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细则[1]-10

城镇地籍调查细则[1]-10
城镇地籍调查细则[1]-10

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1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调查审核表和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1.2 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1.3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2.1 封面 2.1.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1.2宗地代码。填写按照本细则 3.1.4的规定预编宗地代码,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2.1.3土地权利人。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共用使用权宗地,填写任意共用人名称。

2.2 基本表 2.2.1土地权利人。填写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 2.2.2单位性质。 (1)宅基地填写个人。 (2)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单位的性质分别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2.3证件类型。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2.2.4证件编号。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2.2.5通讯地址: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2.6权属性质。 (1)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分别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填写宅基地使用权 (3)设施农用地填写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规范

填写说明: 1.编号:县级行政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2. 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空格处分别填写县(市、区)名称、地籍区顺序码、地籍子区顺序码。 3.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分别填写“××村××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本宗地权属界线或归属有争议的,填写“××(争议当事人)和××(争议当事人)争议宗地”。 4.所属行政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属的行政村名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填写行政村名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划“/”。 5.土地坐落:本宗地位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处自然村的方位,如村东、村西、村西北……等。争议宗地以所处行政村方位填写。 6.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代表):填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名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填写村民小组指派的代表名称。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7.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小组代表无法出席指界,填写其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8.预编宗地代码:填写本宗地预编的宗地代码,由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宗地号组成,宗地号由00001号顺序预编。 9.宗地代码:填写本地籍子区调查完毕后统一编制的宗地代码。 10.所在图幅号:填写本宗地所在的地籍图编号。 11.宗地四至:填写本宗地四至的其他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铁路、公路、河流等直接填写名称。 12.宗地地类:按照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填写本宗地包括的所有一级类名称。 13.共有情况:填写共有人名称。独有的,本栏目划“/”。 14.说明: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不需说明的,本栏目划“/”。 15.界址点号: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不得遗漏。引用以往调查资料、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确定的界址点,调查人员应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并在“签字”栏注明“×号至×号界址点资料见附件”。 16.界标类型:按照实地调查时埋设的界桩种类分别在相应栏目划“√”,采用其他类型的界桩在“其他”栏划“√”。 17.界址间距:填写实地丈量的相邻两界址点间距。 18.界址线类别:相邻两界址点之间以实地地物为界,将实地地物的种类填入相应栏目。可补充填写三种,超过三种的,两种填写具体名称,其他的填入其他。界址线类别为路、沟、渠、田坎时,填写宽度,其他宽度不填。 19.界址线位置:按照本实施细则3.5.3要求填写相邻界址点之间权属界线在实地地物中所处的位置。 20.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记事方式,若有其他情况应参照上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记载。 (1)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中未发生争议。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2)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时,__号界址点至__号界址点间的界址线,____与____指界结果不一致,调查员根据实地状况,划分工作界线,由调查人员签字,承担权属调查任务的单位盖章。该工作界线不作为处理权属问题的依据。待权属问题处理后,再按照处理文件确定权属界线。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3)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基本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

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填写方法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 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 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 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 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 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 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 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 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

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 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 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2—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2000年3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05号 (2000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这次年检结束后,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登记、用证不规范,卡证不一,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加快住房土地登记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征得我部同意。按照《办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上市。这是保证住房交易安全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考虑一些地区土地登记进度经过努力仍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的情况,凡在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于2000年底之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统一部署,加快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在明确土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设立登记申请窗口、集中办理等措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面完成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确因

权属调查细则

权属调查实施细则 1 权属调查内容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 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 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 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3.2 赋码规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地籍调查

管理事项名称:地籍调查 项目编号:GLF-7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规则》 4、《在京中央国家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本行政辖区内土地(不含军产、保密产等特殊用地)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表(本宗和邻宗指界人签章); 如果本宗地已登记或已进行地籍调查且界址无变化的,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原地籍调查表填写现地籍调查表,不需四邻指界。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文件之一: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02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6、涉及界址变化需四邻指界的提交: 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北京地方坐标,1:500比例尺),包括: (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两份,其中一份本宗和邻宗盖公章); (4)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 (5)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涉及委托指界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已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未登记的,提交: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政府征、占地批复和征、占地结案表(复印件); 已划拨的提交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已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发证函(原件)、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复印件)。 8、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钉桩放线通知单及成果表(复印件); 10、立项批复(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涉及拆迁、联建、分摊土地、项目转让、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改制、中央在京机关用地等,提供相关材料)。 标准: 1、材料齐全、有效; 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A4纸大小,加盖公章; 3、表格填写完整、清晰。 503

郸城县地籍测量方案设计说明书

郸城县地籍测量方案设计说明书 1、作业区概况 郸城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设置的新县。位于河南省东部,北依鹿邑县,西连淮阳县,南接沈丘县,东南和东部与安徽省界首县、太和县和亳州市为邻。县境总面积1471平方公里。郸城县辖9个镇、11个乡:城关镇、吴台镇、南丰镇、白马镇、宁平镇、宜路镇、钱店镇、汲冢镇、石槽镇、城郊乡、虎头岗乡、汲水乡、张完集乡、丁村乡、双楼乡、秋渠乡、东风乡、巴集乡、李楼乡、胡集乡。县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郸城县位于河南省南部,属豫东平原。占地1471平方公里,人口130万,辖19个乡镇、3个办事处,518个行政村郸城县县境属黄淮平原,地处黄河冲积扇南缘。海拔在35.6米至43.8米之间由西北向东南稍呈倾斜,坡降为七千分之一,地势平坦,土质粘重,适宜多种农作物及林木生长。2、调查原则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原《河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经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包括地籍调查的技术指标、工作程序、质量控制和成果要求。 3、主要作业依据 4、技术路线和方法 地籍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土地登记法律行为的重要程序。地籍调查成果经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是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违法占地,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 1)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所确定的技术路线和要求,开展郸城县地籍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工作,并建立郸城县地籍信息系统。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 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 1.2.1 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 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2.2 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DOC)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内容 (1) 1.3 适用范围 (1) 1.4 规范性文件引用 (1) 1.5 数学基础 (2) 1.5.1 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2) 1.5.2 比例尺 (2) 1.5.3 图幅分幅与编号 (2) 1.6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 1.7 宗地划分 (2) 1.8 地籍编号 (3) 1.8.1 宗地代码 (3) 1.8.2 界址点编号 (3) 1.9 土地分类 (3) 1.10 计量单位 (3) 2 地籍总调查 (4) 2.1 组织工作 (4) 2.1.1 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4) 2.1.2 地籍调查队伍 (4) 2.1.3 培训和试点 (4) 2.1.4 制定方案 (5) 2.1.4.1 工作方案 (5) 2.1.4.2 技术设计书 (5) 2.2 资料收集与整理 (5) 2.3 表册与工具 (6) 2.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6) 2.5 土地权属调查 (6) 2.5.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6) 2.5.2 预编宗地代码 (6) 2.5.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6) 2.5.3.1 调查内容和方法 (6) 2.5.3.2 调查情况处理 (7) 2.5.4 界址调查 (7) 2.5.4.1 指界一般规定 (7) 2.5.4.2 通知指界 (7) 2.5.4.3 现场指界 (7) 2.5.4.4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8) 2.5.4.5 界址边长丈量 (8) 2.5.5 宗地草图绘制 (9) 2.5.5.1 一般规定 (9)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 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 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 2.1 资料的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

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 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 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 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 4.1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 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 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治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差不多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要紧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预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打算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预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操纵测量

第5.l条操纵测量内容与差不多要求 第5.2条首级操纵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差不多操纵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操纵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差不多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城镇地籍调查及建库

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2009年3月4日

目录 1 权属调查 (4) 2.1.调查要求 (4) 2.2.调查内容,程序和方法 (4) 2.2.1.权属调查内容 (4) 2.2.2、权属调查程序 (4) 2.2.3.调查工作底图 (4) 2.2.4.地籍编号 (4) 2.2.5.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 (5) 2.2.6.宗地划分与编号 (5) 2.2.7.界址点编号 (6) 2.2.8.界址调查 (6) 3.地籍测量 3.1 地籍控制测量 (7) 3.1.1 测量的基本规定及精度要求 (7) 3.1.2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8) 3.1.3 地籍碎部测量 (9) 3.1.4 界址点测量 (13) 3.2 图件绘制 (13) 3.2.1 分幅地籍图 (13) 3.2.2 宗地图 (14)

3.4.3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15) 4 城镇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6) 4.1 管理系统建设 (16) 4.1.1 初始数据库建立 (16) 4.1.2 建库流程 (21) 4.1.3 属性数据录入 (22) 4.1.4 数据质量检查 (22) 4.1.5 数据入库步骤 (23) 5 成果汇总 (24)

1 . 权属调查 2.1 调查要求 (1)县级市城区,建制镇调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区域要逐户分宗进行确权。 (2)设区市调查范围内城中村及农村集体土地要逐户分宗进行确权。列在近期拆迁计划内的村庄可以不进行逐户分宗调查,以综合表示其范围,但要进行现状地形图测量。 2.2.1.权属调查内容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调查和记录的过程。 2.2.2、权属调查程序 调查的准备工作、实地调查、绘制宗地草图、权属调查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检查验收等 2.2.3.调查工作底图 可以利用已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航片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比列尺一般不应小与1:2000。 2.2.4.地籍编号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地籍号命名规则19位编码设定,即地籍号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街道号3位+

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学重点

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学重点 绪论 1、什么是地籍,地籍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地籍是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础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是反映土地位置、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资料。 地籍的探究对象: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利用状况 2、地籍调查的作用和意义 地籍调查的作用主要有建立和丰富地籍管理信息库、奠定了地籍管理的基础,为土地管理科学的研究积累资料。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登记之前须对登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需要登记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和核实每宗地的地籍要素,目的是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 益,建立起科学的地籍管理制度。 3、地籍测量的内容与作用 内容: (1)地籍控制测量 (2)界址点等地籍要素的测量 (3)绘制地籍图 (4)面积量算与统计 (5)检查后验收、存档 作用: ①测定界址和确定产权界线是保证地籍测量法律功能的手段; ②保持和不断更新地籍资料,为土地有效配置、合理利用和税费征缴服务,使地籍测量具有社会经济功 能; ③地籍测量所获得的地籍测量数据是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也是数字城市 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信息,因而地籍测量具有系统功能。 权属调查 1、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 内容: ①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力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 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②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利人的身份、土地权属性质、 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③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宗地四至、土地坐落、所在图幅。 ④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要求:①法律程序完备②表图填制齐全③调查记录清楚整齐④数据准确可靠 2、土地权属确认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①以法律、法规为确认准绳 ②以事实为确认依据(1、土地权属图文资料2、土地权属现状)

地籍测量技术方案

地籍测量技术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容,目的是全面查清部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线、数量、用途等,建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满足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各项严管措施落实、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地籍调查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由向部延伸拓展的一项调查,其调查精度要求高、工作量大。搞好地籍调查,掌握部各类土地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不仅是实现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在要求,是强化土地产权管理、夯实土地管理基础、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节约和集约用地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通过开展地籍调查及土地产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新、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具有深远的现实意见。 二、主要任务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按《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对部的土地进行调查或变更调查,查清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及每宗土地的位置、界线、数量、用途,包括部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完成全区土地地籍调查和产权登记,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区的集影像、图形、地类和权属为一体的地籍信息系统。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 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基础上,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要求,对土地进行补充调查,完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在查清每宗土地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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