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性质

论公司章程性质
论公司章程性质

摘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关键词:公司章程法律效力

Abstrac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a pany established by law, require a pany name, address, business scope, management system, the basic documents and other important matters.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a pany o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the pany's basic rules of written documents, are written down in the form of shareholders agreement in the mon meaning of tha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the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the pany's basic criteria, is the pany's charter.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to have the statutory, authenticity, autonomy and openness. As the pany organization and the basic norms of conduc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pany's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great importance, both as the basis for its establishment, but also the soul of the pany's survival.

Key words: the force of law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目录

引言3

第一章公司章程的性质概述4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背景介绍4

(二)公司章程性质的思考7

第二章公司章程自治性的探讨10

(一)公司章程自治性的重要性10

(二)公司章程自治性的讨论-10

第三章关于公司章程完善的若干思考11

(一)对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完善。11

(二)对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规定的完善。12

(三)加强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为公司章程效力的发挥提供更广阔的空间。12

第四章结语13

第五章参考文献15

引言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活动的最基本准则的法律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的容涉及存续和经营管理最重要的事项。在学理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中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性质或业务围、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股东或发起人的或名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记载时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的条款,如果缺乏这种条款,仅该未记载的事项不发生效力,或者可以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加以记载时,所记载的条款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关于XX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监事会的组成等事项,即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记载某些事项的条款。如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物资的采购和产品销售、公司债的发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等条款。我国《公司法》第22条和79条分别列举了XX公司和股份的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其中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决议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事项,因为法律上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章程中如无特约,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故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重要容,视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全面规定了公司的性质、经营围、组织机构、运作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一系列知道规,贯穿了公司从设立变更,终止的全过程,是公司行为的准侧。

第一章公司章程的性质概述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背景介绍

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界尚存在分歧。

1、英美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全股东和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其理论来源可以追溯到以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公司合同理论———

即在经济学家们看来,公司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契约说在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上有很大的合理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他向人们展示的是一副崇尚投资者、经营者自由意志,体现市场经济自由精神的十分精美的古典艺术品。但在现在理论基础下,又有如下不足之处:首先,它无法解决公司章程的涉他性的问题。主体的涉他性是指公司章程可以约束制定者围以外的特定围的当事人的行为。公司章程除了约束章程制定者和表决者,还约束没有参加章程制定和表决的股东以及后续加入的股东。在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按照契约说章程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没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其约束,法理上存在冲突。其次,契约说不能准确说明公司章程的容。公司章程中有任意记载事项和强制记载事项。对于强制记载事项不管股东是否愿意,公司法都要求必须记载,这些规制与契约说是相悖的。如果公司章程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那么当事人不能修改或者排除的强制性规制就没有生存空间。在这里举一个例子,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聘期五年的公司律师没有和公司签订雇佣合约,同时提出提前结束聘期,是否会得到支持,进一步地,如果这个公司章程还为该律师设定了相关义务,在没有聘用合约的情况下,该律师是否应该遵守?我觉得由于律师不是公司的成员,所以,当他提出提前解聘的话,公司肯定不能根据章程提起起诉的。如果这个章程还为该律师设定了相关的义务,在没有聘用合约的情况下,该律师是否应该遵守,就的看是属于什么样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律师的义务应当仅限于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所以可以预见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当时在起草章程时,律师当然会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不会对律师规定什么特定的义务;第二,即使没有规定义务,该律师也受到一般义务的制约,否则会被以行为失当而

起诉;第三,即使规定了义务,律师如果已经选择了提前解聘,则有关义务也对其没有意义。总之,我想说的是,在没有出现极端的情况下,双方会将章程视为“契约”来执行,问题是,当出现争议时,法院不会讲章程视为公司与律师间的契约。即使有人吃亏,也是被认为应该的。

2、而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则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这一社团法人的自治规则。,认为公司章程是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是在国家强制性规指导下订立的规定公司对对外活动的自治法。。有些学者认为自治法说同样也存在着缺陷。第一,自治法说对“公司自治”的作用有限,公司章程不能完全实现自治,必须有适当的法律规制,亦即公司自治应当是法律允许围的自治,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前提下的公司自治,并且存在与公司法界分的难题。第二,根据自治法说,公司章程是公司这种社团法人的自律性规,其生效时间应该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时即公司注册登记之时,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没有法律效力,这样就会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到调整的结果。第三,自治法说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的定性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和XX公司的在特性相矛盾。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XX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就认为从立法者的思路来看,将股东不足额缴纳出资定为违约责任。

3、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既不是自治法,也不是契约,而是带有宪章性质的法律文件。因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和公司从事商事活动的行动纲领,它规定了

公司最为基本的运行规则,所以,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章,公司部其他文件都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不得同公司章程发生矛盾。公司章程在实践中也常被称为公司的“宪法”。

4、还有一种权利法定说,权利法定说被新西兰和加拿大公司法理论确认。该说认为,公司章程完全是法定的,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他的效力仅及于公司部事务,其本质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分配体系。每一特定身份的人都被法律赋予特定的权利和特定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被强化和修改,但是很少被公司章程及其附属文件删除。在权利救济方面,法律提供一系列的程序救济,股东据此获得法定救济的清单。1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章程中权利义务都是根据不同身份由法律赋予的,而非当事人在制定公司章程中意思自治的体现,这与契约说所认同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不同的。

(二)公司章程性质的思考

我认为公司法既是全体股东和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又是社团法人及成员之间的自治规则。首先,章程一经批准,其效力就给予公司及公司的所有成员,他它不仅对参与制定章程的股东或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对以后参加的公司股东,成员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即公司章程的效力并不局限于参与制定章程的股东和发起人,这与契约说在性质上有明显差别的。其次,从公司章程的容和作用来看,由于公司章程的容除涉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外,还包括公司的业务活动围,公司部管理体质,以及公司的组织原则等各个方面,是公司及其他所有成员的基本准则,

1沈贵明:《公司法教程》,法律2006年版

他对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过程,始终具有全面的指导和规作用,因此,同仅仅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所不同。再次契约系两个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公司章程的许多条款则是同一容多个意思表示一致,并无对立的利益存在。因此,从总体看,公司章程不同于一般契约,系公司部自治规性文件,是公司及其成员所制定的最高行为准则。但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特别是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有关条也确有明显的契约性质,是股东与公司、公司与经营者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具有权利义务的相对性。

我认为,无论是将公司章程理解为公司社团的自治规章,还是将股东与发起人就公司重要事务所做的规性和长期性的协议安排,公司章程还体现出当事人之间较强的合意性,其属于司法自治的畴当无疑义,可以说是典型的当事人或社团自制行为或契约行为。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又是一个涉他性的问题,甚至公司的外部人员,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章程所安排的并非是一个一般的交易行为,而是一个会影响第三人甚至交易秩序的社团组织,基于公司社团性和公司法团体法的特性,公司章程所体现的股东意思自治也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完全的意思自治,公司法必须对公司事务预先作出适当安排,以给公司自治提供行为指南。这正是当今社会私法公法化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然而,国家的干预和引导绝不意味着国家的强制。2国家立法必须为公司自治留下足够的空间,章程的制定恰是公司实现自治的最为基本的手段,因此,公司章程自治性规章的基本属性无论何时都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2冯果:《公司法要论》,XX大学2003年版

黄涛,《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探讨》,硕士学位论文,XX政法学院

第二章公司章程自治性的探讨

(一)公司章程自治性的重要性

强调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对于扭转时期的中国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我们在立法中正确的处理国家干预与私法自治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公司的本质,推动我国公司立法的健康发展。自治与强制始终是一对强制于商法中的矛盾,商法作为私法,其本质是开放的,自治的,但此种开放与自治始终有其底线,因此,即使在所谓的私法自治领域,事实上也自始充满了国家强制。公司法的性质问题也成为理论界始终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人认为应为强行执法者,有人认为应为任意执法者,因前述两种观点无论哪一种都有偏颇之处,故又有人提出综合论的论点。我国公司法制定的极为特殊的历史背景,使我国公司法蒙上一层比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更为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在公司组织形式选择、机构设置、利润分配等方面都作出了强制性的安排,因此,由于强制性规的大量存在和任意性的规则的严重缺失,使公司自治的空间大为压缩,公司章程的意义在实践中难以发挥。难怪有人认为,在中国公司章程已经事实上“死亡”,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二)公司章程自治性的讨论-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在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质的影响,人们缺乏契约意识,对公司章程的作用是认识不够,结果公司章程在不少人的眼中,除了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外,根本不知还有什么其他功能。由于对其自治规章性质和功能认识

的不足,必然造成人们注重形式章程的形式,而忽略其容,以及草率制定章程的不良后果,引发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公司章程效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公司成员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可以更好的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三章关于公司章程完善的若干思考

(一)对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完善。

对于公司章程时间效力的围,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大多是学者们的理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却很少有关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争议。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章程采用的是二分法。即公司章程包括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个部分。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的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二分法下的公司章程中,公司大纲是由发起人签署的包含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如公司名称,经营围等。章程细则则是规定公司部事务的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法律文件。法律对章程大纲规定比较严格,必须要登记备案,而对章程细则则不要求登记,可以根据公司的情况做出细致的具体的规定,只要不违反章程大纲即可。同时对这两种法律文件各自确立不同的生效时间,避免了实践中纠纷的发生。相反,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对公司章程应当包括的容做出分类,誉因此对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理论上存在争议,而实践中也经常有案例纠纷产生。所以,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公司章程二分法,对公司章程容的生效时间有清晰的界定。

(二)对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规定的完善。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关系到第三人利益,是公司章程效力中比较重要的容,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备,在实践中,公司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变更公司章程的容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我国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容。虽然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考虑到我国公司制度发展还不成熟,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笔者在本文中倾向于公司不能以公司章程对抗第三人,在论及公司章程对外效力中,我们已经提及,可以借鉴英国关于董事和经理行为效力的规定来对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三)加强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为公司章程效力的发挥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在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上,本文在学者已有研究基础上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互补关系,法律不能够也不应当对其做出具体限定。

第四章结语

虽然法学界对公司章程性质理论解释的观点尚不统一。但正确认识公司章程的性质,有助于掌握、运用有关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甚至对公司法的其他规的理解、掌握和运用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五章参考文献

[1]果:《公司法要论》,大学2003年版

[2]贵明:《公司法教程》,法律2006年版

[3]旭东:《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

[4]民安、蔡元庆主编:《公司法》,大学2003年版

[5]林立华,《公司章程性质辨析》,硕士学位论文,医学院,2003-08

[6]黄涛,《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探讨》,硕士学位论文,政法学院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在公司自治空间拓展的同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日益显现。新《公司法》有很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赋予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约定公司分配方式等等,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作章程不再是枯燥的“填空题”,而成为一项极具艺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首先了解一下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即公司章程需要在那些方面进行规定,即章程记载的对象,但不涉及对象本身记载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记入,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拟定过程中依法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没有记载入法定事项,意味着公司的章程记载存在瑕疵。任意记载事项自然是指非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根据公司法的倡导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 下面,我们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简要阐述。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

论公司章程的性质

摘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关键词:公司章程法律效力 Abstrac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a company established by law, require a company name, address, business scope, management system, the basic documents and other important matters.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a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the company's basic rules of written documents, are written down in the form of shareholders agreement in the common meaning of tha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the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the company's basic criteria, is the company's charter.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s to have the statutory, authenticity, autonomy and openness. As the company organization and the basic norms of conduc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s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great importance, both as the basis for its establishment, but also the soul of the company's survival. Key words: the force of law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从一起案例看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冲突问题

从一起案例看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 性规定的冲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后,原告童某等13个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决议无效。其中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资本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会决议还对被告公司原有章程的其他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童某等13人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四条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本案争执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哪些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文件,是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1]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自治规则的书面文件。”[2]由此可知,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经营中最根本的事项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内容。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之间是创造价值、分配财富的依据,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公司章程是规范其经营行为的行为准则,因此对公司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外部效力则是指公司章程的公示力。一般来说,公司章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司的交易对象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能对公司股东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37· 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需要讨论其治理结构的问题,当今强调最多的就是“公司自治”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何以自治?公司章程即是其重要的依据和表现。但是奇怪的是,在当今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自治”的研究非常热门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研究却处于少有问津的境况。并且,在实践当中,公司章程也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很多公司的章程都是照搬模板,有些地方的公司章程已经演变成了“填空题”:大家按照模板在个别地方进行“填空”,甚至答案很多雷同。本文试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意义着手,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分析,对公司章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指出我们在立法和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作为公司宪法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在某种程度上,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类似一国宪法的位置,是公司中最重要的文件,其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一)公司章程是股东契约与自治规则的结合 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并且公司章程一经登记即对股东和发起人具有约束力,故从其订立和效果看,具有契约(或合同)的性质。①这种观点就是所谓的“公司章程契约说”。此说是英美法系的通说,强调公司的设立自由,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另有学者强调,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 治法规。公司中各类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议事方式及内部规章都不能与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否则就无法律效力。②这种学说就是所谓的“自治规则说”, 也是日本及其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 实际上,公司章程是契约和自治规则的结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约的诉权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而违反规则的诉讼主体可能会是国家授权的特殊机构。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时章程是契约。我国《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看,它有时甚至会导致刑事责任,这时章程已不再是契约,而是规则了。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契约和自治规则的结合,是意定加法定的统一——章程的主要内容是股东意定的,而登记的过程则是法定的过程。我们可以这样说,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 但它必须是在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内的自治,并非股东们想规定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写入章程,制定者们在协商章程条款时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 (二)作为公司设立基本要求的章程 除了体现股东的基本意志外,公司章程也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这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③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要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On The Legal Effect Of Corporate Charter 张 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郑州 450002) 内容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依法设立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的基本依据,是公司实力和信用的证明。公司章程在公司和公司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有诸多问题。 关键词:公司章程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1-1233/D(2011)01-37-03 收稿日期:2010-10-06作者简介:张良(1984-),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①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②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③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论公司章程的重要 性

期末考查论文封面课堂序号:157 姓名:鲁梦如学号: 学生联系电话:指导老师:刘乐舟 上课时间:星期一提交论文时间: 6月30日 课程名称:现代企业经营与公司法 论文名称: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经全体公司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直接约束公司、股东、经营管理层,并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规则的自治法规,是成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作为公司领域的重要制度,公司章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贯穿公司的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整个过程,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能够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首先,公司章程经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能够加强公司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条款中法律虽有相关规定,可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具体则交由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其次,公司章程经过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补充,能够弥补公司法的不周延性。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才能有法可依,可是由于成文法立法的滞后性和对现实的不可穷尽的局限性,再详细的立法仍会出现漏洞,特别是一些经过列举方式规定的事项,单纯的列举不可能完全满足现实实践的需要,必须经过兜底性条款对其不周延性进行弥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制文件,更加充分体现公司的特点和满足公司的需要。 最后,最为重要的一点,同时也是新公司法非常突破性的规定,公司章程经过规定替代公司法的某些规定,以此排除公司法规定的适用,经过自治的方式更好地发挥公司的个性。例如,《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无论是细化还是补充,其前提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意志实质上仍局限于法律意志下。可是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在一些事项上具有了完全的自主权,给予了章程更大的自主权,也扩充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因此,这种规定实则是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 二、公司章程在产权交易中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及其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司章程的作用与效力

公司章程的作用与效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章程对于一个公司的运营有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是一个公司的灵魂。 公司章程指的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备的由公司的发起 人或者股东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和经营活动,确定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一、公司章程的作用 (一)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制定,由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共 同合意起草并签署。这时的章程对外尚不具有效力,只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就即将成立的公司在运作、管理和利益分配方面达成的合意的书面表现形式。此时如要改变章程内容,需要发起人或股东一致同意。 (二)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的作用 1.对外公示作用。对外的公示作用是公司章程所具有的最直接 的作用。依法公开的公司章程可以向第三人提供有关公司的基本信息,从而大幅度地降低其信息收集的成本,章程的公示就达到了提供信息

的作用。该项作用涉及到的另一主体是国家,实践证明,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的“无形之手”与市场调节的有形之手”协同并用,互相配合,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监督是必需的。政府可以通过公示(登记)来了解公司的相关情况和信息,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降低盲目性干预所带来的监管成本。 2.对内自治(约束)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对内自治作用。这种自治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对内的约束力上。一是,公司章程约束公司本身及其机构组成人员。二是,公司章程约束公司股东。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章程性的文件,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和之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必须受公司章程对其产生的契约约束力。三是,公司章程约束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关系也作了相关规定。股东因自身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则对方股东可以提出相关权利请求。侵权人应当承担因违反章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3.预测作用。公司章程的预测作用,即公司章程在其修改之前 是确定的。这种确定是公司发起人的合意,这其中的合意不但蕴涵了合意人要遵守合意的意思,同时这种合意隐含了合意人对公司未来的期望(公司设立者设立公司的本意就带有对盈利的预期)。这种期望以合意的方法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记录下来。一是对公司性质的预测。公司章程的名字内容就包含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字眼,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 制定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有什么?下面是精心为大家的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中都要求应当具备公司章程。在实践中,公司章程是注册公司的必备的形式文件,同时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目前存在自治法说、契约关系说和宪章说等几种学说,无论是哪种学说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就可以制定公司章程。因此,可以说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即股东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公司各方权利义务的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首先,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再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八十二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其中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章程性质论文对外效力论文:从公司章程的性质看章程的对外效力

章程性质论文对外效力论文:从公司章程的性质看章程的对 外效力 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在一致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合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即使是其中的强制性规范和国家要求的登记行为,也不能将其效力扩大到公司外的第三人。商事交易的营利性目的,对效率的要求更高,也使利润高于一般民事交易,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为实现自我利益会采取越来越多的方法,其中强弱并不能简单界定。为维持商事交易的长期稳定进行,我们虽否认章程的对外效力,但是也希望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充分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由此才能兼顾各方利益,达到真正的组建公司的契约目的。 关键词:章程性质;合同;对外效力 依据现实的法律规定与公司治理实践,公司章程的对内约束效力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关于章程对公司外的第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即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对其对外效力具备与否的确定,无论对于公司法立法与理论的完善,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此外,学界争论不休的公司章程的性质究竟如何对章程的对外效力研究又是具有关键意义的,即对公司章程性质界定的不同角度和理解,会进一步导致对公司章程对外

效力的不同判断。因此,本文拟从对公司章程性质的确定着手,试据此推断出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一、性质学说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此条文规定了章程为公司设立的必登事项及其对内效力,但并未对章程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相应的,有关公司章程的性质亦难以确定。学界对此问题经过多年探讨,逐步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 (一)契约说 此说源于传统公司契约理论,为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学者所主张,此说主要强调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他们认为:“公司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是股东之间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1]以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最早提出这一论断,他们创立公司的合同理论并指出“本质上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由此推论,作为公司参与者制定的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章程自然也是一种契约,应当遵循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2] (二)自治规范说 日本通说认为公司章程为自治规范,有学者干脆把它视为公司法的渊源[3]。此说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性质的传统定位,目前我国也有不少学者赞成此观点。刘俊海先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c12236181.html,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不同性质与效力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在性质上亦属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的设立协议。设立协议的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性质不同。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虽然公司发起人通常都会订立此种协议。但除了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一定要订立设立协议;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同时,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除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之外,更反映和体现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

法的规定制订,必须包含法定的记载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的无效。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合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统受章程的约束。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当然,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差异并不否定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公司章程应规定的主要事项通常也是设立协议需约定的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组织机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不仅是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而且也常为设立协议所约定。发起人订立协议的目的除了约定设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调各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外,也是为了对未来公司的性质、框架及内外法律关系作出总体的设计。因而公司章程通常是在设立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成,在没有争议和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

公司章程法的地位作用

浅议《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地位和作用 作为公司设立时,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件之一,《公司章程》具有明确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 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可见,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就成为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的最重要法律文件。正是考虑到《公司章程》具有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笔者才希望对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做些简要分析探讨,籍此呼吁和强化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们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遵守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目前比较流行的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契约说”(或称“合同说”)、“自治法说”、“宪章说”。下面就对这三种学说分别展开叙述和分析: (一)公司章程契约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和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司章程契约说由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学者所主张,其最初来源于经济学家提出的有关“合同”公司的理论。该理论把公司看作是一种体现着个人之间契约关系网的法律机制,公司由此本质上是合同性的。而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设立相关者通过面对面的谈判逐一达成的,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订立;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是一个相当于具备格式条款的合同,想加入公司股东行列的当事人只有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做出承诺。  契约说抓住了大多数公司章程中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合 意”等“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理念。但是该说不足之处是:1、不能体现“合同法”中“一方权利即是另一方义务”的“权利义务对应性”原理;2、不能充分体现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原理,公司章程约束的主体不限于章程的制定者或签署者,它约束的主体包括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者等;3、无法解释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欠缺“合意”的事实。 (二)公司章程自治法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为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而订立的书面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为了经营和管理公司而给自己制定的法律。公司章程自治法说由大陆法系的大部分法律学者所主张,其来源与大陆法系的“契约自定法”观念直接相关,即“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 力”的观念。该种理论实际上是“公司章程契约说”的自动延伸,但又弥补了契约说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该说不足之处是:1、将公司章程直接称呼为“法”,混淆了法须特定国家机关经过特定程序才能制定的应有之意;2、在逻辑关系上存在将法律认可和保障公司章程的有效性等同于法律自身的弊病;3、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一些特殊性,如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文件形式、股东可随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变动等。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市)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c12236181.html,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后果 内容提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身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会涉及到公司组织体以外的主体(交易相对人、被担保人、公司收购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或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行为违反章程行为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会侵害到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发现,即使是修订一新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是有限的。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在相关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损的利益、如何界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牵连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便又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本文尝试

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并在分析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基点上,就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引言:2017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决定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对原有公司法的一次重大改造。新公司法的修改可以说是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和公司法人治理之需的一次现代化的转型。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字里行间闪绕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先进的公司法理论精髓和公司治理理念。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纵观整个公司法,在“公司自治”理念的强化指引下,与旧法相比,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相当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公司自治的条款的增多成为公司法最大的修改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公司自治重任的主要公司治理文件是公司章程。即将过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相关法定记载对象授权给公司章程或者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某一大的方面可以不受对象的束缚,自由的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公司章程将从没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的奴隶变成人格相对独立的公司治理秩序中的主人、将从只会被动抄袭公司法的法律复述者变成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创造力的思想者、将从一个千篇一律只穿“中山装”的人变成一个着装丰富、千姿百态的多面人,将从简走向复杂、从不重要走向重要。由此,公司章程的角色、地位、作用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可以说,公司章程角色的改变是复杂多姿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完善

公司章程什么意思

公司章程什么意思 公司章程什么意思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的x章,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同时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公司章程指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 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公司章程由公司的设立人共同制定。 制定公司章程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又称绝对必要记载事,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每个公司都必须记载的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若有缺少或记载不合法,公司章程全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又称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的由公司章程制定人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如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

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相对记载事项,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规定,与公司营业有关,又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司章程制定人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如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 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任意记载事项,不影响章程的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都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各项重大制度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定,素称为“公司的宪法”,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赋予了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公司,进行商业运作的自由权利,可以使得公司在经济活动中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财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公司法》在修订之前,对于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较为有限,没有将过多的权利下放给公司股东,允许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的基本框架下作出更多的变通性规定,但《公司法》修订之后,在公司章程方面的变化是,很多法条增加了这样的除外规定---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变化赋予了公司章程这不“公司宪法”更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自行对公司运行制度、三大机构的架构及股权比例等事项作出更为多元化的约定,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体现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性,其完全可以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可以说是典型的当事人或社团自治行为或契约行为。

论公司章程

论公司宪章—公司章程 ——200906130 王竞悦国际商学院 如果整个公司是一架高速运转的机器,那么公司章程就可谓是庞大机器的设计蓝图。没有有序细致的设计,机器就无法高效运转;没有最初正确的方向指引,机器运转的方向也可能和目的背道而驰。而一旦机器的运转出现问题,最先要查看更正的也必然是这份设计图。由此可见,没有公司章程,就无以谈公司之运转。 那么究竟何为公司章程?准确含义就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性质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那接下来要讨论的就是公司章程的性质、具体内容以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司章程性质 公司章程的性质为何?学者间意见也并不一致。在英美法系,公司章程往往被视为一种契约。如美国一些判例视附属章程为契约。英国学界则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法定契约;日本通说则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自治法规,有学者干脆把其视为公司法的一种渊源。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设立中公司机关的发起人所制定的一种社团自治规章,既非契约,亦非自治法规。虽各有不同,但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从公司章程制定的主体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全体股东,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有限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如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就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实践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的,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决定了它不可能像股份公司那样接纳成千上万的股东,由此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由全体股东的意合而产生的,并且公司章程制定时全体股东都要在章程上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一般为发起人,因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其不可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由全体股东来制定章程,其他有意投资者只能对发起人制定的章程表示接受或者拒绝,接受者即成为股东。从此也可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东意合的结果。 其次,从公司章程的意思性质看,公司章程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准确地说,是公司这种民事主体地一种书面的意思表示而已,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后规章等法律渊源迥然不同。总体看来,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受外界的干扰。当然,股东意思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其他的规章制度。 第三,从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定义看,章程是一种协议。美国公司法认为,公司的章程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的规章制度,由公司的成员根据州公司法自行制定。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协议,也是公司的成员与成员之间的一种协议。因为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内部文件,仅对公司内部的事务有约束力。 最后,公司章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制定,尤其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这一要求,完全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对于其他的相对记载事项及任意的记载事项,则完全由当事人根据公司的情况来决定。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以公司法为准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以公司法为准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以公司法为准典型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为:批准赵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选举董事钱女士为公司新董事长。该公司有赵先生、钱女士、孙先生三位董事,均是公司股东。 另外,该公司还有另一位股东李先生,其担任公司监事。上述董事会会议是在赵先生提出辞去董事长职务申请并拒不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下,由钱女士召集和主持的,召开时只有钱女士、孙先生两位董事到会,赵先生经通知未到会。后来,李先生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先生认为,该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而该次董事会到会董事只有两人,没有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此,应予以撤销。而被告方则认为,《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情形下,其他董事推举人选召开董事会的救济方式,应属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公司章程予以否定。

案情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案件评析 对于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以《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内容为裁判依据,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在涉及股东固有或天然权利,或者涉及到程序或公共利益等方面,若《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应首先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则应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适用公司章程前,应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等进行审查,唯有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与禁止性等规定的公司章程,才能作为法院采用之依据。 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认定现行《公司法》中的诸多规定,更多为任意性规范,并非是强制性规范,即允许公司享有自治权。 为此,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确保章程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剥夺或限制少数人的权利,否则,即使有约定,也涉嫌无效;在指定公司章程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公司法的立法概况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公司章程格式

公司章程格式 以下是关于公司章程格式,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公司章程格式 公司章程的结构与其他章程基本相同,由标题、题注、正文、落款构成。 (一)标题 通常采用“适用对象+文种名称”的形式,即由公司名称和文种名称构成。例如《康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题注 未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常在标题下方加括号标明 ,‘草案“二字。通过之后的章程,在标题下方加括号注明何时经何会议通过。有的还注明何时修订,经何会议通过,以表明章程实际生效时间。例文《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题注,分别标明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修订通过的时间。 (三)正文 常见有两种写法,一是”三则式“,一是”章条式“. 1.”三则式“.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首章总则,末章附则,分则由若干章组成。 (1)总则。是章程的第一章,由若干条组成。主要说明 ·

制定该章程的依据、公司的概况。 例如,《x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从事日用化学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所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国的多种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公司设在xx市xx胡同x号。 第二条公司的经济性质,为股份所有制。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略) 第四条公司的组建原则。(略)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略) 第六条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该章程总则6条内容包括该公司的名称、组成、住所、性质及经营宗旨和范围等。有的章程将其中某些内容写在分则中,安排在第二章,如本章例文。无论怎么写,总则在章程中处统领地位,内容应该是原则性的,不宜将具体内容写入总则。 (2)分则。是公司章程的核心部分,由若干章构成。 如上述”日用化学“章程的分则由6章构成,一而本章例文分则却有22章。《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分则中,例如股份和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劳动人事制度、利润分配和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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