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一格式:必须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统一文书名称,统一编制文号,每一部分要写清必备的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二内容:第一,文书的项目填写要齐全;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文字中的项目都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不能空缺;若有空缺,可能会丧失某种重要信息,严重时则可造成所作的文书无效,例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没有被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就不能成为有效地笔录;第二,文书的正文实体内容书写要严谨;描述事实要客观真实,引用法律要准确完整,行政决定量罚幅度要适当;

三语言:第一,要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必须规范、严谨,使用准确,不能渲染、虚饰、比喻和夸张,应直截了当,文字平实;第二,语言要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如将假劣药品表述为伪劣药品,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科学;由于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时应适当地运用法律名词和专业术语,使其更加严谨科学和规范;第四,语言要完整;文书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称以及物品名称等应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第五,文书结构要有逻辑性;一是要注意叙述事实本身的逻辑性,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要层次分明,使人看得清楚;其次要注意事实、理由、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理由和结论之间要互相印证,一环扣一环,使其顺理成章,无懈可击,同时防止前后矛盾、牵强附会;第六,标点符号如使用不当,

会引起内容歧义或改变原意;

四填写:在不具备微机打印的情况下,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本文以药品行政执法文书为例,对主要文书的制作规范如下:

一、现场检查笔录

1、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

不同的检查现场应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笔录起始部位要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检查目的;

3、笔录内容:首先要写明向具体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未提出回避申请后依法进行检查”字样,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在场,还应注明不在场的情况;依次列出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具体情况,包括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规格、数量、批准文号,单据、凭证、账册等有关资料的数量、标示内容,应体现物品、资料存放或摆放位置;如对有关证据、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或抽样等措施,以及进行了摄像、录像等,应在笔录中写明;正文最后,应注明“整个现场检查过程人名一直在现场”字样;尾部,应由被检查人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签日期;空白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加“斜杠”等空白符号;两名执法人员应分别签字,有单独记录人

的,也应签字;

4、内容要尽量全面、准确,只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不能对当事人行为及案件性质进行定性,不能使用“大概、可能、估计、大约”等模糊性语言,也不能使用分析、判断、评价性语言;不得有询问情况出现,如:经向xx询问,该公司未取得xx证照,应写,在现场未发现xx证照;

5、如有更改内容,被检查人应在更改处按指纹或加盖单位公章;

6、一般要求被检查人在签名、页数等处按指纹,有公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7、被检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并签字;

二、调查笔录

1、调查笔录是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负责人或者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调查笔录要有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及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利相关内容;

2、调查目的要明确,重点围绕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及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规格违法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货值等重要情节展开询问,不能直接提出结论性意见,让被调查人承认;

3、物品质量、长度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kg千克、g克,m米、cm 厘米等;

4、内容较多可使用“副页”,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字,并在笔录中终了处

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5、除不需加盖公章外,其余均同现场检查笔录;

6、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均应当加“涉嫌”二字;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再用“涉嫌”二字;案由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涉嫌销售假药xxx口服液;

案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药监法字2003180号关于印发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实用说明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写明涉嫌的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或“罚则”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如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三、立案申请表

1、立案申请表是呈请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的文书;

案件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一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是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三是检验监测机构报告的,四是新闻媒体、网络披露的,五是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

2、案情摘要:写明案件来源情况,附举报登记表、案件移送书、药品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案件交办督办函等文书,即相关来源文书应在案卷中存档;写明初步调查合适的过程、所调取的证据材料及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和客观的违法事实,可附证据目录;

3、申请立案的法律依据:详细写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一般是义务性条款或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是指从正面要求行为人应当做什么或应当怎么做的规范,通常表现为带有“应、应当、

应该、须、必须、方可”等字样的条款,禁止性条款是从负面要求行为人不能做什么或不能怎么做的规范,通常表现为带有“禁止、不得”等字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必须写明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执法办案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5、经办人:案件受理人员签字;

6.审批意见:由局领导写明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和理由,并确定立案日期和案件承办人;

案件承办人须有二人以上,其中应当指定一人为首席办案员,具体负责案件调查、文书制作等工作;

四、行政处理通知书

1.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对其涉嫌违法行为已决定立案的文书,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后,即应将此文书送达当事人牵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即使没有被查封、扣押措施,只要立案,就必须使用此文书;

2.简要概括违法事实,可以与立案申请表中的案由表述一致;

3.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要填写相应文书文号,未采

取的,要将文号空白处划掉或删除;

五、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予以控制,并妥善保存,使得证据的证明作用得以保护的活动;灭失,如物品腐败、变质、消失;难以取得,如被隐藏、转移、销毁等;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取证,不是为了执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种类与查封、扣押的物品种类有相同或类似的方面,但在适用的目的、条件、措施、程序、时限、可讼性等方面不同,具体使用时要注意;

2.保存地点:可原地也可异地保存,都应写明具体地点,一般都是填写本局全称;

3.保存条件: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储存条件,即常温、阴凉、低温、避光、冷藏等;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给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文书;

2、当事人的名称、保存地点、保存条件都必须于审批表一致;

3、必须有当事人签字及接收时间;

4、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后面要写明清单张数;

七、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列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排除危害而对特殊对象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控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制止事态扩大,必须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因此采取这一强制措施之前一定要调取比较充分的证据,不能盲目使用;

2.查封、扣押的物品及有关材料:如药品、医疗器械、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如果只是有关书证,最好使用先行登记保存;

3.保存地点:无论原地查封还是异地扣押,均应写明具体保存地点;

4.保存条件:与先登相同;

5.必须注意,原地查封和异地扣押只能选择其一,填写纸质文书要划掉其中一种,制作电子版文书时相应删掉;

八、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1.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或已经造成、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产品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查封扣押,送达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2.查封扣押的物品:涉嫌违法生产、配制、经营、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及有关材料;

3.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按照市局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告知权利部分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凡涉及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利的执法文书,在原表述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应再注明“选择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议的,复议申请直接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

4.无论原地查封还是异地扣押,相应物品或材料必须加贴封条,并开列物品清单;

5.原地查封和异地扣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其他像保存地点、保存条件、附清单张数、签字、签日期等均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相同;

九、物品清单

1.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时使用此文书;应当与先登、查扣及相应解除、没收等文书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使用;

2.文书标题:物品清单前面的空白处应填写具体使用项目,如先行登记保

存、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没收等;

3.当事人:必须与相应执法文书中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4.物品清点地:填写实际清点地点,但有时需要带回或在其他地点清点的,仍然要填写发现物品时的地点;

5.清单的具体内容应按照物品分类逐项填写,对药品来说,所有项目全部填写,对医疗器械、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证据材料来说,可将有关项目变通填写,无关的项目可写“无”或划“斜杠”;

品名:应填写物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或产品注册名称的全称;

生产厂家:应填写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

规格:填写物品包装上注明的规格型号;

包装:药品最小包装的包装规格,并要注明包装材料,如“铝箔”、“塑板”、“压塑”、“塑袋”、“塑瓶”、“安瓿”等;

单价:填写物品的销售价格;

数量:逐一填写所清点同一产品、同一规格的总数量;但不能使用“大约”、“左右”等模糊写法;

备注:可注明涉案物品的状态,如“未标明有效期”、“无药品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是否损坏或写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标注的商标等情况;

6.有金额的,在最后一页合计总金额;空余部分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填空白符号;

7.由当事人对清单内容核对无误后,逐页签署“无误”字样,并签字;两名执法人员分别签名;

案件立案后,如仍需调查的,调查取证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表述调查内容、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包括案件承办人在内的相关人员三人以上单数进行合议,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综合研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合议后应当形成案件合议记录,并经合议人员签字;

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时使用的文书;陈述申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必须重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复议和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时限作任何规定,但一定要给当事人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时间过短,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权利,虽然不违法,但不具备合理性;一般为2-3个工作日,遇周六、周日、节假日,应顺延;

2.违法事实:应写明认定的当事人存在的具体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危害后果,涉及的违法物品、案值、违法所得等基本要素;

3.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要准确、完整、具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4.具体处罚内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填写,并写清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5.签收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得到其授权的代理人;当事人为个人的,应为当事人本人,或其授权的有关人员;

十一、陈述申辩笔录

1. 陈述申辩笔录是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有关内容时使用的文书;陈述申辩权可以放弃,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的,要留存书面证据;当事人口头表示放弃的,承办人要在笔录中注明,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便于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

2.陈述申辩人:可以是当事人自然人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还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人;

3.陈述申辩内容:首先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应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一致;并记录陈述申辩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据,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不要求或放弃陈述申辩的,也要制作本文书,由陈述申辩人签字认可;对符合听证条件、适用听证程序的,也应在笔录中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注明当事人要求或不

要求举行听证的陈述;

4.陈述、申辩完毕,陈述申辩人核对无误后,要在笔录终了处顶格

注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字样;空白处要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填充空白标记符号;

十二、听证告知书

1. 听证告知书是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时使用的文书;

除餐饮外,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案件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必须使用;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2.听证告知书是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有可能启动听证程序的法律文书,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虽然内容基本相同,但要求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是不同的权利,不能相互替代;

十三、行政处罚审批表

1. 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的文书;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2.主要违法事实:简要概括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包括违法行为人、案发时间、地点、方式、后果、违法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货值、违法所得等以及调取的必要证据等;

3.处罚建议:要写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具体方式、种类、幅度;

4.审核意见: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制作的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后,签署处理意见,并签名确认及签署日期;

5.局领导签署审批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2.被处罚人单位的情况:违法行为人持有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无论是何种经营组织形式包括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一律以上述法律证明文件上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如果营业执照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不一致,应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违法行为人无上述法律证明文件的,以公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相关证照、证明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由当事人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签日期后留存案卷;

职务:无具体职务的,填写“无”或划“斜杠”;

3.违法事实: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必须是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地点、形式或手段情节、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规格、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等内容,要求定性准确,叙述完整、详尽,不能过于简单;当事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免除处罚情节的,也应在违法事实中写清;涉及检验鉴定的,要写明检验鉴定结果;原则上讲,无需翻看其他材料,仅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中就能够了解执法的全过程;

4.有关证据:应将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经查证属实的案件证据列举出来,要将证据名称、种类、数量写清楚;过渡语:以上违法事实有.........等证据为证

5.处罚决定:表述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要具体、明确、完整,以罚款

为例,要写明罚款标准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罚款倍数、罚款数额,罚没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有没收物品的应当写明具体物品名称,并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6.日期必须与行政处罚审批表中局领导签署审批的日期一致;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

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送达回执

1. 送达回执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时使用的回执和凭证,从当事人签收时起,文书即产生法律效力;送达回执也是诉讼中的证据;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必须使用送达回执;

2.受送达人单位: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3.送达文件名称及编号:必须填写具体、完整,缺一不可;

4.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一般应直接送达,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通常使用快递方式,应将快递回执及邮寄凭证

粘贴在备注栏,并用文字注明;

公告送达: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的媒体应为大众常见、易接触的,如为纸质媒体,应将刊登的公告内容粘贴在备注栏;

5.送达地点:填写实际送达地点,一般为本局相关科室;

6.送达人:两名及以上负责送达的执法人员应分别签名、签日期;

7.收件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委托授权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个人的,由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他人代为签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一栏签名,并在备注栏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十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与一般程序相比,主要在于可以省略立案审批、证据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议、处罚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案件审核等环节,但必要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不能省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2.处罚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仅限于警告和较小数额的罚

款,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数量和金额再小也不能适用;

3.罚款的收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签收: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5.备案: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应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局法制机构或人员备案;

十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没收物品的处罚内容,对涉案物品执行没收时使用的文书;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

2.案由:不应再有“涉嫌”字样;

3.本文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十八、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1.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违法物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以及涉案

的原辅材料、包装、制假器材等在超过诉讼期限后,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稽查负责人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的文书;

2.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在所选择处理方式后面的“□”内打√;

3.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折合金额应与没收物品凭证所附的没收物品清单一致;应逐项填写,空项写“无”或划“斜杠”,余有空格注明“以下空白”或划斜线;

拟处理方式:应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形、无害化处理

等、移交、上交、拍卖等;

4.选择项单位或个人:要将非选择项删掉;

十九、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1.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执行处置单位:一般填写本局全称,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如财政、国资部门指定的拍卖公司等;

2.特邀参加人:可以邀请被处罚人、基层组织如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的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请上级药监部门派员监督处理过程;

二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1.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履行结案手续时使用的文书;

2.案由:不得再出现“涉嫌”字样;

3.结案日期: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全部履行或执行的终结日期即为案件结案日期;

4.处罚内容: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如实填写;

5.执行结果:写明已经执行、部分执行或未执行的情况,部分执行或未执

行的应说明理由;

6.结案方式:在相应方式序号前打√,“其他”指不予行政处罚、撤消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7.归档日期: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自此10日内立卷归档;

8.档案归类:药品或医疗器械;

9.保存期限:根据案件情况写明永久、长期15年、短期5年;

永久保存的案件: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或构成犯罪,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长期保存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短期保存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和建议程序的案件;

二十一、案件审核意见表

1. 案件审核意见表是法制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机构进行案件合议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对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时使用的文书;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合议后均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体界定是否准确;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恰当;七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八有无超越职权情况;九执法文书填写是否齐全、完备;十其他应审核的事项;审核时间一

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反馈执法办案机构补充调查取证;审核时间重新计算;”

2.送审机构:为执法办案机构本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审核意见:法制人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包括:

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制作规范的案件,提出同

意的意见;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案件,建议补正或重新调查;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改正;

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案件,建议撤案;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案件审核书面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记录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内容时使用的文书;根据实际需要,案件审核书面记录可以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合二为一;

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讨论内容时使用的文书;

这里的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等;复杂是指案情复杂、曲折,调查、认定困难等;较重处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近年来,行政执法的频次和力度不断升级,执法文书作为传达 执法决定和证明执法依据的主要手段,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也牵涉到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因此,行政执法文书制 作规范势在必行。 首先,行政执法文书应该符合标准格式。行政机关的文件、公 文等都有特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执法文书也不例外。根据《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具备标题、文首、正文、文尾 和署名等要素。此外,文书还需注重版式平衡、字号统一、行距 适当等方面的规范。 其次,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应力求简明扼要。行政执法文书不 是文学作品,写得翻翻滚滚的,反而会让当事人难以理解。因此,行政执法文书应遵循“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原则,用清晰明了、简练明了的语言表述执法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易于理解。 第三,行政执法文书应注意依据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执法文书 的出发点是为了传达执法决定和证明执法事实,因此必须基于权 威依据和真实事实。在涉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机关文件 等方面,应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正确引用并附加具体规定和

解释。在涉及事实的部分,应遵循事实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 对证据开展充分审慎的调查和认定。 最后,行政执法文书的审校应当严谨。行政执法文书将直接涉 及到执法依据和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可信度和公信力,因此审校 人员应当执行严格的程序和标准。除了检查格式、语言、法律依 据和事实陈述等方面,还需审查文号、修改痕迹、签章等方面。 行政文书需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签署,除了涉及文书本身的内容外,尚需检查文书是否准确、完整、符合法定授权并附加相应印章等 方面。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涉及到格式、语言、依据、审校等多个问题,都需要认真把握。制作一份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部门形象和增强政府公 信力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 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或户口簿上的;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 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 00810号;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其主要职责在于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执法文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讨论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问题,以期加强对执法规范的理解和应用。 一、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文书?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简单来讲,它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所制定的一类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包括了一系列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所有必要书面文件,如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有: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 报警告通知书 3. 开具罚款决定书 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5. 违法通知书 6. 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

7. 违规行为处理通知书 8. 其他相关文件或文书 不同的文书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需要记录不同的信息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时应根据法律法规,遵循规范,规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格式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遵循文书格式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文书格式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 文书名称:文书名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所规定的名称 进行命名,例如处罚决定书等。 (2) 起始语:起始语应当表述出文书的立场和目的,意思 清晰。 (3) 文书主体:文书主体部分应当包括案由、事实、证据、执法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 (4) 结束语:结束语一般是用来表示执法机关的态度、要 求和口径等内容的。 (5) 日期和签名:日期和签名是文书制作中不可少的部 分。 2.内容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一)格式:必须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统一文书名称,统一编制文号,每一部分要写清必备的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二)容:第一,文书的项目填写要齐全。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文字中的项目都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不能空缺。若有空缺,可能会丧失某种重要信息,严重时则可造成所作的文书无效,例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没有被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就不能成为有效地笔录。第二,文书的正文(实体容)书写要严谨。描述事实要客观真实,引用法律要准确完整,行政决定量罚幅度要适当。 (三)语言:第一,要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必须规、严谨,使用准确,不能渲染、虚饰、比喻和夸,应直截了当,文字平实。第二,语言要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如将假劣药品表述为伪劣药品,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科学。由于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时应适当地运用法律名词和专业术语,使其更加严谨科学和规。第四,语言要完整。文书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称以及物品名称等应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第五,文书结构要有逻辑性。一是要注意叙述事实本身的逻辑性,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要层次分明,使人看得清楚。其次要注意事实、理由、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理由和结论之间要互相印证,一环扣一环,使其顺理成章,无懈可击,同时防止前后矛盾、牵强附会。第六,标点符号如使用不当,会引起容歧义或改变原意。 (四)填写:在不具备微机打印的情况下,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频发,交通管理也越来越重视。而交通执法作为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必须要有一个规范的执法文书制作流程,以保障交通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下面就来介绍一下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合法、严谨、及时、规范的原则。其具体解释如下: 1. 公正原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客观公正,不得有主观意识、偏颇性和不公正的倾向。 2. 公开原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留有制作过程记录,文书内容应透明化,以便相关方面和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3. 合法原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必须保证在法定的 程序、过程中进行,并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4. 严谨原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工整、规范、无 错别字、字迹清楚,确保文书准确表达执法结果和相应的意义。 5. 及时原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在执法活动结束 后及时制作,不得迟滞或拖延,并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

6. 规范原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依照一定格式和程序,文书内容齐全、全面、完善,确保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文书种类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包括: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记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不同种类的文书应具有相应的内容和格式规范。 1. 立案决定书:该文书是指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掌握情况后对相关企业、个人立案处理的文书。内容应包含案情经过、立案理由、案件分析及法律依据等。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书是指对违规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文书。其内容应包含违规事实经过、证据材料、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法定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等。 3. 听证会通知书:该文书是指对相关当事人通知召开听证会的相关通知。其内容应包含召开时间、地点、事项、权利义务等内容。 4. 听证会记录:该文书是指对听证会进行记录,记录应真实、客观反映听证会的情况,包括受理人员、听证会介绍、听证会程序和内容等相关内容。 5. 司法鉴定委托书:该文书是指对事故、纠纷等案件进行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其内容应包含鉴定的需求、委托鉴定机构、要求等相关内容。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 环境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需要制定一系列行政执法文书来确保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因此,为了让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我们需要撰写一份《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是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文件。它是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工具,是保障环境整治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 接下来,我们需要具体介绍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的类型和内容。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常见的文书类型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查封或扣押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而在这些文书中,常见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方式、行政机关的公章等。 制作环境行政执法文书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下面,我们将一一介绍。 1.文书格式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文风。一般来说,文书应包含标题、文本、结尾等三部分。标题应准确、简洁地表达文书的类型和内容;文本应明确、严谨地叙述违法

事实和行政处罚内容;结尾应总结文书的主要内容和署名、签发日期。 2.文书证据 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制作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时必须具备足够的证据。证据要清晰、准确、控制在证据范围内,不能随意夸大或篡改证据,必要时还要附上其他的证据材料。 3.文书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即法律依据。文书中应明确指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将规定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和法定的处罚措施等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4.文书执行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完成后,还需要按照文书内容执行。文书在执行中应坚持合理、公正的原则,不能受到任何的干扰和影响。在执行过程中,环境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注意文书的期限,及时开展跟踪检查和监管,确保文书的执行效果。 总之,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准确、严谨、规范地处理环境执法文书,能够有效的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并且保证文字的法律效力。通过此次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的介绍,我们希望各位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文书制作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 作为一位环境保护行业从业者,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我们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让大家能够更加高效、准确地完成文书的制作。 一、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素 1.文书名称:文书名称应简明扼要,准确表达文书性质和内容。 2.文书编号:文书编号是文书管理档案的依据。编号应遵循一定的编制规则,一般采用序号、时间、处罚对象等数字组合。 3.文书头部:文书头部应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文书类型、处罚对象、文书日期等信息。 4.文书正文:文书正文内容应准确、详实、客观,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客观的、合理的处理。 5.文书尾部:文书尾部应包括出具单位名称、出具单位地址、出具单位邮编等信息。 二、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流程 1.收集证据: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取证、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资料等。在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2.认定事实: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对于不同的证据材料要进行核对和分析,避免对事实的误认和歪曲。

3.判定法律适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判定行为是否违反 法律规定,应适用何种法律和法规。 4.决定行政处罚:根据认定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书写文书:根据上述收集、认定、判定、决定等过程,将全部内容 写入文书,并进行审查和修改。 6.送达文书:将制作的执法文书送达罚款对象,告知当事人申诉、复 议的方式和期限。 三、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注意事项 1.准确表达:文书应准确表达事实、法律、决定的内容,严禁出现任 何语义模糊或虚假内容。 2.严格依法:制作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规定内容, 不得任意修改、增减文书内容。 3.书写规范:文书书写必须规范,结构清晰,意义流畅。避免出现错 别字、标点符号使用不正确等问题。 4.保密原则: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应 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 总之,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环保行业从业者必备的技能之一。制 作好的文书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能提高环保行政机 关的行政效能。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文书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部分,在标题要写清行政处罚的类别,处罚书名称。正文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措施、采取处罚的法律依据等做出说明。当事人拿到处罚书后,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对此表示异议的,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作为非常规范的一种行政处罚肯定是需要向行政相对 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是一个非常规范的过程,需要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制作方式。因此,大家都想知道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计算机打印的,取消下划线。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

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作 出约束、制止、 Sanguine、行政处罚等行为的活动。行政执法文书作 为行政执法活动中一种重要的法律载体,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和约束 性。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的合法、公正、公开和有效,需要制定统 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首先,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格式应包括标题、文号、正文和签名 等要素。标题应清晰明确,能够准确体现行政执法文书的性质和内容。文号应按照特定的编序方式进行标注,方便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和查 阅。正文应包括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等要素,以确保文 书内容完整、逻辑清晰。签名应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单位等 信息,以体现法律行政主体的亲笔签名原则。 其次,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应统一规范,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和规范化水平。行政执法文书的字体、字号、行距和页眉页脚等应按 照标准格式进行规定,以确保文书的统一整齐。同时,行政执法文书

的用词应准确规范、简明扼要,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词语,以保证文书的易读性和明确性。 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充分体现法律原则、公正公平和透明度。行政执法文书应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依法所据,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影响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叙述和分析。执法理由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予以充分说明,避免武断和主观臆断。处罚依据应引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处罚决定应明确具体,罚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都应在文书中明确表述,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 最后,行政执法文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应得到充分重视。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文书及时公示,确保公开透明。公示应包括文书正本或副本的在案单位、公示期限和公示地点等信息,以方便相关当事人了解和行使法律权益。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相关的文书管理机制,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备案和档案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的合规性和可查阅性。 总之,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对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具有重要意义。标准的行政执法文书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admin 点击: 3651 一、询问笔录的作用 询问笔录作为一种调查笔录,它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依照法宝程序和规定,向知情人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所作的文字记录,它是对案件定性及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调查取证的必经程序,是交通执法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取得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项规定,“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一咱调查权。 二、制作说明 1、只有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时才能使用该文书。 2、时间与地点栏:应填写询问时的时间与地点。 3、询问人作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1人担任记录人。 4、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应填写“当事人”或“证人”

等。 5、正文应准确记录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后果等要素,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要询问,要讲究询问技巧。 6、询问时应先向被询问人交待询问人的执法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调查的原因、目的,告知做伪证的法律责任。 7、询问笔录中如有更改,更改之处应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手印。询问记录完毕后有阅读能力的交其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或修改,但要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手印。 8、笔录尾部应被询问人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或捺手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应说明清楚,询问人、笔录人签名。 9、对询问笔录上未写完的空白处应划去。 10、对被询问人未回答的问题应注明“未答”,如是用点头或摇头表示的,笔录也应注明。 11、询问笔录应体现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查清相对人是否有违法事实以及应否承担责 任,这是询问的首要任务;二是辨别证据,查清案情;三是教育相对人承认错误,提高觉悟。 文书2 抽样取证凭证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规范

.\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 政处罚程序规 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制作。 第五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 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 名并标注日 期。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 填写的,应当用斜 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 使用推测性或含义 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 洁。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 +案",例如:XXX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 达的交通行政执法 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 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 [2 008]10 号。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 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 例如: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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