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务员省考申论热点

2012年省考申论

2012年申论热点时评之政府机关微博

【关键词】

网络问政阳光政府和谐社会

【背景链接】

2010年3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的账号出现在新浪微博平台上,该账号后面还加了个V字,也就是通过新浪官方认证的用户。自从新浪微博推出以来,不少政府机构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微博账号,“微博云南”和“桃源县人民政府”是其中较早尝试的两个,而广东省各级公安部门则集体开了微博,被网友们称为“微博110”。

【标准表述】

[意义]

信息时代,网络舆论的力量有目共睹,不可小觑。大到公共领域的反腐惩贪,小到草根人物的一夜走红,网络的影响力可谓无远弗届,深入人心。在此情形下,各地各部门对网络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建立起与网络舆论的互动机制,可以在第一时间网络舆论中得知当下社会公众的知情需求,有利于管理者与民众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理解。避免造成权威信息缺失,引起了网络舆论的猜疑和批评,进而使城市管理工作陷于被动局面。

[优势]

政府机关开微博实现了网络问政制度化、常态化和创新性的新举措。每个月安排一位市领导、一位市直机关领导、一位县级领导及镇领导上线与网民交流。

一方面,网络问政的犀利姿态可以赢得民众的心,真正做到了网民意见积极收集,集中办理、落实的常态化。网民反映问题不需要鼓噪,不需要更多的网络渲染,就能得到当地领导和部门的及时跟进与处理。当地市民选择直接到网上反映问题、提出诉求,问题得到及时跟进与解决,群体事件必然减少,上访数量必然大大减少,很多人,社会稳定度必然得到提高,民众的焦虑情绪会得到安抚。

另一方面,对当地执政官员起到监督、督促和执政为民的压力与鞭策,建立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利器,倒逼官员更趋依法执政、为民执政。真正发挥了网络成本低廉,快捷、及时的优势,为执好政,服务好人民,构筑和谐社会起到了示范和带头的作用。

[措施]

第一,公开、公正、公平。社会在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分配方面的不公已经接近危机水平,如果不能及时加以调整,逐步深化的危机有可能变成灾难。因而,国家必须在保持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积极缩小贫富差距,改善下层社会的生活条件,建立一个和谐的新秩序、新社会。

第二,畅通底层社会的民意表达渠道,拓宽其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网络是一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透过它,我们可以诊断代议制政治体系的健康状况。网络反映了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维权艰难、诉求表达不畅的事实。网络的诉求表达与现实中的诉求表达存在着彼消此长的关系,当现实中的公共参与和诉求表达不畅时,必然涌到网络空间。因而,必须在现实中找到平民诉求表达不畅的原因,积极建立公民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

第三,善用网络话语权。掌控网络媒体的话语权是一门政治艺术,是一种领导技术,是当今不可缺少的执政本领。正面的网络监督有利于民意的充分表达,有利于民众与政府良好的沟通。政府通过互联网引导舆论导向,可以适时消除民众对政府的潜在不信任。

第四,加强网络立法和网民的道德自律。克制网络民粹主义,关键在于网民的理性自制和道德自觉。要加强对网民媒介素养的培养,提升其自律意识。要明确网络中权利和义

务的关系,在行使发表言论的自由同时,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尊重他人的权利。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约束网民的言论和行为,促使网络的理性、和谐发展。

【背景链接】

陈光标,江苏人,任江苏某公司董事长。被媒体称为“中国首善”。有过多次慈善”壮举”,如自己组织慈善团队赴日救灾、在云南灾区派钱后与村民举钱合影、在贵州开演唱会向观众发猪羊。他高调的慈善的行为引发了大家的关注,赞誉有之,认为他为中国富豪做出了榜样;反对有之,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慈善的暴力行为,即以牺牲受赠人的尊严来获得自己的满足。是一种给慈善的倒退。但陈光标认为他是想通过这种高调的方式让大家关注慈善,让更多的人参与慈善捐赠中来。事实上,他的每次举动确实带动了很多富豪捐赠。无论怎样,陈光标的慈善之举被广受关注,还是凸显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很多问题。

【标准表述】

[问题]

此事件凸显慈善事业一大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是:

慈善意识较为薄弱。很多人认为慈善事业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慈善捐赠是富人们的事情,慈善价值观难以形成,必然然影响到我国民间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此外,还有两大主要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

第二,监督管理不到位。当前,由于监管不力,透明度不高,使得我国慈善善款流向不明,公信力出现危机。

[对策措施]

第一,加强慈善立法,提供法制依据。立法机关应颁布相关的法律,使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条例》,从法制上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

第二,建立多元监管体制,提高慈善公信力。

一要行政监督。政府既要有完备的约束机制来规范慈善事业的运作。

二要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监督等。

三要内部监控。慈善机构要完善自身内部管理监督程序。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责任感。积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网络等途径,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慈善文化,梳理慈善典型,鼓励全民参与慈善活动,培养公众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2012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灾害救助之惑【背景链接】

2011年,南方持续大旱;2010年,舟曲泥石流;2009年,冬小麦主产区30年一遇的严重冬春连旱;2008年,南方冰冻雨雪灾害;2008年,举世震惊的四川汶川地震;2007年,淮河流域发生了仅次于1954年的大洪水;2006年,第8号台风“桑美”......

中国是一个气象灾害和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其中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的71%,地震灾害占7%,海洋灾害占8%,农林牧生物灾害占6%,其他灾害占8%。而气象灾害中,旱

灾排在首位占53%,洪涝灾害位列第二占28%,风雹8%,冷冻7%,台风4%。

自然灾害已经给中国的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气象局透露,1990年-2000年,造成人员伤亡4500人,经济损失占GDP的3.4%,2001年-2008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占GDP 的2.8%,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面对种种自然灾害的发生,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虽然也在努力地推进灾害救助工作,但在巨大的损失和公众质疑面前,灾害救助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惑。

【标准表述】

[灾害救助面临的问题]

我国灾害社会救济制度经历了无数的考验,在灾害来临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灾区的救济和重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灾害救济制度依然还是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救灾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救灾工作指导规范中,多是以部长令或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的,这些命令和行政条例是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的。这些法规重视灾后救济,轻视灾前的预防和应急机制的建立,对灾害社会救济提供的帮助是有限的。

二是缺乏完善统一的国家救灾管理体系。中央政府目前尚没有对灾害统一管理的机构,财政部也没有设立专项的减灾基金,这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是缺乏完善的灾害社会救济志愿者制度。我国在灾害社会救济志愿的实践尚处于空白。设立灾害救援志愿者制度,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灾,弥补救灾力量的不足。对救灾志愿者进行防灾救灾培训,也是全面安全教育的好途径,更有利于形成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是救灾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当前存在一些截留、挪用、挤占、侵吞、浪费、贪污救灾款物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说明尚未发挥有限救灾款物最大效益的重要保障。在一些受灾区域存在着挪用专款的现象,尽管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个别干部利欲熏心,以身试法所致,但也反映出救灾款物的监督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对策措施]

未来,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和风险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这样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灾害救济提出了许多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在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认真制订相应预案,一旦灾情发生,才能有序进行抗灾救灾,把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是要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要在加大政府救灾投入,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拓宽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渠道,建立社会化救灾资金投入体系,使灾害救助工作更具开放性。

三是要尽快建立综合减灾管理体系。建议成立由政府及公安、消防、军队、信息、气象、地震、防汛、交通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防灾减灾体系,建立中央和本地区的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

四是要加强灾害救助的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明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制定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规范救灾款物基层发放程序,做到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政策公开、数额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五是要建立救助物资仓库网络。各地特别是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都要积极落实救灾储备制度,建立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开始储备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在紧急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2年申论热点时评:小悦悦事件

【背景链接】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命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南方都市报》)对此,有些人则持谨慎态度,认为立法惩治难于实施,且有侵犯个人自由之嫌,贻害甚多。

【标准表述】

支持

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

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

惩治集体性冷漠不妨让法律兜底

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反对

道德问题刑法化,贻害无穷

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

不如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设立“见死不救罪”意味着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显然损害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思想上很难被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罪”也将面对诸多实际的困难。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此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证?另外,如果案件的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

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文被虚置。

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由于法律的滞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

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有鉴于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势在必行,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与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举。

建议:

立法应奖惩结合

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

“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细致划分。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

他国经验

多国立法保护见义勇为专家称立法需谨慎

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

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

实际上,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2012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范文:慈善事业发展业务水平与服务意识

【背景材料】:

2010年5月,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向西南五省区灾民捐款2亿,但他的捐赠合同被称为“史上最苛刻捐款”——他向合同执行方中国扶贫基金会开出的条件是,半年内必须将2亿元善款发放到近10万农户手中,差错率不得超过1%,管理费不超过3%,远低于我国《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10%的管理费比例。合同还规定,曹德旺有权对善款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差错率如果超过1%,基金会要按超出部分的资金的30倍进行赔偿。

“捐款做慈善”的观念正在慢慢融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社会富裕阶层都愿意尽力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但是,一些捐款被挪用、侵占的新闻又让他们捐款做慈善的脚步变得犹豫。

民政部下属机构的一份抽样调查报告称,在经历了汶川地震、南方雪灾等多次捐赠井喷后,近年中国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并未提高。这份报告显示,约有75%的慈善组织“完全不披露或仅少量披露信息”。

中民慈善在去年递送到民政部的一份报告中称,82家全国性慈善组织中,在其网站上披露机构年报和机构财务报告者均不到总数的40%。在善款数量井喷之后,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中有资格开展募捐的社会组织,对于公众最关心的捐赠实际支出或转移详尽披露的

不过半数。

“今年舆论尤其对善款流向的公开度不够示不满,上面其实很清楚,开会时也向下施压。”一位不愿具名的民政部咨询专家说。民政部慈善司原司长王振耀离任前甚至认为,慈善本质上就要“公开”,“‘披露’一词反而有点藏着掖着的意思。”

【原因分析】:

华慧公务员网专家认为造成我国慈善行业信息不公开的原因主要是:未建立一个全国慈善信息报送制度,缺少慈善行业公共信息平台;社会媒体与大众缺少对慈善行业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与沟通渠道,民众对慈善信息所知较少;缺少对慈善事业的完善监管制度;各级政府监管强制性披露中履责情况存在差异,对于慈善行业,我国现没有一个标准的行业规范与指导标准,法律上缺少管理监管依据。

【解决之道】:

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国慈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信息报送制度,构建慈善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定时向全社会公布财务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

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慈善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违法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处罚措施,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合理引导社会媒体、民众对慈善行业进行监督,形成监管合力;构建完善慈善行业组织与社会民众的沟通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结合我国慈善行业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慈善行业标准,规范慈善行业的工作;相关立法部门需加快慈善行业的立法,为慈善行业的良性运行发展提供监管依据和量化标准。

加强对慈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业务水平与服务意识,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壮大,造福于民。

2012年国考申论热点分析:“不孝公务员”折射干部“心病”

【背景链接】

深圳市某区近日发生了一起公务员打骂自己父母的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在各方关注之下,这名“不孝公务员”终于在父母面前长跪流泪道歉。

一个受过高等教育、曾被父母引以为“骄傲”的人,一个在单位、在社会被评价为“彬彬有礼”的人,为什么会同时是一个打骂父母的不孝之人?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应该看到,这起公务员打骂父母的事件,绝对是极其极端的、个别的和偶然的,但是,也应当看到其在某些方面的、深刻的现实代表性。

从家庭内在因素方面看,如何处理伦理关系,如何让家庭、事业、社会各归其位。

从社会道德方面看,公务员如何提升道德修养,规范行为,并且在道德建设方面成为表率?

同时第三个需要引起注意的方面,即官员特别是基层干部的心理问题。

身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生活环境发生巨变,特别是一些年轻人从农村来到城市、从学校来到机关,承受的工作压力、生活压力难免很大。这极容易使一些原有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受到冲击,造成一些人的心态失衡乃至行为失范。

[原因]

官员压力“内隐化”

一个人压力过大,会出现“去人性化反应”,其中一种表现就是去道德化,缺乏同情心,将人视为无生命的物体,甚至出现打骂等攻击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心理调查分析资料,我无法确定该公务员的行为是由于其心理压力过大造成,还是其品行问题,或是他是家

庭暴力实施者。如果是品行问题,我们就不能为其进行道德开脱;如果是家庭暴力实施者,则要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当前我国干部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

干部群体属于一个高压力群体。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就存在,但出于对岗位角色的维护,官员不会去说对自己形象不利的事情,所以他们的压力被内隐化,封闭住了,即使在我们调查中,也很难拿到真实的数据。

以往对干部自杀的新闻报道不多,因为当时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看法:他们是“畏罪自杀”,不光彩,回避谈及。现在人们想法转过来了,自杀的干部并不都是干了坏事,自杀的也有很多好人。一些优秀的干部具有很高的职业责任感,由于压力过大,身心无法承受,而导致自杀行为。当一个人压力过大的时候,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排解,就会造成心理枯竭,高压力导致高焦虑、高抑郁,最终可能会导致自杀。汶川地震后一位北川干部的自杀案例,就是压力过大导致的心理崩溃反应。

慢性压力伴随岗位

干部心理问题的出现,有环境的原因,也有个体的原因。总的来说,环境的原因起主导作用。就大环境而言,社会快速变化成为一种时代特征,这种变化导致人们对未来的期望和预测把握不准,人的安全根基消解了,当一个人没有安全感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多压力。就官员而言。

首先,对自身职务安全感的缺失。相对而言,官场风险性非常大,干部在工作当中更加小心谨慎,不能说错话,更不能做错事,稍不注意可能就会丢失职务,领导干部也因此常感到“高处不胜寒”。

其次,官员的压力疏导渠道相比普通人更少。老百姓有压力时可以倾诉,而官员则不可随意多语,因此他们将自己封闭起来。这种心理疏通途径的堵塞会进一步增加其内压,损害身心健康。所以,官员必须内心力量很强大,才有可能不被摧垮。

实际上,经过优选出来的干部已经具有较高水平的心理承受能力了。但是,随着职务的升迁,他们面临的问题比一般人处理的问题更复杂,难度更大,心力消耗更多。

[措施]

外部应采取措施来帮助克服与解决官员干部的心理问题,可以尝试从组织、人际与家庭环境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组织关怀。以往的组织环境,过于注重高效率,而忽视了个体的健康。现在的健康型组织要求,在提倡高效率的同时,也要关注个体健康,比如公务员强制性休假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工作是做不完的,人的工作精力是有限的,要给高压力的官员们心理康复的时间。

此外,官员的培训学习很有必要。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暂时脱离了工作岗位和环境。有团队拓展活动,又有对新知识的讲解,既是对参与培训的官员身体的恢复,又有对其知识的补充。这种充电也能够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更加轻松自如的解决新问题。

在人际方面,应当建立一个充满友善的工作与交往环境,并在家庭和朋友中寻求理解支持。家庭关系当然是不可忽视的,前面提到的深圳公务员打骂父母事件,就是这方面一个极端负面的例子。

2012年申论热点材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专题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时政背景

2011年5月17日,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数百名员工因对工资和福利不满,一度停工抗议。6月25日,广东省创先争优党工共建暨南海本田工资集体协商会在佛山举行,政府、工会、厂商及工人代表进行了最后一次协商,南海本田资方"一锤定音":为一线工人每月增加611元工资收入,比原先工资1921元增加了32%。

南海本田停工事件历时19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影响最大的一次停工事件,但却是由"防卫性停工"向"争取性停工"的变身,造就了工资集体协商成功的第一例。

对于停工事件,广东省副省长肖志恒总结说,这是传统发展模式"重物轻人"的必然结果。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不相适应":一是收入分配机制与职工共享发展成果诉求不相适应;二是企业管理模式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特点不相适应;三是资本的强势地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要求不相适应;四是现行法律法规与调处新型劳资纠纷要求不相适应。预防和调处停工事件,归根结底要靠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须更加突出以人为本。要坚持加强人文关怀,夯实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根基。

二、为什么要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由于历史与现实、认识与实践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劳动关系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有些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条件差、工资收入分配不合理、对职工群众缺乏了解和关心,已经影响到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劳动关系中三方地位不平等现象比较突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博弈中三方利益主体的身份基本形成,但各方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也逐渐显现。这种地位不平等问题最为突出地表现在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中。

3.工会的作用还有待提高。现实中我国工会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博弈中的行动和战略有待规范。针对工会集中化、制度化、单一化等特点,要让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趋于稳定和谐,就必须积极转换总工会和区域工会的地位,使工会真正成为政府和企业必不可少的助手、伙伴。

4.法制体系尚待健全和完善。实践中,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等等。

三、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个认识问题

1.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主要责任是企业,劳动者没有责任。这种说法对吗?

劳动关系事关劳资双方,和谐与否的原因和后果都直接涉及到劳资双方。劳动者勤恳敬业、遵章守纪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必要内容和保障。在现阶段的劳动者方面,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主力军,劳动关系能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实践已表明,农民工在数量不断增多的同时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这对劳动关系和谐有积极影响。但由于农民工市民化的进度和在劳动关系中地位的提高,跟不上农民工规模扩大和素质提高的幅度,这就加大了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难度。农民工以不当手段维权,甚至以违法犯罪手段维权的现象,多由此而生。这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安全的隐患。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农民工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固然有责任,而在农民工责任的背后,政府、企业、社会更有责任。

2.有专家建议,推动和谐劳动政策,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标准,严格实施。你怎么看?

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是我国现实社会一个公认的明显特点。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水准同西部地区发展水准之间的巨大差距在近期是难以完全消除的。各个区域发展水准的巨大差别,使得不同区域劳动者对劳动政策的具体要求必然有着明显的差别。同时,与发展水准的巨大差别相适应,各个地区的政府在财力、在对劳动关系的认识方面,各个地区的企业主群体在经济运作方式以及社会理念方面也必然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对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推动,不宜采取整齐划一的作法。在发达地区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地,可以在确保劳动政策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其劳动政策的水准,如提

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交纳金额水准,健全劳资谈判协商机制等等。而在欠发达地区,则应将劳动政策的重心放在劳动底线的保证方面,如重视制定和实施工资最低标准、提高"三险"的覆盖率、实现社会保险在劳动者工作流动后的有效转续等。

3.有人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应该由劳方、资方独立解决,政府不应插手。你怎么看?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劳动关系是不是和谐以及和谐程度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群众利益的实现,而且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进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维护劳动者的经济权利、民主权利和发展权利,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由劳方、资方和政府方所构成的三方结构与由政府干预、社会中间层协调和单个劳动关系协调所构成的三层结构的结合。在此框架中,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而政府和社会更为重要。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1.从社会公正的高度看待和谐劳动关系问题。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保护问题是社会公正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社会公正题中应有之义。显然,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重视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重视劳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2.进一步激活工会的潜能。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工人(雇员)通过工会组织,通过集体谈判方式维护并改善自己的劳动权益和劳动条件。我国的工会组织有着比较重要的社会政治地位,所以,如果工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同市场经济相适应,那么其潜力就可以被极大地激活,从而能够有效地扮演着维护工人(雇员)基本权益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3.注重雇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我国雇主组织建设的关键在于必须有效地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独立性。雇主组织应当符合雇主的合理利益、有着特定的职业化诉求和行为。雇主组织既不能一切皆按政府的指令行事,也不能被某个资本拥有量较大的企业主所操控。二是自律性。雇主群体的主要职能是创造社会财富,此外还应担当必要的社会责任。要做到这一点,雇主群体必须有着一种内在的约束体系,即自律性。这种自律性应当通过雇主组织制定的行规为全体至少是大多数雇主所认同和接受。三是公正性。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社会各个群体都应当依照自己对社会的不同贡献,获得各自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恰当合理的位置。

4.形成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劳动政策当中,集体协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的内容。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形成公正合理的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者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借助工会的力量,同雇主一方进行平等的谈判协商,从而形成一种能够为自己接受的、公正合理的劳动保护政策。

集体协商制度对我国现阶段的工人来说显得尤其重要。我国的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劳动力过剩压力,劳动力价格有时容易被人为压低,劳动者在劳动待遇的争取方面处在一种不利的地位,加之工人的文化水准普遍偏低,缺乏基本的维权常识,往往不懂得使用必要的法律工具来维护自己合理的劳动权益。如果没有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我国的劳动关系必定是不公正、不协调的。

五、重要论述

1.2011年8月15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指出,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和实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已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在坚持中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使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和统一起来,共同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2011年8月15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同时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与职工群众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要从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出发,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遵循的总的共同要求与具体的具有差异性的措施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整体推进,又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3.《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改善劳动条件,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广东申论热点预测:社会养老保险背景及存在问题

一、背景资料:

(一)含义: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职工期盼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特征:

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由于其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所以必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体系: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

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四)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五)参保意义:

1、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缴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六)我国的情况

1、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2、国家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养老保险不允许退保,只能转移关系。

二、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险立法滞后。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三是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四是替代率偏高(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五是政策没有及时调整。六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困难,基金支付能力下降。

(二)、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管理体制存在漏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宽。

原因: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根本原因、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现状的重要原因、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

(三)、城镇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问题:公平性问题,地区差异大、单位性质不同差异大。效率性问题,增值保值能力不足,养老基金收不抵支。

原因:相关法律建设滞后,制度分割,个人帐户产权模糊;增值保值的政策环境不佳,监督管理不力,社会监督不健全。

(四)广东省存在的问题:

1、广东省的社会福利支出少。省民政厅在向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汇报时表示,广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严重滞后,如广东省现有老年人床位不到老年人口的1%,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6%。

2、广东省内各地在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均存在各种各样的门槛。比如要转入广州,首先必须有广州市户籍。

2012年申论热点时评之房产限购政策

尽管坊间对于房产限购政策不乏争议,但是政策范围仍有放大的可能性.据报道,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市场的监控范围正在扩大到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中央政府已在考虑对部分房价涨幅较快而购房支付能力不足的中小型城市推广限购政策.

限购政策直接控制住了房产需求扩张,在房价依然坚挺之时,坚持行政措施严管的确有其必要性,但限购并不是解开房产问题的万能钥匙,背后的资金流向与土地管理政策问题,同样应该引起关注.

事实上,因限购政策止步于楼市的资金必然要四处寻找投资机会.在一线城市商品房"限购"之际,部分投机资金就开始在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寻求商机.最近,在大洋彼岸的加拿大,大量中国人在当地购房置业直接推高了房价水平.该国的置业顾问说,至少有40%的房产是被中国内地买家买走了.

与之类似,国内其他投机市场也因此出现了升温迹象.比如,以天津文交所为代表的国内一些艺术品市场遭到恶炒等.这表明,限购政策无法解决游资投机的根本问题.就此而言,即便将来限购政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仍然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投机资金四处蔓延的问题.更为严峻的是,限购政策作为一项行政措施,早晚必然要被调整、甚至是被取消.彼时,如果炒房资金趁机卷土重来,所带来的市场冲击就更加不容小觑了.

可见,要想发挥出限购政策的长期市场影响力,还需要监控、引导投机性购房资金.具体而言,一是引导投机资金的合理流向,逐步开放民间资金限制进入的投资领域,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指导民间资金的去向;二是要严查外流资金的性质.

此外,尤需强调的是,房地产市场乱象其实与土地市场调控不到位有密切关系.目前,针对房价的调控政策已接连推出,但在土地制度方面却缺乏严格管理措施.有报道称,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建设在三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出让、工程发包等方面受贿1305万元.其名言就是,"给我多少钱,我给你多少地."这个案例表明,房地产市场价格体系紊乱的始作俑者,恰恰是乱象丛生的土地市场.

我国土地市场供给规模受到限制,导致手握土地出让权的行政部门话语权被强化,由此才会有了个别官员如此狂妄的言语.如果不从土地到最终房产销售整个链条理顺市场公平运作体系,单纯期望限购政策能有效打压房价,其实并不现实.事实上,严厉调控政策实施至今,房价仍然没有明显调整迹象,反而是一些刚性需求和换房需求被误伤.这些问题都表明,房产市场调控政策固然需要坚持甚至是逐步强化,但同时也需要在行进中继续改良。

2012年申论热点时评之保安业乱象

一、背景链接

我国的保安业起步于1984年12月,当时缘于服务外企的需要,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工业区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27年来,保安业不断发展壮大,从业人数已达350万人,市场产值数百亿元。保安服务体制在推进改革开放、维护经济发展、缓解警力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保安人员犯罪呈一定的上升趋势。保安犯罪不仅扰乱了正规的保安市场,严重损害了保安业的信誉,不利于保安业的有序发展,也给业主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更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保安犯罪的成因

一是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制,无法对其强制管理;二是保安公司内部混乱,疏于对保安人员管理;三是单位直接招聘保安,更加容易诱发犯罪;四是没有统一自律组织,不能有效自律管理;五是保安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六是保安工作环境复杂,容易发生失控;七是保安行业地位低下,社会认同度较弱。

三、保安犯罪的对策

第一,提高保安行业的监督力度和服务标准。市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负责对市保安公司和全市武装押运的监管,对全市保安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检查和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的初审、呈报,组织全市保安从业人员考试、发证和建立保安员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业内人士制定行业规则和技术标准、保安服务质量标准,这些标准作为行业规范,以规范和约束保安行为,提高保安服务水准,促进保安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建立和完善单位保安管理和聘用制度。首先要杜绝用人单位直接招聘保安的现象,使保安的聘用正规化。这样既能从源头上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也便于公安机关对保安进行管理。其次,要规范保安公司的人员录用制度,加强对保安人员前科等行为的审查,可以通过向拟聘用人员所在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调查,掌握其一贯表现,从而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整顿和规范保安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建立全国保安培训机构,按照国务院出台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后,方可发放保安员证。同时要按照现代教育和培训理念,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应当从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两个方面展开。在业务培训方面,保安公司可以制定一些保安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用语,帮助保安在履行职责时有章可循;在法制培训方面,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保安法制教育,提高保安法律意识,以防止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加大保安教育力度并强化社会认同度。政府和社会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保安方面的法制教育,如相关审判案例的讲解,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来提高保安人员的法律意识。另外,保安人员的综合水平也需要不断提高,不仅需要提高从业技能,还要提高社会责任感,使其充分认识到保安行业的社会意义,才能让他们爱岗敬业,杜绝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安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及业务培训,规范行业规则,逐步提高保安待遇;社会大众也应该充分认识保安工作的价值,尊重保安行业,提高保安工作的社会认同度,降低保安犯罪率,真正发挥保安保一方平安的社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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