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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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15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15年下半年重

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和《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重庆市辖区组织实施2015年下半年市级机关(含市垂直管理部门、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和部分区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和职位

本次有20个单位,共遴选170人。具体职位见《2015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遴选职位表》)。

二、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对象

1.市级机关遴选对象:区县(自治县)级机关、街道机关、市级机关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市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在渝单位所属的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层次人员。

2.市级机关下属单位和市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的区县(自治县)级机关遴选对象:区县(自治县)级机关、街道机关、乡镇机关、市级机关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市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在渝单位所属的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层次人员。

3.区级机关遴选对象:全市各级机关和中央在渝单位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层次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4.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所在单位层级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

6.身体健康;

7.具备遴选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遴选职位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区县、乡镇(街道)党政机关,

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在现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7.在最近3年公开遴选考试中,参加面试后无故放弃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现单位工作时间、年龄等截止时间均为2015年8月17日。其中,遴选职位规定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是指1984年8月17日(不含8月17日)以后出生的,遴选职位规定的其他年龄的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三、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遴选单位的遴选职位、资格条件详见《遴选职位表》。遴选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附件2)执行。

(二)提交申请

遴选报名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9:00至8月21日24:00。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

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c918370475.html,)进入报名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报名信息,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根据拟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专业要求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须如实准确填写各项报考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需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如因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上传的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遴选。

填报职位后,报考人员下载打印《2015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推荐表》),表的格式不得改动。

(三)资格审查

1.遴选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对照报考资格条件和遴选职位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遴选单位应及时下载并打印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报考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2.报考人员在提交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因信息填报错误未审核通过的,可在2015年8月23日24:00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遴选考试。报考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不得更改。

(四)报名确认和缴费

报考人员应在2015年8月25日24:00前,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确认和缴费。按渝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综合知识测试》收费50元,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在网上收

取。网上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上提示进行。

一个职位遴选名额与报考人数须达到《遴选职位表》中规定的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遴选单位商市公务员局决定是否继续进行遴选。

因报考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遴选的职位,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可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不改报其他职位的,市人事考试中心退还其笔试费用。

(五)打印准考证

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考务费的报名人员,于2015年9月7日9:00至9月11日24:00登录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未及时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自负。

四、考试

遴选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笔试分为《综合知识测试》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分值均为100分。《综合知识测试》由市公务员局在2015年9月13日上午9:00-11:30统一组织。遴选单位要求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的,由遴选单位在9月13日下午自行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遴选单位另行通知。《综合知识测试》主要测试内容为: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职位业务水平测试》主要测试遴选职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等。

报考人员应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综合知识测试》成绩查询时间以考试当日通知为准。《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可于2015年9月28日登录所报考遴选单位网站查询。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报考人员实行笔试加分制度。对近三年年度考核(即

2012年-2014年)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有两个以上三等功的不重复加分);对近三年年度考核(即2012年-2014年)有优秀等次,每获优秀等次一次加1分,总分为3分,以上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计。符合笔试加分人员,需在2015年9月14日至9月15日,向所报考的遴选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年度考核优秀证书或立功受奖通报(决定)、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逾期未办理者,不再享受加分政策。各遴选单位在9月18日前将加分人员的加分资料报送市公务员局,经市公务员局汇总审核,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加分。

笔试成绩计算方法: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的,笔试成绩=《综合知识测试》+加分项目分值;有《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的,笔试成绩=(《综合知识测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2+加分项目分值。

《综合知识测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局统一划定,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进入下一遴选程序。

(二)现场资格复审

现场资格复审时间:2015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在《综合知识测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比例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县(自治县)组织部或人力社保局审核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市垂直管理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现场资格复审(有关事项于2015年10月12日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现场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由遴选单位商市公务员局决定是否递补。递补人员在《综合知识测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三)体能测评

报考市公安局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2015年10月21日至10月23日之

间进行,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具体体能测评时间、地点由市公安局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按照报考同一职位在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体能测评人员。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体能测评。达不到体能测评规定比例的,由遴选单位商市公务员局决定是否继续进行遴选。体能测评的所有项目全部达标的为合格,不合格人员不能进入下一遴选程序。体能测评结果由遴选单位在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束后,不再递补人员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遴选资格。

(四)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局和遴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面试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有关事项于2015年10月12日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方法为:依据《遴选职位表》中规定的面试比例,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若进入面试人员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则并列人员同时进入面试。

达不到面试比例的,重新确定遴选名额。重新确定的遴选名额=进入面试人数×面试比例。计算结果大于1并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法处理;计算结果小于1的,由遴选单位商市公务员局决定是否继续进行遴选。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低于60分的,不能进入下一遴选程序。

面试人员面试时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结束

后,进入下一遴选程序的人员不得无故放弃,违者记入个人信息,3年内不得转任(含遴选方式的转任)。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到低次序,结合遴选名额规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除市公安局和市国资委按1:1.5比例、市地税局和沙坪坝区按1:1比例体检外,其他遴选单位按1:2比例差额确定体检人员)。若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并列进入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差额考察)。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在市公务员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区遴选单位的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自行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网络安全管理职位的人员体检中视力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遴选人员或者遴选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考察

笔试、面试成绩不带入差额考察环节。除市公安局和市国资委按1:1.5比例、市地税局和沙坪坝区按1:1比例考察外,其他遴选单位按1:2比例差额从体检合格人员中确

定考察人选。遴选单位要认真制定考察标准和工作方案,将考察有关事宜书面通知考察人选,并及时与被考察人所在单位进行沟通。考察重点为德、能、勤、绩、廉、岗位匹配度、政治业务素质等。考察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察结果为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等次的,不能进入下一遴选程序。

若因体检、考察原因出现缺额的,由遴选单位商市公务员局决定是否继续进行遴选。继续组织遴选需要进行递补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其他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如递补人选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来确定,笔试成绩也并列的,则同时列为差额考察人选。

六、公示和办理转任手续

各遴选单位综合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遴选人员,按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并由遴选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设有试用期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转任手续,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七、监督与咨询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对遴选单位和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86867375、86868611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86868838、86868837

监督电话:86868869

附件:1.2015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

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

3.2015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2015年8月14日

附件1

2015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32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 【发布日期】2011.12.09 【实施日期】2011.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

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中,因工作需要新进涉密岗位人员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严禁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照顾家属子女就业等名义,未经公开招聘从机关事业单位以外调入人员。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对象的规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不准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防止“因人画像”、“量身定做”,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三)严格执行按岗招聘的规定。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未完成岗位设置或岗位没有空缺的,一律不得招聘工作人员。严禁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新进工勤技能人员。 二、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透明度 (一)坚持招聘信息的公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公开招聘范围、条件、程序、时间安排、招聘方式、报名方法等内容。发布时间距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统一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同时,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还须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公众网站上公布,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还须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二)坚持招聘过程的公开。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进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上半年重庆市江津区部分单位面向基层公开 遴选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认真做好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0〕14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上半年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组织实施2011年上半年江津区部分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遴选的人数和职位 本次江津区共14个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共面向基层遴选18名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具体职位见《2011年上半年江津区区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公开遴选的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公开遴选的对象 1.全区各街道办事处、镇党政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

在编在岗的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 2. 2008年选派到全区各镇党政机关、建制村服务满两年的大学生,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5.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拟遴选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职位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11年5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报名方式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考生,请自行下载《2011年上半年江津区部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表》(附件2),填写完毕后加盖本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城乡群众和企业经营者学法、守法、用法能力,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普法宣传月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为手段,以优化经办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目的,强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为正确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活动主题及时间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时间从20XX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三、活动安排 (一)6月上旬,在市中广场举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宣传日活动,通过现场发放宣传材料、接受咨询等方式,对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解答有关劳动合同、仲裁调解、工伤认定、劳动维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培训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6月中旬,举办全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重点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今年局党委下发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文件,并严格落实“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参学人数、考试考核”,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6月下旬,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与企业负责人、职工座谈,指导企业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实行人性化管理,全面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使我市的务工环境不断优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整个活动期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设置专栏,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渝委办发〔2010〕54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办发〔2010〕54号核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30日

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10?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每名大学生种100棵树,每所大学建1片“大学林”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教委及相关区县党委、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一)任务安排 1.建“大学林”。54所高校在25个区县(含北部新区)建立64片“大学林”,共约 2.5万亩(见附件一)。 2.集中种树。各高校与相关区县对接,结合森林工程建设,就近选择植树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大学生集中种树,共约40万亩(见附件二)。 3.分散种树。结合社区绿化、校园绿化、房前屋后绿化、补栽培植和“三进三同”等活动,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分散种树。 (二)时间安排 1.2011年初,54所高校和25个区县(含北部新区)分别对接,制定“大学林”建设和大学生种树实施方案。

2.2011年12月底前,54所高校全部完成“大学林”种树任务。各高校“大学林”统一命名为“某某大学(高校全名或校名的规范简称)林”。 3.2011至2015年的种树季节,采取建“大学林”、集中种树和分散种树等形式,组织大学生植树造林。 (三)工作分工 1.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有关区县,落实各高校“大学林”、集中和分散种树区域,提供技术指导,参与任务布置、经验总结和考核评比工作。 2.市教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高校开展大学生种树活动,做好任务布置、督促检查、经验总结和考核评比工作。 3.相关区县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大学林”、集中和分散种树区域,提供树苗和工具,协调处理“大学林”建设及学生种树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承担“大学林”和集中种树区域的管护工作。 4.各高校组织学生种树,负责交通、饮食、安全保障等工作。 二、组织大学生带薪实习1个月 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教委、团市委及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一)任务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编号:劳动合同甲方: 乙方: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签订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和签字,字迹必须清楚,并不能单方涂改。 6、本文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高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教工委[2012]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高校在创先争优活 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渝教工委〔2012〕1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高等学校党委(党总支): 现将《全市高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2月28日

全市高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 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要点 按照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全市高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和市四次党代会”为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以创先争优为民服务为抓手,深入实施“抓党建、促三风、建三高”行动,在夯实组织、配强班子、建好队伍、发挥作用方面狠下功夫,进一步带动优良校风、教风、学风的培育和形成,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培育高质量大学生、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主要目标是:通过基层组织建设年,高校基层党组织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党的组织和工作对师生党员实现全覆盖;基层党组织“三级书记”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提升;在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比2011年增加一倍,新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进一步提升;创先争优推进制度化、常态化,100%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长期坚持“一讲二评三公示”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基层党组织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整体提高,70%以上的基层党组织达到“五个好”标准。 全市高校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参照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全市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实施方案》(渝委组〔2012〕58号)执行。突出抓好十一项重点工作: 一、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结合师生实际,探索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模式,把党的组织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便于师生党员参与组织活动。推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组发[2013]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3.01.10 【实施日期】201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加强全 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组发〔20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人事、党群工作)部: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档案局 2013年1月10日 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的重要基础。为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组织工作中心任务,切实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为载体,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和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为重点,积极开发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努力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二、合理确定档案管理范围。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管理范围,对干部人事档案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一)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负责管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档案)集中保管。各单位在报送新任市管干部档案时,应建立档案副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工作范围

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姓名:闫波 职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政策;负责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区就业管理政策。 (四)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组织实施全区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管理;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承办区政府

管理的副科级以下人员的人事任免事宜。 (六)执行开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开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完善开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培训登记制度,拟订开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七)贯彻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开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八)贯彻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开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十)实施引进国外智力政策;负责开发区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综合管理来开发区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十一)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组织部( ) 渝中组〔2009〕7号 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渝中区人事局 共青团重庆市渝中区委员会 关于举办2009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 渝中分论坛的通知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区属各团队组织: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团市委《关于举办2009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的通知》(渝委组〔2008〕99号)精神,为发现优秀人才,研讨改革良策,展示渝中形象,经研究决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团区委组织举办2009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渝中分论坛(以下简称论坛)。现将举办论坛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 二、参与对象 坚持不设门槛、海纳百川,凡45周岁以下的青年均可报

名参加。 三、主题和论题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围绕“推进科学发展打造…内陆香港?”这一主题,重点研讨建设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重点研讨如何坚持“一区一基地”战略定位,坚定“内陆香港”城市理想,着力建设国际都市形象区、开放经济样板区、社会和谐示范区、党的建设先锋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参考论题详见附件2) 四、举办形式 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层层遴选的原则,按照分层、分线组织论坛的思路,采取“1+2+X”形式,重点举办1个分论坛和2个子论坛。 区分论坛活动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团区委负责举办。“经济发展类”子论坛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社会事业类”子论坛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办。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论文征集、推荐选拔等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举办系统论坛,确保论坛活动顺利推进。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9年1月—2009年2月) 1、宣传发动:区属各单位要组织发动本系统、本区域、本单位的青年人才积极参与;区域单位青年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组织发动工作,主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团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91837047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作者:吴凤杰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1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 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 劳动部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部之一,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 会议上,就决定了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与劳动部相比,人事部的设立要稍晚一些。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并没有设立全国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为了避免在人事的管理上出现机构重叠、工作分散的情况,1950年9月, 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等。 1954年9月,国务院成立,并设立国务院劳动部。而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不再设人事部。改为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人事、劳动部门的管理、名称不断发生着变化,但其主要职责并没有发生改变。直到1970年6月,中央决定将人事局的工作,一部分交中央组织部,一部分交国务院政工小组。而劳动部则被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五年后,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 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1980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办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 人事部。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分离,并分别充实了其他功能后成立 了人事部、劳动部,将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入人事部,适应党政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强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劳动部基础上 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当时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了实现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为了减少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与脱节现象,2008年,上届政府推行大部制,人 事与劳动保障成为首选的一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运而生。 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共青团重庆市委 渝青联发…2010?17号 关于开展第十四届“重庆青年五四奖章”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团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部(处)、团(工)委,各市直属团(工)委,重点联系单位团委: 为集中展示当代重庆青年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激励广大青年按照“聪明、勤奋、忠诚”的要求,为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推动“五个重庆”建设而努力奋斗,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第十四届“重庆青年五四奖

章”评选表彰活动。现就第十四届“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人选的评选推荐范围是:14周岁至40周岁的重庆青年(含在其它地区工作的重庆籍青年和在重庆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其它地区青年),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到45周岁。 二、评选推荐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重庆青年,可以推荐参与“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评选: (一)踊跃投身“五个重庆”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大潮,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二)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广大青年学习的榜样。 (三)为保卫祖国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

(四)在国际国内各类重大比赛及其他评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和重庆市赢得重大荣誉,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推荐方式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两种方式进行。 (一)组织推荐 组织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团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部(处)、团(工)委,各市直属团(工)委,重点联系单位团委推荐,重点向教学、科研、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五个重庆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等基层一线倾斜。市管领导干部以及市级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纳入推荐范畴。 推荐单位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广泛听取广大青年和群众的意见,核实其先进事迹,并由推荐单位签署推荐理由;认真填写《第十四届“重庆青年五四奖章”人选推荐表》,以写实的方式整理出事迹材料,事迹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征得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二)群众举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概况【模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建立统一规划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激励政策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实施意见和标本,组织拟定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定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实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案、调节和控制;拟定全县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保持全县就业形势

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意见,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实施意见。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实施意见;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县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协同县委组织部做好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其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措施和安置计划;组织全县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实施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定有关人员调配实施意见和特殊人员安置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定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定全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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