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1)

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1)
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1)

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

(一)

本章试图解决功利主义理论中唯一真正的难题:协调正义与功利看起来的对立,因为“正义作为在类属上不同于任何利益的某种绝对之物…在观念上是与利益对立的。”【42】密尔先对“正义”做了一番细致的考察,找出了五种正义规范的共同属性:即正义是尊重人的法定的、道德的、应得的、约定的、天赋的权利,并且正义与平等相关。从词源学上讲,正义与法律相关,“即便当实际上实施的法律已不再被接受为正义的标准的时候,法律法令的观念也仍然在正义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48】

接着,密尔借助“义务”概念将“道德(义务)”与价值的其它领域区分开来。义

务蕴含着惩罚性制裁观念:“义务这一概念总是包含着,我们可以正当地强迫一个人去履行它。义务这种东西是可以强行索要的。…具有义务的人本人是没有权利对强制履行进行抱怨的。”【49】那么在这种以义务为特征的一般道德领域内,正义与其他道德领域怎么区分呢?密尔借助“完全强制性义务”和“不完全强制性义务”来区分,正义属于前者:“完全强制性的义务,是可以使某个人或某些人拥有一种相应权利的义务;而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则是不产生任何权利的义务。”【50】因此,正义通常包含着个人权利的观念:“正义不仅仅意味着做正确的事情并且不做错误的事情,它还意味着某个人能够向我们提出某种要求作为他的道德权利。”【51】

再下来,密尔考察了正义观念的两种要素:一是行为规则,二是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即正义感)。密尔说,正义感情中的道德成分源自利益。正义感中惩罚侵犯的欲望来自两种情感:报复和同情心。正是社会同情心的支配使得正义感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起来,也使得正义感具有道德成分。密尔接着说,与正义相关的权利可以还原为“伤害”和“惩罚的要求”两个要素。也就是说权利可以还原为社会功利。当然这牵涉到一种特别重要的、极其动人的相关功利:“这种所涉及到的利益便是安全利益,对任何一个人的感情来说,它都是所有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55】要求所有同胞联合起来保障生存基础的要求比普通功利要强烈得多。

上述密尔对正义与功利的推理未必很有说服力,但密尔的基本观念却是极为清晰的:正义和权利可以还原到功利,不过是一种极特殊的功利,以至于正义和利益似乎有一种本质的区分。“基于功利之上的正义乃是一切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绝对是最神圣最具约束力的部分。正义其实是一类道德规则的名称,这类道德规则就人类福利的基本要素而言要比其他任何生活指导规则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因此具有更加绝对的义务性。”【60】在这里,密尔似乎继承了霍布斯的精神,将人类在防止相互伤害,维护安全方面的利益放置到至高无上的位置:“对人类的福利来说,禁止人类互相伤害的道德规则最为至关重要(决不可忘记的是相互伤害也包括错误地干涉彼此的自由),而其他任何行为准则无论多么重要,也只不过是向人们指出了如何处理某种人类事务的最好方式。”【61】

密尔还补充说,公正是履行正义义务的必要条件而重要。不过平等和公正的重要性却还有另外的原因:“社会应当平等地善待所有应得到它平等善待的人”【63】,这个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最高抽象标准,是直接蕴含在最大幸福原理之中的。这是因为,“一个人的幸福,如果程度与别人相同,那么就与别人的幸福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所以,“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算作一个以上。”【63】

最后,密尔总结说:“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正义观念就不再会成为阻碍我们接受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一块绊脚石了。正义仍然代表一些社会功利的恰当名称,这些社会功利作为一个整体,要比其他任何社会功利重要得多,因此也更具绝对性和强制性。”

【65】

(二)

密尔对功利主义与正义的联系地论述,是对反对边沁的功利主义者的回答,边沁功利主义的反对者认为功利主义在追求社会的最大福祉的同时可能会忽视社会中个体的正当利益,进而会损害到个体的正当利益。他们认为功利主义体系中缺乏正义、自由和平等诸权利。密尔是如何回答的呢?他提出了他的正义、自由、平等观点,并且认为这些权利不是绝对的、抽象的自然权利,而是以功利或人类福利为基础,即权利的对象是人类福利的组成部分。密尔在这一章中首先分析了正义与非正义的所共有的特性,指出正义的实质性内涵就是权利。并且提出了五种与正义相关的权利。再从词源意义上对正义进行考察,阐述了正义的特征,也就是正义与其他德性的区别:正义具有权利相关性。而在论述正义的不同类别时,密尔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即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并对这两种正义进行了区分,指出法律并不是评判正义的最终标准。他举了在一个生产联合体内,分配报酬的例子,一种支持多劳多得,另一种反对按劳取酬。前者要求维护个人权利,后者提倡同情弱者。两种正义原则发生冲突,实质上是权利上发生冲突,强者的权利与弱者的权利。那怎么解决呢?密尔认为,要想解决这种种纠纷, 除了功利主义的方法外是没有什么别的办法的。密尔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的原则,同时也指出了权利与功利的一致性关系。又如,在税收份额的分配问题上,密尔也提出,除功利主义之外别无他法。

由此可以看出,密尔实际上是将道德融入了功利之中,引入了“利他”的德行作为功利主义的目的,功利主义对道德目的的强调,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只有明确了道德的目的性,发现道德同其他事物的因果联系,才能寻找出道德的真正起源。其次,只有弄清了道德的真实本质,才能正确地发挥其功能。再次,只有掌握了合理的道德标准,才能在道德冲突时做出正确的选择。最后,就当代来说,功利主义对道德的强调,是对基督教禁欲主义伦理学的一次有力批判和打击,从而推动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

(三)

但是,反对功利主义者认为,尽管功利主义提出了平等权利的主张,但功利主义的这种平等待人原则只是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途径,因为功利主义的首要不是平等待人,而是创造出有价值的情形,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还是有功利。罗尔斯称之为一种目的,意指正当行为的标志是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平等待人。他认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下,往往是可以允许侵犯一部分人的平等的权利自由。这样,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利补偿另一些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多数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罗尔斯因此认为功利主义未在人与人之间做出区分,没有平等看待每个人的权利,功利主义的平等待人原则至多也只是达到功利目的的一种手段。

然而,应当如何理解密尔的功利主义的平等权利原则呢?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密尔在《功利主义》中一再声明,“构成功利主义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而这一点是攻击功利主义的人很少公平地予以承认的。”“己所欲,施于人”,“爱邻如爱己”,构成了功利主义的完美理想。这段论述清楚地表明,密尔所主张的平等权利原则的道德要求,也是一种道德目标。功利主义平等原则与与其他平等原则的差异之处就在于,它既是义务要求,也是道德目标。这就表明密尔的平等原则是体现公正的,对于社会上每一个人而言,只要具有正常行为的能力,只要有合乎公正的制度运行,每个人就都有平等地实现自己幸福最大化的权利。

(四)

密尔在对功利主义的扩展和康德义务论的吸收基础上,在其功利主义思想中增加了对道德、权利、义务和正义的论证,激起了双方支持者的指责,他们认为密尔的思想已经完全背离了功利主义的实质,按照功利丰义的道德理想,应该是一种以个人和社会利益为核心的学说,而与义务论无关。然而,密尔在功利主义中加入利他和自我牺牲的论述,在本质上并不有损于对功利主义的信仰,他是在增加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来增加社会的利益。他的理论仍贯彻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挖掘出人的内在道德约束力。最重要的是注重社会的正义问题。密尔在其理论中将他的正义观与道德紧密结合。他认为在法律解决不了的损害行为应当由道德来进行谴责以此来体现公正。他十分重视道德原则在人们行为当中的重大作用。密尔强调每一个人都应自觉的遵守道德原则和道德义务。他认为促进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应该是我们对他人的义务的范畴,相反我们的义务是不侵犯他人的私人道德领域,否则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违背了正义原则。密尔对道德原则的强调,使得正义原则在其功利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此后的功利主义都从不同方面继承了密尔的这一思想。

密尔努力寻找正义与功利两个矛盾之间的平衡,是对功利主义思想的创新,他能够清楚地认识到以往功利主义的困境所在,并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和观点,他的理论在遭受批判的同时,也能保持其生命力,这是难能可贵的。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 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 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程序正义具有法的程序性规范的正义的属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于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的正义:二是程序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符合的正义标准。一般来说,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的,据此可以将程序正义界定为:依法产生并且设有权利和义务,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的品质,并且目标是指向并达到结果符合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但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二、对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分析 ①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②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讲述人:吴金府 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 [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 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 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④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 ⑤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 ⑥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或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总之,十九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最典型的发展是在英国,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翼翅,边沁就是功利主义的公认创始人。 (本人讲述的主要思路及框架:一个核心、两个维度、三个基点、五个部分。) 一、边沁生平及重要著作(略述)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他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

实用主义视野下的功利主义_杜威对功利主义道德基础的批判与重构_郦平

【外国伦理思想】 实用主义视野下的功利主义 ———杜威对功利主义道德基础的批判与重构 郦 平* 〔摘要〕 功利主义道德基础的确立以快乐作为人生的终极目的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建构道德的评价标准。在实用主义者杜威看来,将快乐视为道德的目的及标准会面临诸种责难,因为它无法证明实际所欲的等于值得可欲的、增进快乐的等于值得欲求的、总体的善等于具体的善。由于快乐既不能统一个人行为,也不能提供一种公共善,所以将快乐视为道德基础很难为其合理性提供证明。进而,杜威从作为人的特定功能的个体善与公共善的实现、自我满足与社会满足的统一等视角指出道德标准得以确立的可能基础。 〔关键词〕 快乐 个体善 公共善 自我满足 社会满足 〔中图分类号〕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6-0070-06 由于实用主义的发展为功利主义的复兴提供了某种支撑,人们普遍认为,这两种学说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理论特征。而事实上,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伦理学说在道德基础的确立上有着根本的差异,它们在快乐能否作为道德目的、快乐作为道德标准能否得到合理性证明、个人快乐与普遍幸福如何统一等问题上存在着质的区别。 一 功利主义的两个重要代表边沁与密尔将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视为人生的终极目的,在此基础上将判断行为对错的道德标准视为能否增进人的快乐。边沁从个人趋乐避苦的本性着手,确立苦乐在人的行为中的支配地位,这种“苦乐原理”被视为其伦理理论的基石,他为此还提出苦乐计算的七个条件,即强度、持久性、确定性与否、感受远近、丰度、纯度、广度。人们依据这些条件会知道每个行为的苦乐价值的大小,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在边沁那里,快乐只有量的差别,而无质的不同。 到了密尔,他承认快乐既有量的不同,也有质的差别,并强调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密尔强调高级的快乐对于任何一个受过教育、有教养的人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他强调“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尽可能多地享有快乐,而其他一切值得欲求的事物……则都与这个终极目的有关,并且是为了这个终极目的的”[1]。显然,密尔虽对边沁的快乐观念予以修正和发展,但是他对幸福的定义最终还是诉诸快乐,在将快乐作为人生的终极目的方面,二者的观念是一致的。 在边沁与密尔那里,快乐不但是人生的目的,而且是行为的标准。密尔明确地说,快乐“既然是全部人类行为的目的,就必然也是道德的标准”[1](12)。但是,密尔也认识到边沁的快乐主义的 * * 作者简介:郦 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伦理研究中心讲师,哲学博士(河南郑州 450046)。

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内容摘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档案法治的基本关系之一。自由具有双重性 ,即自由是一种由若干权利组成的客观实体 ;自由又是一种由若干主观因素构成的抽象形态。法治意义上的档案自由实际就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档案法律对档案自由的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客观化原则、限制自由的非目的性原则、最低限度的自由原则、正当限制原则、法律自由的优先原则等。 关键词:法律自由产生关系意义 追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看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由此,法律保障了人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 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 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 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 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 这个准绳。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 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 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 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罗 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18世纪末、19世 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对 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 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 条件。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 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 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 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 的本质。 1.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 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 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自19世纪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到了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可见功利主义对当时的西方社会影响之深。但与功利主义的深远影响一同伴随而生的还有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甚至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正义发生。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功利主义是否必然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进行论证。本文先概述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借此表明笔者观点,即功利主义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依照功利主义原则判断具体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功利主义诞生后,一直被许多人所批判。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更是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作出了强烈的批判。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不确定的。功利主义的主旨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密尔指出“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但在罗尔斯看来,实际上这一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和快乐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且衡量幸福与快乐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第二,功利主义在实现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些个人的牺牲或个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允许的,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相反,如果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掉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就要受到功利主义的批判,就要被指责为是非正义的。罗尔斯极力反对功利主义的这一观点,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允许许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这一行为不是正义的,真正的正义不允许以实现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去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应该顾及全部人的利益,是不能将多数人利益的获得当做少部分人牺牲的补偿,不能用“1+(-)1=0或2+(-)1>0”这样的数学公式简单相加来评判某一行为的正义与否。 第三,功利主义是直接将个人的正义原则扩展为社会的正义原则,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注意到这二者的区别,而且还忽视了个人的特殊性,使个人成为实现功利主义目标的手段。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

浅谈功利主义对营销伦理的影响

浅谈功利主义对营销伦理的影响 美国哈福大学教授加尔布雷思提出:“按照我对世界形势的观察,我们生活在一个意识形态的约束日益减弱,实用主义的适用性大大增加的时代”。这反映了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倾向,即功利主义的盛行。功利主义是社会走向世俗化的理论表现。通过半学期对于营销伦理的学习,笔者对于功利主义在当下营销活动中所起到重要影响产生浓厚兴趣。本文结合案例,浅谈了功利主义在商业活动中的发展和应用,从而对营销伦理的影响及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个人看法。 关键字:功利主义营销伦理影响 一、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 功利,即有用、利益、效益等。人类的活动都是有目的性的活动,这种目的即追求利益、满足需要。近代进入商品经济时期以后,人类的功利倾向明显地加强了。因为,商品社会首先强调价值、有用性,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都围绕着是否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这个轴心来运转的,这势必培养人用功利眼光、功利态度去观察他人和事物。消费越多,需求越大,生产越繁荣,这也主张了功利主义。所以,功利主义的兴起是与商品经济时代相联系的。 通过学习,了解到功利主义原是西方伦理学中一种以功利原则(即利益、享乐、幸福)为道德标准的学说。它认为,趋利避害、求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由此,评价人们的行为是非和道德善恶,只能依据于快乐和痛苦,即能增进快乐的就是善的,能造成痛苦的就是恶的。当然,快了也又高、低之分,肉体的快乐是低级的快乐,精神的快乐是高级的快乐。“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然而,快乐和痛苦因人而异,全凭个人主观感受,缺乏客观标准,势必使人类行为由于缺乏约束和调节而陷于混乱。为此,功利主义又提出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两种说法。 行为功利主义主张,应以行为结果判定道德是非。就是说,应善于估量自己行为的后果,在同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如果一个行为能比其他行为带来最大的好结果,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善的、道德的。 准则功利主义则主张以行为准则来判定行为是非,因为单凭个人对行为后果的估量为行为依据,仍然是不确定的、随意的,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对每个人都适用的社会规范和道德秩序。 二、商业活动中的功利主义 宾克莱说,功力主义给现代人“关心实际行动而不关心崇高理想提供一个哲学根据”,因此在西方也被称为是一种“商业化哲学”。在商业活动的前提下,功利主义似乎更加的具象化。笔者总结其表现为: 第一,讲究实惠。实惠是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是一切工业社会,包括正处在又一次工业化高潮的中国在内,所不能缺少的时代精神。实惠观念是伴随工业化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而产生的。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个人的劳动通过交换得到承认,个人的价值通过交换得到实现,个人的利益通过交换得到满足。人们与其说注重个人劳动的自身价值,不如说更关心劳动的交换价值,即劳动给自己所带来的实际利益,这就是实惠观念。

教育的功利主义

中国教育的功利主义 “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就是著名的“钱学森之问”。华人中一共有7名获得过诺贝尔物理学或化学奖的得主,和1名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可是却没有一名中国国籍的诺贝尔奖得主。总观这8名诺贝尔奖得主的科学研究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大多是早年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参与了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最终成为大成者。中华民族历来是以智慧、勤奋著称的民族,而为什么我们的国家现在却培养不出优秀的人才,无论是从科技还是经济、文化方面竟没有享誉中外的顶尖人才?这是非常令人沮丧而且必须深思的问题,我们必须从根本上反思我们的人才培养制度。 多少中外的古今谚语都在强调教育的重要性,正所谓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可见教育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没有良好的教育体系,就不可能提高人民素质,更遑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而我们现在的教育体系和教育制度,却总是弊病频发,令人堪忧。 可是我们整个教育体系和教育制度中却无处不充斥着功利主义。举例来说,某名校百年庆典,其中政府高官云集。它的大学手册有如下的句子“大学建立之初,不仅是当时中国的最高学府,而且是中国的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其实这种功利主义的心理不是从近代才开始的,中国自古就有歧视那些所谓巧计奇淫,重视科考为官的传统。而恰恰是造纸、火药、指南针、地震仪等等一系列的巧计奇淫在历史进步的长河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可见自古以来读书的功利性就充斥在教育体系当中。但是时至今日,我们已经从愚昧走向了文明,试问现在谁还会瞧不起那些推动社会进步的巧计奇淫?可是功利主义仍然没有从我们的教育制度中剔除出去,仍然在戕害着我们一代又一代的读书人。 第一,教育目标上,重成才,轻成人;重文凭,轻人品。这是一个以文凭论人才的时代,文凭成为了鉴定一个人成才与否的主要标准。不论是你的薪金还是你的社会地位好像都与你的文凭高低有关。我们承认文凭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某个人的学历和知识水平,但是绝不能代表这个人的人品和能力。举例来说,《文汇报》上曾有这样一条报道,武汉某公司在招聘大学生是公开宣布:来自首选大学即武汉市最好的两所大学的应聘生底薪为3000/月,而来自磁选大学的底薪为1500/月。在这里文凭的不同所带来的薪金差异被一针见血的说白了。当今社会,人们对文凭的过热追求,正是教育功利主义的最突出的体现。成才的标准已经被狭隘的理解成了对文凭的获取。可是文凭的高低真的能代表这个人的一切么?功利化的教育只注重智育特长,轻德育,关注成名成家、升学文凭,却忽视了如何做人和一些最基本的人情世故。最后也许早就的只是一批又一批高分低能的“畸形人”。 第二,过分的追求成功,狭隘的定义成功的标准。成功是一个很难定义的词汇,它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我们给自己制定下目标,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达成那个目标就可以叫做成功。而有些人却不这么认为,比如北京大学的某位教授对自己的学生说:假如你40岁的时候你的身价不到4000万,就不要来见我。不知道这是从什么时候,什么人给成功这二字下了如此狭隘的定义,难道学业的成功就等于金钱二字?更悲哀的是这种思想贯穿在整个教育过程当中,你的父母、你的老师、你身边的师长无时无刻不在给你灌输这样的一种思想,你读书就是为了成功,就是为了挣好多好多的钱。不幸的是我也是这样学子之一,而且我也把我的成功观转化为了金钱至上。这就如同给每一个学子都加上了一个重重的枷锁。我承认读书是成功的一条不错的道路,通过读书可以挣到很多钱,可以成为改变自己甚至家庭命运的一条途径。但如此狭隘的成功观会扭曲多少学子的心灵和道德。梵高成功吗?他的画作可以说每一幅都被后人推崇备至,被称为表现主义的先驱,可谓大成者。但他生前的生活却是非常落魄的,他没有挣取了多少的金钱,可我们能因此否认他是一个成功者么?不要把金钱当作成功的唯一标准,而抹杀了孩子们心中那些即将起飞的梦想。 第三,教育制度造就了好大喜功的功利主义官僚。中国教育的功利主义离不开教育行业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 ──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正如麦金太尔(MacIntyre)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一书标题中很有象征性所发问的“谁之正义”那样,“正义”观念一直是在人 们诸种不同甚至是对峙的立场和解释中展开的。单就西方传统来说,就足以能够提供这一立论的充分根据。麦金太尔对西方“正义”观念的或传统“叙述”表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 是一种正义”。这在本文将要讨论的罗尔斯(Rawls )、诺齐克(Nozick)和哈耶克(Hayek)这三位人物的“正义”观中,也很容易得到印证。实际上,歧见或歧异性不只表 现在“正义”上,本文将涉及到的自由和平等,照样或更有甚地展示着歧异性。揭示这种现 象会不时地提醒我们不能对任何观念作“简单化”处理,并促使我们关注观念的“历史”和“传统”叙述方式。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仍然是消极的。因为,在此视角之下, 观念“除了”歧异性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多样性”之外,就难以显示出“共同性”、“可公度性”,难以显示出观念逼近“合理性”解释的进展。为了把展示观念的歧异性变成一种更积极的行为,我们就必须寻求观念中所涵盖的“公分母”,寻求观念解释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进一步 的可能性。麦金太尔在探讨“诸种对立的正义”中,就带有这种意识:“承认探究传统的多 样性,并承认每一种探究传统都带有它自身特殊的合理证明样式,并不蕴涵各种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传统之间的差异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他们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是一个只有在预先理解了这些传统业已获得的本性之后才能理解的问题。从合理探究传统的立场来看,多样性的问题是不会取消的,但可以用一种使其成为合理解决的方式将之转化。”[1]本文的中心是比较性地检讨一下罗尔斯、诺齐 克和哈耶克这三位非常有影响力人物的正义观以及他们对自由和平等所作出的安排,并作出适度的评估和稍微的引伸。 一、从罗尔斯说起 罗尔斯的“正义”观点,正如实际上他所注重的那样,被限定在“正义”这一基本范畴之下。这一范畴本身就引起了争论,后面将要讨论的哈耶克,完全拒斥这一范畴。客观地讲,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只是“社会制度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的压缩性提法,而 且这种“结构”或“制度”,主要又是指“”和“”方面的。他说得很清楚:“对我们来说,正义的 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2]既然“社会正义”明确地被设定在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或制度中,那么, 象哈耶克那样只是就“社会正义”的提法批评“社会正义论者”,看来就不够妥当。说起来,“社会正义”同“政治正义”、“经济正义”和“正义”的说法一样,都是在抽象或压缩性的说法

法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主要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正义对法的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一、正义与法的本质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而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二、法的价值与正义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浅析罗尔斯与功利主义20世纪的许多事件都可以在人类历史上占据显著的位置,毫无疑问,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则可被誉为“二战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它所产生的广泛影响直到今天仍不曾散去,成为研究当代政治学与伦理学不可回避的议题。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明确的表达了本书的目标:那就是继承发扬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他从义务论的立场出发,对功利主义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一点也引发了很多争议,着眼于探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并回应此方面引来的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认为,自19世纪后期以来英语圈的伦理学史上,

功利主义始终居于统治地位。这一思想体系得以持续存在的理之一就是因为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一流的社会理论家与经济学家,有力地支持了功利主义伦理学。当然,它也受到过攻击,但是批判也只是对部分的批判,没有能提出与功利主义全面较量的伦理学体系,充其量只是用直观主义倡导的一些道德原理补充修正功利主义。因此,罗尔斯在对洛克、卢梭、康德所倡导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进行一般化和抽象化的基础上,试图克服这一理论所存在的致命缺点,指出要提出取代功利主义系统的正义论。罗尔斯在本书第一编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意识到,功利主义的形式繁多,而且一直在发展。为了不引起混淆,他“在此描述的功利主义就将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许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说。其主旨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 “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 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在抽象法阶段,自由意志忘身于外在世界,表现在物上,可以说抽象法是客观意志的法,人的自由表现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转让,这就是人对于财富的占有权。这说明人对于物具有自由处置的权利。这时的意志自由具有直接性、特殊性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物上,人的普遍自由的本性还没有表现出来。 作为人类文明社会自由观念发展史的集大成者,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自由:一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二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对于哲学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不仅是对事物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对于政治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的获得必须有赖于把个人融于“真实的集体”之中,在这个“真实的集体”中,个人能获取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能够获取真正的个人自由。进一步说,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所代表的,是要求秩序化、规范化的社会组织与要求多元化、个性化的个体之间,社会、国家整体与个体组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总之,人的自由问题是随着人类作为主体的产生而产生的,在自然界、社会的客观规律和必然性面前,人能不能达到本性和本质的力量的自我实现,这就是自由问题。在分析自由概念时,我们既应看到自由的终极意义,也应看到它的现实的社会政治意义,并且将这二者统一起来。 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但边沁对快乐的看待主要是物质性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物质利益的得失所引发出来的生理感受的快乐,由于快乐主要是物质性的和生理意义的,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边沁特别提出了“七种”快乐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是一个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因此,边沁主张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为行为的道德标准, 并具体地依赖于快乐的计算,这就显得过于狭隘。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当然这里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他说:“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他人利益的设定

法与正义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ef4056468.html,)/演讲致辞/演讲稿 法与正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

义的准则。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对古代、中世纪神学来说,正义首先是指符合神、上帝的意志。17~18世纪先进思想家、法学家,如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评价 姓名:朱晓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号:MG11015021 前言 功利主义,或称功用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伦理学派,是指将功利当做道德标准的思想理论。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通常,功利主义被理解为唯利主义,实际上,这只是功利主义在社会生活中极端形态。功利主义讲求物质利益,但是并不否定、排斥精神价值。19 世纪英国的穆勒明确地提出“功利主义”的概念,针对人们对功利主义的误解,穆勒特别指出:“功利主义以幸福为标准规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在他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即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政策应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当不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做法。由此可见,片面的把功利主义理解为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把功利主义贴上“资本主义”标签的说法也完全是一种污蔑。在儒家思想中占主导地位情况下,功利主义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质,有时甚至难登大雅之堂;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行,功利主义被重新认识,并得到了许多人的推崇和践行。 一、功利主义 (一)功利主义思想起源问题的研究 功利主义亦称功用主义,是以近代西方工业革命为背景兴起的伦理学体系。它萌芽于古希腊时代、经中世纪的压抑、启蒙时代的复苏、十八世纪在边沁那里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边沁、密尔创立的功利主义被称为古典功利主义,随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繁荣和鼎盛时期。二十世纪初随着伦理学的兴起,功利主义受到批判处于沉寂。二十世纪中后期功利主义经过调整再度崛起,形成现代功利主义两大流派——以澳大利亚哲学家斯马特为代表的行动功利主义和以理查德·布兰特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因此,功利主义主要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现代功利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

姓名邵振录成绩 学号10191198077 评卷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课程名称劳动法 完成时间2012-4-20 专业年级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把迈克尔?桑德尔教授称为哈佛公开课第一人恐怕并不为过,他的课程《公正:该如何做是好》(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每周都吸引超过1000位学生的参与。《公正》不但成为哈佛有史以来最受欢迎的一门课程,更在全世界卷起学习热潮,迈克尔?桑德尔教授在全球多个国家举办千人讲座,都是一票难求。他在大洋彼岸的中国也引起强烈共鸣,无数的观众通过网络收看他的课程,通过各种思想实验一起评判性思考关于公正、平等、权利的一些基本问题。 该讲座以哈佛教授迈克尔?桑德尔的《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入门课》为基础,是对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系列入门介绍。这套讲座共有12集,邀请观众们带着批判的观点来思考正义,公平,民主和公民权等基础问题。在哈佛大学,每星期都有一千多名学生去听教授兼作家的迈克尔?桑德尔开设的这门课程,渴望藉此扩充对政治和道德哲学的理解,并从中检验长期秉持的信仰。学生们学到了过去的伟大哲学家们的哲学理论-亚里士多德,康德,穆勒,洛克--再把学到的东西运用来思考复杂且动荡不定的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包括反歧视行动,同性婚姻,爱国主义,忠诚和人权。 在讲座中,迈克尔?桑德尔多次提及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及其实用主义哲学思想,本文企图就此入手,对边沁及其哲学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谈谈笔者的一些粗浅认识。 边沁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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