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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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家、省市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养老金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原则

(一)依策缴费、兼顾市场: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标杆市场做法,提升外部竞争性;

(二)业绩导向、体现效率: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三)适时调整、与企业效益挂钩: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发展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组织机构

建立由企业和员工双方代表组成的集团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协调监督本企业年金管理,指导各产业板块年金基金计划的运作、备案管理。

第五条参加范围

与集团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可在入职满一年后申请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集团系统内调入人员于入职次月办理企业年金申请。

第二章缴费办法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集团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集团公司缴费;

(二)员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的计提

(一)集团公司根据上年度经济状况自主决定企业年金的提取比例,但集团公司为员工的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的1/12。

(二)集团公司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或当年净利润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也可以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员工个人出资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员工个人缴费由集团公司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四)集团公司供款比例的调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集团公司与年金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即完全积累模式,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每期集团公司为个人的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集团公司为个人缴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员工个人账户缴费额= 公司缴费额+ 个人缴费额

其中,个人缴费额= 公司缴费额×50%

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则个人缴费部分可不按上述公式配比,但最低不得低于公司缴费额的10%。

第九条缴费周期:集团公司和个人均按月缴费。

第十条缴费标准:集团公司为个人缴费以职级为基础,结合员工本企业连续工龄、特殊人才资格等制定,但集团公司对个人账户缴费额最高不超过全体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一)职级基本标准的制定,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集团公司与年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每年初协商确定本年度各职级缴费的基本标准。

(二)以职级基本标准为基数,按员工的本企业连续工龄,满5年增加缴费2%,满10年增加缴费3%,满15年增加缴费4%,满20年以上增加缴费5%。

(三)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专家的员工,在获得荣誉的当年度以职级基本标准为基数增加缴费5%。

第十一条年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企业年金缴费标准提出调整议案,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送市国资委审批,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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