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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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

销管理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XX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七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签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九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几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条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一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命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比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实事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迫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在建工程确定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四)第四章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提取办法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提取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造成金融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公司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

(二)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办法

1、坏账准备确认标准期末财务部对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将这些应收款项组合按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1)账龄分析法

财务部期末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其账龄进行分析,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账龄计提比例(%)如下:账龄在1年(含1年)以内的提取比例为0%;

账龄在1-2年(含2年)的提取比例为3%;

账龄在2-3年(含3年)的提取比例为30%;

账龄在3-5年(含5年)的提取比例为80%。

账龄在5年以上的提取比例为100%。

(2)单项分析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款项(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3)3年以上预付账款100%计提坏账准备。

2、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公司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期末对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计提坏账准备,与已提坏账准备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冲销其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以取得利息收益的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理财工具投资。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比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提取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因存货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对会计期末存货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中库存商品、在制品、外购商品按照单个项目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包装物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对相应长期股权投资提取减值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四)第(三)项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提取。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提取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提取。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提取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提取。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提取。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程序

第二十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一)每期末市场部对单项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并书面向财务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扣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财务部每期末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二)每期末财务部对单项超过3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扣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财务部每期末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三)每期末财务部对3年以上预付账款100%计提坏账准备,并报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核审批。

(四)公司的财务部(负责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采购部(负责外购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生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库存商品、在制品等)每年年末根据资产盘点结果,以及市场价值对各项资产的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作出合理判断和估计,提出拟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减值依据。

(五)财务部对资产的数据、减值的依据进行核实和收集,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对拟定的各项准备的提取方法、比例和金额等进行核查,在征求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告。

(六)各项减值准备提取方案经审批后,由财务部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审批权限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净利润(即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100%以上。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章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1、对已提减值准备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向生产管理部提交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商品等资产报废、闲置处置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经财务部、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由资产使用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2、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商品等核销资料,经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总经理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核销数额和书面证据;

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4、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由公司管理层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5、若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做出专项说明并提供依据,由公司审计部核实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计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减值资产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终了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在次年的1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解释。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TYGG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TYGG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TYGG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 1、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2、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3、公司财务部门为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在依据充分、流程合规的前提下,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核实相关数据,同时研判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做好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处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确认、计量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一、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款项。 2)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方法见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 1) 电工器械制造产业与通风装备制造产业 2) 环境综合产业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

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七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签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检查公司的存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各项相关资产,遵循本制度规定,提取各 项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提取减值准备的程序 公司按以下程序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项目公司、负责相关资产的部门期末终了,应调查了解公司 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部。 2、计划财务部依据该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提取原则和方法,确定各项 资产是否需要提取减值准备。计划财务部根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计提方法,对应 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减值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照本章第6 条程 序执行。 3、对须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书面报管理层 审批。 4、管理层对批准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书面报告董事会并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 理的具体方法、依据及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具体核销依据。 5、董事会根据管理层报告作出专门决议。 幼儿园里面有很多教育技术设备,那么对于这些设备该如何管理呢。下面为大家搜集 的一篇“幼儿园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 友! 6、单次单项核销和提取减值准备金额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事项,须由董事 会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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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效保证资产核销工作的正确,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审慎经营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分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减少老账呆账。每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检查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二)及时与仓库核对存货明细账,定期盘库,保证所有存货账实相符。每月编制存货明细表,检查存货跌价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三)每月同各使用单位核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状况,保证账实相符,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审查各分公司上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及时调查有关分公司固定资产异常情况。 (二)每月对公司在建工程与长、短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专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发展动态予以密切关注。 (三)及时发现投资公司可能发生的亏损和潜亏,并总结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解决。 (四)初步制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内部控制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核实资产减值实际状况,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报告。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供需要核销的资产减值项目涉及到的客户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 (一)对总经理提交的各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专门决议。 (二)批准或否决资产核销报告。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 (一)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二)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对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八条资产减值准备与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制定及实施 (一)公司财务部在核实各分公司上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草拟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确定资产减值方法。 (三)董事会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决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在审议本内部控制制度时,监事列席会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出具报告。 (五)总经理应定期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责成财务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修订。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资产安全教育,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规定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执行的《企业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检查公司的存货、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各项相关资产,遵循本制度规定,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提取减值准备的程序 公司按以下程序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项目公司、负责相关资产的部门期末终了,应了解公司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部。 2、计划财务部依据该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提取原则和方法,确定各项资产是否需要提取减值准备。计划财务

部根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计提方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减值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照本章第6 条程序执行。 3、对须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书面报管理层审批。 4、管理层对批准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书面报告董事会并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及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具体核销依据。 5、董事会根据管理层报告作出专门决议。 6、单次单项核销和提取减值准备金额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事项,须由董事会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 1、根据本制度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根据账龄计提的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除外),均须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则应作出专门决议予以披露。 2、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形成决议予以披露;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注意的问题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会计实务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现行制度不规范性,导致企业中高估资产、虚增利润的现象较为普遍,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的资产价值与实际相背离。为此,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使企业避免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全面贯彻谨慎性原则,不仅将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难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由股份制企业扩大到了所有企业,而且还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本文拟就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注意的问题作粗浅探讨,并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提取、会计处理等作一比较,以便理解和运用。 一、资产减值的一般规定和职业判断问题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事实的必然要求,也是这次会计制度改革中比较重大的改进措施之一。新制度第5l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是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制度中还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做了具体的规定,强调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的实

际情况及各种迹象,合理地判断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市价或可变现净值是否低于其账面价值或成本,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成本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则该项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此时就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会计职业判断提出的具体要求。因为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了在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如折旧政策、投资核算方法等)的选择以外,在资产减值的提取上也给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根据各项资产的检查情况和各项减值条件进行具体的判断,尤其是随着企业的不断创新,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使得会计处理方法变得更加灵活和多变,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风险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使得会计职业判断与企业经营成败直接关联。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及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判断,就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可能由此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所以,企业会计人员要加强对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加强对会计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会计相关的经济、财政、管理、贸易、金融、计算机、网络等知识的学习,不断积累、不断锻炼、不断提高,成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职业修养的高素质管理人员。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问题 新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范围较为广泛,而且还规定了多种计量标准,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

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注册会计师受托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往往会遇到两种偏向:一是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夸大当年利润或少报当年亏损,不提或者少提按规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二是被审计单位为了调节年度利润和均衡股利分配,计提的减值准备高于预计损失数,也就是所谓计提秘密准备。这两种偏向的结果都使报表不实、会计信息虚假。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企业年终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以下简称减值准备)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审计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的正确性。一、减值准备计提的审计减值准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依据有关因素做出的估计,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工作。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工作,比如请专家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的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进行鉴定等。以下就审计中几个关键概念的把握阐述笔者的观点。1.关于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对减值准备计提数进行审计认定的前提,只要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帐面价值,其差额就是减值准备的应提金额。可收回金

额,《企业会计制度》解释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称为“使用价值”,本文为叙述方便,也将其简称为“使用价值”。对于如何处理可收回金额中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提出的一些主张,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可收回金额时的参考:(l)“如果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任何一项超过其帐面金额,资产没有减值,因而没有必要估计其他金额”。(2)“如果没有理由相信资产的使用价值远远超过其销售净价,则资产的销售净价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3)“有时候不可能确定资产的销售净价,……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使用价值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同时,除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外,“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也是可收回金额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应收款项、委托贷款、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般不宜用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表述,而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表述为宜。对于可收回金额与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认定,根据《制度》规定和会计惯例,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短期投资以市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2)存货以可变现净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使用价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

济南佳宝乳业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规章制度

资产减值预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可能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效保证资产核销工作的正确,依 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预备要紧包括坏账预备、存货跌价预备、短期投资跌价预备、长期投资减值预备、在建工 程减值预备、固定资产减值预备及无形资产减值预备等资 产减值预备。 第三条按照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中期和年度终了,公司对各项资产进行详查,以确定资产减值预备的 数额。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财务部职责 1、依照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初步制定资产 减值预备处理方法,提交董事会批准。 2、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治理,减少老账呆账。每

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账,查看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向总裁书面汇报。 3、及时与保管部门核对存货明细账,定期盘库,保证所有存 货账实相符。每月编制存货明细表,查看存货跌价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4、每月同使用单位核实公司固定资产状况,保证账实相符, 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5、对公司资产减值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分不提交公司总裁 或董事会解决。 6、核实资产减值的实际状况,向总裁和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 报告。 第五条公司总裁职责 1、依照资产减值处理权限审批公司资产损失处理。 2、向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可能及处理方法和依据。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1、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 决议。 2、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对内操纵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

三、治理程序 第七条资产减值预备与损失处理程序 1、公司财务部依照资产清查情况初步提出减值处理方案。 2、总裁、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按照权限分不对财务部上报的 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确定资产减值方法。 3、各责任人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决议。 4、公司财务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5、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在审议本内部 操纵制度时,监事列席会议。 第八条资产损失核销的权限划分 公司对已提取减值预备的资产应查明缘故,追究责任。对通过各种追讨措施仍未收回的资产,应进行核销。治理层对资产损失核销的治理权限按照公司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计提资产减值预备的政策一经确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若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动而确需更改的,需 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四、应收款项 第十条应收款项治理 1、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应收账款的可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

制度会签表

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 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 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损失处理制度

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指导公司会计核算的依据,凡涉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这些资产发生损失时有关会计处理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共八项。 第三章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第四条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期末余额是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统称应收款项(下同)。 第五条公司的应收款项按下列账龄分析的比例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公司与合并报表子公司之间以及合并报表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新纳入合并范围和退出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以及其他合并子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七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八条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具体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如下: 1、因债务人单位破产、撤消,依照《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进行法律裁决后被确认为无法追偿的部分。 2、债务人为自然人,因死亡后本人或继承人已无法资产清偿债务并取得法律证明后被确认为无法追偿的部分。 3、因债务人不按签定的经济合同(协议)的规定偿还债务,经资产保全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员尽力催讨无效而未收回的债权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部分。 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九条公司的预付帐款,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十条上列年限中规定的“以上”不含本数。计算年限时按债权发生日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含附件.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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