展,需要依靠章程、法律、市场,而不是计划经济和上级部门的市场管制。另一方面公司法的制定者是是国家立法机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同时它具有强制性,这一特性产生原因是公司的私利性目的与社会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围绕此本质特性展开,换句话说就是自治性与强制性的关系。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来看,自治性与强制性是和谐的,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在公司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是一体的,相辅相成,无法分割,二者在这之间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能够紧跟时代变化,依据自身个性化需求、市场、法律要求,制定符合自身个性化需求的公司章程,同时依据市场形势变化相应调整公司章程,达到充分的公司自治。与此同时公司必须满足法治社会的要求,在公司生存发展期间,必须接受公司法的约束。公司章程能够实现公司自律,公司法是能够实现公司他律,在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二是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和股东获得自治的权利,但是过多的自治会造成公司内部自治失灵。现在有很多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变相控制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公司法应运而生,目的是为了限制公司过多的自治。三是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的经营权力渐渐分散给经营管理层,由此带来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造成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不一致的后果。在经营管理人员运营公司的时候,由于内部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目标出现偏差,随之带来内部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因此公司法的作用凸显出来,利用公司法来限

制大股东的滥权自治情况。

综上所述,结合本文开头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如果出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符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理清公司章程的性质及其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结合公司自治空间和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最终使得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强制规定相得益彰、相互契合。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在公司自治空间拓展的同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日益显现。新《公司法》有很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赋予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约定公司分配方式等等,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作章程不再是枯燥的“填空题”,而成为一项极具艺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首先了解一下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即公司章程需要在那些方面进行规定,即章程记载的对象,但不涉及对象本身记载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记入,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拟定过程中依法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没有记载入法定事项,意味着公司的章程记载存在瑕疵。任意记载事项自然是指非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根据公司法的倡导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 下面,我们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简要阐述。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

(完整版)公司章程(样本)

公司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 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 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 间:年月 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从一起案例看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冲突问题

从一起案例看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 性规定的冲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后,原告童某等13个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决议无效。其中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资本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会决议还对被告公司原有章程的其他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童某等13人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四条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本案争执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哪些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文件,是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1]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自治规则的书面文件。”[2]由此可知,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经营中最根本的事项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内容。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之间是创造价值、分配财富的依据,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公司章程是规范其经营行为的行为准则,因此对公司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外部效力则是指公司章程的公示力。一般来说,公司章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司的交易对象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能对公司股东

2020年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2020 年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律师版】 风险告知: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共同出资,设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 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一: 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范本完整版

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 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乙*** ********************* 第五条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实物货币实物 甲 乙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 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 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什么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 怎样制定公司章程

14.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怎样制定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

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

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公司章程是调整一个公司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必备性文件,它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但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为前提。强制性规定指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任意性规定指虽有法律的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表述的词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但是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界定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时,则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我国公司法的2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的第8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仪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具体的说,第25条所猎取的前七项,公司法81条所列举的前十一项,都是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剩余一项可以认为是任意性规定

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最正规最完整)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万元100% 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身份证号:★★★★★★★★,住址:★★★★★★★;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新旧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规定的介绍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和保证,是公司各相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务和司法机关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一梳理,以便更好的认识和理解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共有64个条文中出现了“公司章程”,其中11个条文中出现两次,即“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共出现75次。这些条文中,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的规定,有的是对公司章程授权规定。下面分别介绍之。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 共1条,即公司法第11条。该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等的规定 共19个条文,包括第23、25、30、31、34、61、66、74、77、82、87、91、93、97、98、104、182、193、195条。 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 三、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等的规定 共14个条文,包括第16、20、22、28、53、59、75、84、94、105、113、148、149、150、153条。 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授权的规定。 共30个条文。这些规定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司法未作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法仅规定的一个范围,授权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第二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在此之外还可另外规定;第三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优于公司法的规定。

[完整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成都润生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成都润生堂健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街18号1层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健康管理,养生、健康、保健咨询服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 姓名:杨昌权,性别:男,年龄:45岁,户口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合什镇保宁村跃进组,身份证号码:512527************。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杨昌权,以货币出资30万元,总认缴出资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0%,其中:实缴出资0万元,未缴出资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五)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签署股东决议并留存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为什么要制定有限公司章程

为什么要制定有限公司章程 为什么要制定有限公司章程?那么,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仅供参考。 (一)章程是重要的契约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的设立、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运作规范及权利义务分配等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要件,我国公司法第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公司章程(corporatecharter)分为两部分。在英国,公司章程分章程大纲(memorandum ofassociation)和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两部分。章程大纲规定的主要是公司和外部的关系,有公司名称、公司目的、公司初始资本额等最基本的规定。在英国,只有章程大纲是必须提交登记的文件,也是需要公示的部分;而章程细则不是必须提交登记的,但若公司有章程细则可以提交备案。在美国,公司章程分设立章程(certificate ofincorporation)和章程细则(bylaws)两部分。在美国,只有设立章程是递交州务卿申报注册的需要公示的文件,而按照公司法示范法,章程细则不须提交。 在大陆法国家,虽然公司章程多为一个独立的文件,但按照对外表征可分为公示与非公示两部分。公司法中要求的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强制性规定是公司章程需要公示的部分,而其余可由股东自行决定的关于公司管理细则的部分为非公示部分。

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公示的事项规定见《公司法》第25条,包含了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七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公示的事项规定与第81条中,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十一项。 公司章程是否属于契约?学者意见不一,在英美法系,公司章程往往被视为一种契约,如美国一些判例视附属章程为法定契约(the Statutory Contract)。而日本通说则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自治法规。亦有人认为章程不同于契约,因为依契约法的一般原则,除经缔约各方同意外,契约不得更改,而依现代公司法的一般原理,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大会可变更章程的全部条款,即使少数股东不同意,不影响章程变更的效力。 笔者认为,有限公司章程对于股东来说属于契约或至少属于契约性文件,理由是: 第一,公司法第19条第3款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可见,章程是平等的发起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第二,如果日后股东大会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变更了章程,那是因为股东(包括小股东)已在原章程中授权可以这样做,这也是全体股东的意思。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如何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如何 在讨论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清楚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 一、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1)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 (2)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公司治理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由利益关系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限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确切地说应是保证公司决策地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途径有哪些呢?从国家的层面来讲,国家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大规模的企业改革,同时建立公司运行的配套机制,保证公司的有效健康的运行;从企业的层面来讲,企业采取各种措施来制定自己的企业治理策略,提高企业决策能力和经营绩效。因为层面的差异公司治理实行的途径也不相同,一般来讲,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如《公司法》)来引进模式,企业通过制定自己的章程来规定公司治理的方案。而且,这两种主要的途径是相辅相成的。 二、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中的地位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一个公司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人的条件――股东或发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对外

完整word版,公司章程(完整版)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情况 第一节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类型: 第七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条登记机构: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也可总经理] 担任。 第十条营业期限:公司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 6 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二节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共有股东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个。

第十三条股本结构:公司股东共个,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高估、低估作价的情况,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如有股东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补交其差额,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决议。 第十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自治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自治 □河南董朝阳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其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地位相当于公司内部的“宪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构能力。新公司法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赋权性或者倡导性规范。公司的章程自治就是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其章程和多数表决制,自己规定其内部关系,是“私法自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公司法的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使之可以在公司治理领域发挥鼓励创新、提升公司治理整体水平的作用。 一、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自治范围的扩大 扩大公司自治范围,是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新公司法大大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围,从片面、过度的控制和管理转向对企业经营自治的尊重、对运营效率的追求和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 1.新公司法扩大公司治理制度实体权利方面的自主性。新公司法扩大公司治理制度方面的自主性表现在以下方面:人员自主性。新公司法规定了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权,可选择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且,新公司法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交由章程规定。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章程加以细化规定。 职权自主性。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新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兜底条款。对三 者的职权规定兜底条款,可以使公司在 章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和职能需要赋予 三者其他职权,以适应公司运营和发展 的实际,实现公司平稳有序的运作。 决策自主性。公司章程决策自主 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新公司 法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中“但书” 的规定取消了以往“以资论权”的硬性 规定,允许股东通过协商做出其他安 排。其二,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 法律外,由章程补充规定。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行使权力的具体途径,此项授权规范 使公司可以对其决策的方式和过程通 过章程加以固定和随时调整,实现公 司自治。 存续自主性。股东作为出资者,有 权依自己的意志通过章程的形式约定 公司解散的原因,但是公司是否依照 章程约定解散,股东仍有最终的决定 权。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 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 章程而存续。公司法给予了公司对自 身命运的决定权,并通过章程这一“公 司宪法”予以实现。 2.新公司法扩大公司自治范围在 公司治理制度程序权利方面的自主性。 新公司法扩大公司自治范围在公司治 理制度程序权利方面的自主性主要表 现在以下方面: 章程内容自由化。新公司法减少 了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自 治要求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尽量减少,除了涉及公司有效组织、运 作和股东权利保护等应当规定为绝对 必要记载事项的事项,其它事项都应 为非绝对记载事项,由股东自由做出 对公司最有利的选择。 会议程序操作的自由。会议程序 操作的自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新 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程序允许章程做出排他性规定, 允许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做出补充性规定。这体现出 新公司法在会议程序方面赋予章程自治 的空间,允许章程自主安排会议程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法的自由。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 定。”由公司章程规定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决定权由哪个机构行使, 可以防范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管自行决 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防范公 司财务腐败,使公司财务秩序走上规 范化的轨道。 3.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扩大 公司自治范围。新公司法的顺应市场 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资本制度做 出了较大的改动,赋予了公司在资本 方面更多的自由权利。 利润分配自由。新公司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 企业与法治 46 现代企业2009·2

公司章程范本完整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与公司自治

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与公司自治

论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与公司自治/臧恩富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恩富引言: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特别是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准据法。现实生活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个性化需求,原来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在公司章程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研究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决问题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能够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在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如出资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资产并购纠纷、公司担保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等案件中,评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据法,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章程起到审理涉及公司纠纷特别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准据法的作用。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关于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以菜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对于这些事项具体如何规定,即章程的具体文本如何拟定,在公司法中并不能找到具体的答案,还要由公司的股东或其代理律师依据公司的需要具体拟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自治手段,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越多,公司自治的空间就越宽广。我国《公司法》不仅使用了八十多次“可以”,而且还多次出现诸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公司章程规定”等表述,大量使用了授权型和补充型规范。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从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 公司章积的自治性特征,首先强调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合约束力。违反公司章程。表现为对内部自治规则的违反,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也体现了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即对公司自身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进一步弘扬了公司自治精神,为公司经营活动的扩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我国的公司自治时代。公司法在登记、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环节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内容涉及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份发行与转让、分立、解散清算等方由,可以说是全方位地强化公司自治;而实现这种自治的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章程自治。 当然,公司章程自治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的。基于章程的法定性特征,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必要的形式审查甚至实质审查,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 和自治性比较直接地反映了公司法融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于—体的特点。同时,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和自治性关系,也可以看成是公司法上强制与自治关系的一个缩影。 https://www.360docs.net/doc/c73288391.html,/zhucegongsi/shzhucegongsi/50.html

公司章程的几个重点

公司章程的几个重点 岀资比例及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决策权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一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批 退岀计划(撤资条款) 财务总监的聘用 补充说明: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 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 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 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 还是以后 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 股东必须遵守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 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 因此,如果一 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 受到侵犯, 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对另一个提岀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岀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 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岀资的 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 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岀诉讼。 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

直接提岀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岀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 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 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 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岀权利 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 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 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 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岀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 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岀资方式和岀资额;股东转让岀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 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岀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岀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人进行修 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 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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