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第六部分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一)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第六部分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一)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

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③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模拟题作用;⑤强制作用;

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9、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教育法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10、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11、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12、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14、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15、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16、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17、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8、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9、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20、9部教育法颁布7倍,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①教育观的法治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第六部分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二)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2、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3、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4、教育执法的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5、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6、教育司法: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7、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8、简述立法的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9、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10、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1、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2、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13、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4、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

15、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

16、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17、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体育的根本任务是增强学生体质。

2、蔡元培于1912年最早提出美育,并主张“以美育代宗教”。

3、美育的任务:(1)使学生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和感受美、鉴赏美的知识与能力;(2)培养学生表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3)培养学生的心灵美和行为美。

4、劳动技术教育的任务:(1)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养成正确的劳动态度和习惯;(2)教育学生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5、义务教育是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收,国家、社会、家庭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教育。

6、教师是教育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7、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任务。

8、教师劳动的特点:(1)复杂性、创造性;(2)时间上的连续性、空间上的广延性;(3)长期性、间接性;(4)主体性、示范性。

9、教师的素养:职业道德素养、知识素养、能力素养。

10、学生是教育的客体、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是发展中的人。

11、我国新型师生关系的特点是:(1)尊师爱生;(2)民主平等;(3)教学相长。从根本上说,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取决于教师的教育水平。

12、教学是教师和学生共同组成的传递和掌握社会经验的双边活动。

13、教学是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教学永远具有教育性。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工作心须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

14、教学过程是教学信息反馈和师生双边活动的过程,教学中教师起主导,学生是主体。教师的主导作用不是包办代替。

15、课程是学校教育的核心,是学校培养未来人才的蓝图。

7、教师考核的内容: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1、两种对立的教学方法思想是启发式和注入式。我们应当提倡启发式,反对注入式。

2、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课堂教学。

3、常用的教学方法:

(1)以语言传递为主的教学方法:①讲授法:②谈话法;③讨论法;④读书指导法。

(2)以直观感知为主的教学方法:①演示法;②参观法。

(3)以实际训练为主的教学方法:①练习法;②实验法:③实习作业法;④实践活动法。

(4)以探究活动为主的教学方法:发现法。

(5)以情感陶冶(体验)为主的教学方法:①欣赏教学法;②情境教学法。

4、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1)备课;(2)上课(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3)课外作业的布置与批改;(4)课外辅导;(5)学业成绩的检查与评定。

5、一节好课的基本要求:(1)教学目的明确。(2)内容正确。突出重点,难点,抓住关键。

(3)结构合理。上课有高度计划性、组织性、效率高、效果好。(4)方法恰当。(5)语言艺术。

(6)板书有序。(7)态度从容自如。

6、德育教育一般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四个基本方面。

7、德育过程是对学生知、情、意、行培养提高的过程。知、情、意、行是品德心理的四要素。行是学生思想品德形成与否的关键,也是衡量一个人思想品德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

德行过程是沿着知、情、意、行的/顷序发展的,但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作为品德培养的开端,即思想品德教育具有多端性,即德育过程是对学生知、情、意、行的培养提高过程,教师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持之以恒、导之以行”。

8、活动与交往是形成学生思想品德的源泉和基础。

9、德育原则: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从学生实际出发的原则;知行统一的原则;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的原则;尊重信任和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

10、马卡连柯的平行教育理论: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1、德育的途径:思想政治课是特别的重要途径,其它各科教学是最经常、最基本途径。

12、陶冶教育包括人格感化、环境陶冶、艺术陶冶三种。

13、班主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带好班级、教好学生。

14、全面了解和研究学生是有效地进行班主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中观察法是一种最基本的了解方法。

15、组织和培养班集体是班主任工作的中心环节。培养正确的集体舆论和优良的班风,这是衡量班集体是否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二、心理学

1、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心理现象又称心理活动,它包括:心理过程、个性心理。

2、心理过程:(1)认知过程,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和想象;(2)情绪、情感过程;(3)意志过程。

3、个性心理:(1)个性心理动力(倾向),包括需要、动机、兴趣、信念、世界观等;(2)个性心理特征,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

4、心理是人脑的机能,脑是心理的器官。人的心理的实质: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映象。

5、神经系统的基本活动方式——反射。

6、意识是人的心理反映的最高形式。意识的基本特性:自觉的目的性、主观能动性、社会制约性、以第二信号系统为主的两种信号系统的协同性。

7、心理学科的性质:心理学是一门介于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

8、需要的种类:(1)根据起源分:生理需要、社会需要;(2)根据对象分: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9、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可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也称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10、动机产生的条件:内在条件是需要,外在条件是刺激诱因。

1l、兴趣是指个体积极认识、探究事物、从事活动的心理倾向。

12、兴趣的品质特性:倾向性(又称指向性)、广博性、稳定性(又称持久性)、效能性。

13、学习动机的激发:(1)创设问题情境,实施启发式教学。(2)根据作业难度,恰当控制动机水平。(3)充分利用反馈信息,有效进行奖惩。(4)合理设置课堂结构,妥善组织学习竞赛。(5)正确指导结果归因,促使学生继续努力。

14、耶克斯——多德森定律:动机水平适中,最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动机。

15、成就结构理论认为:有三种现实的课堂结构:合作型、竞争型、个别化型。合作型目标结构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习的积极性。1、成败归因理论认为,学生常将成功或失败归因于四个方面:能力、努力、运气、任务难度。

2、创设问题情境的理论基础是成就动机理论。

3、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综合整体的反映。感觉是知觉的基础,知觉是感觉的整合。

4、生物钟现象:人体内的一切物理变化和化学都是有节律的,这些节律性的变化就是所谓的“生物钟”的机制。

5、知觉的特性:选择性、整体性、理解性、恒常性。

6、注意的的特点:指向性、集中性、心理活动的组织特性。

7、注意的种类:不随意注意(无意注意)、随意注意(有意注意)、随意后注意(有意后注意)。

8、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的间接、概括的反映。间接性与概括性是思维的两大基本特征。

9、思维的种类:(1)根据凭借物与思维形态划分:动作思维、形象思维、抽象逻辑思维。

(2)根据是否遵循逻辑规则分:非形式逻辑思维、形式逻辑思维。(3)根据指向性和答案不同分:集中思维、发散思维(求异思维)。

10、思维的过程:分析与综合、比较、抽象与概括、系统化与具体化。三、新课程知识

1、新一轮的课程改革是建国以来的第8次课程改革。其改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酝酿准备阶段(1999年——2001年6月,制订了18个学科的课程标准,20个学科计49种教科书);

(2)试点实验阶段(2001年9月,38个实验区,高中2003年秋进入);

(3)全面推广阶段(2004年与2005年全面展开)。

2、新课程的特点可归纳为六个创新之处:

(1)课程目标的创新,每门学科的目标至少包括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方面。

(2)课程结构的创新,强调课程的均衡性、综合性、选择性。

(3)课程标准的创新,用课程标准取代过去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4)教学的创新,强调教学与课程的整合,注重科学探究的教学,提倡交流与合作的学习,关注体验性教学,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5)课程评价的创新,提出了发展性的评价观,侧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教师的成长。

(6)课程管理的创新,强调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3、基础教育的课程改革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环节。

4、为了学生的发展是本次课程改革的根本理念。

(1)倡导全人教育。促进每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培养终身学习的愿望与能力,处理好知识、能力、以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关系。克服课程过分注重知识传承与技能训练的倾向。

(2)为了学生个性的发展。新课程追求学生的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独特性和具体性。

(3)体现新时代的价值观。新课程的基本价值观是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

5、新课程的内容选择:淡化“双基”,精选对学生终身学习与发展必备的基础知识与技能,改变目前课程内容繁、难、多、旧的现象。

新课程改革方案明确了课程结构的综合性(低年级综合,高年级分科)、均衡性(多种类型的课程和多种与现实社会生活及学生自身生活密切联系的科目)、选择性(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的三个原则。

6、新课程的结构有了调整:

(1)整体设计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高中课程设置应体现层次性、多样性、选择性。

(2)逐步走向课程综合化。一是学科领域的综合化;二是从小学到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其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

(3)适当减少国家课程在学校课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将10%一12%的课时量给予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形成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并行的类型结构。

7、新课程的教学策略:

(1)强调教学与课程的整合,突出教学改革对课程建设的能动作用。

(2)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持续发展的过程。

(3)构建充满生命力的课堂教学运行体系。

(4)实现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合理应用。

1、新课程从“文本课程”走向“体验课程”。教师由教学中的主角转向“平等中的首席”。交往的本质属性是主体性,交往的基本属性是互动性与互惠性。

2、新课程提倡的学习方式: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改变过去的那种单纯接受式的学习方式。

3、新课程的评价体系,要求既关注结果,更重视过程的评价,要以促进发展为核心,发挥评价的检查、诊断、导向、反馈、激励等功能。要求评价内容标准要体现多样化、多维化。

4、新课程在管理政策上:

(1)构建“三级课程”的管理框架(国家、地方、学校)。

(2)开辟“自下而上”的课程管理渠道。提倡一种以“自上而下”为主、以“自下而上”为辅助的课程管理方式。

(3)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

5、教师要成为课程的执行者、设计者、创造者。

6、新课程突出学习方式的变革,切实加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7、新课程的核心理念: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为了每个孩子的发展,为了中华民族的振兴。

8、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9、新课程的三维目标体系: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0、新课程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

11、新型的师生关系——平等、理解、双向。建立的途径——师生间的双向交流。

12、改变原有单一、被动的学习方式,建立和形成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是这次课程改革的核心任务。

13、新课程强调,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参与者。1、新课程从“文本课程”走向“体验课程”。教师由教学中的主角转向“平等中的首席”。交往的本质属性是主体性,交往的基本属性是互动性与互惠性。

2、新课程提倡的学习方式: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改变过去的那种单纯接受式的学习方式。

3、新课程的评价体系,要求既关注结果,更重视过程的评价,要以促进发展为核心,发挥评价的检查、诊断、导向、反馈、激励等功能。要求评价内容标准要体现多样化、多维化。

4、新课程在管理政策上:

(1)构建“三级课程”的管理框架(国家、地方、学校)。

(2)开辟“自下而上”的课程管理渠道。提倡一种以“自上而下”为主、以“自下而上”为辅助的课程管理方式。

(3)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

5、教师要成为课程的执行者、设计者、创造者。

6、新课程突出学习方式的变革,切实加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7、新课程的核心理念: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为了每个孩子的发展,为了中华民族的振兴。

8、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9、新课程的三维目标体系: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0、新课程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

11、新型的师生关系——平等、理解、双向。建立的途径——师生间的双向交流。

12、改变原有单一、被动的学习方式,建立和形成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是这次课程改革的核心任务。

13、新课程强调,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参与者。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一: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简答,重点看)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

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二: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合同管理整理教程文件

在现代工程中,合同具有独特的作用,它将工程所涉及的物资供应、各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联系起来,协调各主体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双方行为关系和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鉴于合同在工程中的重要作用,近几十年来在我国的工程管理领域,工程合同管理与审计监督受到人们的普遍的重视。 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执或纠纷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它贯穿于工程项目决策、计划、实施和结束的全过程,在现代工程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体系是建设项目在新的形式下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项目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合同管理己成为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工作.从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和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两方面初步探讨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是企业之间经营关系的纽带,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管理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效益和社会信誉,而且关系到企业及建设项目未来的发展和存亡。所以合同管理己成为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工作。 目前,由于实行项目管理和监理制,一般情况下,业主委托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合同进行管理,施工承包企业由项目经理和综合员管理合同,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合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人员由于知识结构不合理和经验的欠缺,且平时工作非常繁忙,从根本上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样以来作为大中型集团企业和大型项目就必须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主要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信息管理,负责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确保合同的履行,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建设项目合同的履行。 合同管理包括内容: 1.合同的分类和管理制度的制定。 2. 合同的签署和评审。 3. 合同的应收和应付帐款的管理。 4. 对合同变更和过程信息的管理。 5. 和合同执行相关的物资交付和项目进度信息的采集。 6. 合同的遗留事项的管理。 7. 合同文档的编号、归档和检索。 前期合同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合同结构策划阶段 ⑴制定订立合同的策略,包括确定合同方式,设计合同体系,选择合同条件,准备合同文本。 ⑵在以上策划基础上编制完成项目合同结构。 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招标采购阶段 合同管理并不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才开始的,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在招投标阶段就要求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保证合同条件的完整性、准确性、严格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本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

精选考试类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

姓名单位编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电务公司合同管理采用()的合同管理体制。 A综合管理 B科学管理 C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 D专项管理 2、()是工程类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是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类合同的管理,建立工程类合同管理台帐,对工程类合同进行归档。并组织对工程类合同的审查、评审、签字、盖章及办理授权委托等事宜,对工程类合同进行交底。 A经营开发中心 B项目成本管理中心 C施工技术部 D法律事务部

3、施工技术部是()专项管理部门和合同履行监督的主责部门,并负责对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组织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查、评审、签字盖章及办理授权委托事宜。 A劳动合同 B劳务分包合同 C工程施工合同 D劳务用工合同 4、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有权在检查结束后的()内向被检查单 位送达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小组。 A 10日 15日 B 5日 10日 C 10日 5日 D 15日 5日 5、因合同纠纷被起诉而需应诉的,合同执行部门(单位)必须 在接到法庭应诉通知起()内将合同相关资料报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并积极准备应诉。 A 1日 B 2日 C 3日 D4日 6、对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的物资、设备合同签订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 A 1万 B 2万 C 3万 D4万 7、内部设备无法调剂或租赁的,方可批准项目部外租。项目部计 划外租设备时(),需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使用单位 组织评审并签订租赁合同。 A 单台价值大于5万元,期限超过1个月的 B 单台价值大于4万元,期限超过2个月的

(整理版)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部门、分公司、项目部。 1.4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 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2. 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3.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3.1公司的设备、物资、材料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部门,买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销 售经办部门。各承办部兼职合同管理;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经办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3.2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3.3各承办部门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 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部门为主进行解决。

4. 合同审查与签订 4.1合同审查开始前,先由合同承办部门会同法务起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有标准文本的应优先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如无合同标准文本,则可结合实际情况起草或与合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4.2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在请示单上注明自己的审查意见。合同对方 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 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提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 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所列 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 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4.4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公司法务和技术等专业 人员参加。 4.5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 应当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传、图表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订单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6 合同的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及其运营交易审批授权权限》的规定。

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管理培训课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培训课件,欢迎阅读。 规范公司培训管理,遵守“谁培训,谁受益”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内部公平。 1、平等原则: 公司员工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执行同样的标准; 2、费用决定原则:培训合同的期限, 根据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确定, 费用越高, 合同期越长;脱产培训时间在一周以上的,脱产期间的工资部分也应列入培训总费用; 3、服务期累计原则:员工在前一培训合同未到期时参加其他培训且按规定需要签订培训合同的,合同服务期将累加,即后一培训合同的开始日期应从前一合同的终止日期开始计起,但培训合同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 年; 例如:本次签订培训合同时间为14 年5 月31 日,本次培训合同期为12个月,上次培训合同截止日期为14年8月9 日,则本

次培训合同期为,14 年8 月10 日—15 年8 月9 日; 4、先签合同后培训原则:员工应在培训申请或请示获得批准后,即时签订培训合同,签订合同后方可办理财务借款及其他等事宜,未签订培训合同不得办理以上事宜,亦不得进行培训费用报销; 1、自然终止:因培训合同到期而致使培训合同终止。 2、补偿性终止或缩短:受训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以内训形式,积极传播或推广受训知识,使公司其他员工相关知识或技能得到提高的,经行政部评估后,可根据评估结果缩短或终止培训合同。 1. 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人民币1500 元以内的,乙方必须在培训期结束之日后为甲方服务3 个。 2. 超出1500元,培训合同期计算方法M(按月计 算)=3+ :(C-1500)/500 : *2 ,其中” C”为培训总费用,用此公式计算出来的培训合同期月数不是整数的, 应进行四舍五入。 1 、培训合同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事项,学员在遵守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遵守培训合同; 2、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及培训合同均未到期时即离开公司,除将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补偿外,还必须按照培训合 同的规定进行培训合同赔偿; 3、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合同未到期间离开公司,则将按照培训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合同未到期,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至培训合同到期日为止。

继续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着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合同管理整理

合同管理 第一章 .物权(绝对权) 1.概念:权利人对特定的物(动产与不动产)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①所有权(产权)也叫自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同益物权(他物权):对他人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物权的转移 (1)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自登记时发生法律效益 例外: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除外。(无需登记,无变更现象发生) 注意:物权转让合同效力与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无关。 (2)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1.4担保制度(弥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信用不足的一种方式) 一.担保方式 {保证(人),定金(金钱),抵押质押留置(物)} 1.保证:保证期间和当事人约定,若未约定,则保证期间=主债权届之日+6个月 丁:债权转让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甲(债权人)←买卖合同付款(主合同)乙(债务人) 图 三.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标志物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或不动产动产 是否转移债务否是是 处理方式协议折价,协议不成的向法院申请拍卖,拍卖价格优先受偿 注意: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债权,汇票,提单,款单,著作权,专利权,应收账款 同一财产的多个债权人抵押,拍卖,变更抵押物优先受偿顺序如下: ①抵押物办理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 ②抵押时未办理登记,只签订抵押合同的,按合同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比例 ③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优先受偿 四.定金(≠订金) ①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中定的数额的20% ③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2.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2.自愿:意愿表示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 3.合法:内容合法 4.诚实信用:①合同前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诚实信用(如不可假定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②合同履行中义务:全面履行③合同履行后义务:保密等

高等教育法规基础

法律的概念( 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 (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术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 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师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完整版)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整理知识点.doc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整理知识点 第二章:建设项目招标 1.招标是招标人事情公布工程、货物或服务等发包业务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通过发布广告或发出邀请函等形式,召集自愿参加竞争者投标,并根据事前规定的 评选方法选定承包商的市场交易活动。 2.招投标这种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a、平等性 b、竞争性 c、开放性 3.建设工程市场中、市场主题包括:建设单位、承包商以及各种类型的咨询服 务机构。 4.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A、公开原则b、公平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5.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在 50 万以上的;单项合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以上。 6.建设项目招具备以下条件才可进行施工招标: a、招标法人已经依法成立 b、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已履行审批手续 c、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的 d、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e、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7.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具相应资 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 的名义、独立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并由建设单位接受招标活动的法律效果 的一种制度。 8.招标分类: 按建设阶段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勘察设计招标、建设监理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 按承包范围分:项目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专项工程承包招标 9.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两阶段招标 10.公开招标程序: ⑴建设项目报建⑵编制招标文件⑶投标人的资格预审⑷发放招标文件⑸开标、评标与定标⑹签订合同 11.招标申请书:是指招标人向政府主管机构提交的要求开始组织招标的一种 文书。 12.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的两种做法:一是实行资格预审二是实行资格后审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一)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才能成为法。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姓名单位编号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 题 简答 题 总分阅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电务公司合同管理采用()的合同管理体制。 A综合管理B科学管理 C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D专项管理 2、()是工程类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是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的 主责部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类合同的管理,建立工程类合同管理台 帐,对工程类合同进行归档。并组织对工程类合同的审查、评审、签 字、盖章及办理授权委托等事宜,对工程类合同进行交底。 A经营开发中心B项目成本管理中心 C施工技术部D法律事务部 3、施工技术部是()专项管理部门和合同履行监督的主责部门,并负责对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组织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查、 评审、签字盖章及办理授权委托事宜。 A劳动合同B劳务分包合同 C工程施工合同D劳务用工合同 4、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有权在检查结束后的()内向被检查单

位送达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小组。 A 10日15日 B 5日10日 C 10日5日 D 15日5日 5、因合同纠纷被起诉而需应诉的,合同执行部门(单位)必须在 接到法庭应诉通知起()内将合同相关资料报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并积极准备应诉。 A 1日 B 2日 C 3日D4日 6、对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的物资、设备合同签订前,必须 进行合同评审。 A 1万 B 2万 C 3万D4万 7、内部设备无法调剂或租赁的,方可批准项目部外租。项目部计 划外租设备时(),需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使用单位 组织评审并签订租赁合同。 A 单台价值大于5万元,期限超过1个月的 B 单台价值大于4万元,期限超过2个月的 C 单台价值大于10万元,期限超过2个月的 D 单台价值大于5万元,期限超过2个月的 8、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形中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是()。 A 患职业病的 B 医护人员在救护“非典”病人过程中感染“非典” C 因公喝酒导致酒精中毒的

高等教育法规基础

法律的概念( P1) 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 :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 :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 :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P76)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 :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 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 :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以表明其知识能 们一定的学位称号, 力的等级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 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 :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 :是高等学术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师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 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 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 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反映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要求,也反映了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1) 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 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P12-13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是由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部门构成的。1) 纵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部门教育法;3、教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之“教育法律法规”精选试题

1、在我国教育史上,最早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是在( )。 A.1904年 B.1922年 C.1949年 D.1986年 2、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B.教师的专业化尝试是从建立专门的师范培训机构开始的 C.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是在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确定的 D.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通过。 A.1985年 B.1993年

C.1995年 D.1999年 4、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的国家是(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5、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 )。 A.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B.提高人的道德素质 C.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D.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 [page]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管理。 A.教育部门 B.学校自己 C.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行政部门 7、下列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说法,哪种是错误的(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C.学校不得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D.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任何学校倾斜。 8、“四有、两爱、两精神”的教育目的出自( )。 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B.《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合同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其他法人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公司参股、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Q/GDCF A101.001-2003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 Q/GDCF A202.002-2003 《采购管理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合同管理实行业务管理原则和法律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范围内各种经济活动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均应签订经济合同。 4.2 物资部、综合管理部以及计划部是合同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商务谈判、起草合同、组织评审及提交公司领导签订合同等。 4.3 工程部或生产准备部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合同中工程技术质量要求、设备的规格型和质量要求以及工程及物资的验收标准等。 4.4 计划部对合同经济条款进行审核。 4.5 财务部可参与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并进行财务审核。 4.6 综合管理部(审计)或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经济合同条款等进行审计。 4.7 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或委托法律顾问对合同与协议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计划部、物资部以及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合同的范围: 5.1.1 物资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设备、原辅材料购销合同; ——生产性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 ——非标设备加工承揽合同; ——货物仓储保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保险合同; ——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5.1.2 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劳动合同; ——专业技术培训合同; ——法律咨询合同; ——审计事务采购合同; ——广告、宣传合同; ——后勤管理合同; ——绿化维护合同; ——行政管理涉及的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5.1.3 计划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