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文件成都市(I)

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文件成都市(I)
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文件成都市(I)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

中律教培[2015]第38号

关于举办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

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颇大。为推动强制清算案件类案件的审理,为市场退出机制的顺畅清扫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及法律实施有关衔接的规范文件;新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纳入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依职权破产),法人退出市场的新规定将开辟企业破产新通道,破产案件将大幅度提高。另外“关联企业破产司法解释”出台在即,《破产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也在抓紧制定中。

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称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程序。但重整案件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如何正确理解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实务中恰当操作与管理重整案件,成为破产律师,特别是破产管理人的挑战之一。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重整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探讨该类型案件前沿热点、难点问题及审判对策,提高相关人员处理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的业务技能、代理水平和技巧,指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关联企业破产,规范破产管理人操作,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将举办“破产案件审理与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

承办单位: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二、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三、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5年8月20日

会议时间:2015年8月21日—23日(三天全天学习)

会议地点:成都市

报名截止日期:2015年8月14日

四、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9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茶歇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此课题组团报名可优惠(7免1):

1. 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龙根

电话:010—

传真010—或010—

指定报名邮箱:

QQ在线咨询报名:53(田龙根培训中心)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

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2015年7月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公司清算的十大法律实务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67744696.html, 公司清算的十大法律实务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方面所作的修改或调整,就律师在公司清算业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诸如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享有的与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的权利;清算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解散与清算的关系;人民法院在清算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有些问题需要律师在实践中加以注意,而有些问题需要法律今后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有关公司清算存在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一大难题。这不仅因为公司清算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因为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清算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影响。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作了较大调整或修改。这些调整或修改一方面为今后公司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仍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和解决。为此,有必要对如何适用新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研究。本文拟从律师实务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律师工作有所帮助。

1. 关于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的关系问题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延续和结果。 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公司解散在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的一种自发或自愿行为,如营业期限到期、决议解散、公司合并与分立等。但有时公司解散也是一种因外界行为的发生或法律强制性要求而发生的被迫行为,如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以及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等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并不是所有的解散都应当进行清算。如,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由于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将由新公司享有和承担,从而使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法律上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一定清算,公司法也没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清算。 2. 关于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相关问题 公司法第183条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该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非诉法律服务合同(中英文版)

法律顾问合同书(范本) (2012 ) 顾问字第号聘请方(甲方):受聘方(乙方):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二、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1、就甲方在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2、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3、办理一般非诉讼法律事务;4、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5、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6、就甲方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7、协助甲方对职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如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8、对甲方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9、其他法律事务。 三、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享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的甲方内部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列席甲方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按不低于甲方部门经理之标准办理。四、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尽的责任: 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顾问; 3、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6、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公司清算律师实务

公司清算律师实务 一、清算的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成立清算组 1、成立时间:《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组成人员:《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 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5日内召开清算会议,确定工作方案,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4、清算组的职责:《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1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及时接管公司,并要求公司移交下列资料: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律师服务合同文本为基础制定。 二、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我方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事宜(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聘请具有专业法律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况。 三、示范文本由二部分构成:主合同及配套的附件(保密函),二者同时具备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四、在选聘律师以及与律师进行服务合同的谈判时应以本示范文本作为合同蓝本,条款中的空白处(即填空条款和协议增加条款)由双方协商填写。如对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格式和内容进行修改,应征得本地区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此次示范文本是试用版,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实际需要进行细化和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和使用中的建议应及时上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事宜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时间 2.1服务范围包括: 2.2服务时间要求: 3.服务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2条服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 (此操作指南被广东省律师协会采用为《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指引的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 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第3条其他事项 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非诉法律服务合同(中英文版)

法律顾问合同书(范本) (2012 ) 顾问字第号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在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 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 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办理一般非诉讼法律事务; 4、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 5、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就甲方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 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7、协助甲方对职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如劳动法、公司法、合 同法; 8、对甲方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9、其他法律事务。

三、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享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的甲方内部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列席甲方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 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 利:按不低于甲方部门经理之标准办理。 四、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尽的责任: 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顾问; 3、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 托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 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 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6、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 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五、甲方遇有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并有责任向法律顾问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乙方应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 六、按照《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元整。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 求时召开。 第二阶段破产宣告 (一)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

破产清算委托代理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破产清算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清算业务委托合同(中英对照) 财务及清算代理服务合同 FinancialandLiquidationAgentcontract 甲方:AA有限公司 partyA:AA 乙方:bb有限公司 partyb:bbco.,Ltd. 甲乙双方对以下业务签订合约。 partyAsignsthecontractwithpartybinvolvingthefollowi ngengagement 第一条(目的) ARTIcLeone:(AIm) 甲方和乙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以确立公正的交易关系,谋求互相的利益和业务的发展为目的,签订本合约。

Thiscontractbasedonmutualtrustandfairdealaimedtothe mutualinterestandservicedevelopment. 本合约未规定事项发生时,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Ifanythingnotprescribedinthiscontracthappensinthefu ture,theagreementshouldbereachedthroughnegotiationb etweentheparties.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ARTIcLeTwo:(ResposIbILITYAnDobILIgATIonoFpARTYb)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清算前代理记账及 清算期间代理记账服务 1.partybprovidesbookkeepingagencyservicebeforeandin theperiodofliquidationofpartyA. (1)根据甲方提供的清算期间现金流水账和银行流水账 清单以及原始票据、凭证,负责审核并制作会计记账凭证、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登记财务账簿; (1)checkthecashdaybook (2)在甲方清算期间代理甲方税务事项包括每月应纳税 额的计算,代理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税务申报手续(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3月28号起施行,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结果也是为了能够正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针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相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法律问题,从而制定了本规定。从本法实施日起,本法院之前所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 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为律师服务合同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我方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事宜(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聘请具有专业法律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况。 三、示范文本由二部分构成:主合同及配套的附件(保密函),二者同时具备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四、在选聘律师以及与律师进行服务合同的谈判时应以本示范文本作为合同蓝本,条款中的空白处(即填空条款和协议增加条款)由双方协商填写。 五、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事宜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时间 2.1服务范围包括: 2.2服务时间要求: 3.服务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2条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务,并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工作组人员。 3.2乙方派出(主要工作组成员)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合同法律服务,应按照甲方具体提出的以下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乙方承诺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按照同业律师服务的水平。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3.2乙方向甲方声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员没有同时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诺《保密函》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业务机密履行保密义务。本合同终止、解除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5.费用及支付 5.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采用以下第种计费方式计算: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 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 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五条【聘用中介机构】管理人因职业资格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聘用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六条【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更换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第七条【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向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释明

公司清算实务

公司清算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法律行为。本文拟就有限责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原因、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及清算中的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一、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的原因可归纳为: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主要有: ( )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 )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 )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清算,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二、公司清算组织 公司清算组织是指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和处理公司财产与债权债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取代了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清算组织的产生。 (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公司董事会相当,因此清算组织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它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与公司董事会相同。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织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组织的地位实质上是与公司股东会相同。清算组织的权利义务包括召集股东大会,对外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等;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的决议,有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等。 三、清算程序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1〕2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破产清算涉及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破产清算涉及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六部门昨天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今年去产能的重要抓手,认真做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工作。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要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重组整合。各地要列出名单、拿出计划,全面稽查、上报结果,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机制。之前小编给大家介绍过企业不经营不注销的后果,今天介绍一下有关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的确认和计量 1.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2.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3.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4.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5.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6.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 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次司法解释后对该法进行的第二次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对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意义深远。为方便各地人民法院理解和准确适用该司法解…… 一、《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 (一)我国的破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16年。在该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极少,破产在那个时候还是一件新闻,对人们的认识观念有很强的冲击作用。比如当时全国首例破产案件沈阳爆破器材厂的破产几乎就是全国尽人皆知,被媒体广泛报道。一直到90年代,在引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后,破产才正式成为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从1989年到1993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153件。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进行改制和规范,也会有一些国有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些因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中绝大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从而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从1994年到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15479件,其中国有破产案件8578件。最近几年,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平均达6000件左右,有的年份已经突破10000件,其中也包括纳入国家计划调整部分的国有破产案件。我们预计,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兼并、破产核销规模的扩大,将有更多的需要退出市场,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据国家经贸委透露,我国在20XX年因破产需要核销呆坏帐的规模是800亿,比5年前翻了一番。仅从数量上看,我国破产案件的数量并不算多。一些周边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的破产案件数每年也达到上万件。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自然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还债,与我国不同,其他国家的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自

最新破产清算法律服务合同

破产清算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乙方律师在处理甲方清算注销事宜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为: 1、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甲方工商调查事项; 2、负责起草甲方清算注销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决议、协议、声明、公告等; 3、协助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并协助处理清算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社保、债权债务等); 4、接受委托,联络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工作(如需要); 5、接受委托,处理与甲方清算注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在涉及甲方的利益冲突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和代理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基本代理费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该项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2、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办理本案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2、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破产法》新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审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e67744696.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e67744696.html,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破产法》新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审 理破产案件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完善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各中级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审判人员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的培训工作,组织学习、切实贯彻破产法新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根据我省破产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前在破产审判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格把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关。 《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受理和宣告企业破产的唯一法定条件,符合这一条件的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当受理。但破产申请的受理必须坚持慎重的原则。破产案件的不当受理,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的各方面,社会效果很差,需要特别予以注意。切不可在同一时期、大批量地受理破产案件。严禁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在受理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时,由于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众多股东的利益,受理法院应当逐级通过本院上报最高法院审查备案。 二、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同非法集资的民事纠纷不能由法院受理一样,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也不予受理。尽管《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可以参照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优先受偿,这是基于对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就可以受理。非法集资问题,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集资者责任自负。因此,对于非法集资的申请破产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三、在破产程序中两类案件的申诉上级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根据《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38条和第44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或者债权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或法院对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这是为了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而作出的最新规定。破产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申诉。破产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没有修改之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破产法新司法解释还很难采用“允许上诉”的表述,但加强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又刻不容缓,所以《破产法新司法解释》在第38条和第44条对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上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保留清算组或部分清算组成员。 根据《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部分清算组成员。这一规定并不是鼓励草率结案,但可以防止破产案件的审理久拖不结。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e67744696.html,/fg/detail528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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