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88-2014

代替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014-05-14发布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目录

前言 (5)

1范围 (6)

2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术语和定义 (7)

3.1职业健康监护 (8)

3.2职业健康检查 (8)

3.3职业病 (8)

3.4职业禁忌证 (8)

4总则 (8)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8)

4.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8)

4.3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8)

4.4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9)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9)

4.6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10)

4.7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10)

4.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11)

4.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11)

4.10常规医学检查 (12)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14)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4)

5.2四乙基铅 (14)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15)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16)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17)

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18)

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19)

5.8氧化锌 (20)

5.9砷 (20)

5.10砷化氢(砷化三氢) (21)

5.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22)

5.12磷化氢 (23)

5.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 (23)

5.14 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24)

5.15三烷基锡 (24)

5.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25)

5.17羰基镍 (26)

5.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26)

5.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27)

5.20二硫化碳 (28)

5.21四氯化碳 (29)

5.22甲醇 (29)

5.23汽油 (30)

5.24溴甲烷 (31)

5.25 1,2-二氯乙烷 (31)

5.26正己烷 (32)

5.27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 (33)

5.28三硝基甲苯 (33)

5.30氯气 (34)

5.31二氧化硫 (35)

5.32氮氧化物 (36)

5.33氨 (37)

5.34光气 (38)

5.35甲醛 (38)

5.36一甲胺 (40)

5.37一氧化碳 (40)

5.38硫化氢 (41)

5.39氯乙烯 (41)

5.40三氯乙烯 (42)

5.41氯丙烯 (43)

5.42氯丁二烯 (44)

5.43有机氟 (45)

5.44二异氰酸甲苯酯 (45)

5.45二甲基甲酰胺 (45)

5.46氰及腈类化合物 (46)

5.47(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47)

5.48五氯酚 (47)

5.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 (48)

5.50丙烯酰胺 (49)

5.51偏二甲基肼 (49)

5.52硫酸二甲酯 (50)

5.53有机磷杀虫剂 (50)

5.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51)

5.55拟除虫菊酯类 (52)

5.56酸雾或酸酐 (52)

5.57致喘物 (54)

5.58焦炉逸散物 (55)

6 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55)

6.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55)

6.2煤尘 (56)

6.3石棉粉尘 (57)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58)

6.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 (59)

6.6有机粉尘 (60)

7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61)

7.1噪声 (61)

7.2手传振动 (63)

7.3高温 (63)

7.4高气压(参见GB 20827) (64)

7.5紫外辐射(紫外线) (66)

7.6微波 (67)

8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67)

8.1布鲁菌属 (67)

8.2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 (69)

9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70)

9.1电工作业 (70)

9.2高处作业 (71)

9.3压力容器作业 (71)

9.5肝炎病防治工作 (72)

9.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72)

9.7视屏作业 (74)

9.8高原作业 (74)

9.9航空作业 (75)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5.2.2、5.4.4、5.5.5、5.6.5、5.7.4、5.8.2、5.9.4、5.10.2、5.12.2、5.13.2、5.14.2、5.15.2、5.17.2、5.22.2、5.24.2、5.25.2、5.27.2、5.29.4、5.34.2、5.36.2、5.37.2、5.38.2、5.43.2、5.46.2、5.47.2、5.48.2、5.49.4、5.51.2、5.52.2、5.55.2、5.58.4、6.1.4、6.2.4、6.3.5、6.4.4、7.4.5、8.2.2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Z 188-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原总则中“责任与义务”;

——将离岗后医学随访改为离岗后健康检查。增加了焦炉逸散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离岗后的健康检查,删除了三硝基甲苯离岗后的健康检查。离岗后的健康检查修改为推荐性;——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化学物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各项检查,原则上修改为:有慢性肝脏毒性的化学物质,上岗前实验室检查项目中必检肝功能,选检肝脾B超;相应增加在岗期间的生物学监测频次,即项目中每半年检查肝功能1次,健康体检每年1次;

——进一步严格职业禁忌证的范围,特别是只有急性中毒的化学物的职业禁忌证;

——部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健康检查周期由2年改为3年;

——增加接触焦炉逸散物和有机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删除原附录C、原附录D,增加附录C(规范性附录)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片)技术要求;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职业病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鸿、余晨、孙道远、王祖兵、江朝强、丘创逸、王建新、李思惠、徐孝华、周伟民、宣逸群、齐放、朱秋鸿、袁伟民、王焕强。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27 职业潜水员体格检查要求

GBZ 3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 4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 6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8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 9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0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1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13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GBZ 14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 15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16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 19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0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3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26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

GBZ 27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GBZ 28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

GBZ 29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 30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31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3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33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

GBZ 34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

GBZ 35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36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7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8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39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40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

GBZ 41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 4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43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

GBZ 44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45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7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GBZ 48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0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5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 53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

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56 棉尘病诊断标准

GBZ 57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 58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61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6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Z 63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

GBZ 65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 66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GBZ 67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

GBZ 68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69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0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80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

GBZ 81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 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4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5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中毒诊断标准

GBZ 86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

GBZ 89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GBZ 90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标准

GBZ 91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GBZ 92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GBZ 93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GBZ 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85 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

GBZ 209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226 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GBZ 227 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

GBZ/T 229(所有部分)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GBZ/T 237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健康监护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2职业健康检查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它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3.3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4职业禁忌证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2.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

4.2.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

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2.4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

4.3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或拟从事接触)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本标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为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标准中对患有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

a)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必然联系及相关程度;

b)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

c)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d)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

4.4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4.1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本标准将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4.4.2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

a)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

b)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

c)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4.3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只有急性毒性作用和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但有确定的职业禁忌证,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

4.4.4如需对本标准未包括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内容包括:

a)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

b)有文献资料,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

c)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

d)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

e)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f)健康检查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

g)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4.4.5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5.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4.5.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4.5.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

样接受健康监护。

4.5.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主要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长度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可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参见GBZ/T 229)等标准。

4.5.5离岗后健康检查的时间,主要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6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6.1 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6.1.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4.6.1.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4.6.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6.2离岗后健康检查

下列情况劳动者需进行离岗后的健康检查:

a)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所致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常有较长的潜伏期,故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

b)离岗后健康检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6.3应急健康检查

a)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b)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4.7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7.1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本标准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职业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

a)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在法定职业健康监护中进行科学实验或研究;

b)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

c)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

d)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

e)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0.1目录 目录 0 引言 (01) 0.1 目录 (01) 0.2 公司概况 (05) 0.3 发布令 (06) 0.4 治理者代表任命令 (07) 0.5 方针和目标………………………………………………………………………

(08) 0.6 公司组织机构图 (09) 1 范围 (10) 1.1 总则 (10) 1.2 应用 (10) 2 引用标准 (10) 3 术语和定义 (10)

4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 (10) 4.1 总要求 (11) 4.2 文件要求 (11) 4.2.1 总则 (11) 4.2.2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治理手册 (11) 4.2.3 文件操纵 (12) 4.2.4 记录操纵 (12)

4.3 相关文件 (12) 5 治理职责 (13) 5.1 治理承诺 (13)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3) 5.3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13) 5.4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策划 (14) 5.4.1 治理目标和指标 (14)

5.4.2 治理体系策划 (14) 5.4.3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治理方案 (14) 5.4.4 环境因素 (15) 5.4.5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操纵措施的确定 (16) 5.4.6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7) 5.5 职责、权限与沟通 (17) 5.5.1 职责和权限 (17)

5.5.2 治理者代表 (19) 5.5.3 信息沟通 (19) 5.6 治理评审 (19) 5.6.1 总则 (19) 5.6.2 治理评审输入 (20) 5.6.3 治理评审输出 (20) 5.7 相关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参照) 一、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 实际,建立本制度。 二、责任部门 (一)X 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的的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各车间配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X XX(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新上岗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工作。 (四)X XX(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落实工作。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组织实施 (一)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XXX(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信息后,5日内拟定职业健 康监护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 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XXX(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二)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XXX(人力资源部门)每年

年初根据上一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体检周期,核实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开展在岗 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与卫生行政部 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三)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XXX(人力资源部门)报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体检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同 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告知和登记 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形式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在书面告知上签字,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2日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XXX (人力资源部门)和车间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登记;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与XXX (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记;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10日内书面报告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签字记录。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922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 (1)

C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88-2014 代替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014- 05-14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总则…………………….3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3 4.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4 4.3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4 4.4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4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5) 4.6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5 4.7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6 4.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7 4.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8 4. 10常规医学检查………………….8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10)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0) 5.2四乙基铅………….……………1l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2)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13)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4) 0.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5) 5. 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6) 5. 8氧化锌...............“ (17) 0.9砷…….……- 18 5. 10砷化氢(砷化三氢)…………..……- 19 5. 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0 5. 12磷化氢............. (21) 5. 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 (22) 5. 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23 5.15三烷基锡………一……- 23 5.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4 5. 17羰基镍…………“……- 25 5. 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6 5. 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27 5. 20二硫化碳………一……- 28 5. 2l四氯化碳………一……- 29 GBZ 188-2014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77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标 准版本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力资源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曲靖市麒麟区兴发煤业祠堂坡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二0一四年一月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本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⑴健康监护档案册。 ⑵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⑶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⑷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⑸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⑹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职卫办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⑵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⑷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⑸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职卫办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职卫办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职卫办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职业健康管理有关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有关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5、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7、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9、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10、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1、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13、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单位应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3、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5、各分公司、有关部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的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医务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得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了放射工作岗时,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 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 日内,应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 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 善安排,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X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控,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依据国家和XXXX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结合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职业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思想,以“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安全”为准则,积极引导公司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职业健康组织管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组员:总经理助理、公司机关各部室、各站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XX公司职业健康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年度职业健康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安排部署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2.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相上级上报,并妥善安置。

3.协助上级机关定期、不定期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到责任人按期解决。 4.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5.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6.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专职机构,负责处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是: 1.具体实施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管理台帐。 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协助配合XX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5.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6.对新录用、调岗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履行告知义务。 7.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从业人员离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六条各站队、工区应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小组,按月组织完成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及离岗后和应急健康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须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害员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工会有监督、协助健康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必须对新招接害及转岗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录用或转岗。新招工人实行健康检查登记制度。如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诊断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

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该单位所有从事接害作业的劳动者,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通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体检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将体检结果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留有记录。发现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需要复查的,健康检查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安排确诊复查外,还应向上级职业危害防治监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

颁布通告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字[2010]91 号)的有关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全体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对2015年制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不断提高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修订版正式颁布下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经理(签字): 二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西中煤****** 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一六年修订

第一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7)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 第五章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1) 第六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2) 第七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3) 第八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8) 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9) 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0)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1) 第十三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24) 第十四章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8) 第十五章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29) 第十六章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29) 第十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30) 第十八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31) 第十九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33) 第二十章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4) 第二十一章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39) 第二十二章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0) 第二十三章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1) 第二十四章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2)

职业健康管理项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和范例 (草稿)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 (二) 十、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十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2)明确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 责任制中。 (3)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范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负责人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确保其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 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 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 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 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在健康监护的实践中,应用现代信 息技术,建立和健全健康监护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健康监护 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 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 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健康监护档案应该是具有重要法 律意义的资料,不仅要保证其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科学性,还必 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总的来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 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资料。 一、劳动者健康检查的个人档案:个人健康检查档案主要是每次 健康检查的体检表(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报告和出具的个人体检报告。体检表应经过科学的设计,可 以按照不同职业危害因素设计不同的体检表,也可分别设计不同的体 检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人的个人体检表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接触史、体检记录、体检结论、建议和处理意见。个人信息 必须统一编号,专册登记。职业接触史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劳动 者的单位、车间、班组、岗位、工种以及随时间变化的情况,同时还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本矿的实际,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示范文本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实行三级管理,即:一级管 理由安全副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环保部负责,二级管理为施 工作业厂队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负责。 (2)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条件制定《施工生产职业健 康安全责任制》、并按照颁布的《责任制》的要求,落实 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人人做 好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本项目开工前,由工程技术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的同时,制定实施性职业安全技术方案,对土方开挖、 运输、混凝土浇筑、基础处理、金结制作与安装等作业, 编制和实施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4)实行逐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5)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①针对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②未经安全、职业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不准上岗,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变换工作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③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及复验,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且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信息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188-2014)信息一览表 序号职业病危害 因素 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离岗检查离岗后检查应急检查 职业禁忌症职业病职业禁忌症检查周期职业病目标疾病 1 铅及其无机 化合物 a.中度贫血 b.卟啉病 c.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性慢性铅中 毒 a.中度贫血 b.卟啉病 c.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 复查:3个月 体检:1年 职业性慢性 铅中毒 2 四乙基铅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 性疾病 2.已确诊并仍需要医 学监护的精神障碍 性疾病 a.中枢神经系统器 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 医学监护的精神障 碍性疾病 3年 职业性急性 四乙基铅中 毒 3 汞及其无机 化合物 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 性疾病 2.已确诊并仍需要医 学监护的精神障碍 性疾病 3.慢性肾脏疾病 职业性慢性汞中 毒 a.中枢神经系统器 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 医学监护的精神障 碍性疾病 c.慢性肾脏疾病 作业分级II级及以 上:1年; I级:2年 职业性慢性 汞中毒 职业性急性 汞中毒 4 锰及其无机 化合物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 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医 学监护的精神障碍 职业性慢性锰中 毒 a.中枢神经系统器 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 医学监护的精神障 1年 职业性慢性 锰中毒(推荐 性)

性疾病碍性疾病 5 铍及其无机 化合物 A.活动性肺结核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支气管哮喘 D.慢性间质性肺病 E.慢性皮肤溃疡 A.职业性慢性铍 病 B.职业性铍接触 性皮炎、铍溃疡 A.活动性肺结核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支气管哮喘 d.慢性间质性肺病 慢性皮肤溃疡 1年 A.职业性慢 性铍病 B.职业性铍 接触性皮 炎、铍溃疡 职业性慢性 铍病(推荐 性) 职业性急性 铍病 6 镉及其无机 化合物 A.慢性肾脏疾病 B.骨质酥松症 职业性慢性镉中 毒 A.慢性肾脏疾病 B.骨质疏松症 1年 职业性慢性 镉中毒 职业性慢性 镉中毒(推荐 性) 职业性急性 镉中毒 7 铬及其无机 化合物 A.慢性皮肤溃疡 B.萎缩性鼻炎 A.职业性铬鼻病 B.职业性铬溃疡 C.职业性铬所致 皮炎 D.职业性铬酸盐 制造业工人肺癌 1年 E.职业性铬 鼻病 F.职业性铬 溃疡 G.职业性铬 所致皮炎 职业性铬酸 盐制造业工 人肺癌 职业性铬酸 盐制造业工 人肺癌(推荐 性) 8 氧化锌未控制的甲状腺功 能亢进症 未控制的甲状腺功 能亢进症(推荐性) 3年金属烟热 9 砷A.慢性肝病 B.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 C.严重慢性皮肤疾 A.职业性慢性砷 中毒 B.职业性砷所致 肺癌、皮肤癌 A.慢性肝病 B.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 c.严重慢性皮肤疾 A.肝功能检查:半 年 B.作业分级II级及 以上:1年; 职业性慢性 砷中毒 职业性砷所 致肺癌、皮 A.职业性慢 性砷中毒 B.职业性砷 所致肺癌、皮

职业健康知识职业健康管理与监护

职业健康管理与监护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的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在其所从事的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充分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为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保证。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制度 安全为大家重视,是因为会出安全生产事故,看得到,影响大。但是职业病不同,往往是慢性的,影藏的,不进行身体检查一般难以发现,因此往往会被忽视。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规范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职业健康行为。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1.企业职业健康档案定义 (1)在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职业健康管理以及职业健康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 (2)能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 2.企业职业健康档案作用 (1)系统、动态追踪和掌握对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2)系统记录所开展的职业健康工作,积累资料; (3)接受行政部门监督,受到法律保护; (4)解决企业和劳动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5)加强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6)有利于节约生产成本。 3.企业职业健康档案特点 (1)真实 (2)客观 (3)清楚 (4)科学 (5)动态管理 4.职业健康档案分类 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1)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档案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各部、室、作业公司及独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工程外包公司。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健康体检标准》 4. 定义 4.1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3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4.4 职业病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6. 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7. 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8. 职责 8.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职业危害告知。 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各班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8.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员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负责应急健康检查,负责对职业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同时履行告知的义务。 8.3 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安全环保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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