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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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

1、地基基础工程

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等,其承载力检测,数量为总数的% 。但不应少于3处,单桩强度检测相同。

在建筑物临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每浇筑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调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基坑变形监控值的规定执行

3、除一、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配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土钉、锚杆、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0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线出现渗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69-2011

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0版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进场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

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的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度的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3、钢筋最大力伸长率不小于9%。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28-2010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0

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丝、氧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焊机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并作力学性能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予焊接生产。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的拉伸试验,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三个试件进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1)3个试件均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2)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倍。

注: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延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钢筋母材等同;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焊缝等同。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复验:

1)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倍。

2)1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另两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3、3个试件均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倍,应进行复验。当3个试件中有一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不合格。

4、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有4个或4个以上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或2个以下试件断于焊缝, 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试验复验合格。

预应力工程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的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 ,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筋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无粘结预应力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盐。在混凝土施工中,包括外加剂在内的混凝土或砂浆个组成材料中,氯离子总量已水泥用量的百分率计,不得超过% 。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

水泥进场是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检验数量:按同厂、同级、同品种、同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臭氧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现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观察和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 ;

2)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 ;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浇筑。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置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林、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大体积混凝土;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

6、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7、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重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4、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允许偏差(H/1000,且不应大于,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L/1500,且不应大于)。

多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允许偏差(H/2500,且不应大于,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L/1500,且不应大于)。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81-2002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

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检验批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检验批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定为不合格;

筒仓工程的避雷引下线应在筒体外敷设,严禁利用其竖向受力钢筋作为避雷线。

5 砌体结构工程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筑构造柱和框架梁柱。(GB 50011-2010)

6 《木结构工程》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粘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12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8 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11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90%。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速、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 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 110-2008

现场粘结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拉拔试验)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10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

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度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畅通。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的龙骨上。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2001

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

3、金属板、石板缝隙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口;

4、填充耐候硅酮胶时,金属板、石板的宽度、厚度应根据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抗裂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墙的封口安装。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2003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接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撑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接性试验,并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接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235-2010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上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P/m3且小于30000BP/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s)且小于(㎡·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潮防腐处理剂。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监测,其限量应符合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夹角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11 建筑设备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硬座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后方可使用。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赢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不应小于2‰;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度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倍,且不小于。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系统冲洗完毕后应冲水、加热,进行设运行和调试。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再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排水管道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管道冲洗完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当塑料排水管道沟槽回填至设计高程后,应在12-24h内测量管道竖向直径变形量,并经计算管道变形率。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安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3、室外式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埋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是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范措施。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设置防护罩。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良好。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必须在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焊缝的无损检测,以质量不低于二级为合格。

通风与空调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系统调试应包括:

1)设备单机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三相或单相得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兆欧;

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具地面以上;

3、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三)孔插座,左零右火。

2、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界限的相序一致。

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主要标准 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 (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 (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 (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 (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 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 (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说明 (一)强制性条文背景 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由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的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法令的形式,肯定了强制性标准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中的作用,这是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近年发生的许多工程质量事故以后得出的结论。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尽管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总有一条最基本的理由- 那就是或多或少地违反了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为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质量,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强调强制性标准的作用。但是,条例在实际执行上也会发生一些具体困难。对房屋建筑而言,多达15万条的强制条文,很难在实际工程建设监督中真正地全面检查执行。 3、强制性条文编制 2001年3月初,建设部在北京集中了我国有关房屋建筑重要强制性标准的主要负责专家150人,从各自管理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环保、健康、公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1500条,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经有关专家、领导审查鉴定,2000年5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正式公布。稍后,2000年8月又公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其执行作出规定。 此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学习班,由各地抽调骨干进行宣贯培训,迅速将强制性条文的精神传达到全国以贯彻执行。2001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被列为重点的检查项目,表明了领导部门对强制性条文的高度重视和坚决贯彻执行的决心。 (二)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1、具备法律性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对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中的竞争行为,将起到了重要作用。《强制性条文》作为《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她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规范 强制性条文

第壹章设计总则 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 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 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住宅应具有和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 筑规范) 6.1.4住宅的设计和建造应和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住宅结构于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住宅应具备于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 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5.4.5电梯不应和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 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湾项目筹建处 管 理 制 度 编写部门:安质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ZD-094-AZ17 版次 生效日期 编 写 审 查 批 准 修改原因 1 2012-08-08 / / /杰 第一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 文清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目录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 主体土建工程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江西省靖安县境内,下库坝址距县城约40km,为周调节抽水蓄能电站。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安装四台单机容量为300MW 的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动机组。本工程属大(1)型一等工程,主要永久性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次要永久性建筑物按3级建筑物设计。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地面开关站及下水库等工程项目。 主体工程量:明挖土方198万m3,明挖石方118万m3,石方洞挖88万m3,石渣填筑(含砌石)101万m3,粘土填筑43万m3,混凝土(含喷混凝土)62万m3,钢筋、钢材万t,锚杆万根,帷幕灌浆万m,固结灌浆万m,回填灌浆万m2。 本标段为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包2(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输水系统:输水系统连接上、下水库,为二洞四机布置方式,由上库进/出水口、引水上平洞、引水调压井、引水上竖井、引水中平洞、引水下竖井、引水钢岔管、引水支管、尾水支管、尾水混凝土岔管、尾水调压井、尾水隧洞和下库进/出水口等组成,单条输水管道总长度约为2642.7m(指4#输水系统长度,下同),其中单条引水隧洞长约1372.4m,引水上平洞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开挖洞径为7.6m,衬砌后断面直径6.0m;从引水上竖井的上弯段起点以下均采用钢管衬砌,钢衬内径5.2m;尾水系统中除尾水支管采用钢衬外,其它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衬砌后断面直径6.5m。 二、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标段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施工工艺得到有效控制,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促进项目健康发展,实现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达到安全、质量和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第八篇施工质量 概述 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其联系体现在与勘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十章。在总则中,首先阐明了工程验收的各项基本要求,然后分别叙述了施工质量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后九章的内容依次是: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 与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 1、范围的调整。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这样调整的结果,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 2、章节结构的调整。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编制。在更新各章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 3、内容的充实与调整。本篇遵循系列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关键技术环节的强制性要求。无论是质量验收还是过程控制,主要控制的对象均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防火、抗震等的重要环节。 内容的调整,还表现在本篇在2000年版基础上,补充了以往未纳入的装饰装修、幕墙、模板以及智能建筑工程等内容。通过调整,使《强制性条文》对质量验收的要求更为完善,重点更为突出,可以更好地达到“强化验收”的目的。 4、条款数量减少。随着内容的调整,本篇条款数量也有所变化。在强化对安全、健康、环保等社会公众利益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力求减少强制性条款的数量,缩小强制范围,以达到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目的。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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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了结构专业业务学习,要我讲述近几年中参加结构设计质量检查、住宅设计监理中所遇见的“常见病”。我想同时结合自己院里审图中所遇见的“常见病”一讲与大家进行一次交流。企盼通过这次交流能促进我们更好地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一步保证与提高结构专业设计质量。 以下谈及的“常见病”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基本力学概念模糊。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经验不足、也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所造成的。 一、地基与基础: 1.施工图设计前结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地质详勘报告,这是结构设计的依据性资料,同时应认真查阅详勘报告中的如下内容: (1)勘探孔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A.天然地基:30~50m 同时,还要求布置一定量的小钻孔。一般为控制地基持力层顶面起伏与厚度变化、查明填上及表层不良地质现象时,小钻孔问距取10—15m;为控制暗洪边界时,小钻孔间距取2—3m。 B.桩基:20—35m。 C.一般单幢的高层建筑的勘探是不应少于4个。 (2)勘探孔应沿建筑物周边或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 (3)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在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 (4)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不应少于6件。主要土层是指持力层及压缩区范围内的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土层。 (5)当建筑物地基范围,一般考虑地面以下15m 深度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砂质粉土时,应通过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进行土层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判定整个地基的液化危险性等级,并分段给出液化强度比Fle。 (6)检查各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指标是否有异常情况。如含水量与密度;压缩模量与标贯击数、比贯入阻力等是否匹配。 如对上述内容有异疑时,应通过建设方要求勘察单位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勘。 2.地基基础承载能力: (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地基承载力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抗震设防时,应计入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一般天然地基的基底面积、桩基的总桩数都是由静、活荷载组合来估算的,但常常需要复该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的天然地基的边缘层力或边桩、角桩的承载力,尤其是对高宽比较大的房屋。 (2)对于具有软弱下卧层的地基除应进行基础持力层承载力验算外,还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验算。即《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4·2·5条的内容,当持力层h1与基础宽度6之比小于0.25时,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采用实际基础的埋置深度。当0.25≤h1/b≤0.7时,要考虑软弱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当条形基础间距较近时基础宽度应取等效基础宽度b1代替b。这部分的内容在《条文说明》的第51页有详细介绍。 (3)对于桩身大部分位于阏淤泥质上中且持力层为第5层灰色粘性上的预制桩(包括微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中,应取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桩侧极限摩阻力与桩端极限端承力指标的下限值。 (4)可液化地基中的低承台桩基,在单桩竖向承载力抗震验算中,桩周液化土层的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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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 (石家庄班)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2010.3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 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 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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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夏热东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15-19-2006 《夏热东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肇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其他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规定。 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 一、工程概况 1、山林湖尚城项目由肇庆市广新汇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开发,位于肇庆市鼎湖城区55,58区星湖大道东侧地段,西为规划星湖大道,北为港口路,东为科技大道。 2、本次A区建筑项目为多层、配套地下车库及社区配套用房等。其中:1~8#楼为6层多层住宅,9~13#为多层8层住宅,商务中心为

3层公共建筑。 3、本工程为A区地下室和首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99881.77㎡(不不含1—8#住宅楼地下室)。 4、本工程为框架结构,六度抗震设防,地上建筑层数为8层。地下建筑共一层地下车库或设备用房 5、建筑防火:地上建筑耐火等级极限一级;地下工程耐火极限一级,防火分区情况另详设计图; 6、建筑防水:屋面防水等级Ⅱ级;地下室防水等级Ⅱ级;外墙防水等级Ⅰ级。 7、本工程建筑物±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6.40详总平面标(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 8、本施工图除图中注明及标注标高以米为单位外,其他均以毫米为单位。除图中注明外,结构标高为建筑平、剖、立面图所注标高(H),门窗所标注尺寸为洞口尺寸;所有尺寸均以图中标注为准,不应在图上量取。单位建筑定位详见总平面图定位 9、本工程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场地平整、夯实——基础承载力试验、材料设备——定位设置通长脚手板、底座——纵向扫地杆——立杆——横向扫地杆——小横杆——大横杆-剪刀撑——连墙件——铺脚手板——扎防护栏杆——扎安全网该工程基础采用预应力管桩,主体结构型式为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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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 1、地基基础工程 1.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等,其承载力检测,数量为总数的0.5-1% 。但不应少于3处,单桩强度检测相同。 8.1.5 在建筑物临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筑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8.4.7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2.4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调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1.4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基坑变形监控值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第一章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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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3.2防水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4.2居住建筑 4.3防空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 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3室内消防给水 5.4固定灭火设施 5.5消防水泵房 第三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设备 1.1管道布置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2燃气设备 2.1室内燃气管道 2.2瓶装液化石油气 2.3燃气的计量 2.4居民生活用气 2.5公共建筑用气 2.6燃烧烟气的排除 3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 3.2采暖 3.3通风 3.4空调 3.5制冷 3.6自动控制 3.7消声和隔振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1供配电系统 4.2变电设备 4.3防雷 5电梯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1地基勘察 1.1 一般规定 1.2特殊性土 1.3勘察成果 2地基设计 2.1一般规定 2.2山区地基 2.3特殊性主 3基础设计 3.1扩展基础 3.2箱筏基础 3.3桩基础 4基坑支护 5地基处理 第五篇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1结构安全等级 1.2结构荷载和组合 2混凝土结构设计 2.1钢筋混凝土结构 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09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 版) 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一、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最严格的应该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规定。例如用电安全标准中,国家标准并没要求所有用电设备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作业条件比较危险的用电设备进行了要求,而建

筑施工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现行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还要装设漏电保护器。行业标准是考虑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露天作业,潮湿条件及人员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建筑行业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就过于严格了,而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点上,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同样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是对上一级标准进行完善、补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业条件差为由擅自降低上一级标准。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国外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即相当于技术管理上的法律,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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