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

制度的规定

最高检28日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管理办法的手册》,明确以案释法不得违规披露个人隐私等信息。下面是查字典范文格式网橙子提供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管理办法的手册,快来看看吧。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管理办法的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管理办法的手册(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管理办法的手册》,经20XX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XX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管理办法的手册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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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视,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管理办法,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第二条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习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标准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手册和司法解释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标准。

(二)及时有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把握时机,讲求方法,坚持情、理、法相统一,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协同配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办案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检察环节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四)保守机密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不得违背手册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依法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检察官办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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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检察官办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检察官着重围绕以下案件的办理开展释法说理:

(一)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能引发涉检网络舆情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释法说理有利于明确法律含义、阐明适用法律理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

(六)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视恳求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以及作出纠正违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等监视决定的案件;

(七)其他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检察官认为有须要释法的案件。

第七条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

(三)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

(四)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

(五)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恳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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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行政检察监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七)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八)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

第八条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应当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等提出释法恳求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可以指令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第九条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检察官以案释法予以指导。

第十条检察官应当围绕检察法律文书内容及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问习题,或者释法对象要求说明的重点问习题进行释法说理,详细包括: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条文;

(三)涉及的司法政策;

(四)办案的程序和进度;

(五)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习题。

第十一条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4 / 9

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口头方式释法,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

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应当写明释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第十二条检察官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附页或者释法说明书等材料应当归入检察工作卷宗。

第三章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获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亲密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

(五)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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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六)其他合适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第十五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特点,社会关注焦点,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目的等,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办案过程和诉讼阶段;

(三)法律手册的诉讼程序;

(四)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五)案件具有的教育、警示意义。

第十六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三)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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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进行评估,准备好释法资料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须要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八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施行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或者根据检察重点工作、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四章组织与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普法作为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催促检查,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以案释法的,要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安排和指导施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后,要及时关注、搜7 / 9

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释法最大效应。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定期对检察官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总结归纳经验,发现问习题,有针对性地改良以案释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典型案例的搜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发布,充分发挥以典型案例释法的引导、标准、预防与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检察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检察官政治素质、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检察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双语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培训力度。

第二十五条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按照有关手册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别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二)成心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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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屡次提出释法说理恳求,不按照

本手册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手册,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施行细则条例。

第二十七条本手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管理办法的手册(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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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doc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 纠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本期甄选的以下典型案件告诉广大职工:遵守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遵从约定俗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法律义务和家庭道德义务,才能化解赡养纠纷,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基本案情 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60元养老金,每月共计120元。罗某有高龄补贴每月160元。老李、罗某共同享受社会低保,每月共计730元。 2014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771.75元、罗某赡养费385.88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2015年,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900元,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257.63元。 一审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月消费性支出为1350元。综合养女小李的经济负担能力,老李、罗某的生活需要及其收入来源,石家庄市居民当前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养女小李主张每月支付老李、罗某赡养费由每月支付1157.63元降低至257.63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养女小李的生活困难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社会等渠道进行解决。 一审判决为:驳回养女小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后,养女小李不服,上诉称:小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有病在身。现由两位老人居住的某小区房屋归其和丈夫所有。因一家人一直争吵不休,经居委会调解无果,小李一家已搬出,并在外租赁了条件较差的房屋。同时,小李还要供孩子上学,以及偿还房贷。而二位老人有申请廉租房资格,却不申请,从而加重了家庭负担。且老人有收入,能满足二人的生活保障。故应降低赡养费。如果老人

法院“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法院“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根据《全市法院以张坚案为典型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按照院党组工作部署,我支部对本次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形成了上下结合、层层查摆、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活动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剖析张坚案等法院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强化党内监督,强化责任担当。教育党员干部充分认清人民法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引导部门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进一步筑牢对党忠诚、公正司法、廉洁自律的思想根基。健全完善审判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的有效监督,努力为全院审判执行工作保驾护航。 二、具体做法与措施 (一)支部书记讲廉政党课 召开部门全体干警会议,党支部书记通报了张坚严重违法犯罪情况,并结合案例讲授廉政专题党课,在党课报告中,回顾了我们党从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提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形成过程。他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最后他从指导思想、目标要求、警示教育内容等方面对部门全体干警提出了要求:一是要认真结合张坚案深入学习法规制度,党员干部要带头讲道德、重操守,不谋私、顾大局、淡名利、重团结、多奉献,进一步加强严守纪律规矩、

严格公正司法的意识;二是要从张坚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全体党员就张坚案中的教训认真剖析、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行立改,引以为戒。 (二)组织学习《江苏法院违纪违法案例选编》 组织部门全体干警集中学习《江苏法院违纪违法案例选编》,重点学习了兴化法院顾传飞受贿案、海陵法院陈惠群受贿案两例泰州法院反面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学习,全体干警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大家查找自身是否存在与通报案例类似或其他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行为,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并纷纷表示要从此次的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按制度、按规矩办事,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撰写学习心得 根据活动要求,部门全体在编干警通过认真学习廉洁司法文件、警示教育典型案例,结合专题党课,立足自身实际,均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共撰写心得体会8篇。 (四)开展谈心谈话 支部书记围绕廉洁司法主题与全体党员干警进行集体廉政谈话,针对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梳理了廉政风险点,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把牢拒腐防变“总开关”,防微杜渐,不存侥幸,牢固构筑起思想道德防线。二是要强化履职担当。要严格要求自己,牢记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按要求、制度、纪律做好本职工作。三是要遵纪守法。坚决洁身自好,让党纪戒尺记在脑中、刻在心上,常思义务、多想责任,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干事,始终在党规党纪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

实施意见: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工作制度: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七五”普法规划,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要求,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依法治市法治XX建设,现就建立以案释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总要求,以满足全市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为依托,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体,以发布和解读各类涉法涉诉案件为手段,建立以案释法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常用法律知识、常发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库,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新常态,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的总目标,通过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宪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加快建设更富活力更具实力更有竞争力的新XX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坚强法治保障。 以人为本,普惠群众。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用真实案例和通俗语言,直观、形象、生动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还原案件真相,有效发挥

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协调配合,资源共享。建立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方便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随时从中选取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影视制作、文学创作团体等对入选案例共享共用,创作各类法治宣传作品,不断丰富以案释法表现形式。 必要合法,规范及时。坚持把社会公众需要视为己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以案释法,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尤其对那些诉讼参与人提出请求或经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上访、负面舆论以及影响司法、执法公信力的案件,要主动及时进行释法说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三、主要途径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根据部门单位职责,结合法律“六进”活动,为各类普法对象开展经常性的以案释法活动。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开展有针对性地以案释法;通过在依法依纪查处各类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过程中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案单位和当事人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二)法院系统:立足审判阵地,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加强庭审公开、开展庭审直播、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深化判后答疑工作等开展以案释法;积极发挥民事

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的通知1

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普法精神,落实以案释法制度的重大举措,推动科(室)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现就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工作的目标 通过实施以案释法制度,推动建立典型案例研判、发布、报备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转变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全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相关工作规定的现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规范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三)必要性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当事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科学判断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以案释法。 三、工作的主要途径

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和宣传月、宣传周以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等特殊时段和时间节点,充分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 四、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 要筛选、整理、编辑典型案例,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要有针对性的选择有关的典型案例,让公众更加了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过程,了解案件审理、办结的情况,推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 (二)积极参加各级普法办组织的“以案释法案例”评选工作。 各科(室)要积极参加各级普法办组织的“以案释法案例”评选工作。 五、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将以案释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常,严格按照要求,抓紧落实以案释法各项工作。 二要严格合法规范。以案释法的典型案例大多选择与机管理有关的案例,应采取必要方式进行技术处理避免泄露国家秘

“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方案

“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X届四、五中全会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工作,更好地打造互动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宣传教育模式,从更高起点上开创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通知》(X 食药监办〔X〕14号)要求,结合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发挥典型示范、案例指导在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把“以案释法”全面拓展到立法、执法、守法全过程,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稽查办案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进一步推动“以案释法”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教育引导全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努力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典型案例撰写发布制度。“以案释法”是利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诠释法律的过程。建立“以案释法”撰写发布制度,稽查大队要确定专人撰写“以案释法”案例,并精心筛选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成熟的案例、

针对性强的案例作为释法重点;通过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和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讲法”,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典型案例的发布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处理情况、宣传意义、提供单位及作者等五部分,字数控制在X字以内。稽查大队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上报至少3例典型案例至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统一发布。(责任单位:稽查大队、政策法规股) (二)“以案释法”媒体传播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以案释法”中的传播作用,推动落实新闻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积极衔接和发挥X日报、X电视台、X电视台等媒体的法治传播作用,刊播以案说法类节目,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真实案例讲解食品药品法律条文,针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办事指南,净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服务效能,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推动“以案释法”制度的全覆盖,增强食品药品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股)(三)“以案释法”日常监管制度。积极推行“以案释法”日常监管制度,各业务股室要结合日常业务监管,选择食品药品执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采取与业务监管宣传讲解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开展送法进学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农村、送法进企业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宣讲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释疑解惑、宣讲典型案例,以身边人说身边事、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贴近基层、贴近百姓、贴近生活。各

2020《民法典》以案释法宣传稿合编

2020《民法典》以案释法宣传稿合编 民法典宣传稿系列之一 尊敬的各位: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听我的宣讲。今天有我给大家进行《民法典》相关内容的解读宣讲,希望我的讲座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提出来我们共同切磋。我的讲座分四部分展现给大家: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

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

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4月19日,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X党办发〔X〕X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将中央、自治区有关普法方面的要求进行了具体化、规范化,确定了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确保《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普法责任主体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自治区第X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和紧迫现实性,认真把握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扎实推进普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确保《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深入推进全市“X”普法实施意见顺利实施,为决胜全面小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认真学习宣传 各级普法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实施意见》,做好全

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的舆论引导。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和普法对象特点,利用门户网站、户外LED显示屏、公众服务窗口等平台,加强对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宣传。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要密切配合、认真谋划、上下联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普法的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普法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抓紧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确定具体宣传内容,开展活动载体方式,建立督查考核等保障措施,要明确具体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普法工作机构,建立普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全市国家机关要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详细梳理和适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年度普法计划、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实施方案,明确普法对象、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编制“四清单一办法”。各部门(单位)要对照《实施意见》,详细梳理本部门(单位)负责执行、管理或服务依据的法

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深入推进法治x建设,按照“七五”普法实施意见和区法治办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x〔x〕14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是党的xx全会明确提出的工作要求,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信仰,维护法律权威,是全体司法执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要求和职责使命。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并实行以案释法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以案释法制度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二、以案释法的主体 以案释法的主体是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法治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三、以案释法的原则

(一)广泛性原则。应当将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的过程作为普法的过程,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渗透力。 (二)合法性原则。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信息。 (三)规范性原则。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实效性原则。应当根据普法需要,把执法办案与法治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治宣传和执法司法的良性互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和执法司法的社会效果。 四、任务目标 x年6月,各责任单位初步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到x年底前,x 区人民法院、x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以案释法长效机制,并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媒体定期公益性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法官、检察官要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 作 制 度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 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检察官、法官入员额考试真题

根据省院领导对员额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照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情况,按照“办案需入额、入额能办案”的原则和标准,形成统一命题思路并最终确定试题内容。现将三类考卷案例分析题简读如下: 刑事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王某,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副局长 李某,原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1年5月,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欲承接某市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王某帮忙,由于星瀚公司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王某指使李某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投标。同年7月,王某利用其分管办公大楼建设的职务便利,使得星瀚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李某从星瀚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王某。 2012年5月27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死亡。经事故调查,星瀚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现场指挥的李某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赔钱了事,星瀚公司为此支付被害人家属9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未报案。同年7月,星瀚公司申请并获准注销工商登记。 因该工程未能盈利,李某要求王某介绍其他业务遭王某拒绝。2015年1月,李某向检察机关举报王某收受其贿赂。2015年2月,检察机关分别对王某、李某立案侦查。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违规帮助星瀚公司中标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还检举本单位局长赵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以慰问费的名义,违规将单位小金库的18万元人民币分发给全体职工,该事实经查证属实。 简读 简读:本题应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得出数罪并罚的结论。其中,对于李某的行贿行为要着重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认定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考题加重了对刑事检察工作程序性事项的考查权重。李某的行贿行为系代表其所在单位星瀚公司,应当认定系单位行贿罪。但星瀚公司已经注销,根据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在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单位作为被追究主体,但在法律文书中可以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另外,李某所检举揭发的赵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查证属实,但已过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刑事诉讼规则》区分侦查主体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而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民事行政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龙泰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石墨烯生产企业,滨江县政府为招商引资,希望龙泰公司在该县设立科研和生产基地。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以正常价格向龙泰公司出让5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项

五山乡中心小学“以案释法”工作总结

五山乡中心小学“以案释法”工作总结 我校“以案释法”工作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治校,围绕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开展各项工作,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我校依托各类载体,通过以案释法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我校师生法律意识,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及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我校“以案释法”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强化领导、认识到位 我校法制教育主要由德育处组织实施,动员组织学校教师、家长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师的考核目标,形成了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各位教师的责任;从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注重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进行布置,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形成了较浓厚的氛围。 二、健全制度,确保依法治校工作顺利进行 我校成立了以校长戈鹏林为组长,薛永红为副组长,各安全员及全体教师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校各项事务的习惯,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体教师紧紧围绕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对学校法制工作的影响,增强学校法制工作时效性的对策,如何把社会、家庭、学校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少年法制教育的合力,充分发挥学校在法制教育中的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等议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研讨。

三、充分利用好学校主阵地的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我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明确学法任务,落实学习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坚持学法制度的落实,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为学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学法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 首先,我校主要采取各班集中学习,利用教室电子白板及多媒体播放相关法律视频,让学生直观认识相关法律知识;其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我校邀请五山乡派出所沈警官、王警官到我校进行法律讲座,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第三,校园张贴相关法律标语,营造法治校园。 以学校为主阵地,突出对学生从正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与学生学习和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充分利用课堂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讲解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了我国法制体系,增强学生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能够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黑板报等阵地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量的法律、法规都是通过这些阵地向学生进行宣传的,通过组织学生观看法制电视节目,阅读法律书籍,使对学生的教育内容更充实、更具有说服力、更加形象生动。从而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提高他们守法的自觉性。 四、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全员参与 充分利用《家校联系手册》,通过电话联系、校讯通、家访、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等,做好跟踪教育。学校特别重视后进生的校外表

检察官工作职责(doc 8页)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支持起诉案件。实践中,以民事行政抗诉为主,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2004年临淄民行科支持起诉的中国银行临淄支行诉淄博永发实业公司等三起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临淄支行胜诉。2005年博山区院民行科对两起法官渎职案件进行了初查,对其中一起立案侦查。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情况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历史。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不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才有的制度。新中国成立伊始,各项法律法令中就有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并在五十年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49年12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即全面规定检察署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在程序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开展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的实际工作。1954年,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和北京9个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既有提起诉讼的,也有参与诉讼的案件。以后,随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

《民法典》“以案释法宣讲活动”宣传稿四篇合稿2

《民法典》“以案释法宣讲活动” 宣传稿四篇合稿2 《民法典》“以案释法宣讲活动” 宣传稿一 尊敬的各位: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听我的宣讲。今天有我给大家进行《民法典》相关内容的解读宣讲,我的宣讲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我会讲解一些理论性的东西。第二部分我将对大家感兴趣确定案件进行以案释法,希望我的讲座对大家有所

帮助。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提出来我们共同切磋。下面进行第一部分的理论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决通过,成为了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依法治国划时代的里程碑,让依法守护人民美好生活再登“新高峰”。 “法者,治之端也。”这部《民法典》从生命孕育开始到生命有尊严的结束,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人的权利书写,是我国目前最长的、拥有法律条文最多的法律。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诞生,集守卫人民的各种规则之大成,让“人民至上”更加闪耀。 这是人民的胜利。《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有发展就有会这样那样的问题。同样,发展也是一个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面对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尤

其是在我国信息化建设正全力奔跑的时候,我们要在快速的发展中不断为人民打造“安全防护墙”。因为它充分汲取了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民法典》在编撰过程中,先后10次,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再加之人民代表积极讨论和努力完善,让这部法典始终充满着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因为它充分保障着人民的利益和福祉。“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最大的良法就是为人民而立法,最大的善治就是为民生而治。法律服务于人民。只要人民有关切,法就有回应。《民法典》的诞生将为人民提供全方位立体式保护,再次体现了我国立法的全民意志。 这是时代的奋斗。“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为人民而奋斗是最幸福的。我们始终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而只争朝夕。“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一棒接一棒地接续奋斗。尤其是在关键时刻更要响鼓重锤,敢于登峰。《民法典》之所以能在今天诞生,是因为我们前所未有的重视,

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讲课讲稿

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 度

**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我处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提升全体职工的基本法律素养,相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号召,结合《**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和**的实际情况,我处制定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如下: 一、内涵和意义 以案释法制度,指在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从直观、生动、形象的案例中寻求法律的帮助,用法律合理的化解矛盾和争端的制度。人民群众可以从开展的“以案释法”法制宣传教育中切实学习到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风尚,推动树立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对象及目的 我处法律顾问以案释法制度的对象为**全体职工,重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提升全处职工的法律意识,确保我处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以各行政和执法单位为依托,以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为主题,以发布和解读各类涉法案件为手段,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向全处职工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

三、具体措施 (一)确定法律顾问 筛选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与之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确定一到两名优秀律师作为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并加强与专业法律人士之间的联系。 (二)法律专题培训 开展法律专题培训,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普法大讲堂、法治报告会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宣讲法律知识常识;通过组织全处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由律师进行讲解的以案释法的活动,提高全处职工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精心筛选有重大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作为法律培训过程中的重点,为全处职工处理类似法律事件提供思路和方法论。 (三)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 建立法律风险预防控制措施,首先要严格审查、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条陈及合同事项,确保各个条例定义明确、约定清楚、责任明晰;其次,加强与法律服务人员的沟通交流,对于重大的法律事项,要进行提前沟通了解,对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研判后及时与涉案人员进行庭外沟通;最后,利用现代通讯媒介,建立起法律知识的科普群,加强全体干部职工与法律工作人员的联系,增加法律服务人员与我处的拜访力度,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 (四)组织法律宣传

规章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晋升方式 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破格或越级进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解读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解读:8字箴言操作性强 https://www.360docs.net/doc/d19782308.html, 2009年10月14日09:09 新华网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的八字箴言,其基本精神早在200 2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即已被确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再一次确认了这八个字的重大意义。 “检察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养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平正义这一司法目标能否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天(13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升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是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准则把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官素质、树立检察官良好职业形象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忠诚:检察官任职晋升应宣誓 重点条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解读:准则将检察官的“忠诚”定位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尊崇宪法和法律。要求检察官热爱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了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准则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宣誓”制度,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 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进一步坚定检察工作政治方向。准则为广大检察官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指明了前进方向。

(3.1)以案释法总结

十三道沟林场“以案释法”工作总结 我场“以案释法”工作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场,围绕林区稳定、经济发展开展各项工作,为构建平安和谐林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我场依托各类载体,通过以案释法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我场职工法律意识,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及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我场“以案释法”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强化领导、认识到位 我场法制教育主要由综合科组织实施,动员组织林场职工、家属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将林场法制宣传教育列入职工的考核目标,形成了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各位职工的责任;从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注重林场制度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进行布置,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形成了较浓厚的氛围。 二、健全制度,确保依法治场工作顺利进行 我场成立了以场长包锡军为组长,姜丽萍为副组长,综合科科室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林场各项事务的习惯,努力提

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体职工紧紧围绕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对林场法制工作的影响,增强林场法制工作时效性的对策,如何把社会、家庭、林场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法制教育的合力,充分发挥林 场在法制教育中的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等议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研讨。 三、充分利用好林场主阵地的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我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明确 学法任务,落实学习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坚持学法制度 的落实,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为学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学法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 首先,我场主要采取各科室、部门集中学习,利用电脑 及多媒体播放相关法律视频,让职工直观认识相关法律知识;其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我场邀请十三道沟林业派出所警官到我场进行法律讲座,提高职工法律意识;第三,临场公示栏张贴相关法律标语,营造法治林场。 以林场为主阵地,突出对职工从正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与职工工作和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充分利用工作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讲解法律、法规,使职工了解了我国法制体系,增强职工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能够自觉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 (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2)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 1066年威廉公爵率领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封建制度得以确立。为了巩固王权,亨利二世进行了军事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巡回法官制度和陪审制以及缩小领主法院的管辖范围。1166年,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都由当地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向法院控告。1275 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条例》又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1352 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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