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认识对于保险这个名词,可以说我们很多人都有一定的认知,他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及手段。建设工程的风险更是没有预见性的,随着工程施工的进行,一些风险也会随之而来。

建设工程存在的风险是很复杂的;也是很多样的,由于工程建设存在工期延续时间很长,而又投资比例很大,故存在相关风险的可能被无限放大。这种风险主要是客观风险和人为风险。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主要是针对自然灾害和客观事故所造成的非人力能够左右的损害做出赔偿。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损害带来的损失,我们很有必要认识这种保险制度。

由于当前各种各样的建设工程日益增多,而在建工程又存在抗灾能力差、危险程度高、又没有预见性;所以一旦发生风险,对建设工程本身造成较大损失的同时,还会有连带的第三者的人身及财物安全风险。就此,我们对这种保险深刻认知的同时还要去发掘对我们有利的一面,当然,我们也要精心的去组织施工,提高我们自身的忧患风险意识,才能较大程度地挽回相关的工程损失及第三方的人身及财物损害。

建设工程一切险包括很多方面,很复杂。在制定相关合同方面要有意识的去抠字眼,这个是很重要的,在工作中,很多的合同可以说暗藏玄机,对于合同条款的内容要分析透彻,明确本意,慎重考虑;不可把自己套进去,套进去那是得不偿失的。总之,这是有利有弊的,为了自身及相关的人考虑,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参与。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对象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 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相关条款 一、物质损失 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 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产品特色: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除此之外,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英文

CONSTRUCTION ALL RISKS CLAUSES (2009 Version ) GENERAL PROVISION Article 1.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corporates the Insurance Clauses, Proposal, Policy, Endorsements (if any). Any agreement related to the Insurance Contract shall be in written form. SECTION I -- MATERIAL DAMAG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Article 2 The property and costs which are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situated in the specified worksite, are insured hereby, provided being itemized and listed in the Policy.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property or costs shall not be insured by this Polic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agreed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and with sum insured stated in this Policy: 3.1 Construction plant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s; 3.2 The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Insured which exists or is formed within or in the vicinity of the worksite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ontract works insured; 3.3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which has been put into commercial use or taken over or actually occupied by the Employer or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for which a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has been issued or which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Employer after the Contractor formally proposes works acceptance before the expiry date of this Policy; 3.4 Debris removal costs, which mean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costs and/or expenses

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xx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书 xx保险股份有限xx分公司 二零xx年三月 第一部分承保方案 被保险人:xx施工单位及其业主方(可添加) 保险人:xx施工单位 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项目:某厂房建筑工程 工程地址:根据工程合同确定 保险期限:约日历天,2xxx-XX-XX 12时至2xxx-XX-XX 12时止(按照工程合同约定)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物质损失部分: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RMB.00) 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RM.0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00 其中财产损失: RMB .00 人身伤害: RMB .00 每人每次事故限额: RMB .00

保险费率: 0.07% 保险费: RMB 10500.00(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免赔额: 物质损失(不含机具)部分: 1.本保险对特种危险(如地震、海啸、隧道)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00元人 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本保险对重大危险(如台风、风暴、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 地面下陷、临时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 本保险对一般危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本报价不含施工机具,需提供施工机具的详细清单再重新核定施工机具保险价格和免赔。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扩展条款: 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第一受益人条款A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二O xx年xx月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明细表 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 1)主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被保险人 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 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 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 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 1、建筑工程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 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 -2 -

工程建设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及赔偿范围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期为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且还规定了这种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即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承包商可以按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工程一切险”合并在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它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1)包括:①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③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所有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除外责任 包括:①属于工程险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物质损失及各种费用;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和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有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⑥被保险人根据他们的协议应支付的赔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 收费标准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产品特色: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产品特色: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 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 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 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 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办理联系人孙经理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 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 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 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 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 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 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 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 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 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办理联系人孙经理例:xx 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 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 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详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详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一切险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风险规避与风险补偿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施工人员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缺乏足够的认知,实务中,在保险责任及相关问题方面经常出现困惑与纠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谁来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方式分为几种,分别为:全部承包模式、部分承包模式、分段承包模式、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模式。 1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2部分承包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3分段承包模式。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

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此外,实务中大部分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部分。因此,充分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显得十分必要。 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物质损失责任 建工险承保的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损失。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有两大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又包括人为风险。实务中出现纠纷问题的情况,主要集中于意外事故部分,因此,这里主要解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意外事故责任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这也是保险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

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 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 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索赔和赔款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DATED THIS DAY OF 199 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二○XX年XX月 页脚内容34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明细表 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 1)主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被保险人 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 1、建筑工程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l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一切险不包括大型机械设备的投保,是除此之外的一切险。因为大型机械设备价格都很贵。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 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 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对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通常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工业设备及管道等往往也涵盖在安装工程的范围内。简单的来说安装工程一般是介于土建工程和装潢工程之间的工作。 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机器设备安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 安装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说明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了满足建筑工程的特殊风险要求而开发的险种,适应现代建筑工程技术复杂、规模大、风险多样化的特点。凡有建筑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或承接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可为其自有或承包的建筑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从人保公司的说明来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由承包商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那么,在承包商或说在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含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 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可能发生变化,即投保费用可能发生节约或是超支的现象,业主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这些情况的解决方式作明文规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后,承包商与业主应当通过协商来妥善解决。这里应当明确一个问题,即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最终受益人是谁?最终受益人就是应当承担“一切险”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节约或是超支金额的一方。 2、由业主投保是对施工单位利益的严重损害,如果工程一旦出险,业主有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也会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赔偿后,会向造

第三者责任险模板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三者责任险模板 可加保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基本内容:__________负责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责任范围:__________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__________ ①下列损失:__________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②下列财产损毁:__________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争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作废和财产损

毁。 ③下列原因:__________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④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鹪、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起讫:__________保险期内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案例

案情:原告系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2007年5月因承建钢管混凝土中承式拱桥工程,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两年,保单金额为8768万元。次年八月,因夏季洪水灾害,使得原告为承建该工程而搭建的一处临时工程——便桥、工作平台被洪水冲走,围堰模板被冲走,造成围堰渗漏,原告重新修复,加上因施救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共计财产损失250余万元,原告据此向被告发出了出险通知,要求被告就该损失向原告进行赔偿。但被告经派人实际到现场查勘,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是为施工工程而搭建的便桥被冲毁的损失,而该便桥是为完成项目工程的施工而搭建的临时施工,属于工程施工中的措施,不属于被告承保的保险范围,因此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理由是:原告向被告提起投保申请书,被告确定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保险单,注明了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及保单上均明确注明了“投保项目: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项目是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而且洪水发生后,原告已采取了紧急措施,组织施工队伍并对所有工程进行加固,但终因洪水过大过猛,导致临时工程——便桥、工作台被冲毁,事后又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为此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此而遭受的财产包括便桥损失、围堰修复费、施救费用、重新搭建施工便桥、工作平台费用共计为250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理由是:首先,原告承建的总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而进行的,根据原告与项目业主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新建钢管混凝土中承式拱桥1座,又约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造价为8768万,与保单金额一致。而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包括原告所主张的临时工程及用工材料等,因此原告投保的范围仅限于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工程内容),而并未对所承建工程修的便桥(临时工程)进行投保,其保险金额8768万元也不包括其主张的便桥之费用,因此,原告主张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其索赔无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内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桩基所需所有机械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措施费用,以及为恢复设备状态而进行修正案、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也不应由被告来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原告的索赔请求应当得以支持,理由是: 第一,根据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合法有效的形式。本案例中,原、被告对保险合同成立均无异议,对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也不持异议,因此,保险单上注明的“建筑投保项目: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项目是建筑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二○XX年XX月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明细表 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 1)主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被保险人 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 1、建筑工程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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