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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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王文昌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06期

摘要:遗嘱继承制度在我国很多基层法律制度当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现行

的一种制度在主体和内容方面都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急需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的改善。就系统主体而言,有必要明确界定意志的能力,加强对继承人的保护。在内容方面,有必要改进对遗书的意愿和记录意愿的管理。如何完善中国的遗产继承制度,也是我国法学理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遗嘱;继承制度;完善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是继承人发生的单方法法案。中国的继承是与法律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它指的是继承者继承继承权的继承方法,按照继承前建立的合法有效意愿。在遗嘱的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在继承中的份额取决于遗产继承之前所立的遗嘱。继承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合法继承人继承其部分或全部财产,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财产交给国家,集体或任何人。

一、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

(一)对继承人权利保护不足

从遗嘱继承的主体上看,我国遗嘱制度在这个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国的遗嘱制度对于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中国的《继承法》,立遗嘱人的意愿不被认为是能力有限的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因此,只有那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设立遗嘱。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谁为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和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过《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这两个文献来看,我国的继承遗嘱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是对一些残疾人,比如盲人和聋哑人,对于他们的民事行为没有明确的要求。其次,法律明确规定,能力有限的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出现被告的问题,在正式判决前,由法院确定他们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所以现存法律中不存在明确的规定。第三,对继承人的规定也存在很多缺陷。继承法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整个产业的比重。因此,这会导致法官的当法院决定判断的自由能力,并且会有在不同的地方存在不协调的决定的问题。另外,《继承法》要求对于生活没有来源的,并且缺乏基本劳动力的人,应该予以特殊的保護,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他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1]

(二)制度内容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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