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

篇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研究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研究

XX 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在特定投资者之间转让。而在此之前,除证券公司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亦称为“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主要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尚无正式交易平台。

本文拟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含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对其截至目前的转让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一)资产管理计划之界定

除另有说明外,本文所讨论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产品,限于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各类产品,按管理人类别分为券商资管产品和基金资管产品两类。

其中,券商资管产品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产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券商定向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产品,包括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一对一产品”)和为特定多个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一对多产品”)。

基于此,本文讨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指转让人将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或受(收)益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金融监管评:需要特别加以限定,本文讨论限于200人以下“私募”性质的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因为券商集合超过200人则按照公募基金监管框架进行监管。

(二)转让规则

截至目前,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规则主要有:

1、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主要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业务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仅部分内容涉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该类规则主

要包括:《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转让规则

该类转让规则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

值得讨论的是,对于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此,在因部分投资者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而使得投资者总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受让该等投资者持有的全部计划份额,使得转让完成之后的全部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并不违反前述规定。但是,对于受让人受让该等投资者持有的部分份额且转让后全部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该转让安排是否被允许,目前尚不清楚,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

金融监管孙海波评:我更倾向认为基金一对多300万以上人数不限的规定抵触后来的基金法,因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XX年9月份发布,新《基金

法》XX年底发布,且为上位法。

上述转让标的对应的初始委托金额和投资者数量两个维度限制的例外是存续的券商大集合产品,即证券公司依据XX年6月修改之前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成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

[XX]26号)规定,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XX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 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证券公司在XX年6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该等大集合产品在设立时无法定最高人数限制,投资门槛也较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实务操作中仍沿袭了此前的规定,即不限制投资者人数、参与转让的计划份额金额较低。

最后,尽管法律未对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和基金一对一产品)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但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集合性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投资范围也可能不同,

并且现行法律未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等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单一资金信托进行受益权的拆分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解释为不允许进行拆分转让。对此,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10月 2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将券商定向产品委托资产份额化理解为“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不予允许。

(3)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

《深交所指引》和《上交所指引》均不适用于券商定向产品的转让。对于基金一对一产品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深交所指引》明确持否认态度,但《上交所指引》未明确将其排除。

对于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需转让的,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而由于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故该等转让需要受让人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署转让协议或者在与委托人签署转让协议后取得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书面确认。

与之相关的问题是,可否允许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

产品在证券交易所平台挂牌转让?从实际需求来看,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不能进行拆分转让,且仅有一个投资者,因此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实现转让的需求可能不高。不过,如果允许其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挂牌转让不会额外增加较高成本,且沿用现有转让规则可以顺利实现转让,那么从增强资产管理产品流通性的角度来说,是否通过交易所挂牌转让的选择权理应交给市场参与者,而不一定要将该选择权彻底取消。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现状

截至XX年6月30日,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达270只,成交308笔,成交金额约亿元。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233只,共成交174笔,成交金额约亿元,平均每笔成交金额约6384万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37 只,共成交134笔,成交金额约亿元,平均每笔成交金额约1826万元。

按产品类型划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为主,共有29家公司合计挂牌产品195只,占比%。相比而言,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产品数量较少,共有14家公司合计挂牌产品38只。而不同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台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产品为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37只资产管理产品全部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共10家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投资者范围方面,两家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产品均限定为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自有客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限定为证券公司客户)。

基金资管产品更倾向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至今尚无基金资管产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实例。这可能与《深交所指引》将参与转让的投资者限定为证券公司客户有关。而《上交所指引》并无该等限制,相较而言,基金资管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操作上更为便利。

三、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

在资产管理实务中,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的交易结构,往往是实现参与各方的交易目的的重要方式;

采用不同资产管理产品相互投资的交易结构,主要目的在于绕开法律法规对于直接进行交易的限制。例如,券商定向产品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但可以通过加入信托计划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具体执行步骤为:第一

步,由多个意向受让方将受让价款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步,信

篇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1

合同编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1.甲方(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下称“管理

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华证资管(XX)第04号的《华证价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合同》下的委托资金专项用于受让优质信贷资产,委托资金规模为人民币(¥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为年月日,预期投资收益率为。(具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要素见附件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清单》)。

2.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作为《资管合同》下委托人完整且有效地享有《资管合同》

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完整且有效地持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3.甲方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上述

《资管合同》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受让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商讨,就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

权转让,达成合同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同意转让且乙方同意受让《资管合同》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之日起,乙方将依法享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受益权将不再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标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项下任何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利益、不再承担任何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资管合同文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瑕疵等问题造成的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本金、收益等损失。

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为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之日,

即年月日。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声明与保证条款)的前提下,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向甲方足额支付上述转让

价款。

(二)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三)乙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上述账户后,乙方即享有《资管合同》下甲方所享有

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及相关权利。

(四)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一次性收取转让安排费人民币(¥元),乙方应

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安排费一次性划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四、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前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事宜通知管理人并取得管

理人同意。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出具《关于华证*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函》,声明受益权转让后乙方将享有定向资产计划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收取)账号信息变更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五、权利义务的转让

自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之日起,甲方将不再享有在《资管合同》及相关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文件项下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乙方成为《资管合同》项下的唯一委托人,乙方享有并承担《资管合同》及相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文件项下对应的委托人的

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作为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人根据《资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处分的权利时,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解任管理人、选任新的管理人、终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要求管理人调整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撤销管理人的处分行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不得再次转让或处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六、税费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

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乙方有义务代扣代缴甲方承担的税费时,乙方应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七、甲方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

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

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三)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

(四)自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资管合同》及相关合同、

文件所约定的任何权利。

(五)甲方是所转让标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的合法所有人,且有权转让该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甲方保证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合法、真实、有效,截止转让日,该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上均无设定任何担保权益及第三者权益,无任何权利瑕疵。若甲方所享有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为因继承享有,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

反任何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合同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

容。

(七)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资管合同》及其相关法律

文件原件,并保证向乙方提交的相

关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资管合同》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八、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

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

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

(四)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详细阅读资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文件及其他风险揭示等相关资料,已对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和发生的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

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及受让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后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全部知晓,并对转让后的上述风险独立承担,甲方对转让后的上述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五)乙方保证在取得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后,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出现任

何本金或收益损失的,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乙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

反任何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合同以及其他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九、保密

(一)保密义务

本合同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

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保密期限

合同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产生,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十、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

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同时,在违约方对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前,每逾期一日,守约方有权按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擅自解除本

合同。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经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管理人同意后生效。

十二、乙方将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当日,甲方将持有的《资管合同》原

件壹份交由乙方持有,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有异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件1:

篇三: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会字〔XX〕142号

日期:XX-08-19

各相关会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提供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将其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下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本所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

(一)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相关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二、资产管理机构申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进行转让的,

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文件;

(三)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六)资产管理计划登记托管协议或其他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的,本所出具同意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为其分配证券代码,并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份额转让开始前3个交易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公告书。

四、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协议合同书

精心整理整体托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协议 一、固定资产范围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甲方:山东省滕东生建煤矿 乙方: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山东省滕东生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整体托管合同》,为使托管固定资产在托管期内做到科学、规范、合理地使用,

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因管理不善、使用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缺失、贬值、损坏,经双方协商,就托管的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管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固定资产范围 1、煤矿地面生产区范围内的厂区、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的 6、为乙方提供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基本技术资料,并保证真实可靠。 7、负责托管材料明细表界定范围外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器具、仪器仪表等的实验、检测、检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享有对进出矿各种车辆、人员、物资的检查、检验权。 9、其他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对滕东煤矿托管范围内的资产享有完整的使用权,负责托管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考核。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托管资产进行处置或转让。 2、除矿井主要生产设备的中修和大修以及地面生产区的房屋维修由甲方负责外,所有承托的设备、设施全部由乙方维修、维护、保养、更换, 、 9、其他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固定资产管理目标 1、矿井建筑物 确保井下(包括井筒)巷道、硐室、采掘工作面等矿井建筑物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达到省级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以及安全评估A级矿井标准。

2、房屋、建(构)筑物 确保地面生产区房屋、建(构)筑物完整,窗明物净,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设备、设施 3.1在用大型设备要台台完好。 3.2机电运输和采掘移动设备、通防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金 3.1在用大型设备出现一台不完好,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3000元。 3.2机电运输和采掘移动设备完好率、小型机电设备合格率每降低1%,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1000元。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xxx公司 托管人:xxx公司 二O一五年X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风险揭示 (5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二十七、或有事件 (58) 二十八、特别声明 (59)

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1.甲方(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华证资管(2012)第04号的《华证价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合同》下的委托资金专项用于受让优质信贷资产,委托资金规模为人民币(¥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为年月日,预期投资收益率为。(具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要素见附件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清单》)。 2.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作为《资管合同》下委托人完整且有效地享有《资管合同》

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完整且有效地持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3.甲方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上述《资管合同》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受让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商讨,就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达成合同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同意转让且乙方同意受让《资管合同》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之日起,乙方将依法享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将不再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标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项下任何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利益、不再承担任何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资管合同文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瑕疵等问题造成的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本金、收益等损失。 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为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之日,即年月日。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声明与保证条款)的前提下,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向甲方足额支付上述转让价款。 (二)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本《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于年月日签订: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 “租赁”) 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办公地址: 邮编: 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 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鉴于:

(1)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 (2)根据《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 《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 《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 定,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 向租赁购买基础资产,并 与租赁签订 《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管理人拟委 任租赁为资产服务机 构,租赁愿意接受该委任, 由租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 定租赁有权向专项计划收取服务报酬或费用。 鉴此,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 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 管理人委任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同时,租赁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除前述规定以外,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法律文书,但根据本协议必须经管理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在第项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中,资产服务机构的利益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采取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合理的法律步骤对相应的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

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银行 管理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附件一)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处理纠纷。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守反洗钱、反商业贿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指银行。 管理人:指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指银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管计划:指证 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平安汇通爱建金品常熟1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8)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0)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1)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2) 十四、越权交易 (25)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0)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4) 十八、报告义务 (36) 十九、风险揭示 (39) 二十、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3) 二十一、违约责任 (4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47)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8) 二十四、其他事项 (4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一、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管理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托管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间(如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间,明确终止或解散的条件);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___元;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四、参与集合计划 明确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银行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协议编号: XX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定义 协议目的及法律依据 基础资产购买及价款划转 基础资产现金收益归集 权利完善措施 保证与承诺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保密义务 通知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协议变更与解除 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协议生效与终止 附则 10 . 11 12 12 13 . 14 . 15 . 16 17 17 18 18 18

本《XX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日在中国XX市签署。 甲方(或“原始权益人”): 1、XX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振清 住所:XX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2、XX地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3、XX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4、XX地铁京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或“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雷杰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鉴于:

1甲方均是按中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有充分的能力 和权利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乙方是按中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00001390;并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Z2354300Q是中国的证券公司,具有充分的能力和权利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3、各方同意,由乙方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XX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向甲方购买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 有鉴于上,各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就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事宜,依法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约定的含义: 1.1差额补足承诺人:系指XX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1.2计划管理人:系指方正证券,或根据《计划说明书》任命的继任机构。 1.3托管人:系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托管协议》任命的继任机构。1.4监管银行:系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1.5登记托管机构: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6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合法取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人,包括首次认购和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收益,承担

中信武汉后湖商业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定

合同编号:2013M22AWHKX0001- 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信诚资产管理 托管人:银行股份总行营业部 二零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节前言 (1) 第二节释义 (2)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4)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7)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转让 (10)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8) 第十节投资政策及变更 (20)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4)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5) 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7)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9)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的界定 (30) 第十六节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1)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4) 第十八节收益分配 (37)

第十九节报告义务 (38)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 (41) 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44)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47) 第二十三节争议的处理 (48) 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9) 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 (49) 风险申明书 (54)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样本)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四)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doc

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协议目的: 受托之资金是进行专项的国际货币投资,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在资金委托管理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资金范围 1、委托资金管理项目及金额 现甲方将下列项目及资金委托乙方进行资金管理; 资金交易账号: 账户资金金额:(小写)(大写) 2、委托资金的合法性 甲方保证其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且在法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3、委托资金的账户

A.对于委托资金,由甲方开设专用的理财交易账户,委托乙方进行管理。 B.在资金委托管理期间,甲方对委托资金账户,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实施以下操作: .办理转委托及撤销指定交易; .对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条:资金委托管理方式 1、资金委托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资金委托管理的目的是通过专业投资、分散和减少风险、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2、管理方式 乙方在进行受托资金管理时,根据政策和市场状况,在具体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组合,并负责具体操作和风险控制。 3、外汇交易商:KVB昆仑国际 4、监管机构:ASIC、NXZ、FSPR、金融市场监管局、新西兰金融监管、加拿大金融监管、中国银监会。 5、委托方费用:A、资金管理费用:暂无 B、提前赎回费用:本金3%

第三条:委托计划与利益分配 1、保本_70__%,委托资金人民币,委托时间______个月。 2、甲方委托资金管理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以甲方委托资金到账并正式交付乙方管理为正式起始日。 4、在委托期间之内,表现费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成: 月纯赢利比率0--20% 不进行分成。 20%≤月纯赢利比率该月收取纯盈利的50%为表现费。 在委托期间内,当纯盈利超过20%时,从次月起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进行盈利部分分红结算,并确保在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结算给乙方。次月纯盈利的基数将以该账户盈利结算分红后的委托金额为计算单位。 5、在委托期间内,当甲方资金总额亏损超过40%时,甲方有停止帐户继续委托的权利,并按照本保本协议对乙方索要赔偿。 第四条:委托资金的收回 1委托期满后,甲方有权将委托资金和依协议应得的收益同时收回。 2委托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通知甲方前来办理资产和收益的结算手续。

2020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要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文本包含账户的开立和移交、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资产运作与管理、保证金担保范围等条款。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2.3 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顾问授权期限 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协议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2.4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 第3条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投资顾问协议下的委托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运作和处分。 3.1 资产的日常运作 (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该委托资产所涉及账户由乙方进行日常的交易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每日账户资产情况,但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2)若账户资产净值触及相应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则甲方有权进行账户交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和冻结部分资金使用权限,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2.1 投资范围 本投资顾问协议所涉及的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2.2 投资限制 (1)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以上; (2)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 (3)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且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4)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如果该股票在购买后交易额下降的,按下降后的前5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30%以内持有该股票。 (5)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投资额(按成本或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50%,也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的10%; (6)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乙方作为中间渠道向甲方介绍贷款业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协议履行其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天 第三条:乙方的资金成本、收益及结算 1、成本 1.1利息成本:综合月息成本 2.5%,其中: A、银行收取月息1.615%合计年息19.38%,客户按月还息,到期还本; B、客户放款同时,甲方收取贷款总额的10.62%作为服务费; 1.2人身意外保险费:客户放款同时,甲方收取贷款金额的0.46%作为保险费; 2、收益 乙方在综合月息2.5%成本基础上自行洽谈,溢价部分按实际用款期限,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 3、收益结算 3.1服务费和保险费收取时点:客户放款同时,由甲方一次性进行收取; 3.2收益结算:客户放款同时,将服务费10.62%以上的溢价部分返还乙方;第四条:乙方的代偿保证金及用途 1、代偿保证金 乙方前期需要缴纳万元作为代偿保证金,并在签署该协议当日将该保证金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所做单笔业务规模和累计规模与保证金正相关,具体比例如下: 1.1业务单笔资金规模≤保证金的5倍,

1.2累计资金规模≤保证金的40倍 2、用途 当出现客户逾期还息或不还息时,由该笔费用进行利息先行代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及时间 乙方所介绍的全部业务,在借款期间未出现逾期付息或出现逾期乙方已经代偿,到期正常归还所借本金,则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充足的资金渠道和来源; 2、甲方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及文件签署并协助乙方完成抵押物交割手续; 3、甲方负责乙方介绍业务的合规性审查; 4、借款方的抵押物需抵押到甲方公司法人名下或委托代理人名下; 5、甲方按照抵押物价值的3—5成进行放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并在业务办理初期负责填写及整理《尽职调查报告》 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信贷业务的签约手续及业务对接; 3、乙方负责该笔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及最终决策性风控; 4、乙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具体交割手续,以备后期进行资产处置时符合法律要求; 5、经乙方介绍的业务,实际用款人未能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不能归还本金时,乙方应进行先行代偿回购,代偿回购后该资产的处置工作由乙方完成,其处置收益归乙方所有; 6、乙方介绍的贷款业务,乙方所有股东或授权委托人应与甲方签署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 5、乙方所有股东应向甲方提供其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清单,详见附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所介绍的全部业务正常还息但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者,其所缴代偿保证金用于赔付甲方经济损失,不予返还;

国都安心量化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11012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五) 国都安心量化成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 四、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6)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9) 六、交易安排 (12) 七、集合计划参与、退出及分红的资金清算 (16) 八、集合计划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9)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26) 十、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一、信息披露 (27) 十二、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9) 十三、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29) 十四、集合计划费用 (29)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4) 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35)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35) 二十、其他事项 (3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 常喆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陆亿贰仟贰佰玖拾捌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伦修订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伦 修订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协议编号: 北京特定地铁线路票款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二○一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协议目的及法律依据..................................... 第三条基础资产购买及价款划转................................. 第四条基础资产现金收益归集................................... 第五条权利完善措施........................................... 第六条保证与承诺.............................................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保密义务 (15) 第十条通知...................................................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协议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五条附则...................................................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托管协议 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

本《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 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 电话:x 传真:x 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或简称“xx银行”) 住所:x 负责人:x 电话:x 传真:x 在本协议中,xx证券和xx银行合称为“双方”,各称为“一方”。 鉴于: 1.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原始权益人”)系依法经海南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 2.xx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3.xx证券拟发起设立“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 将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 处分专项计划的资产;为此目的,xx证券按各期专项计划分别签署或

出具《xxxx–广州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 准条款》”)、《认购协议》、《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城建天誉监 管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等(以下合称“专项计划文件”)。根据专项 计划文件的约定,xx证券发行表征专项计划权益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 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将其专项计划认 购资金用于向xx购买基础资产,并将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分配给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 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人系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支机构,已获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的有效授权,愿意接受xx证券的委托,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提供托 管服务; 鉴此,本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资产托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标准条款》第一条所定义的相同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托管人的委任 管理人愿意根据专项计划的《标准条款》(虽未黏附于本协议之后,但仍作为本协议之附件)、《认购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委托托管人为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务;托管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为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务。 第三条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

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3)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 五、委托财产 (8)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0)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2)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十、越权交易的界定 (18) 十一、委托财产的收益分配 (20)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0)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4)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26) 十五、报告义务 (26) 十六、风险揭示 (28)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30) 十八、违约责任 (32) 十九、争议的处理 (33) 二十、其他事项 (34) 附件一:《资产委托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37) 附件二:《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样本 (38) 附件三:《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39) 附件四:《划款指令书》样本 (41) 附件五:《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42) 附件六:业务联系人名单 (43) 附件七:资产委托人承诺书 (44) 附件八:《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45) 附件九:《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46) 附件十:《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47) 附件十一:《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48) 附件十二: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49)

一、前言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确《XX基金-甬汇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XX基金-甬汇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委托财产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相关方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试点办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确认,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二、释义 《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XX基金-甬汇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及对本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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