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定标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粤建管字[2002]41号

•【施行日期】200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

办法(试行)

(粤建管字[2002]41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第四条评标定标办法应体现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

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本省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平均报价评标法、两阶段低价评标法和A+B值评标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或选择其中几种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成一种评标定标办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七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工程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学习有关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

(二)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报价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重大偏差审查等内容,经初步评审后,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废标条件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废标;

(三)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六)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评标定标办法采用评分方式评标的,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为每个分项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对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限定在三个以内(含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评标报告应同时抄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十六条本评标定标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评标方法

一、合理低价评标法

本办法分别为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经济评审合理低价法、设备安装合理低价

法三种评标法。

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一)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

1、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工程以上的工程。

2、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其投标文件由技术、经济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

3、经济、技术两部分的分值按65:35划分,且两部分由以下内容组成。(经济、技术两部分组成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可为60:40-80:20,但调整后各分项分值比例不变)。

(1)技术标评分组成部分(35分)(评分细则见附件一)

①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3分)

②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3分)

③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2分)

④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检测设备(2分)

⑤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2分)

⑥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10分)

⑦安全文明措施(2分)

⑧质量保证与承诺(2分)

⑨新技术应用与承诺(5分)

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及管理经验(4分)

(2)经济评分组成部分(65分)(评分细则按附件二)

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②工程清单项目费 10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

③措施项目费 12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④主要材料价格 10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0分(按每个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占工程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⑥算术错误 3分

(二)经济评审合理低价法

1、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工程以下的工程。

2、采用本办法招标的,投标人只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3、经济评分组成部分(100分)(评分细则按附件二,总分数比例按附件三)

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②工程清单项目费 15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

③措施项目费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④主要材料价格 25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0分(按每个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占工程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⑥计算错误 5分

(三)设备安装合理低价法

1、本办法适用范围可包括某一专业系统的设计和设备安装,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须清晰地提供招标工程的基本指标要求、设备选型、现场条件,应执行的技术规范,没有国家规范的,招标人应提供地方或行业标准。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所使用的品牌、单价和合价。

2、本办法不设成本价,中标人报价为中标价,包括单价包干项目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包干项目的中标工程总造价,不得调整。确定中标人后,业主为完善设计,涉及修改图纸需作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合同签订之后,按工程变更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与处理。

3、参照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经济、技术两部分的分值比例建议按60:40(经济、技术两部分组成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可为50:50-80:20,但调整后各分项分值比例不变)。

二、平均报价评标法

(一)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工程以下的工程。

(二)平均报价: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

(三)采用本办法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四)采用本办法招标的,投标人只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五)经济评分组成部分(100分)(评分细则按附件三)

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30分(低于并接近平均值的报价为最高分)

②工程清单项目费 15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

③措施项目费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

④主要材料价格 15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5分(按每个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占工程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

⑥计算错误 5分

三、两阶段低价评标法

(一)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工程。

(二)采用本办法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三)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其投标文件由技术、经济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

(四)第一阶段的技术标按100分计评,经评审,技术标合格的或技术标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任选一种)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

1、技术标评分组成部分(100分)(评分细则见附件一,总分值比例按100分折算)

①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9分)

②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8分)

③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5分)

④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检测设备(5分)

⑤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5分)

⑥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35分)

⑦安全文明措施( 5分)

⑧质量保证与承诺( 5分)

⑨新技术应用与承诺(13分)

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及管理经验(10分)

2、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的标书,评标委员会必须审查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工程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的完整、合理、可行性。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材料价格等,可能影响总报价或招标人、投标人利益的,可以对工程量清单的所有项目进行评审并可增加项目班子答辩。经评审和答辩,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所列所有项目均能满足技术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招标项目的第一名。

四、A+B值评标法

(一)本办法建议适用于50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这种评标办法的前提条件是:1、所有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均获通过,无论谁中标,建设单位均可接受;2、建设单位在发标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工期,投标单位应进行确认。

(三)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公布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的招标参考价,评委用投浮动系数的方法,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数,取平均值。用该平均值和招标参考价计算出投标基准价A。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数,用平均法求得平均标价B;然后以A、B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

1、取最接近而低于定标标准值的两个投标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2、不能满足第1点的其他情况,取绝对值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两个投标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附件一:

评分细则

①总体概述: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良: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

中: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差: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

②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违约责任承诺。

③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④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⑤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分)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⑥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优10分、良8分、中4分、差0分)

优: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良: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

中: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

差:对项目关键技术有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不可行。

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

差: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

⑧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优2分、良1.5分、中1分、差0分)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差:措施不可行。没有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⑨新技术应用和违约责任承诺(优5分、良4分、中2分、差0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予见充分,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

良: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予见,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予见不足。有违约责任承诺。

差: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无违约责任承诺。

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及管理经验(优4分、良3分、中1分、差0分)优: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合理。项目经理三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得鲁班奖。

良:项目经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较合理。项目经理三年内所担任的项目曾获省级样板工程或省级双优工程。(此条款为省级优秀项目经理的基本条件)

中:项目经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基本合理。

差:项目经理没有类似工程经验。班子人员不齐备。

附件二:

评分细则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优20分、良17分、中15分、差14分

优:总体报价完整、合理,并且是最低投标价;

良:总体报价完整,且报价与最低投标价之差除以最低投标价在3%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总体报价完整,且报价与最低投标价之差除以最低投标价在3%-5%范围内(3%包括本数,5%不包括本数);

差:总体报价完整,且报价与最低投标价之差除以最低投标价在5%以上范围内(包括本数);

关于总体报价完整的说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报价。

二、工程清单项目费:

优10分、良9分、中8分、差7分

优:低于并接近基准价的报价即最佳报价;

良:报价比最佳报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3%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报价比最佳报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3%-5%范围内(3%包括本数,5%不包括本数);

差:报价比最佳报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上范围内(包括本数);

关于工程清单项目基准价的确定: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为基准价(若仅三个投标单位,即取其报价的平均值)。

三、措施项目费:

优12分、良10分、中9分、差8分

优:措施项目费报价及其格式完整、合理,且该项目费是最低投标价;

良:措施项目费报价及其格式完整,且报价与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之差除以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措施项目费报价完整,且报价与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之差除以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在5%-10%范围内(5%包括本数,10%不包括本数);

差:措施项目费报价完整,且报价与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之差除以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在10%以上范围内(包括本数)。

四、主要材料价格:

优10分、良9分、中8分、差7分

优:抽出的项目中有90%以上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与材料价格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良:抽出的项目中有80%以上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与材料价格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抽出的项目中有70%以上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与材料价格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差:抽出的项目中只有70%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

关于材料价格基准价的确定:去掉30%的最高单价和10%最低单价后的平均值为基准价。

五、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优10分、良9分、中8分、差7分

优:抽出的项目中有90%以上的项目单价的单价构成合理,且与综合单价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良:抽出的项目中有80%以上的项目单价的单价构成合理,且与综合单价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抽出的项目中有70%以上的项目单价的单价构成合理,且与综合单价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差:抽出的项目中只有70%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项目单价的单价构成合理。

关于综合单价基准价的确定:去掉30%的最高单价和10%最低单价后的平均值为基准价。

六、是否有算术错误:

优3分、良2分、中1分、差0分

优:无

良:2次以内(包括相同错误出现次数在内)

中:4次以内(包括相同错误出现次数在内)

差:4次(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相同错误出现次数在内)

注:除专门说明外,所有的数字均包括本数。

附件三:

评分细则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优30分、良26分、中23分、差21分

优:总体报价完整、合理,并且是低于并最接近平均值的报价;

良:总体报价完整,且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值的绝对值除以平均报价在3%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总体报价完整,且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值的绝对值除以平均报价在3%-5%范围内(3%包括本数,5%不包括本数);

差:总体报价完整,且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值的绝对值除以平均报价在5%以上范围内(5%包括本数)。

关于总体报价完整的说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报价。

二、工程清单项目费:

优15分、良13分、中11分、差10分

优:低于并最接近基准价的报价即为最佳报价;

良:报价比最佳报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3%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报价比最佳报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3%-5%范围内(3%包括本数,5%不包括本数);

差:报价比最佳报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上范围内(包括本数);

关于工程清单项目基准价的确定: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为基准价(若仅三个投标单位,即取其报价的平均值)。

三、措施项目费:

优20分、良17分、中15分、差14分

优:措施项目费报价及其格式完整、合理,且该项目费是最低投标价;

良:措施项目费报价及其格式完整,且报价与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之差除以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措施项目费报价完整,且报价与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之差除以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在5%-10%范围内(5%包括本数,10%不包括本数);

差:措施项目费报价完整,且报价与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之差除以该项目费最低投标价在10%以上范围内(包括本数)。

四、主要材料价格:

优15分、良13分、中11分、差10分

优:抽出的项目中有90%以上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与材料价格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良:抽出的项目中有80%以上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与材料价格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抽出的项目中有70%以上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且与材料价格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差:抽出的项目中只有70%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项目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

关于材料价格基准价的确定:去掉10%的最高单价和10%最低单价后的平均值为基准价。

五、主要项目综合单价:

优15分、良13分、中11分、差10分

优:抽出的项目中有90%以上的项目单价的单价构成合理,且与综合单价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良:抽出的项目中有80%以上的项目单价的单价构成合理,且与综合单价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中:抽出的项目中有70%以上的项目单价的单价构成合理,且与综合单价基准价的差值的绝对值在5%以下范围内(不包括本数);

差:抽出的项目中只有70%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项目单价的单价构成合理。

关于综合单价基准价的确定:去掉10%的最高单价和10%最低单价后的平均值为基准价。

六、是否有算术错误:

优5分、良4分、中2分、差0分

优:无

良:2次以内(包括相同错误出现次数在内)

中:4次以内(包括相同错误出现次数在内)

差:4次(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相同错误出现次数在内)

注:除专门说明外,所有的数字均包括本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 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 (二)部门规章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 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 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 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 定(2023年修正) 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 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 失效) 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2023年施行) 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 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 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 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17 •【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 •【施行日期】2020.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

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鼓励招标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2.推广工程建设组织先进模式。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招标人在政府投资工程中采用代建模式,实施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能效;鼓励招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制定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措施,落实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责任;允许总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自主决定专业分包。 3.推行招标条件承诺制。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招标条件承诺制度。对于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意见的项目,在满足技术条件、确认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确定项目造价的情况下,允许招标人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严格承诺制后续管理措施,未取得必要审批文件的,不得开展招标项目的建设活动。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1000万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1000万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GZZB2014-1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1.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IC卡、拟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以及预存报名费账户中的存款额度,以免出现企业IC卡以及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以及预存报名费账户中的存款额度不足的问题。 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大部分资料直接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资料信息,请投标人及时维护、更新企业库的资料信息,确保其有效性。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的信息,而导致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电子评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使用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投标人可以到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已经办理过电子签名证书的可携带电子签名证书到上述办理点增加电子签章)。 4.为规范电子评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填报,请各招标人、投标人在编制与填报工程量清单时认真阅读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的相关内容。 5.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单位内设置查询点,接受投标单位关于资格审查和否决性条款审查及相关情况的查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查询联系人,应保持其通讯方式的有效性和畅通性。投诉时须提交相关的查询资料。 6.招标代理单位接受投标资审情况查询的主持人及经办人应熟悉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投标单位资审情况、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及合法依据。 投标单位应凭递交投标文件的凭证(投标报名费单据或已递交的投标担保金单据或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单位证明向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情况查询,招标代理单位和前来查询的报名投标单位,应将查询情况以书面形式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定标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粤建管字[2002]41号 •【施行日期】200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 办法(试行) (粤建管字[2002]41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第四条评标定标办法应体现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

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本省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平均报价评标法、两阶段低价评标法和A+B值评标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或选择其中几种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成一种评标定标办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七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工程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学习有关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 (二)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报价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重大偏差审查等内容,经初步评审后,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废标条件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废标; (三)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六)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订立施工合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最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最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帆兆芦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态带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 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 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 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 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 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 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 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 (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粤建市〔2015〕57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日以粤建市〔2015〕57号发布自2015 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秩序,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大社会监督和反腐倡廉力度,打造阳光交易,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公开

(一)采用预报名方法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二)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四)对无招标文件售卖环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只有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时,同步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以供下载。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文件公开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上提交给招标人。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的电子版中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外其他资料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对公示后各投标单位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的电子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进行入库管理。

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

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的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定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三条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分别进行技术标评标和经济标评标;招标项目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招标人可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对于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依法推荐不少于所需评标专家三倍以上人选并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应当与专家库专家评委所具备的条件相当,或具有相应专业水平,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三)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 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本市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 %的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如确需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由招标人推荐不少于所需招标人代表三倍以上人选并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被宣布评标无效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分技术标、经济标两阶段评标的,应先进行技术标评审,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放;经济标评审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的经济标评标组将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评标过程中出现争议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进行记名投票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和数据应真实、完整和准确,否则由此导致的评标无效或招标失败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十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评标法。第十一条地铁主体工程、单跨跨度超过40 米的桥梁工程、断面超过20 平方米的隧道工程、超过40 层或单跨跨度超过80 米的房屋建筑物、高度超过 120 米的构筑物、开挖深度超过12 米的深基坑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平均值评标法。 第十二条评标办法中有关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废标条件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应当依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2019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不收取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 第五条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内中心城市(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省内周边城市(江门、

肇庆、湛江、茂名、阳江、云浮、惠州、河源、梅州、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及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责任事故除外);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及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分适用规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及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分适用规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质效,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评标办法分类 二、各类评标办法的评审因素、程序及适用范围 (一)有效最低价评审法 1.主要评审因素 (1)投标报价; (2)企业信用。 2.评审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商务标、技术标评审,推荐不超过3名入围投标人,并最终按入围投标人信用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中,信用评审价=投标总报价×信用分系数。 3.适用范围 (1)土方类项目; (2)招标人自愿适用的项目。 4.信用分系数

(二)总价中位值有效最低价评审法 1.主要评审因素 (1)投标报价; (2)企业信用。 2.评审程序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商务标响应性评审,按总价中位值计算方法及下表规定的数量推荐入围投标人计算信用评审价,最终按入围投标人信用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 3.适用范围 (1)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以下且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 (2)招标人自愿适用的项目(按规定适用有效最低价评审

法的除外)。 4.信用分应用

(三)技术评分有效最低价评审法 (1)业绩 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个,业绩金额、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对应指标的50% (2)奖项 投标人奖项设置,数量不得超过1个,奖项得分可按级别进行区分。 (3)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①主要施工方法;②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③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④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劳动力计划表;⑤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⑥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⑦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⑧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⑨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⑩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每项分值范围为0.5-0.8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

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15天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其他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的合计)、技术措施项目费(即: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大型机械设备基础费、脚手架工程费、模板工程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排水降水费的合计)、其他措施项目费(即:措施项目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项目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合计,含绿色施工措施费);并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第八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

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证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 —1—

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 —2—

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九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招函[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为推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工作,规范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培育发展总承包队伍,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网上征求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后,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文字版和电子版返回我司,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ztb@https://www.360docs.net/doc/ee19014297.html,。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

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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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和《省招标 第 2 页共 15 页

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市州具体监督管理范围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发包。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部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寒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建设资金担保; (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 3 页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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