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

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五)装备弹药不得随意动用,但应当结合训练有计划进行更新;(六)对因停职、违纪等原因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对,并不得发给该人员枪支、弹药。

第十条警械、武器库(室)内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库(室)内温度最高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第十一条警械、武器库(室)应当做好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库(室)安全防范区域内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第十二条警械、武器库(室)应当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装卸物资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物资。

警械、枪支、弹药应当放置有序,做到:

(一)箱装枪支、弹药按照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枪支、弹药必须放入枪柜、弹药柜存放;

(二)随枪支配备的附件、工具随枪支入箱保管,并有明显标志;(三)箱装枪支的装护具、备件箱单独存放;

(四)箱装枪支、弹药,随武器配备的附件、工具等,堆积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三条警械、武器库(室)的各类登记应当全面、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帐、物、卡、簿必须齐全,帐、物、卡、

簿必须相符,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值班制度,有进库入员登记制度,有检查报告制度,有温、湿度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对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应当经常清点、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发现警械、武器被盗、丢失、误发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每年要进行一次技术检查,接收和发出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检查。技术检查由主管警械、武器库(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严守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警械、武器库(室)的库存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室)。

第十六条警械、武器库(室)主管领导对警械、武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科学管理警械、武器,制定并严格执行警械、武器库(室)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定期巡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保持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其素质;

(三)经常教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保养警械、武器;

(四)领导和部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预防事故、保密和其他

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管理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二)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的警械、枪支、弹药的性能,达到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定期对库存的警械、武器进行清洁、保养,对出现重大故障的警械、武器按规定及时送修,对不能修复的,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四)保守警械、武器库(室)存放的警械、武器秘密,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第十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守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规定对警械、武器库(室)进行警戒、巡逻。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

(二)熟悉规定的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三)调查、了解、熟悉警械、武器库(室)周边社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巡视中遇有紧急情况和发生险情时,按预定的处置方案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警械、武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在单位或者业务部门主管领导主持下,对库存警械、武器和有关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换门锁或者变换开锁密码。

第二十条奖惩

(一)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仓储部设备管理制度20171220

平顶山烟草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 仓储部设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物流设备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设备资源、调动技术部门员工积极性,提升物流设备管控能力,卷烟配送中心技术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设备管理制度。 仓储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TPM组织机构 (4) 第三章设备管理范围及分类 (6) 第四章设备档案管理 (7) 第五章设备台账管理 (7) 第六章设备维护计划 (8) 第七章设备点巡检管理 (9) 第八章自主维护 (10) 第九章专业维护 (10) 第十章维护验证 (12) 第十一章维护记录管理 (13) 第十二章备品备件管理 (14)

平顶山烟草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 仓储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省局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物流设备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提升设备保障能力,降低设备维护成本,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结合物流配送中心设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流设备管理的目的是在省公司的宏观指导下,通过交流与共享,以物流配送中心设备的实际管理、使用与维修为根本,实现物流设备的采购、修理、维保、利旧、优化、研发。通过定期汇总、更新、上传、共享等措施,实现备品备件、供应商、知识库等信息从传统的手工台账管理向开放、共享的动态管理转变,配合省局物流处搭建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网络,从而提高全系统物流设备综合效率,降低设备费用,提升物流设备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物流配送中心在设计、生产、使用、运营等领域可供长期使用且列入固定资产的物流设备,包括叉车、堆垛机等存取货设备、无线射频设备、装卸搬运设备、分拣设备、输送设备、装箱设备、生产经营决策系统(“一号工程”)设备、质检设备及电、气动力设备等物流设备。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和仓库管理制度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和仓库管理制度 仓库保管员管理着各分公司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入库和各工程项目的材料使用的领取和发出,保管着各分公司的施工中由公司购置的各种工具、设备等固定资产,对各种材料的合理使用、工程项目核算、安全保管、设备工具的领取和归还,保证各分公司的项目施工材料的使用和公司材料及工具的合理使用认真负责的保管起着重要的作用并承担着责任。 一.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材料的验收入库。采购的材料物资到达仓库后,根据仓库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 2、、负责材料的领取和发出。仓库保管员要根据有权限的相关人员签字的领料单办理出库手续。 3、在实际工作中,特殊情况下,材料直接运送到施工工地使用,材料的出入库手续要追加办理,不能遗漏。 4、负责建立库房材料账。每次材料到库验收并办好入库手续后,要及时准确的将各项材料物资,根据入库单登记明细账。对于已经发出的材料,保管员要及时登记账薄,结出各种材料的库存数,做到账物相等。 5、根据工程的需要,随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库存情况。 6、负责各种工具领取使用和归还工作以及工具的日常保养工作,工具不能正常使用要及时汇报。 7、负责库房的现场管理。保证库房整洁、有序、合理以及防火防盗等工作。 8、负责材料的盘点与清查。并按公司的要求提供各种报表。 9、负责保存好各种出入库原始单据和出入库明细登记账目。 10、库房管理员对所管理的所有材料和工具及设备的数量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11、在不影响库房管理的情况下,接受领导安排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的验收入库 (1)采购的材料物资到达仓库后,仓库保管要及时组织进行验收,会同技术部门有关人员一起对材料的采购数量、价格、型号、规格、质量进行逐一与采购材料发票及货物清单核对。 (2)核对无误后,开据验收入库单。开据入库单时,同一类型的材料要开据在一起。材料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项目要填完备。 (3)填制后的入库单,仓库保管要在“验收”或“仓库保管”栏上签字,以示验收。同时,要求在场验收的材料的技术部门和有关人员在“会计”及“主管”栏上签字。 (4)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为存根,二联为财务部门记账联,三联由仓库保管记账。三联填制手续完毕后,仓库保管要及时将入库单的第二联及购货发票和货物清单送到或由经办人员到财务部报账。 (5)仓库保管要建立材料账,每次材料到库验收入库后,要及时准确的将各项材料物资,根据入库单登记明细账。 2、材料的领取和出库 (1)材料的出库实行“先进先出法”,即先入库的材料先发出。材料的价格采用实际成本计价。仓库保管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2)材料出库时,仓库保管要根据出库手续办理。施工人员到仓库领料时,要出示由有此权限的领导签字的领料单办理出库手续,否则,保管员有权拒领。同时,发出材料时要注意审核领料单和出库单上的手续是否完备,包括领导、经办人等是否签字。 (3)领料单和出库单必须列明工程名称、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单位数量以及批准人和经办人。出库单同样列明并由经办人和库管员签字确认。 (4)材料的发出要严格根据领料单和出库单上列示的工程名称、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单位数量进行。 (5)材料发出后,仓库保管员要将领料单和出库单粘贴起来,并作为原始凭证妥善保管,并将第二联及时送回财务部门记账。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91号 ?【颁布时间】1996-1-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218076542.html,/item/flfgk/gwyfg/1996/112102199601.html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仪器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附件24 仪器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1、保持库房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仪器清洁,标识明确,环境温湿度符合储存要求。 2、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为了仪器库房的安全,未经允许,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库房。 3、库房人员必须了解所有仪器设备的安全知识,为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状态,不常借用的仪器设备应每月加电一次。 4、库房内禁止吸烟,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5、搬运较重仪器设备时,注意防止发生砸伤等事故;两人一起搬运时,应互相配合,步调一致。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占用通道,保持道路通畅。 7、严禁在库房聊天、开会,严格履行仪器出入库性能检查制度,明确损坏责任。 8、认真做好每日巡查,并做好日志。 9、电源接线板、电源线等有老化破损现象不得加点开机,必须更换后才能使用。 10、电源接线板、插头、插座等有损坏时要及时修复,保险丝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选用。 11、仪器通电时必须有人照看,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二、仪器入库有关制度 1、管理人员根据到货凭证认真清点所购仪器的数量,型号及其附件等,现场交接,然后由计量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做到数量、型号、附件准确无误,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2、仪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3、仪器进库,要按照不同型号、功能和要求,分别、分类储存。 4、严格执行仪器的建账管理制度,保证帐、物、卡相一致。 5、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有专柜保存。 6、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7、库房应经常打扫,保持库内整洁。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仓储配送仓库实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仓储配送仓库安全管理规范和 规章制度,从而提高仓储配送仓库人员、车辆、物资等安全性,确保仓储配送仓库 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2.安全管理内容 2..1消防安全管理 2..1.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仓库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暖器、微波炉等高功率电器设备; (3)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标识牌、警示牌、应急灯、安全出路指示灯箱、消防通道等;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 枪等; (4)室内灭火器的设置要求:如储存有化学危险品、60度以上白酒的仓库每50平方米配置一具5公斤干粉灭火器;一般仓储仓库每75平方米配置一 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值班室、门卫室等单独建筑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具; 如果设置有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及自动灭火系统 的三种情况的配置数量分别打9折、7折、 5折。 (5)消防设备的放置地点应防雨、防水,消防设备设置要科学合理,分布做到“重点防护,兼顾全局”,灭火器一般放置在门口附近或重点防护设备附 近的显眼地方,方便拿取使用; (6)消防设施、设备只允许在发生火警或消防演练时使用,平时严禁使用,严禁使用消防栓清洗地面;

2..1.2消防设施维护与检查 (1)消防设施、器材应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制度,仓库安全检查组安排专人每月一次定期对仓库所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仓配管理部每季度一 次不定期对仓储配送仓库进行安全巡查; (2)检查内容 ?灭火器:灭火剂是否在有效期内,压力是否正常,瓶身是否有破损,瓶身、箱体是否积尘、生锈; ?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是否齐备、完好;消防箱体是否有破损; 消防龙头开闭是否灵活,水压是否正常;是否有锈蚀现象; ?消防标识牌、警示牌:是否被遮挡、覆盖;是否有破损、脱落;是否清晰、完整; ?应急灯、安全出路指示灯箱:外观是否完整,充电过程是否正常;断电时能否启动应急照明;照明亮度是否充足;指示标识是否清晰; ?消防通道、安全门:消防通道有否被占用或堵塞;安全门是否完好,安全门在工作期间有否上锁; (3)检查时发现的设施问题,要及时进行维护或更换,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有效性; (4)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后,检查人员要在设施、设备的《仓库消防设施、设备检查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以电子档形式上报仓配管理部; (5)仓配管理部不定期对仓库进行全面消防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仓库限期整改; 2..1.3消防培训与演练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要进行"安全消防教育"的培训工作; (2)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为确保仓库内人身、财产安全,仓库以季度为单位举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3)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应邀请当地消防主管部门专业人员授课与现场指导,详细讲解火灾应对方法、人员自救、消防器材使用等内容;

爆炸器材仓库管理规定(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爆炸器材仓库管理规定(新编版)

爆炸器材仓库管理规定(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仓库管理人员挑选责任心强的人担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管理人员了解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特征,并能够熟练掌握所配备的消防灭火设备、设施。 二.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及值班保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睡岗;对必须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要认真进行检查登记,同时要求其交出随身携带的火源火种、关闭通讯工具,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严禁任何人带火种、易燃物、起爆器材进入库区。 三.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仓库的安全存量,不得超量存放,性质相抵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爆炸物品入库时要认真核对数量、规格、品种、出厂日期,检查外包装有无异状,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收货手续并签字确认;及时做好入库台帐,确保帐、物、卡相符。 四.爆炸物品入库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堆放,保证足够的安全通道、整齐堆放并进行标识。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

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仓库设备管理制度

仓库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提高仓库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设备使用、保管和控制程序, 维护仓库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一、职责 仓库设备管理员周大祥及保安,负责仓库设备的收、发、管、维修及分类工作二、 发放 每次仓库设备管理员周大祥及保安凭经理审批的OA发放设备,发放时应做到: 认真核对OA里的各项内容,发放时,应认真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符合出 库要求的才能发放;发放时,若设备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仓库的设备外借时要在《仓库设备借出清单》记录,归还时要确认完好程度。三、入库 每次设备外放入库后,仓库设备管理员应审核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检验 设备是否完好,并记录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入库日期以及需要维修的设备名 称、型号、规格、数量。仓库设备管理员应妥善保存产品的出、入以及维修记录, 以便日后管理 四、储存 储存设备的场地应保持通风干爽,以防止库存设备受潮损坏。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区域。库存设备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设备在明显的位置做出设备标识,防 止错用、错发。具体要求,库存设备标识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库管员需以明示。库存设备存放应做到堆放齐、排列齐,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设 备按名称、型号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损坏的设备应合理有效的安排维修时间,以便于下次工作的正常使用!放置于架上的设备,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五、安全管理 切实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和卫生措施,保证库存设备的完好无损。仓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仓库、库区周围是否存在不安全的隐患,门、窗、锁、电源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 有关部门反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对他人在库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课件.do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第一章总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 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使用 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仓库管理制度98200

仓库管理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资的入库验收、帐册管理、物资的保管、物资的出库、清库盘点与盈亏处理等管理事项。 2、术语 2.1四号定位:库号、架号、层(排)号、位号四者统一编号。 2.2五五摆放各种物资按品种、规格、形状和贮存要求,一五一十地摆放。 2.3三清:数量清、材质清、规格清。 2.4两齐:库容整齐、摆放整齐。 2.5四一致:帐、卡、物、资金一致。 2.6四懂:懂物资名称、懂规格、懂性能、懂用途。 2.7三会:会换算、会保管、会识别常用记号。 2.8自然损耗:库存材料在保管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自然因素的经常作用,如挥发、风化、干燥、锈蚀等。使材料在数量上、质量上发生的损失。简称为库耗。 3、物资的入库与验收 3.1物资到货,保管员在判明是本库应保管的物资后,根据入库单查点登记,存放于待验区妥善保管。 3.2由保管员按入库验收单逐项核对,确认物资的品名、规格、材质和数量无误后,验收入库。

3.3在物资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供方出具的技术证件与实物检验不符时,由保管员提出物资检验报告,并注明质量不符的原因。 3.4对经检查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符的物资,应妥善保管,等待处理。 3.5保管员对进库的一切物资都要做好到货记录,以备查对。 4、帐务管理 仓库的材料帐,必须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做到日清月结,凭单下帐不跨月,不准无根据调帐。 5、物资保管 5.1按物资保管要求进行加垫、通风、干燥,防止锈蚀、变质、霉烂、损坏。 5.2露天存货要堆放整齐,标志明显,标牌写明(品名、规格、材质和数量) 5.3要充分利用仓库空间容积,注意垛堆高度,货架摆放应上放轻、下放重、中间放的经常用。 6、物资出库: 6.1仓库应根据批准的用料计划凭领料单进行发料,杜绝白条子出库,特殊情况除外。 6.2发料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有保管期限的物资,应在限期内发完。 7、清库盘点与盈亏处理 7.1坚持收发盘点,保管员收发随时盘点,年终进行全面盘点。

施工现场仓库、设备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总则 仓库管理的原则应“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将用于工程施工(生产)的各种材料、物资,进行入库前的验收和入库后的贮存、保管、保养和发放。做好这方面的管理,有利于提高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职责 本制度由物资机械部具体管理。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3.验收 3.1验收工作的要求: a)----------------------- .做好“四验”即:验品种、验规格、验数量、验质量

b).要及时和准确

c).对有毒和危险品与常用材料分开放置。 d).不须入库直接运往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如:商品混凝土、砂石、路基填土等)可在工地与施工负责人共同验收。 3.2 验收方法: a)?以人的眼、耳、鼻、手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材料、物资进行外观的质量与数量的检查,称验收。(主要是验品种、规格和数量)。 b).对材料、物资内在的质量(如: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或电气性能等),要用仪表、仪器进行测量、试验、化验或试用,试运转的检查才能得知其质量是如何的,称检验(或商检)。(主要是检验内部质量)。 3.3材料、物资入库前验收,分为核对证件和实物检验。 3.3.1核对证件: a).订货合同、入库验收单或装箱单、单内应列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产品合格证、出厂(质量)试验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b).运输部门提供的托运单,单内亦应有材料、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发送货日期、运输单位等。

3.3.2 实物验收: a)?“外观检查验收”。一般常用的材料、物资,查看其外形包装有无损伤、变形。 b).用度量衡或专用工具抽查其外形尺寸、体重、体积,点清数量、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和配件是否符合设计料单和订货合同的要求。 c).要开箱检查验收的,同样检查其包装情况,内部有无碰伤,(有防震装置的检查其有否失效),附上的零件、证件是否齐全。将检查验收结果填入《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 d). “内在质量验收”。外观检查很好,但内部质量如何,必须通过公司技术人员或委托外面有资质合格证的质检部门进行检测验收(如:钢筋等)。 3.4材料、物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拒验拒收: a).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的;经验收检查发现外形损坏,质量低劣、变质、过期、“货不对板”的淘汰品或锈蚀不合格品。 b).非本公司订购的。 3.5材料、物资的验收,要做到及时和准确,严格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而进行。经验收合格后将检查情况记入《进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KG-A0-2842-21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

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爆破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 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持有《爆破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 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3?仓库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 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丢失的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4.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 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账,两人发药制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上级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6.01.16 【实施日期】199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

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届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4职责 3.1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2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3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4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5工作程序和要求 5.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 “六不准” 5.1.1六要: a)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仓库内要保持十爽、内外活洁,堆放整齐; d)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5.1.2六不准: a)仓库内不准吸烟; b)仓库内不准设灶;

c)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f)仓库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5.2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5.2.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5.2.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5.2.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5.2.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5.2.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5.2.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5.2.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5.2.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5.3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5.3.1 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活洁地面,活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5.3.2 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3.3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规定(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07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一、爆破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持有《爆破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3.仓库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

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丢失的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4.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账,两人发药制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上级主管。 6.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1.8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7.管理员应该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温度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仓储设备管理制度

仓储设备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管理和使用好机器设备和工具,是机器设备和工具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是仓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2条仓储设备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指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修理,一级日常的登记、保管工作。 第3条为了保证有效地实现设备管理目标,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正确使用,精心保养,做好包 括使用、保养、修理等工作。 第2章设备技术状况 第4条设备技术经济指标 (1)设备完好率,是表示设备技术状态的完好程度,是检查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2)设备故障率,是指因设备发生故障而停机的时间占设备运转时间的百分比。 (3)维修费用效率,是指单位维修费用所能生产的产品产量。(4)单位产品(或万元产值)维修费用 (5)平均单台设备年维修费用 第5条对所有设备按技术、维护、管理状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好设备,另一类是非完好设备。 第6条仓储部的设备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状况指标,即考核设备

的综合完好率。 第7条设备管理部要分别制定年、季、月度设备综合完好率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岗。 第3章设备运行动态管理 第8条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为了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准确掌握其运行状况,并相应制定措施。 第9条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措施。仓储部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作方式,制定巡检点、内容、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并 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明确 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检查点。 第10条巡检保证体系。设备操作人员负责使用设备的日常使用前的巡检点检查,机务员负责对设备的平时的巡检任务。 第11条信息传递与反馈 (1)设备操作人员巡检时,如果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应立即通知机务员,由机务员负责处理。 (2)机务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 第12条动态资料的应用 (1)机务员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应提出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2)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如情况紧急,为了不影响仓储活动,应及时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应由机务员确定解决方案统一处 理。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49976

1目的 为了加强各地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 3职责 3.1 仓库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自检、执行和检查工作。 3.2 各仓库主管或经理负责仓库安全的监督和抽查,负主要责任。3.3 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五要”“五不准” 4.1.1五要: a)仓库内堆放物品平稳,不倾斜; b)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4.1.2 五不准: a)仓库内不准吸烟; b)仓库内不准设灶; c)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4.2仓库物资与人员安全管理 4.2.1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4.2.2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4.2.3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单据,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4.2.4 注意安全,叉车进出仓库限速5公里每小时,注意行人和物资;不得撞人和磕、碰、摔、挤压物资。 4.2.5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物品和单据相符;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 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主管或经理反映。 4.2.6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4.2.7 仓库作业员在高于2米的登高作业时,需要使用有防护边的登高梯子。 4.2.8 仓库叉车作业,必须持有有效叉车证,否则不能开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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