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公司治理结构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拟上创业板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拟上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拟上创业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拟上创业板公司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8)拟上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拟上创业板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9)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中小板)的对比

条件创业板主板(中小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

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

有自主创新的企业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

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

少于5000万元

盈利要求(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

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

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

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30%;

(2)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

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

条即可)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

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

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

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

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

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允的关联交易

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截止到2009年8月1日已发布的创业板主要法律法规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10月1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7月15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为进一步强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发行人在披露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时,除应遵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一般规定外,应结合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和披露盈利能力。相关中介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等,制定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的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的内容、程序、过程及结论应在各自工作底稿中予以反映,保荐机构还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其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一、收入方面 (一)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对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按产品或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销售量的变化情况及原因。报告期营业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发行人采用的销售模式及销售政策。按业务类别披露发行人所采用的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收入确认时点。发行人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操作流程等因素详细说明其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及变化情况,主要客户中新增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

账款中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占比及变化情况,新增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核查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发行人产品或服务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 发行人属于强周期性行业的,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与该行业是否保持一致。发行人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显著的,季节性因素对发行人各季度收入的影响是否合理。 不同销售模式对发行人收入核算的影响,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占比较高的,经销或加盟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恰当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与新增和异常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匹配,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大额应收款项是否能够按期收回以及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发行人是否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的增长。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研究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企业已从政府拨款为主的筹资方式,转为自有资金、借入资金等同时并存的筹资方式,负债经营已为企业普遍采用。负债经营不仅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产生财务杠杆效应,为企业的所有者带来更多的效益。但是,负债经营也存在着风险,如资产负债率偏高,债务负担过重,偿债困难,银行与企业或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拖欠借款,应收款收不回,应付款付不出等等现象。因此,企业在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外部资金的同时,还要重视对偿债能力的分析。它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有利于企业经营者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债权人进行正确的借贷决策。由此可见,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预期目标:本文在参照国内外已有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从偿债能力的各种指标入手,以沪市电子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财务管理理论、财务战略管理理论、财务评价理论为指导,通过数理统计和数据挖掘等方法,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测定了电子行业偿债能力指标的标准值,从而为电子业上市公司在充分利用外部资金的同时有个明确的度量,为增强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竞争力提供一定的探索性建议,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政策性意见以及为相关理论研究做出贡献。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对沪市电子行业的财务分析中,偿债能力分析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的研究已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但是由于样本选取,研究方法及绩效评价角度的差异,造成研究结果并不一致。 国内研究,蒋理标(2005)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负债经营时现代企业的基本经营策略,如何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是企业进行负债经营风向管理的关键环节。现有的偿债能力分析主要是通过研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结构关系及各项目的变动情况,来确定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健康、偿债能力是强还是弱。简燕玲(2005)提到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安排好到期债务的偿还;二是要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入。文章分析了目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中存在的问题,从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两方面对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做出了适当的改进,提出了在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要考虑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渠道、企业流动资产质量、企业所处的寿命周期等以前很少涉及的几个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精)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 上市流程 1. 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 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3.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 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 ,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 30日内 4. 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 (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 [授课 20小时、 6次以上 ]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 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 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 3个月时间】 6. 初审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 (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 3个月内】 7. 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 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 发审委审核 (过会 ——专家库专家审核 ——企业陈述、答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房地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房地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研究意义:房地产业是随着中国国民经济市场化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是先导性、基础性的产业;正逐步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现状可以归纳为:(1)资产负债比率较高,有上升趋势;(2)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都有下降趋势,2004年小幅回升;(3)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收入都在上升,但主营业务利润率却在下降;(4)公司规模在扩大,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房地产业是进行房产、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基础建设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房地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国家和当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非常大:经济高涨,房地产会发展迅猛。经济受阻或下滑,房地产也会发展迟缓。其发展发展也同国民经济的发展一样具有非常明显的周期性。作为房地产业微观主体的房地产公司的稳健盈利能力是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甄别具有稳健盈利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对行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预期目标:本文旨在通过对历年数据和指标的分析,对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定量、科学的评价,了解房地产企业发展的现状,找出影响房地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关键指标,从而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本研究通过分析房地产上市公司信息,找出影响房地产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指出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对策,为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提供指导作用,为行业发展和政策的出台提供参考作用。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杨琼(2004)认为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现状可以归纳为:(1)资产负债比率较高,有上升趋势;(2)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都有下降趋势,2004年小幅回升;(3)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收入都在上升,但主营业务利润率却在下降;(4)公司规模在扩大,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目前国内各学者和评估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进行研究的时候,多数是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和经营效率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多是运用主成份分析方法或者是多元统计分析中的因子分析方法,运用因子分析模型,对几个指标进行考核,按各指标的重要性不同确定各指标在综合评价时的权重(李明伟,2007)。然后在各单项指标考核评分的基础上,乘以每项指标

创业板上市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

创业板上市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1、? 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分析: (1)含义:企业可动用的资金总额减去本期新增加的流动资金需求及上缴所得税 和年终分红,也就是企业期末自我发展能力。 (2)计算: A、以主营业务利润为基础,加上有实际现金收入的其他各项收入和费用,减实际引起现金 支出的各项费用: 企业可动用资金总额=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金融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盘亏和出售净损失+折旧费+计提坏账-其他业务支 出-金融费用支出-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 -上缴所得税-收回未发生坏账

B、以税后利润为基础,加上不实际支出的费用,减去不实际收入: 企业可动用资金总额=税后利润+折旧费+固定资产盘亏和出售净损失+计提坏账准 备-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收回未发生坏账 (3)表外筹资: A、分类:直接表外筹资和间接表外筹资。 B、直接表外筹资:是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筹资。 如:租赁、代销商品、来料加工等,但融资租赁属于表内筹资。 C、间接表外筹资:是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代替本企业负债,使得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 度内,最常见的是母公司投资于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D、企业还可以通过应收票据贴现、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产品筹资协议等把表内筹资 转化为表外筹资。 E、表外筹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反映的筹资行为,利用表外筹资可以调整资金结构、 开辟筹资渠道、掩盖投资规模、夸大投资收益率、掩盖亏损、虚增利润、加大财务杠杆 作用等,还可以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为经营者调整资金结构提供方便。 (4)企业可持续增长速度: A、定义:指不增发新股并保持目前经营效率和财务政策条件下,销售所能增长的最大比率。 B、计算: a、根据期初股东权益计算: 可持续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股东权益本期增加/期 初股东权益

创业板上市要求

创业板: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

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操作公司上市条件及区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创业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见下页),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幕信息和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第三章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以华东科技为例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以华东科技为例 摘要 盈利能力是公司各个层面都十分重视的指标,它指的是公司资本产生附加值的能力,即公司实现盈利的能力。公司的盈利能力分析实际上是对经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以及其他指标的分析。无论是对于运营商还是投资者,盈利能力分析都能够快速识别管理和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对策以提高利润率。在日益开放的市场和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可持续的业务发展需要持续的盈利能力。因此研究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当重要。准确、深入地评估企业盈利能力可以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盈利能力的相关概述,主要介绍了盈利能力的相关概念、类型和评价因素,为后文论述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华东科技盈利能力分析,主要介绍了华东科技的公司概况以及华东科技盈利能力现状。第三部分为华东科技盈利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华东科技盈利能力现状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求改进。第四部分为华东科技盈利状况的影响因素。第五部分为华东科技提高盈利能力的措施,通过对华东科技盈利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改进华东科技盈利能力的不足之处。这不仅对华东科技的盈利能力提升及未来发展具有参考价值,同时也为其他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华东科技;资产

Abstract Profitability is an indicator that is highly valued at all levels of the company. It refers to the ability of the company's capital to generate added value, that is,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achieve profitability. The company's profitability analysis is actually an analysis of operating profit margins, cost expense margins, total return on assets, and other indicators. Whether for operators or investors, profitability analysis can quickly identify problems in management and investment, and improve countermeasures in a timely manner to increase profit margins. In an increasingly open market and a fiercely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sustainable business development requires sustained profitability.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study the profitability of listed companies. Accurate and in-depth evaluation of corporate profitability can promote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fitability of East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rporation. Therefore, for East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moting the rapid growth of East China's technology business and improving its profitability is an important issue at present. Keywords:Listed company; profitability; East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ets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2011-12-20 09:42:12)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报告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 与审核重点分析 孔翔副主任 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2009年9月 主要容(索引)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1) 二、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 (3) 三、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 (7) 四、2008年被否企业案例分析 (23) 五、对拟上市企业的建议 (23)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创业板市场建设历程 ?2009年3月,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创业板市场”。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要“改善融资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设立。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l国九条)“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0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由深交所承担创业板筹备任务。 ?199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适当时候在沪深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创业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板市场→打造深市蓝筹股市场→1990年12月1日设立 ?中小板市场→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摇篮→2004年5月17日设立 ?创业板市场→创业创新的“发动机”→2009年3月31日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上市资源“孵化器”与“蓄水池”→2006年1月试点 创业板主要目标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所决定的。 ?创业板主要目标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立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有助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立足于支持新经济、现代服务、现代能源、文化产业与商业模式创新企业,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立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区域特色和优势企业,有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立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助于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立足于支持创业、创新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发展。 ?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成长性、自主创新 能力是选择创业板上市资源的重要标准。 ?创业板服务于成长型创业企业,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 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有别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创业板上市和中小板上市条件的区别

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 提要:酝酿10年之久的创业板终于要开板了。服务于具有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创业板,门槛相对较低。但那些等待了很久的企业,恐怕还要耐心地再等一等。 服务成长型企业 内地已经有了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为什么还要开设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会不会影响另外两个市场?这恐怕是很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企业融资的平台,而不同的市场服务的企业是不同的。主板市场服务的是比较成熟、在国民经济中有一定主导地位的企业;中小板市场服务的是发展成熟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则主要服务于成长型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服务的对象更相近,都是中小企业,但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与主板相同,创业板上市条件相对较低,更适合处于成长期和创业期的企业。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创业板设立的主旨。 有了创业板市场,那些很难从银行贷到款的中小企业就可以从该市场融到资,解决资金问题。近几年我国风险投资业高速发展,创业板推出,风险投资者也有了退出的通道。 获得了更多发展所需的资金,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做大做强了,达到了上主板的条件,今后也可能会转到主板市场挂牌。 上市门槛不算高

凡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都能到创业板挂牌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拟上市公司必须达到一定条件,也就是要迈过上市门槛。拟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一定的资产规模、一定的存续期限,以及较高的成长性。 对投资者来说,公司的盈利能力最关键。上市门槛主要有两条定量业绩指标,一是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只要符合其中的两条指标中的一条便达标。 与主板上市条件相比,上市门槛有所降低(见表),但对很多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来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挂牌上市须等待 千呼万唤的创业板什么时候才能真正揭开面纱?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创业板企业真正挂牌上市,估计要到8月份以后,因为证监会还将开展一系列投资者教育活动,并将出台若干个配套办法,交易所也有一系列的相关规定需要公布。 日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总的管理办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比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深交所也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另外,为了防止企业上市后的信息不透明、治理等方面出问题,将强化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的责任,所以需要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针对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性强的特点,证监会将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所以要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 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的议案(如适用);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 (2)发行数量或区间; (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3)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拟同时向确定和不确定对象发行的,应在方案中明确,遵守公司法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价格相同”的要求,确保对两类发行对象的发行价格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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