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暗保理合同范本

国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保理商:兴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15年1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国境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权利而引起的抗辩)。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

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国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是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受让其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并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乙方开立在甲方由甲方监管的账户(即应收账款监管账户)。甲方在保理融资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回收遭遇不利影响时甲方可以自身名义随时将应收账款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十二、追索权:分为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

对乙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对乙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后,如发生商务合同买方拖延付款、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或乙方在收到商务合同买方付款后未及时足额将款项向甲方转付等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偿还乙方到期未偿付的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即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商务合同保理期间届满应收账款没有及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后,作为权利人,在买方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买方的追索权。

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

十三、应收账款回购:指乙方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三款的情形下从甲方处购回买方未支付的应收账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权利亦同时转让回乙方。

十四、应收账款监管账户: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所转让应收账款的收款代理人,以乙方名义在甲方开立的专门用于回收应收账款款项的账户,账号为:。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十五、商务合同付款日:指依据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特定日期。

十六、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赊销期。

十七、保理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商务合同付款日加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届满的期间。若商务合同无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日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保理期间的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

十八、宽限期:指甲方可以容忍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即商务合同付款日)的延迟期间。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为应收账款付款到期之日起

个工作日。

十九、融资期限:指甲方向乙方发放融资款项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融资届满日的期间。融资期限根据融资日距应收账款付款日的期限加宽限期合理确定。本合同所约定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保理期间。

二十、融资逾期:指本合同约定的融资期限届满,买方仍未足额付款时,即为融资逾期。

二十一、国保理费用: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保理手续费。保理手续费指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二十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甲方根据乙方授权,在保理融资逾期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回收遭遇不利影响时甲方以自身名义随时将应收账款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行为。

二十三、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应收账款净额

一、根据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见附件商务合同清单),乙方向甲方申请叙作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

二、本合同所转让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净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亿

仟佰拾万仟元整。

第三条融资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融资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贷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编号为的《》(合同名称)

(一)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向乙方发放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净额

%的融资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元整。融资起始日期以甲方实际融资发放日为准,融资届满日至年月日止。

(二)融资利率为,以融资款为基数按实际融资天数计收,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种方式计收融资利息:

(壹)预收方式,指甲方在发放保理融资款时直接从保理融资金额中预先扣收预计的融资利息。采用预收方式时,可根据甲方预计保理融资天数与实际融资

天数的差异,对预收的利息进行多退少补。

(贰)实收方式,指保理融资利息在保理融资到期时一并收取。采用实收方式时,若收款金额不足以偿还保理融资本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补足。

逾期利率为融资利率上浮%。对乙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复利。

二、其他融资方式:

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净额的%向乙方提供其他融资方式,具体融资方式为:;融资款的发放及计息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编号为的《》(合同名称)进行约定。

第四条国保理费用

除融资需要向甲方支付融资利息、逾期利息之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如下国保理费用,甲方有权在融资款发放时一并扣收,也有权在收到买方付款时直接扣收。

一、保理手续费

本合同保理手续费按以下第方式计收:

(壹)根据应收账款商业发票金额的%收取。

(贰)根据应收账款净额的%收取。

二、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利息及本条约定的国保理费用为乙方应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在发放融资款时一并扣除上述款项则视为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在贷款方式下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融资款仍应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金额为准,在其他融资方式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款仍应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金额为准。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同意并无条件接受该条款约定。

三、融资款发放日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日,自融资款发放给乙方起,商务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即转让给甲方。

第五条融资款发放先决条件

乙方满足甲方要求的下列各项放款先决条件后,甲方向乙方发放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款: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合法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他公司文件;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财务文件;如果存在抵押/质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办理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已经妥善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的正本已按照甲方要求

交给甲方收存;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为实现应收账款转让所必须的单据及凭证、应收账款附属权利的所有权单据及凭证以及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单据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单据及凭证:

(一)有追索权国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商务合同及商业发票;

(三)应收账款转让授权书;

(四)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材料;

(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甲方要求的其他放款条件。

上述放款先决条件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放款先决条件,乙方或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甲方的事由。

第六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甲乙双方在正常情况下均不得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商务合同买方,但在保理融资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回收遭遇不利影响时,甲方可根据乙方授权以自身名义单方立即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

第七条应收账款归还

一、乙方应及时向商务合同买方催收,提示买方付款至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监管账户。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随时在应收账款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以下款项及费用:

(1)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融资款;

(2)甲方未获得支付的融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

(3)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条约定的甲方未获得支付的国保理费用。

二、信托关系的建立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建立起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乙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本信托之目的在于为确保甲方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顺利回收。一旦乙方收到商务合同买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则该款项自动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在同一银行工作日(最迟不得迟于第二个银行工作日)立即将该资金转付给甲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兑付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在该款项转付给甲方前,乙方作为受托人受甲方之托暂时持有该款项。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亦有权自行从该账户扣收相应款项。

信托财产在转付甲方之前或甲方未扣收相应款项之前,因乙方被申请破产、第三人主权利或受到司法强制措施等影响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积极实现信托财产权利。

因乙方未尽到受托人职责,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就损失金额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乙方未将信托财产及时划转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对未付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向乙方计收违约金。

本条未明确约定的其他信托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托法》规定处理。

三、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乙方定期核对账目。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个工作日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

第八条回购与追索

一、乙方应对甲方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二、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要求乙方立即回购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或依法对乙方进行追索:

(1)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发生贸易争议或乙方所提供的商务合同及其他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2)商务合同买方因本身财务状况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甲方对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一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超过保理期间未及时足额收回;

(3)商务合同买方已将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乙方,但乙方未全额转付给甲方;

(4)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5)因任何原因导致本保理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必须向甲方回购商务合同买方未付应收账款,回购金额计算方式为:甲方融资款+甲方未获得支付的融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甲方未获得支付的国保理费用+甲方实际发生的追索费用;回购金额以《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乙方放弃任何抗辩和异议。

四、乙方应将回购款项付至应收账款监管账户。超过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限而乙方仍未回购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及甲方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

五、即使甲方未出具《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当出现本条第二款约定情形时,甲方亦有权直接对乙方行使追索权,即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划乙方在甲方及

甲方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资金、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向乙方进行追索(追索金额与乙方应回购款项相同)。

六、乙方完成应收账款回购后,甲方将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乙方。

七、本条规定并不影响甲方作为应收账款权利人向商务合同买方主应收账款支付的权利。

第九条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署生效/担保手续办妥前,甲方有权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发放融资等各项义务。

第十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为中华人民国境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理业务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乙方有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的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对乙方及/或买方及/或基础交易作出错误或不完整的判断的情形。

四、除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以外,乙方的资产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债务负担,也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破产程序。

五、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叙作本合同项下各项服务的下列事件:

(一)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和破产案件;

(三)乙方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四)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

六、本合同中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买卖双方资信良好,属双方正常经营往来;

(二)商务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三)任何时候,商务合同不存在任何欺诈、贸易争议、瑕疵或纠纷;

(四)任何时候,商务合同不允许卖方(乙方)与买方(付款人)进行债权抵销、损害甲方利益的分期付款、买方在收到货款前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等条款;

(五)任何时候,商务合同属可以转让的合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条款;

(六)在本保理合同签订时,应收账款并未逾期;

(七)卖方对申请应收账款融资的债权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八)应收账款账期一般不超过180天(含),最长不得超过360天(含)。

七、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及其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若上述事项足以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八、商务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乙方的正常经营围。

九、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并代表了真实的货物销售/商业服务的贸易背景。

十、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其他贸易争议或经济纠纷,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乙方作为现实未结清的债务人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且今后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事件均不影响本合同相关债务的履行。

十一、无条件向甲方转让与本合同有关的商务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商务合同买方收取利息和其他费用等的权利。

十二、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在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再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法定或约定的)限制,除甲方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甲方以外的任何

当事人设定为信托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至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

十三、商务合同项下的货物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设定为除甲方以外任何当事人的信托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乙方的合同中对该货物约定所有权保留。

十四、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应在发生日起5日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甲方债权保障措施:

(一)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违约的事件;

(二)任何与乙方有关的诉讼、仲裁;

(三)与商务合同买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变更、公司重组;

(四)与其他债权人开始任何债务重整的谈判;

(五)经营中的重大变动或变化。

十五、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如存在关联关系,则应当及时并如实向甲方说明。此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控股与被控股关系、母子公司关系、参股与被参股、或属同一集团成员,或受同一公司/同一人/同一管理层/同一集团的控制或管理。

十六、乙方保证遵守与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各项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或规则。

十七、本合同签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商务合同作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解除。

十八、当甲方向商务合同买方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一切足以证明债权的材料;当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商务合同买方采取诉讼和其他合法强制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十九、无论是否在本合同期,如果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而被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涉及应收账款的任何单据和文件。

二、甲方享有与受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权、再转让权、追索权、抗辩权以及对商务合同买方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货物的处分权等。

三、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四、乙方对本合同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及甲方系统开立的任

何账户上扣收相应款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融资款。

二、协助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各项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四、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催收等事项。

五、当甲方向商务合同的买方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促使甲方受让债权的实现;

六、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无条件全额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约:

(一)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的任一保证和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任何一项义务;

(三)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二、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停止发放融资款;

(三)解除合同;

(四)要求乙方回购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五)从乙方在甲方及甲方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款、融资利息、逾期利息、国保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六)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以及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修改本合同。

三、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一)出现足以严重影响甲方权益的违约情形;

(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三)国法律出现重大变化,对本合同项下的保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以至难以继续履行;

(四)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四、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部分条款的无效而受影响,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履行。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以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诉讼(仲裁)文书送达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迟延地以任何快捷方式通知对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甲方以在其、网上银行、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甲方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效印章。乙方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五、乙方确认下列地址和方式作为本合同项下所涉债务/担保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收件人:;详细地址:;邮编:

;联系:。

2、指定代收人(如有请填写): ;详细地址:

;邮编:;联系:。

3、确认同意以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

□传真接收,;

□电子,地址:;

□手机短信,接收。

上述法律文书以经确认同意的任一方式送达到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送达(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本人送达)。如上述送达地址和方式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兴业银行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因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本人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仲裁)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一、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乙方及买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二、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三、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融资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甲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四、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未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编号为:的《国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附件

《商务合同清单》

甲方(单位印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保理合同44835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保理字()第()号 □额度内额度合同编号: 平银()字()第( )号 甲方(卖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保理商):平安银行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需求,就甲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类□非融资类)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乙方通过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2.保理额度: 指在乙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乙方连续的、循环的为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甲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乙方将另行考虑甲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3.买方: 指与甲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4.商务合同: 指甲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甲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指甲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

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甲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6.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7.完整转让: 指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 8.信用风险: 指在买方并无任何交易纠纷之主张或抗辩,且甲方与买方间之交易及应收账款之本质均无任何瑕疵情形下,乙方无法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全额收回该应收账款所产生的风险。 9.融资款: 指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受让甲方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融资方式包括预支价金和授信。 10.保理费: 指甲方因向乙方转让应收账款而支付给乙方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视保理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而定。 11.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买方付款至本合同规定回款账户的函件。 12.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后,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应付至如下账户: □回款账户户名:平安银行分行 账号: 开户行:平安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平安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甲乙双方明确如下: (1)甲方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接受乙方委托收取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并以上述回款账户作为转让应收账款项下回款的唯一账户。 (2)上述回款账户仅作为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该账户资金的转出须经乙方同意。 (3)双方同意,乙方有权随时扣收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甲方在乙方的融资或者将该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甲方在乙方编号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包括进入上述回款账户的非来源自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款项。 □保证金不计利息; □自划转或交存之日起,保证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中的以下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保证金交存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商业保理融资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商业保理融资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融资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传真: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乙方(保理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传真: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以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并提供了企业债权信息,经乙方审核后,由保险公司对该笔债权承保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甲方将基于其与买家的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和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所受让债权和保单受益权的融资对价,融资期限届满,由甲方履行债权回购义务;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债权回购义务,乙方有权向买家行使债权请求权,即要求买家对已转让给乙方的应付账款清算(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对多出部分在冲抵各项费用后无息返还甲方),对于逾期未回款的应收账款,甲方配合乙方执行保险理赔程序,所得赔偿金优先用于履行债权回购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上述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等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概念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乙方受理甲方的保理业务申请,业务性质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根据本合同,甲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家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信用保险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理融资到期日由甲方无条件溢价回购上述债权。 2、基础交易合同:是指甲方与其买家为进行货物购销或提供服务而签署的真实存在的合同。是甲方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3、买家: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愿意支付价款的需求方。 4、应收账款:是指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甲方因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买家尚未支付价款的债权。 5、买家争议:是指买家因对甲方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或服务,或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6、信用保险授信额度: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甲方的应收账款及其账龄情况,为其买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信用保险的最高授信限额。 7、保理融资额度:是指乙方在受理甲方提出的保理业务申请时,参照保险公司对其买家的信用保险授信额度,通过评级认证确定甲方的融资额度。 8、保理融资:是指乙方作为甲方债权的受让人,在应收账款债权尚未到期前,向甲方支付的受让上述债权融资对价的行为。 9、保理手续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买家通过企业网银和人民银行ECDS系统向甲方签发的,以确认甲方债权的一种电子票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即为甲方应收账款到期日。 11、共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银行,以其名下开设的与乙方共管的资金账户,用于应收账款指定回款、债权转让对价及保理手续费等的收付。甲方承诺在保理融资期间不单方更改上述共管账户的信息。 12、债权回购义务: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无条件溢价回购已转让债权,或者转让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已转入换质保证金账户,或者执行保险理赔程序后理赔款项到达保单受益人账户的行为。 13、回购义务履行完毕:是指在融资期限届满之时或者之前,甲方(融资方)缴存的回购款与应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合同协议模板 附件2: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 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 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 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 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 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 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 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附件:1-【多份协议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填写“0”】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编 号: 签订时间: 甲方(受让人):【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乙方(转让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鉴于: 双方签署的合同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 第一条乙方将与【填写买方全称】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上述公司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第二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授权。 第三条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四条双方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协议,具有相同涵义。第五条《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的每笔应收账款出现《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事项或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乙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第六条《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如《保理合同》约定为隐蔽型保理业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同时填具完备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交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必要时向债务人发出该通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保理融资款。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保理合同》项下发放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适用于《保理合同》的约定。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甲方作为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 关支付等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 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融资、并支付融资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交易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结算银行签订的账户支付渠道接入协 议等相关协议; 3、债务人:指交易合同中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即在交易合同项下向甲 方负有结算价款义务的银行。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 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T+1日0:00后)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融资 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 6、保理融资: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的已受让合格应 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融资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融资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融资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

商业保理融资服务合同

商业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融资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传真: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乙方(保理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传真: 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以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并提供了企业债权信息,经乙方审核后,由保险公司对该笔债权承保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甲方将基于其与买家的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和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所受让债权和保单受益权的融资对价,融资期限届满,由甲方履行债权回购义务;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债权回购义务,乙方有权向买家行使债权请求权,即要求买家对已转让给乙方的应付账款清算(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对多出部分在冲抵各项费用后无息返还甲方),对于逾期未回款的应收账款,甲方配合乙方执行保险理赔程序,所得赔偿金优先用于履行债权回购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上述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等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概念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乙方受理甲方的保理业务申请,业务性质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根据本合同,甲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家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信用保险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理融资到期日由甲方无条件溢价回购上述债权。 2、基础交易合同:是指甲方与其买家为进行货物购销或提供服务而签署的真实存在的合同。是甲方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定义 (2)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 □第九章担保 (10) 第十章情势变更 (11)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十四章其它 (13)

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教学提纲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

编号:_____________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1-【多份协议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写0】 编号: 签订地:【填写实际签订地】 签署日期: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一般条款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反向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反向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反向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反向保理合同的附件: 第1条应收账款的转让 1.1 丙方将与乙方签订的C款项下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乙方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反向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1.2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三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反向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1.4 该转让行为并未改变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基础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且乙方将继续收到由丙方直接开出的发票。 1.5 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未转让给甲方而仍由丙方承担,甲方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有与丙方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赔,均由乙方与丙方自行解决。 1.6 丙方将其与乙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甲方后,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到中登网办理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或质押登记,登记费用由乙方缴纳,否则甲方不予发放保理融资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丙方的同意或授权。 1.7 乙方已知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1.8 乙方和丙方承诺,在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未经甲方同意,乙丙双方不得修改、解除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也不得达成任何有损于甲方的和解协议,不得转让除应收账款外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或任何义务。 1.9 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以放弃、转让、赠与、设定担保权益等方式处分本协议业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或任何权益。 1.10 应收账款转让后,甲方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 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 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 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 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 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 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 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 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 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 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合格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乙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于正常的合法 的基础交易产生;(2)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甲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 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 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4)甲方已经 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 务;(5) 乙方 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 10. 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合格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及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时,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及全套培训资料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差不多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差不多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物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情愿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治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

保理银行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一次性额度或二者的组合。循环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 “保理子额度”是指针对单个买方的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子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的该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 “保理子额度有效期”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依照本合同受让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期限。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依照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

(完整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本《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国内保理 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乙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 2、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款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的保理融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及拟转让应收账款合规性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

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融资额度内。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方式。本合同的国内保理业务为明保理。 4、买方 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指商务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合同买方应经甲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 5、卖方 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商务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本合同的乙方。 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包括有关修订、补充、承诺、附件等,无论其名称如何。 7、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8、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

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增加业务品种,提高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供应商与购货商签订的正常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与供应商(即融资申请人)签署协议,将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事实通知购货商(即应收账款付款人),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并进行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如约定的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信用社有权对购货商行使付款请求权,同时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的责任,并对购货商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供应商根据交易合同应向购货商收取的款项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本办法所称佣金是指供应商支付给购货商代理买卖的服务酬金。本办法所称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信

息和相关资料,协助供应商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信用社按应收账款的到期日,采取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购货商支付货款,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催收情况通知供应商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国内保理业务范围限于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企业之间采用赊销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与购货商的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3、供应商应为优质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欺诈等记录; 4、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5、供应商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很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6、供应商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账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坏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得到控制; 8、供应商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9、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政策;

(完整)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池保理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 乙方(): 签署日期: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要素部分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 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 内保理服务。 4.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一)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三)国内保理池融资: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融资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 1.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3.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 4.保理融资款核定额:指甲方受让且同意给予提供保理融资的每笔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融资款比例所得之积,是乙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融资款上限。

《国内商业保理规定合同要求规范(示范文本)》

全国商业保理行业推荐性行业规范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发布单位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上海商业保理同业公会 编写单位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悦达保理研究院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 (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

标准条款 一、定义 1.1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 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1.1.2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 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3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 类型。 1.1.4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 理类型。 1.1.5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6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 型。

1.1.7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 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8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 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1.1.9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 收账款。 1.1.10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 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1.1.11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 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 1.1.12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 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 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 1.1.13应收账款融资:指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保理商向卖方支付 保理首付款的行为。 1.1.14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指本合同项下保理商为卖方核定的融资额度。根 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 可循环额度。 1.1.15保理转让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给卖方的应收账款转 让对价。 1.1.16保理首付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 之前,按照一定比例向卖方预先支付的保理转让款。 1.1.17保理余款:指扣除保理首付款,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的保 理转让款的余款。 1.1.18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指因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向保理商首次申 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商额外收取的额度占用费用。 1.1.19保理手续费:指保理商因按照约定调查和核准额度、受让应收账款、 处理各项单据,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 部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1.20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指保理商因支付保理首付款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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