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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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

()昆司撤缓建字号社区矫正人员,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居住地,户籍地。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公章)

年月日

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缓刑适用的调查报告

浅谈缓刑适用的现实与未来 --09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近年来,山东法院系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思想,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关注罪犯矫正问题,在维护刑罚公正和保证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逐步加大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虽然各地法院缓刑适用率不断提高,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缓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完善。 调查时间:2009.3—2009.4 调查地点: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调查方式:问卷式访谈式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除此之外,还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功能,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缓刑的适用对于现代的审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我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缓刑在像是中的适用非常频繁,据了解山东法院的缓刑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几类案件中,占全部缓刑犯人数的75.08%。其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最高,已达到此类案件数量的81.5%;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为58.78%;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为53.9%。而盗窃、抢劫犯罪的缓刑适用控制相对严格,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7.34%、19.50%。更进一步了解到,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判处的缓刑犯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83.24%,这与全国的增长趋势是一致的。缓刑适用率的不断增长,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也表明了缓刑适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但在缓刑的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是对缓刑适用标准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缓刑适用不平衡。各市法院、同一市的各基层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仍然存在着缓刑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这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其次,由于个法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同,存在机械适用缓刑、个别案件缓刑适用不当的现象。表现在有些案件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缓刑,如有的法院要求对抢劫犯罪一律不适用缓刑,有的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力度还不够大等等。有些案件依法适用缓刑但社会效果不好,如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过高群众反响强烈。此外还存在为适用缓刑而刻意地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的情形。 最后、监管不到位,缓刑犯管理失控。对缓刑犯实施监管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缓刑犯的具体表现进行观察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刑考察机关,并且详细规定了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必须遵守的有关缓刑犯监督管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不难发现,由于监管不力,缓刑犯管理失控的现象仍相当严重。有时07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 在法律的硕士在需要进行相关的论文研究时,需要写好相关的开题报告,那么应该如何写开题报告的内容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法律硕士开题报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

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国内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

前言 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 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报到登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 3、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二、监督 1、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两高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两高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文书1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 年月日

文书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编号:填表日期: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文书3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单 单位:县(市、区、旗)司法局 注:送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文书4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年月日 (公章)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简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简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文摘要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它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等,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与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有关缓刑数据的分析,拟就缓刑适用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缓刑缓刑制度监督社区矫正 缓刑,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矫正形式,一直被认为是当前社会中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可以说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被刑罚者的人格尊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比实体刑更具有优势,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一)缓刑适用逐渐增多,适用条件过于笼统 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上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该规定过于笼统,现实中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

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如何适用缓刑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了缓刑适用比例的增多。据统计,我院2009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16%,2010年则上升为21%,2011年上升为23%,缓刑适用比例的上升,与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弹性过大造成缓刑适用上的随意性有一定的关系。 (二)缓刑适用与罚金刑挂钩 刑罚在规定了人身和自由罚的同时,还规定了金钱罚,即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本身是一种附加刑,它的处罚不应触及到主刑的判决和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执法者因为经济诱惑力的引导,盲目追求罚金刑,而忽略了主刑的自由裁量,为了能够实现罚金刑而大幅度使用缓刑,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据统计,我院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适用缓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刑的比例高达30.2%,从而导致有些人民群众产生错误理解,认为缴纳了一定的金钱就能免除刑罚,歪曲了缓刑的目的与作用,也容易导致司法的腐败。 (三)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所占比例减少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随着我国轻缓刑事政策的提出与贯彻执行以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上更应予以重视、保护,但据统计,2009年我院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占全部缓刑人员的比例为19.8%,而2010年未成年人所占比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 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 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 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遵循依法规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 的原则。 第二章交付与接收

第五条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 守所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在向罪犯宣判时或者罪犯离 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 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以内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 局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不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 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做好接收准备。 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留 存一份,随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一份,发社区矫正人员一份。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生 效后十日以内,向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送达法 律文书,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刑 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 记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或者 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罪犯病残鉴定表、书面告 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监狱、看守所应当 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 (复印件)、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罪犯病 残鉴定表、出监(所)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 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摘要]缓刑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立法上,缓刑适用条件和监管机关的设定存在制度缺陷;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及监管方式较为单一,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和中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社区矫正 缓刑作为一项具体的刑罚执行制度,给予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具体应用,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缓刑制度在立法规定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使得缓刑制度的功效并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有必要对缓刑制度之现状进行分析,探寻我国缓刑制度进步与完善的发展道路。 一、缓刑制度简介 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首创,但其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源于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当时缓刑仅适用于青少年犯罪。1889年的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般犯罪的刑罚执行制度。此后,缓刑作为一项集中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社会化精神,被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支持,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现代刑法的一项通行制度。 我国缓刑制度最早被规定在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该规定只适用于贪污犯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缓刑制度,1997年刑法更全面地规定了缓刑制度。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比较普遍的狭义缓刑制度即暂缓执行制度,即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特点是以判处一定刑罚为前提,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一)缓刑制度的意义 在近现代刑法理念中,刑事制裁被认为是最后的手段,“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是刑法发展的进步表现和必然结果”,[1]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这些年的不断实践和改进,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缓刑能更好地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和实现刑罚的目的。一般而言,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实现的,而缓刑,在肯定原判刑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 1 -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 、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 5、考核奖惩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1、实施汇报制度 2、组织教育学习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②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③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 2 -

最新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据联合国1994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

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1999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 “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缓刑有时成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还有对本地人适用得多,外地人适用得少,甚至不用。一些外地人即使符合适用条件,但当地的法院却因为是他外地人不予适用缓刑,而判处拘役或较短的徒刑。刑种适用过于集中,特别是贪污、受贿案件适用率太高,与我国反腐败形势相悖,使得老百姓不解,甚至产生误解。 三、缓刑考察监管效果差。公安机关监管不力,脱管、漏管现象十分严重。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考察机构,而是把考察的任务压给基层派出所,基层派出所一般配置5至7名警察,警力薄弱,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办理已经把他们压得喘不过气来,实际上无暇顾及行刑工作。况且缓刑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所以该建档没建档,该跟踪监督的没跟踪监督,把缓刑考察工作当作一种负担,没有也不会主动地做好此项工作,因而无力有效地监督、改造在社会上服刑的缓刑犯,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项目

实训项目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 一、实训目的 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实训,使学生了解对社区矫正人员适用撤销缓刑的工作要求以及程序,培养学生处理行事惩罚事务的能力。 二、实训安排 实训地点:普通多媒体教室 课时:1课时 三、实训内容 第一、根据案例材料,分析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 第二、熟悉并填写撤销缓刑的相关文书。 第三、熟悉并能够按照撤销缓刑流程操作。 四、实训方法 案例:2013年5月9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临河区某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张某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用砖头将被害人打伤。同年8月份,公诉机关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由于陈某在村组居住期间表现良好,所在村组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临河区司法局同意将陈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法院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按照相关规定,陈某在10日内到司法局、干召庙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然而,陈某于2013年11月份去干召庙司法所报到后,再未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过电话或去司法所汇报本人的活动情况。在此期间,干召庙司法所通过派出所、陈某的监护人等多方查找,始终无法联系到陈某。7月17日,干召庙司法所终于和陈某取得了联系,并责令其立即到司法所报道,同时干召庙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汇报刘某的相关情况。刘某自此脱管长达8个月。 第一、分析陈某的行为性质 第二、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根据示例和讲解,

独立完成表格的填写。 第三、通过实训,掌握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的程序。 五、具体要求 (一)仔细分析案例材料,确定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满足撤销缓刑处罚的条件,并列出法律依据。 (二)理清在撤销缓刑处罚环节中司法行政部门的不同职责。 (三)根据提供的表格制作规范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 《提请撤销缓刑处罚审核表》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入档一份。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时,司法所应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审批。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连同有关建议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一并组卷。 《撤销缓刑建议书》用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整理报送的相关材料。 (五)熟悉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处罚的操作流程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现状思考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现状思考对策

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转,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那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九)对现有刑法总则部分修改

第二章犯罪 一.现法条: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修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法的种类 二.现法条:第三十七条【非刑法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修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管制 三.现法条: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修八: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节死刑 四.现法条: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docx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一强化,即: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两提高,即: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据联合国1994年的统计,美国有1,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其缓刑率为10万之;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1999年仅有%,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 “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缓刑有时成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还有对本地人适用得多,外地人适用得少,甚至不用。一些外地人即使符合适用条件,但当地的法院却因为是他外地人不予适用缓刑,而判处拘役或较短的徒刑。刑种适用过于集中,特别是贪污、受贿案件适用率太高,与我国反腐败形势相悖,使得老百姓不解,甚至产生误解。

撤销缓刑建议书范本

篇一:11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 ()字第号 社区矫正人员,男(女),年月日出 生,族,居住地,户籍 地。因罪经人民法 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 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 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 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 缓刑。 此致人民法院 (公章)年月日 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篇二:12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 ()昆司撤缓建字号 社区矫正人员,男(女),年月日出 生,族,居住地,户籍 地。因罪经人民法 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 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 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 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 缓刑。 此致人民法院 (公章)年月日 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篇三:11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 (2015)字第 1号 社区矫正人员胡涛涛,男, 1997 年 6月 16 日出 生,汉族,居住地盘克镇潘村村胡掌湾,户籍地盘克镇潘村 村胡掌湾。因交通肇事罪经宁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月1 日以(2014 )宁刑初字字第14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4 年 1 月 27日起至 2017 年 1 月26日 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参与

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文书2) 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文书3) 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或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时填写,一式五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假释类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4、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4) 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加盖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司法所存档。 5、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 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设计。加盖司法所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存档。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签订。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文书6) 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设计。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书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文书7) 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设计。可根据外出、居住地变更分别填写相应内容。 用于外出审批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备注栏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报告情况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用于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

【法律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1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12%, 2014年则为19%,2015年为35%,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有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06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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