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法律特征

集体合同法律特征

篇一:劳动法多选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因此参加国际劳动大会的代表有(ACD)。

A、政府

B、财团

C、雇主

D、劳工

2、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是(BCD)。

A、国际劳工委员会

B、国际劳动大会

C、理事会

D、国际劳工局

3、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CD)。

A、统一各国的劳动立法;

B、统一各国的劳工标准;

C、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

D、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动建议书;

E、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4、从工人运动角度,可以将劳动关

系分为(ABD)。

A、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

B、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

C、利益分配型劳动关系

D、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E、利益分裂型劳动关系

5、从法律的角度把握劳动的概念,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ACDE)。

A、劳动是一种自愿劳动,而不是强迫劳动;

B、劳动是一种社会劳动,而不是家庭劳动

C、劳动是一种有报酬的劳动,而不是义务劳动

D、劳动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而不是无保

障的劳动

E、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DE)。

A、劳动关系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B、劳动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

C、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

D、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

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E、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7、劳动法的调整一般包括(CD)。

A、雇佣关系

B、就业关系

C、劳动关系

D、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8、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CD)。

A、雇佣关系

B、与就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C、劳动关系

D、与劳动就业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9、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ABC)。

A、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B、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

C、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D、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10、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关系协调

法包括(CD)。

A、工资法

B、工时与休假法

C、劳动合同法

D、集体合同法。

11、劳动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是(ABC)。

A、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

B、劳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D、劳动管理机构的职权

E、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1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ABC)。

A、调整对象不同

B、主体不同

C、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D、内容不同

13、下列关于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CD)。

A、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可能既是财产关系,也是人身关系。

B、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但是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

C、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但是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

D、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具有

一定的交叉性

14、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体系可以分为(AB)。

A、劳动实体法

B、劳动程序法

C、劳动标准法

D、劳动关系法

15、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是指(ACD)。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宪章

C、国际劳工公约

D、国际劳动建议书

16、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AC)。

A、公约需要被会员国批准

B、公约不需要被会员国批准,只是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C、建议书不需要被会员国批准,只是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D、建议书需要被会员国批准

E、公约属于国际法范畴,可建议书属于国内法范畴。

17、以下有关劳动纪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CDE)。

A、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属于企业的自主权;

B、劳动纪律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C、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D、在劳动关系消灭以后,劳动纪律的效力随之消失。

E、劳动纪律不能够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18、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CD)。

A、工资法

B、工时与休假法

C、劳动合同法

D、集体合同法

19、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BC)。

A、工人劳动法律关系

B、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C、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D、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E、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20、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合法

行为有(ABCD)。

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B、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C、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

D、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21、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ABCD)。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赔偿责任

E、劳动责任

22、下列论述中,符合劳动就业法律特征的有(ACDE)。

A、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B、劳动就业的主体仅仅是需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

C、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D、劳动就业必须是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者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E、劳动就业必须使得劳动者能够获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

23、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就业的方针(ABC)。

A、劳动者自主择业;

B、市场调节就业

C、政府促进就业;

D、劳动法有规定的调整方法

2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服务(ABCD)。

A、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B、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C、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D、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25、与《劳动法》相比,下列各个选项中属于我国《就业促进法》新增的就业歧视类型的是(CD)。

A、宗教信仰歧视

B、民族歧视

C、健康歧视

D、户籍歧视

26、公共就业服务包括(ABCD)。

A、职业介绍

B、职业指导

C、就业训练

D、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27、我国目前职业培训的种类主要有(ABCD)。

A、学校教育和培训;

B、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C、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D、学徒培训

28、下列有关劳动合同法律特征论述中,正确的有(ABCD)。

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B、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C、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D、劳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E、劳动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29、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CDE)。

A、书面劳动合同

B、城镇职工劳动合同

C、录用合同

D、聘用合同

E、借用合同

30、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ABCD)。

A、劳动者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B、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D、

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直接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用人单位采取胁迫手段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1、下列劳动合同中,不属于全部无效的合同有(CE)。

A、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B、没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C、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地域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D、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信息订立的合同;

E、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32、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AD)。

A、人民法院

B、劳动管理部门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3、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ABC)。

A、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C、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D、保密事项

34、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D)。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B、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C、劳动合同固定期限3年以上的,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D、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5、下列说法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的有(ABCD)。

篇二:毕业论文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试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学生甘晓华

指导教师

专业会计学

层次高起专

批次082

学号w530251082003

学习中心楚雄牟定农广校

工作单位昆明德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目录

提要 (3)

一、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涵义异同 (3)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特征不同 (3)

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作用不同 (4)

四、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订立程序不同 (4)

五、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履行的异同 (5)

六、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变更 (5)

七、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终止的异同 (5)

提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协议,是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所在企业通过协商谈判,就集体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商。本文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涵义、法律特征、作用、订立程序、履行、变更和终止几方面分析二者之间的异同。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广大劳动者在就业前需与用人单位达成协

议,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总称,指其既包括劳动法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包括了大量的劳动法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作用有: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说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实

质,也是劳动法的首要任务。

二是调整劳动关系,建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中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他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反映职工的要求,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从而改善集体劳动关系,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是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适应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可以增强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观念,促使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益的提高,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还可促使劳

动者的合法流动。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制度包括对劳动合同形式、种类、主要条款、订立、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规定。集体合同我国称之为集体协商,也是劳动法的内容之一。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形式及效力等内容。本文就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作粗浅的解说。

一、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涵义异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所订立协议。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所在企业通过协商谈判,就集体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商。不同点在于:前者订立在于明确劳动关系,后者订立是在已明确劳动关系后为维护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等权益而订立的协议。两者相同点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特征

不同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

2、职责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劳动,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之内。集体合同中职工代表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代表企业职工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企业行政代表企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双方代表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通过协商,取得合作,以维护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内容各有所侧重

劳动合同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或受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尽管劳动合同内容在签订时

各不一样,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七个法定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规定。《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就体现了集体合同是以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形式,则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而集体合同主要是规定企业行政的义务,而不是职工的义务。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当然并不

排除劳动合同对劳动成果的要求。集体合同签订的直接目的在于规定企业职工的一般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前者产生于劳动关系确立之前,后者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之中。

5、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并且,各方所负义务既是与各自所享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涉及国家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它规定企业在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基础,向职工提供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这就使集体合同具有本企业劳动基准法的效力。

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作用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其作用主要有: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维护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订立集体合同,其主要作用:一是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与公平的有效措施;三是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而不足以同用人

单位抗衡,难免会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通过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实现。

四、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好坏的关键,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监狱系统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 由于机构的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平衡,各职能部门有利益时争夺权力,无利益时互相推诿。 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开始。作为法律语言学主要研究内容之一的法律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在国内、国际社会生活中将起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工作除了对译员及相关的条件提出较高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因此,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分析法律语言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法律翻译中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问题的解决无疑会提高翻译的质量。本文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为基础,论述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的关系。 1 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译的本质 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1.2 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本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本 借条是一种凭证性文书,你知道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是怎样写吗?下面就让WTT小雅带大家看看一系列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望大家采纳。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一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 未知少年触法网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由: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张某,男,17岁,2008年伙同其他4人盗窃10次之多,盗窃范围从惠农区流窜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和面包车,张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2009年9月1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及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002号 九名保安状告公司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pubilic service unit” 公共服务机构 。而究竟如何定义“事业单位”,众说纷纭。在国外,类似于事业单位的机构,或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或相对于企业而言,称之为“非营利机构” NPO 。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几经变迁。 笔者认为,对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一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要求;二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事业单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而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 1、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主要体现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如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单位,主要是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任何营利性的经济活动,只是这种营利的目的不在于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2、初始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从资金来源而言,包括了国有资产,社会募捐,私人投资,而事业单位资产的初始来源是国有资产。 3、必须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领域:一是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经济运行良性循环的要求,可以较政府与企业更能降低交易协调成本;三是并非政府专属,以及虽然不属于政府范围,但企业做不好做不了又不愿做。 4、必须依法设立 我国事业单位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序规则基本上等同于国家机关,其法人资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规定,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后取得;不需办理登记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资格。 5、必须是由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举办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与分析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与分析 法律是保障社会有序发展、保障人的基本权益的重要载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且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提供相应的援助。本文对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以及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促进我国基层法律体系的完善。 标签:基层法律法律援助现状对策 引言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给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过程,例如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政府要为其提供低于常规收费或者免费的专业法律帮助。狭义上讲,法律援助指的是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的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例如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或者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都属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产生至今,其目的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使得每个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护。 一、基层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应该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制度是从西方产生的,并且逐渐传入我国,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问题进行解决。我国逐渐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中,建立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从法律援助的概念来看,主要是为社会中的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例如一些经济困难的人,伤残者,鉴于一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则必须要及时进行法律援助,确保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机构减免案件的服务费和受理费。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一般参与法律援助的机构多为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通常要根据受助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减少案件的服务费用,或者完全免费,从而确保受助人能够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兴起时间不长,尽管近年来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也越來越完善,但是要想实现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还需要不断发力,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当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不容乐观。例如某地在发展过程中统计,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当地法律案件总数的80%,从受助对象来看,老年人、残疾人居多,其次是外来务

人教版高中政治选修五11《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习题

【课堂新坐标】(教师用书)2013-2014学年高中政治1.1法的本 质、 特点和作用课后知能检测新人教版选修5 一、选择题 1.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观点来看,法的本质具体表现在() ①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②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③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④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泄的影响 Ao ?@?Bo ①?④ Co ?@?D。?@@ 【解析】①是对法的产生的认识,不符合题意,题干要求从法的本质角度进行分析,排除:②③④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法的本质,故选D项。 【答案】D 2.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2年3月30日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一批传谣网站被关。这表明()

Ao法律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B.法律由国家制泄或者认可 Co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D.法律具有强制性 【解析】国家依法关闭造谣网站及惩处相关责任人,体现了法律具有强制力,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制实施,故选D项。 【答案】D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主要表现在() ①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②任何人都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③任何人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④不允许任何人超越于法律之上 A.①?③Bo②?④ C.@?Do ③④ 【解析】①②③④都体现了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朿力。 【答案】D 4o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表现在() ①进一步协调社会各方而的利益关系 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 ③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④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与法律相互影响 A.①?Bo ?@? Co ?@?Do @?@ 【解析】??③都是法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④不符合题意。 【答案】B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礼拜镇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件类型】学生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礼拜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案件承办人】李照文 【案件简述】 王钰亭,女,礼拜镇中心学校学生,2014年因就餐时不小心跌倒坐入开水洗碗盆中身体被烫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因家属与学校之间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前来司法所需求问题解决。司法所考虑到受害者一方家庭困难,且父母离异,特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结果】 经数次协调当事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当事双方均认清了对应的责任,对于赔偿也充分交流了意见,最终就赔偿及后续治疗达成了一致,只经过几次调解就解决了问题,没有走上诉讼程序,既节约当事双方的时间和经历,也节约了国家资源。 【案件分析】 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受害学生及其近亲属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而引发的纠纷。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纠纷的妥善解决,能够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校方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由于这类案件的特点突出,在法律适用上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中作了专门的规定。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于本案受害者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她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损害负有因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对王某某人身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什么是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和类型

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这样一个定义,能够较好地揭示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权,并不象按份共有那样区分份额,享有份额权。只是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者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 第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基于共有物而设定的权利,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权利人,该权利为连带权利。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债务,亦为连带债务,每个共同共有人都是连带债务人。 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以上继承人依法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

中国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

中国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法律援助概念的表达都是众说纷纭,下面列举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2)法律援助,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务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由律师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该项帮助义务,向该公民提供的法律服务。(2)(3)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3)(4)《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社会救济制度。(4)(5)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定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5)(6)《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6)(7)在日本的《法律援助法纲要》(草案)中,其第一章“总则”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就有关法律纠纷、法律事务对被援助者提供法律服务以及费用的援助”,本法所称法律援助费用,是指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的费用以及审判和其他法律程序需要的一切费用。

法律的可诉性_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

理论法学 法学1998年第8期 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 ●王晨光 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公认:法律作为最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之一不同于其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等特征。与之相适应,法律具有指引、预测、强 制、教育和评价等规范作用。 1笔者认为:这些特征和规范作用确实真实地反映了法律的属性,但是它们仅从一个角度反映了某些重要方面的属性,而忽略了其他的角度和方面,不能完全反映现代法治的要求。此说根据有二:(1)从法律概念层面上看,上述特征的出发点和运作中心是国家和政府。而现代法治国家不仅强调政府的推动作用,更强调 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人民主权的落实。 o(2)从法律运行层面上看,无论是规范性、国家意志性、还是强制性都暗含着一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法律是由国 家制定的、用以治理民众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因此这些特征表述的不过是这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即由国家制定,民众执行的单向运行模式。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用其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由文字和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自动运行,而要靠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过各种主动或被动的行为来实施法律规范,推动其运行。按照上述单向性的法律特征的观点,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运行纳入法律实施这一范畴,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包括:法律执 行,即由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和法律适用,即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 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这样一个运行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公民、法人和法律关系的其他参加者似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有的话,他们的作用通常被归入守法这一范畴之中,即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严格 依法办事的活动方式。?如此而言,公民、法人等不具有 公权力的法律关系参与人所能起到的作用不过是被动地遵守规则而已。 由此可见,传统理论对法律特征和作用的论述建立在法律单向运行的模式基础之上,没有为一般民众积极参与法律运行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和说明。如果从传统的法律是国家专政的工具、社会控制或狭义的依法治国的角度而言,这样一种单向的、以国家作为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和监督守法启示者的法律运行方式似乎也无可挑剔。事实也确实如此,在社会主义民主受到压制和忽视的时期,这种观念长期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它显然忽略了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且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某种偏差和失误。在高扬社会主义法治旗帜的新时期,这种法律概念和运行模式显然无法准确地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观念的变革)和我国经济体制在市场化道路上的改革(客观环境和社会结构 1o???有的教科书讲:“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以法治国,即为通常所说的法治。”这种观点显然是这种仅反映从上而下运行方式的法律特征的逻辑归宿。 在近期发表的众多文章和1997年法理学年会中,不少学者对以法治国的主体进行了深入探讨。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人民作为法治的主体(至少是主体之一)则是多数学者的共同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其他同类教科书,如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教材、各大学自行编写的教科书,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种观点。

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事迹

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事迹 篇一:法律援助工作个人先进事迹 法律援助工作个人先进事迹 刘羌川同志是开发区司法分局局长,同时也是一位具有十几年经验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以来,能够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对没完没了的咨询,都能做到不厌其烦予以作答,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作为。在他的带领下,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成绩突出,得到管委会领导称赞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一、构建开发区法律援助网络,开创法律援助新思路。开发区自进入开发之后,刘局长就着手建立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设立法律援助便民窗口。为了给受援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解决群众申请难,提供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问题。刘局长积极协调安排在全区13个行政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现在全区法律援助网络基本形成,并开展工作。同时他想方设法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基本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摆脱了由于经费不足而困扰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 开发区是个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为重心的区域,各类经济、农村征地拆违等纠纷不断,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自然也很多。开发区的援助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多”、“小”、“烦”,但是分局从未将任何符合条件的援助人拒法律援助大门之外。对于这些申请援助的案件,刘局长事必躬

亲,始 终坚持在工作的第一线答疑解惑。今年分局共收到园区内居民法律援助申请60多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500多次。 二、真诚、耐心、热情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在援助工作中对于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的当事人,没完没了的咨询,都能做到不厌其烦予以作答,特别有耐心。凡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来访者,来时无不愁云而来,去时无不笑容而归。某李姓女子因当年年轻对法律的无知,犯下罪错,在外逃亡十年,想投案自首又怕法律制裁于是她试着拨打了铜陵市司法局148法律咨询电话,想以匿名身份求计问策。当天值守电话正是刘局长,听了李某闪烁其词的案情介绍以后,在反复宣讲法律和政策的同时与她真诚交流,苦心劝其马上回来投案自首,并允诺给她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终于换来李某信任。第二天上午,李某便回到铜陵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长期以来,刘局长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勤学好问,多阅卷,能将书本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各类案件的办理都能得心应手。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信手拈来,准确无误,援助案件当事人无不表示感谢和满意。自觉主动地学习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区热点的征地拆违和经济类法律问题仔细研究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利用新技术,通过“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网络进行学习。在不断的学习中,刘局长的 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对其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进行准确的分析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X,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 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例如,2001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5%。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二是社会捐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75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2001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0.08%。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5500万人民币,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7,实属杯水车薪,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较好。例如,XX、和XX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借条范本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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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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