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附加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附加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于2010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72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境外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在医疗机构(释义见4.1)住院(释义见4.2)治疗,对于因此而发

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见4.3),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赔付比例给付意

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

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

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3)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

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4)出院小结;

(5)医疗正式收据及明细清/账单;

(6)被保险人的境外工作签证;

(7)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8)投保人出具的事故证明;

(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医疗机构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医院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4.2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3 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病情或伤情,实施的必要的医疗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是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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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 款(示范合同) The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facilitate the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rovide a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 the future,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 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

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

因公出国(境)人员外事纪律及须知

因公出国(境)人员外事纪律及须知 请在提出因公出访申请的同时,由申请人本人对本文件阅读知晓后,在文后签字;部门提交OA请示时,应将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的本文件与其他按照规定必须提交的出访申请材料一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OA系统。 一、因公出国(境)外事纪律: 1.实行团长负责制。组团或参团的出访活动,一切行动听从团长的指挥,个人单独活动需 要事先获得团长的批准。团长应掌握团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做好在外安全和保密工作。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团长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我国驻外领使馆及学校领导报告。 2.认真开展公务活动。参加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努力达到出访目的。学校与 国外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署。其他领导可以与国外对应部门签订会议纪要、合作备忘录等。对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 3.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路线完成公务访问活动,不得擅自延长 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应按市外办批复天数严格执行。OA提出之后行程有任何变化,需向各自单位领导汇报,并以单位的名义,交纸质说明(抬头纸打印、盖单位公章),并添加在OA内重新备注。 4.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携带涉密载体,不泄漏国家秘密, 不与国(境)外敌对组织接触,不出入赌博、色情场所,杜绝不文明行为。 5.遵守往访国的法规和习俗。了解和遵守往访国的法律规定,尊重往访国的风俗习惯。 6.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因公出访要注重节约,严格按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和食宿,用餐不上 高档菜肴和酒水。若未按规定和审批项目及其限额使用外汇,费用由出访人自行承担。 7.严格执行对外礼品收受规定,不得公开或者变相的向外宾索要礼品或者钱财。 二、行前须知: 1.根据财政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的财库【2014】33号文要求,根据我校财务处关 于公务机票购买和有关规定,参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操作手册》采购因公出访的机票。 2.拿到因公护照后应马上核查因公护照首页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点、照片是否填写正 确,核对因公签证页中前往国家、入境次数、因公签证期限以及个人信息等是否正确。 3.将因公护照、因公签证、身份证和机票复印两份,一份留在国内,一份随身携带;并将 上述材料电子版本发送到邮箱保存;准备3张护照照片,以备不时之需。 4.检查机票的飞机班次、日期、途径城市、到达城市是否正确。 5.行李箱最好用轻便牢固的旅行箱,便于搬运,不怕碰压。行李箱做好明显标记,以便识 别。 6.提前选择出访期间的通讯方式,或者国内开通国际漫游或者出国后购买当地手机卡。应 与派出单位约定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系渠道的畅通。 7.提前准备好中英文的工作名片 8.尽量避免携带大量现金,最好使用国际信用卡;如携带大量现金,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现金等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放在托运行李箱中。 9.部分国家对入境者要求持有入境者所在国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等材料。 10.和接机人确认接机时间、地点和双方联系方式。 11.增强防盗、防抢、防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 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 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 范文大全合同范本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 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 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 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 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对外劳务输出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开展属地化经营,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人员的派出,为本地创造就业机会。为完善公司各项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劳务输出员工。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 组员: 第四条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穿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境外企业和员工安全管理指引 第五条要认真了解和研究我国及东道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要认真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严格人员选派工作,派出人员应熟悉业务,身体健康,并拥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许可。 第七条要重视派出人员的语言能力建设。派出人员应具有一定使用外语与对外沟通的能力。如派出人员不懂外语,要对其进行日常用语的基本培训外,还应配

备必要的翻译人员。 第八条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行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有关商(协)会应帮助企业开展出国人员培训。培训重点是外事纪律、涉外礼仪、东道主社会概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培训考核合格后不合格人员不能派出。第九条关注平等就业,避免出现种族、部落、肤色、宗教、性别方面的歧视做法。 第十条招聘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招聘程序,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境外企业要为雇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遵守东道国有关生产、技术和卫生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并为雇员办理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境外企业应建立与员工日常沟通机制,认证对待雇员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答复,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第十三条慎重对待裁员,对确实需要解聘的雇员,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的程序,并进行必要的解释。 第十四条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与雇员产生的分歧和纠纷: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应加强与印尼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必要时征求其对劳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若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印尼有关部门通报并寻求帮助,避免与雇员发生直接冲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境外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 境外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工作人员行为,确保境外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境外中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商合发…2010?313号)、《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境外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苏色华东地安字【2011】155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本行为守则适用范围:局或局属单位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局或局属单位临时委派出境工作人员;局属单位承担境外项目施工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员工、局或局属单位返(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境外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遵纪守法守则 第三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境外工作所在国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所在国及所在地的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不做有辱国格人格的事情。

第五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局及所在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保守局及所在单位商务、技术及其它应当保守的秘密,坚决维护局及所在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境外工作人员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有关制度和要求,充分履行本人职务(岗位)所要求的安全生产职责,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章出入境及境外生活守则 第七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色华东地境外字【2011】219号)以及《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外事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苏色华东地办字…2010?184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履行相关的出入境程序。 第八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部门有关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印的《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海外安全常识》、《海外文明指南》、《中国国民出国提醒》等实务性材料,并切实规范自己的出入境和境外行为。 第九条境外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海关、机场、码头等出入境口岸的治安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各种安检工作。不得私自携带违法、违禁物品出入海关、机场、码头等出入境口岸。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 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 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 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 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 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 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 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 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 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 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国机集团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国机集团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机构、境外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中方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国机集团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企业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公共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场所安全、环境安全和保险保障。 第九条报告和备案。派驻境外机构人员到达目的国后,应按要求向驻在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报到并备案,接受中国使领馆在领事保护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防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条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企业应要求其境外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境外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境外机构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开展境外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简易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

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因私出国制度

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XX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XX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中国交建海外业务员工合规行为准则

中国交建海外业务员工合规行为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海外业务员工行为,保障依法依规开展海外经营活动,根据公司合规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为准则。 一、员工合规行为准则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业务员工合规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是公司在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道德标准,是公司持续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 行为准则适用于公司海外业务以及涉及或从事海外业务的所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所有员工,以及代表公司从事海外业务经营活动的第三方(以下简称员工)。涉及或从事海外业务的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崇德崇学、向上向善”的价值准则,并满足坚持诚实守规、维护公平竞争、防止贿赂腐败、回避利益冲突、保守商业秘密五个方面的合规要求。 (一)坚持诚实守规。 1.始终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认同公司文化及宗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努力维护公司社会形象及良好声誉。 2.充分知晓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的行为都

可能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并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 3.不得实施一切可能导致公司陷入违法嫌疑或被明令禁止的不道德行为。 4.以尊重及谦逊的态度对待所有同事及访客。 5.以信任和协作的态度,与同事或上级领导沟通工作问题,相互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6.以诚实、公平的态度对待所有客户,确保向客户沟通或介绍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通过误导现有或潜在客户获取业务。 7.不得偷盗、滥用公司财产或公司授予的权力。 8.不得伪造或篡改工作记录、投标文件或其他材料。 (二)维护公平竞争。 1.遵守并维护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2.不得与竞争对手串通或共同参与具有不正当目的或影响的行为,包括串标、形成价格联盟、破坏投标程序、分割市场、限制产品生产产量等。 3.不得违反竞争法或反垄断法,与竞争对手交换敏感信息。 (三)防范商业贿赂。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_,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海外出差管理制度

海外出差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国区员工因业务工作、视察、技术交流、其他事务等,被派往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差行程。 二、基本规范要求 1. 员工出差须根据本制度第三部分要求提出出差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出 差任务。 2. 员工出差前须参加培训或自行学习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政策、宗 教、礼仪、风土人情、行为习惯、着装规范等,做好周密的出差计划和行程安排,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差错。若出差人属于明知故犯或经提醒劝阻后仍违反的,则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及严重后果,均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3. 出差人在国外出差时,应首先考虑人身安全,并有效保护财产安全。员 工在国外出差期间,如遇意外状况,应及时和公司、中国驻当地使馆取得联系。 4. 出差员工须制定出详细差工作计划,出差抵达目标地后按照计划有序开 展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第四部分进行定期工作汇报和述职。 5. 如公司在目标地点设有分公司,则出差员工应遵守当地分公司的规章制 度开展工作,如果没有分公司,则应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进行作息和请休假。 6. 本着为公司节省成本因公出差费用开支应,员工海外出差所涉及费用支 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相对较低支出的方式进行。因公差旅费用及招待费用标准按照本制度第五部分执行,如有超出须员工自行承担。 7. 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如遇到本规定中未提及事项或突发情况,须本着为公 司利益着想的角度来处理,如果遇到超出本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和公司取得联系,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出差审批流程 1. 员工海外出差应填写:

《出差申请单》(附表一) 《差旅工作计划及行程安排》(附表二) 《借款申请单》(附表三) 《目的地文化培训总结表》(附表四) 并按顺序提交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借款及出差。如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手续后方可支给出差旅费。 2. 普通员工海外出差须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后提交总经理审批,总监及 以上级别需提交总经理审批。 3. 出差人凭核准的《借款申请单》,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其 预借款额,须经由主管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借支。 4. 《差旅工作计划及行程安排》需要填写出差期间的行程计划和安排,尽 可能详细的将出差计划列出,以便可以根据计划执行工作任务。 5. 借款如果为外币则需要提前向财务部门打招呼,以便在领款时有充足的 外币。 6. 员工须自行保管好相关单据,便于回司后进行报销、清账、以及述职。 7. 出差完毕,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附表四),结清暂 支款项。 四、工作汇报及述职 1. 员工海外出差期间需要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提交工作周报,周报格式如附 表五。 2. 周报将作为员工过程考核的依据之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须在每 周截止日期前通知上级领导。如在未通知情况下没有按时提交,要在团队内部通报批评;如每年超过三次没有按时提交,需要在公司层面提出批评,并在过程绩效中记录。 3. 团队内部应根据业务需要,最少每周一次组织工作例会,汇总本周工作 情况及市场信息,提出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 4. 员工出差回国后应在三日内提交出差工作报告,并向上级进行述职,相 关文件材料需要提前进行准备。 五、差旅费标准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doc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本文目录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最新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外国专家办公室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等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公室成员应根据文件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并根据我校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涉外工作的各 项规章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 3、做好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外教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审核、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证件。 4、做好外教的工作及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外教在校期间工作及生活舒心。 5、严格按照合同安排外教的教学工作,及时告知外教有关教学、作息时间及节假日等事宜。 6、负责审定外教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材,了解和检查外国专家教学进度,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课程课件进行指导和存档。 7、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外教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 8、妥善安排好学期和年度外国专家考核工作,制定相应表格并进行教学比武和表彰。 9、做好外国专家调研工作,为学校外事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10、负责组织接待来我校参观指导的其他重要贵宾;接待来我校进行外事公务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校党政领导会见外国专家和会谈礼仪等有关事宜。

外事工作纪律 外事纪律的内容和要求:涉外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因而,外事纪律作为涉外活动的行为规则,在内容和要求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 一、不得违反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个人的所作所为不得触犯国内法律,损害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造成政治上的恶劣影响。同时,也不得触犯所到国家法律、法令和宗教习惯,造成在国外的影响。 二、不得背叛祖国。涉外人员不得为了个人的利益,在金钱和美色的引诱下,为国外情报机关和敌特机关服务,出卖党和国家的秘密、投敌叛变、参加敌视我国的反动组织、对外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 三、不得违反规定。凡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不得擅自提前出国、出境,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增加出访国,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在国外活动期间,不得擅自脱离组织、行动失控。 四、不得涉黄涉毒涉赌。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参与嫖娼卖淫、吸毒贩毒;不得在国外、境外淫秽下流场所寻欢作乐,与外国人搞不正当两性关系;不得观看或携带(包括托他人携带)淫秽影视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入境;不得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活动。 五、不得泄露秘密。在涉外活动和国际间通讯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六、不得渎职谋私。在个人或亲友过国、出境申请证照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改变身份,或利用工作之便,在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害国家利益。在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不得失职渎职,为持假邀请函、无实质内容、纯属公款旅游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证照。 在对外交往中,不得索贿受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逃汇套汇、挪用外汇。在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以上规定,无论违反哪一项,都将构成违纪,都要受到各类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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