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证书

动植物检疫证书

动植物检疫证书是指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办理的一种证书。根据国际规定,各国之间对于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要求严格,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播和外来物种的侵入。

动植物检疫证书由出口国农业、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证书上记录了检疫部门对于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结果和证明。证书中包括了货物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者、装运方式等相关信息。

进口国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判断是否接受货物进口,并根据证书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检疫和处理。对于病虫害较多的货物,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处理或隔离,以确保不会对进口国的动植物资源造成威胁。

通过办理动植物检疫证书,可以有效控制动植物疾病的传播和外来有害物种的扩散,保护本国的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各种商检证书介绍

各种商检证书介绍 1.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植物检疫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植物性产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8.CIQ装运前检验证书: 这证书是在2006年底产生的,装运前检验证书--certificate for pre-shipment inspection 此类证书,并不是我国海关要求的单据,完全是根据目的港的要求产生的.

我国和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协议,但凡出口到这些国家的商品,都需要出此证书.比如南美洲的智利,阿根廷,非洲一些国家等.有些要求CIPO也就是我们国家的商检出具,也有些要求一些国际上的认证机构出具..所以,哪几类产品需要报检是根据目的港确定.有可能是从中国出口的到此港口的所有产品都需要此证书!一般出口埃塞俄比亚和尼日利亚都要的。

动植物检疫法规(山西农大)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一、概念 1\检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 2\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限定的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并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其他有害生物: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外的各种危害动植物的生物有机体、病原微生物以及软体类、啮齿类、螨类、多足虫类动物和危险性病虫的中间寄主、媒介生物等。 5\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检疫审批: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从国外引进动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国内运输过境动物和农业转基因产品的要求。 7\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8\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进口国领土内进行控制的有害生物。 9\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10\禁止进境物:为保护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对一些从国外一旦传入可能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给农、林、牧、渔业带来巨大灾害的,由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定不准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介体。 1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简称商检工作。 二、应知 1\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4\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6\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7\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圃按照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等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8\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9\《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10\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11\检验检疫证书一般由一正三副组成,其中正本对外签发,可同时向报检人提供二份副本,检验检疫机构留存一份副本。 12\“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方式)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一般货物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14天。 13\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应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办理通关手续。 14\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还需签发卫生证书;不合格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和当事人。 15\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 (二)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 (三)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 16\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

动植物检疫.

1、SPS协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2、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4、OIE作为最权威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其他标 准正成为……建立口岸检疫机构和隔离检疫站。 5、动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法治性、预防性、国际性、综合性。 6、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进行检疫。 7、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 施强制免疫。 8、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及《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 9、出入境货物一律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 通关单通关。 10、供港澳活猪的运输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 运。 11、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 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书。 12、供港澳活动物所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 生产厂,购于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销售企业。 13、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 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14、输入种用家畜、禽的隔离检疫期为45d,输入鱼的隔离检疫期为40d,输 入蛙的隔离检疫期为60d,其他动物为30d。 15、出入境动物产品,启运地位于口岸检疫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口岸机 构报检。须由内地(启运地)转运到出境口岸的动物产品,均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16、输入种畜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 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17、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 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18、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动物组织、饲料、药物等样品,进 行动物病原、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品质、规格鉴定。 19、每批活禽供港澳前须隔离检疫5天。出口企业须在活禽供港澳5天前向 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0、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24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21、办理出境豆类的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出境前10d办理报 检手续,需要熏蒸处理的、应15d前报检。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种子、苗木 (一)检疫审批 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单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入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一)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二)报检要求 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食和饲料 (一)报检范围 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他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有贸易合同中列明。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关于植物检疫证书填写规范的说明

关于《植物检疫证书》填写规范的说明 1、林()检字:()内填写签发机关所在省(区、市)的简称。 2、调运单位(人)及地址:详细注明调运单位名称及详细地址(采用实名制:如单位调运,由所在单位出具盖公章介绍信,在本栏填写发货单位名称及详细地址;如个人调运,应出具身份证明,在本栏填其详细住址)。 3、调运(承办)人姓名:填写调运(承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 4、收货单位(人)及地址:详细注明收货单位全称或收货人姓名及单位(人)详细地址。 5、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其产地如是本辖区的,详细写明本省(区、市)、市(地、盟、州)、县(市、区、旗)名称;如产地不是本辖区的,应提供调入时的检疫证书,详细写明调出地省(区、市)、市(地、盟、州)、县(市、区、旗)名称,并在检疫申报单上填写调入时的检疫证书号码;但如调入一年生植物,种植一个生长周期后;多年生植物种植2年以上,产地则为本辖区。调入木材加工成纤维版、刨花板、胶合板的,产地亦为本辖区。 6、运输工具:注明汽车、火车、轮船、飞机、邮寄等。

7、运输起讫:详细写明自x x x省(区、市)x x x市(地、盟、州)x x x县(市、区、旗)经x x x省(区、市)x x x市(地、盟、州)至x x x省(区、市)x x x市(地、盟、州)x x x县(市、区、旗)。 8、有效期限: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年月日,不能超过单程时间的一倍,最长不能超过30日。 9、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如是植物,则填写植物名称。如是植物产品,填写其原材料的植物名称。 10、品名(或材种):填写种子、种球、块根、草籽、苗木、接穗、插条、盆景、盆花、原木、板材、竹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果品、中药材、木(竹)制品、包装箱、电缆盘等(此项填写应不超过6个汉字)。 11、规格:种子可不填;苗木(树木)按径级填;木材应与木材运输证相同;人造板按长宽填;包装箱按大小;电缆盘按盘径填。 12、单位:株、根、千克、立方米、个等。 13、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4、备注:注明包装形式(如袋装、箱装、筐装、散装、捆装等);如是电缆盘、包装箱,注明空盘(箱),或已经装入物品(或电缆线)。

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是指进出口商品经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很多,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 1.certificate of weight 重量证明书 2.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certifying quality & quantity in triplicate issued by C.I.B.C. 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明书一式三份 3.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植物检疫证明书 4.plant quarantine certificate 植物检疫证明书 5.fumigation certificate 熏蒸证明书 6.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the goods are free from live weevil 无活虫证明书(熏蒸除虫证明书) 7.sanitary certificate 卫生证书 8.health certificate 卫生(健康)证书 9.analysis certificate 分析(化验)证书 10.tank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油仓检验证明书 11.record of ullage and oil temperature 空距及油温记录单 12.certificate of aflatoxin negative 黄曲霉素检验证书 13.non-aflatoxin certificate 无黄曲霉素证明书 14.survey report on weight issued by C.I.B.C. 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重量检验证明书 15.inspection certificate 检验证书1 6.inspection and testing certificate issued by C.I.B.C. 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检验证明书 大家好,我是做进口冷冻产品销售的,货是从深圳发到江西的,本人有深圳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货到了江西以后,当地的动物检验检疫站的,质量监督局的什么乱七八糟单位说我这个证明没有做用,要我拿什么,他们说了没有这两个证明就要封存我的货,还要罚款,要处货物总值的50%以下10%以上来罚款.要是交了罚款就没事了.本人又不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急求好心人帮忙呀!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了!你好。如果已在深圳取过样品,经实验室检测合格的话,这批货是可以销售或者使用的。不知道你在运输前,货物是否已经重新分装过,如果是的话,当地或许会要求你出具运载工具的消毒证明的。建议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质监局,但最好不要找该局一线的检查部门,最好直接和该局分管这块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一下。 编辑本段种类和用途 1.品质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 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

检验检疫证明分类及用途

检验检疫证明分类及用途 检验检疫证明分类及用途 检验检疫要开哪些证明呢?在检验中是有很多种类的,不同的证明作用是不一样的。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检验检疫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检验检疫证明书分类 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是指进出口商品经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很多,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验检疫证书的类别及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 1.certificate of weight 重量证明书 2.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certifying quality & quantity in triplicate issued by C.I.B.C. 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明书一式三份 3.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检疫证明书 4.plant quarantine certificate 植物检疫证明书 5.fumigation certificate 熏蒸证明书 6.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the goods are free from live weevil 无活虫证明书(熏蒸除虫证明书) 7.sanitary certificate 卫生证书 8.health certificate 卫生(健康)证书 9.analysis certificate 分析(化验)证书 10.tank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油仓检验证明书 11.record of ullage and oil temperature 空距及油温记录单 12.certificate of aflatoxin negative 黄曲霉素检验证书 13.non-aflatoxin certificate 无黄曲霉素证明书 14.survey report on weight issued by C.I.B.C. 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之重量检验证明书 15.inspection certificate 检验证书 1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验讫章、检验合格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验讫章、检验合格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8.14 •【文号】动植检动字[1996]79号 •【施行日期】1996.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疫验讫章、检验合格 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 知 (动植检动字〔1996〕79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家局印发的动植检动字[1996]76号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局代表团会谈纪要》的通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规定,现就对俄罗斯出口肉类加盖检疫验讫章、加贴出口肉类检疫合格标识、加放检疫合格标签和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疫验讫章: (一)关于出口二分体肉加盖检疫验讫章问题 1.1996年7月1日以前已生产完毕且加盖有注册企业全称和生产日期、属宰动物

种类的兽医验讫章的对俄出口的二分体肉类,凡能确保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均可继续对俄出口。超过此期限,俄方海关和边境兽医监察站将拒绝其入关。因此,请各有关注册企业及出口公司尽早组织这部分肉类出口。 2.1996年7月1日前生产,但在7月1日后同批二分体肉尚未生产完毕的,在经检 疫合格的二分体肉上可继续加盖有注册企业中文全称、生产日期和屠宰动物种类的兽医验讫章,直至该批货物生产完毕,但注册企业和出口公司必须积极组织出口,确保该批二分体肉类也能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运抵俄方进口口岸,以免超过该期限而致俄方拒绝入关。 3.凡1996年7月1日后开始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用于对俄出口二分体肉,均须 在臀部中上部加盖由国家局统一刻制的带有国家局注册编号、生产和检验日期的检疫验讫章,不准再加盖其他标记。但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经检疫合格但不符合对俄出口条件而用于内销的二分体肉,仍加盖原兽医验讫章,不能加盖检疫验讫章。 4.自1997年1月1日起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二分体肉均须加盖有检疫验讫章。 (二)关于出口四分体肉加盖检疫验讫章的问题 1.1996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四分体肉均应按俄方过 去的要求加盖有兽医验讫章(1996年7月1日前开始生产)或检疫验讫章(1996年7月 1日后开始生产的),但自1996年9月1日起无论同批货物是否已经生产完

动植物检疫名词解释

动植物检疫名词解释 动植物检疫是指针对进出口国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的一系列 检查和防控活动,以防止动植物病害、有害生物入侵和食品安全问题 的发生。以下是动植物检疫中常见的名词解释: 1. 动植物检疫:对进出口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的检查、 监测、认证和防控措施,以保障国内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2. 动植物病害:指影响动、植物生长或引起它们生理功能紊乱的疾病,包括细菌性病害、病毒性病害、真菌性病害等。 3. 有害生物:指对农林牧渔业、生态环境或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昆虫、寄生虫、病毒、细菌、真菌等生物。 4. 检疫证书: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用于确认进口或出口动植物及 其产品符合检疫要求,具备进出口资格的证明文件。 5. 检疫隔离:对疫源地区、疫源植株或疫源动物进行隔离设施,以防 止传播动植物病害或有害生物至无病区或无害区。 6. 检疫审批:对进口或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审查,确认其是 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出口的过程。 7. 卫生证书: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出口证明文件,证明其符合卫生安全 标准,可以安全用于人类消费或其他用途。 8. 免疫程序:针对动物进行的一系列预防性接种或治疗措施,以增强 动物的免疫力、预防疾病传播和控制有害生物。 9. 检疫检验:通过对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定是否存 在病原体、有害生物或其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10. 报关手续:进出口货物经过海关办理的货物申报、行政审批、税 收征收等一系列手续和程序。在动植物检疫中,需要提供有关动植物 检疫证明,以完成报关手续。 这些名词解释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动植物检疫工作的相关概 念和流程。

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详解(6)

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详解(6) 第四十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生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缘由;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第四十一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需向海关申报并承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准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第四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展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展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封)检查。 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第四十三条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需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需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

携带人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试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制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第四十四条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邮局应当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试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 第四十五条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农牧渔业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简称检疫总所)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管理全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检疫总所隶属农牧渔业部。 第三条凡进入我国国境和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应实施检疫。未经检疫,不准入境。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动物,除已列明的类别外,还指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及其它动物(包括受精卵、胚胎等);其中的“鱼”是指淡水鱼类。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动物产品,除已列明的种类外,还包括干鱼、鱼子、鱼粉、骨粉、生乳、血粉及动物性生药材。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四)项植物产品中的“油类”是指未经炼制的油籽,不包括各种植物油;“原木”是指木材并包括藤、竹。 第四条出口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根据有关双边检疫协定、贸易合同和出口部门申请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第五条对国外不要求检疫的出口动物,农牧渔业部为防止疫病传出而指定必须作出口检疫的,也应按规定执行检疫。 第六条出口的植物性加工品和非植物性产品,有感染病虫可能的,如出口单位申请,也应接受报检。 第七条动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由检疫总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由农牧渔业部公布。 第八条为了供对外签订协定、协议、贸易合同和引种审批时提出应检病虫时作参考,检疫总所应编制国内尚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动植物危险病虫害名录。 第九条进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准进口。 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在产地和出境口岸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准出口。 第十条农牧渔业部根据动植物检疫工作需要,在国家对外开放的陆、海、空口岸和有关省会、自治区首府分别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动物、植物检疫站”。 检疫业务量小的口岸,经检疫总所批准,由就近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设置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 (二)执行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检验,签发检疫证件; (三)监督检查货主(或报检人)对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受污染的运载工具、场地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四)调查了解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所在地周围三十公里范围内的疫情,掌握进口动植物隔离饲养、试种期间的疫情和出口产地的疫情; (五)报告口岸动植物检疫或病虫调查中发现的重大疫情,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落实防疫措施。 第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执行国家检疫法规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海港、车站、机场、邮局、仓库等场所,登轮、登车、登机执行动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三条检疫人员要按照《条例》、本细则和检疫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检疫,做到检疫及时,结果准确。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证书由所(站)长和主管业务科长或农艺师、兽医师署名签发。第二章进口检疫第一节审批和报检 第十四条进口动物、动物产品,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对外签订协议或贸易合同中订明国家规定的检疫要求或两国政府达成的检疫条款。 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口单位凭林业部森保司同意进口的证件向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进口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引种,向农牧渔业部植

动植物检疫法规考试重点

动植物检疫法规考试重点 检疫:就其起源而言,是当人类面临瘟疫的威胁,借助立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对来自疫区的可以患者及其传染媒介,实行强制阻隔,以预防疫病传入,从而保护人类健康的强制行为。 植物护照:有欧共体统一签发的、贴在同一批次同一商品上的健康标签,贴有标签的产品,即代表着检疫合格的产品,既可以在个国内流通,也可以在欧共体其他国家流通。 有害生物:主要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类利益的生物,即对人体健康、农业安全生产及生态系统等有害的物种。非限定的有害生物: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发生的有害生物,没有特殊的重要性。 限定的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即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其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建议性有害生物:是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疫区:是指正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且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 低度流行区:依据特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来确定,经主管当局认定,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 非疫区: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分布,并由官方维持这种状况的地区。 A类疫病:是指危害严重、传播迅速、具有穿越国界潜力、可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以及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影响较大的传染病。

一、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一、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一)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项目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办证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办事条件: 1、填报《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提交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申请。 2、专家评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申请人参 加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进行现场审核验收,提出审 核意见。 3、办理批件。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 农业局领导审批。

承诺时间:10天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 1、填报《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提交申报材料 3、其它有关资料 申请人 初审未通过发送批件 窗口受理 审核未通过办理批件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参加相关业

务培训 审批未通过审批通过 局长审批 (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项目类型:实地检疫、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办理程序:畜主或货主报检,检疫人员到实地检疫、检验、消毒、开证。 承诺时间:10天 收费标准: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25号 办理程序 1、报检 2、其它有关资料

申报人 检疫未通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疫 出证并收取检疫费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项目类型:实地检疫、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办理程序:畜主或货主报检,检疫人员到实地检疫、检验、消毒、开证。 承诺时间:2天 收费标准: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25号 办理程序

宠物检疫证明

宠物检疫证明 笫1篇:入境宠物隔离检疫须知 入境宠物隔离检疫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入境宠物应在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检疫。物主携带宠物入境后,须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申报时阅读并确认下列事项: 一、每人每次入境限带1只狗或猫。申报时,物主须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疫苗接种证书以及个人入境证明等相关文件。 二、入境宠物须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隔离场圃接受隔离检疫,使用统一提供的饲料。隔离期间禁止物主进入隔离场探望宠物。 三、物主委托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认可的动物医院负责宠物在隔离期间的检疫、饲养、护理、疫病诊断,并一次性交纳隔离7天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隔离超过7天的饲养、护理及发生的其他费用另计。 四、宠物在隔离场隔离7天后,如相关疫病检测项訂的结果全部为阴性,检验检疫机构可允许宠物在物主家中继续隔离观察到满30天为止。 五、宠物隔离检疫满7天后,对符合继续到物主家中隔离的,物主可以到隔离场领取宠物,检验检疫机构凭物主正本护照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放行;不符合放行条件或其他原因在隔离场暂养的,宠物继续在隔离场隔离检疫到最多满30天,满30天后,对检疫合格的宠物,物主必须到隔离场领取宠物,物主逾七天不领取或留下的联系方式七天内无法与物主取得联系的,该宠物视作无主物。 六、隔离期间,宠物因饲料和环境改变、应激反应、疾病等非人为因素和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伤残其至死亡的,检验检疫机构不承担责任。 七、宠物在隔离期间被检出狂犬病的,一律作扑杀处理;被检出其他疫病的, 物主可选择治疗和放弃治疗,愿意治疗的物主须与动物医院签定协议,并支付治疗费用。放弃治疗或治疗失败的,检验检疫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宠物进行处理。 八、隔离场圃名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隔离场圃 隔离场圃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号桥 隔离场圃联系电话:021 -5988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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