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改进、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根据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公司名义,通过公司网站、外部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紧密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向全体员工和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公司发展进程中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成功经验和卓越成就,弘扬企业精神,传播企业文化,为公司的发展大局服务,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新闻宣传工作管理

第四条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参加公司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重要会议、项目建设情况及公司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三)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先进集

体、个人的典型经验及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

(四)公司生产经营、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第五条公司的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完善责任制。

第六条公司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并对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服务。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每年度要按照上级公司整体工作安排,每季度根据阶段重点工作提出宣传要点和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宣传要点和要求进行宣传报道工作,促进宣传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通讯员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要指定兼职通讯员,负责向党群工作部定期采集、报送本部门的新闻信息。

第十条党群工作部定期组织召开通讯员座谈会,总结宣传报道工作的成果和不足,部署阶段性的宣传工作重点,同时安排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逐步提高通讯员的写作水平。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兼职通讯员的管理,如有人员调

整变化,应及时向党群工作部通报。

第十二条优秀通讯员的评选工作由党群工作部于年底根据稿件考核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章稿件的采集报送

第十三条公司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承办部门应于活动或会议举办前2—3天通知党群工作部,由党群工作部联系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新闻宣传素材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摄像、摄影,做好各类工程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兼职通讯员及时报送党群工作部。

第十五条按中稿计,各机关部门每月至少报送1篇宣传报道;各车间每月至少报送3篇宣传稿件;均含图片新闻。

第十六条对于句子不通、述事不清的稿件,党群工作部有权修改。

第五章稿件的审核

第十八条各单位报送的新闻稿件,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兼职通讯员报送党群工作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凡报送到党群工作部的对外宣传稿件,须经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审核,重大新闻稿件须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阅

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发布。其他单位不得直接以公司名义向新闻媒介发布新闻信息。

第二十条党群工作部要负责做好宣传保密管理工作,加强对新闻稿件的审查,涉密信息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考核,对各单位新闻稿件、图片及视频资料的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定期予以通报。

(一)考核办法:

根据每月通讯报道完成指标情况,对各单位在月份6S管理考核中予以加扣分;如果未完成月度任务,少一篇扣一分;如果三次未完成月度任务,不得参加年度宣传报道先进集体评选;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每多报一篇加1分。

(二)奖励办法:

公司媒体刊登的稿件每采用一篇加(1)分;地市级媒介每采用一篇加(2)分;省级及以上媒介每采用一篇加(3)分;年末按照分值高低进行评选。每年将按一定比例评选出宣传报道先进集体、优秀通讯员若干名,并由公司党委对新闻报道先进集体及优秀通讯员进行表彰。

1、在国家级刊物或网站上刊登的稿件,每篇奖励(500)元;

2、在省级刊物或网站上刊登的稿件,每篇奖励(300)元;

3、在地市级刊物或网站上刊登的稿件,每篇奖励(100)元;

4、在东北炼化公司报纸及网站上刊登的稿件,按照每篇(30-50)元进行奖励。

5、在***杂志上刊登的稿件,每篇奖励(200)元;

6、以上奖励标准将根据稿件的篇幅字数和影响力酌情提高标准。

7、奖励金额由党群工作部统计,每季度核发一次。

8、党群工作部专职宣传人员在公司报刊或网站上刊登的稿件,不享受奖励;对外发表的稿件,按以上规定享受奖励;

9、一稿多投、多发者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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