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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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专用的回风巷。

3. 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情况。

4.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设计。

5.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无区域。

6. 地质测量部门与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7.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

8. 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9.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个钻孔的轨迹。

10.突出矿井应当建立日分析制度。

11.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

1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米时,必须边掘边探,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米。

13.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的措施。

14.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法必须采用。

15.煤矿企业矿井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1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担任。

17.鼓励突出矿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18.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

19.区域措施包括、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20.预抽瓦斯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米。

21.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

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天。

22.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23.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m;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

24.远距离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 min。

25.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 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26.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 m。

27.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 m布置1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钻孔。28.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 Mpa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29.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0.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选择题

1.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MPa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A、0.6

B、0.74

C、1

D、2

2.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Mt/a,且不得高于500 Mt/a。

A、0.9

B、1

C、1.5

D、 3

3.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m。

A、450

B、750

C、800

D、1000

4..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A 、1m B、2m C 、0.3m D、 0.5m

5.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m。

A、500

B、800

C、1000

D、1200

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

A 、供电系统 B、通风系统 C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D、压风自救系统

7.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年。

A、3

B、4

C、5

D、10

8.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个月。

A、8

B、10

C、12

D、14

9.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个月。

A、18

B、12

C、6

D、3

10.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个月。

A、1

B、3

C、6

D、12

11.地测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边缘()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A、10

B、15

C、20

D、50

12.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米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A、 120 B 、80 C、 50 D、100

1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法必须采用()。

A 、压入式 B、抽出式 C、混合式 D、吸入式

14.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A 、瓦斯便携仪 B、过滤式自救器 C 、隔离式自救器 D、防尘口罩

15.突出矿井的防突员是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A 、每三年 B 、每两年 C 、每年 D、每半年

16. 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A )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A、300,500

B、500,300

C、300,200

D、300、100

1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做专题研究、检

查、部署防突工作。 A、年 B、季度 C、月 D、周

18.同一突出煤层2个采煤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m。

A、50

B、100

C、150

D、200

19.同一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m。

A、50

B、80

C、100

D、120

20.同一突出煤层2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m。

A、50

B、60

C、80

D、100

21.在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A、5

B、10

C、15

D、20

22.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m以内位置。

A、20

B、15

C、10

D、5

23.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

A、10

B、15

C、20

D、30

24.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m。

A、10

B、5

C、3

D、2

25.远距离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得小于()min。

A、10

B、15

C、20

D、30

26.在长距离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A、50

B、100

C、200

D、300

27.突出煤层井巷揭煤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反向风门距离不得小于()m。

A、4

B、5

C、10

D、20

28.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A、 4 B、 5 C、 10 D、8

29.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 A、 4 B 、5 C 、7 D、10 30.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掘进工艺。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A、架棚支护B、远距离爆破 C、锚杆支护 D、锚网喷支护

三、判断题

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2.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②区域防突措施;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④安全防护。()

3.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4.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原则,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5.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

6.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7.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外的位置。()8.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9.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11.煤矿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突出矿井矿长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防突检查。()

13.突出矿井井下电焊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即可实施。()

14.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15.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设施。()

16.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顺槽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

()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米,下帮至少10米;其它为巷道两帮轮廓线外至少各15米。17.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米前实施。()

18.预抽瓦斯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米。()

19.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20.区域检验临界值是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21.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22.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每隔20-30米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5个检验测试点。()

23.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

24.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5. 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安设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26.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地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10米。()

27.开采保护层时,可不用同时抽采保护层的瓦斯。()

28.防突工作坚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29.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30.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逃生演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考试题库(答案)

一、填空题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专用的回风巷。

3. 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_瓦斯地质_情况。

4.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_突出矿井_设计。

5.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_保护_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无__突出危险_区域。

6. 地质测量部门与_防突__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7.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_安全防护措施。

8. 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_三_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9.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_2_个钻孔的轨迹。

10.突出矿井应当建立_通风瓦斯_日分析制度。

11.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防突措施。

1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米时,必须边掘边探,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米。

13.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4.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法必须采用压入式。

15.煤矿企业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1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17.鼓励突出矿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18.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

19.区域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20.预抽瓦斯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米。

21.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

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

22.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23.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 m;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24.远距离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25.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200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26.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 m。

27.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1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28.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 Mpa的,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29.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0.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选择题

1.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B)MPa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A、0.6

B、0.74

C、1

D、2

2.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A )Mt/a,且不得高于500 Mt/a。

A、0.9

B、1

C、1.5

D、 3

3.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C)m。

A、450

B、750

C、800

D、1000

4..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C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A 、1m B、2m C 、0.3m D、 0.5m

5.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D)m。

A、500

B、800

C、1000

D、1200

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C )。

A 、供电系统 B、通风系统 C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D、压风自救系统

7.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C )年。

A、3

B、4

C、5

D、10

8.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D )个月。

A、8

B、10

C、12

D、14

9.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B)个月。

A、18

B、12

C、6

D、3

10.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B)个月。

A、1

B、3

C、6

D、12

11.地测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边缘(D)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A、10

B、15

C、20

D、50

12.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C )米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A、 120 B 、80 C、 50 D、100

1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法必须采用( A )。

A 、压入式 B、抽出式 C、混合式 D、吸入式

14.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C )。

A 、瓦斯便携仪 B、过滤式自救器 C 、隔离式自救器 D、防尘口罩

15.突出矿井的防突员是特殊工种人员,必须(C)接受一次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A 、每三年 B 、每两年 C 、每年 D、每半年

16. 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 A )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A )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A、300,500

B、500,300

C、300,200

D、300、100

1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 C )做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A、年 B、季度 C、月 D、周

18.同一突出煤层2个采煤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C )m。

A、50

B、100

C、150

D、200

19.同一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 B )m。

A、50

B、80

C、100

D、120

20.同一突出煤层2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A )m。

A、50

B、60

C、80

D、100

21.在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 B)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A、5

B、10

C、15

D、20

22.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C )m以内位置。

A、20

B、15

C、10

D、5

23.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 A)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

A、10

B、15

C、20

D、30

24.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 D )m。

A、10

B、5

C、3

D、2

25.远距离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得小于( D )min。

A、10

B、15

C、20

D、30

26.在长距离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 C )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A、50

B、100

C、200

D、300

27.突出煤层井巷揭煤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反向风门距离不得小于( A )m。

A、4

B、5

C、10

D、20

28.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C )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A、 4 B、 5 C、 10 D、8

29.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B )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 A、 4 B 、5 C 、7 D、10

30.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 B )掘进工艺。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A、架棚支护B、远距离爆破 C、锚杆支护 D、锚网喷支护

三、判断题

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2.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②区域防突措施;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④安全防护。(×)

3.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4.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原则,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5.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

6.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7.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外的位置。(×)8.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9.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11.煤矿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突出矿井矿长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防突检查。(×)

13.突出矿井井下电焊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即可实施。(×)

14.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15.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设施。(√)

16.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顺槽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

(√)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米,下帮至少10米;其它为巷道两帮轮廓线外至少各15米。17.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米前实施。(√)

18.预抽瓦斯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米。(√)

19.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20.区域检验临界值是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21.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22.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每隔20-30米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5个检验测试点。(√)

23.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

24.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5. 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安设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26.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地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10米。(√)

27.开采保护层时,可不用同时抽采保护层的瓦斯。(×)

28.防突工作坚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29.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30.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逃生演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

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一般规定-3-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3-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5-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9-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2-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12-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4-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17-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20- 第五节区域验证-24-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5-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25-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9-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35-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2-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44-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47- 第六章罚则-50- 第七章附则-52- 附录-53-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53-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54-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55-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5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工作面防突措施; 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 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1713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施 Coal and gas outburst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一、概述 含义:煤矿地下采掘过程中,在极短的时间内(几秒到几分钟),从煤、岩层内以极快的速度向采掘空间内喷出煤(岩)和瓦斯(CH4、CO2)的现象,称为煤与瓦斯突出 危害:它所产生的高速瓦斯流(含煤粉或岩粉)能够摧毁巷道设施,破坏通风系统,甚至造成风流逆转;喷出的瓦斯由几百到几万m3,能使井巷充满瓦斯,造成人员窒息,引起瓦斯燃烧或爆炸;喷出的煤、岩由几千吨到万吨以上,能够造成煤流埋人;猛烈的动力效应可能导致冒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的机理 突出的机理是关于解释突出的原因和过程的理论。突出是十分复杂的自然现象,它的机理还没有统一的见解,假说很多。多数人认为,突出是地压、瓦斯、煤的力学性质和重

力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突出的一般规律 1、突出发生在一定的采掘深度以后。每个煤层开始发生突出的深度差别很大,最浅的矿井是湖南白沙矿务局里王庙煤矿仅50m,始突深度最大的是抚顺矿务局老虎台煤矿,达640m。自此以下,突出的次数增多,强度增大。 2、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附近,如断层、褶曲、扭转和火成岩侵入区附近。据南桐矿务局统计,95%以上的突出(石门突出除外)发生在向斜轴部、扭转地带、断层和褶曲附近。北票矿务局统计,90%以上的突出发生在地质构造区和火成岩侵入区。 3、突出多发生在集中应力区,如巷道的上隅角,相向掘进工作面接近时,煤层留有煤柱的相对应上、下方煤层处,回采工作面的集中应力区内掘进时,等等。 4、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的危险性也愈大。 5、突出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瓦斯压力低、含量小的煤层可能发生突出;压力高,含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培训测试试卷(带答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培训测试试卷 职务: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三并重的原则。 A、监察 B、培训 C、技术 2、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A、保护层 B、被保护层 C、突出煤层 3、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天。 A、20,60 B、10,30 C、20,30 4、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m前进行。 A、10 B、7 C、5 5、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掘进工艺。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A、架棚支护 B、远距离爆破 C、锚杆支护 6、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A、钻屑法 B、预测法 C、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7、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m;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 A、2,4,关闭 B、3,4,打开 C、2,6,打开 8、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A、300,500 B、500,300 C、300,200 9、远距离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min。 A、30 B、20 C、40 10、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A、300 B、200 C、100 二、填空题(每题4分,共40分): 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的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第一章、总则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施行时间:2009年8月1日,《防 2、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时间:2009年8月1日。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 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区域防突措施; <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工作面防突措施; <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5、鉴定煤厚的确定: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6、突出煤层管理的确定 <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7、突出煤层鉴定的两个指标: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 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 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 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 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

安全管理编号:LX-FS-A58921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在井下采掘过程中,常常一瞬间(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从煤体中大量的煤与岩石被抛出,并喷出大量的瓦斯,这种现象叫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原苏联顿巴斯煤田加加林煤矿1969年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抛出煤量14200立方米,喷出瓦斯量25万立方米。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仅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会遭到破坏,同时大量的煤与瓦斯以极快的速度喷出,还可能会充塞巷道,造成人员窒息和瓦斯爆炸、燃烧及煤(岩)埋人事故。 煤与瓦斯突出前,一般都有预兆,没有预兆的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考试题及答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考试题 1、压风自救装置吊挂高度为距巷道底板( B ),但在同一条巷道内的吊挂高度必须统一、整齐。 A、— B、— C、— D、— 2、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C )。 A、2m B、3m C、4m D、6m 3、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B )。 A、50m B、100m C、150m D、200m 4、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必须立即( B ),并向调度室汇报。 A、加快工作 B、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C、正常工作 5、瓦斯突出时,瓦斯浓度达到( A )时会引发爆炸事故。 A、5%-16% B、0、1%-64% C、5%-12% D、16%-40% 6、矿井瓦斯是井下从煤岩中涌出的以( D )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A、一氧化碳(CO) B、氮气(N2) C、一氧化碳(CO) D、甲烷(CH4) 7、煤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 C )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对矿井安全生产威胁极大。 A、一氧化碳 B、二氧化碳 C、瓦斯 D、氮气 8、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 A )。 A、4m B、5m C、6m D、8m 9、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 A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A、10m B、15m C、20m D、30m 10、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D )。A、2m B、3m C、4m D、5m 11、煤与瓦斯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危险性也( B )。 A、愈小 B、愈大 C、没有明显 12、下列现象中煤与瓦斯突出的前兆是( A )。 A、瓦斯涌出量增大,工作面温度降低 B、有水气 C、煤壁挂红 D、钻孔有水流出 13、回采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浅孔卸压抽放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 B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A、40~65mm B、75~120mm C、130~160mm 14、回采工作面中高压注水措施注水参考的参数值为:钻孔间距 3.0m,孔径42mm,孔长( C ),封孔深度2~4m,注水压力8~12MPa,并以注水时煤壁或相邻钻孔出水为准。 A、~ B ~ C、~10m 15、煤与瓦斯突出频率低而强度高,下列选项哪个不是可能的原因( C )。 A、围岩破碎不严重 B、地应力相对集中 C、煤层酥松 D、煤质坚硬 16、矿井瓦斯积聚常常在巷道上部是由于( C )的原因。 A、风流速度小 B、巷道有冒高 C、瓦斯比空气轻 D、风流速度大 17完整可靠的( A )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 A、通风系统 B、机电运输 C 、防治水系统 18、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下列哪项不是( C )。 A、响煤炮 B、机枪声 C、水叫声 19、瓦斯是( B )、无毒、无嗅的气体。 A、有色、无味 B、无色、无味 C、臭鸡蛋味 20、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 B ),防突门不应小 于。 A、 B、 C、 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45分) 1、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ABCD )。 A、突出煤流充塞巷道,能摧毁巷道设施,机电设备,破坏通风系统,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B、突出煤流埋人死亡,高浓度瓦斯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C、遇火源引发瓦斯燃烧和爆炸 D、污染环境 2、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爆炸的条件是( ABC )。 A、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中氧气含量达到12%以上 B、瓦斯浓度达到5%至16%之间 C、是遇到明火,点火温度达到650度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的无声预兆为( ABCD ) A、气温降低 B、硬度降低、光泽暗淡 C、煤体干燥、煤尘飞扬 D、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 4、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为: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 B );煤层产生震动( A );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 D ) A、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 B、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 C、瓦斯含量超过0、5%; D、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 5、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的是( ABCDE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完整版题库

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题库 一、选择题 1、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A、3 B、4 C、5 D、6 2、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Mt/a ,且不得高于 5.0Mt/a 。 A、 0.3 B、0.6 C、 0.9 D、1.5 3、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 A、600 B、800 C、900 D、1000 4、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年。 A、2 B、3 C、4 D、5 5、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个月。 A、6 B、10 C、12 D、14 6、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个月。 A、2 B、3 C、4 D、5 7、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米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 A、30 B、50 C、60 D、100 8、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在贯通相距()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A、30 B、40 C、50 D、60 9、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 20m 时),必须先探后掘。

A、5 B、8 C、10 D、 15 10、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50 B、80 C、100 D、150 11、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 B、50 C、80 D、100 12、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 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 B、50 C、60 D、80 13、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 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 B、50 C、60 D、80 14、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A、2 B、3 C、4 15、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米以内的位置。 A、5 B、10 C、15 D、20 16、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米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A、5 B、8 C、10 D、20 17、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MPa 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 A、0.74 B、1.0 C、 2 D、3 18、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顺层钻孔直径超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 A、50mm B、75mm C、90mm D、120m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do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215276161.html,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作者:常建飞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4期 [摘要]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也是煤矿中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从1950年至今,在我国不同类型的200多个矿井中已发生了一万多次突出,约占全世界总突出次数的三分之一.其强度最大的一次,突出煤量12780吨、瓦斯140万米~3.我国已成为突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 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关键词] 煤与瓦斯突出;突出机理;防治 0前言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采煤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煤与瓦斯的突然运动,是一种伴有声响和 猛烈力能效应的动力现象; 可在极短的时间内, 由煤体内部向采场、巷道等采掘空间喷出大量 的煤和瓦斯。突出物会造成埋人,破坏设施,突出的瓦斯使人窒息,甚至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矿井损毁事故。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分布范围广, 并且突出频繁, 突出后,在 煤体内形成各种奇异分岔形的突出空洞。不同类别的突出,起主要动力原因不同,表现的特征不同,采取的防治措施也不同。因此深入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是非常必要的。 1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类型与一般规律 1.1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 我国根据现场资料和试验研究对突出机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新的见解和观点,特别是近 几年随着研究的深入及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产生了许多新认识。目前已能对突出发生的原因、 条件、能量来源作出定性的解释和近似的定量计算,为防治措施选择及效果检验提供理论依 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中心扩张学说、流变假说、二相流体假说、固流耦合失稳理论、球壳失稳观点。 国外关于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认识可归为4种观点:地应力假说、瓦斯作用假说、化学本质假说和综合作用假说[1,2]。 1.2 煤与瓦斯突出的类型 煤与瓦斯的突出包括:煤与甲烷突出、岩石与甲烷突出、煤与CO2突出、岩石与CO2突出等。由于突出时的原动力和表现现象不同,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突出、倾出、压出等3种情 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实用版

YF-ED-J890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 常识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实 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突出矿井的鉴定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严重自 然灾害之一,因其具有突发性,对生产人员的安 全危害极大.由于突出机理目前仍处于假说阶 段,影响它的因素随机性又大,要完全控制它的 发生,还有一定的难度,但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 措施后,仍可以做到不发生或减少伤亡事故.根 据目前所掌握的规律,随着采掘深度的增加,突 出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性也日趋严重,例如:矿 井在开采浅部煤层时,从未出现过瓦斯动力现

象,当采掘到一定的深度时,就会出现瓦斯动力现象. 瓦斯动力现象出现的初期,缓倾斜煤层多以压出形式出现,它与片帮现象很难区分.急倾斜煤层则多出现受煤体自重作用而诱发的倾出,而这种现象又与冒顶现象难以区分.因而判断瓦斯动力现象的性质,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通过实测煤层瓦斯压力,取样分析化验和现场勘查,综合判断该矿是否已具备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三大要素,以免判断失误,给生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判断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技术与装备,一般在首次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都是不具备的,难以进行正确的鉴定,因此需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鉴定.同样,在一个突出矿井,由于受地质条件的影响,采掘地区的变更或

最新_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

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放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一、填空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的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 8MPa。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3、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4、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井采掘工作面,当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明显的突出预兆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7、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8、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0、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11、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2、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13、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时,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字[1995]第30号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l 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 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 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 二、煤苍掘进工作而突出危险性预测 (22)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6) 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6) —、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6)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6)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7) 四、煤巷掘进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 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 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9) 第—节开采保护层 (29) 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35) 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36) 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36) 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 (44)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为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而制定的,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预防及处理

国电贵州安家寨中柱煤业有限公司 突出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矿井突出事故的预防 一、区域性预测 主要与科研单位进行合作,对煤层进行预测。 二、工作面预测 1、现场施工人员、瓦检员必须熟知突出预兆: (1)煤炮声、支架断裂发出的响声,岩煤开裂自行剥落、掉渣、底鼓与煤壁颤动,钻场变形,垮孔、顶钻、夹钻、钻机过负荷等。 (2)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气温气味异常,打钻喷瓦斯,发现哨声、风声和蜂鸣声等。 2、钻屑量预测 (1)在掘进工作面打3个直径为42、孔深10m的钻孔。 (2)钻孔每隔2m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根据每个钻孔钻屑解吸指标K1或△h2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时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h2为湿煤160,干煤200,K1值按如下表。实测K1值或△h2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工 (3)采用钻屑指标法连续预测突出危险性,当预测无突出危险

性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5m的预测超前距。 第二节防治突出的主要措施 一、区域性防突措施 我矿主要采取开采2#煤作为上保护层,在没有保护层可采的7#煤层必须在岩石巷内施工瓦斯抽放巷打穿层钻孔对煤层进行大面积预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后,方可进行准备采掘工作面。 二、局部防突措施 (一)石门揭煤 1、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10m(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m(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外5m范围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地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2、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m(垂距)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为准确得到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值,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享时,两者见煤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m。 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3、为了防止误穿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m时,应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小直径(42)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m。当岩巷距突出煤层垂距不足5m且大于2m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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