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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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GBl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级检测。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第六条为便于企业、事业单位自检,有毒作业分级的毒物检测,可分别采用气体检测管快速测定、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方法。气体检测管装置必须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毒物检测技术指导站检测认可;检测仪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未经认可的仪器、检测管装置,不得用于分级检测。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结果,应按20%——25%的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第八条从事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省、地、市三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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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未经审批、考核发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核一次,此两项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毒物危害的具体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有效地控制有毒作业危害。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将重度和极度毒物危害列为有毒作业治理和监察重点。对重点危害岗位,必须制定计划限期消除毒物危害因素。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阶段必须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并按分级结果补充完善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主要生产岗位达不到安全作业标准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中毒和发生毒物泄漏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26日即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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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制度 1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 229)制定本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包括: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噪声, 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 GBZ/T229.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GBZ/T22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粉尘in dustrial dust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 rga nic dust .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 (orga nic dust ,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2 有毒作业exposure to in dustrial toxica nt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各种化学性有害因素的作业。 3.3热应激反应heat strain 由热应激引起的全身性生理反应。 3.4 生产性噪声in dustrial n 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5 职业接触比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ratio 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4分级

4.1生产性粉尘分级原则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表 B= C TWA—1 其中:C P C-TWA 式中:B——超标倍数 C TWA~一8h工作日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单位为毫克煤立方米 (mg/m) C PC-TWA――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4.2化学物分 级原则 42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见下表。 注: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O-2O10 4.2.2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系数L

职业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危害因素也可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为:化学性因素,物理性因素,生物性因素。生产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有害影响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要为:有害因素的强度(剂量),人体接触有害因素的时间,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及几种有害因素的相互作用等。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由原劳动部和相关科研所陆续制定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等职业危害因素分级评价标准。这些标准是总结了建国以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经验,经过科研人员进行大量的现场检测、毒理实验样本分析研究而制定的,是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非常适用的科学方法。目前,在开展安全评价、OHSMS、职业安全卫生现状管理工作中,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时,有一些单位使用危险因素评价方法,如《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方法》(LEC法)是不适合的。职业危害因素与危险因素在作业现场中存在的形式、危险劳动者健康的表现方式,产生的风险都不一样,因此,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使用职业危害因素分级评价标准。 一、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的应用 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一种定性定量的管理评价方法,目前我国已颁分职业危害分级标准8项,其中部颁标准1项。分级标准将职业危害分为5个等级,即:0级危害(安全作业,可容许的风险)、Ⅰ级危害(轻度危害作业,可承受的风险:在加强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定期监测)、Ⅱ级危害(中度危害作业,中度风险)、Ⅲ级危害(高度危害作业,重大风险)、Ⅳ级危害(极度危害作业,不可承受风险)。针对不同的危害级别实行不同的监察管理办法。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 ——第3部分:高温; ——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危化品生产安全管理员试题5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员试题5 一、判断题 (每题1分、共30题30分)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事故发生后,危险区域人员首先要做好自救互救,在医护人员到达时,要听从医护人员的指挥,采取切实可行的救助办法,以达到减少人员伤亡的目的。(√) 3、雷电可以分为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和球形雷。(√) 4、化学事故发生后,侦察过程中应注意保存样品,以利于进一步的验证和案件的侦破。必要时应进行拍照、录像,但应注意防爆。(√) 5、常见的窒息性气体有两大类:一类是单纯性窒息性气体,如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气等气体;另一类是化学性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及氯化氢等。(√)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关闭。(×) 7、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属应登记的内容。(√) 8、为保证安全,在给焊具点火时,最好先开氧气,点燃后再开乙炔。(×) 9、催化反应是在催化剂的作用下所进行的化学反应。(√) 10、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1、固体粉碎和液体分离过程的起电一般属于接触起电。(×)

12、通用机械的急停装置可以用来代替安全防护措施和其他安全功能。(×) 13、严重缺水时,如果立即上水就可能导致锅炉事故。(√) 14、通风除尘设施无法达到职业卫生标准限值的粉尘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工作服、头盔、呼吸器、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加强通风除尘设施的维护检修。(√) 15、如果储存容器合适的情况下,硫酸、硝酸、盐酸及烧碱都可储存于一般货棚内。(√) 16、重体力劳动、不良的体位、接触化学毒物、物理危害等情况对孕妇健康有影响。因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1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应急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并适时进行修订。(√) 20、一次点燃未成功需要重新点燃时,一定要在点火前给炉膛烟道重新通风,待充分清除可燃物之后再进行点火操作。(√) 21、电工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22、救护人员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触电者施开电源时,不可以碰到触电者裸露的身躯。(√) 23、根据《有毒作业分级》标准(GB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依据三项指标即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24、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制度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制度

通钢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X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2013年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2013年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壹、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发布清单。 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且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四、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和考核。

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七、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八、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九、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下面 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岗位达标、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这个已经在其它台账中都有体现) 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这个操作规程要企业根据自己是否有特殊岗位进行编制的) 十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管理制度。(这个已经有了) 十三: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表单。有重复的不需要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46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 高温

1 拼音 GBZ/T 229.3-2010 gōng zu?chǎng suǒzhíyèbìng wēi hài zu?yèfēn jídì3bùfēn :gāo wēn [返回] 2 英文参考 GBZ/T 229.3-2010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 ICS 13.100 C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返回]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 ——第3部分:高温; ——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3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高温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是在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4.4.3高温作业分级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标准化讲义材料

安全质量标准化综述:2页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宗旨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更好的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集团公司、装备公司以及省市安监部门的要求,我们今天安排了专题授课,授课的主题就是:安全质量标准化。2页 机械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历史背景35页安全生产标准化,早在我国80年代就有了这项活动。当时不少机械制造企业,为了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使企业安全管理真正地落实到实处,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开展了这项工作。较早开展的有机械部属企业。 ●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贸易全球化,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如何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降低运营成本,减少风险,提高效益,一直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如何控制或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这些都是我国企业与发达先进工业国家相比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了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工矿企业(如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安全生产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形式、要求、基本内容、考评办法等方面相对一致。 ●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2010年4月15日发布,2010年6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华山2010年4月15日作重要讲话,并针对下一步贯彻该基本规范答记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局长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刊登了《理念新了、管理强了、基础实了》37页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39页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出的要求明确、具体,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出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推动企业提升本质安全。 安全生产标准化明确提出了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的要求,依据安全技术标准检查企业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作为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必须的工作措施,这将有效的提升企业运用安全生产技术的水平,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什么是安全质量标准化63页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他是对以往安全生产管理的继承和拓展;同时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对企业就是: 1、从基础管理入手,通过制定各种规程、运行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责等安全生产标准,将企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结合形成一个既有明确目标和任务,又能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有机整体。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指导书--行业审核规范

非金属矿物品制造业审核指导书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他制品制造业专业代码: BCC/AG/S-12.4/00 编制:方丽娟 审核:操圣祥 审批:操圣祥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实施

一、目的:指导审核人员有效地对非金属矿物品制造业组织的体系(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审核。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非金属矿物品制造业作参考。 三、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1.执行地方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4.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5.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6.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7.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8.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的暂行规定》 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0.《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11.《石油化工企业行业标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 13.《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5.《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8.《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20.《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3.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2号

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1)7号 30建筑陶瓷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试行) (87)建材生字749号文颁发3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劳办矿字(1992)19号 32平板玻璃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试行)(88)建材生管字794号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92 立窑水泥厂防尘技术规程GB 5984-86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94 (1). [19891117] 硅酸盐建筑制品蒸压釜安全生产规程 (4). [19900108] 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 6763-86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90 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GB 6528-86 车间空气中含50%-8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卫生标准GB 11723-89 车间空气中碳化硅粉尘卫生标准GB 11527-89 车间空气中蛭石粉尘卫生标准GB 11521-89 车间空气中云母粉尘卫生标准GB 10332-89 UDC 628.511:679.867 车间空气中萤石混合性粉尘卫生标准GB 10439-89 UDC 628.511 车间空气中珍珠岩粉尘卫生标准GB 10331-89 UDC 628.511:549.623.6 车间空气中石墨粉尘卫生标准GB 10328-89 UDC 628.511:661.66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85 UDC 613.633:543 33食盐专营办法执行日期:2001年8月18日 34炭素安全规程(90)冶安环字第40号 四、贯彻法律、法规的途径: 1.查阅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是否有清单。识别、索取及更新有无程序文件。 2.查阅、询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的符合性、执行情况。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规范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和约束密闭、半密闭的空间和场所,以及进出口较为狭窄设备、设施,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四条凡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入地下室、地下工程,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空间的沟、坑、井、池等有缺氧危险或有毒气体中毒或粉尘危害危险的,以及从事具有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介质的设备、设施及场所作业时,受到场地限制和约束,作业场地狭窄、人员逃生受限制,施救受到制约,统称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第五条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管理按照“谁发包、谁负责”、“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的原则,技术发展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领导、技术、监督、现场四个归口管理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范围内按作业的所有员工及承包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七条凡是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的工作,必须具有审批程序,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方可开工作业,安全措施没落实的禁止作业。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根据“谁发包,谁负责”、“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落实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 第十条技术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二)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定期对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认真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的情况,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技术发展部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并经专业、部门、技术发展部、分厂生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 (三)负责审查管理有限空间施工人员或单位相关资质和许可证、防护用品检验合格证明、施工工器具年检合格证书等文件和证书。 第十二条各分厂安监科的职责: (一)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人员或单位必须安排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过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且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作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制度 1

通钢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年度) 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 编制: 审核: 批准: 3

一、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发布清单。 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四、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和考核。 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七、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八、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九、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下面 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岗位达标、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 4

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这个已经在其它台账中都有体现) 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这个操作规程要企业根据自己是否有特殊岗位进行编制的) 十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管理制度。(这个已经有了) 十三: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表单。有重复的不需要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一、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管 5

有毒作业分级 GB12331-90

有毒作业分级 GB12331-90 文号:GB12331-90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1990-4-23 生效时间:1991-1-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性毒物作业。 2引用标准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3.1生产性毒物 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2工作地点 职工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3有毒作业

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3.4有毒作业劳动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内,职工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作业时间。 3.5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工作地点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4有毒作业分级原则 4.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是有毒作业分级的三项指标,并分别用 D、L、B表示。 即: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 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4.2三项指标的确定 4.2.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D,见表1。 见表 4.2.2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L 以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为计算依据,见表2。 见表 4.2.3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B 以工作地点实际测定的毒物超标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工作地点空气中有毒物质的采样规定见附录 A(补充件)、超标

倍数 B的计算公式: B=M#c#/M#s#-1 (1) 式中:M#c#——测定的毒物浓度均值Qmg/m*3*; M#s#——该种毒物在 TJ36表4中的最高容许深度,mg/m*3*。 4.3分级指数 C的计算 4.3.1分级指数 C的计算公式: C=D.L.B (2) 式中: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 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4.3.2分级级别见表3。 见表 4.4根据有毒作业的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三项指标综合评价,并实行简化,制定出《有毒作业分级》级别表见表4。 见表 注:跨两级区方格的级别:从左到右,有毒作业劳动时间<2h,依次分一、二、三级;>2h,依次分别为二、三、四级。 4.5当有毒作业工作地点空气中存在多种毒物时,应分别进行毒物作业的分级,以最严重的级别定级,同时注明其他生产性毒物作业的级别。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 噪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 ——第3部分:高温; ——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 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最全)安全标准化资料清单

B 级要素 内容清单文件形式 1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 文本2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的会议记录 记录3总体安全生产目标红头文件4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红头文件1、目标 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 文件6目标、指标实施计划 文本7目标责任书文本8奖惩考核制度文本9目标责任书奖惩考核记录记录10培训记录 记录11 安全生产目标和实施计划的调整记录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文件2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红头文件3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 红头文件4成立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红头文件5安委会会议 记录1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红头文件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3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记录4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文本5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书 文本6对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记录7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与更新 记录 1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文本2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文件 2.1组织机构 2.2职责 工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各要素资料清单 2、组织机构和职责 3、安全生产投入

3保险凭证文本 4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缴费凭证 5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计划 文本 6员工工伤保险、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管 理制度 文本 1识别、获取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与其他 要求的管理制度 文本 2评审、更新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与其他 要求的管理制度 文本 3任命法律、法规的 获取部门 红头文件 4法律、法规、标准 清单 文本 5法律、法规、标准 发放记录 记录 6法律、法规、标准 文本库 文本 7法律、法规和标准 更新记录表 记录 8法律、法规培训记 录 记录 9法律、法规考试试 卷 文本 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清单 文本 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签发文件 红头文件 3文件发放记录记录4制度的培训记录 5员工遵循制度情况 的考核 记录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4.3操作规程2文件发放记录记录 3规程的培训记录 4员工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的考核 记录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执行 和适用情况的评估 文本 4.4评估2规章制度的执行和 适用情况的评估 文本 3.安全生产投入 4.1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 4.2规章制度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

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目的 辨识公司范围内的危害因素,对其进行风险评价,判定出不可承受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程序,实现全过程安全控制。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活动中的危害辨识、评价和控制活动。 术语和定义 危害因素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是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人、物、环境、管理几方面的缺陷,危害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危害辨识

指识别危害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为什么能发生,怎样发生的过程。危害辨识的两个关键任务是辨识可能发生的特定的不期望的后果;辨识导致这些后果的材料、系统、过程和设备的特性。 风险评价 利用系统工程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 事故 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职责 总经理 负责公司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提供重大危险控制所需的资源。 安全环保部 负责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重大风险因素控制计划的制定。 对不可承受风险控制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环境污染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负责环境污染不可承受风险的治理和控制计划。 生产技术部 负责组织生产工艺、工程项目的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负责生产工艺、工程项目方面的不可承受风险治理项目的立项管理。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保证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负责组织电气、机械设备设施的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负责电气、机械设备设施不可承受风险治理项目的立项管理。 财务部

安全标准化讲义

安全生产标准化讲义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核心要求(主要内容)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13个(一级项目)核心要求,分别是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及持续改进。二级项目43个,三级项目122个(详见分值评定表)。其中,目标、教育培训、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属于基础管理标准:生产设备设施、属于设备设施标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属于作业行为标准:职业健康属于环境和健康标准。 评分标准按1000分设置得分点并实行扣分制。在三级项目内有多个扣分点,可累计扣分,直到该三级项目标准分值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最终将千分制换算成百分制,评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一、二、三级,评分满分为100分。 (1)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2)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水利管理单位) (3)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4)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一级评审由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二、三级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评审。达标上年单位自验,次年正式达标。(惠农渠2016年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年,11月底前完成达标任务)。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整编 1、重要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料是水利经营单位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体现安全管理的全貌和全过程)的客观证明,特别是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整编资料完成具体内容及要求: (依据是评分与应用软件两部分) (1)安全生产目标(30分) (二级项目):分目标制定、落实、监督与考核。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号 颁布日期:19940126实施日期:19940126颁布单位: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级检测。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条为便于企业、事业单位自检,有毒作业分级的毒物检测,可分别采用气体检测管快速测定、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方法。气体检测管装置必须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毒物检测技术指导站检测认可;检测仪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未经认可的仪器、检测管装置,不得用于分级检测*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结果,应按20%—25%的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第八条从事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省、地、市三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未经审批、考核发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核一次,此两项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毒物危害的具体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有效地控制有毒作业危害。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将重度和极度毒物危害列为有毒作业治理和监察重点。对重点危害岗位,必须制定计划限期消除毒物危害因素。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阶段必须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并按分级结果补充完善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主要生产岗位达不到安全作业标准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中毒和发生毒物泄漏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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