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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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资料讲解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

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1、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

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

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

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3.2001 年 6 月 20 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电子支付。王某选择了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 103.5 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王某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支出。根据该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为实时,该网站应在客户支付款项到账后 36 小时内向客户提供服务。然而王一直未能如愿。 8 月 14 日,王某为此纠纷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 16 日,该网站向王某表示同意提供服务,由于此时原告已发生了律师费用,故原告要求该网站承担其损失即已发生的律师费用,但遭到该网站拒绝。

试分析:(1)本案中数码冲印服务合同是否成立 ? 为什么 ?

服务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交易主体具有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无歧义,要约邀请具有。

(2)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

被告应承担律师费,根据我国《电子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无其他不可抗力毁约的需要承担责任,其中包含律师费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

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案例二:

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经天公司将该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下载,经过公证后将其作为证据,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海口网威公司是否侵犯了海南经天公司的著作权?为什么?

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侵权事实成立。《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已获国家版权登记,依法享有版权。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经天公司的法规库基本相同。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案外人的法规库只有某些特征相符,因此并不能排除其抄袭经天公司法规库的可能性,其抗辩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案例三:

赵某是国内著名拍卖网站的注册用户。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一网站正在举办“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于是在阅读了拍卖公告后就参与了竞拍。经过一番竞价,赵某以最高价竞得3台电脑,并且该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确认拍卖

成交。过了国庆假期,赵某汇款1万余元打算取得拍来的3台电脑,但是事情并没有想像的那么简单。

赵某称当时他在这家网站的“买家须知”中看到拍卖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网时,发现该网站仍在进行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而且截至日期改为了10月10,他已经拍卖成交的3台电脑正在以他的拍价为底价继续拍卖,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对该著名拍卖网站出尔反尔的做法,赵某当即提出抗议,认为网站违约,必须承担责任。于是赵某把这家网站的主办者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和某国际拍卖公司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他拍得的3台电脑费用,赔偿电脑贬值损失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赵某拍得的3台电脑是否有效?为什么?

无效,由于赵某的拍卖价低于海星公司电脑的最终成交保留价,所以他的拍卖不成功,电脑买卖合同不成立。但是拍卖成功的误解是由于该拍卖网站的技术故障导致的。所以法院判决作为网站主办者的两家公司退还赵某汇款,赔偿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例四:

原告刘京胜1995年翻译出版了西班牙著名作家塞万提斯的名著《堂吉诃德》。2000年10月,原告上网通过搜狐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内容时偶然发现,通过被告搜狐网站与其他三个网站的链接,任何用户都可以全文浏览或下载三个版式的该译著;而原告从未授权或者许可包括搜狐在内的任何网站上载《堂吉诃德》一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被告搜狐公

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0万元损失。这是我国第一件因网络链接而引起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问题:“搜狐” 网站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为什么?

虽然由网络服务商(ISP)对其链接传输的所有内容是否存在瑕疵进行筛选判断是不现实的,但是被告搜狐公司必须为它得知侵权后没有及时停止该行为而付出代价。网上信息发布如果构成侵权行为,应由信息提供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提供网络技术的服务商一般不应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搜狐公司在2000年10月得知其链接的网页上有侵权内容后,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停止这个链接,制止侵权

电子商务的成功案例分析

海尔电子商务的成功案例分析 ---驶向新经济的加速器 一、电子商务是海尔的必由之路 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如何发展,是一个崭新而迫切的的问题。1999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提出了“企业内部组织适应外部变化、全球知名品牌的建立、网上销售体系的建立”三条原则。今年的达沃斯会议又提出了人类在新世纪将面临“网络革命和基因革命”的观点,对应于这种新趋势,海尔从1999年4月就开始了“三个方向的转移”。第一是管理方向的转移(从直线职能性组织结构向业务流程再造的市场链转移);第二是市场方向的转移(从国内市场向国外市场转移);第三是产业的转移(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这些都为海尔开展电子商务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其次,进军电子商务是海尔国际化战略的必由之路。国际化是海尔目前一个重要发展战略。而电子商务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所以,我们必须要进入,而且要进去就得做好,没有回头路。 第三,中国企业如果在网上再没有拓展,传统业务与网络挂不上钩,在网络经济时代就没有生存权。在由网络搭建的全球市场竞争平台上,企业的优劣势被无情的放大,因为新经济时代下,企业就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况好的车,能够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发挥优势,而破旧的车,即使在高速公路上,也只有被远远抛在后面的结局。 (一)新经济下的海尔 新经济下海尔的特点,从我们对HAIER五个字母所赋予的新含义体现出来:H:Haier and Higher R:haier 的世界名牌的注册商标? 这五个字母的新含义,涵盖了海尔电子商务的发展口号、产品趋势、网络基础、电子商务平台、品牌优势五大方面。 海尔的电子商务的特色由“两个加速”来概括,首先加速信息的增值:无论何时何地,海尔可以在瞬间提供一个E+T>T的惊喜;E代表电子手段,T代表传统业务,而E+T>T,就是传统业务优势加上电子技术手段大于传统业务,强于传统业务。其次是加速与全球用户的零距离,无论 二、海尔与众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实验八 典型电子商务网站案例分析实验

实验八典型电子商务网站案例分析实验 一、实验题目:典型电子商务网站案例分析 二、实验目的: 1.了解国内外主要类型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基本组成结构,功能与发展。 2.学会对电子商务企业网站从外观风格,业务功能,等进行深入全面评估分析的方法。建立专业意识,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3.通过对国内外典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分析比较,学习优秀网站的建站经验,增加学生对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知识和经验积累。 三、实验要求: 1.熟练掌握快速分类搜索浏览国内外较优秀电子商务网站的方法和技能。 2.掌握对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网站按需选择确定评估指标,进行分析,对比,评估的方法和工具的使用。 3.掌握对选定的电子商务网站根据分析结果撰写专题评析报告的方法。 四、实验内容: 1.选择下列六种类型的网站及其典型优秀网站: 拍卖网站:易趣,淘宝 网上超市:一号店网上超市,e家人网上超市 易物网站:易物网,换啦网 网上书店:当当,卓越亚马逊 旅游网站:携程旅行网,e龙旅行网 知名企业:海尔,戴尔 2.对选择的不同类型网站按需选择并确定评估指标体系,选择分析所需要的工具。可供选择的分析评估指标如下: 网站类型,网站简介,主页样式,网站结构,网站风格,网站导航系统,主页完整显示速度,网页框架,网页内容质量,网页更新时间,访问人数,网站客户服务内容,访问者平均浏览时间和深度,网络广告类型,网上订购系统,支付方式,订单跟踪,配送系统,社区讨论,客户联系,友情链接,行业分析。 3、按评估指标体系对选定的6种类型的典型电子商务网站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估。 考虑以下问题: 1.典型的优秀电子商务网站有哪些共同的特点? 2. 选其中1~2个网站,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你的修改意见。 提交实验报告。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 子 商 务 法 案 例 分 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成功的电子商务经典案例

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_成功的电子商务经典 案例 电子商务高速列车正滚滚而来。企业家们都在翘首期盼,希望能够挤上这趟网络经济的列车,以免被陶汰。但是,企业家们是否准备好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 2009 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继续高速增长,达到 2630 亿元,较 08 年增长 %。众多的企业也纷纷挤身电子商务,每个企业对电子商务和网络这片市场都十分的重视和投入,但是他们大部分的运作都像是老虎吃螃蟹 ;; 无处下嘴。 韩国互联网服装企业前三强的 JAMY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电子商务成功案例。该企业建立于 2007年 7月7日,从2008年11月 21日开始把网站给 BIMC 品牌整合营销公司(以下简称 BIMC)做电子商务托管,托管给 BIMC之后,效果非常明显。销售额上升 1000%以上、网站用户体验,网站价值,网站访问量,粘度,网站发展都是直线上升。 2008 年 12 月内订单次数连续突破三次大关 ! 而 2009 年一月初业绩更是让人惊讶,突破了 900 个大关。差点突破了 1000 个大关 ! 目前 JAMY已成为了进入中国市场中最出色的韩国企业之一。 从 JAMY的电子商务案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根本不是建好一个功能强大的网站,而是如何将你的产品推销给人们, JAMY就是通过把网站交给 BIMC做电子商务推广才能今天样的成绩,因为 BIMC根据 JAMY策划了合适的电子商务方案,在电子商务推广执行中让 JAMY的潜在顾客知道了他们的存在,哪怕是网友暂时不愿意购买,但是知道有个地方可以买到,这就是电子商务推广好处。可能有企业想过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题及答 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从具体独特的现象中抽取一些主要性质,舍弃其他性质而建立的典型或标本,这种方法称为() A.理想类型比较法 B.抽象和具体法 C.归纳和演绎法 D.分析和综合法 2.下面属于专业数据的是() A.市场供求关系 B.销售量 C.速度指标 D.综合经济效益指标 3.信息被组织成信元,各个信息元不需要周期性出现,这种传输模式是() 4.下面关于Linux说法错误的是() A.部分免费 B.完全的多任务和多用户 C.源代码公开 D.适应多种硬件平台 5.一个网站应该有()主色调。 A.两种 B.一种 C.一种或两种 D.都可以 6.()的水平决定电子商务实现的水平。 A.资金流 B.信息流 C.物流 D.以上都是

7.下面对于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说法错误的是() A.在开放的网络中寻找每笔交易的最佳伙伴 B.包含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 C.虽说是非特定企业,也可以设想是限于某一行业的企业,因为该网络中只是那些需要该商品的企业 D.以持续交易为前提 8.计算机应用系统指的是() 标准报文格式详情部以()开始与首部分离。 +S’ +D’ 指的是() A.企业资源规划 B.人力资源管理 C.供应链管理 D.客户关系管理 1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EDI标准报文中,每个段可以由多个复合数据元组成 标准报文格式分为三级:0级、1级、2级 数据元目录给出相对应的数据元的值 推荐报文标准分为4个部分 12.以借记卡为基础电子支付不具备的功能是()

电子商务法实训教学案例.doc

“电子商务”课程教学实践案例

使用说明 本案例库是针对电子商务课程的学生实践时的案例或背景。学生通过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或决策,完成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分析和知识的学习。案例针对不同专业特点,选择了不同的案例,案例中的企业也具有各专业对应行业企业,因此能与专业知识结合。使学生更能感兴趣。 案例没有给出所有细节,主要目的是给学生留出足够空间,由学生去设想和完成。这也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过程。上课教师要根据知识点由扮演的学生完成细节设计,并进入角色运作。

目录 使用说明 (1) 目录 (2) 1信管案例 (3) 2工商管理电子商务案例 (6) 3物流案例 (11) 4金融案例 (14) 5会计案例 (17) 6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实例 (21) 7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实例 (26) 8工程管理电子商务实例 (32)

1 信管案例 教学目的: B2C是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商务活动,它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主要的商务形式,"B2C网上购物网站"是实现这种商务活动的电子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来选择所需的功能系统,组成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通过案例,了解B2C电子商务网站的设计方法与技术基础。 背景介绍: A服装饰品设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是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服装饰品系列企业。公司自创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对女性着装的饰品探索与研究。公司推出的服装饰品始终走个性化、系列化、多元化的道路。 公司拥有全套从韩国进口的先进生产设备,拥有自己固定的厂房及配套宿舍等。现有员工5000多人。产品设计以简洁、时尚、优雅为主。 公司主要经营:烫钻,烫片,高温压花,压边,珠管,反光片,及烫印的各种精彩图案。 公司现行销售管道有二,其一是来自周边地区的顾客;其二是通商品目录订购,并不主动散发商品目录,只在顾客索取时才提供。基于其独特的路线风格,公司的产品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业务量也在不断扩大。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销售成本,扩大客户群为目标,公司决定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因特网上增设电子商务网站。 系统功能简介: 根据对公司目前需求的调查与分析,B2C网站的系统功能模块如下:

电子商务法课后案例答案(这些都是课后题,每章应该在这啦)

1.、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 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 1.外商无权不购买此批货物,因其18日的来电已经属于有效接受,且我方在发盘中已经注明了有效期,因此,这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且事隔一个月,我方可能已经据此备货了,因此外方的再次来电无效 2.因为16日的来电对我方的发盘构成拒绝,因此,我方14日的发盘已失效,故外商18日的接受无效,交易没有成立。所以,外商11.5的来电宣布不再购买,并不构成违约。 2.2001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 成立,理由1.网站的冲洗服务广告为邀约邀请,王某选择网站支付为要约。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项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当王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时,表明网站对王某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并到达要约人。按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受此事件,视为到达时间,因此该案中,承诺已到达。3.按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此服务合同无其他例外情况,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生效做出特别声明,因此合同成立时即生效。5.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度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网站不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 3.美好化妆品假货购买。网络服务商的的责任规范有哪些基本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1、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 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得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她父亲李某得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得小型打印机。但就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得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得世界,但却就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得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与第55条得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得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就是使用其父亲李某得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得,从网站所掌握得信息来瞧,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得当事人就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正常人,而并不就是此男童。由于网站就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得,也就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得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得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就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就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得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瞧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

人就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得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得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就是否就是成年人,或者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得当事人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得合同就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得当事人得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得难题。, 本案中就是李某得未满10周岁得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得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得儿童来说,她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得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得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就是,由于孩童就是以其父得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得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得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得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得监护人与其身份证得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得管教义务与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得往返运费与其她交易费用。 案例2: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她想可能就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她成功了,成交价就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她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得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就是一家卖二手车得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得那份电子合同,但就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得底拍价就是10万元而不就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得10元底拍价就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得;第二,她们认为116元就把车

电子商务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1)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 一、【案情介绍】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题】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本题10分) 二、【案情介绍】 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 1

电子商务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电子商务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一、JAMY 基本情况: 韩国互联网服装企业前三强的JAMY建立于2007年7月7日,从2008年11月21日开始,该企业把网站给BIMC品牌整合营销公司(以下简称BIMC)做电子商务托管,托管给BIMC之后,效果非常明显。销售额上升1000%以上,网站用户体验、网站价值、网站访问量、粘度、网站发展都是直线上升,2008年12月内订单次数连续突破三次大关,而2009年一月初业绩更是让人惊讶,突破了900个大关,差点突破了1000个大关,目前JAMY已成为了进入中国市场中最出色的韩国企业之一。 分析: 从JAMY的电子商务案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根本不是建好一个功能强大的网站,而是如何将你的产品推销给人们,JAMY就是通过把网站交给BIMC做电子商务推广才能有今天这样的成绩,因为BIMC根据JAMY策划了合适的电子商务方案,在电子商务推广执行中让JAMY的潜在顾客知道了他们的存在,哪怕是网友暂时不愿意购买,但是知道有个地方可以买到,这就是电子商务推广好处。可能有企业想过做自己公司组建团队做电子商务推广,但不知道有没有算过一笔账,企业IT技术人员月平均成本是5000元,每年是6万,请3个人就是18万,成本太高,这还不算一台就几万块的服务器,还有电脑,还有诸如四险一金等的其他管理成本,就算不惜高成本组建起自己的推广团队,这些团队也要花很长的时间去摸索推广的方法,收益却仅仅“一般”…… 二、海尔 基本情况: 创立于1484年崛起于改革大潮之中的海尔集团,是在引进德国利勃海尔电冰箱生产技术成立的青岛电冰箱总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名牌战略”思想的引领下,海尔经过十八年的艰苦奋斗和卓越创新,从一个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壮大成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跨国企业。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如何发展,是一个崭新而迫切的的问题。

电子商务经典案例

目录 1. 介绍 (2) 2.20世纪90年代沃尔沃韩国建筑设备公司面临的挑战 (2) 2.1 市场变化,竞争加剧 (3) 2.2 效率缺乏的经营管理 (3) 2.3 未被整合的遗留系统 (4) 3.运营创新的基础:ERP系统 (4) 3.1 引进ERP的决定 (5) 3.2 战略执行 (5) 3.3 项目团队组织 (5) 3.4 ERP系统功能配置 (6) 3.5 系统执行 (7) 4.通过ERP提高竞争力—基于eSCM (8) 4.1 eSCM系统 (8) 4.2.1 有效的采购过程 (10) 4.2.2采购部门的变化 (11) 4.2.3改善顾客订单处理过程 (12) 5. 总结 (14)

电子商务分析 沃尔沃韩国建筑设备公司:ERP与eSCM的整合 1. 介绍 当瑞典沃尔沃公司与1998年收购三星重型工业下属的建筑设备分公司时,后者几乎无力承担他的450亿韩元的经营赤字。但是,在七年之后,该公司却扭亏为盈,盈利达到了830亿韩元。同时,它的生产额从1995年的3545单位逐年增至2005年内的9465单位,员工认识从1980下降至1280,下降幅度为35%,然而每个员工的人均销售额却从1亿韩元增至6亿韩元,增加了六倍。导致这种巨大转变的主要驱动力是该公司引入了电子供应链管理系统,eSCM, 该系统的使用,使企业消除了仓库,同时从采购人员也从95减少到44。SCM得益于新进的万络技术,使供应商,制造商,用户以及计划引入正在引入供应链管理的企业之间可以共享有效信息。沃尔沃韩国建筑设备公司可谓是一个引入基于网络的SCM系统的楷模,并且它也通过引入该系统而获得了可观的利润。 为了整合内部信息管理,该公司大规模引进了ERP,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并将ERP与其他应用系统相连接,大大减少了成本,提高了公司效率,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对该公司对SCM和ERP的应用进行深入分析。

电商案例分析课后题资料

第二章 1.比较分析Google和Baidu的共同点和区别。 1.共同点: 1外链在整个优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关键词越多,排名越靠前 2原创的东西,都会有更好的排名 3针对作弊站点,判断措施跟惩罚措施是一样的 4都是知名的搜索引擎,内容丰富,流量大,资料丰富,百度和谷歌都有搜索栏插件,二者也都有广告联盟。 2.区别: (1)百度中文搜索有优势,谷歌英文(多语言)搜索有优势; (2)百度没有“手气不错”按钮,而谷歌则保留了英语的做法,虽然这个功能并不是很重要,但我认为这是个很人性化的选择,并且有时候给人一种“原来电脑也了解我的心思”的感觉,从而觉得冷冰冰的机器富有人情味; (3)百度产品线虽然很多,但真正成功的并不多,截至目前,百度产品最成功的也就是搜索,而真正体现创新的科技型产品则并不多,或者不够成功,至少目前是这样,比如视频搜索,专业内容搜索等做的并不好。谷歌产品线也很多,专业搜索。 (4)百度没有邮箱,而谷歌邮箱已经成为最受欢迎的邮箱产品; (5)百度和谷歌都有搜索栏插件,但所不同的是谷歌据此推出了PageRank, 并且PR值目前已经成为判断一个网站价值的重要标准,百度没有做到这一点; (6)最擅长中文的百度没有推出输入法,而外来的谷歌则推出了中文输入法; (7)谷歌推出了便于手机使用的终端软件,百度没有,这样手机搜索百度只能通过浏览器而谷歌则多一种渠道,而谷歌也因势而行推出手机操作系统android, 百度则没有; (8)谷歌推出本地生活搜索,特别适合找房子找工作的时候使用,而百度没有; (9)谷歌有在线文档,这一软件即服务的模式将是未来的趋势,百度没有; (10)谷歌收购了Youtube, 并把它做的很强大,百度没有,百度MP3搜索很有名,但结果是盗的,谷歌音乐搜索刚刚推出,但是正版的; (11)百度收购了Hao123,一个导航网站,谷歌也有265导航网站,但很明显hao123名气265大很多。 (12)谷歌通过赞助的或举办的活动给人一种专注于技术的公司,比如针对编程人士举行活动或比赛,而百度则通过赞助的或举办的活动给人一种专注于赚钱的公司,比如百度空间经常和广告商合作的业务或是活动显得商业味道十足;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电子商务典型实例

电子商务典型实例 1、实验意义:21世纪是一个以数字化、网络化与信息化为特征,以网络通信为核心的信息时代。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的商贸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务动作的过程和方法,对社会的生产和管理、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且从多方面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相互交往方式的转变,电子商务给这个时代带来了一场革命。 2、实验目的:掌握在网上对企业的了解,掌握网页结构、特点以及经营策略 3、实验理论:通过上网查阅了解电子商务教学,对今后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4、实验过程 实验一、亚马逊网上书店:(https://www.360docs.net/doc/d98951213.html,) (1)亚马逊网上书店概况: 亚马逊书店由美国人杰夫、贝索斯于1995年7月投资30万美元开始创办。三年后,亚马逊书店神话般的崛起,被美国著名的《福布斯》杂志称为世界上最大的网上书店。它可以提供300多万册图书目录,比全球任何一家书店的存书都要多10倍以上。 (2)结构及特点:

(3)亚马逊书店的经营特点 新——技术设备和系统功能不断更新:亚马逊具有高质量的综合书目数据库和方便的图书检索系统,使读者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所需要的信息。 快——搜索、购买与送货快速。 实——实惠的折扣价格。 全——全方位提供服务:包括书评、安全支付、遍布世界各地的营销网络。实验二、戴尔计算机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d98951213.html,) (2)了解戴尔公司概况: 戴尔公司是世界上最成功的采用网络直销的计算机公司。该公司于1984年由企业家迈克尔·戴尔创立,其经营理念非常简单:按照客户要求制造计算机,并向客户直接发货,使载尔公司能够更有效和明确了解客户需求,继而迅速地做出回应。正是这种大胆的直接与客户接触的网络经营理念,使戴尔公司成为全球领先的计算机系统直销商,跻身业内主要制造商之列。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考试复习

一、从恒通公司诉华康公司看电子代理的效力和责任 原告:恒通商贸公司 被告:华康化学用品公司 [案情介绍] 恒通商贸公司(下面简称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开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他们首先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下面简称乙公司)系大型洗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04年5月3日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就此,双方达成并签署了一个书面合同,其中约定: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需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 合同还同时约定,乙公司一有新品,电脑便会自动向甲公司发出提示,以便甲方发出订单。 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进行了多次调试,双方对系统的正常运行表示放心,并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合同生效后,系统运行一直正常,双方对这种运行高效、成本极低的交易方式十分满意。可是,在2004年9月,该系统出现问题,致使双方发生纠纷。纠纷的经过是这样的,2004年9月12日,由于甲方库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急需进货,甲公司电脑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电脑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方当天收到订单后,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直到9月21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已经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了应急,甲公司只得于9月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其他类型的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货物,还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从9月16日到9月21日,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一直缺货,不仅引起了顾客的不满,可能致使部分顾客流失,而且直接影响了甲公司的销售额。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要求乙方为此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问: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 [评析] 本案属于电子商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在线、无纸化等特点。 本案属于企业间电子资料交换缔结合同,其特点是,在特定企业之间实现网络联机,首先签订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作为继续交易的前提,然后依据EDI电子资料交换而成立个别的交易合同,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就个别合同的签订,系由电脑自动判断或者由人输入资料,并传送订货、受货资料而订立合同,因此,在此种商品买卖合同中,并非以书面方式,交涉过程也系依电子资料交换自动为之,非书面形式,也无签名。本案纠纷的产生源于此类电子合同自身的特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存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之下可能成立若干个个别交易合同。长期、持续的供货合同,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形式,这种合同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就个别合同,双方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即只要甲公司发出订单,且订单的基本条款没有违背基本合同,除非有不可抗力,乙公司就有承诺的义务;同时,非有正当理由,甲公司也不得拒绝乙公司的承诺。因此,存在强制缔约的情形,只要要约符合要约合法条件以及双方的约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同就成立,乙公司不为承诺,就构成违约责任。个别交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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