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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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1《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1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1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1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18《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

19《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2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2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2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2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9《水质检验方法》(GB5750-2006)

30《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

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3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3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06版3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36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3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3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3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4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3.0.3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5.0.4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第5.0.7条: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第6.0.3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第6.0.4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第6.0.7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第4.1.5条: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第4.1.6条: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第5.1.3条: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荷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6第7.1.3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第7.1.7条: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

1第3.2.2条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1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3 边坡

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2第3.3.3条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3第3.3.6条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住、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

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锗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墓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4 对变形有较高要求的边坡工程可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变形验算,同时应采取有效的

综合措施保证边坡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变形满足要求;

5 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6 对施工期可能出现的不利工况进行验算。

4第3.4.2条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没计法。应提出对施工方案的特殊要求和监测要求,应掌握施工现场的地质状况、施工情况和变形、应力监测的反馈

信息,必要时对原设计做校核、修改和补充。

5第3.4.9条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己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6第4.1.1条一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建筑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

应进行施工勘察。

7第4.1.3条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的破坏形式;

2 提供验算边坡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 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 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 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

构筑的适宜性做出结论;资料编号:

7 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8第15.1.2条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9第15.1.6条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0第15.4.1条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

1第3.1.1条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2第4.3.5条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3第4.4.4条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4第6.4.6条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2 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桩不允许开裂时,到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5第8.4.7条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6第9.2.3条高应变检测用重锺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锺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当采取自由落锺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锺击力时,重锺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0~1.5范围内。

7第9.2.4条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锺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8第9.4.2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锺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1 传感器安装处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 严重锺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3 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锺击下承载力下降;

4 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第9.4.5条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10第9.4.15条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 第3.0.5条: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2 第3.0.6条: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 第4.4.2条: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4 第5.4.2条:预压法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5 第6.1.2条: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 第6.3.5条: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7 第6.4.3条: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8 第7.4.4条: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 第8.4.4条: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 第9.4.2条: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第10.4.2条: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大于25的粘12 第11.1.2条: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

P

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13 第11.3.15条: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4 第11.4.3条: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5 第12.4.5条: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6 第13.3.9条: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17 第13.4.3条: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8 第14.4.3条: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9 第15.4.3条: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20 第16.4.2条:单夜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第4.0.1条: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

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第5.2.1条: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第5.2.3条: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第6.1.8条: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5第6.1.10条: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第6.2.1条: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第6.2.3条: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8第7.1.10条: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9第7.2.1条: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第8.2.1条: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11第8.2.2条: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2第10.0.4条: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块,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1第4.1.1条: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第4.1.3条: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第5.1.1条: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第5.2.1条: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第5.2.2条: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第5.5.1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7第6.2.1条: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8第6.3.1条: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9第6.4.4条: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

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

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10第7.2.1条: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1第7.2.2条: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2第7.4.1条: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

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

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3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4第8.3.1条: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测量,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5第9.1.1条: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备案号J253-2012

1第3.0.6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丝、氧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第4.1.3条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于焊接生产。

3第5.1.7条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的拉伸试验,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三个接头进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1)3 个试件均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2)2 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注: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延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钢筋母材等同;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焊缝等同。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复验:

1)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2)一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两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3、3个试件均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进行复验。当3个试件中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不合格。

4、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有4个或4个以上试件断于钢材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或2个以下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5、可焊接余热处理钢筋RRB400W焊接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应符合同级别热轧带肋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540MPa的规定。

6、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若有一个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度应符合表 5.1.8 的规定。

2、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焊接接头,弯心直径应增加1倍钢筋直径。

弯曲试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当试验结果,弯至90°,有2 个或3 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2、当有2 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进行复验。

3、当3 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不合格。

4、复验时,应切取6 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当不超过2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5 第6.0.1条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钢筋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应按照合格证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6 第7.0.4条焊接作业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作业区和焊接周围6m以内,严禁堆放装饰材料、油料、木材、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2、除必须在施工工作面焊接外,钢筋应在专门搭设的防雨、防潮、防晒的工房内焊接;工房的屋顶应有安全防护和排水设施,地面应干燥,应有防止飞溅的金属火花伤人的设施;

3、高空作业的下方和焊接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4、焊接作业区应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如水池、沙箱、水龙带、消火栓、手提灭火器。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 备案号J 986-2010

1 第3.0.5条I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必须符合表3.0.5的规定。

接头等级I级Ⅱ级Ⅲ级

f o ms t≥f stk断于钢筋

抗拉强度

或f o mst≥1.10 f stk断于接头

2第7.0.7条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1第7.1.4条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2第7.2.3条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3第3.0.7条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

4第3.0.8条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

3.0.8.3对预应力混凝土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5第3.0.9条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6第4.2.1条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7第7.1.6条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食品接触的部位。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1第1.03条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2第3.1.10条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

计)。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1第2.1.2条: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2第6.2.3条: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 大体积混凝土;

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 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 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3第6.2.4条: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 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 以内的结构。

4第7.2.2条:含亚硝酸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

1第3.0.2条 锚具的静载锚固性能,应由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静载试验测定的锚具效率系数(

a η)和达到实测极限拉力时组装件受力长度的总应变(apu ε)确定。锚具效率系数(a η)不应小于0.95,预应力筋总应变(apu ε)不应小于2.0%。锚具效率系数应根

据试验结果并按下式计算确定: pm p apu a F F .ηη=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 第4.2.1条: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 第4.3.1条: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 第4.4.1条: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 第5.2.2条: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第5.2.4条: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溶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7第8.3.1条: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段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8第10.3.4条: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1第14.2.2条: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

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2第14.3.3条: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F。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1第3.0.1条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

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2第4.4.2条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3第5.1.1条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4第7.1.5条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样,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查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5第7.3.3条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GB11345 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列应不小于20%,其合格扥及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GB11345 B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1第1.0.3条用于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材料没有国家现行标准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第1.0.4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材料检测报告。

2 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

3 复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3第1.0.5条需要现场配制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试验确定,其配合比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经试验确定的配合比不得任意改变。

4第1.0.6条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佂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5第3.1.1条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强度必须进行检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地下水渗漏、不均匀沉陷。不得有起砂、脱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

6第3.1.3条基层必须干燥,在深度为20mm的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应大于6%;当采用湿固化型材料时,含水率可不受上述限制,但表面不得有渗水、浮水及积水;当设计对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7第 3.1.4条基层坡度必须进行检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30mm。

8第3.1.8条基层表面必须洁净。施工前,基层表面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手工或动力工具打磨时,表面应无水泥渣及疏松的附着物。

2 当采用喷砂或抛丸时,应使基层表面形成均匀粗糙面。

3 当采用研磨机械打磨时,表面应清洁、平整。

当正式施工时,必须用干净的软毛刷、压缩空气或工业吸尘器,将基层表面清理干净。9第3.1.13条经过养护的找平层表面严禁出现开裂、起砂、脱层、蜂窝麻面等缺陷。10第4.2.3条块材的结合层及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不得有疏松、裂缝和起鼓现象。灰缝的表面应平整,结合层和灰缝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11第5.1.3条水玻璃应防止受冻。受冻的水玻璃必须加热并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12第5.1.4条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在施工及养护期间,严禁与水或水蒸汽接触,并应防止早期过快脱水。

13第5.2.6条钠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钠水玻璃胶泥的质量,应符合表5.2.6的规定,其浸酸安定性应符合附录B中合格的规定。

度,不应小于20 MPa。密实型钠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0MPa;密实型钠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MPa;抗渗标号不应小于1.2 MPa。浸酸安定性均应合格。

14第5.2.8条钾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15第5.3.6条拌制好的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水玻璃混凝土内严禁加入任何物料,并必须在初凝前用完。

16第5.6.2条钠水玻璃混凝土内的铁件必须除锈,并应涂刷防腐蚀涂料。

17第6.2.15条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6.2.15的规定。

家现行标准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1第9.1.4条涂料施工使用指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腐蚀涂装的基层处理要求及处理工艺。

2 防腐蚀涂层的施工工艺。

3 防腐蚀涂层的检测手段。

22第9.1.7条当施工环境通风较差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23第9.1.8条钢结构涂装时,钢材表面温度必须高于露点温度3℃方可施工。

24第9.1.9条防腐蚀涂料和稀释剂在运输、贮存、施工及养护过程中,不得与酸、碱等化学介质接触。严禁明火,并应防尘、防曝晒。

25第9.1.12条当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大于40%时,不得用作建筑防腐蚀涂装。26第10.1.7条从事聚氯乙烯塑料板焊接作业的焊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件。

27第11.0.2条参加防腐蚀工程的施工操作和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28第11.0.3条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不得堆放在施工现场,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并设有专人管理。施工现场和库房,必须设置消防器材。

29第11.0.4条施工现场应有通风排气设备。现场有害气体、粉尘不得超过最高允许浓度,其值应符合表11.0.4的规定

可动火。

31第11.0.6条进入油库、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沟阴井等密闭处时,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产生火花、静电的物品,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工作服。

32第11.0.7条临时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经认真检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用电设备必须进行接地;在防爆区域内施工,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开关,其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灯。

33第11.0.8条高处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吊架、靠梯和安全带等,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第11.0.9条加热沥青的锅灶应设置在通风处,上方不得有架空电线,并必须采取防雨水、防火措施。

35第11.0.10条当进行防腐蚀施工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佩戴防毒面具。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第5.2.2条: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

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模式、问题及对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模式、问题及对策* 筱娟杨梅**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梳理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推进模式,探究了公共服务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认 为,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说是缺乏公共服务标准造成的。因此,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 建设中应着力于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是改善公 共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 标准化作为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通过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建立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对于改善公共服务质量、规范政府公共服务行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严重的不均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缺乏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造成的。因此,探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不失为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问题的现实选择。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推进模式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主要由中央倡导、地方推动。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范围、程度、水平差异明显,总体上呈现出经济发达地区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优于乡村,省、市、县优于乡镇基层的状况。从具体推进情况来看,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推进出现了不同 ***本论文是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委托课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指标体系研 究》(YJ2011-13)的研究成果之一。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柏良泽、中国政法 大学副教授翟校义给予了有益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作者筱娟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117

T 公共服务英文翻译标准规范

公共服务领域翻译规范---旅游 1国家级景区 National tourist attraction 2自然保护区 Natural Reserve或 Nature reserve 3主题公园 Theme park 4森林公园 Forest park 5生态公园 Ecopark 6世界文化遗产 World cultural heritage(泛指)或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site (特指一处遗产) 7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Patriotism education base 8名胜古迹 Scenic spots and historical sites(泛指多处景点) 9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site 10故居 Former residence 11古迹 Historical site 12遗址 Ruins 13纪念馆;纪念堂 Memorial hall 14一级文物 First grade cultural Relic 或 grade one cultural relic

15度假村 Resort 16野生动物园 Wild life park 17海洋公园 Marine park或 Ocean park 18游乐园 Amusement park 19步行街 Pedestrian street或 Pedestrian zone 20售票口 Ticket office或 Tickets 21免票 Free admission 22半票;半价 Half rate ticket(Ticket可以省略) 23优惠票 Concession ticket 24电子检票口e- Ticket check-in或e- Ticket entrance 25残疾人证 Disability certificate 26过山车 Roller coaster 27观光船 Sightseeing boat或 Sightseeing ship 28租船处 Boat rental 29观赏区 Viewing area 30休闲区 Leisure are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完整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docx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得分 明确了标准化试点领导机构及职责,得 1 分; C1领导职责 (2 分 ) B1 组织管 试点单位或区域主要负责人承担标准化试点建设领导职务的,得 1 分。 理( 4 分)组建标准化试点工作机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物资等工作条件, C2工作机构( 2 分)得 1 分;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掌握标准化知识与工作方法,至少接受过 10 学时标准化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明,得 1 分。 A1 基本要将标准化工作及试点建设纳入试点单位或区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促进标 准化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得 1 分; 求( 10 分) C3管理机制( 2 分) 制定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立标准制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以及 标准化考核奖惩、持续改进等工作机制,并能长期有效运行,得 1 分。 B2 机制建 设( 6 分) C4经费保障( 2 分)为试点工作提供了保障经费,通过文件等形式建立了标准化工作经费长期保障机制,得 2 分; C5激励政策( 2 分)发布了标准化工作激励和奖励机制、政策性文件或主要领导批示的,得 2 分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C6 体系规范性( 2 分) C7 体系完整性( 4 分) B3 标准体 系要求 (12 分) C8 体系协调性( 2 分) A2标准体 系( 30 分) C9 体系有效性( 4 分) C10 标准规范性( 6 分) B4 标准要 求( 18 分)C11 标准科学性( 6 分) C12 标准适用性( 6 分) 评分标准得分 标准体系框架、标准明细表、标准汇总表及编制说明满足GB/T24421 等相关 国家标准的要求,或者与本单位、本区域社会管理和服务事项、流程相适应, 得2 分 标准体系构成合理、结构完整,覆盖试点建设所涉及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全部事项 ; 标准体系从试点单位或区域实际出发,覆盖了主要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各环 节,得 2 分。 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得 1 分; 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之间协调统一,得 1 分; 标准体系能够体现该试点所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特点,体现该单 位或区域特点,得 2 分; 标准体系与该单位或区域发展战略以及该试点建设目标任务相协调,能支撑 业务发展,得 2 分。 标准文本格式规范,满足GB/T1.1 要求,标准文本结构合理,标准语言表达 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统一,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得 6 分; 标准技术要求合理,指标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得 6 分; 标准内容与组织管理特点相适宜,与管理服务活动、流程相匹配,能反映服 务对象的需求,得 6 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 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 计规范》的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高血压考核标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高血压)综合考核标准(100分) 考核人员:时间:201 年月日专干签字:院长签字: 项目内容标 分 考核方法及标准扣分得分 组织管理队伍建设5分组织机构及职能 3 有项目领导小组及分工、项目实施方案、规范各1分。 组织队伍 2 专干人(毎镇至少1名以上专职慢性病工作人员),仅1人且兼职扣2分;人员分工文件 (201 )号,无分工文件扣1分(有2人以上时)。 制度建设5分首诊测血压制度 及落实 3 有首诊测血压制度并上墙,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门诊落实35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 制度,测血压率达90%以上。按时上报首诊测血压季报表,缺制度扣1分,有制度未上墙扣 0.5分,未按时报报表扣1分,一科不达标扣1分。 双向转诊 2 有登记册及记录,有转诊单且相符(1分)、按时上报双向转诊季报表(1分). 资金 管理5分资金使用管理 5 费用与绩效挂钩,费用按时按标准下发,未按时扣1分;未按标准扣3分,未发放扣5分(要 求检查会计帐务)。 - 1 -

工作基本资料40分 年度工作计划 2 工作计划(201 )号文件,随访工作计划(201 )号文件,各1分 半年、年终总结 2 各1分 三册资料 6 有筛查登记册(1分),有管理登记册且电话达85%以上(2分)、有服务管理登记册且随访人 员签名及随访时间相符(3分) 。报表及汇总资料8 及时按要求上报慢性病常规报表有纸质及电子版存档(3分)、有各村常规报表(2分),有以 村为单位的高血压汇总册且村、镇、县三级相符(3分) 报告卡资料 6 心脑血管及肿瘤报告卡填写完整、规范(2分)、数量与报表相符(2分)、肿瘤报告卡按时上 交疾控中心(2分). 培训 6 每2月1次小型培训(有记录,2分),每半年1次大型培训(有通知、签到、培训资料、试 卷、影像、小结等资料4分). 健康教育 6 有每年不少于6次的宣传板报底稿及宣传资料下发记录(2分),有康复指导工作记录(2分), 有每年不少于6次的活动日宣传资料(有安排、总结、影像资料2分)。 康复指导 4 随访卡上有针对性康复指导意见达90%以上,达不到不得分。 信息 化建设10分信息录入8 应录入村,实录入村,(少1村扣1分,可倒扣),应录入高血压患者随访信息 人次,实录入人次,(达不到90%扣3分,达不到80%扣5分,达不到60%扣6分) 随机抽查1个村查看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完整,网上查看录入不及时扣1分,录入不符扣2 分。 信息共享 2 熟练掌握网络信息系统且能共享(2分)。 - 2 -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培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品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采用综合标准化方法,开展以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公众满意度高为目标,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审核、确定试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部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发布试点征集、下达试点任务、开展试点监督、确认试点评估结果等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省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标准化试点的征集、初核、上报、评估等相关管理事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试点建设。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者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试点工作应当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总体要求开展。 第七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需求相结合; (二)与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相结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她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成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

“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 课题遴选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部署,摸清成都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标准化现状、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构建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构建通过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和实施路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以下课题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研究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课题内容 (一)课题名称 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 (二)研究内容 本课题研究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基础理论与构成要素,深入研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现状和特点。 2.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现状、经验与问题。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布局、公平普惠为目标,分别从工作现状、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3.国内外发达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分别从

国外、国内和可供成都市借鉴的经验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4.完善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与基本目标。 5.完善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路径与保障措施。 (三)经费预算 19万元以内,包含可能发生的出差费用及专家评审费。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可以联合申请、合作开展研究。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和专业研究的实际工作经验,组建课题组并明确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组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负责,并能够保证课题研究成果按期实现延伸转化或以政务信息等方式开发利用。 2.课题组负责人须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课题组负责人。 3.课题组的人员结构及专业配置须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与

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

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 黄恒学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一、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及其范围 标准化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社会管理的方法,它为政府自身改革、政府管理社会提供了一种科学性、技术性的解决思路,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一种可操作性的手段。作为标准化的主要成果,标准已经成为政府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规则。因而,形成了法律规则、经济规则、标准规则共同规范政府管理与社会秩序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治理模式。 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核心在于概念中“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与“标准化”这两个要素的结合,它标志着一个新的理论诞生,标志着标准化从传统的工业标准化向服务标准化的拓展,标志着标准从纯粹技术规范向行为规范的转变。 政府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范围是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与分类为基础和依据的,但关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与分类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提出了“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指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按照上文界定,我国公共服务的范围可以包含公共信息、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市政管理、市容与环境、公共交通、文化体育、科学技术、邮政与通讯等。 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学界还没有一致意见。一般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市政设施、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公共安全、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等。

《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的修订,是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制修订的项目(计划编号:20080392-T-469)。 本国家标准项目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公共服务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对社会生活水平的高低具有重要影响。开展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对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说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公共标准化工作能进一步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随着信息化水平和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越来越大、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通过开展公共标准化工作,政府可以对公共服务供给者的生产经营资格、能力、条件等进行审查,能有效地防止不具备该项生产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的单位去从事公共服务生产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改善公众的生活质量。 (二)开展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一方面,公众对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的需求逐渐提升,另一方面,现实可得的公共服务又不能满足公众需求。因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以及供给能力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开展公共标准化工作能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向,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提供充足的动力与压力来满足公众的有效需求。 (三)开展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松紧程度直接影响着公共服务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难易程度,影响着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影响着广大人民对改革和发展带来的成果的享受,影响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我国现状来看,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以相关标准为基础,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开、合法、必要、效能、责任的原则,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加强市场监管能力,积极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 GB/T 24620-2009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pdf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了结构专业业务学习,要我讲述近几年中参加结构设计质量检查、住宅设计监理中所遇见的“常见病”。我想同时结合自己院里审图中所遇见的“常见病”一讲与大家进行一次交流。企盼通过这次交流能促进我们更好地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一步保证与提高结构专业设计质量。 以下谈及的“常见病”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基本力学概念模糊。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经验不足、也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所造成的。 一、地基与基础: 1.施工图设计前结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地质详勘报告,这是结构设计的依据性资料,同时应认真查阅详勘报告中的如下内容: (1)勘探孔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A.天然地基:30~50m 同时,还要求布置一定量的小钻孔。一般为控制地基持力层顶面起伏与厚度变化、查明填上及表层不良地质现象时,小钻孔问距取10—15m;为控制暗洪边界时,小钻孔间距取2—3m。 B.桩基:20—35m。 C.一般单幢的高层建筑的勘探是不应少于4个。 (2)勘探孔应沿建筑物周边或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 (3)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在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 (4)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不应少于6件。主要土层是指持力层及压缩区范围内的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土层。 (5)当建筑物地基范围,一般考虑地面以下15m 深度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砂质粉土时,应通过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进行土层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判定整个地基的液化危险性等级,并分段给出液化强度比Fle。 (6)检查各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指标是否有异常情况。如含水量与密度;压缩模量与标贯击数、比贯入阻力等是否匹配。 如对上述内容有异疑时,应通过建设方要求勘察单位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勘。 2.地基基础承载能力: (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地基承载力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抗震设防时,应计入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一般天然地基的基底面积、桩基的总桩数都是由静、活荷载组合来估算的,但常常需要复该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的天然地基的边缘层力或边桩、角桩的承载力,尤其是对高宽比较大的房屋。 (2)对于具有软弱下卧层的地基除应进行基础持力层承载力验算外,还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验算。即《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4·2·5条的内容,当持力层h1与基础宽度6之比小于0.25时,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采用实际基础的埋置深度。当0.25≤h1/b≤0.7时,要考虑软弱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当条形基础间距较近时基础宽度应取等效基础宽度b1代替b。这部分的内容在《条文说明》的第51页有详细介绍。 (3)对于桩身大部分位于阏淤泥质上中且持力层为第5层灰色粘性上的预制桩(包括微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中,应取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桩侧极限摩阻力与桩端极限端承力指标的下限值。 (4)可液化地基中的低承台桩基,在单桩竖向承载力抗震验算中,桩周液化土层的摩

最新整理关于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docx

最新整理关于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自查 报告 关于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 今年来,市政务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深入学习实践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纵深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重点,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为手段,以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为保障,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全力打造xx一流政务服务中心。 一、取得的成绩 (一)强化项目清理,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 根据xx市政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扎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今年9月下旬,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编办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所在的43个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核实清理。清理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原来的xxx项减少到xxx项,公共服务项目原来的91项增加到xxx项,基本实现了“四统一”的目标要求。11月份,为进一步打造xx一流软环境,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全市的项目规范编制工作规程,分项目确定标准办理环节、步骤,科学设定整体办理时限和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预计20xx年2月初可印制成册并发放到各乡镇。1月1日至12月31日,政务大厅共申请xxx66件,受理xxx98件,办结xxx26件,按时办结率100%、现场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99.99%。 (二)强化责任追究,实现办事制度标准化 今年,市委政务服务中心严格落实“四项制度”,不断完善《超时默认制》和《窗口人员操行记录》等制度,增强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意识。不断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出台《xx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推行并联审批联席制度;建立“绿色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 1、地基基础工程 1.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等,其承载力检测,数量为总数的0.5-1% 。但不应少于3处,单桩强度检测相同。 8.1.5 在建筑物临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筑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8.4.7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2.4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调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1.4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基坑变形监控值的规定执行

浅谈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问题

浅谈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问题 发表时间:2017-12-29T14:13:12.420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22期作者:常明晶 [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公众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的需求日益增加。 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1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公众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的需求日益增加,如何更好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当务之急。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逐渐开始对社会管理和公共务服务标准化领域进行探索,并建立启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国家级地方试点工作。在实践过程中。综合标准化的理念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快速持续发展。 关键词:标准化;公共服务;社会职能 1标准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基本定义 所谓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而综合标准化,又可叫做“全面标准化”或“整体标准化”,是针对不同的标准化对象,以考虑整体最佳效果为主要目标,把所涉及到的全部因素综合起来进行系统处理的标准化管理方法。 所谓社会管理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手段,采取制定规范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建设自然和谐发展的当代型社会。 所谓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大力推动发展社会服务产业,例如发展社会就业、社会教育产业、社会保障服务、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文化、卫生、体育、科技的公共事业,更好地为社会生活、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的建设提供有效的保障。 2以标准化引领公共服务管理的意义 2.1标准化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由于标准化服务需要强调公开性、协调性、一致性,所以在标准化公共服务之下,服务行为不会因人而异,每个人接受的公共服务都是均衡平等的。通过科学的制定、发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可使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和掌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部门的分工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服务流程,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管理者、提供者的随意性和自裁性,减少了操作弹性。 2.2标准化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有效率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明确规定的领域,通过制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在不违反规范的基础上,分解细化公共服务,对公共服务的保障、供给、行为、产出等方面予以统一,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保障服务有序运行。同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可将其标准实现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依据,这样就能激发政府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高效能政府建设。 3我国现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存在的问题 3.1缺乏实物标准,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我国现在在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助上以货币标准作为为救助标准,然而不同地区的人们在收入以及花费方面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所以统一的货币标准还远远无法实现均等化。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例,如果不同给予相同的货币补贴,则黑龙江的基础设施建设只能完成相当于南方类似地区的一半,因为黑龙江地区的设施需要考虑防寒功能,对于墙体厚度的要求更高,自然就需要花费更多的资源。所以说,简单追求货币标准上的均等是无法真正实现均等化的。 3.2缺乏一般标准,过于强调地方经济状况 我国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时,过于偏重差异性,而缺乏统一性。以社会福利为例,相关规定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叙述是,根据地区居民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支出情况,同时考虑教育费及资源费而确定。除此之外,也要考虑农村居民每人的平均生活指标,确定农村低保标准。 4以标准化引领公共服务管理的有效措施 4.1加快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标准体系 以综合标准化为手段,围绕保障改善民生,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针对教育、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等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推动相关标准体系结构性调整;加强政府管理标准化,构建政府管理标准化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工程,提升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缩小城乡差距。 4.2提高公共服务的理念共识 4.2.1领导作用 公共服务标准化在推行过程中必然会与旧的思想观念产生冲突,所以推行的难度和阻力非常大。领导需要亲力亲为,清除推行过程中的障碍,为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并且还需要相应的设置标准化管理代表,明确标准化建设的目标,以促进整个组织标准意识和员工标准化自觉性的提高,同时还需要做好相应的人才培训工作。由一把手总管全局,分管领导协调管理,这样才能这样才可以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开展。 4.2.2标准化体系和公共服务职能紧密相连 要像保证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可以有效落实到实际的服务工作中,必需确保行政服务职能意识的有效落实,这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所以,相关领导在进行工作组织和检查时都需要参照相关的行政服务标准体系,与此同时在进行工作报告的编制时,还需要将标准体系的实际落实情况也囊括其中,以促进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为标准体系的实施开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4.3加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4.3.1应当加强社会监督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都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群众有效参与到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一章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1.1 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3.2防水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一94 4.1.2卷材防水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4.1.4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4.3.3卷材防水屋面在纬度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或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保温屋面应设置隔汽层。 4.3.8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3.10卷材防水屋面水落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水落管距离墙面不应小于 20mm,其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应大于200mm。水落管应用管箍与墙面固定。4.3. 12高低跨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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