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新版药品GSP问题解答

药品零售企业新版药品GSP问题解答
药品零售企业新版药品GSP问题解答

药品零售企业新版药品GSP问题解答

【人员管理】

1、接触药品人员的体检证明是要体检表还是健康证?

答: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因岗位不同体检的项目有所不同,如验收员要求检测视力和辨色,体检表可以直观看到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健康证只表示体检合格,不可以看到各检查项目的结果,故以体检表为宜。市药监局对此没做统一要求,应以属地药监分局的要求为准。

2、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门店,可以中药和西药只有一个中药执业药师吗?

答:可以。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

3、药学的执业药师可以审核中药处方吗?

答:不可以,2012版药品GSP要求企业应该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一名中药调剂员,负责相关审方、复核及中药饮片调剂等工作。所以中药饮片的处方应该由中药执业药师审核。

4、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为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店内有中药师(从业),中药调剂员,可以审核中草药处方吗?

答:《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中指出,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中草药的处方必须由执业中药师审核。中药师(从业)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审核中草药处方。

5、中药执业药师可否负责饮片的调配工作?

答:可以。

6、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是否最少要配备3名执业药师(单体店)?

答:开办零售药店需要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需要再配备一个执业中药师。

7、中药饮片的审方人员也必须是执业药师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规定处方审核必须是执业药师。

8、原有中药饮片的调剂员已经有调剂员资格证,学历达不到中专怎么办?

答:请参照规范第129条第二款。

9、药师在门店起什么作用?

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应挂牌明示。此外药师在

门店可以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10、药师有哪些职责?

答:可以做顾客用药咨询、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以外的药品,还可以做一些质量管理的工作、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员工的培训教育等,具体的工作职责由门店确定。

11、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能为同一执业药师吗?

答:2012版药品GSP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这是两个不同的文件,我们都应该遵照执行,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企业负责人不可以兼质量负责人。

12、质量负责人要求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是以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以后才能作为质量负责人吗?如果之前取得了初级药师资格,拥有了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当年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当年可以作质量负责人吗?还是必须一年以后?

答:《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强调的是一年的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和经验,与执业药师取得的时间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在取得执业药师之前就做过一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那么取得执业药师后即可担任质量负责人。

13、法定代表人是药师与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个人,学历大专,还有一个质量管理员是执业药师,问是否符合新版药品GSP的要求?

答:请参照规范第128条。

14、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现在是从业药师还可以吗?

答:不可以。

15、法定代表人是执业药师,企业负责人是否还需要是大专学历?

答:需要,《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16、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法定代表人没有学历可否?

答:2012版药品GSP及相关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学历没有具体要求。

17、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均不是执业药师,该怎么办?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否影响GSP认证?答:会影响认证,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

18、2012年底进入连锁的门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不是执业药师怎么办?

答: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执业药师,门店的负责人则必须是执业药师。如果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是执业药师,门店的负责人可以不是执业药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通过学习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进行调整,认证时必须达到要求。

19、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可否兼审核处方?

答:可以履行驻店执业药师的职责。

20、质量负责人能否兼职做执业药师?

答:可以。

2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四大员、采购员,是否可以兼职,最多能兼几个职位?

答:2012版药品GSP对药品零售企业没有岗位之间不得兼职的限制,但是企业在设置各岗位的人员时应该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人员,并充分考虑各岗位人员要保证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2、一个独立的个体药店最少的人员配备是几个人?

答:根据药店的经营规模配备人员,但是各岗位人员配备要符合2012版药品GSP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并能够保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效运行。

23、现在药店都要求必须有采购员吗?采购员的证在哪里考?

答:参加北京医药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医药购销员》证书。

24、验收员和采购员是否可以是一个人承担?保管员是否需要药学人员?

答:2012版药品GSP和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限制验收员不得兼职采购员,我们认为验收员可以兼职采购员。2 012版药品GSP对保管员的资质要求是高中学历。

25、验收员、采购员都有上岗证,但是学历达不到要求,怎么办?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要求,学历达不到要求不能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26、不设库房的零售药店是否需要配备养护员?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要求,不设库房的零售药店,可以不配备养护员,陈列检查工作可以由质量管理员承担。

27、质量管理、验收、采购、养护员的学历、职称不符合新版药品GSP要求,如果有四大员证,是否可以?答:不可以。

28、药店验收、养护,普通药师都有相关的证件,但是学历不符合相关专业,问是否以后还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答:2012版的药品GSP中提高了对验收员和养护员的资质要求,如果资质不够即使是有养护员证和验收员证,按照新的要求也不能再从事相关的工作了。

29、零售企业的养护员需要什么学历职称?

答:零售企业如果不设仓库可以不配备养护员,设立仓库的应配备养护员,按批发养护员的学历要求,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0、营业员上岗证取消,高中以上学历即可直接上岗吗?

答:2012版药品GSP 对营业员的上岗要求是: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按《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没有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营业员岗位应按劳动法规定经过职业鉴定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资格,因此营业员上岗证没被取消,而是门槛提高了。首先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才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或《中药调剂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31、在职人员是返聘人员可以吗?

答:可以,返聘人员应与企业签订返聘协议。

32、聘用原药品零售企业退休人员担任营业员,不是高中学历,是否要考“医药商品购销员”证?

答:没有相当于高中的学历,也就不具备参加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最基本条件。

33、“营业员符合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指的是什么?

答:各省市药监局对营业员的上岗证要求有具体的规定,如《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中即要求,营业员应该具有医药商品销售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以上岗。

34、四大员培训是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培训考试,还是各店可以自行培训即可?

答:在2012版药品GSP里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培训的方式,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培训,应达到上岗人员具有效履职的能力。

35、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如何体现新员工岗前培训?

答:企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应列明岗前培训项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目的等。

36、连锁药店各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可以相同吗?

答:可以。

【设施设备】

1、饮片库房是用温湿度计还是必须要用温湿度自动监测器呢?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规定,零售药店的仓库应当配备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2、冷藏设备是否需要建立单独的温湿度记录?

答:2012版药品GSP规定,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因此冷藏设备应建立单独的温度记录。

3、温湿度表应挂在离地面多高的位置?

答:温湿度表应平视读取。

4、药品连锁企业可以不设库房而委托第三方配送吗?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接受第三方配送?

答:目前药品连锁企业没有委托第三方配送的。

5、药品连锁企业不经营生物制剂,仅经营少量胰岛素和其他冷藏药品,还一定要建冷库吗?

答:要,只要经营冷藏药品就必须建立冷库。

6、中药饮片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流程简单,是否也要求和中西成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完全一致吗?例如:采购记录?

答: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该是完整统一的,饮片的管理应纳入整个系统中。饮片的采购也要有采购记录。

7、冷藏箱中湿度达不到35%能储存药品吗?

答:2012版GSP对零售药店经营的冷藏药品要求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企业应按照药品的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做好药品的储存。

8、温湿度设备定期校对,有没有规定多长时间?

答:温湿度设备应该根据企业的使用情况和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9、新开办药店距离还有要求吗?

答:有距离要求,根据开办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距离和面积要求。

10、2012版药品GSP的第153条要求,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请问还需要前面药品库房所述的分区码放,按色标管理等内容吗?

答:需要。

11、经营中药饮片是否要求设置库房,有无面积的要求?

答:2012版药品GSP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设置专用库房,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要求,有饮片经营的必须设专用库房,面积要15平方米。

12、连锁药店还要设饮片的库房吗?

答:因为是总部统一配送,门店可以不设库房。

13、新买的温湿度计有合格证还用校验吗?

答:不用,使用后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14、温湿度计属于送检范畴,送检与强检的区别?

答:强检是指,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要求必须按规定时限进行计量检定。送检指不属于强检的计量器具,我们一般每年要送检,计量局出具检测报告,并出具检测的校正值,使用时通过校正值计算出准确的温湿度情况使记录更准确。

【采购与验收】

1、首营品种资料归入药品质量档案,还需要建首营品种档案吗?

答:不需要。但首营品种的审核资料应按照企业质量文件管理制度的要求归档管理。

2、从生产和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都算首营品种吗?

答:是的。

3、零售连锁总部做了首营品种审核,连锁药店是否仍要做?

答:连锁门店不用再做首营品种的审核。

4、连锁总部已经建立了药品质量档案,连锁药店是否仍要建立?

答:不用。

5、首营品种只需索取药品生产批准证明,其他药检、物价批文、质量标准都不需要索取?

答:2012版药品GSP指出: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首营品种的审核资料按规范要求索要即可。

6、从6月1日起,药店所有的新增品种,都必须按首营品种审批?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建立质量档案可以是电子版的吗?

答:可以,但是在索取资质的时候对方给你们的纸质版的资质审核后也应该留存。

7、首营品种、首营企业由质量管理员审核后,可以由其他人员录入吗?

答:不可以。

8、首营品种是否需要做首营记录?

答:首营品种须由采购部门填写申请,经质量人员审核签字,质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以采购,这些都是首营审核的记录。不用单独做记录。

9、是否每个批次的药品都需要保存相应的批次批件?

答:批件按品种索取、审核、归档保存,检验报告书按批次索取、归档保存。

10、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从外阜进货(中药饮片除外),其他药品可以从外阜进货吗?

答:除中药饮片外的其他药品,没有规定不得从外阜购进。

11、外地药批没有流通监管码是否可以进货?

答:可以的,目前票据的流通监管码只是要求从北京经营企业购入的票据必须附有流通监管码。

12、怎么查进货的药品的批号是不是真的,如果不是这个厂生产的有办法查吗?

答:购进药品时要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做好首营企业合法性和首营品种合法性的审核,这样才能杜绝购进假劣药品。

13、采购记录是到货后入机生成吗?

答:不是。采购记录应由采购员录入采购计划或采购订单后,系统生成的采购记录。

14、药店的购进记录可以和验收记录合并成为一项记录吗?

答:不可以。

15、采购记录与验收记录的关系,验收记录的品种数量如果少于采购记录的品种数(因为批发企业可能出现断货的情况),还需要处理吗,如果处理品种太多,处理起来很困难,该怎么办?

答:采购记录和验收记录不一样,采购员做采购订单生成采购记录,验收员对药品逐批验收合格后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输入验收的信息,确认后生成验收记录;如果遇到缺货没有到货就没有验收信息,所以验收记录的品种有可能比采购记录少,这种情况不用处理。

16、药品购进记录怕电脑数据丢失,可手写吗?

答:请参照规范第144条。

17、单体药店现在只做验收记录,不做采购记录,如果都做在系统中,电脑录入两遍,重复、无用,原来的药监局检查认证时不要求也未查过,我们现在怎么办?

答:按照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做系统升级,完善系统管理功能,达到2012版药品GSP的要求。

18、目前,大型批发物流无法给终端提供全部首营品种资料,如何办理?

答: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从数据查询库中下载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与首营品种进行核对审核。

19、验收记录电子化,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可以吗?

答:可以。

20、药店经营的低温冷藏药品到货后,待验应设在哪里,验收时限应是多少?

答:冷藏药品的待验区应该在冷藏柜中设置出一个区域,并有标识牌,验收时限的要求,按照附录“药品收货与验收(征求意见稿)”;“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执行。

21、收取发票一定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一定。

【陈列与储存】

1、一种是胃肠类的胶囊剂药品,另一种是治感冒的胶囊剂药品,陈列时是按照剂型还是用途分类?

答:请参照规范第164条。

2、老企业没有电子设备,一年以后GSP认证,现在做材料怎么办?

答:请参照规范第124条、144条和149条。

3、药品零售企业的陈列与储存中,药品养护的内容取消了,设施设备还用养护吗?

答:请参照规范第163条。

4、新版药品GSP没有要求零售企业设置库房和养护员,库存药品的储存与养护记录谁来做,如果没有库房,陈列药品是否还要定期养护并做养护记录?

答:请参照规范第165条。

5、包装盒上写的阴凉处储存的药品是都要放冷藏柜里吗?

答:阴凉处是指不超过20℃,根据企业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合理储存,保证药品储存符合要求。

6、陈列药品检查要求定期,应多长时间合适,1个月、2个月、3个月?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检查计划,如设置2个月未售药品自动生成检查计划可以吗?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同时落实职责完善程序。计算机管理系统应支持定期生成陈列检查计划,定期检查的时间企业按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定出具体时限。时限定为6

0天符合企业要求是可以的。

7、按照老的规定没有五年保存怎么办?

答:2012版药品GSP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得少于5年,在此之前按老的规定执行。

8、连锁门店需要色标管理吗?

答:需要。连锁门店要设定待验区状态标识和不合格区及待处理区,其标识牌要符合规定。

【销售管理】

1、主管药师可以审方吗?必须是执业药师审方吗?执业药师不在岗,只有主管药师和药师就不可以再销售处方药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规定审核处方的应是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无人审核,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不能销售。

2、药师不在岗,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警示语是否仍在执行和是否还须公示?

答:该警示语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认真执行,警示语在药师离岗时,应挂牌公示。

3、一个中包装中小包装数量与说明书数量相同,按小包装销售,算药品拆零销售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规定,拆零销售是指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以中包装中的小包装进行销售,不属于拆零销售。

4、没有拆零销售是否就不用设置拆零工具和专柜了?

答:可以,但是要在你的系统中锁定不能拆零销售,只能是按照最小包装销售,所有的销售记录能够体现,检查时能够有充分依据证明药店没有拆零销售即可。

5、连锁门店都必须配备采购员吗?

答:连锁门店是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不需要配备采购员。

6、中药饮片清斗记录的内容除了品名、批号、清斗日期及经手人外,还需要什么内容?

答:中药饮片换批号要求清斗,目的是避免混批,记录中要能够体现清斗前的药品批号和清斗后装入斗中的药品批号的内容,还要有清斗的复核人。

7、有计算机扫码、打印机打印小票,是否还要手写小票?

答:符合规范第171条。

8、药品的销后退回环节中,如何确认有质量问题?

答:假劣药品,外观性状改变、包装破损、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质量停售品种,药监局通报有质量问题需要停售的药品等。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要点剖析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要点 一、申请材料 一、申报资料(2份,其中一份证件要彩色扫描);申请人应按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二)申请报告;(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五)《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与变更记录复印件;(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格式文本,);(七)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八)近12个月以来,有无发生违法经营药品行为;(九)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格式文本);(十)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等复印件;(十一)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格式文本);(十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格式文本)(填表时仓储面积计量单位应明确,标示数据应准确);(十三)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无此项可不做要求);(十四)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十五)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十六)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仓库三色四区划分,营业场所柜台分类分区标识,图中各功能区名称、面积标示应准确,且与《GSP认证申请书》、《自查报告》、《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中内容一致);(十七)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药品质量管理文件(1份)。 2、电子数据(打包上传)。 二、质量管理文件 1、质量管理制度(19项)(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四)药品拆零的管理;(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十四)人员培训与考核的规定;(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

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制度全套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 药品零售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序号 条款号检查项目1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2 总则**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3123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 量。 4**12401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 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5 *125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 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6 *12601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7 12602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8 12603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9 *12604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10 *12605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11 *12606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12 12607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13 12608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14 *12609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15质量管理与职责12610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最新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方案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方案 一、职责分工 行政法规科(纪检监察室)负责认证资料的受理、打证发证和认证过程中的纪检监督。 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认证申报资料的审核、检查方案的制定、现场认证的实施和认证结果的审核。 二、时限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精神。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按照药监局《关于印发市2014年新版GSP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常食药监通[2014]37号)实施进度要求进行;对新开办单体药品零售企业,要求其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个月内通过GSP认证;对《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中任意一证到期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在证书到期前通过GSP认证;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通过新修订GSP认证。 三、工作要求 1、认真梳理、统筹规划。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的工 《GSP认证证书》作思路,进一步梳理本辖区内新开办未进行GSP认证、 到期、《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药品零售企业,统筹规划、合理安排GSP认证与指导,确保新修订GSP实施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2、加强指导、系统宣贯。按照时限要求逐批培训企业相关人员,宣贯实施新修订GSP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企业对新修订GSP的认识,充分了解新修订GSP的精神,通过培训和现场指导的方式帮促企业将新修订GSP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中。 3、规范程序、严肃纪律。一是组织全局GSP检查员逐条逐项、全面系统的学习新修订GSP,领会新规范的精髓,把握各条款的实质,明确检查重点,统一检查标准、统一裁量尺度;二是严格审核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按照新修订GSP标准制定认证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认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体现在《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中》,并要求企业针对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上报书面整改报告,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保证认证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三是及时将在新修订GSP推进实施工作进度与动态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报于上级部门,做到上下联动、协调统一,确保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GSP附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附录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至少具备10家以上(含10家)直营门店,且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执行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统一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具备统一形象、使用统一票据格式,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或委托同一法人代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 跨地域开办时可设连锁分部。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发展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简称加盟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第七 条要求的批发企业时,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中心。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部应具备商品采购、财务管理、门店管理、人事管理、质量管理、药学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 (二)总部应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文件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三)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 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不得对外部单位进行药品配送。 (四)门店按照总部制定的文件和规范要求,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提供药学服务。 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配备,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匹配,严禁空挂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行为。 (五)门店不得向本连锁企业以外的单位采购药品。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2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的要求,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第六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应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按药品批发企业标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有109条,其中关键项目有34条,一般项目有75条。要一次性通过GSP认证检查,关键项目必须100%符合规范要求,一般项目允许有10%存在缺陷。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定。*5801、5802 ●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查药店现场经营的品种是否超越核定范围 ●三查药品的购进记录、零售卡是否有超核定范围的药品购销记录 ●四查经营方式是否超越核定范围 ●五查店堂是否悬挂合法的证照及证照内容是否相符 ●六查店堂是否悬挂与执业人员要求(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相符的执业证明(驻店药师). ●注意执业药师的注册是否到该企业。 ●检查连锁门店前是否有本零售连锁企业统一的商号和标志。连锁就是复印机,只有大小的区别。 5901 (在所有检查完毕后才有结果) ●一查是否有文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查企业负责人对药事法规的熟知程度 ●三查在决策药品质量问题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有执行行为 ●三查制度上是否有规定,制度和文件的签发上有体现 6001*、6002-6012 ●一查企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文件 ●二查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在文件中是否体现其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是否体现了以下11个方面的职能,是否在企业实际中体现 6101* 质量管理制度的结构 ●一是制订制度的目的和原则 ●二是制订制度的依据 ●三是管理要求和职责权限 ●四是与管理相关的记录表式

●五是必要的操作程序 检查制度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无可操作性 ●三是否内容完整 ●四是否有具体考核项目(细则)和考核时间周期 ●在检查制度的内容时注意:一是制度的完整性;二是制度内容表述的准确性;三是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相互矛盾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都与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6102制度的检查 ●一检查制度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制度的了解情况,认识情况 ●二检查企业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制定了考核办法及是否与奖惩挂钩 ●三查检查方式及检查结果是否有记录 ●四查制度考核的结果 *6201 ●一查岗位设置证明文件,是否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 ●二查该人员的技术职称是否符合要求,看技术档案和技术职称证书 ●三查该人员的实际管理能力 *6301 ●一查岗位设置证明文件对照实际工作情况找出处方审核人员 ●二查该人员的技术职称是否符合要求,看技术档案和技术职称证书 ●三查该人员是否在岗并履行处方审核工作四查该人员是否具备审核处方的能力 *6401、6402 ●一要检查文件设置对照实际工作情况找出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岗位人员,检查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岗位人员的技术职称是否符合要求,看技术档案和技术职称证书 ●二要从企业的名册中找出被检查门店的营业人员名单,再核查他们的学历是否达到要求,对于初中文化程度的营业员,须查企业人事档案,看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年限是否符合要求6501-*6506 ●一要从企业的文件(或名册)中找出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及营业人员,查:是否经专业或岗位培训,是否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是否取得上岗证,文件(名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大全)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 检查报告健全、完善、齐全、(基本)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规定、良好、符合 复验整改项目完成情况:该企业已对上次认证缺陷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整改,除×个一般项目(××、××)仍存在差距外,其余项目均已整改到位。 一般缺陷 5802企业未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6006企业未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企业××年××月认证以来,未继续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档案内容不全,个别品种缺少质量标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如××片; 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档案品种不全,缺少主营品种、首营品种、质量不稳定品种、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品种的质量档案; 6011企业未收集药品质量信息; 企业××年认证后至今未收集药品质量信息;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收集的药品质量信息较少,且未作分析;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收集的药品质量信息未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 企业收集的药品质量信息内容不全,缺内部质量信息、不良反应信息以及××年度国家(省)局药品质量公告等内容; 6012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不到位,现场提问时,营业员××不能正确回答本岗位的职责; 企业对职工进行的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不到位,现场提问养护员××相关养护知识,回答不准确; 企业对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如个别营业人员对拆零药品的概念不明确;

6402现场检查时,企业未提供出营业员××的学历证书原件; 6501现场检查时,企业未提供出营业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验收员××未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培训和考核,无上岗证; 质量管理员未经专业或岗位培训,无岗位合格证书; 6505企业未建立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 企业建立的继续教育档案中培训计划、落实措施不具体,缺具体内容; 企业建立的继续教育档案内容不全,缺××年度培训计划、落实措施(以及培训教案、教材、签到记录、培训记录、笔记、试卷、考核、成绩)等具体内容; 企业自××年认证以来继续教育档案缺少培训资料、培训记录等内容; 6601企业自××年认证以来未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新上岗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 企业验收员××、养护员××健康体检未做辨色力检查; 企业建立的健康档案资料不完整,缺××年度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企业组织员工进行的健康检查均缺少肝功能检查项目; 6702企业营业场所墙壁有脱落物,且遗留有木板、铁钉,环境不整洁; 6703营业场所与办公、生活区未有效分开;营业场所内存放有生活用品,如××等; 企业营业场所的冰箱中放有食品、餐具等生活用品; 企业仓库与生活区未分开,如仓库内放有沙发、童车等物品; 6704营业场所不够宽敞、整洁;销售柜组标志不醒目。 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但××柜组标示的字体过小,不醒目; 6705仓库内北面墙壁不清洁不平整,有脱落物及积尘; 企业库房内地面有积水; 6803仓库内配置的药品养护设备(排风扇)不能有效使用; 6805营业场所配置的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个别设备不符合要求,如外用药

2018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药品零售企业GSP实施操作要点

药品零售企业 GSP 实施操作要点
单选题(共 10 题,每题 10 分)
1 . 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守则是()
? ? ? ?
A.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B.不能经营保健食品 C.不能经营医疗器械 D.不能经营化妆品
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暂无 2 .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
? ? ? ?
A.甲类非处方药 B.乙类非处方药 C.蛋白同化制剂 D.二类精神药品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暂无 3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 ? ? ?
A.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B.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C.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乡镇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暂无 4 .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 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 ? ? ?
A.经营人员 B.管理制度 C.设施设备 D.经营类别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暂无

5 . 资质要求中,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 包括()
? ? ? ?
A.质量管理人员 B.验收 C.营业员 D.采购人员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暂无 6 . 质量管理文件包括()
? ? ? ?
A.组织机构 B.设施设备 C.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 D.计算机系统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暂无 7 . 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并予以审核。
? ? ? ?
A.药品生产或者经营文件的复印件 B.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C.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D.药品进口批准文件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暂无 8 .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
? ? ? ?
A.逐箱 B.逐件 C.逐批 D.逐车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暂无 9 . 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下面描述正确的是()
? ?
A.合格药品为红色,不合格药品为绿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B.合格药品为蓝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药品零售企业新版药品GSP问题解答

药品零售企业新版药品GSP问题解答 【人员管理】 1、接触药品人员的体检证明是要体检表还是健康证? 答: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因岗位不同体检的项目有所不同,如验收员要求检测视力和辨色,体检表可以直观看到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健康证只表示体检合格,不可以看到各检查项目的结果,故以体检表为宜。市药监局对此没做统一要求,应以属地药监分局的要求为准。 2、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门店,可以中药和西药只有一个中药执业药师吗? 答:可以。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 3、药学的执业药师可以审核中药处方吗? 答:不可以,2012版药品GSP要求企业应该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一名中药调剂员,负责相关审方、复核及中药饮片调剂等工作。所以中药饮片的处方应该由中药执业药师审核。 4、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为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店内有中药师(从业),中药调剂员,可以审核中草药处方吗? 答:《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中指出,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中草药的处方必须由执业中药师审核。中药师(从业)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审核中草药处方。 5、中药执业药师可否负责饮片的调配工作? 答:可以。 6、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是否最少要配备3名执业药师(单体店)? 答:开办零售药店需要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需要再配备一个执业中药师。 7、中药饮片的审方人员也必须是执业药师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规定处方审核必须是执业药师。 8、原有中药饮片的调剂员已经有调剂员资格证,学历达不到中专怎么办? 答:请参照规范第129条第二款。 9、药师在门店起什么作用? 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应挂牌明示。此外药师在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文件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技术审查有关要求的讲明 一、申报材料差不多要求 企业在申报GSP认证资料时,应严格按照GSP规定填报资料,所填内容要真实可靠,申报的资料应与企业现场检查留存的资料保持一致,有据可查。报送的每份资料及表格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规定位置填写日期。认证申请书及其它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同时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二、具体内容填报要求 (一)药品GSP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 1、填写的企业名称应与公章一致,不得用简称,其它附件资料中亦不得用简称。 2、认证申请书中各项目按规定填写,做到详实和准确。 3、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应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 4、(1)经营范围中具有专门治理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在企业差不多信息栏中划“√”,同时提供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如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分级治理的在企业差不多信息栏中按照相应的级不填写。 (3)如没有以上两项经营范围的,在企业差不多信息栏中划“-”。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 6、企业开办时刻,要以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首次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刻为准。转制、更名的企业,须填写最近一次转制、更名的时刻。 7、职工人数,是指签定聘用合同的在册全体职员数。 8、填写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治理部门负责人的执业药师或技术职称栏目时,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只填执业药师,否则只填技术职称。 9、联系人,应为本企业负责GSP工作的在职职工,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加区号)及手机。 10、企业差不多情况:填写须简明扼要,不得另附页。要求反映企业差不多概况,包括企业组建的历史沿革、企业性质、人员状况、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库房的总面积[包括: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立方米)、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库、专门药品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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