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

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517号)要求和统一部署,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决定于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规范浙江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浙江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查处一批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净化网络购物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浙江网络购物领域骨干企业集聚、引领市场发展的优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业、日用消费品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电器、服装、化妆品、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坚决遏制和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培育网络购物示范平台。商务部门要以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工作为契机,确定一批省级网络购物示范平台进行重点培育和示范引导,对做到规范经营的示范购物平台,从产业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对于违规经营的示范网站,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示范引导,落实奖惩措施等途径,切实培育一批规范运营的网络购物企业,带动全省网络购物有序快速发展。
(二)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工商部门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申请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确保经营者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内部监管系统,认真处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的投诉举报,排查可疑商品,一经查实立即删除相关信息直至关闭店铺。对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严重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站,通信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规定的违法网站查处流程,配合对网站进行停止接入服务和域名解析服

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支撑体系,推进信息安全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广泛应用,不断完善网络信任体系,提高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
(三)加强网络购物交易主体监管。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加大对网上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打击力度,继续开展"剑网行动"。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指导,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冻结账户、全部或部分停止为其办理结算业务等措施。工商部门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必须实名登记,符合条件的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不得对所经营商品的商标、产地、生产商等作虚假宣传和虚假标识。
(四)建立交易商品准入制度。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商品与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制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或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程序配合对未履行商品准入制度的购物平台采取关闭整顿等处理措施。网络购物平台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采取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

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涉嫌犯罪案件,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六)加强消费理念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有关部门要大力倡导品牌消费、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把保护知识产权与消费者维权相结合,引导消费者牢固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和创造发明的思想观念,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抵制侵权商品。要大力宣传加强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全面宣传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加强正面宣传,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针对社会关注的网络购物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热点问题,组织电子商务知名企业开展"诚信上网、规范经营"倡议活动,通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等方式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建立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结合此次行动,着手探索网络购物地方性立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明确网络购物参与方责任义务,推进网络购物健康规范发展,从根本上建立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消费的长效机制。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品(服务)先行赔付制度,提高网络购物诚信水平,营造网络购物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商务部等九部门共同组织全国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统一部署,在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开展全省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相关协调工作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
(二)加强工作配合。全省各地市商务、经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工商、质监、检验检疫、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通信运营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行动与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市要切实落实各项任务,加

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本次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全省各地市商务、经信、公安、海关、工商、质监、检验检疫、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四)加强社会监督。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举报电话以及互联网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时间安排
浙江省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省有关部门面向各地市和各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1年2月)。全省各地市组织开展行动。各地市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市、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有关部门通过督查将表现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适时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



















主题词:保知打假 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龚正副省长,夏海伟副秘书长。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1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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