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

附件2: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

备注:

1、纳税人发生需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需报送此报

告表及其他附报资料;

2、此表按资产损失小类填报,一类事项填写一张表;同一小类

资产损失由于不同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在“申请理由”

栏次分别说明;

3、纳税方式栏次的填写:总机构填“就地”,分支机构实行汇总

纳税的填“汇总”。挂靠类分支机构不实行汇总纳税的填“就地”。

4、金额较小证明,仅为所需资料涉及此项资料时填报,不涉及

的不需填报;

5、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

存,一份市、县地税机关留存。

2014年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说明范本

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说明(范本)第一部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事务所鉴证报告号: 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人____年度需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鉴证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客观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满足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支持。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被鉴证人____年度发生需经专项申报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_______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人符合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注意事项 一、弥补年限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尽管新的条例没有这方面规定~但~在弥补年限上仍需要掌握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这里应注意的是: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三是弥补亏损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那一年的。 举例说明:某企业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盈利100万元,第三年亏损200 万元,第四年亏损300万元,第五年亏损400万元。第六年盈利150万元,第七年盈利1200万元,假设该数字属于调整后金额,。对该企业可用第二年盈利100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700万元~剩余600万元待以后年度弥补。第六年的获利150万元可以弥补第一年剩亏损600万元~还有450万元就不可以再用第七年的盈利的1200万元弥补了。只能用税后利润或其他自有资金弥补。对第三、四、五年亏损的

200、300、400万元、都可以用第七年的盈利1200万元弥补。这样~当年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1200,200,300,400,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额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亏损与以前不同的是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主要涉及事业单位~这里不详述。而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凡取得被投资方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以下简称: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方是免税企业还是低税率企业~都不涉及再补税。而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也不是经营利润~而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有两点与大家探讨:一是免税收入不需要冲减当期亏损。如:企业2008年经营亏损200万元~当年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尽管企业帐面核算的是盈利100万元~但需要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仍为200万元。因为投资收益300万元是可减除项目。二是免税收入可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对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下面来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为了确保上述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进行明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 一、资格年度之前5年的判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相关资格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会发生变化,《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通知》所称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为准确理解《通知》规定的“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通知》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附件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持保留意见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一般规定 (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第二条) (四)重组业务亏损 1.一般性重组亏损规定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Sb00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采取专项申报形式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来填写,本表由区局综合服务科(岗)受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

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二、详细填写说明 各事项由申报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并提供《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补充说明 1.此表一式一份,申报时申报人需盖章签收受理类文书,由受理税务机关存档。 2. 申报扣除年份不同时,应分别按年提交申报表。

【精品】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精品】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一、分项申报情况(按指南逐项分项申报说明) 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申报在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处置)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不具有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一)现金损失。现金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税收计税基础、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二)存货盘亏损失。存货盘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三)存货被盗损失。存货被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二、分项主要说明(主要结合资产损失情况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分项说明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及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如资产购进、账务处理、所有权、账证表等情况说明;盘点、盘亏、短缺、变质、偷盗、毁损、停建、废弃、报废、拆除等情况说明;注销、吊销、破产、解散、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死亡、失踪、不可抗力等原因说明;内、外技术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说明;依法催收磋商、法院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强制执行等情况说明;改组类型、方式的情况说明;一般重组纳税情况说明;特殊重组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或相应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文件;担保、抵押(质押)情况说明;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决定情况说明;与本身应纳税收入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说明;对偷盗、纵火等刑事犯罪造成损失的案件情况说明;清算、资产或遗产清偿、补偿、追偿、无力清偿的原因及财产状况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说明;管理责任、赔偿责任及保险赔偿认定与内部核准(销)情况说明。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三、承诺声明 我单位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和有关会计、税收核算及纳税资料等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和备查的,是真实、合法、可靠、完整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税收规定,有关会计核算资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保(留)存于我处备查。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亏损弥补有三条途径, 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 1 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 2 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汇总纳税企业之间相互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2021年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一、分项申报情况(按指南逐项分项申报说明) 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申报在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处置)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不具有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一)现金损失。现金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税收计税基础、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证据列举: (二)存货盘亏损失。存货盘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 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证据列举: (三)存货被盗损失。存货被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 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二、分项主要说明(主要结合资产损失情况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分项说明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及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如资产购进、账务处理、所有权、账证表等情况说明;盘点、盘亏、短缺、变质、偷盗、毁损、停建、废弃、报废、拆除等情况说明;注销、吊销、破产、解散、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死亡、失踪、不可抗力等原因说明;内、外技术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说明;依法催收磋商、法院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强制执行等情况说明;改组类型、方式的情况说明;一般重组纳税情况说明;特殊重组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或相应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文件;担保、抵押(质押)情况说明;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决定情况说明;与本身应纳税收入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说明;对偷盗、纵火等刑事犯罪造成损失的案件情况说明;清算、资产或遗产清偿、补偿、追偿、无力清偿的原因及财产状况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说明;管理责任、赔偿责任及保险赔偿认定与内部核准(销)情况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税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税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税务处理差异 某单位自行建造临时房屋一套,建造成本550万元,于2016年12月15日投入使用,会计将其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按预计使用期限5年计提折旧。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项资产已累计计提折旧330万元,账面净值220万元。因经营管理需要,该房屋于2016年12月被拆除,取得残值收入7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确认拆除房屋损失150万元(220-70),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但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时认为,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而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时,是否应当考虑因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而造成的差异呢?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550 贷:在建工程550。 (2)将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20

累计折旧330 贷:固定资产——房屋550。 (3)收回残值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70 贷:固定资产清理70。 (4)结转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15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资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值,则为申报亏损企业。如果企业当年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无误后,其申报亏损金额暂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查办理重新申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变化后的亏损金额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企业申报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查定后的亏损额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需弥补亏损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作为备案管理: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账; 2.弥补亏损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被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4.对于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企业,应提供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前原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表和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协议。 纳税人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同《弥补亏损税前扣除台账》比对,逻辑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第六条纳税人用当年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下列顺序依次弥补: 1.应税所得; 2.需要补税且比例较高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3.需要补税且比例较低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4.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5.其他免税所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可不再补税。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第七条亏损和亏损弥补情况的检查:

最新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

企业所得税补亏能弥补几年

企业所得税补亏能弥补几年 税前利润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完后在进行应纳税计算,但只能弥补五年内.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企业所得税补亏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补亏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总结报告模板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一、分项申报情况(按指南逐项分项申报说明) 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已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申报在xxxx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处置)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不具有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一)现金损失。现金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已分别于xxxx年xx 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税收计税基础、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二)存货盘亏损失。存货盘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三)存货被盗损失。存货被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二、分项主要说明(主要结合资产损失情况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分项说明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及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如资产购进、账务处理、所有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附件)

附件1-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 填报单位:申报扣除年度: 填表说明: 1.一般企业仅填列本级机构相应内容;设有二级以下级分支机构,且下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的,总机构根据自身发生损失情况填列本级

清单申报内容,同时根据下级分支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填列本表相应内容,实现对下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 2.项目按存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生物性资产等会计核算科目填列。 3.损失类型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清单申报的类型填列,即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存货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附件1-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 填报单位:申报扣除年度: 填表说明: 1.一般企业仅填列本级机构相应内容;设有二级以下级分支机构,且下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的,总机构根据自身发生损失情况填列本级

清单申报内容,同时根据下级分支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填列本表相应内容,实现对下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 2.项目按存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生物性资产等会计核算科目填列。 3.损失类型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清单申报的类型填列,即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存货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数。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 3.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6列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7列金额。 4.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5.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6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6.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

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马上就要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看似比较繁琐,实际按填报说明一项一项认真填写还是比较简单的。下面就资产损失填报做简单的说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案。 案例:已提足折旧的小汽车,账面价值2万,清理变卖收入1万,按简易方法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1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计提所得税: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说 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 那么新规定后我公司这个月的利润总额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了不需要预缴所得税了,那么我账面上挂了一笔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这笔余额怎么处理? 答:1.如果本年利润少于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只要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中反映就可以了,账面无须计提,原来计提的可以红字冲回. 2.如果本年利润大于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只要对大于部份计提所得税就可以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弥补亏损 税前弥补亏损中所说的“亏损”,所谓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减免项目所得弥补亏损的问题 ◎亏损范围 ◇非减、免项目亏损;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新旧税法的规定 旧所得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冲抵应税项目发生的亏损;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的逻辑关系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减、免项目所得”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组成部分。 ◎减、免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 ◇减、免项目所得税应分开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减、免税项目所得不得弥补非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二、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三、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四、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 费用后的净利润。 五、企业虚报亏损要受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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