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论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一、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及其形成

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

除贝卡利亚之外,边沁、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著名思想家对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也有重要贡献。

(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

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他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7、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因此刑罚给人们以精神上的影响应是最强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8、为了预防犯罪,应当采用比酷刑更为有效的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他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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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好动力。对于犯罪和惩罚的关系,边沁提出以下观点: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罪的动机大于制止犯罪的动机,就会诱发犯罪。4、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予犯罪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边沁主张“罪刑相称”了。至于是否等量,边沁则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一个功利主义的经典公式给出了答案。他以自己的那一套计算痛苦与快乐的方法提出;刑罚的确定性越小,严厉性越大,反之,刑罚越是确定,严厉性却越小了。虽然功利主义是社会契约的一种滋生物,但它却超越了契约本身。在功利主义眼里,契约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违约结果的承诺,而是在预先料想结果发生之后我们应该怎么样。这样的思维方式,已经将个人排斥在犯罪之外,而全部以审判者的身份去面对犯罪行为。

(三)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理论

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产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就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1、制定对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2、预先公布刑法,借以抑制其犯罪冲动。3、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们的畏惧。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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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四)康德、黑格尔的报应论

康德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惩罚犯罪是道德上正义要求,刑罚具有加害性,其本质是以暴制暴,以恶惩恶。刑罚只不过是把这种制暴惩恶手段规范化、法定化。道德上要求是一种内在要求,它靠的是自律,如果没有刑罚上的保障,道德上要求就难以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亦难以形成和巩固。刑罚本来是一种恶,是一种害,但它是基于道德上正义要求而对犯罪人施加一种恶和害,因而它是由有害变为无害,由有恶变成无恶。但康德主张的报应准确地说是一种等害报应。他认为刑罚应与犯罪相对等,等害才能实现公正,才能让犯罪人罪有应得。康德哲学的核心是自由和责任,与之相对应的两套行为准则就是法律和道德。但康德并不把法律和道德截然分开。他有句名言:“日月星辰在上,道德法律在我心中”可见其对道德法律的观点已经几乎近于信仰,非常神圣,这是将法律道德化的典型。在这种虔诚的遵循自然神圣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等量报应论”,主张等质等量的同态报应,目的是恢复正义。

黑格尔认为刑罚就是对犯罪的一种自身的回报,刑罚就是为了否定犯罪而存在,惩罚犯罪是法的内在要求。黑格尔将法律和道德分为社会行为准则和个人行为准则,但最终又将两者合在一起,认为“刑罚包括这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在这里黑格尔将人——无论是守法者还是犯罪者都一视同仁地予以绝对的理性所以认为处罚一个罪犯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黑格尔眼中的人是一个完全抽象化,哲学化的形象,是“理性的存在”,支持懂义,严于律己,几乎圣人,这与“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能截然相反,叫人大跌眼镜。同样的,他所提出的刑罚报应理论也是这种思想化的抽象。

三、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正统理论

四、(一)自由意志论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它们的理论基础是人是理性上的动物,在意志上是自由的,“禽兽是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是通过自由意志决定取舍。”犯罪人是在意志自由情况下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同时人具有权衡利弊得失理性的能力,他们对做或不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是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自由选择能力。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不为恶,但他却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犯罪人在意志自己情况下,选择了恶,从道德层面上看,他主观上有恶性,应受到谴责,所以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是有道德上根据的,刑罚就是惩恶扬善,之所以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恶性。他们主张罪刑均衡,罪刑法定,注重犯罪形之于外的东西,惩罚犯罪的尺度必须与所犯罪行在价值上相等,才具有正当性,倡导刑罚的节俭性、均等性,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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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基于意志自由,犯重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大,犯轻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轻。而主观恶性的轻重和大小都是犯罪人意志自由的产物。所以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对其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是对犯罪嫌疑意志自由的一种尊敬。自由意志论申明两个观点:第一,意志是支配犯罪行为的内在力量,缺乏主观意思的身体动作所造成的危害,不是犯罪。第二,意志对行为的选择是自由的而不是被迫的,因此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道义责任论

道义责任论是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解释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意志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做出相反的决定,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必然要受到道义的责难,因而道义责任应当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道义责任论也提出两个主张,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义责任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二,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两个方面,所以刑事责任中也包含着对恶意志的否定。

(三)行为论

行为论认为,犯罪时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现实的危害或危险,行为人是因为行为构成犯罪才受到处罚的,而且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是刑罚裁量的尺度。所以,行为不但是认定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行为论中含蕴的基本思想是,第一,只有行为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法律不惩罚思想,法律规定的犯罪只能是行为。第二,只有通过行为及危害事实判定或推测主观罪过、目的等心理态度,才能使主观和客观统一起来。

(四)报应论

报应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犯罪人在明辨是非基础上,选择一种恶、选择一种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为主流社会所谴责的行为、否定的行为,并且他这种选择已对社会对他人构成了害,因而犯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和所选择的行为负责。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在于犯罪是不正当的。刑从罪生,无罪无刑,罪是因,刑是因之上果。刑从罪生,刑是对罪的一种否定,一种报应,目的是恢复被犯罪人破坏了社会秩序,罪是已然这罪,刑是法定之刑。犯罪人明知国家通过刑法的方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对犯罪持否定态度,犯罪人仍然藐视法律实施犯罪,因而犯罪行为乃是挑战国家法律,挑战社会秩序的行为,国家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整合社会秩序就必须对犯罪人采取报复的行为,国家之所以报复犯罪人,是因为犯罪人首先报复社会、报复国家、国家对犯罪人的反报复是由犯罪人的行为所发动的,诱导的,犯罪人为了避免国家社会对其报复,只能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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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四、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预防思想

(一)法律控制论

这一观点认为,只有依靠制定法律,遵守法律,并在执行法律中贯彻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预防犯罪。如贝卡利亚主张,颁布法律的权利只能属于立法者,而任何法官不能制定法律;法律应该制定的明确和通俗,其中含糊不清的词句必须修改;应该使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破坏这些法律,让法律为全体人民服务;应该让人畏惧法律。他还主张,只有使每个公民都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有罪或无罪这一原则”,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

(二)心理强制论

这一理论认为,人与动物有着根本的区别,人不但能区分善恶,分清是非,而且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比如,一个人知道实施一定犯罪后可以得到精神、财产或肉体等方面的快感,同时也知道实施犯罪后受到惩罚的痛苦。权衡利弊后,为了免受痛苦,就可能放弃想要实施的犯罪活动。因此,心理强制可以使人们放弃犯罪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这一理论强调,对犯罪行为给予什么程度的惩罚,行为前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能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

(三)报应刑论

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只有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给予惩罚,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而才能抑制犯罪,预防犯罪。功利于主义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论正刑罚的不当性。要阻止犯罪,预防犯罪,就必须使犯罪之乐小于不犯罪之乐,要遏制犯罪之乐就必须对犯罪人施以一种痛苦,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生命、财产,使犯罪人感到犯罪之苦大于犯罪之乐,所以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必须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通过刑罚的手段使犯罪人形成一种正确的苦乐观,校正犯罪人不正确的苦乐观,使犯罪人因畏惧犯罪之苦而不敢轻易犯罪,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法律是为了防卫社会,为最大多数人服务,所以预防犯罪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正当性根据之一。但是,对犯罪人实施的刑罚要以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为基础,对犯罪人报应的程度要以犯罪行为轻重而定,不能滥施刑罚。

五、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理论的影响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对当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就是根据贝卡利亚的基本思想制定的。但是,由于刑事古典犯罪学派认为人实施犯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并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为社会对犯罪施加刑罚的基础,而忽视了其它因素对人的犯罪行为的影响,与现实社会状况不相符合,因而使得法国刑法典在日常适用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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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及有某种心理缺陷的人的意志自由程度不可能与正常人相同,因同等程度的犯罪对他们施以同等程度的刑罚是不合理的;其次,个性差异及具体环境也对人的意志有很大影响,人的意志实际上不可能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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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 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 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

《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一.近代科学的发展是刑事实证学派产生的沃土 1.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 近代以来,自然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已经渗透到科学领域,实证学派代表开始抛弃自由的观念,他们深信对犯罪的研究及其成果,将完全改变人类的司法制度.众所周知,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龙勃罗梭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人类的祖先>>(1871)一书中,达尔文论证了一些比其他人更倾向于于是祖先(返祖现象),这种观念后来成为龙勃罗梭革命性理论变革的核心.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中,接受了达尔文的遗传概念,认为犯罪也可以遗传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 2.精神病学等其他学科的影响 新的医学门类精神病学大致是在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之间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实证学派将其决定性理论的原则应用于解释人类行为而否定意志自由论,认为这是由精神病学所证明的无可争辩的结论. 与此同时,颅相学和统计学对实证学派的早期创始人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方法论之转折—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基础是思辨方法,该思辨方法源自此前西方哲学史二千余年的研究对象—形而上学,即研究一般的存在的学说.实证学派认为基于抽象思辨方法的古典学派已走入困境,只有以实证方法为基础,运用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知识,才能彻底改变古典学派的困境。实证学派的这种实证方法源自19世纪实证哲学的兴起。 三.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及《刑法的价值构造》一文中,认为就人文背景而言,刑事古典学派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事实证学派是建立在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我们同意“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的保障机能从根本上是统一的”的观点,但不同意“古典学派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实证学派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观点。原因如下: 1、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自启蒙运动以后到20世纪初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与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对立。 2、实证学派主张社会责任论,,他们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立论的中心,重视行为人的性格,

古典自然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家即启蒙思想家们 一、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特征: (一)世俗化。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法的附庸,它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和推演。在古典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本质上独立于上帝的意志,源于人的理性,上帝不能改变自然法。 (二)个人主义。古典自然法以个人主义为自己的价值观念。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指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先验地存在于个人身上,任何人不能剥夺,且它不证自明。个人组成社会,公共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没有个人便没有社会,没有个人权利也就没有公共权力。个人本质上是他自己的私有者,未经个人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 (三)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大都假设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经存在过一种自然状态,人类过着受自然法则支配的生活,享有自然权利,人人是自由平等的。为了使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就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可能是人自觉自愿缔结的,也可能是被迫订立的,但都要服从一定的政治权威,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律。但在社会契约中,人的某些自由、平等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得以保留。 二、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犯罪学试题库

犯罪学 一、单项选择题 1.对罪犯予以惩罚的目的是( C ) A.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痛苦,使之不敢重新犯罪 B.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C.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D.满足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愿望 2.认为“犯罪不外是一种疾病,故刑罚不应是对既往的,而应是对将来的”,是由18世纪以前西方哪位思想家提出的( B )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奥古斯丁 D.托马斯·莫尔 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 C ) A.3—5人组成 B.3—7人组成 C.3—9人组成 D.3—6人组成 4.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个层面的防控措施旨在( A ) A.抑制犯罪动机 B.抑制犯罪目的 C.抑制犯罪的机会和条件 D.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各部门分工协作来抓( C ) A.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B.条块结合,分工负责 C.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D.条块结合,统一领导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是( A ) A.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B.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 C.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的有关部门负责 D.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司法机关具体负责 7.综合治理的三个基本环节是:打击、预防和( A )

A.改造 B.教育 C.挽救 D.感化 8.犯罪预测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是指( B ) A.犯罪预测的方法 B.犯罪预测的价值 C.犯罪的预测目的 D.犯罪预测的对象 9.犯罪预测的方法主要有趋势外推法、因素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 B ) A.回归分析预测法 B.专家评估法 C.临床诊断法 D.问卷法 10.针对犯罪分子和有前科劣迹、露出犯罪形迹的人所采取的刑罚或其他惩戒性措施的预防是( D ) A.改造性预防 B.控制性预防 C.保护性预防 D.惩戒性预防 11.公安保卫机关依法采取的各种预防、减少犯罪发生的专业性防范措施,被称为( C ) A.社会预防 B.心理预防 C.治安预防 D.刑罚预防 12.被害的受容性是指( A ) A.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B.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 C.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 D.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反抗状态 13.因主动实施了某种刺激性行为,招致加害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在犯罪学理论中被称为( C ) A.轻浮型被害 B.受挫型被害人 C.挑衅型被害人 D.贪婪型被害人 14.依据犯罪预防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 D ) A.疏导性预防 B.保护性预防 C.惩戒性预防 D.重点预防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 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 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 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 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 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 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

理性预期学派或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的菲利普斯曲线

理性预期学派或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的菲利普斯曲线 1.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三大假说 (1)理性预期假说 A.适应性预期的缺陷 适应性预期完全根据某种变量的过去值来预期其未来值。当预期有错误时,私人部门虽然会调整预期,但调整的速度比较缓慢,不是一步到位的。因此,只有在该变量的未来值不变时,这种预期才有可能是大致准确的。只要变量的未来值不断发生变化,适应性预期会犯系统性的误差。不必说短期的预期不正确,就是在长期,某种变量的预期值与其实际值也不一致。例如,如果央行不断地增加货币量,私人部门的预期通胀率就总是小于实际通胀率,使得短期菲利普斯曲线和长期菲利普斯曲线都向右下方倾斜。这样货币主义与凯恩斯主义几乎就没有多大的区别了。认识到现代货币主义在预期问题上的这一失误后,一些激进的货币主义者开始利用理性预期更猛烈地批判凯恩斯主义。 B.理性预期的含义 理性预期是指经济主体为了谋取最大利益,会设法利用一切可以公开获得的过去的和现在的各种信息,对有关经济变量的变动趋势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如同相关经济理论的预言一样的预期。理性预期概念最早是由约翰·穆思(John F. Muth)在1961年7月号的《经济计量学》杂志上发表的《理性预期和价格变动理论》一文中针对蛛网模型中非理性的预期提出来的。穆斯指出“因为预期就是对未来事件有根据的预言,所以预期与相关经济理论的预言是基本一样的”。穆思提出的理性预期概念当时在经济学界未产生广泛的影响。 理性预期假设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经济主体为了追求最大利益,总是力求对未来做出正确的预期。 第二,经济主体在做出预期时会力图得到与预期有关的一切信息:过去的和现在的信息。 第三,经济主体对未来所做出的预期与相关经济理论的预言相一致。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和获取信息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即使是理性预期也会产生失误。但这种失误本身具有随机性,其平均值等于零。另外,当预期有错误时,经济主体会及时根据他得到的信息调整形成预期的方式,并充分地修正他的预期值。因此,经济主体的理性预期不会犯系统性错误。 (2)市场持续出清假说 A.市场持续出清的含义 市场出清是指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相等。市场持续出清是指各种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在每一时点上都是相等的。 B.市场持续出清的关键性假设 市场持续出清的关键性假设是,价格、货币工资和利率具有充分弹性,能够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做出迅速的调整,保证市场供求相等。因此,实际就业量总是等于充分就业量。 市场持续出清假说不仅与凯恩斯主义不同,而且也与货币主义的观点不同。 (3)总供给假说或自然率假说 A.劳动供给是相对实际工资(现实的实际工资相对于预期的或正常的实际工资的高低)

犯罪学单选

单项选择 一、 1、联合国每隔( A )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商讨犯罪控制问题,此即“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一年 2、主张以愚民政策来预防犯罪的是:( B )。 A、孔子 B、老子 C、韩非子 D、荀子 3、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是。( A ) A、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党委 D、政法部门 4、文化冲突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 ) A、索斯坦·塞林 B、罗伯特·默顿 C、艾伯特·科恩 D、劳埃德·奥林 5. 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是( C )。 A.多拉德 B.萨瑟兰 C.弗洛伊德 D.斯金纳 6、“白领犯罪”最早是由( D )提出的。 A龙勃罗梭B李斯特 C塔尔德D萨瑟兰 7、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贝卡里亚的主要观点是(B )。 A、天生犯罪人论 B、自由意志论 C、犯罪饱和律 D、三元论 8、建国后,我国第四次刑事犯罪高峰发生在( D )。 A、50年代初 B、60年代初 C、文革期间 D、改革开放后 9、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的下限是( A )。 A、14岁 B、16岁 C、18岁 D、20岁 10、新中国犯罪学研究始于对( C )。 A、暴力犯罪的研究 B、女性犯罪的研究 C、青少年犯罪的研究 D、反革命犯罪的研究 11、为了促进犯罪学学科的发展,需要全面准确地研究( C )。 A、犯罪工具 B、犯罪地点 C、犯罪原因 D、犯罪载体 12、20世纪60年代以后,诸如染色体、( C )等生理因素与犯罪关系的研究,都对认知犯罪的个体原因有了新的发展。 A、年龄 B、遗传基因 C、荷尔蒙 D、性别 13、犯罪现象的核心是( B )。 A、犯罪率 B、犯罪行为 C、犯罪人 D、被害人 14、在我国古代思想家中,春秋时期( A )提出贫困是犯罪的原因。 A、管仲 B、白居易 C、庄子 D、孔子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百科名片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目录 定义 1基本介绍地位 1标准 1实质价值 1重视法律存在 1代表者 1独立 主要观点 1代表人物及观点格老秀斯 1斯宾诺莎 1霍布斯 1洛克 1普芬道夫 展开 编辑本段定义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

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编辑本段基本介绍 地位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标准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实质价值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重视法律存在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

精品文档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近代世界上最有影响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以(A )为理论基础。 A.犯罪古典学派 B.犯罪人类学派 C.犯罪社会学派 D.犯罪心理学派 2、首先应用科学的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是(C )。 A.边沁 B.贝卡利亚 C.龙勃罗梭 D.菲利 3、将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或道德异常的犯罪学家是( C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加罗法洛 D.边沁 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代表作(B )中提出了“接触理论”。 A.《文化冲突与犯罪》 B.《犯罪学原理》 C.《少年犯罪的原因》 D.《命定的犯罪》 5、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简明概括是﹙ A ﹚。 A.有害的正义 B.无害的正义 C.普世的正义 D.绝对的正义 6、将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视为“刑事伙伴”或“犯罪搭档”的犯罪学家是( D 。)D.门德尔松萨瑟兰 B.施耐德 C.京蒂 A. )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著《犯罪学》。7、犯罪学家( D D.加罗法洛C. B.贝卡利亚菲利A.龙勃罗梭 A )。8、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D.菲利B.霍尔巴赫 C.孔德 A.边沁 D )。9、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人类学理论 B.A. 犯罪社会学理论 D.C.犯罪生理学理论。)10、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当代西方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派是(A B.芝加哥学派 A.激进派犯罪学 社会结构理论学派D.C.社会生态学理论学派 )。11、被尊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是(A D.菲利C.费尔巴哈 A.贝卡利亚 B.边沁 )开始的。12、新中国的犯罪学是从研究(B D.暴力犯罪 A.黑社会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反革命罪13、李斯特的犯罪原因观被后人称为( A )A. “犯罪原因二元论” B. “犯罪原因三元论”C. “犯罪原因四元论” D. “犯罪原因多元论” A )。14、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违规性 D. C. 传染性形式多样性A. 社会危害性 B. )在犯罪发生中起决定作用,是犯罪发生的必然因素。B 15、( D.犯罪相关因素C.犯罪根源 B.A.犯罪条件犯罪直接原因 )16、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B B.抑制犯罪动机A.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 .预防重新犯罪 D C.严厉打击犯罪)B 17、强调刑罚的个别化的犯罪学派是( B.实证犯罪学派A.古典犯罪学派 D .社会犯罪学派C.当代犯罪学派 )、一般认为,犯罪人初犯年龄与再犯之间的关系是(18 D AB.初犯年龄越大再犯可能性越大.初犯年龄与再犯可能性无关. 精品文档 C.初犯年龄越小再犯可能性越小D.初犯年龄越小再犯可能性越大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比较研究 ——以刑事责任论为切入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两大学派关于刑事责任理论之争,奠定了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本文以刑事责任本质论为视角,对新旧两派的差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刑事责任论 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 但基本的学派是古典学派(旧派 ) 和实证学派( 新派) , 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1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刑事古典学派,又称旧派,产生于18 世纪中后期,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2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和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3虽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期,它依赖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4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防,而不是报应。5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M]( 第二版) ,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2张小虎. 刑法学派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 J] , 政法学刊, 1999( 4). 3熊进军、蒋卫. 新旧刑事学派刑罚观的对立[J]. 当代法学, 2003,(03) . 4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5尹斐,孙娟娟.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与刑罚观之比较[J]. 新学术, 2008,(03) .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摘要] 古典自然法学派坚持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用“人的眼睛”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而这种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关键词] 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实在法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一个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与古代自然法的不同在于,它们关注现实生活,而不仅仅具有思辩色彩;与神学自然法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强调人的理性与人权,而不是神的意志。古典自然法学派把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其理论不仅影响了整个19世纪,就是在今天其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抽象理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前提是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三个假说。关于自然状态,它们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这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至于自然状态的具体情况,则由于各个思想家对人的本性有不同的观点,因而是各不相同的。霍布斯等人认为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战争状态,此时的人尚没有是非观念;卢梭等人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这时的人际关系是友好的,人也是有是非观念的,所以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脑子染法学家那里主要是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这是它们从人道主义或个人主义立场对人的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封建社会把人不当人的现象的控诉。 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进一步论述了自然法的本质、特点和具体内容。与以往相比,它们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不再从神或上帝那儿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它们认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就是理性本身;第二,详细论述了自然法的具体内容;第三,开始认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依赖于自然法,摆脱自然状态后,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了自然状态,组成了政治社会。 二、现实问题:实在法、法律权利和分权制衡

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犯罪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答案具体见教材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三、简答题 1、简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二)小组会议模式;(三)圆桌会议模式 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在此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 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首先挑起争端并诉诸暴力”而招致对方的伤害;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诱惑”,即被害人针对具体对象或泛对象进行性诱惑,从而招致被诱惑者的性攻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金库内,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症状” A: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 B: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回忆自己的被害过程时,被害人更多想起的是加害人的友好行为而不是其暴行。 四、论述题 1、试论述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学术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第四章新古典综合学派的货币金融学说

第四章新古典综合学派的货币金融学说 学习目标: 了解新古典综合派的形成、影响与理论特点;鲍莫尔模型、惠伦模型的主要内容;哈罗德的实物增长模型;托宾的货币增长理论;滞胀的原因分析 熟悉货币乘数论;货币供给理论中的“ 新观点” ;鲍莫尔模型、惠伦模型的主要结论;影响商品市场与货币市场均衡的主要因素;储蓄生命周期说;货币政策的资产传导论;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主张; 掌握内生货币供应论;IS —LM 模型的理论核心;资产选择理论;利率的结构理论;通货膨胀的原因解说;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多重货币政策目标论;利率中介指标论主要内容 一、新古典综合学派的货币金融学说 二、货币供给理论 (一)货币乘数论 (二)货币供给理论中的“新观点” (三)内生货币供给论 三、新古典综合派的货币需求理论 (一)“平方根定律”——鲍莫尔模型 (二)“立方根定律”——惠伦模型 (三)“资产选择理论”——托宾模型 四、利率理论 (一)利率的决定模型—IS - LM 曲线分析(二)利率的结构理论 五、储蓄理论 (一)储蓄生命周期理论 (二)储蓄与经济增长 六、通货膨胀理论 (一)通货膨胀的原因 (二)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三)“滞胀”原因分析 (四)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主张 七、货币政策理论 (一)多重货币政策目标论 (二)货币政策中介指标论 (三)货币政策的资产传导论一、新古典综合学派的货币金融学说 新古典综合派是现代凯恩斯主义的两大支派之一。与另一支派新剑桥学派相比,新古典综合派形成的时间较早,影响的范围较大,自20 世纪50 年代起至80 年代初,一直代表凯恩斯主义雄居官方经济学的宝座。新古典综合派还有许多别称,在谈论“两个剑桥之争”时,为了有别于英国的新剑桥学派,常把他们称作“美国剑桥学派”或“美国凯恩斯主义”,而他们为了显示其正统地位,则自命为“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派”。但由于该学派的最大特点是把新古典学派的理论和凯恩斯的理论综合在一起,故人们大多仍然采用该学派早期自我命名的“新古典综合派”。 新古典综合派的创始人是美国的汉森(Alvin H. Hansen),主要代表人物有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任 教的萨缪尔森(Paol Samuelson), 索洛(Robert Solow )和在美国耶鲁大学任教的托宾(James Tobin )等。所谓“新古典综合”的涵义,就是把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倡导的以价格分析为中心的微观理论与凯恩斯的以总量分析为核心的宏观经济理论结合在一起。他们认为,仅用新古典学派倡导的微观经济理论已难以适应现代的混合经济现实,因为经济主体也不再由私人企业和公众两个部门组成,政府也直接参与其中,所以,单纯用价格机制不可能调节经济运行;而凯恩斯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在20 世纪30 年代大萧条时期是正确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条件和背景变化了,在经济的正常运作中企业和公众的经济活动仍然受价格机制的支配,单纯用宏观经济理论也不能解决问题。因此,需要对凯恩斯主义理论进行发展,政策主张也应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调整,才能有效地调节资本主义经济,维持稳定的均衡。 新古典综合派的这一理论特色也充分体现在他们的金融理论之中。新古典综合派对凯恩斯货币金融学说的发展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继承又有突破,概括地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综合性。新古典综合派在理论上融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一体,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来研究货币金融问题。例如,关于货币交易需求理论的鲍莫尔模型,就是运用微观经济学中的最适度存货管理技术来阐明货币交易需求对利率的敏感性,并根据货币交易需求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得出萧条期货币政策的效果大于预期的总体结论。 第二,现实性。新古典综合派的金融理论分析对象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和现实性,针对战后西方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所出现的 难点以及货币金融领域层出不穷的创新所产生的新课题进行分析研究,例如,关于货币投机需求理论的托宾模型(资产组合理 论),就是以当今发达完备的金融市场为对象,研究在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交易设备不断完善,金融交易日益活跃的情况下,人 们如何调整自己资产组合的问题。第三,实用性。新古典综合派的金融理论较凯恩斯的金融理论更具体、更细致、更精密。他们以 现代数学为工具,来用实证法,特别加强了对技术性细节的研究,设计出一些精巧的数学模型或几何图解,便于在实际中应用。 第四,政策性。新古典综合派的金融理论带有明显的政策性色彩,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他们中的许多人参政有关。凯恩斯的经济理论真正受到西方经济学界的认可和西方各国政府的重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那时凯恩斯已经去世,将他的理论付诸于实施的主要是新古典综合派。他们在理论上继承和发展凯恩斯主义的同时,着重将凯恩斯的理论运用于实际经济政策之中,并不断分析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政府解决现实经济问题,因而得到政府的重视。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 (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 托马斯·阿奎那。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 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 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其特点是以人的理性为出发点, 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提出了自然法的一系列理论和学说, 使自然法从理论走向了运动和实践。其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主权在民论。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主权在民”或“人

00235犯罪学(一)2018年10月真题及答案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犯罪学(一) 试卷 (课程代码00235)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更真题资料请咨询Q或微信28225803。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狭义犯罪学又被称为 A.犯罪现象学 B.犯罪原因学 C.犯罪预防学 D.犯罪对策学 2.从知识结构上看,犯罪学是一门 A.综合性学科 B.边缘性学科 C.单一性学科 D.独立性学科 3.刑事古典学派中,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学者是 A.边沁 B.费尔巴哈 C.贝卡利亚 D.迪尔凯姆 4.犯罪学的鼻祖是 A.达尔文 B.龙勃罗梭 C.加罗法洛 D.李斯特 5.下列选项中属于菲利犯罪预防思想的是 A.社会防卫措施 B.刑罚制裁 C.报应刑论 D.制定国际法典 6.当代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是 A.心理预防 B.治安预防 C.社会预防 D.刑罚预防 7.先秦时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观点的思想家是 A.孔子 B.墨子 C.韩非 D.商鞅 8.新中国犯罪学研究起步于 A.建国初期 B.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 C.文革时期 D.改革开放初期 9.与其他方法论的研究者相比,思辨方法论的研究者更经常采用 A.调查研究 B.实验研究

组织管理古典学派的三个代表人物

组织管理的古典学派的三个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一、法约尔 简介:亨利·法约尔(1841—1925),欧洲的一位极为杰出的经营管理思想家。法约尔在一个煤矿公司当了30多年的总经理,创办过一个管理研究中心。 亨利·法约尔是直到本世纪上半叶为止,欧洲贡献给管理运动的最杰出的大师,被后人尊称为“现代经营管理之父”。他最主要的贡献在于三个方面:从经营职能中独立出管理活动;提出管理活动所需的五大职能和14条管理原则。这三个方面也是其一般管理理论的核心。 观点:行政管理理论 法约尔强调的是管理的功能,并试图建立一套宽泛的原则,指导组织活动的理性化管理。 1、管理的职能:就是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计划,就是探索未来、制定行动计划; 组织,就是建立企业的物质和社会的双重结构; 指挥,就是使其人员发挥作用; 协调,就是连接、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 控制,就是注意是否一切都按已制定的规章和下达 的命令进行。 2、管理的一般原则:法约尔提出了管理的14项一般原则 1.劳动分工原则 2.权力与责任原则 3.纪律原则 4.统一指挥原则 5.统一领导原则 6.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7.人员的报酬原则8.集中的原则 9.等级制度原则10.秩序原则 11.公平原则12.人员的稳定原则 13.首创精神14.人员的团结原则

对其批判:西蒙在其《行政行为》以“清算一些现存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著述”为出发点对其进行彻底的批判,发现许多原则是成对出现的,进一步深入地分析则会发现它们之间是相互矛盾的,而另一些原则要么缺乏具体性,要么只是了一种“虚化的简单性——掩盖实质上的含混的表面上的简单性。” 二、韦伯 简介: 马克斯·韦伯是对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确立做出杰出贡献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 1864年韦伯出生在德国爱尔福特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他是家中的长子,父亲是一名知名的政治家和公务员。 在1876年的圣诞节,年仅十叁岁的马克斯·韦伯撰写了两篇历史论文送给父母,在十四岁时,韦伯写的信件便开始引用荷马、西塞罗、维吉尔、李维等人的著作. 在1882年韦伯进入了海德堡大学的法律系就读,在1884年的秋天,韦伯回到老家以就读柏林大学,他在1889年取得了他的法律博士学位。 两年后,完成了他的教授资格测验成为正式的大学教授. 韦伯是一位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被人们称之为“组织理论之父”。 观点:科层制理论 科层制概念: 参与者之间有固定的劳动分工; 设置等级制的官员职位; 有一系列指导行为的一般规则; 职位财产和权利与个人财产和权利分离; 根据技术能力选拨人员; 参与者视受雇为一种职业。 科层制行政体系与传统型行政体系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明确界定职位的管辖权范围; 官员职位遵循等级制原则; 存在特意建立的抽象规则体系,指导官员的决策和行动; 工具盒设备、权力和待遇等“生产资料与行政手段”属于职位而不是占据职位的人,并且不许挪用; 官员个人具有人身自由,选拨他们的根据是技术能力,职位是任命的而不是选举的,并以工资为补偿手段; 受雇于组织成为官员的一种职业。 对韦伯的理论的批评与赞扬: 批评:帕森斯和古尔德纳其混淆两个不同的概念 美国一些学者对其著作的误读,扭曲了其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产生之理论基础

刑事实证学派产生之理论基础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刑事古典学派基于其意志自由的学说,在犯罪原因、刑罚目的、罪刑均衡等诸多的问题上,在费尔巴哈和黑格尔那里达到了其理论的巅峰。同时,刑事实证学派作为对古典学派的反动,则表现了西方刑法思想发展史上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规律,当然,这种逻辑发展的原因除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实际缺陷和镇压的长期无效这一事实原因之外,还有其特定的科学、人文背景。 一、科学的发展对刑事实证学派的影响 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并非空中楼阁,近代科学的发展是其产生的沃土。 1.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 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领域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便是进化论的形成。达尔文的进化学说对刑事实证学派自然地产生了影响,正如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所说:“甚至早在十九世纪时,达尔文的进步观念所产生的影响就不仅限于生物学领域了,所有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是从他们那个时代的种种富有价值的源泉中来吸取他们的科学思想的。”(注:维纳:《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p27. )菲利就认为,古典学派关于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作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所以,“到科学传播自然形成和变化的概念、太阳系和动植物系统观念出现为止,人类心目中的观念一直

是:思想和行动可以改变世界。”(注: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p20.)近代以来,自然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实证学派的代表们开始抛弃意志自由的观念,他们深信对犯罪的研究及其成果,将完全改变人类的司法制度。众所周知,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龙勃罗梭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人类的祖先》(1871)一书中,达尔文论证了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倾向于原始祖先(返祖现象),这种观念后来成为龙勃罗梭革命性理论变革的核心。(注:龙勃罗梭:《犯罪人论》英文版序言,montciair.n. j.patterson smith 1972.)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中,接受了达尔文的遗传概念,认为犯罪也可以遗传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与达尔文主义的出发点一致,龙勃罗梭在他的《犯罪人论》一书中,一开始就讨论了植物相互间的犯罪,接着又讨论了动物、野蛮人和小孩间的犯罪,而野蛮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注:郝威茨等:《犯罪学的历史》,载《国外法学》1985年第5期,p40.)由于许多犯罪现象无法用遗传来解释,龙勃罗梭在晚期受菲利等人影响,强调退化的作用。 2.精神病学等其它科学的影响 新的医学门类精神病学大致是在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之间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实证学派将其决定论的原则应用于解释人类行为而否定意志自由论,认为这是由精神病学所证明的无可争辩的结论。另外,精神病学中有关道德性精神错乱的观念对实证学派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例如英国精神病医生亨利·莫兹利认为犯罪分子是人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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