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引言

本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最高人

民法院对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未采取书面形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当事人不能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房屋权属证明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

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的购房价款,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第五条房屋交付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约定将房屋登记过户的,应当在交付房屋时一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交付房屋的质量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质量要求,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如约定未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风险责任

房屋交付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损毁的,由遭受损失的一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的风险责任分配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履行替代性赔偿等。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金额。

第九条纠纷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其他未在本司法解释中提及的事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附则

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以上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希望能够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

律问题有所帮助。根据该司法解释,合同成立、价款支付、房屋交付、纠纷处理等方

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有合同纠纷,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和程序解决,维护自身权益。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文解读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否则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开发商给消费者一套房屋,什么都全了,就是电梯每天只能开2小时,此时房屋到底是处于什么状态呢?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对这项人类历史上最复杂的行为的描述加起来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2021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 ___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全文细则。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 ___ ___企业(以下统称为___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 ___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 ___管理法》和95年 ___《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 ___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 ___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商品房的销售 ___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 ___人就商品房___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 ___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来《》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 ___内容可以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引言 本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最高人 民法院对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未采取书面形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当事人不能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房屋权属证明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 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的购房价款,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第五条房屋交付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约定将房屋登记过户的,应当在交付房屋时一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交付房屋的质量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质量要求,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如约定未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风险责任 房屋交付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损毁的,由遭受损失的一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的风险责任分配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履行替代性赔偿等。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金额。 第九条纠纷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其他未在本司法解释中提及的事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附则 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范文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购买房屋的话要了解一下买卖方面的相关知识,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一般是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细节,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解释共计二十八条,主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损害赔偿等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适用范围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

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房屋有哪些费用 1、房产评估费 房产评估费是指在办理房贷时,银行指定评估机构对购房者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费用,主要是为了控制贷款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房产评估费并不是强制收取的,而且也并不是每一家银行都会要求买卖双方出示房产评估报告书,所以还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房屋贷款保险费 房屋贷款保险费主要针对的是一次性付款或者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如果你的房子还在还款期间就遭受了不可抗力的损坏,购买房屋贷款保险就可以让你不至于赔个精光。根据《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购房者作为房屋的投保人,是需要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虽然,房贷险不是成功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但其作用不可忽视,所以还是支付一下比较保险。 3、抵押登记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15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卖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乙方(买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方身份:商业企业或个人,依法拥有销售商品房的权利。 2.乙方身份:商业企业或个人,依法拥有购买商品房的权利。 3.甲方权利:依法出售商品房,向乙方收取购房款,保证房屋 所有权清晰。4.乙方权利:依法购买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享有土地使用权。5.甲方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出售符 合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商品房,并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证交付给乙方。6.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价格支付购房款;合法使用商品房;维护商品房的完整和安全。7.履行方式:甲方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乙方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 8.期限:甲方应在指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乙方应在 指定期限内支付购房款。9.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因未按照约 定期限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因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房地产交易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双方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要求。2.本合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约定,以法律 法规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应履行如实披露房屋情况、认真验房等义务,乙方应履行如实面积、物业、质量等信息核实义务,以保障交易的诚实、公平。2.甲方和乙方应就装修、配套设施等与交付有关的约定履行义务,以确保物业交接顺利。3.甲方应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维修义务,乙方应承担因住房日常使用引起的合理维修义务,以维护商品房的完整性。4.商业企业或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协商公正原则,拒绝违法违规的营销行为。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及时按照约定履行或交付,确保合同的合法效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需尽量维护双方利益,确保权益无损失。3.如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合同约定,保护合法权益。 六、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2.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协商并在书面文件上表示承认。 3.本合同生效时间以合同签订当日起算。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简介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签订的购房合约,具体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了《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释内容 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向买方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 2.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商品房的购房款项,并接受房屋交付。 3. 卖方应当在交付商品房时,向买方提供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审查文件,并履行与商品房交付有关的义务。 二、商品房质量问题 1. 商品房交付后,买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卖方解决。卖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2. 如果卖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还购房款、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 3. 卖方应当对商品房的主体和共用部分质量承担维修责任,但非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不应由卖方承担。 三、商品房变更和解除合同

1.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 2. 当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 买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合理费用: 买方逾期未付款项,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 买方故意损坏商品房; 买方利用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原因,无故拒绝履行合同。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如果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 《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范,明确了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于买方和卖方来说,遵守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一、引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本文将对该解释中的关键点进行解析和分析。 二、主要内容 1. 表示与承诺 本次解释强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的表示,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承诺之间应被明确区分。销售人员所作的表示并不必然等同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预售许可证 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应该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3. 纠纷处理方式 本文强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判合同条款,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不当之处。如果裁判条款存在问题,应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 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 赔偿金。 5. 倒房问题 在明示或暗示倒房情形下,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 任何款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 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在解释中,明确了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消 费者在购房时会更有保障感。同时,解释还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 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控。这些规定,有利于消 费者在购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 题的具体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 决方式,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更加放心、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法释〔〕7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已于 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4月28日 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经过) 为正确、立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依据《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协议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协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还未建成或已完工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协议。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和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应该认定无效,不过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能够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过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计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和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应该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协议,亦应该视为协议内容,当事人违反,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担保,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应该根据法律相关定金要求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造成商品房买卖协议未能签订,出卖人应该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含有《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要求商品房买卖协议关键内容,而且出卖人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该协议应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协议。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协议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为由,请求确定协议无效,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协议生效条件,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对方接收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根据全部权调换形式签订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房屋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安置,假如拆迁人将该赔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赔偿安置房屋,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根据本解释第八条要求处理。 第八条含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商品房买卖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能够请求解除协议、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能够请求出卖人负担不超出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时,含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协议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能够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能够请求出卖人负担不超出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 (一)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版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像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

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全文解读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否则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开发商给消费者一套房屋,什么都全了,就是电梯每天只能开2小时,此时房屋到底是处于什么状态呢?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简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违约、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为了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第一款:商品房质量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购买的商品房在交付后一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修复、更换或退还房款。 1. 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的结构安全存在问题; 商品房的功能出现重大缺陷; 商品房的主要设备存在故障; 商品房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2. 质量问题的赔偿方式: 如果商品房属于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理费用; 如果修复后问题仍然存在或无法修复,购房人有权要求更换房屋或者退还房款;

如果购房人已经使用了该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使用费用。 第二款:商品房交付延迟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商品房交付延迟的处理办法。 1. 商品房交付延迟的认定: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在交付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长商品房的交付时间。 2. 购房人的权益保护: 在商品房交付延迟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率,支付购房人的赔偿金; 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商品房交付延迟而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款: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后果如下: 1. 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认定条件: 开发商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权证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面积为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为__________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二手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二手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 下简称《司法解释(五)》),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司法适用作出了 详细的规定,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五)》明确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多项重要事项,首 先是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署姓名或者盖章, 并在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其次,解释第二条针对退房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买方违 反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同时合同的违约金约定也受到限制。而如果卖方提前解除合同,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房款,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相应 的违约金。 解释第三条规定了买方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后果。根据该条 规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而占有了房屋的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违约金。同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将房屋返还,并要求赔偿因此 遭受的损失。 此外,《司法解释(五)》针对房屋瑕疵问题提出了细致的规定。 如果房屋存在瑕疵,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并要求退还全 部已付款项;或者请求减少房屋款项,并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卖方在未告知瑕疵情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解释第五条明确了买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如果买方未取得购房资格或者购房资金来源无法合法证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对于因此产生的税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总之,《司法解释(五)》进一步完善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各项权利义务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纠纷。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将依据《司法解释(五)》的规定进行判决,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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